为做好商标质押融资工作,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近日,市知识产权局联合和平区知识产权局、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以及相关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机构深入我市重点品牌餐饮企业开展商标质押融资专项对接服务,帮助企业盘活无形资产,激活品牌商业价值。服务队一行与企业团队开展了深入交流,详细了解企业经营现状、商标存量、发展规划等实际情况,认真倾听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的资金困难与实际发展诉求。服务人员现场对商标使用规范、品牌价值培育、质押申报政策进行专业讲解,有效补齐企业知识产权政策知识短板,进一步明晰企业商标质押融资的方法思路和实施路径。银行业务负责人依次介绍本行质押融资服务的优势特点,围绕质押贷款的准入条件、授信额度、融资成本等企业重点关注问题进行详细解答,结合企业经营模式、股权结构、信用资质,为企业量身定制适配性强的商标质押融资方案。金融机构人员现场讲解知识产权价值评估的工作流程、评估周期和注意事项,现场与企业建立常态化对接渠道,为后续项目评估、持续跟进夯实工作基础。通过本次市区多部门联合服务,实现政策宣讲、业务咨询、金融对接一站式落地,畅通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持续推动知识产权与金融服务深度融合,激发企业创新发展动力,以知识产权服务赋能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附件:
2026-08-18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克劳莱德(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张忠玄与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及天津市克劳莱德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19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23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5211.24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551.72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8日
2026-08-1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克劳莱德(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郭靖华与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及天津市克劳莱德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19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2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12967.82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7750.88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8日
2026-08-1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附件: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超越网吧允许未成年人进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案.xls
2026-08-18 | 滨海新区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克劳莱德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张忠玄与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及克劳莱德(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194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23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5211.24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551.72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8日
2026-08-1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克劳莱德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郭靖华与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及克劳莱德(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191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21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12967.82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一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7750.88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第一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8日
2026-08-1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克劳莱德(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庞继合与你单位(第二被申请人)及天津市克劳莱德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第一被申请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19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2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5386.65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551.72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8日
2026-08-1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克劳莱德商务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本委已经审理完结庞继合与你单位(第一被申请人)及克劳莱德(天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的津武劳人仲案字〔2026〕第1196号劳动争议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裁决书,津武劳人仲裁字〔2026〕第822号裁决书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1月31日工资5386.65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第二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4551.72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第二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四、对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上述裁决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视为送达。天津市武清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26年8月18日
2026-08-1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四川常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BU4811B):你单位职工张维胜(身份证号:51352519******7072)于2026年8月2日向我委提出确认停工留薪期申请,因你单位拒不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我委于2026年8月6日依据《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作出《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通知》(编号:S112011420260234)。在直接、邮寄等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现依法向你单位进行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天津市武清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天津市武清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8月18日
2026-08-18 | 武清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现将《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精神做好申报工作。联系人:李 颖 郑思奇联系电话:022-24120332附件:《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334号)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6年8月17日
2026-08-18 |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