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5〕30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科技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进一步加强内部控制建设,促进科研水平提升,我们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现予印发,请各级各类科学事业单位遵照执行,其他科研项目承担单位涉及科研活动内部控制的参照执行。
财政部 科技部
2025年11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指导意见
科学事业单位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基础研究、技术攻关及成果转化等核心职能。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有关要求,推动科学事业单位加强内部控制建设,提高科研管理能力,促进科研水平提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规范科学事业单位的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制约机制,有效防控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有关风险,全面提升科学事业单位内部管理能力和科研水平,为推动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党的全面领导政治优势,把党的领导落实到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实施与评价监督的全过程,确保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有效贯彻落实。
──坚持统筹推进。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要确保覆盖各项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过程,与各类监督有机贯通协调,实现对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的高效管理。
──坚持风险导向。聚焦科学事业单位重点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等高风险领域,查找风险隐患并设置风险清单,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出风险应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标准和流程,建立长效机制,突出重点,讲求实效,切实提高内部控制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坚持动态优化。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科学事业单位发展的实际情况和科学研究的客观规律,并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的调整以及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优化完善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内部控制体系,推动合规与放权并重,适应新时代的需求。
到2027年,基本建立健全权责清晰、制衡有力、运行有效、监督到位的内部控制体系,严肃财经纪律,合理保证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合法合规、资产安全和使用有效、财务信息真实完整,有效预防腐败与科研失信行为,提高科研资源配置水平和使用效益,支持科学事业单位高质量发展。到2035年,各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体系更加健全,内部控制推动单位科研能力提升更加有效,为建设科技强国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措施
(一)持续优化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环境。
1.建立健全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领导机制。充分发挥科学事业单位党组织在内部控制建设中的领导作用,内部控制相关重要议题应提请党组织决策审议。明确科学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工作的首要责任人,明确领导班子其他成员作为各自分管领域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的负责人,将内部控制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年度履职清单。
2.建立健全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工作机制。成立内部控制领导小组,明确内部控制建设的牵头部门和监督评价部门,监督评价部门应当与建设牵头部门相互分离;科学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是本部门内部控制建设和实施的责任主体,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负责。
3.建立健全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衡机制。完善科学事业单位议事决策机制,明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标准,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程序;强化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责任制,制定关键岗位职责清单,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实行内部控制关键岗位轮岗制度,明确轮岗周期,对不具备轮岗条件的岗位应当采取专项审计等控制措施;加强内部授权审批控制,明确各岗位办理业务和事项的权限范围、审批程序和相关责任;明确定期对会计资料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
4.合理制定科学事业单位发展规划。按照党中央和国家关于科技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要求制定单位自身的发展规划;加强对发展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根据实际需要对发展规划作出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
5.强化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文化建设。定期组织科学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科研人员学习内部控制知识,开展内部控制典型案例的学习交流,创新方式方法,提高全体科研人员对科研领域共性风险及单位个性风险的认识,持续营造全员参与建设内部控制的良好氛围。
6.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人才队伍建设。鼓励设立内部控制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通过交流研讨、专题培训、案例教学等方式,提升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岗位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综合素质,为内部控制建设提供人力资源保障。
(二)稳步推进科学事业单位风险评估工作。
7.健全完善定期风险评估机制。成立风险评估工作小组或明确开展风险评估的实施部门,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风险评估,明确风险点,分析风险发生可能性和风险影响程度,确定风险清单,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充分关注内外部环境变化对风险评估的影响,当外部环境、经济活动、科研活动或管理要求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及时对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的风险重新进行评估。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工作。
8.强化科学事业单位重点经济活动和科研活动的风险评估。在开展单位层面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加强预算、收支、采购、资产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管理等经济活动,以及科研活动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向科学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报送风险评估结果。
9.重视科学事业单位风险评估结果应用与风险应对措施。在全面分析科学事业单位内外部环境、管理现状和风险管理水平的基础上,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风险应对策略,通过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授权审批、归口管理、预算控制、财产保护控制、会计控制、单据控制、信息内部公开等控制方法,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三)健全完善科学事业单位经济活动内部控制措施。
10.加强预算管理。认真落实科学事业单位的预算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包括科研资金在内的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决算与绩效管理等预算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在预算管理中的职责和权限,实施动态监管,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将零基预算理念全面引入预算管理,打破支出固化僵化格局。规范项目预算编制,确保项目预算与任务、项目目标与经费相匹配。建立健全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机制,重点加强对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的审核。强化预算刚性约束,坚持“无预算不支出”原则。建立预算编制、执行中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资源统筹,聚焦单位战略规划和工作计划。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事前绩效评估、绩效目标管理、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应用。
11.强化收支管理。健全收入内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组织各类收入,规范各类收费事项,保证收入完整,各项收入应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及时入账,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健全票据管理制度,明确各类票据的申领、启用、核销、销毁等程序和手续。完善项目经费收支管理办法和各关键岗位的职责权限,明确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明确各类支出的关键控制点,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成本核算;贯彻落实改进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有关政策,建立健全科研人员出国(境)、业务性会议、培训费、差旅费、劳务费及咨询费等管理办法,做到“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要求提取间接费用,完善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包干制科研经费严格遵循包干使用、权责统一的原则,细化明确经费使用负面清单,强化事前承诺与事后公示机制。坚决杜绝套取资金、虚报冒领相关费用、违规列支科研经费等行为,坚决杜绝制度外收支和“小金库”,严禁与合作对象间违规利益输送,规范项目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减少资金沉淀。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完善隐性债务风险管控机制,严禁违规违法举债,及时对账和清偿债务,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健全印签(含密钥、数字证书)管理制度,明确各类印签(含密钥、数字证书)的制作、启用、保管、销毁等程序和手续。
12.加强采购管理。建立健全采购内部控制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划分与归口管理;落实国家对科研设备、耗材的采购政策;科学划分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根据采购项目特点选择适宜的采购方式,确定采购过程中的关键管控环节,细化采购执行中需求管理、政策落实、履约验收、信息公开等重点环节的控制措施。对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对外委托业务应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13.强化资产管理。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强化对配置、使用和处置等关键环节的管控;按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产,强化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的管理和利用;落实定期清查盘点与报告制度;规范资产出租出借和处置,推动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共用,建立健全收费制度,推动低效运转、闲置资产通过多种方式盘活利用,运用全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开展资产调剂、共享工作。
14.加强对外投资及所属单位管理。严格控制对外投资,明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评估和集体决策机制;明确对外投资的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决策与执行、处置等各环节的控制措施;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追踪管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所属单位管理,明确所属单位的职能定位和权限,建立健全对分支机构、下设企业、挂靠非营利机构等所属单位的管理体制机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健全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15.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内部管理制度、议事决策机制和审核机制;完善建设项目全生命周期控制,按规定程序编制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及各类申报、审批文件,规范项目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研究与论证、投资控制与概预算管理、招标、项目施工与价款支付、竣工验收与决算、项目档案管理等;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调整账务。加强维修改造基本建设项目过程管理;加强对科研用房等建设项目后续使用效益的监督评估,强化建设资金的投入产出比分析,切实提升科研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16.完善合同管理。健全合同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合同管理归口部门及各类型合同的具体管理部门;明确对合同进行审查的责任部门、相关内容和标准;规范各类合同的分级分层审批流程、签署权限及程序,加强合同订立、合同用印、合同变更、合同付款、合同验收、合同归档等全过程管理;强化对合同履行情况的跟踪和监控,建立合同台账或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及清理处置机制,确保合同全面有效履行。
17.加强财政专项项目管理。规范立项程序,做好项目评审,建立项目库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按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用好资金,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监控,依规履行项目变更审批手续,建立项目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
(四)推动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科研活动内部控制措施。
18.加强科研项目分类管理。建立健全针对不同类别科研项目的管理制度和组织实施机制,明确各类科研项目的支持方向、经费使用范围、绩效目标考核机制等内容。
19.规范科研项目全过程管理。加强项目立项遴选和审查机制;合理设计项目、课题结构,科学设置项目成果指标;明确项目实施过程的管控要求和职责权限,及时报告项目中期或年度执行、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等;建立健全项目中期检查制度,建立督导、限期整改、暂停项目实施等整改措施制度;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在符合保密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包括外拨资金、结余资金)、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完善项目验收准备工作操作指南,全面梳理项目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切实落实科技报告等成果管理、档案管理、经费审计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坚持科研项目及其经费管理“放权”与“合规”并重,强化科研项目经费的监督检查,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20.加强科研成果管理。建立学术论文发表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可追溯制度、科研成果报告制度等成果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机制,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制度,明确科技成果转化各项工作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明确科技成果定价机制,建立健全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和激励制度;建立转化过程的动态监督机制,严肃惩戒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失信或泄密行为。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强化全过程知识产权管理,建立有效的知识产权收益激励机制;建立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管理制度,完善知识产权合规使用程序,健全知识产权风险管理制度,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
21.明确科研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强化科研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意识,压实项目执行责任、经费使用责任,严格履行科研合同义务,严禁违规将科研任务转包、分包他人,严守科研伦理规范,守住学术道德底线。
22.加强科学数据管理。建立科学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科学数据保存制度,加强科学数据分级分类管理,明确科学数据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开放条件、开放对象和审核程序等;建立健全涉及国家秘密的科学数据管理与使用制度,加强科学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23.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切实履行科研诚信建设的主体责任,将科研诚信工作纳入常态化管理,建立科研活动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监督机制,加强科研诚信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教育预防、科研活动记录、科研档案保存等各项制度,明晰责任主体,完善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制定完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查处、通报和信息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纳入单位内部失信记录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所在地省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纳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数据库,依法依规实施限项申报、限制评奖评优及职称职务晋升等失信惩戒措施。
24.加强科技伦理管理。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主动研判、及时化解本单位科技活动中存在的伦理风险。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的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机制,经常性开展单位工作人员科技伦理教育培训,加强对纳入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和伦理风险防控。
25.规范科研项目评审与人才评价管理。完善项目发布机制,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完善评审专家选取使用机制,严格项目成果评价验收和绩效评估,加强对项目成果的真实性审查。坚持评用结合,健全科技人才评价组织管理,根据实际建立人才分类评价指标体系,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并注重发挥同行评议机制在人才评价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26.加强合作科研与兼职人员管理。合作科研须按照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成果转化收益机制及保密义务,根据协议完成认定登记,并纳入单位科研项目备案系统,确保法律效力;加强对外拨经费的审查,确保合作单位与项目的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必要性、公允性,强化对外拨经费形成科研成果的验收审查力度,杜绝以合作名义谋取非法利益;重点监管国内外项目合作与交流,推行科研人员涉外活动备案制度,防范知识产权流失。明确兼职的权利、义务、审批流程管理、取酬管理等内容,实行科研人员兼职公示制度,兼职协议须约定本职优先原则、保密义务及利益冲突回避等关键条款。
27.完善学术交流管理。规范科研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流程,强化对学术交流内容、渠道及成果的审核或备案。明确学术会议、技术论坛、合作访问等学术交流形式的审批权限和责任主体,建立事前申报、事中监管、事后评估的全过程管理制度。涉外交流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落实外事纪律和保密要求,防范技术泄露与利益冲突风险。
(五)逐步提升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的信息化水平。
28.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手段,加强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注重减轻基层负担,逐步实现管理制度化、制度流程化、流程表单化、表单信息化、信息智能化的建设要求。
29.推进内部控制建设融入科学事业单位业务系统。将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制度流程以及控制措施嵌入各项业务系统中,通过系统予以固化,确保各项业务活动可控制、可追溯,有效防范违规操作。
30.加强科学事业单位信息系统平台化、集成化建设。做好统筹规划,减少重复浪费,积极探索打通各类信息系统之间的壁垒,在满足网络安全和保密管理的前提下,保障科学事业单位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实现各类经济活动及相关业务活动的资金流、实物流、信息流、数据流有效匹配、顺畅衔接。
31.加强科学事业单位网络安全与数据安全建设。深入贯彻信息安全登记保护、涉密系统分级保护、数据安全监理要求,加强身份鉴别与授权应用,鼓励嵌入实时监控和预警模块,建立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保障网络信息存储安全,以及数据的产生、传输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防止内部信息泄露,做好网络安全防护。
(六)强化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评价与监督。
32.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建立与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科学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形成评价报告。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第三方机构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提供内部控制建设服务的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为同一科学事业单位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
33.加强内部控制评价结果应用。推动将内部控制评价结果作为职称评定、绩效管理、监督问责等工作的重要依据,提高广大科研人员对内部控制的重视程度。对内部控制评价中所发现的问题,要落实整改责任,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实现内部控制工作闭环管理。
34.完善内部控制监督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加强科学事业单位财会监督工作,将内部控制建立、实施与评价情况与巡视巡察、财会监督、内部审计、纪检监察等其他监督机制有效联动,充分利用党和国家各项监督体系成果,形成监督合力。
35.报送内部控制报告。按照财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完整、准确报送内部控制报告,加强内部控制报告审核工作,提高内部控制报告质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科学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等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加强对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政策指导和督促,确保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有效落地。
(二)抓好贯彻落实。科学事业单位要按照本指导意见确定的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工作方案或制度办法、实施细则,明确任务分工,健全工作机制,加大保障力度,层层压实责任,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积极推动内部控制在本单位的落地见效。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科学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立与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问题和薄弱环节,督促科学事业单位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建立长效机制,持续优化内部控制体系。加强监督检查结果应用,推动内部控制与预算分配、奖惩机制、责任追究等挂钩,推进内部控制体系在科学事业单位内部见行见效。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级财政部门、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科学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各科学事业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政策指导及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内部控制建设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积极推广内部控制建设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引导科学事业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自觉提高风险防范和权力规范运行意识,为全面推进科学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
2025-12-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的决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配方注册申请材料项目与要求》,现予公告,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1月29日
2025-12-0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政策法规司
发文日期:2025-12-01
成文日期:2025-12-01
发文日期:2025-12-01
有效性:有效
名称:解读|《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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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2-01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价格治理机制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市场监管总局根据近年来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监管执法实践,修订了《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参照执行。原《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的通知》(发改办价监〔2016〕1408号)同步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5年1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执法指南 一、本指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治理乱收费的相关规定、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相关政策以及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执法实践制定。二、本指南所称收费,是指商业银行提供服务时收取的费用。收费行为可能发生在服务期开始前,服务期过程中或者服务期结束后。本指南所称客户,是指接受商业银行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本指南所称执法机构,是指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商业银行收费行为,适用本指南。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时,应当参考本指南。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监管责任,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不越位、不缺位,严肃查处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对查实的违规收费问题严格依法处理。五、市场监管执法人员应当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遵守党中央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和《价格行政执法人员廉洁自律规定》,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严禁利用工作之便谋取利益,严禁利用检查之机接受任何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礼品、礼金、有价证券以及娱乐活动安排,践行监管为民理念,树立服务型执法的良好形象。六、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执法实践,针对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举措,及时完善监管政策,推动商业银行设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充分考虑客户的实际需求和自身的业务能力,收费标准与服务内容和业务成本相匹配,做到“项目实”;推动商业银行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做到“服务实”;推动商业银行强化对分支机构收费行为的内部监管,引导分支机构合规经营,确保收费行为依法合规,做到“管理实”。七、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合理确定市场调节价领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项目和标准由《商业银行服务价格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目录》及有关定价文件确定。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各商业银行总行依据相关规定设定。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价目表的收费项目、标准、范围、对象和内容。八、商业银行收费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息费分离、质价相符的原则。依法合规,是指收费行为应当遵循法律法规的要求。平等自愿,是指商业银行与客户法律地位平等,应当在双方自愿基础上提供服务,不应以融资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为前提,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收取费用。息费分离,是指商业银行应当严格区分收息与收费业务,不以“息转费”的形式虚增中间业务收入,不将利息或者投资收益转化为收费。质价相符,是指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贷款承诺等业务,特别应当体现实质性服务的要求。九、商业银行在服务收费方面应当平等对待民营经济组织。十、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其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适用对象、生效日期、投诉方式等。商业银行设立新的市场调节价收费项目,或者提高市场调节价的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提前三个月进行公示。阶段性优惠措施无法及时在价目表中体现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客户公示,并明确标注优惠措施的生效和终止日期。十一、商业银行应当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各项优惠措施。需要客户申请的优惠措施,应当主动履行告知义务。对于优惠措施到期后恢复原收费标准的业务,应在优惠措施到期前采用公告等方式告知客户。对涉及小微企业减免的相关收费,商业银行应依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通过系统机控、企业声明、第三方数据等方式核对企业划型,应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对未予减免的有关收费,有关客户在投诉举报过程中以及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过程中提出异议的,商业银行应出具不予减免收费的佐证材料。十二、对于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的;(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的;(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收费项目或者标准的;(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五)对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十三、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一)在价目表外自立收费项目的;(二)收费标准超出价目表规定的;(三)收费对象与价目表规定不符的;(四)价目表公示为协商或协议等方式确定收费标准的,但未在借款合同或服务协议等中约定的;(五)不执行总行收费减免政策的;(六)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七)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项目并收费的;(八)收费后提供的服务内容与公示的内容不一致的;(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规收费行为。十四、商业银行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或者未能按照价目表、服务规程及与客户约定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擅自减少服务内容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十五、执法机构认定只收费不服务,可以综合考虑服务时间、业务类型、服务内容、档案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贷款承诺等业务,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服务内容是否体现出针对性,如是否仅提供了商业银行的产品或者业务介绍、仅提供了从公开渠道获得,未经加工整理的信息等;(二)服务内容是否达到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标准;(三)所提供服务是否已经涵盖在同一客户的其他收费项目中;(四)服务记录是否完整;(五)服务人员是否符合总行规定的资格和资质。十六、商业银行以信贷方式提供融资时,应当区分工作职责和有偿服务。对于根据相关规定,在信贷业务中开展的尽职调查、贷款发放、支付管理、贷后管理等应尽的工作内容,不属于实质性有偿服务。十七、商业银行伪造服务记录、服务成果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十八、对于使用本行表内资金、以企业融资为目的,与信托、证券、融资租赁等非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其他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合作,向同业金融机构或者客户收取费用但未提供实质性服务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十九、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同一家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之间组成内部联贷,不符合银团贷款特征但收取银团贷款有关费用的,认定为只收费不服务。二十、贷款承诺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向客户提供约定的信用业务。商业银行对已按照约定实际发放信贷资金,不再作出资金准备产生成本而收取承诺费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二十一、商业银行对于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开具保函、贷款承诺函等并收取相关费用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申请开具保函、贷款承诺函的真实性,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商业银行强制服务并收费情况;(二)贷款承诺函等与贷款、授信类业务的关联性,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强制捆绑搭售情况。二十二、商业银行对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提供网银服务、银企直连及其他个性化电子银行服务并收费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在融资等业务中被强制开通的情况;(二)是否存在需要立项调试验收,但银行实际未开展上述步骤,企业实际无法使用等情况。二十三、商业银行对企业未有实际需求而开通依托于总行的AI服务、大数据查询、并购资讯等顾问服务账号并收取费用的,认定为收取不合理费用。判断标准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存在企业无需求但在融资等业务中被强制开通情况;(二)账号是否为企业所有,是否存在银行使用企业以外信息注册虚假账号,企业实际无法使用等情况。二十四、商业银行违背平等自愿原则,强制要求客户购买服务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服务并收费;(二)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强制搭售理财、基金、贵金属等金融产品;(三)在发放贷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是否使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导客户购买保险等金融产品;(四)在通过手机银行、网页、短信等电子渠道办理业务时,是否在未得到客户同意之前通过默认勾选或者其他方式强制开展业务并收费的;(五)是否强制客户到指定企业办理评估、保险等业务。二十五、商业银行同意给予客户流动资金贷款后,在业务操作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愿,强制以承兑汇票形式提供融资,不合理增加客户负担,虚增中间业务收入的,认定为违规收费行为。二十六、商业银行应当落实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要求,承担合理的业务成本,不得转嫁。认定转嫁成本的考虑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是否以协议等形式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商业银行承担的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二)融资过程中需要办理公证、登记、保险、评估等业务时,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应由商业银行承担或分担费用的,是否将相关费用转嫁给客户承担。二十七、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二十八、商业银行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单位的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应当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收取委托业务相关手续费,不得向委托方的交易对手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二十九、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的产生,与其内部管理不到位和制度不健全直接相关,对违规收费行为的认定,还应综合考虑相关因素。其中,有利于规范收费行为的积极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收费项目明确。商业银行价目表中公示的收费项目,尽可能细化了收费标准、适用对象、服务内容等;(二)制定服务规程。对涉及具体服务内容及服务流程的收费项目,商业银行总行或者授权分行制定了服务规程,明确了服务内容、范围和质量要求,细化了服务流程。制定了规范的服务协议范本,明确约定服务期限、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收费金额、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对实质性服务内容提出具体要求;(三)提高服务专业化水平。商业银行明确了需要专业人员提供服务的收费项目,并对服务人员资格和资质提出具体要求;(四)服务档案健全。对顾问与咨询类、资金监管类、资产托管类、融资安排类等服务,商业银行在提供服务后,保存了书面或者电子资料,建立了完善的档案并统一编号管理。档案包括服务协议、服务记录、收费票据等。服务记录完整(如:服务人员、服务时间、服务内容、客户指令、资金记录等),并由服务人员和客户确认;对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向客户提供服务的,能够以适当方式证明客户已确认服务;(五)有完善的收费投诉处理制度。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加强收费行为的自查自纠。发现违规收费的,能够及时退还客户。三十、可能造成或者加重违规收费行为的消极因素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一)不合理的中间业务收入增长目标和绩效考核指标;(二)收费项目对应的服务内容不明确、过于笼统;(三)对已查出的违规收费问题整改不到位或者屡查屡犯。三十一、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违规金额较小、持续时间较短、涉及对象数量较少等危害后果轻微的;(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商业银行主动退还违规收费,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十二、商业银行违规收费行为存在下列情形的,可以依法从重处罚:(一)情节严重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二)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三)拒不整改、拒不退还违规收费的。三十三、本指南不对现有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扩展,不干涉经营者的自主定价权,不额外增加经营者的义务和负担,目的是规范价格行政执法工作,合理引导经营者行为。三十四、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5-11-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1-28
成文日期:2025-11-28
发文日期:2025-11-28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开展民航专业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试行工作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1-2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政策发布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11-28
成文日期:2025-11-28
发文日期:2025-11-28
有效性:有效
名称:发布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民航局关于印发《文化和旅游与民航业融合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字号:
文号:文旅产业发〔2025〕90 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1-2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中国人民银行 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25〕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制定了《关于增强消费品供需适配性进一步促进消费的实施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1月25日
2025-1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1号(《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外经贸贸发〔2001〕670号)有关规定,现将2026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标商品名称及税则编码 (一)蔺草(已净、漂白或染色的)。 14019031.00 暂不安排招标。(二)蔺草制品。蔺草制的提花席、双苜席;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1;蔺草制的其他席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46012911.12;蔺草包面的垫子(单位面积大于1平方米,不论是否包边)94042100.10。二、招标时间 招标分两次进行,具体时间安排如下:(一)第一次招标。投标时间:2025年12月18—19日截标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1:00开标时间:2025年12月19日 15:00(二)第二次招标。投标时间:2026年7月16—17日 截标时间:2026年7月17日 11:00 开标时间:2026年7月17日 15:00 三、招标数量第一次招标128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80%);第二次招标320万公斤(占全年招标总量的20%)。四、投标企业资质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企业可申报投标资格:2023年1月至2025年9月,蔺草及蔺草制品年均出口实绩达到4万公斤的出口企业,或年均出口供货实绩达到30万公斤的供货企业。上述招标商品出口供货实绩不包括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数量。出口实绩以海关统计为准。供货单位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货物名称必须是需要出口配额的蔺草制品,海关税则码是4601291111、4601291112、9404210010;购货公司必须是具有投标资格的外贸公司(不包括生产企业之间的供货)。五、投标资格审核程序(一)材料申请。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和向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上报本地区企业递交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中央管理企业的投标资格申报材料直接报招标委员会。2.凡满足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投标企业资质标准的企业均可申请参加资格审核。3.申请企业需提交《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附件1),有供货的生产企业需提交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复印件及《2025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附件2)。4.新申请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法人委托书、申报人身份证复印件。上述材料均须由申请企业法人代表签字确认,提供正本扫描件,并制作成电子版统一提交。5.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于2025年12月4日17时前将接收汇总后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招标委员会,如未在上述时限内报送,招标委员会将不再受理。(二)资格审核。1.招标委员会负责对企业投标资格进行审核。2.招标委员会将对生产企业出口供货增值税发票正本进行抽查复审。3.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汇总本地区企业申报材料,填写《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汇总表》(附件3),并将汇总表及企业申报材料电子版发送至招标委员会专用邮箱,邮箱地址wmsncp@mofcom.gov.cn。4.投标资格审核于2025年12月8日结束。5.招标委员会于2025年12月15日前发布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名单。6.通过审核的投标企业,如企业电子信息未备案(新申请企业)或已备案的电子信息有改动,需自行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新增或变更企业电子信息。地方企业告知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告知招标委员会,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或招标委员会在系统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参加电子投标。六、投标方式 获得投标资格的企业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进行电子投标。招标委员会不接受书面投标。企业在规定的截标时点前只能投一份电子标书,当同一企业成功送达的电子标书出现两份以上(含两份)时,该企业的标书视为无效。企业无法在规定时点前发出电子标书的视为自动放弃投标资格。企业完成投标操作后,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询标书是否已被主机成功接收并处理情况。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负责电子招标投标技术保障工作,并解释具体操作层面问题。如企业电子投标出现故障,请最迟于截标时间前2小时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客户服务热线联系,及时排除故障。否则,企业投标操作失败将自行承担责任。客户服务热线:010—67870108(拨通后按号码1再按号码3)传真:010—67800343七、最低投标价格本次招标最低投标价格0.30元/公斤。对于低于最低投标价格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八、投标数量(一)第一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3年1月—2025年9月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80%×系数”确定企业第一次招标最高投标量。(二)第二次招标。招标委员会根据“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2023—2025年平均出口实绩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及出口供货数量=出口数量+出口供货数量×50%,其中,出口供货数量不包括自营出口数量)×20%×系数”确定企业第二次招标最高投标量。经招标委员会批准后,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通过电子标书设定企业最高投标量。企业可在电子标书上接收到本企业最高投标量。对投标数量高于最高投标量的标书,招标委员会将作为废标处理。招标系数将分别于两次招标前确定,并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公布。九、中标结果查询每次招标开标后第二个工作日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企业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进入“电子招投标企业信息服务应用”查看。投标企业如有疑问,可于公布初步中标结果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招标委员会提出。五个工作日之后,各投标企业可在商务部网站—对外贸易司子站—外贸管理栏目中查询经招标委员会审核公布的企业中标最终结果。十、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中标最终结果公布后,各中标企业须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中标保证金,分别于2026年1月19日和8月17日前缴纳第一次招标和第二次招标中标保证金,中标保证金为中标金(金额=企业中标数量×企业中标价格)的20%。企业每次申领出口许可证前,按领证配额数量缴纳相应配额的中标金余额。对未按时交纳中标保证金及浪费配额的企业将按招标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处罚。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实行电子化缴纳,具体指引详见附件4。十一、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委员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2号联系电话:010—87789540,65197729 传真:010—87789542 附件:1.申请投标企业资格申报表.xls 2.2025年(1-9月)增值税发票开票明细统计表.xls 3.申请投标企业资格汇总表.xlsx 4.中标保证金及中标金电子化缴纳指引.doc 商务部 2025年11月24日
2025-1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信管函〔2025〕3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发展卫星物联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支持商业航天发展的重要举措,对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发展新质生产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优化业务准入促进卫星通信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现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验内容(一)业务类型卫星物联网业务是指通过卫星通信技术,为数据采集终端、穿戴设备、手持终端等各类设备,以及汽车、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的一种低速数据业务。(二)申请主体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通过构建卫星物联网系统,以及业务支撑系统(BSS)、运营支撑系统(OSS)和管理支撑系统(MSS),依法依规在全国范围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三)服务对象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服务对象为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工业、交通、能源、农业、应急等领域中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数据采集和传输的行业用户。(四)试验目标通过开展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丰富卫星通信市场供给、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升行业服务能力、建立安全监管体系,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模式,支持商业航天、低空经济等新兴产业安全健康发展。二、试验申请审批(一)申请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为依法设立的公司;2. 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3. 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其卫星物联网星座应符合《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4. 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者能力;5. 依法向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办理空间无线电业务频率台站许可;6. 有科学完善的商用试验方案,应符合网络运行安全保障、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网络和数据安全、重要通信、实名制、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无线电管理以及其他安全技术保障等要求;7. 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二)审批程序申请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的企业,向所在地通信管理局提交申请材料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完成初审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开展专家评估论证,批准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商用试验。三、业务经营要求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应当认真履行主体责任,落实以下要求:1. 做好卫星物联网业务的系统构建及业务开通工作,遵守网络运行安全、服务质量、码号资源管理等要求,保障网络通信畅通;2.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预留卫星通信资源,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3. 与用户签订合同后开通卫星物联网业务,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等合法权益;4. 遵守终端设备直连卫星服务管理规定,依法依规接入和使用获得进网许可的电信设备;5.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报送相关业务数据,接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支持互联网协议第六版(IPv6),支撑卫星物联网全生命周期管理;6. 落实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重要通信、实名制管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要求,加强业务和安全管理;7. 遵守无线电管理要求,规范无线电频率使用行为,有效利用无线电频谱资源,避免对依法使用的其他无线电频率产生有害干扰;8. 全面梳理卫星物联网业务应用场景,分类细化具体管理措施,及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备业务服务对象、业务应用场景、业务开展情况等信息。9. 建立完备的用户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管理手段,若发现其用户利用卫星通信资源开展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停止通信服务并报电信主管部门。四、服务对象管理利用卫星物联网开展应用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使用场景管理,落实以下要求:1. 按照物联网设备“一物一码一号”管理要求(分别指物联网终端、工业互联网标识码、物联网码号),建立物联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2. 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3. 不得擅自开展电信业务,不得擅自转租转售卫星物联网业务;4. 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五、试验退出机制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未按时提供服务,或存在严重违法违规问题等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可依法依规撤销商用试验资格。退出商用试验的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维护用户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存量用户迁转、退网等善后工作。六、组织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总结评估。地方通信管理局作为本地区电信管理机构,负责做好属地企业卫星物联网业务商用试验的申请报送、服务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管理保障机制;在申请报送及“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中,对其业务情况、财务情况、场地设施、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检查。七、商用试验总结商用试验期为两年。获得商用试验批复的企业每年定期梳理汇总商用试验情况及问题,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商用试验情况进行评估,及时总结商用试验的先进经验、模式、典型案例等并宣传推广。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启动商用试验工作。根据商用试验开展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适时完善相关政策,研究卫星物联网业务的正式施行事宜。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9日
2025-11-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航空安全办公室
发文日期:2025-11-26
成文日期:2025-11-26
发文日期:2025-11-26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第二批资深安全信息员拟推对象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1-26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