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0月14日
2025-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政法〔2025〕2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市场监管、统计、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入推动服务型制造创新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8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工程院2025年9月15日
2025-10-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内容: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和技术进步需要,结合《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及评价指标》(GB 20997—2024)、《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GB 30510—2024)等标准发布实施,现就《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中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中涉及的节能乘用车、节能轻型商用车、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行更新,详见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二、对财税〔2018〕74号文中第二条第(二)项中涉及的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进行调整,详见本公告附件4。三、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产品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有关规定执行。四、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0号同时废止。2026年1月1日前企业完成申请的,相关技术要求继续按照财税〔2018〕74号文和2024年10号公告规定执行。2026年1月1日(含)起,新申请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节能、新能源汽车车型,其技术要求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符合条件的列入新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新《目录》自第八十二批开始。新《目录》公告后,第六十五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同时废止,原《目录》中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自动转入新《目录》,不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应于2026年1月1日前完成整改和重新申报,符合要求的可列入新《目录》。五、新《目录》公告前,已取得的列入第四批至第八十一批《目录》的节能、新能源汽车,不论是否转让,可继续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政策。特此公告。附件:1.节能乘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2.节能轻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3.节能重型商用车综合工况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 4.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9月29日
2025-10-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内容:根据《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结合新能源汽车技术进步、标准体系发展和车型变化情况,现就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纯电动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纯电动乘用车百公里电能消耗量应不高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有关技术要求调整如下:(一)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纯电动续驶里程应满足有条件的等效全电里程不低于100公里。(二)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保持模式试验的燃料消耗量(不含电能转化的燃料消耗量)与《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GB 19578—2024)中对应车型的燃料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7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7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19578—2024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执行。非汽柴油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燃料消耗量不作要求。(三)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乘用车电量消耗模式试验的电能消耗量与《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限值 第1部分:乘用车》(GB 36980.1—2025)中对应车型的电能消耗量限值相比:整备质量为2510kg以下的乘用车,应小于140%;整备质量为2510kg及以上的乘用车,应小于145%;最大设计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要求,参照GB 36980.1—2025中最大设计总质量为3500kg乘用车电能消耗量限值执行。三、其他技术要求继续按照《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规定执行。四、2026年1月1日起,列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以下简称《减免税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本公告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已列入《减免税目录》且符合本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自动转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不符合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税目录》中撤销。不符合本公告要求、拟列入2026年第1期《减免税目录》的车型,应在2025年12月12日之前完成申报。被撤销的车型,可重新申请列入《减免税目录》。五、2026年1月1日(含)起,在2026年及以后生效的《减免税目录》发布后,购置列入《减免税目录》的新能源汽车,可按规定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税务机关依据《减免税目录》、减免税标识以及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所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车辆购置税减税手续。特此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2025年9月22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的通知工信部联科〔2025〕1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场监管局(厅、委),有关行业协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为认真落实《新产业标准化领航工程实施方案(2023—2035年)》,加强云计算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切实发挥标准对推动云计算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引领作用,我们组织编制了《云计算综合标准化体系建设指南(2025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5年8月20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 告 2025年 第4号 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方式之一,但无序竞争会对行业发展、产品创新、质量安全等造成负面影响,不利于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市场价格秩序,助力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为基本依据,依法行使自主定价权,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共同营造公平竞争、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对价格无序竞争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行业协会等有关机构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下,可以调研评估行业平均成本,为经营者合理定价提供参考。 三、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政策宣贯,提示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提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对涉嫌价格无序竞争的经营者进行提醒告诫,要求其自觉规范价格行为,严守价格竞争底线。 四、发展改革、市场监管部门对提醒告诫后仍未规范价格行为的经营者予以重点关注,必要时开展成本调查、价格监督检查,发现价格违法违规问题的,依法予以查处。 五、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觉规范招标投标行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保障产品和服务质量。 六、行业协会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规定,促进行业自律,引导经营者共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密切监测市场价格竞争状况,维护重点领域价格秩序。充分发挥信用监管作用,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9月28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 告 2025年 第5号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03年第4号,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2021年第2号修改),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了2026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现予以公告。 附件:1.2026年粮食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 2.2026年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安排细则国家发展改革委2025年9月29日
2025-10-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通装〔202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海关总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现将《机械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9月18日
2025-09-2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原〔2025〕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商务、国资主管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中国证监会各监管局:现将《有色金属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国资委海关总署中国证监会国家粮食和储备局2025年8月28日
2025-09-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正文内容:工信部联原〔2025〕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金融监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供销合作社,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现将《石化化工行业稳增长工作方案(2025—2026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供销合作总社2025年9月2日
2025-09-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