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国务院令第834号),做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维护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商务部制定了《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务部 2026年6月22日 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了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防范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风险,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及《国务院关于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商务部负责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工作,开展调查活动。第三条 商务部可以对以下情形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一)外国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违反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在产业链供应链方面对我国采取歧视性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行为;(二)外国组织、个人违反正常的市场交易原则,中断与我国公民、组织的正常交易,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歧视性措施或者实施其他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第四条 商务部在评估产业链供应链安全损害时,可以考虑以下情况:(一)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境内外要素安全的影响,包括重要物质、技术、资金、资产、数据、信息、人员、企业、项目等;(二)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相关境内外要素畅通流动的影响,包括物流、商流、人流、资金流、数据流、信息流等;(三)有关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国际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的影响;(四)其他影响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情况。第五条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认为外国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的有关措施或者行为,损害或者可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需要启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调查的,可以向商务部提交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第六条 国内有关法人、组织等可以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转交有关证据、报告等书面材料。第七条 商务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立案并发布立案公告。第八条 商务部可以采用询问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查阅或者复制相关文件及资料、公开征集线索、发放问卷、抽样调查、技术鉴定、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有关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商务部在调查中,可以主动收集相关信息。第九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成立专家咨询组,负责对调查中涉及的技术性和法律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专家咨询组成员应妥善保管调查相关涉密资料、信息等,承担相应保密责任。第十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赴相关国家、地区进行实地调查。有关国家、地区提出异议的除外。第十一条 被调查对象等有关当事人可以在调查期间向商务部进行陈述、申辩。商务部可以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交或者补充书面材料。有关当事人也可以主动提交书面材料。第十二条 被调查对象不配合调查,未在合理期限内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依据已获得的事实和信息作出认定。第十三条 商务部在调查过程中,可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开展对外磋商。第十四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中止调查。第十五条 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商务部可以终止调查并发布公告:(一)被调查的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已经取消或者调整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停止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损害或者损害威胁;(二)被调查的国家、地区、组织、个人或者国际组织已经与我国达成解决方案;(三)商务部认为可以终止调查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商务部通过调查,就被调查的措施或者行为对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损害作出认定,并发布公告。第十七条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按程序对实施或者协助实施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行为的国家、地区和国际组织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或者限制与其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二)对与其有关的活动收取特别费用;(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的规定》等,将直接或者间接参与制定、决定、实施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措施或者行为的组织、个人列入反制清单,采取反制措施;(四)其他必要的措施。第十八条 根据调查结果,商务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对损害我国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的外国组织、个人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与我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或者限制其在我国境内投资;(三)禁止或者限制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与其进行有关交易、合作等活动;(四)禁止或者限制相关人员、交通运输工具等入境;(五)取消或者限制相关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停留或者居留资格;(六)其他必要的措施。上述措施可以适用于外国组织、个人实际控制或者参与设立、运营的组织。第十九条 我国境内的组织、个人不执行商务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采取的措施,商务部可以责令改正,会同有关部门视情采取以下措施:(一)禁止或者限制其从事政府采购、招标投标以及有关的货物、技术进出口或者国际服务贸易等活动;(二)禁止或者限制其从境外接收或者向境外提供数据、个人信息;(三)禁止或者限制其出境、在我国境内停留居留;(四)其他必要的措施。第二十条 商务部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等规定采取的措施进行调整。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商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6-06-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同意长三角地区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的批复江苏省、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申请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资质互认试点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在长三角地区开展民用水表、燃气表出厂检定与首次强制检定合并实施(以下称“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工作,试点期限自批复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二、资质互认产品。长三角地区获得民用水表、燃气表“二检合一”资质的生产企业生产制造的DN15至DN40民用饮用冷水水表,G1.6至G4民用膜式燃气表。三、资质互认效力。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浙江省市场监管局、安徽省市场监管局颁发且在有效期内的“二检合一”资质及相应生产企业出具的“二检合一”检定结果,在长三角地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四、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由江苏省市场监管局牵头,联合上海市、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扎实推进“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方案,在统一专项计量授权制度、计量监管规则、标识管理和建立长三角计量比对、联合监督检查、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长三角地区“二检合一”资质互认试点,着力破除阻碍商品自由流通和高效配置的体制机制障碍,推动民用水表、燃气表质量逐步提高,各类资源高效配置,市场潜力充分释放,为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提供坚强支撑。五、长三角地区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做好民用水表、燃气表安装使用前监督抽样检定工作。同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二检合一”企业的计量监管,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管更强、服务更优。 六、长三角三省一市市场监管部门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做好风险评估管控和应对处置,及时发现解决试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重大事项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联系人:计量司 王锦华 010—82261852 市场监管总局 2026年5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6-06-2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打击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法律法规,商务部决定进一步完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处理工作。现公告如下: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的行为,包括:(一)未经许可擅自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二)超出出口许可证件载明的范围、条件和有效期出口战略矿产两用物项;(三)出口禁止出口的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四)以改造、拆分为部件或者组件等方式规避许可出口战略矿产相关两用物项;(五)通过绕道第三国(地区)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六)通过贸易性出口及知识产权许可、投资、交流、赠送、展览、展示、检测、测试、援助、传授、联合研发、受雇或雇佣、咨询等方式非法对外转移受管制的战略矿产相关技术;(七)明知出口经营者从事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代理、货运、寄递、报关、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和金融等服务;(八)教唆、帮助出口经营者、进口商、最终用户规避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有关规定实施违法行为;(九)出口经营者违反规定与列入管控名单的进口商、最终用户进行交易;(十)出口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出口管制清单所列管制物项以及临时管制物项之外的战略矿产相关货物、技术和服务可能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第十二条所列风险,但未向商务部申请许可;(十一)国内进口经营者和最终用户违反其向商务部作出的承诺;(十二)违反规定擅自接受或者承诺接受外国政府提出的与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相关的访问、现场核查等要求;(十三)其他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举报人可通过下列方式举报:(一)登录商务部产业安全与进出口管制局网站(https://aqygzj.mofcom.gov.cn)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涉嫌违法违规线索举报平台进行线上举报;(二)拨打举报受理电话010-12369,受理时间为法定工作日8:30-11:30、14:00-17:00。三、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真实性负责。举报内容以中文为准,一般包括:(一)举报人基本情况;(二)举报人联系方式;(三)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四)被举报人涉嫌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有关规定的具体情形;(五)举报人是否已就同一事项向其他机构举报;(六)举报人认为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四、举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不属于本公告第一条所列情形的;(二)举报内容关键要素缺失,不能作为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处置线索的,经商务部要求补充或者补正后仍不完整、不明确的;(三)举报所涉事项已处置完毕,举报人以同一事实或理由重复举报的;(四)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五、对于实名举报的,商务部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举报线索受理情况。对查证属实的,商务部按有关规定可给予实名举报者奖励。六、对于涉嫌恶意举报的行为,商务部将会同有关部门严格甄别,依法处置。七、出口经营者或其他实体如发现自身存在违反战略矿产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等相关规定的行为,或认为自身可能违反了相关规定,应主动向商务部报告。主动报告情节将作为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八、参与举报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对工作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九、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有关战略矿产技术出口相关规定行为的举报参照本公告执行。本公告自2026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 2026年6月24日
2026-06-2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现将《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市场监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2026年6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整治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乱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消费权益,推动家装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当前行业突出问题及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紧扣质量强国、健康中国和“好房子”建设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引领,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施策,坚持打建结合、着眼长远,聚焦室内空气甲醛治理和检测领域突出问题,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完善全链条风险防控模式,构建全过程、多维度、常态化的治理体系,推动家装产业链质量提升,努力实现“规范治理、诚信检测、放心消费、安心居住”的目标,切实净化市场环境。二、主要措施(一)重拳打击违法行为1.严厉打击检测报告造假行为。聚焦甲醛检测机构和治理企业伪造检测数据、篡改检测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等问题,加大甲醛检测机构监督抽查力度,严肃查处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违法机构依法吊销资质认定证书,列入市场监管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涉及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市场监管总局)2.坚决整治虚假营销与价格违法行为。规范网络营销、测评等活动,及时清理违规信息。严格平台入驻审核流程,清理下架违规商品信息。加强广告监管,依法查处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依法查处虚假、夸大宣传营销以及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市场监管总局)(二)深入开展靶向治理3.整治甲醛治理企业和检测机构利益捆绑。甲醛治理企业不得强制要求消费者选择特定甲醛检测机构,并对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或展示的甲醛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甲醛检测机构不得承接治理业务,不得与治理企业存在利益关联,不得向消费者推荐、指定甲醛治理企业及产品,或者以监制、监销等方式参与甲醛治理经营活动。对违反规定的机构,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或吊销资质等处理措施,相关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市场监管总局)4.规范住宅及办公场所室内空气质量检测行为。督促甲醛检测机构严格选取适用标准,不得使用非标方法;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抽样和甲醛检测,不得擅自变更采样点、采样数量及采样条件。采用《室内空气质量标准》进行甲醛检测的,应规范开展现场采样和检测工作,严格落实设置空白对照、校准采样泵、采样时间、布点、实验室分析记录等要求。(市场监管总局)5.严格建筑施工室内环境检测管理。新建、改建和扩建城镇房屋建筑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前,应严格按照标准规范进行室内空气污染物检测,未进行检测的严禁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要依法委托具有主体结构及装饰装修专项资质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依据室内环境相关标准,选择与标准匹配的方法、设备开展室内环境检测活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超出许可范围出具检测报告,不得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住房城乡建设部)6.健全甲醛检测机构评价机制。制定室内空气甲醛检测工作指引,进一步明确甲醛检测机构基本条件、人员能力与设备要求,指导甲醛检测机构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开展检测全流程工作。组织开展甲醛检测机构能力验证和信用评价,对不合格机构责令整改;建立甲醛检测机构信用记录,依法归集资质合规性、检测报告抽查结果、消费者投诉等信息,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市场监管总局)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障。推行室内空气甲醛治理与检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治理目标、服务内容、检测标准、服务价格、质保期限、违约责任等核心条款,加大对该领域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管力度,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公平。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依法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市场监管总局)(三)推动家装产业链质量提升8.推进家装产业质量强链。开展家庭装饰装修材料产业质量强链行动,全链条提升家居建材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组织有关技术机构和龙头企业等组建家装产业链质量技术创新联合体,开展家装室内空气质量评估预测算法等关键技术攻关,强化科技赋能。探索开展“好家装”等相关质量评价,推动加强设计、施工、材料全流程质量管理。指导相关行业协会、诚信联盟建立“家装材料优质名单”,筛选环保达标、质量稳定的建材,通过家装平台等渠道发布。(市场监管总局)9.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建材、装饰装修材料、家具质量监督抽查,曝光不合格产品及企业并限期整改,严防不合格家居建材流入市场。(市场监管总局)10.推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应用。适时将技术研发成果纳入家装标准、甲醛检测方法规范,推动形成行业通用技术;推动建立室内空气污染因子控制措施和关键控制点监测方法及阈值,开展室内空气质量检测、家装原材料检测实验室间比对;探索建立全国统一共享的家装材料和家具产品质量信息数据库。选取家装企业、居民社区和建材家装产业聚集区开展试点探索,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治理模式。(市场监管总局)(四)加强消费教育引导11.开展科普宣传。组织编制室内空气甲醛治理与检测消费指南,普及“甲醛释放周期”“通风除醛有效性”“检测机构选择要点”等知识,通过“质量月”等活动,在社区、家装市场、网络平台广泛传播,提升消费者辨别和防范能力。(市场监管总局)12.推广便民服务。推动第三方服务平台整合具备合法资质的甲醛检测机构资源,根据检测区域、机构信用等级等因素进行精准匹配,引导消费者通过平台预约检测。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检测报告赋码和溯源验证系统,实现“一证一码、全程可查”,为消费者提供查询服务。(市场监管总局)13.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短视频平台等渠道,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弘扬正面典型,曝光违法案件,树立良好舆论导向。(市场监管总局)三、工作步骤(一)部署排查阶段(2026年6月):各地市场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结合实际部署开展整治行动,组织开展对本地区、本行业的摸排调查,并建立问题线索台账。(二)集中整治阶段(2026年7月):针对排查发现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向社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和案件查办工作,依法查处并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形成有力震慑。(三)巩固提升阶段(2026年8月):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回头看”,评估整治效果,总结经验成果。针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和监管短板,制定完善监管制度、健全长效机制的具体措施。四、组织保障市场监管总局牵头,加强对各地整治行动的督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行动中的突出问题,总结推广各地经验成果。住房城乡建设部按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对重大案件跟进指导,对整治工作进展缓慢、不扎实、不到位、走过场、推诿扯皮的,采取“三书一函”等方式予以督促,确保取得实效。
2026-06-2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工信厅联信管函〔2026〕2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资委、能源、国防科工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5G规模化应用,加快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打造“5G+工业互联网”512工程升级版实施方案》,持续加快“5G+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进一步满足特殊行业领域、大型特大型企业对信息通信网络和关键生产数据等管理需求,现决定有序开展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工业5G独立专网(以下简称“独立专网”)是指由工业企业主导建设接入网、核心网等关键设施,可不依赖于公网独立运行的企业专属5G网络。按照“统筹规范、择优择强、安全可靠、集约高效、循序渐进”的原则,支持原材料、装备制造、消费品、电子信息、国防科技、能源交通等行业领域的大型特大型企业建设独立专网,鼓励“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城市试点率先开展独立专网建设工作。通过试点探索独立专网“建、用、维、管”新模式,满足企业特定需求,培育壮大独立专网产业链生态,助力“5G+工业互联网”赋能千行百业。二、试点内容(一)部署基础设施在试点区域内部署5G基站、核心网、边缘计算系统等独立专网基础设施,按需与工业光网、工业以太网、时间敏感网络(TSN)、单对线以太网(SPE)等新型工业网络技术融合组网,在数据采集、生产控制、运维管理等关键环节开展设备和系统联网改造,支撑试点区域内网络互联、数据互通、信息互操作等。(二)创新应用场景充分发挥独立专网资源专属、可管可控、调度灵活等优势,积极挖掘高速传输、超低时延、通感一体、无源物联、高精定位、网络智能等5G/5G演进(5G-A)技术特性的应用潜力,加速5G深入生产与管理各环节,聚焦行业需求提高应用场景适配性,推动全流程管控、协同生产等创新应用,加快独立专网与工业生产深度融合。(三)建设管理平台建设独立专网管理运维平台,提供设备管理、配置管理、性能监控、故障诊断、安全管理等功能,保障设备正常运行、网络高效稳定运转,探索综合化、智能化网络管理运维解决方案,满足工业企业对自主管理独立专网、提高运维效率和降低运维成本等需求。(四)探索建设模式推动工业企业与基础电信企业、设备供应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等多类主体协同合作,在独立专网投资建设、应用服务、管理运维等重要环节探索合作模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高效配置。(五)做好安全保障落实网络和数据安全责任,加强独立专网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健全独立专网安全管理、安全监测、灾难备份、重要通信等安全保障机制,形成隐患排查、安全研判、事故预警、应急处置等生产全流程安全保障能力。推动零信任、内生安全、商用密码等创新应用,提升端到端安全保障水平。加强网络和数据安全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终端接入、组网、边缘计算、数据、运维管理等的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三、申报审批程序(一)申报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行业企业,或由工业企业、行业企业、基础电信企业、设备供应商、解决方案提供商等组成的联合体。(二)申报条件1.申报主体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财务状况良好。2.申报主体具有较强的产业引领地位和技术融合创新能力,有明确的“5G+工业互联网”应用方向,具备独立专网建设需求和建设方案,所采用技术、产品、解决方案等应确保安全可控。3.申报主体为联合体的,需提供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等内容。4.申报主体涉及央企、国企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提供其作为子公司或分公司的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央企、国企总公司的书面推荐材料。5.申报主体近三年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三)审批程序1.试点申请。申报主体在线填报“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https://5gii.aii-alliance.org/snpn),导出《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申报表》(附件1)和《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建设方案》(附件2),将打印盖章后的纸质版申请材料(一式五份)提交至地方通信管理局。2.择优推荐。地方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涉及军工单位项目,地方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及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择优推荐,将申报表、建设方案(纸质版一式五份)和电子版光盘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3.试点批复。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国防科工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作出同意开展试点的批复。四、试点管理1.工业和信息化部统筹试点项目申请,加强试点监督管理,适时开展调研和抽查,组织实施到期评估。2.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建立管理保障机制,做好属地企业申请推荐、组织实施、监督管理等工作,并及时报送相关情况。试点主体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经营电信业务。3.为确保频率使用安全,试点主体需按相关要求,通过无线电管理机构研究论证,取得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基础电信企业使用5G公众移动通信频率开展独立专网试点时,应当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要求开展网络建设和频率使用。对于已经取得5G工业专用网络试验频率使用许可的企业,开展独立专网试点时,试点主体、试点地域、频率范围等内容应当与频率使用许可证相关要求保持一致。4.获得批复且涉及军工单位的试点主体,应遵循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要求,按照网络安全和安全保密现行标准与规范要求,系统组织开展建设工作。5.获得批复后试点期为两年。试点主体应及时报告试点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满一年提交建设进展情况报告。试点期结束完成项目建设,提交试点总结报告。试点期结束确需继续开展试点的,应另行申请报批。6.获得批复的试点主体,如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撤销试点资格。试点主体因自身原因决定终止试点的,应按流程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退出。退出主体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妥善做好善后工作。7.上述申请、报告等各类相关材料,试点主体需经地方通信管理局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步填报“5G+工业互联网”发展管理平台)。五、组织保障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用足用好“两重”“两新”等措施,加大对试点项目建设支持力度。鼓励地方通过设立专项资金、产业基金等方式,探索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满足独立专网需求的定制化芯片、模组、终端、网络设备等产品研发供给和产业化部署,培育一批独立专网设备、解决方案、系统集成等服务供应商,形成独立专网产业创新生态。强化独立专网标准体系建设和核心标准研制实施,推动开展标准符合性验证。加强成效突出的试点项目建设经验总结,形成典型案例,加快在重点行业领域复制推广。联 系 人:王 哲 010-68206116/15210575893填报联系人:王 涵 010-62300013/18810255898邮寄联系人:王 晨 010-88505527/18610399417附件:1.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申报表 2.工业5G独立专网试点建设方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国务院国资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国家国防科工局综合司2026年4月11日
2026-06-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八一号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对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执行委员会提交的“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会徽”等18件特殊标志登记申请予以核准。附件:“长春2027第33届世界大学生冬季运动会会徽”等18件特殊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6月10日
2026-06-24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工信厅联重装函〔2026〕2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现组织实施2026年保险补偿政策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2026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二、工作程序(一)资格审定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二)资金申请企业申请。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三、其他要求(一)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三)请各推荐单位确定本次政策实施工作联系人,并于2026年6月30日17:00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反馈至stt@prim.com.cn。(四)请各推荐单位汇总报送材料,出具审核意见,并于2026年7月20日17:00前将报送材料通过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https://zdjszb.miit.gov.cn)提交,不接受现场报送。四、政策提醒(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复杂度、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同时,在有效期内科学合理使用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合理把握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平稳有序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三)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四)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关键系统和零部件,不应收取配套企业质量保证金。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用户协商,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再收取质量保证金。(五)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整机装备制造企业,应定期向配套企业反馈使用情况,推动上游关键系统和零部件等产品迭代升级。鼓励装备制造企业加强与保险公司、用户协商配合,建立完善的首台(套)反馈迭代机制,及时获得装备使用情况、质量情况、出险情况等,加快装备迭代升级。五、联系人及电话机械工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李景杨 15132597929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葛一凡 010-682056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薛 雨 010-66286575附件:填报说明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6年6月16日
2026-06-2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拟聘人员公示(第一轮) 根据公开招聘工作有关规定,现将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拟聘人员予以公示(第一轮)。公示期间,如有问题,请向招聘单位反映,或直接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服务平台反映。公示时间:2026年6月24日至6月30日(5个工作日) 附件:市场监管总局直属单位2026年度第一批公开招聘拟聘人员情况表(第一轮)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6年6月23日
2026-06-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37批次食品抽检不合格情况的通报市监食检发〔2026〕73号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食品安全监督抽检1865批次样品,检出37批次样品不合格。产品抽检结果可查询https://spcjsac.gsxt.gov.cn/。对抽检发现的不合格食品,有关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已组织开展核查处置。现将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具体情况通报如下:(一)同源御养健康优选(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昊晟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博瑞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酸枣仁百合茯苓茶,其中霉菌数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朝初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山东省聊城市匠心初味(东阿县)酿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山东省聊城市匠心初味(东阿县)酿造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手工酱油(酿造酱油),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三)雄丰食品旗舰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清远市广丰食品有限公司)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广东省清远市广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地道肠(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四)藕乡农家纯藕粉(经营者为江苏省扬州市宝应县琼琼百货店)在微信(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江苏省扬州荷赏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手削纯藕粉,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五)吞食兽速食专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濮阳吞食兽商贸有限公司)在快手(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焦作优品优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酸辣粉(圆粉),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六)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沸腾四格火锅店销售的自制麻辣牛肉,其中胭脂红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七)疆果记新疆特产[经营者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疆果记特产展销店]在美团(手机APP)销售的小白杏果干,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八)北京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红莲南路分公司销售的、标称罗乐食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进口的、Wonderful Pistachios & Almonds LLC(原产国:美国)生产的万多福®美国加州进口开心果经典无盐味,其中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九)官方国货甄选(经营者为广东省广州志耀食品店)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亳州市正茂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飞蓟葛根沙棘原浆,其中日落黄检验值、酵母数、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重庆点都德饮食有限公司销售的豉油皇砂锅猪肠粉,其中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一)重庆渝赣缘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川味爷(重庆)食品有限公司委托重庆森升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椒麻鸡翅,其中菌落总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二)花时农场旗舰店(经营者为安徽省亳州市睿元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省亳州市禾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粉,其中铅(以Pb计)的检验值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十三)潍坊市美凯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经营者为山东省潍坊市美凯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在阿里巴巴(网店)销售的、标称山东省潍坊市美凯威医药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粉,其中铅(以Pb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四)陌上花开茶叶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土特产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安徽腾云堂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抹茶粉(固体饮料),其中铅(以Pb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五)乡愁沈丹官方旗舰店(经营者为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乡愁沈丹食品有限公司)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福建省南平市武夷山市乡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委托福建乐之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黑蜂椴树雪蜜,其中甲硝唑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六)湖北省争鲜(上海)食品有限公司武汉第五分公司自行消毒的粉碟(自行消毒餐具),其中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检验值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十七)星城行食品专营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长沙星城行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南省衡阳市美味爽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白醋(酿造食醋),其中总酸(以乙酸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十八)河南地方特产(经营者为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保强副食店)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开封市地康食品厂生产的红薯醋(酿造食醋),其中不挥发酸(以乳酸计)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十九)锦吉食品(经营者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大禾塘锦吉水果铺)在抖音(手机APP)销售的羊奶粉,其中蛋白质、脂肪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桦康医药官营店(经营者为河南省周口市沈丘县桦思康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淘宝网(网店)销售的、标称北京绿山九保健茶有限公司委托桂之健(广西)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绿山九牌糖泰茶,其中水分含量不符合相关产品执行标准要求。(二十一)驼之养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驼之养食品有限公司)在天猫商城(网店)销售的、标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蒙帝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驼之养优睡茶叶茶氨酸配方驼乳粉,其中乳酸菌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维生素C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十二)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东溏婴儿用品店销售的、标称江西智选食品有限公司总经销的、江西沃宝健康产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双钙+D3特膳饮,其中维生素D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十三)广州依贺保健食品店(经营者为广东省广州依贺食品店)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德善堂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多种维生素矿物质,其中维生素B6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维生素A、维生素B1、维生素E、硒、铜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十四)松猫PINECAT富立乐专卖店(经营者为四川省成都富立乐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四川松猫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的、安徽御康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酸软骨素+VD钙片牛骨胶原蛋白肽,其中维生素B1、维生素B2、维生素D含量既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也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钙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十五)上医御本旗舰店(经营者为浙江省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上医御本医药保健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洛阳众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的强施宝®活性叶酸多维多矿复合片(孕妇及乳母营养补充食品),其中硒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六)新疆骆驼奶粉工厂直供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臻寰商贸店)在淘宝(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初乳有机食品研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分离乳清蛋白粉,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 (二十七)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米氏众合优品母婴店销售的、标称浙江省杭州月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山东康美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氨基酸牛脾肽饮,其中钠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二十八)北京瀛海昱翰盛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河南酵益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河南省焦作市博爱县喜多力饮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牛约堡可乐型汽水,其中检出标签未明示的食品添加剂阿斯巴甜,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二十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安宁渠镇顺达超市销售的、标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伊州春酒厂生产的川疆小米酒(白酒),其中酒精度数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山西乐村淘农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山西乡村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莜麦苏打饼干,其中糖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鑫伊爱婴儿用品批发商行销售的、标称广东大新实业有限公司进口的、Universal Pharmaceuticals Limited(环球制药有限公司)(原产国:新西兰)生产的氨基酸特殊膳食营养食用食品,其中泛酸含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但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广东大新实业有限公司对产品真实性提出异议。经广东省市场监管局核实,认可其提出的异议。该批次氨基酸特殊膳食营养食用食品不是广东大新实业有限公司进口的产品。(三十二)安徽省康美(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商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标称安徽三义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化酸饮固体饮料,其中糖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三)星川医药健康专营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惠州星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安徽润枫健康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血红素铁软糖,其中铁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四)河南省上海麦德龙商贸有限公司郑州郑东分公司销售的、标称上海多玛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宿迁汇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的ELECTRO X 粒刻PLUS电解质饮料 白葡萄茉莉口味,其中烟酸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五)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源盛食品经营部销售的、标称咿等膳(上海)供应链有限公司委托内蒙古英格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啊啦膳全脂驼乳粉,其中维生素C、胆碱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六)中颜医学研究旗舰店(经营者为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约能商贸有限公司)在天猫(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湖南协和健康科技研究院有限公司委托山东省临沂市沂水福兴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羊奶猴菇山药饼干,其中钙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三十七)中老年营养店(经营者为广东省深圳市拓界源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手机APP)销售的、标称河南省臻品优膳配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益生菌高钙驼乳营养粉(方便食品冲调类),其中钙含量不符合产品标签标示要求。特此通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6月15日
2026-06-23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已经2025年12月26日第26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务会议审议通过和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审签,现予公布,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郑栅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乐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倪虹交通运输部部长:刘伟2026年6月5日
2026-06-2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