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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83)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等的通知 教研厅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近年来,为更好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教育部对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进行了调整。为保障毕业生权益和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现将《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和《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调整对应关系表》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参考使用。经与有关部门沟通,各地人社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将在招考招录工作中参照使用,请各地教育部门积极对接服务。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26日 有关学科专业调整对应关系表  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 原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 学科 门类 代码 名称 学科 门类 代码 名称 教育学 0453 国际中文教育 教育学 0453 汉语国际教育 历史学 0651 博物馆 历史学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工学 0862 风景园林 工学 0834 风景园林学 农学 0953 风景园林 工学 0851 建筑 工学 0851 建筑学 工学 0853 城乡规划 工学 0853 城市规划 工学 0854 电子信息 工学 085202 光学工程 工学 085203 仪器仪表工程 工学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学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11 计算机技术 工学 085212 软件工程 工学 085224 安全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5 机械 工学 085201 机械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工学 085225 兵器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工学 085232 航空工程 工学 085233 航天工程 工学 085234 车辆工程 工学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6 材料与化工 工学 085204 材料工程 工学 085205 冶金工程 工学 085216 化学工程 工学 085220 纺织工程 工学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工学 085228 林业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7 资源与环境 工学 085215 测绘工程 工学 085217 地质工程 工学 085218 矿业工程 工学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工学 085224 安全工程 工学 085229 环境工程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58 能源动力 工学 085206 动力工程 工学 085207 电气工程 工学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工学 085226 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工学 085232 航空工程 工学 085233 航天工程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59 土木水利 工学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工学 085214 水利工程 工学 085215 测绘工程 工学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工学 085227 农业工程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工学 0860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工学 085231 食品工程 工学 085235 制药工程 工学 085238 生物工程 工学 085273 生物与医药 工学 0861 交通运输 工学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工学 085210 控制工程 工学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工学 085271 电子与信息 工学 085272 先进制造 工学 085274 能源与环保 农学 0951 农业 农学 0951 农业推广 医学 1056 中药 医学 1056 中药学 医学 1058 医学技术 医学 1010 医学技术 管理学 1202 工商管理学 管理学 1202 工商管理 管理学 1204 公共管理学 管理学 1204 公共管理 管理学 1205 信息资源管理 管理学 1205 图书情报与档案管理 管理学 1256 工程管理 工学 085236 工业工程 工学 085239 项目管理 工学 085240 物流工程 管理学 1257 审计 经济学 0257 审计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 (含音乐、舞蹈、戏剧与影视、戏曲与曲艺、美术与书法、设计等历史、理论和评论研究) 艺术学 1301 艺术学理论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04 美术学 艺术学 1352 音乐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5101 音乐 艺术学 1353 舞蹈 艺术学 1302 音乐与舞蹈学 艺术学 135106 舞蹈 艺术学 1354 戏剧与影视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5102 戏剧 艺术学 135104 电影 艺术学 135105 广播电视 艺术学 1355 戏曲与曲艺 艺术学 1303 戏剧与影视学 艺术学 135103 戏曲 艺术学 1356 美术与书法 艺术学 1304 美术学 艺术学 135107 美术 艺术学 1357 设计 艺术学 135108 艺术设计 交叉 学科 1403 设计学 艺术学 1305 设计学 交叉 学科 1451 文物 历史学 0651 文物与博物馆 说明:电子信息、机械、材料与化工、资源与环境、能源动力、土木水利、生物与医药、交通运输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既可按本表中的类别进行对应,也可按《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调整对应关系表》中的领域进行对应。 电子信息等8个专业学位类别专业领域 调整对应关系表  现行领域代码 现行领域名称 原工程领域代码 对应的原工程领域名称 085401 新一代电子信息技术 (含量子技术等)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085402 通信工程 (含宽带网络、移动通信等) 085208 电子与通信工程 085403 集成电路工程 085209 集成电路工程 085404 计算机技术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05 软件工程 085212 软件工程 085406 控制工程 085210 控制工程 085407 仪器仪表工程 085203 仪器仪表工程 085408 光电信息工程 085202 光学工程 085409 生物医学工程 085230 生物医学工程 085410 人工智能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11 大数据技术与工程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412 网络与信息安全 085211 计算机技术 085501 机械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85502 车辆工程 085234 车辆工程 085503 航空工程 085232 航空工程 085504 航天工程 085233 航天工程 085505 船舶工程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5506 兵器工程 085225 兵器工程 085507 工业设计工程 085237 工业设计工程 085508 农机装备工程 085227 农业工程 085509 智能制造技术 085201 机械工程 085510 机器人工程 085201 机械工程 085601 材料工程 085204 材料工程 085602 化学工程 085216 化学工程 085603 冶金工程 085205 冶金工程 085604 纺织工程 085220 纺织工程 085605 林业工程 085228 林业工程 085606 轻化工程 (含皮革、纸张、织物加工等)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5701 环境工程 085229 环境工程 085702 安全工程 085224 安全工程 085703 地质工程 085217 地质工程 085704 测绘工程 085215 测绘工程 085705 矿业工程 085218 矿业工程 085706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5219 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085801 电气工程 085207 电气工程 085802 动力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3 核能工程 085226 核能与核技术工程 085804 航空发动机工程 085232 航空工程 085805 燃气轮机工程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6 航天动力工程 085233 航天工程 085807 清洁能源技术 085206 动力工程 085808 储能技术 085206 动力工程 085901 土木工程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5902 水利工程 085214 水利工程 085903 海洋工程 085223 船舶与海洋工程 085904 农田水土工程 085227 农业工程 085905 市政工程(含给排水等)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5906 人工环境工程 (含供热、通风及空调等) 085213 建筑与土木工程 086001 生物技术与工程 085238 生物工程 086002 制药工程 085235 制药工程 086003 食品工程 085231 食品工程 086004 发酵工程 085221 轻工技术与工程 086101 轨道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2 道路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3 水路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4 航空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086105 管道交通运输 085222 交通运输工程
2025-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2-10 成文日期:2025-02-10 发文日期:2025-02-10 有效性:有效 名称:关于2025年第二批民航专业工程建设企业资质申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02-10 | 中国民用航空局
政策法规
国家级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联合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日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办法》制定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答:研究制定《办法》,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的部署要求,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的重要举措,对于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治理互联网虚假军事信息、泄露军事秘密等问题,清朗涉军网络舆论环境,汇聚强军兴军意志力量,为实现建军一百年奋斗目标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问:制定《办法》的指导原则是什么?    答:起草制定过程中,一是把握根本遵循。学习领会习近平强军思想,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明确《办法》主题立意、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二是坚持鲜明导向。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通过完善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相关规范,引导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自觉维护人民军队良好形象,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三是加强法规衔接。与相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对相关制度予以细化和明确,为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和军事账号提供规范指引。四是注重解决问题。针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特别是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和军事账号开办和监管等实际问题,注重体系设计、标本兼治,从源头上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    问:《办法》对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等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五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通过开办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等,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应当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的规定,依法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或者履行相关备案手续。《办法》第六条提出,鼓励和支持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设立或者明确负责军事信息服务的编辑机构,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职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这样规定,既充分尊重现有互联网信息服务相关许可和备案管理规定,避免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又从编辑机构和专业人员配备方面,为军事网站平台、网站平台军事栏目、军事账号开办和运维提供规范指引,有利于促进互联网军事媒体健康发展。    问:依据《办法》,哪些账号可以认定为军事账号?    答:《办法》明确,军事账号主要是指在各类互联网传播平台注册或者变更为军事类别、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网络账号。《办法》第七条明确网站平台为用户开通军事账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核验,并细化了军事账号认定条件,军队单位、兵役工作有关部门、国防教育机构、军地新闻媒体,以及具备相应规模军事编辑、内容审核人员的企业事业单位等,在网站平台开办的以传播军事信息为主的账号,可以由网站平台认定为军事账号。    问:《办法》对军事账号核验报送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第八条明确,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在与申请开办军事账号的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通过身份认证、账号分类等方式标注军事账号属性,核验其真实身份信息,告知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的相关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军事账号核验通过后,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账号信息页面加注专门标识,属于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展示其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互联网协议地址归属地等信息,并于30日内将账号有关情况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报送所在地网信部门和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涉及国防科技工业的,同时报送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问:《办法》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明确了哪些具体要求?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围绕规范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秩序,《办法》重点从3个方面对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作出规范。一是鼓励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习近平强军思想,宣传党中央、中央军委决策部署,弘扬人民军队性质宗旨、光辉历史、优良传统和作风等正能量信息。二是互联网军事信息服务提供者和用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的信息。主要包括危害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诋毁党对军队绝对领导和军委主席负责制,散布“军队非党化、非政治化”和“军队国家化”等错误政治观点,歪曲、丑化、篡改、亵渎、否定人民军队历史、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等违法和不良信息。三是禁止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涉及军事秘密的信息。主要包括含有军事秘密、国防科技工业秘密或者未公开的信息,同时细化明确了有关涉密信息内容,并对防范数据汇聚、关联可能引发的泄露军事秘密风险作出明确。    此外,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办法》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分别对军队人员、预备役人员等信息保护,使用涉军属性以及新技术新应用传播军事信息禁止性规定,转载军事新闻信息等,作出了具体规范。    问:《办法》对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有哪些具体安排?    答:《办法》第二十一条明确,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与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中央军委机关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下一步,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将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以及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等军地部门,联动省军区系统政治工作部门与辖区内驻军单位、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建立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相关链接:关于印发《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的通知         【访谈解读】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就《互联网军事信息传播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附件:
2025-02-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公示公告
市级
关于企业养老保险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相关业务的通知
2025-02-08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2-08 成文日期:2025-02-08 发文日期:2025-02-08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1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2-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2-08 成文日期:2025-02-08 发文日期:2025-02-08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2-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国发〔2024〕5号)要求,深入践行监管为民理念,积极推行服务型执法,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有关要求如下:一、坚持依法行政。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统筹行政处罚法与相关部门法,坚持宽严相济、法理相融,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突破安全底线的违法行为严惩重处,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不予处罚或可以不予处罚的行为“容错纠错”,实现轻微免罚、重违严惩、过罚相当。二、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广泛运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等方式,督促引导当事人积极整改,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对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犯的,结合实际依法处罚,做到让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四、严格执法程序。立案前,对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不予立案情形的,办案机关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阐明具体理由,并履行相关报批手续。立案后,发现符合本清单适用条件的,办案机关应当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阐明具体理由,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后,制发《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五、科学设定清单。各地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对本清单进行扩充,制发本地区的减罚免罚清单;减罚免罚条件可根据当地实际放宽。对于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可参照本清单执行,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也可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减罚免罚清单。本清单将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修订并结合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附件:1.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2.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1月27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02-0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2-07 成文日期:2025-02-07 发文日期:2025-02-07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5001)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2-0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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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发布机构:会计司发文字号:财会〔2024〕28号发布时间:2024年12月31日有效性:有效财会〔2024〕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加强农村基层财务管理、规范农村基层会计工作是加强乡村治理,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重要基础。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作为提升农村财务、强化会计监督的有效模式,自实施以来在规范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更好发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现就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在履行民主程序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择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坚持村集体对集体资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坚持各级财政、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统筹协同、分级负责,进一步加强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规范农村会计核算,严肃农村财经纪律,提升乡村治理效能,为发展壮大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建设农业强国、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制度安排  (一)明确组织方式。村级组织(包括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也可以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村级组织委托代理记账既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代理服务机构),即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也可以委托经财政部门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二)规范代理服务。村级组织采取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需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分设会计账套和银行账户的,实施委托代理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应当分别签订委托协议;村民委员会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由村民委员会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协议中要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代理服务范围等事项。  (三)明晰职责分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或村民委员会主任是相应村级组织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含未设立监事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事,下同)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切实履行村级组织财务管理监督职责,提出质询和改进建议。代理服务机构受村级组织委托负责会计凭证审核及填制、会计账簿登记及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档案管理等。实行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应分别设立报账员(日常业务较少的,报账员可兼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在集体成员(村民)中推选产生,定期向代理服务机构报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或兼任报账员。  (四)强化财务公开。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向村级组织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等相关信息,各村级组织应当至少每个季度公开一次,业务量大的,可每月公开一次,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的监督。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等,可以根据需要编制收支明细表。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及时公开。各村级组织要创新公开形式,充分利用村务公告栏、门户网站、村级事务“阳光公开”监管平台等,提供及时、便捷、真实、全面、准确的财务会计相关信息。  (五)完善监督机制。各县级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建立权责清晰、约束有力的监督机制,推动监督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本村民主理财、财务公开等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落实民主理财责任,其成员中应有具备财会、管理知识的人员。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代理服务工作的日常管理和内部控制,并配合做好上级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对村级组织实施的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  (六)引入中介机构。各村级组织可参照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程序、分工等,和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签订委托代理记账协议。乡镇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通过适当方式接受所辖村委托,为其统一选聘中介机构,并将社会信用、服务质量等作为选聘的重要因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或村务监督委员会在履行民主程序后,可对中介机构负责的本村账目进行定期审查,或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中介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代理记账基础工作规范(试行)》(财会〔2023〕27号)等规定开展代理记账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农村部门要依法依责加强对中介机构承办相关业务的指导和监督。  三、切实强化会计基础工作  (七)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会计基础工作,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各项要求,以村级组织为单位建立会计账簿,规范会计核算,加强会计监督。要严格代理程序,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和会计核算,严禁平调、挪用委托代理的资金。依法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应当参照执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财农〔2021〕121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23〕14号)。  (八)合理设置会计岗位。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和代理服务业务需要合理设置会计岗位,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同时确保不相容岗位分离。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守职业道德,并熟悉相应的会计信息化软件操作和应用;主管代理服务业务的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会计人员离岗时应当做好工作交接,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九)持续规范会计核算。村级组织应当及时向代理服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代理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村级组织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严格按规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定期与村级组织进行对账。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原始凭证的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更正、补充。记账凭证上各要素应填写齐全。鼓励代理服务机构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进会计工作信息化。  (十)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代理服务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时做好村级组织会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移交等工作。代理服务机构在向村级组织移交会计档案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村级组织保管会计档案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代理服务机构或专业档案管理机构代为管理会计档案。代理服务机构应当对各村级组织的会计档案分别管理并编制档案目录。  四、持续加强农村财会队伍建设  (十一)建立健全岗前培训制度。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新任用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重点就会计法规制度、会计人员职业道德以及农村财务、会计、审计、税法和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等相关制度规定进行培训,促进农村财会队伍专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提升。  (十二)强化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农村财会及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培训对象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长、村民委员会主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村级组织财会人员(含报账员)、代理服务工作人员等。要因地制宜开展培训工作,切实提升培训效果。对完成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做好登记记录。县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业科目指南,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知识的学习,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对新政策、新规定的理解掌握,推动知识更新。  (十三)加强农村财会师资建设。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应当做好农村财会专业师资培训,不断提高农村财会培训师资力量。鼓励行业学会协会、高校、科研院所等发挥自身优势,加大农村会计、财务问题研究,并通过形式多样的培训教育活动,培育并壮大农村财会师资储备。  (十四)促进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村级报账员确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加大对农村财会人员的关爱帮扶,创新农村财会人员评价激励机制,在培养使用、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重点关注,引导财会人员扎根基层,保持农村财会队伍稳定性。  五、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财政、农业农村部门等应当明确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升乡村治理效能。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不断提高村级财务管理水平和会计信息质量。乡镇级、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连队管理委员会会计委托代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十六)加大宣传引导。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让村民能够广泛了解村级组织开展会计工作的方式、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内容和要求,根据实际选择适合的会计工作组织方式。及时总结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的典型经验和做法,加强经验交流分享。鼓励支持有条件的村级组织依法探索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村级组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独立自主能力。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2024年12月31日政策解读:财政部会计司、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答记者问
2025-02-06 | 唐山市财政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认定2016年第一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业现代化进程,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通知》(冀办发〔2015〕25号)要求,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上报的农业园区进行了综合考评。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认定2016年第一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名单附后),希望被认定的农业园区按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标准和要求,不断提升园区建设水平、拓展园区功能、创新发展模式、打造园区品牌,发挥产业支撑、示范引领作用,为促进农民增收、产业增效作出更大的贡献。 附件:沧州市2016年第一批市级现代农业园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月20日                 附件:   沧州市2016年 第一批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名单   肃宁县华斯产业园 沧州市澳牧现代农业园区     黄骅鑫茂畜牧产业园区
2025-01-27 | 沧州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