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部令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 2023年 2022年 2021年 2020年 2019年 2018年 2017年 2016年 2015年 2014年 2013年 2012年 2011年 2010年 2009年 2008年 2007年 2006年 2005年 2004年 2003年 2002年 2001年 商务部公告列表: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6号 关于发布2024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5号 关于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已废止】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4号 关于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九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的公告 2023-12-29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2号 关于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的公告 2023-12-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61号 2024年尼加拉瓜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 2023-12-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60号 2024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3-12-22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9号 2024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3-12-20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公告2023年第58号 关于公布2024年度符合申领汽车、摩托车、非公路用两轮摩托车及全地形车出口许可证条件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3-12-18商务部 科技部公告2023年第57号 关于公布《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的公告 2023-12-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5号 关于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2-2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4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最终结论的公告 2023-12-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3号 关于2024年度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的公告 2023-11-2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2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相关葡萄酒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1-3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51号 商务部关于增发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的公告 2023-11-2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9号 2024—2025年度钨、锑、白银出口国营贸易企业申报条件及申报程序 2023-11-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8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的延期公告 2023-11-1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7号 2024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公告 2023-11-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6号 关于执行不锈钢反倾销措施世贸组织争端裁决的立案公告 2023-11-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5号 2024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2023-11-0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4号 公布2024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 2023-10-2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3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和日本的进口丁腈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1-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沙特阿拉伯、马来西亚和泰国的进口乙醇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0-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0号 商务部批准《网络零售监测指标规范》等5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3-10-21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9号 关于优化调整石墨物项临时出口管制措施的公告2023-10-2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泰国和马来西亚的进口共聚聚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10-23商务部 中央宣传部 文化和旅游部 广电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2023-2024年度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公告 2023-10-10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6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日本的进口氢碘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10-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5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延期的公告 2023-10-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4号 2024年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实施细则 2023-09-2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3号 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9-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1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欧盟、英国和新加坡的进口卤化丁基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8-1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0号 关于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进口聚碳酸酯反倾销调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2023-08-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9号 关于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和反补贴措施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8-04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关于对部分无人机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31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国防科工局 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公告2023年第27号 关于对无人机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3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6号 商务部关于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名单的公告 2023-08-08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5号 关于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丙酸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公告 2023-07-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4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和美国的进口光纤预制棒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7-10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 关于对镓、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 2023-07-0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2号 关于对原产于韩国、台湾地区和美国的进口苯乙烯所适用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6-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的公告 2023-06-0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0号 商务部关于英力士酚类新加坡有限公司继承三井酚类新加坡公司在丙酮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3-06-15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8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间苯氧基苯甲醛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6-07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7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美国和欧盟的进口氯丁橡胶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5-0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6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美国和欧盟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4-2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5号 关于泰国国家石油全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继承PTT苯酚有限公司在苯酚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税率的公告 2023-04-26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4-1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3号 关于通过深圳前海联合交易中心进口大豆有关事项的公告 2023-03-3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2号 关于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进口大麦所适用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发起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4-1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1号 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2023-04-1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欧盟、美国和日本的进口相纸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3-2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9号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南非的进口甲基异丁基(甲)酮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3-19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酞菁类颜料反倾销调查最终裁定的公告 2023-02-24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7号 商务部批准《电子商务产业基地建设与运营规范》等3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2023-02-24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6号 信息技术外包和制造业融合发展重点企业名单 2023-02-18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5号 2023年新西兰羊毛和毛条、澳大利亚羊毛进口国别关税配额管理实施细则 2023-01-1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4号 2023年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允许量申领条件、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2023-01-13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3号 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邻氯对硝基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发起期终复审调查的公告 2023-02-12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2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1-11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号 关于原产于美国的进口干玉米酒糟所适用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2023-01-11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关于将洛克希德·马丁公司、雷神导弹与防务公司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的公告 2023-02-16
2025-02-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公告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氨基酸代谢障碍类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2月7日
2025-02-12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1年11月23日河北省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建设和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促进公路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按照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其中,县道、乡道、村道统称农村公路。公路按照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第三条 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建养并重,绿色智能、安全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工作的领导,加大对公路事业的投入,将公路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加强公路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协调,实现公路网与其他基础设施网融合发展,持续提升交通保障能力。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公路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路行业科学技术创新机制,鼓励科学技术创新和先进专利、专有技术的应用;鼓励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动公路数字化建设,搭建综合数字化平台,开展公路管控智能化等相关技术研发,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的现代智慧公路网。
第七条 鼓励社会资本通过市场化方式参与公路投资、建设、养护和经营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规则,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平等参与交易活动。
第二章 公路发展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发展规划,汇总所辖县(市、区)的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形成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同意,并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统筹设区的市公路发展规划,负责编制全省公路发展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
经批准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修改的,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九条 编制公路发展规划应当根据公路规划等相关规划,注重公路路网完善,公路等级、标准和服务水平提升,并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区域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公路建设应当落实生态保护和水土保持要求,采用节能技术和清洁能源,推行废旧材料再生循环利用。
公路建设应当节约利用土地资源,从严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严格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依法组织实施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征收、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社会保障等工作,办理用地报批手续,组织查处抢栽、抢建行为,落实公路项目补充耕地任务。村道建设用地按照农业设施建设用地有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条 公路建设应当符合公路发展规划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遵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实施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合同管理制度。
从事公路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岗位责任制,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和合同约定开展工作,保证公路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 公路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标示牌管理。标示牌应当标明该项工程的作业内容,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名称和主要负责人姓名,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公路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统筹规划建设公路附属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公路交通标志、标线、隔离栅、防眩设施、视线诱导设施等交通安全设施应当与公路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第十六条 对利用堤顶、戗台或者坝顶兼做公路的,应当同时遵守公路和水利工程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项目兼有城市道路功能的,应当结合城市道路的功能、标准、非机动车和行人的通行需求、路灯照明等市政配套设施,合理确定路基标高、路副布置等建设方案,做好公路与城市道路的有效衔接。
第十七条 鼓励运用市场化手段拓宽融资渠道,按照法定程序将土地出让、矿产开采、旅游开发等项目与公路建设项目结合,统筹项目一体化开发。
第三章 公路养护
第十八条 公路养护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实施,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养护监督管理工作。
收费公路养护由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非收费公路中,国道、省道养护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养护按照本条例第五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公路养护巡查制度,及时纪录养护作业、巡查、检测和其他相关信息。对发现的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和评估,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并向其通知的公路交通安全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可能影响公路安全的隐患时,可以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对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进行检测和评定,保证其技术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对经检测发现不符合车辆通行安全要求的,应当进行维修,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公路养护作业应当及时发布信息。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利用可变信息标志、交通广播、网络媒体、临时性交通标志等沿线设施、信息服务平台,及时发布前方公路或者区域路网内的养护作业信息,引导公众选择合理路线绕行。
公路养护作业需要封闭公路的,或者占用半副公路进行作业,作业路段长度在两公里以上,并且作业期限超过三十日的,除紧急情况外,公路养护作业单位应当在作业开始之日前五日向社会公告,明确绕行路线,并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道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明显位置公示养护责任单位名称、养护路段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三条 公路跨越铁路、河流的,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开展日常养护、巡查、检查、评定养护施工等养护作业时,相关单位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相关部门协助下开展公路自然灾害普查工作,维护和完善公路防护工程和排水设施系统,提高公路的防灾减灾能力。
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严重受损时,公路养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修复,并尽快恢复交通;因严重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致使公路交通中断难以及时修复时,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限行封闭设施,同时通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限行信息和绕行路线,沿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抢修,并给予减灾物资、资金支持,及时修复被损坏的公路。
第四章 公路保护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第二十六条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村道按照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少于三米的范围确定建筑控制区,穿村路段以及受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的局部路段可以少于三米。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货运车辆的车货总质量、总长度、总宽度和总高度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
在公路显著位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公路限速标志。公路限速值的设定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综合考虑公路功能定位、技术指标、运行特征、路侧干扰、沿线环境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国道、省道的限速值一般不得低于公路设计速度,农村公路的限速值一般不得高于公路设计速度。
公路涉及的村镇、学校路段以及交通通行量较大的路口,应当根据需要和有关行业标准设置必要的限速标志、减速标线等速度控制设施。
公路标志、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
第二十八条 公路限高、限宽设施应当依法设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设置妨碍车辆通行的公路限高、限宽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路限高、限宽清单管理和公开公示制度。
公路限高、限宽设置单位应当在明显位置公示设置单位名称、审批单位以及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领导、部门联动、企业履责、个人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治超工作机制,加强对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治理。
第三十条 砂石料、铁粉、煤炭、钢材、水泥、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企业和港口、火车站、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货运源头单位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货运源头单位的生产经营主管部门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装载行为的监督管理,督促货运源头单位履行主体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称重检测和远程监管制度,推动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安装称重检测和视频监控等设备并联网运行。
第三十二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可以联合在货物装载源头周边道路、高速公路出入口、停车区、服务区等场所,对货运车辆开展超限超载运输流动执法检查。
货运车辆驾驶人或者所有人应当主动配合执法检查,服从执法人员指挥,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第三十三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对发现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禁止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通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称重检测设施应当根据收费站场地条件和货车通行量等因素合理布设,避免影响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第三十四条 货运车辆应当按照交通标志、标线的指示通过超限运输检测监控区和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区,不得以超低速行驶、急刹车、首尾紧随等方式干扰检测。
第三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发现车、证、货不一致的,交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第五章 农村公路特别规定
第三十六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境的原则,以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为目标,构建布局合理、衔接顺畅的农村公路网络,推进城乡融合发展,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战略。
第三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政府工作目标。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协助做好村道的建设、管理和养护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全面推行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负责制。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任本行政区域农村公路总路长。县级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负责人任县级路长,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分别担任本行政区域乡级路长、村级路长。实行各级路长对总路长负责,下级路长对上级路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路长责任分工制度。
总路长对全县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负总责。县、乡、村路长按照职责分别对县道、乡道、村道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负责。
第三十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投入,建立农村公路建设与养护资金补助机制。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主体责任,按照“有路必养、养必到位”的要求,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及管理机构运行经费和人员支出纳入一般公共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资金通过无偿捐助或者市场化等方式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养护。
第四十条 新建、改建农村公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通乡镇的,不低于三级公路;
(二)通建制村的,不低于四级公路;
(三)通自然村(组)的,应当为硬化路。
因地形、地质等自然条件限制,无法达到前款规定技术标准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论证后实施。
鼓励和支持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建设较高技术等级农村公路。
第四十一条 列入农村公路发展规划的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可以直接进行施工图设计,多个项目可以一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开展招标、组织交工及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并组织实施。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农村公路年度养护计划实施情况、农村公路技术状况进行抽查,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
第六章 收费公路特别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收费公路上通行的车辆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收费公路可以根据不同路段、时段、车型等情形,经依法审批后实行差异化收费。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对依法应当交纳而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拒绝其通行,并要求其补交应交纳的车辆通行费。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规定,定期发布收费公路统计公报。
第四十四条 通过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建设的政府收费公路,应当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法人组织建设、养护和运营。该法人组织可以与第三方机构签订协议,约定由其运营或者养护。
经营性收费公路由依法成立的公路企业法人负责项目的建设、经营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保证收费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为通行车辆及人员提供优质服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交通电子监控设备建设,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享纪录信息,建立联合管控工作机制,保障交通安全有序。
第四十六条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报告、养护工作计划及养护执行情况等资料,对不按照规定报送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整改。
第四十七条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解缴通行费,上传收费、监控等运行信息。
联网清算企业、电子通行介质发行企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将应付款足额划拨至相应结算账户,并上传通行费清分结算信息。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资金清分结算等工作的监管,对相关单位上传的数据信息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责任单位责令整改。
第四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联动工作机制,遇有公路严重损毁、恶劣天气、交通事故以及交通管制等情形,施行限制通行、关闭公路等措施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做好交通疏导工作,保障车辆安全,并加快修复进度,尽快恢复通行。
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通过在收费站、服务区、重点路段等区域设立信息发布设施设备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及时发布并更新通行状况、施工作业、气象预报等服务信息。
第七章 公路区域协同发展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与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提高省际公路通达能力,推进形成便捷高效的区域公路网络。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编制的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发展规划,应当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中原经济区建设等国家战略要求,与周边地区公路网协调一致、统筹衔接。
第五十一条 需要对接的新建公路项目,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协商一致,按照标准统一、建设同步的原则实施,促进公路区域协同发展。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调解决。
第五十二条 在省际交界区域实施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作业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商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筹安排作业计划。公路作业可能影响道路通行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共同确定分流路线,制订疏导预案,并协调对接周边地区有关部门。
第五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与北京市、天津市及周边地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区域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区域公路执法信息共享和预警联动,促进区域公路管理工作联防联治。
第八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行一体的综合性管理服务平台,推进公路数据共建共享共管。
第五十五条 实施公路改建、扩建和养护作业的,有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安排区域路网作业计划,避免由于同一线路或者相邻线路集中施工,造成区域路段交通拥堵。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制订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装备物资储备,定期组织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行政执法程序,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全过程纪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执法应当坚持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优化改进执法方式,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建立执法信息共享机制,提升联动执法效能。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制度,通过执法评议、考核等方式加强对交通运输执法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交通运输执法工作。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等,接受对破坏损坏公路、非法占用公路或者执法人员未依法履行公路监管职责等行为的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投诉举报人反馈。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或者收取费用的;
(二)不依法及时处理公路突发事件的;
(三)违法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
(四)对未消除违法状态的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予以放行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后不依法查处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在高速公路入口设置称重检测设施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对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进行查验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每辆次一千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三十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十七条 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法律责任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公路发展规划,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公路领域阶段性发展目标和任务,一般期限为五年,包括公路建设、养护和改造提升的任务安排,公路运行保障的标准和要求,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用建筑物、构筑物等。
(三)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是指一级公路、独立或者含有大型及以上桥梁和中型及以上隧道的建设项目。重要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为一般农村公路建设项目。
(四)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是指建设、养护和运营政府收费公路、经营性收费公路的法人组织。
(五)公路养护管理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公路服务保障的机构,主要包括各级负责公路养护工作的公路事业中心等公益类事业单位。
第七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相关文件:【图解】省交通运输厅解读《河北省公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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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2 | 沧州市交通运输局
教育部关于公布2024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名单的通知
教督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要求以及《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办法》规定,通过县级自评、市级初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2024年认定天津市滨海新区等301个县(市、区)为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其中,浙江省湖州市、衢州市,山东省青岛市、东营市,福建省厦门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等6个市(州)已全域通过国家评估认定(名单见附件)。
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切实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学前教育法》,牢牢把握教育的政治属性、人民属性、战略属性,把深化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放到教育强国建设中定位谋划,进一步夯实基础教育在扎实推动教育强国建设中的基点作用。要紧紧围绕立德树人这个根本任务,着眼于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加强党对学前教育工作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公益普惠基本方向,认真落实以政府举办为主、大力发展普惠性学前教育的法定要求,健全学前教育普惠保障机制。要深入研判学前人口规模结构变化对教育提出的新挑战新要求,统筹近期和中长期、统筹优化存量和合理调整变量,区分轻重缓急,加强前瞻性布局,建立同学前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供给机制。要进一步强化学前教育的质量意识,坚持加强内涵建设,引导幼儿园坚持保育和教育相结合,落实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创设丰富的教育环境,支持幼儿主动探究学习,促进幼儿在游戏和生活中健康快乐成长,不断提升科学保教质量和人民群众满意度。
附件:2024年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市、区)名单
教 育 部
2025年1月24日
2025-02-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计量监督检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对动态汽车衡(车辆总重计量)的计量监督管理,做好货运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和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市场监管总局、交通运输部决定于2025年2月至4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动态汽车衡计量监督检查。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推动优化动态汽车衡科学布点,进一步加强对动态汽车衡的计量监督管理,规范动态汽车衡型式批准和强制检定工作,严厉打击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公路货运市场秩序。二、重点任务(一)加强源头监管,规范行业秩序。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生产企业实施“双随机”检查,重点检查企业生产的动态汽车衡是否获得型式批准证书;动态汽车衡的关键零部件是否与批准的型式相一致;企业是否具有与所生产的动态汽车衡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等。(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监控网络。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结合公路网发展变化等情况,调整优化国省干线公路超限检测站点布局,科学设置动态汽车衡安装。探索在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点)且货车绕行较多的路段节点位置,安装动态汽车衡用于监测,研判超限超载多发高发的路段点位。实行高速公路入口检测管理,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行驶。(三)规范使用管理,压实主体责任。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要重点检查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消费者投诉举报情况。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重点区域、重点路段、高速公路入(出)口在用的动态汽车衡开展“双随机”检查,确认动态汽车衡是否进行强制检定,检定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各部位铅封是否完好;安装、使用是否符合公路交通行业相关规范要求;是否存在擅自改动动态汽车衡、破坏动态汽车衡计量准确度的计量违法行为。可以结合现场条件开展使用中的检验。(四)强化法制管理,确保检定质量。各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应当积极加强自身检定能力建设,切实做好动态汽车衡强制检定工作。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对辖区内的动态汽车衡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授权机构开展“双随机”检查,主要检查机构计量标准管理情况、检定人员资质情况、承担强制检定工作情况;是否存在虚假检定、伪造数据等不法行为;是否存在强制检定工作需求响应不及时的情况;是否存在开展强制检定活动变相收费情况。(五)统一误差标准,加强协同联动。针对动态汽车衡开展的计量检定、日常检查以及调解计量纠纷和处理投诉时进行的仲裁检定等活动,允许误差认定标准应当严格按照不低于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有关要求执行。进一步深化市场监管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协同联动,推动开展联合监管执法,健全跨部门统筹协调、信息共享、案情会商、联合执法等各项机制。三、有关要求(一)切实加强领导,做好工作组织。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监督检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把此次监督检查作为开展货运行业市场秩序整治和超限超载治理、强化民生计量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动态汽车衡计量监督检查。(二)关注民生热点,积极发现问题。加强对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多发重点区域、重点路段中使用的动态汽车衡的监督检查,确保动态汽车衡检测出具数据的准确可靠,为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提供有力的技术保障。对存在问题的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要进行跟踪检查和“回头看”,防止屡查屡犯。(三)督促问题整改,做好检查闭环。一是对生产设施、人员技术状况、检测条件等不符合型式批准条件的动态汽车衡生产企业要求其立即进行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二是对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未依法申请检定、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继续使用的,要立即进行纠正,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三是对不严格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各项要求进行计量检定、不检定或检定数据不全就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计量检定机构,不在规定期限内按时完成检定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四)加强宣传引导,建立长效机制。在此次计量监督检查中,要着重做好对动态汽车衡使用单位的计量宣贯工作,不断提高其计量法制意识和计量工作的规范性。同时做好相应的舆论宣传工作,为货运行业从业者提供全面的动态汽车衡法制计量科普和便利的投诉举报渠道。鼓励计量技术机构研究动态汽车衡远程监测技术,推动建立动态汽车衡长效计量监管机制。联系人: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姜晔炜 010-82261843 交通运输部公路局 张 景 010-65292024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25年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2-11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教育部关于同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变更举办者的批复
教发函〔2025〕3号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教委关于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变更举办者的请示》(津教民函〔2024〕9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天津理工大学中环信息学院举办者由“天津理工大学、天津中环电子信息集团有限公司”变更为“天津理工大学、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二、你委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天津泰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切实履行举办者义务,加大办学投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月21日
2025-02-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pdf
《关于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工作的若干措施》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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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 沧州市科学技术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廊坊)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廊坊市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5年2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廊坊市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好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增进民生福祉,提高人民生活品质,按照《河北省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交付棚改安置房4348套。(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改造城镇老旧小区8个。(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三、“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建设改造农村公路155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四、农村物流服务提升工程。新增省级农村物流服务品牌1个,县级基本建成集客运、物流、旅游商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县乡村三级客货邮站点18个,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3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五、中小学生脊柱侧弯防控工程。组织开展全市77万中小学生脊柱侧弯筛查,加强与省青少儿脊柱侧弯数据平台互联互通,做好数据上传、分析研究,开展脊柱健康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对脊柱侧弯学生开展自愿性干预治疗,保障中小学生脊柱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六、孕妇产前基因免费筛查工程。为全市孕妇(含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无创产前基因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服务,在孕期开展唐氏综合征和听力障碍筛查、诊断和干预,实现目标人群应筛尽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七、就医购药便民服务工程。已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预约挂号端口全部接入“河北智慧健康”平台,鼓励支持社会办医院接入平台,实现患者在手机端预约挂号一网通办。实现参保人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结算时,通过一次医保码展码即可完成医保和自费费用全部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八、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支持18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改善居家生活照料条件,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九、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培育标准化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4个以上,培育标准化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7个以上,新增养老护理员持证人员280人以上,推动全市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十、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程。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十一、低保特困“两癌”患病妇女救助工程。积极争取省妇联资金,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城镇低保、特困等“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妇女按比例进行救助。(责任单位:市妇联)十二、“河北福嫂·燕赵家政”提质扩容工程。选树五星级“河北福嫂”21名,建立“河北福嫂”进京津基地6个,开展巾帼家政进社区(乡村)活动350场。(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发改委)十三、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全市新建、改扩建义务教育学校8所,校舍面积1.9万平方米,增加学位2280个。(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十四、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改造卫生户厕4358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十五、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提升工程。加强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建设。(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加大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联合检查力度,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牵头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十六、就业促进工程。推荐规范化零工市场4家,开展创业服务3万人次,失业人员再就业1.6万人。(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十七、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开展文化进基层惠民演出958场以上。(责任单位:市文广旅局)十八、体育惠民工程。提升体育公园7个,建设城区街边球类场地13个,开展足球、篮球、乒乓球、广场舞、健步走比赛666场。(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十九、精准助残服务工程。全年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职业培训、就业、托养、助学、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评定补贴等服务12104人次。(责任单位:市残联)二十、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工程。对重点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3703件以上,让重点人群享受到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工程实施过程中,市发改委牵头抓总,会同市有关单位定期协调调度,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有关单位要强化业务指导,扎实推动民生工程有序实施。各县(市、区)、廊坊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廊坊)要健全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相关任务目标力争于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政策图解 | 廊坊市2025年民生工程实施方案相关链接:我市今年将实施20项民生工程
2025-02-11 | 廊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语音播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衡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2月10日 (本文有删减) 衡水市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24〕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河北重要讲话要求,以改善空气质量为核心,以减少重污染天气和解决群众身边的突出大气环境问题为重点;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强化结构调整,突出管理挖潜,加强源头防控和面源污染治理,完善大气环境管理体系,推动经济绿色低碳转型。到2025年,全市PM2.5浓度比2020年下降20%,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率控制在1%左右;氮氧化物和VOCs完成省定减排目标。 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一)严格环境准入。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低水平项目盲目上马。新改扩建项目严格落实国家、省和我市产业规划、产业政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产能置换、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污染物排放区域削减、碳排放达峰目标等相关要求,原则上采用清洁运输方式。被置换产能项目关停后,新建项目方可投产。 (二)加快退出重点行业落后产能和优化产业布局。严格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逐步淘汰落后产能,严禁新增钢铁产能。加快调整优化不符合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的产业布局、规模和结构。巩固“散乱污”企业整治成果,严防死灰复燃,实现动态“清零”。推动绿色工厂创建。 (三)推动涉气产业集群绿色发展。加快现有产业集群转型升级,推进产业集群绿色低碳发展。鼓励建设集中供热中心、集中喷涂中心、活性炭集中再生中心和有机溶剂集中回收处置中心等“绿岛”项目。 三、推动能源结构优化调整 (四)大力发展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大力推动电能替代工作。持续增加天然气供应。稳步推进风电、生物质能和地热能等开发利用。到2025年,全市可再生能源总装机达到465万千瓦以上、占比达到7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15%以上,电能占终端能源消费比重达34%左右。 (五)合理调控煤炭消费。严格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重点区域用煤投资项目煤炭消费替代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24〕74号),新改扩建用煤项目,依法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自备燃煤机组。 (六)推进燃煤锅炉关停整合。将燃煤供热锅炉替代项目纳入城镇供热规划,原则上不再新建除集中供暖外的燃煤锅炉。加快热力管网建设,积极推进远距离输热。到2025年,基本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茶水炉、经营性炉灶、农产品加工等燃煤设施。 (七)开展工业炉窑清洁能源替代。原则上不再新增燃料类煤气发生炉,新改扩建加热炉、热处理炉、干燥炉、熔化炉原则上采用清洁低碳能源。安全稳妥推进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改用工业余热、电能、天然气等燃料。 (八)巩固清洁取暖成果。加强天然气、电等能源保供,推动神木—安平煤层气管道、冀中管网四期等项目建设,进一步完善天然气管网。做好清洁取暖设备运行、维护,落实资金补贴长效机制。推进农业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主体散煤替代。依法将整体完成清洁取暖改造的地方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强化散煤管控,严格销售行为监管,依法查处销售散煤和无证经营行为等违法违规行为。开展散煤复燃监督检查,防止散煤复燃。 四、推动交通结构优化调整 (九)优化货物运输结构。大宗货物中长距离优先采用铁路运输,短距离优先采用封闭式皮带廊道或新能源车运输。探索将清洁运输作为重点行业新改扩建项目审核和监管重点。大宗货物年运量150万吨以上的物流园区及粮食储备库等,原则上要接入铁路专用线或管道。大力推进衡水海伟石化铁路专用线项目、衡水智慧物流港铁路专用线项目建设。 (十)提升机动车清洁化水平。全市公共领域年度新增或更新公交、出租、城市物流配送、轻型环卫等车辆中,新能源比例不低于80%;加快淘汰稀薄燃烧技术燃气货车。在重点行业和物流园区推广新能源中重型货车。到2025年,高速公路服务区快充站覆盖率力争不低于80%。加强路检路查和入户检查,强化对排放检验机构和维修企业监管执法。 (十一)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综合治理。对非道路移动机械实行常态化编码登记管理。强化对排放不达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到2025年,基本消除非道路移动机械“冒黑烟”现象,基本淘汰国一及以下机械。 (十二)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全面清理整顿自建油罐、流动加油车和黑加油站点,坚决打击将非标油品作为发动机燃料销售等行为。提升货车、机械油箱中柴油抽测频次,对发现的线索进行溯源并追究责任。 五、强化扬尘面源污染治理 (十三)持续开展扬尘污染治理攻坚。聚焦施工工地、线性工程、裸露地块、闲置场院、城乡道路、平交路口、露天停车场、城乡结合部等重点领域区域开展扬尘治理攻坚,狠抓全域控尘。持续推广城区道路“水洗机扫”作业方式。积极推进“样板工地”“样板道路”建设。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纳入工程造价。到2025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城市和县城主要道路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平均降尘量不高于5吨/平方公里·月。 (十四)加强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提高产业化能力和离田效能,全市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在97%以上。健全基层露天禁烧网格化监管体系,确保火点及时消除。开展城乡垃圾清理和人居环境整治。城市和县城严禁露天烧烤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 六、深入开展多污染物减排 (十五)加强VOCs、恶臭异味治理。大力实施涉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控制生产和使用高VOCs含量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建设项目,提高低(无)VOCs含量产品比重。在生产、销售、进口、使用等环节严格执行VOCs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鼓励储罐使用低泄漏的呼吸阀、紧急泄压阀,定期开展密封性检测。污水处理场所加大有机废气收集处理力度。加强部门联动,因地制宜解决群众反映集中的油烟及恶臭异味扰民问题。 (十六)深化重点行业污染深度治理。扎实推进重点行业环保绩效创A。开展锅炉和工业炉窑简易低效污染治理设施分类整治。 (十七)推进大气氨污染防控。到2025年,大型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大气氨排放总量比2020年下降5%。推广氮肥深施技术、水肥一体化等施肥新方式,降低氮肥氨排放水平。加强相关行业大气氨排放治理;强化工业源烟气脱硫脱硝氨逃逸防控。 七、完善工作机制 (十八)实施空气质量达标管理。编制实施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十四五”空气质量改善阶段目标,并向社会公布。 (十九)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按照重点行业绩效分级标准,细化应急管控清单,并覆盖所有涉气企业。鼓励企业开展环保绩效等级提升。严格落实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按照区域预警提示信息,依法依规同步采取应急响应措施。 八、加强支撑能力建设 (二十)提升监测监控能力。优化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强化运维管理,严厉打击人为干扰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推动企业安装工况监控、用电(用能)监控、视频监控等,优化升级大气污染综合监管平台。 (二十一)强化执法监管。深入推进非现场监管执法,重点县市区配备红外热成像仪、手持式光离子化检测仪等装备。对参与弄虚作假的排污单位(机构)和人员依法追究责任。聚焦重点区域、领域和时段,开展执法帮扶。 (二十二)加强政策和科技支撑。加强与科研院所合作,开展PM2.5和O3协同控制研究,深化NOx和VOCs减排路径。积极争取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绿色金融业务。强化价格政策与产业和环保政策协同。 九、保障措施 坚持党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各县市区对本行政区域空气质量负总责。市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政策时要统筹考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的要求,强化对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重大工程的政策、价格、金融、市场等支持。各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实际细化工作举措,加强宣传引导,积极推进全民共治,强化公众参与,狠抓工作落实,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相关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575695.html
2025-02-11 | 衡水市人民政府
近日,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金融监管总局六部门联合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中长期规划》。《规划》在系统总结天保工程20多年成效经验基础上,对新时期我国天然林保护修复作出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明确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总体要求、战略布局、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 《规划》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坚持扩绿、兴绿、护绿并举,统筹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全面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以构建健康稳定功能完备的天然林生态系统为目标,以提升天然林质量效益为核心,推动天然林高水平保护和高质量发展。 《规划》提出,到2035年,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天然林面积保持在25.8亿亩左右,质量实现根本好转,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功能完备。《规划》明确,对所有天然林和非天然公益林实施一体化管护,全面落实管护责任,不断提升管护能力,管护面积32.35亿亩;采取抚育、改造、促进更新等综合措施开展系统修复,对亟须提升质量的4.01亿亩森林进行重点攻坚;持续优化林区民生保障机制,兜牢国有林业单位职工基本民生底线,促进林区绿色发展,加强林区基础设施建设。 《规划》在做好与现有政策平稳衔接的基础上,着力改革创新。一是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公益林管理并轨,实施一体化保护,进行分类管控,重点保护区域实行严格保护、一般保护区域开展科学经营,着力构建保护发展新格局。二是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保育并举,加强天然林系统修复,实施可持续经营,全面提升森林质量效益,着力开创提质增效新局面。三是通过科学安排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推动“养人”向“干事创业”转变,持续深化国有林区林场改革,着力健全民生保障新机制。四是加强资金统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天保工程二期中的国有林管护、社会保险、政策性社会性支出、森林抚育和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等补助,整合为森林保护修复补助,由地方按规定统筹使用,用于保护修复、转型发展和民生保障,着力完善资金支持新政策。五是加强项目库管理,年度任务落地上图,强化日常监管,全面实行预算绩效管理等,着力创新考核管理新方式。 (韩丛聪) --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网站
2025-02-10 | 衡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