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帮助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全面了解、精准享受就业优惠政策,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决定联合开展202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政策护航就业路 服务提质暖人心
二、活动时间
2026年4月—6月
三、活动目标
聚焦高校毕业生就业扩容提质行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协同发力,开展有组织、接地气的政策宣传解读,推动实现从“人找政策”向“政策找人”转变,最大限度释放政策红利、加力扩岗,助力高校毕业生顺利就业、尽早就业。
四、宣传重点
重点宣传中央及各地出台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特别是面向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的政策举措。包括:鼓励用人单位稳岗扩岗的社会保险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国有企业增人增资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一次性求职补贴、创业担保贷款、基层就业、参军入伍等政策;支持高校毕业生提升就业能力的“双千”计划、百万青年技能提升行动、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开发计划等服务。在宣传就业政策的同时,宣传各地各高校和用人单位促进毕业生就业的经验做法。
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编制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清单,在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job.mohrss.gov.cn/202008gx/index.jhtml)开设政策宣传专栏,方便查询和下载使用。
五、活动安排
(一)开展“政策宣讲进校园”活动。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宣传联动机制,统筹政策宣讲进校园工作,为高校提供政策宣传资源支持。各高校要将就业政策纳入就业指导课、形势政策课重要内容,通过“人社厅局长进校园”、一对一辅导等形式,把政策讲清讲透。要结合毕业生需求,在教室、宿舍、食堂等学生聚集区张贴就业政策清单海报,发放政策宣传读本。
(二)深化“政策上门惠企业”服务。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合开展就业政策进企业、进园区活动,针对不同行业、企业定制政策宣讲方案。各高校在书记校长访企拓岗过程中,要将政策宣传作为重要内容,推动政策直达快享。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大力推行“直补快办”、“政策计算器”等服务模式,组织人社服务专员深入企业、园区上门服务。
(三)组织“政策找人促对接”活动。各地各高校在各类线下校园招聘活动中,要设立政策咨询台,安排人员现场提供政策解读、申领指导、权益保障等服务,同步发放政策宣传材料。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进就业公共服务进校园工作,加强政策解读、岗位信息、职业指导、技能培训等资源推送。各地教育部门要做好协调,组织辖区高校做好活动对接和场地、人员保障,促进人岗精准匹配。
(四)提供“政策宣传暖人心”服务。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针对困难毕业生等重点群体,联合制定个性化帮扶措施。要依托“家门口”就业服务站、“15分钟就业服务圈”和青年就业驿站,为异地求职高校毕业生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荐等“一站式”就业服务。各高校要通过“宏志助航计划”等项目,将政策宣传融入就业能力、技能提升培训,帮助重点群体毕业生懂政策、用政策。
(五)构建全媒体政策宣传矩阵。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联动主流媒体、行业媒体,形成全方位宣传矩阵,充分利用微博、微信、抖音等新媒体平台,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开展多渠道、立体化宣传。推广使用“一图读懂”、微视频、动画等通俗易懂的宣传产品,营造全社会共同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政策宣传对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关键作用,把政策宣传活动作为做好离校前后就业服务工作的重要抓手。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二)深化协同联动。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常态化协作机制,在政策解读、信息共享、资源对接等方面加强联动。主动对接工业和信息化、国资监管、共青团、工商联等部门,争取各方支持,共同参与政策宣传工作。加强上下级部门之间的联动,及时沟通活动进展。
(三)创新宣传形式。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统筹推进政策宣传活动与春季促就业攻坚、百日千万招聘专项行动、民营企业服务月等活动,实现政策宣传与求职招聘、就业指导深度融合。主动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开展政策精准推送、智能答疑。推出更多通俗易懂、生动鲜活的宣传产品,确保政策看得懂、记得住、用得好。
(四)做好总结报送。各地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密切关注活动进展,及时收集整理活动中的图片、视频、报道等材料,活动期间,如有特色做法、成效经验和问题建议,可向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就业促进司报送相关材料。
邮箱:xsszcc@moe.edu.cn;zpw@mohrss.gov.cn
附件: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清单
教育部办公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26年4月21日
2026-04-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修订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文书式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4月15日抄送:国家药监局
2026-04-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制度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一单一库”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明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施范围。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市场监管总局制定《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附件1)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以下统称“一单一库”),推动资质认定许可统一化、规范化、便利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可登录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二、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据“一单一库”办理行政许可。本公告实施前已取得未列入“一单一库”的检验检测能力项目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后不再延续相关资质。相关招标、采购或委托方,不应将“一单一库”以外的检验检测能力取得资质认定作为招标、采购或委托条件。三、规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使用。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一单一库”范围内申请资质认定,依法依规使用资质认定证书及标志(CMA)。对于未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项目,不得使用资质认定证书,不得在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纳入《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的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机构可以按照能力具备、风险可控、用户自愿的原则,向委托方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但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不得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四、完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制度机制。市场监管总局建立“一单一库”动态管理机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标准制修订情况,及时调整更新“一单一库”。动态调整程序按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附件2)实施。市场监管总局建立“沙盒监管”制度,在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需求的领域构建包容审慎治理模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新能力项目纳入“一单一库”。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活动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规范检验检测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检验检测信息共享、工作协同和结果互认,避免相同事项的重复评价。本公告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事项清单2.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项目库动态管理工作规范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4月3日
2026-04-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两项修改单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修改单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修改单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修改单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附件:1.《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修改单
2.《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修改单
生态环境部
2026年4月16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4月23日印发
2026-04-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保障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数据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以及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以下统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适用本办法。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外的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展或者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金融管理部门)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是指金融机构设计、开发、销售的产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不含实物贵金属,下同)、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是指金融机构独立运营并享有完整数据权限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本办法所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是指非金融机构自营的,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 本办法所称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是指通过互联网对金融产品进行商业性宣传推介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展示介绍金融产品相关信息或金融机构业务品牌,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等。第四条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制度和社会公序良俗,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应当以醒目的方式提示金融产品仅面向许可的区域客户提供。有经营区域限制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对客户所在区域进行识别审核,面向注册地及设有分支机构区域的客户提供金融产品。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接受金融机构依法委托,符合金融管理部门相关监管要求,不得超出金融机构委托范围,不得将金融机构委托业务向其他机构转委托或变相转委托。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提供转接渠道的,应当跳转至金融机构自营平台,不得跳转至其他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在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即将进入金融产品购买、金融服务使用环节时,应进行显著提醒并设置强制阅读时间。第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或者便利。非法金融活动是指未经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实质从事货币、支付、吸收存款、放贷、保险、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各类业务活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非法吸收存款、非法放贷、虚拟货币发行交易、非法外汇保证金交易、境外机构未经许可面向境内居民提供金融产品服务等。 金融机构不得为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面向不特定对象的网络营销,不得通过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对私募类产品、场外衍生品开展网络营销。第二章 网络营销内容规范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对网络营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负责,建立由总部统筹管理、审批备案及合规审查的审核机制,落实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权益保护有关要求。有关审核材料应当存档备查。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擅自变更。 营销人员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使用经金融机构审核确定的网络营销内容。第八条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以金融产品合同为准,涉及产品名称、产品提供者和销售者名称、产品类别、利率费率、风险提示等关键信息的,应当与金融产品合同相关条款内容保持一致,并以清晰、醒目的方式进行展示,不得有重大遗漏、刻意隐瞒或误导。 网络营销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理性的投资观和健康的消费观。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通过官方渠道披露并及时更新本机构通过互联网进行营销的金融产品基本信息及其委托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信息、营销使用的通信码号资源等,并通过客服热线或自营平台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产品信息查询和核实渠道。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真实、准确披露委托其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金融机构基本信息,并为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提供金融机构的官方网站网址、客服热线等联系方式。第十条 制作网络营销内容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使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
(二)引用不真实、不准确或未经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三)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简单依据短期、非常态的业绩比较基准或者过往业绩高低对资产管理产品、投资顾问或者咨询服务进行展示排序,预测未来业绩,或者利用模拟业绩、部分客户或者个别有利时段的表现等方式误导投资者;
(四)夸大保险责任或保险产品收益,将保险产品收益与存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简单类比;
(五)利用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金融产品的审核或备案程序,误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认为金融管理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对该金融产品提供保证;
(六)涉及分期付款的,通过片面宣传首期费用优惠等方式诱导消费;
(七)使用“低风险”“低门槛”“秒到账”“高收益”“低利率”“无成本”等诱导性用语;
(八)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三章 网络营销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 网络营销存款、贷款、证券、资产管理产品、保险、贵金属、外汇产品、期货、衍生品、支付服务、投资顾问或咨询等多类别金融产品,应当为各类金融产品分别设立宣传展示专区。第十二条 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将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列入支付工具选项,不得为贷款、资产管理产品等金融产品提供营销服务。第十三条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开展网络营销的,不得设置诱导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过度消费的算法模型。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的,应当提供拒收或者退订选择。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拒收或者退订的,不得以同样方式再次发送营销信息或者拨打营销电话。 应用算法推荐技术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营销的,应当同时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或者提供便捷的关闭算法推荐服务的选项。第十四条 开展网络营销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 以弹窗广告形式开展网络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并提供一键关闭功能。第十五条 组合销售金融产品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注意,不得违法搭售金融产品,不得将组合销售金融产品的选项设定为默认同意。第十六条 通过公众号、直播、短视频营销金融产品的,应当在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进行,营销人员应当为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并获得金融机构授权同意。 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对其从业人员网络营销行为的管理责任,要求其不通过金融机构自营平台或金融机构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法开设的账号之外的渠道开展网络营销;加强合规审查,及时审看公众号、直播、短视频等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账号,保障营销宣传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规定;加强营销行为可回溯管理,保存有关视频、音频、图文资料以供查验。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对从事金融产品营销及相关信息内容生产活动主体的资质、资格核验,并在金融产品营销类账号主页展示其金融业务资质或职业资格等认证材料名称,对于不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及时采取暂停提供相应领域信息发布服务、关闭相关账号等处置措施。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加强巡查、监测,发现金融产品营销宣传内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信息发布服务,并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以及演艺明星等社会公众人物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应当遵守广告代言有关规定。第十八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 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机构和个人在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及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中使用涉金融属性字样或者内容,应当与获得的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保持一致。第十九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未取得相应金融、金融信息服务业务资质或未经金融管理部门同意,不得使用包含“金融”“融资”“贷款”“借钱”“典当”“银行”“交易所”“交易中心”“资产管理”“基金”“理财”“财富管理”“投资顾问或咨询”“证券”“期货”“股权众筹”“保险”“商业保险年金”“信托”“财务公司”“支付”“清算”“结算”“征信”“信用评级”“外汇”“货币兑换”等涉金融属性字样的商标,但商标整体具有其他含义,不易使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对其金融业务资质产生误认的除外。第四章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 第二十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明确划分双方责任和义务。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介入或变相介入销售合同签订、资金划转、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适当性测评、贷款额度测评等金融产品销售环节,不得就金融产品与消费者和投资者进行互动咨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收取网络营销服务费用,应当合理定价、质价相符。 金融机构不得因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而免除自身对金融产品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未按照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损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督促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加强风险管理,保障业务独立、技术安全、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恪守技术服务本位,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借助技术手段帮助合作金融机构规避监管。第二十一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建立事前评估机制,按照互联网平台资质能力和承担责任相匹配的原则,从业务资质、经营情况、技术实力、服务质量、业务合规和声誉等方面进行评估。 金融机构及其员工不得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以“投资者教育”“课程培训”等形式变相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并支付费用。第二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当包含合作范围、操作流程、各方权责、客户权益保护、数据安全、争议解决、合作事项变更或终止的过渡安排、违约责任等内容。第二十三条 金融机构应当持续跟踪评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的合规性、安全性以及协议履行情况,及时识别、评估、防范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规展业、违约或经营失败等导致的风险。如发现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其及时整改,情节严重的,立即终止合作,并将有关违法违规问题线索移交相关管理部门。第二十四条 金融机构委托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保障金融产品品牌独立。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以清晰、醒目的方式展示金融产品提供者名称或相关标识,避免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产生品牌混同;为贷款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的,应当由金融机构以自身名义发布产品信息。第二十五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接受金融机构委托为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提供服务,应当事先核实其金融业务资质,并建立经营行为监测机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将线索移交金融管理部门。第二十六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参与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合理、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实施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损害公平竞争以及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合法权益。第二十七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需要提供客户信息和数据的,应当取得客户授权同意,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有关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第三方互联网平台不得非法获取、非法使用金融机构的客户信息和数据。涉及个人信息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等方式,实施对本领域金融机构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定金融机构客户所在区域的认定标准。中国人民银行依职责负责支付、征信、信用评级等领域,金融监管总局依职责负责银行、保险等领域,中国证监会依职责负责证券、基金、期货等领域,国家外汇局依职责负责外汇领域。 金融机构、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应当配合金融管理部门检查,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信息、资料。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活动中的互联网收费监管、广告监管、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监管执法,必要时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沟通,商请金融管理部门协助调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负责的,依照其规定。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加强对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金融产品营销信息内容、数据安全管理和个人信息保护监管。第二十九条 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对非法金融活动网络营销的监测、线索通报和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条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加强对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和账号名称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者未按要求整改的,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金融管理部门会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在商标中使用涉及本领域字样的监测和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三十一条 有关金融行业协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制定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相关行业标准和自律规范,依法实施自律惩戒。建立金融产品网络营销集中披露平台,加强金融类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备案管理,配合金融管理部门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日常监测,及时移送有关问题线索。加强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引导理性投资、健康消费,完善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举报制度。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由金融管理部门依法依职责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谈话、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监管措施。第三十三条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 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构成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三十四条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网信部门依法依职责核查处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三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为非法金融活动或者违规金融业务开展网络营销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后,由金融管理部门、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依职责予以处罚。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经营本外币兑换特许业务的机构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地方金融组织自行或与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由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第三十七条 金融机构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开展金融产品网络营销,合作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章规定。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网信办、国家外汇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
2026-04-2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行为,促进和保障董事会秘书积极履行职责,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上市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协助董事会履行职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上市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守公司秘密,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行为。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与股东、实际控制人、投资者、董事、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之间的沟通联络,维持联络渠道的畅通。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制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发现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运行存在缺陷或者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第六条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工作,督促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相关部门按时提供定期报告有关内容,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汇总形成定期报告草案。 定期报告草案编制完成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审核。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披露。 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关注定期报告出现的财务数据异常、经营与业务事项异常、编制与发布程序异常等重大异常情形,并及时开展核实;发现问题的,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建议。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重大事件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临时报告,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上市公司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办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负责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登记、保管和报送工作。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组织制订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并维护制度的有效执行,按照规定登记、保管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关注与上市公司相关的媒体报道、市场传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澄清等符合规定的处理建议。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增进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需要召开董事会会议情形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副董事长召集;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职责的,应当建议其他董事按规定推举一名董事召集。第十四条 董事会召开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时限提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资料送达全体董事。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秘书发现程序瑕疵等影响董事会决议效力情形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汇集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建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作出是否召开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一)公司需要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的;
(二)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四)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
(五)其他需要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情形。 董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发出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当包括时间、地点、议题等内容。董事会决议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组织披露。 董事会决议不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但审计委员会决议召集或者股东自行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秘书应当配合。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筹备股东会会议,确保会议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股东会的会议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第二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上市公司股东名册,按照相关规定定期核实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本公司股份情况。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发现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和职权分配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应当向董事会报告,提出整改的建议。 董事会秘书应当督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定期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培训。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熟悉证券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上市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应当就候选人符合下列情形作出说明,并予以披露:
(一)具备财务、会计、审计、法律合规、金融从业或其他与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相关的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并且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经验;
(二)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情形;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采取三次以上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五)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期限已届满,未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期限已届满;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任。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上市公司未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履行上述职责。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召开会议决定是否将其解聘:
(一)不符合本规则第二十二条所列的情形;
(二)连续不能履行职责达到三个月以上;
(三)履行职责存在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内部管理制度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上市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在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应当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经理、分管经营业务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上市公司其他职务的,应当明确区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职务的职责,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独立履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第二十七条 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提供必要保障。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为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查阅有关文件、资料,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等情况,或者要求上市公司有关部门、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根据董事会秘书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或者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第二十九条 上市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将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嵌入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流程,确保董事会秘书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信息。 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其他人员知悉公司经营、财务等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进展情况等,应当按照公司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建议董事会及时披露。第三十条 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财务信息、内部控制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应当协调相关方配合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仍然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提供受到不当妨碍或者阻挠的证据。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无法按时披露信息,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或者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等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董事会秘书按照本规则规定向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但未被采纳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第三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秘书履职定期评价及责任追究机制,设定与其职责相匹配的考核评价标准,发现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对其进行责任追究;情节严重的,及时更换董事会秘书。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在证券市场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相关主体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可以依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等监管措施;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 上市公司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对董事会秘书予以处理:
(一)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二)未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
(三)未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四)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泄露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行为的,中国证监会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二条等规定予以处理。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自2026年5月24日起施行。 自本规则施行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任职、兼职等与本规则要求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本规则规定。
2026-04-21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保护海洋生态系统安全,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现发布国家生态环境基准《海洋生物水质基准—镉》(2026年版)及其技术报告。基准内容及其技术报告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www.mee.gov.cn)“业务工作/法规标准/环境基准管理”栏目下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海洋生物水质基准—镉(2026年版)
2.海洋生物水质基准技术报告—镉 (2026年版)
生态环境部
2026年4月20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4月21日印发
2026-04-2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全国民航工会
发文日期:2026-04-21
成文日期:2026-04-21
发文日期:2026-04-21
有效性:
名称:关于2026年度民航先锋拟宣传选树对象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4-2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43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 市监食检发〔2026〕40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304批次样品,检出43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亿味康工厂店(经营者为河南省郑州智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庆颐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灵芝精萃液,其中日落黄、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三丰蔬菜调料配送店销售的、标称山西省临汾市襄汾县南贾永利粉条厂生产的晋临牌正宗手工粉条,其中亮蓝、苋菜红、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产家湾天祯农业优选店[经营者为产家湾农业科技(新疆)有限公司]在京东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新疆天山阗果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黑美人葡萄干,其中柠檬黄、亮蓝、苋菜红、日落黄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诺普维特NOPOVIT(经营者为甘肃省兰州新区霖妍睿百货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诺普维特(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国逸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鲜灵芝精萃液,其中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良颖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郑州良颖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郑州市闽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芋厚切吐司面包(香芋味),其中亮蓝、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雪乡红太阳东北特产(经营者为黑龙江省牡丹江秋果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三洋食品厂生产的果粒π(手工糕点),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国货严选旗舰(经营者为江苏省盐城市猫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盛世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巴西莓粉,其中亮蓝、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苋菜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洛浦源华商行销售的、来自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松洲玉鑫贸易商行的干沙姜,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嘉+丰幸福时刻生日蛋糕(赤岗店)(经营者为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嘉十丰面包屋)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6+4英寸动物奶油茶香满溢下午茶蛋糕,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白东卫调料经销店销售的、来自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润福调料商行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乐泰洲百货超市销售的、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灵川县礼奎鲜面店的手工面条(粮食加工品),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恋恋干货补品行(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恋恋干货补品行)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白芷,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三)红枝鹊零食(经营者为广西乐兴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西乐兴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广西舌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水煮花生,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好好吃的徐州烧烤·龙虾·海鲜(南京旗舰店)(经营者为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夜集餐饮大排档)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五香水煮花生,其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老许生鲜冷冻(经营者为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许淑珍冷冻食品经营部)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三宏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贡菜牛耳丝,其中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芯彤的零食店(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芯然森林食品小屋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南京忠来果品食杂有限公司(分装)生产的老红糖,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湖北省咸宁市中百仓储咸宁购物广场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湖北汪水堂健康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百合(蔬菜干制品),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八)优鲜屋(花溪店)(经营者为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优鲜屋蔬菜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山药片,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九)陇小邮(经营者为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徽小邮网货供应中心)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甘肃省陇南市成县三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糖醋蒜,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检验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思香庆苑美食土特产(经营者为甘肃省庆阳思香庆苑商贸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甘肃省庆阳赛鲜果蔬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甘草黄杏肉,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一)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区双兴商品城阿敏干海鲜批发销售的、标称辽宁省大连海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即食海蜇皮,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二)海之鲜(水果.礼品)(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昕尔晟商贸有限公司)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江门市丰正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麻油味海蜇,其中铝的残留量(以即食海蜇中Al计)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三)青海省海东市互助县东和乡土乡美农生鲜超市销售的、标称青海麦香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蛋糕,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四)广西脆香记食品店(经营者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辣桂坊百货批发部)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西横县汇嘉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木瓜丝(微辣)(酱腌菜),其中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检验值、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五)惠瑞食品甄选(经营者为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惠瑞百货店)在百度(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兴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葵花籽(原味),其中霉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经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核实,该批次葵花籽(原味)不是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兴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二十六)华夏丝路乳制品旗舰店(经营者为陕西辰喜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新疆丝路花麒乳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新疆花麒特乳奶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全脂纯驼乳粉,其中大肠菌群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七)中邮农品工厂a(经营者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易俗河镇泰庆百货商行)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谯兴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轻燃肽复合饮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八)五风十雨(经营者为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二九〇农场徐家食品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二九〇农场徐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老式酱油(酿造酱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全氮(以氮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九)黑吉源惠诚专卖店(经营者为吉林省惠诚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白石山镇兴荣酱园生产的老式头道酱油(酿造酱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铵盐(以占氨基酸态氮的百分比计)、全氮(以氮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氨基酸态氮含量既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乖乖虎美食屋(经营者为河南省焦作市修武县虎威食品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豫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烧牛肉面(油炸型方便面),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一)优尼得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江苏省苏州优尼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苏州鸿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蜜糕,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二)M MART(经营者为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柏信吉食品经销店)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青岛海农海奈商贸有限公司经销的、KeumDongYi Co.,LTD.(原产国:韩国)生产的海农调味海苔碎,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三)程度食品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程度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程度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VF秋葵脆,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四)赵温暖枣子糕(盛福大集店)(经营者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赵温暖食品店)在饿了么(手机APP)销售的宫廷桃酥,其中过氧化值(以脂肪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五)慧欧个护健康店(经营者为河南省郑州慧欧商贸有限公司)在京东(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西三诚实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复合酶粉固体饮料,其中乳酸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十六)VEYA品牌特卖店(经营者为江西省南昌爱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江西兴汇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新西兰高钙羊奶营养粉,其中钙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三十七)康信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康信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金源牌越橘叶黄素软胶囊,其中锌(以Zn计)的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安徽济生元药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安徽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经核查,是被抽样单位安徽康信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销售人员擅自改变产品包装,用其他产品冒充金源牌越橘叶黄素软胶囊。(三十八)安心母婴实体(经营者为海南省海口龙华婴乐多母婴店)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众康药业有限公司委托安徽合天然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钙铁锌液体饮(草莓味),其中钙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九)阿尔卑斯饮品店(经营者为河南省郑州嘉禾正恒商贸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北京阿尔卑斯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泰州市吉泰未来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阿尔卑斯生椰牛乳(饮料),其中蛋白质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耀佳保健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北耀佳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诺康(山东)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无糖高钙蛋白粉特殊膳食用食品,其中钙、铁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一)康馨源保健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康馨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达牧优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活性地龙蛋白益生菌冻干粉,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二)浙江省杭州开特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德善堂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中维生素A、维生素E、烟酸、泛酸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维生素B1、维生素B6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四十三)佳莱福食品保健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鸿钧(广州)食品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健码制药(广东)有限公司生产的蛋白质粉(特殊膳食食品),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4月20日
2026-04-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