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高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6〕93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冀政发〔2016〕35号),推动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快速发展,结合沧州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在确保粮食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坚持市场导向,发挥优势、突出特色,做强产业、提高质量,以加工园区、集聚区建设为载体,以科技进步为动力,以品牌打造为支撑,大力培育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推动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资源要素有效整合、高效利用。加强政府引导,强化政策扶持,完善公共服务,做强优势产业,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
坚持科技引领、创新发展。强化科技支撑,加快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大力开发和引进高新技术、设备和工艺,加快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培树优质品牌、地标品牌,打造知名品牌。
坚持绿色加工、持续发展。坚持绿色生态理念,实施全产业链质量控制,健全农产品质量认证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生态的各类食品及加工品,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坚持利益共享、融合发展。围绕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引导资源要素向优势区域、加工园区和现代农业园区集聚,加强产加销各环节有效链接,完善企农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多方共赢、互动发展。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产值年均增长10%以上,农产品加工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品牌影响力和市场竞争力明显增强,农业质量效益和农民收入明显提高。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加工主体转型升级。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组建大型加工企业集团。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实行原料生产基地、科研开发、生产加工、营销服务一体化经营。提升主食加工水平,推动粮食产业升级,加快主食品工业化生产和社会化供应,培育壮大一批主食加工示范企业,推介一批主食加工“老字号”品牌。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发展境外贸易,到境外投资办厂,建立原料基地、加工基地和技术研发中心。加强人才队伍培养,培育一批经营管理队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和技能人才。支持返乡下乡人员创办领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加大行业领军企业的扶持力度,重点支持肉类河北乐寿鸭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成食品(河北)有限公司、沧州温氏集团等;粮油类河北献王工贸集团有限公司、黄骅市金麦面粉有限责任公司、河北三可食品有限公司等;果品类黄骅市天天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河北沛然世纪生物食品有限公司、沧州恩际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乳品制造类小洋人生物乳业集团有限公司、河北乡谣乳业有限公司等;饲料类河北万雉园农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鲲鹏饲料集团有限公司、河北惠农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沧州正大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等;棉纺类河间市国欣农村技术服务总会、沧州华远纺织服饰(华宇棉业)有限公司、河北力科纺织有限责任公司等;裘皮类华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等行业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林业局)
(二)加大加工项目建设力度。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发挥投资拉动作用,培育和壮大农产品加工企业。创新招商引资模式,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积极承接京津农产品加工产业转移,引进建设一批优势农产品加工项目。强力推进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建设,通过谋划新上、招商引进、合作开发等方式,建设一批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拉长粮食、乳品、肉类、蔬菜、果品、棉花纺织、食用菌、水产等加工产业链,提高附加值。到2020年,全市投资亿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项目达到60个,每个县(市、区)建设2-3个以上投资亿元以上农产品加工项目。推进农产品产地初加工补助项目试点建设,提高初加工设施和装备建设水平,增强蔬菜、果品、食用菌等农产品产后处理能力。鼓励各县(市、区)、加工企业争创综合利用试点,积极开展农产品及加工副产物综合利用研究,提升综合利用加工业发展水平。支持贫困区域大力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业,打造种养、加工、销售完整产业链,提高贫困群众参与度。(责任单位: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林业局、市扶贫办)
(三)加快加工集群集聚发展。以现代农业园区、经济开发区或工业园区为平台,支持各类加工主体进园入区集群集聚发展。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力争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一个农产品加工园区或集聚区,重点抓好沧县红枣产业集聚区、肃宁华斯产业园、河间国欣现代种业产业园、泊头农产品加工园区、孟村大成食品加工园以及10个省级和50个市级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组织开展市级农产品加工聚集区创建活动,制定建设标准,实施动态管理,加强考核力度。在优势特色产业区,重点培育一批以核心企业为引领,以产业链为纽带,联系上下游关联企业,带动农户、家庭农场和合作社发展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重点推进泊头果品业和畜牧业、河间国欣棉业、肃宁皮草产业以及黄骅冬枣、沧县小枣、青县蔬菜等产业联合体建设。到2020年底,全市建成20个以上年产值超10亿元的现代农业产业化联合体,打造市级农产品加工集聚区1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产业化办、市工信局、市林业局、市农发办)
(四)加速原料生产基地优化。结合优势农产品区域规划和农产品加工企业需要,优化区域布局,调整产业结构,重点抓好粮食、果品、蔬菜、肉类、禽蛋、乳品、水产等基地的建设,推进农产品加工原料生产的规模化、专业化、标准化,规划建设一批新基地,保障农产品加工业原料的专业化、标准化供给。鼓励加工型龙头企业,通过家庭农场、合作组织、种养大户,发展专业化、规模化种养基地。适应京津居民多样化和个性化消费需求,结合休闲要求,积极进行标准化种养基地建设,发展集休闲体验采摘农业、高端农产品市场供应于一体的生产基地。围绕农产品加工,大力发展一村一品、一乡一业,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农发办、市质监局)
(五)大力拓展农业新型业态。支持农民合作社积极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采取“农户+合作社+企业”等模式,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林权和设施装备等入股合作社和企业,分享加工流通环节增值收益。支持企业打造全产业链条,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户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建设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确保农户保底收益、按股分红。支持农民创新创业,兴办小微企业和加工作坊,因地制宜发展特色农产品加工。将“互联网+”引入农产品加工业,培育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现代加工新模式,以及电子商务、农商直供、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养生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因地制宜探索发展农产品加工特色小镇。(责任单位: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旅游委、市供销社)
(六)积极实施加工品牌战略。鼓励和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和管理创新,争创品牌企业、名牌产品、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坚持政府、协会、企业协作,积极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申报和保护,打造地域品牌、区域品牌。支持沧县、献县、泊头小枣、黄骅冬枣、水产、泊头鸭梨、肃宁裘皮、河间驴肉等区域品牌做大做强,发挥区域品牌效应。支持肉制品、乳制品、饮品、休闲食品等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做大做强,培育沧州特色产品品牌。引导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整合资源,合作、共建、共用一个品牌,实施“品牌共建,抱团发展”。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品牌展示、推介和宣传活动,推动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品牌化发展,增强市场影响力。到2020年底,全市农业类省级品牌产品力争达到150项以上,地理标志产品力争达到10个以上。(责任单位:市产业化办、市质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七)建立健全利益共享机制。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基地农户通过多种方式,建立稳定的农产品产销关系和紧密型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农户和合作社以生产要素等入股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组建“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引导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吸纳就业等形式让利农户。将农产品加工业作为产业扶贫的重要内容,支持贫困地区依托当地资源优势,大力发展特色种植、特色养殖和特色农产品加工业,创建一批扶贫龙头企业,构建农产品种养殖、深加工、流通、销售于一体的产业利益共同体,使贫困群众分享加工增值收益,加快脱贫致富步伐。(责任单位: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
(八)着力提升加工产品质量。建立健全农产品加工安全监控体系,实现全程监管和无缝对接。强化企业安全责任意识,配置原料检验、生产过程动态监测和产品出厂检测等检验检测设备。支持企业完善内部质量控制,提高农产品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管理能力。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企业内部诚信管理,推进食品工业
诚信管理体系(CMS)建设,全面提升食品工业企业质量安全保障能力。推行加工原料标准化生产,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制度。严格市场准入,不断提高农产品加工质量安全管理标准、产品标准、加工工艺标准及卫生环境标准。加强对农产品加工、流通和消费等重点环节的监管,严防发生重大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三、政策措施
(一)加强财税支持。市、县两级财政要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业的扶持力度。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要加大农业产业化项目投入比例。技改资金项目要划定一定的比例用于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转型升级。其他相关涉农资金,按照政策规定,尽力支持加工企业及其原料基地建设,支持农户和合作社以生产要素入股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组建利益联合体。推广股权引导、风险保障、政银保合作金融服务等多种财政支持模式,改变财政资金支出和支持方式,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业争取省农业产业化引导股权投资资金,撬动金融资本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农产品加工项目。各级政府要尽快组建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或者设立风险补偿金与省农担公司对接,重点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发展。落实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信局)
(二)加强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农产品加工企业在原材料收购、仓储设施、生产加工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尽力简化借贷手续,缩短放贷时间,适当放宽担保抵押条件、延长贷款期限和本息偿付周期。鼓励银行机构积极利用支农再贷款,加大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的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可控风险范围内,积极探索和拓展抵押、质押、担保物范围,为企业发展提供信贷支持。鼓励加工企业建立互助资金和联保制度,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性融资担保。市、县农产品加工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优质农产品加工企业或项目,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发行债券,扩大直接融资。对新上市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按照省文件有关规定给予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财政局、人行沧州中心支行、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三)加强用地保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时,要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进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对农产品加工园区、农产品加工集聚区重点项目建设用地,要优先保障。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农产品加工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利用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各县(市、区)每年要安排一定数量的用地指标,满足农产品加工集聚区建设和农产品加工企业拓展发展空间的需要。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参与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通过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利用增减挂钩政策,获得建设用地。
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在维护承包农户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有关部门要主动为加工企业做好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发改委、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四)加强科技创新。鼓励和支持农产品加工企业,联合京津冀科研院所,共同研究解决农产品加工关键技术问题,全面提升农产品加工业自主创新能力。对具备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优先列入相关政策支持范围,优先支持申请国家和省科技项目。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应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智慧物流等新手段,大力发展新兴业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商务局)
(五)加强对外合作。积极引进一批国内外知名的农产品加工企业,提高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对于国内外知名企业在我市新建总投资1亿元以上的加工项目,优先列入市重点项目,享受各种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有实力的龙头企业开展境外贸易。对建设国际标准农产品生产示范区(基地)、开展境外商标注册或认证的加工企业,按照有关政策给予支持。对开展国际合作和开拓国际市场的企业,给予融资、保险、外汇收付等政策扶持和配套服务。(责任单位: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林业局)
(六)优化发展环境。组织协调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重点项目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加强政策、咨询、信息、人才、融资、技术等方面的对接与服务,采用政府购买方式为农产品加工主体提供各类服务。农产品产地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的价格优惠政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发展农产品加工集散中心、物流配送中心、展销中心以及直营直供、连锁经营、“互联网+流通”等新型流通业态和模式。取消农产品加工企业的征地管理费、出口商品检验检疫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产业化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农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粮食局、市商务局、国网沧州供电公司)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将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相应工作机制,保障工作经费,加强队伍建设,协调解决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市产业化办要搞好调查研究,发挥组织、协调和指导服务作用,督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扶贫办、市供销社、市粮食局等农口部门,要结合部门职能全方位多形式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市工信局抓好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企业技改升级、管理培训等工作。其他有关部门也要明确责任分工,完善配套措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合力。(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编办、市财政局)
(二)严格责任考核。将农产品加工业发展作为对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经济社会发展实绩的目标考核内容,严格考核。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市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推进措施,落实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产业化办、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农牧局、市林业局、市统计局)
(三)强化统计监测。市、县统计局要认真组织农产品加工业基础数据录入、汇总等工作,建立规范化、常态化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确保全面反映我市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现状。(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工信局、市产业化办、市农牧局、市林业局)
(四)加强宣传引导。认真总结工作经验,着力培育一批农产品加工典型企业和园区,开展观摩交流活动,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利用各新闻媒体,采取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好经验、好典型、好做法,推介农产品加工品牌产品与品牌企业。对推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加快发展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产业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2025-01-2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授予刘春海等同志2014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决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八届六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创新型沧州建设和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市政府决定,对为我市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给予奖励。根据《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经沧州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市政府批准,授予刘春海同志和肖家良同志2014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希望获奖人员再接再厉,勇攀高峰,为推进我市科技事业发展再创佳绩,再立新功。全市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向刘春海、肖家良学习,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发扬创新、拼搏、团结、奉献的精神,努力创造更多引领和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成果,为建设沿海经济社会发展强市作出更大贡献!
附件:2014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获奖人简介
沧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月14日
附件:
2014年度沧州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推荐获奖人简介
刘春海,男,六十岁,中共党员,高级工程师,现任宏润重工公司董事长。荣获河北省劳动模范、河北省创新技术人才、省五一劳动奖章、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沧州市优秀共产党员等荣誉称号,被沧州市政府荣记二等功;多次获得盐山县政府建功立业先进个人、十大杰出贡献人物等荣誉称号。
科技创新事迹突出。带领公司积极参与国家重大项目建设,曾承担“十一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中国高速列车关键技术研究及装备研制项目”(2009年)、河北省科技支撑计划项目“低温多效海水淡化装置开发”(2011年)、“5万吨垂直热挤压钢管液压机组研制及应用”(2012年)、国家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大型电站、石化、高铁用高等级无缝管技术改造”(2013年)、国家04科技重大专项“核电大型复杂管件关键制造工艺及应用研究”(2014年)、国家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直通式真空太阳能集热管及镜场跟踪系统”等国家及省级重大科技项目。
2012年6月,作为总负责人,公司投资近5亿元建造的5万吨垂直热挤钢管液压机组成功投产运行。该机组是世界上压力最大的管道装备产品生产设备,不仅能够生产外径φ1320mm、长达12米的高温高压无缝钢管、巨型铸管模、核电球型封头、高压阀门阀体,满足核电、火电、石油化工等行业的需求,而且可以为火箭、导弹、航空航天、船舶、军工产业等高端技术领域挤压高温合金、不锈钢、钛合金等金属管材和型材,对打破国外技术和产品双重垄断,实现高端产品国产化,加快民族装备制造业振兴,具有重大意义。该项目获得了河北省科技进步奖和沧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
二十多年来,宏润重工累计为国内外提供各类管道装备产品30万吨,产值累计50多亿元,上缴税收5亿元以上,为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
肖家良,男,51岁,中共党员,沧州市林业技术推广站站长、正高级工程师,沧州市专业技术拔尖人才。荣获全国优秀林业科技工作者、全国生态建设突出贡献奖、全省创先争优优秀共产党员、沧州市第二批“创业之星”、沧州市先进工作者和河北省职工创新能手等荣誉称号。
科技创新事迹突出。从事林果科研和技术推广工作30多年,获得省、市级科技奖励14项,其中荣获河北省科技进步二等奖1项;河北省农业技术推广二等奖1项;沧州市科技进步一等奖1项。在省以上专业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参与编写专业著作4部。
主持完成了酸枣育苗嫁接冬枣和蜡封接穗高接换头试验,使每亩产苗量达到6000株,嫁接成活率达到93%,该项技术,为冬枣产业的大发展、快发展提供了技术保障。
主持在泊头市和沧县进行了梨树和枣树的树体改造试验,取得了产量不减、质量和效益双提高的显著效果,该项技术在全市推广面积达到100万亩。
主持完成了“沧冬1号”短枝型冬枣等新品种选育,已经在青县、黄骅和沧县进行了试验和示范,为品种的更新换代奠定了基础。
主持完成了400多张图表整理和近7万字的编写工作,2009年沧州金丝小枣地理标志产品通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准,进一步扩大了金丝小枣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泊头、肃宁和河间等梨树重点产区,组织引进了绿宝石、黄冠、黄金、新高等优新品种,推广面积达到12万亩;在沧县、献县、黄骅等枣树重点产区,组织引进并推广了冀星冬枣、无核丰、献王枣、金丝4号等优新品种,推广面积达到3.5万亩。同时,在全市还组织开展了果品提质增效工程,推广了人工授粉、疏花疏果、果实套袋、病虫综合防治技术,争取省以上财政资金2000多万元,有力地促进了全市果品产业的发展。
在全市建立了无核小枣优质丰产、温室冬枣促成栽培、梨树省力化栽培等5个省级科技示范点,示范面积6500亩,为优新品种和新技术的推广起到了很好的引领作用。
2025-01-2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的通知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的
通 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分工的意见》第二条中食品摊贩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设定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现就建城区内外食品摊贩监管工作分工通知如下:
一、在建城区内,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划定食品摊贩经营场所和营业时间,食药监局负责食品摊贩的监督管理。划定范围和规定营业时间以外经营的食品摊贩,由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取缔。
二、建城区之外,包括农村集贸市场和农村的食品摊贩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请各级各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2025-01-2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沧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1日
沧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
一、规划背景
(一)“十二五”时期气象事业发展现状
“十二五”期间,全市气象部门全面贯彻落实沧州市委市政府和河北省气象局重大工作部署,深化气象改革,大力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在减轻气象灾害损失、保障人民福祉安康、促进全市“五城建设,科学发展,绿色崛起”发挥了重要作用,开创了气象事业发展新局面。
1.公共气象服务效果显著。
建立了气象灾害风险预警业务服务系统,为各级政府在防汛抗旱、空气污染治理、重大活动保障等方面提供了及时准确的决策服务。建立了公众气象信息服务平台,为公众生活提供了高密度、多手段、个性化的公众服务产品。建立了专业气象服务平台,为交通、能源、海洋、旅游、应急救援等部门提供了精细化的专业服务。利用电视、电台、网站、短信、电子屏、大喇叭、微博、微信等多种媒体资源,完善了多层次、广覆盖的公共气象服务体系。截至目前,气象信息公众覆盖率达85%以上,较“十一五”提高了7%;公众服务满意度稳定在85分左右,较“十一五”提高了2分。
2.气象防灾减灾成效明显。
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日趋完善,市、县全部成立了气象灾害防御指挥部,60%的县成立了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完成市、县两级14个县(市)气象灾害防御基础信息普查。编制了市、县《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有效开展气象灾害预报预警服务。气象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深入开展,增强了广大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能力。有效组织了暴雨、暴雪、大风、雾霾等各类气象灾害的防御工作,全市气象灾害直接经济损失降至GDP 的1%以下,人员伤亡较“十一五”明显下降。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效益显著,人工增雨作业能力不断增强。全市现有火箭发射架45套,作业车17辆,三七高炮36门,标准化作业点29个,作业队伍达191人;作业能力较“十一五”大幅提升,“十二五”期间共增水约10亿吨,防雹保护面积达150万亩,为促进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态环境作出了重要贡献。
3.现代气象业务体系初步形成。
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初步建成了涵盖天气观测、区域气象观测、专业气象观测等观测内容的立体化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已逐步建成各类自动气象站192个,实现全市地面气象灾害观测站平均间距8.3公里。补充完善垂直探测站网,已建成新一代天气雷达1部,风廓线雷达1部,测风塔2座。
气象预报准确率不断提高,精细化预报产品时间分辨率达3小时间隔,空间分辨率精细到乡镇,格点细化到5千米。24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提高至86.9%。建立了基于风险和影响的分区预警业务,强对流天气预警发布平均提前量较“十一五”明显提高,达到20分钟左右。
优化网络环境,启动了市、县广域网、局域网升级改造工程和云服务平台建设,资料传输效率和安全性及计算资源利用率大幅提高。优化数据环境,利用综合气象观测信息、数值预报产品和业务产品三类基础数据库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对全市多个业务平台的数据支撑。加强了数据质量控制,推进了历史资料数字化、均一化、序列化整编进程。
4.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初见成效。
不断完善并实施一系列人才制度,开展创新团队、人才梯队建设,通过选拔首席预报员、首席气象服务专家、青年新秀、县局综合业务带头人、上挂下派等方式不断培养人才,人员学历、专业结构得到明显改善,人才布局不断趋于优化。建立科研与业务相结合的检查评估机制,实施科研成果业务准入制度,提高成果向业务转化的效率和质量。强化创新团队建设,成立了天气气候研究、农业气象服务、海洋气象服务3个创新团队。
5.精神文明建设和文化建设成绩显著。
以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为目标,积极践行“准确、及时、创新、奉献”的新时期气象精神,以创建文明单位、文明系统活动为载体,引领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开展。“十二五”期间,全市气象部门有3个单位获全国文明台站标兵称号,1人获河北省“五一劳动奖章”,1人获全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先进工作者;全市省级文明单位8个,占全部文明创建单位的57%;市级文明单位6个,市级以上文明单位达到了100%。
6.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得到改善。
加大了对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目前已有60%基层台站基础设施条件满足气象现代化建设需求。
“十二五”期间,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入为8675.43万元,地方财政投入为6388.29万元,基本覆盖了气象现代化建设的重点发展领域。
(二)经济社会发展对气象工作的重大需求
1.防灾减灾的需求。强化气象防灾减灾是新时期党和国家对气象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明确提出:“加强防灾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气象、地质、地震灾害防御能力”。随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剧,各种极端天气气候事件频发,气象防灾减灾依然是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加强的重要工作之一
2.生态文明建设的需求。生态文明建设已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对不断优化和改善人类生活环境提出了更高要求。市委市政府确立了“五城建设,科学发展,绿色崛起”的发展战略,在合理规划我市主体功能区、城镇化发展、重大工程建设、环境污染和水土流失综合治理以及发展清洁能源等方面都需要提供优质气象保障服务。
3.改善民生的需求。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物质财富日益丰富,民生对气象需求越来越多样化,公众气象服务已经成为百姓生活生产不可或缺的信息。公众对气象服务的产品种类、服务的针对性、及时性、可用性等提出了更高需求。
4.经济转型发展的需求。随着经济结构调整的深入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加快,现代农业、智慧旅游、清洁能源、现代商贸物流等对专业化气象保障和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广泛,依赖越来越大。
(三)面临的问题与挑战
“十二五”期间,气象事业虽然取得长足发展,但是面对新形势、新机遇、新挑战,仍然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困难和问题。
一是气象服务能力与经济社会和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不相适应的矛盾依然突出,气象服务的精细化水平和时效性有待提升,公共气象服务的均等化水平还不高。
二是气象灾害防御体系仍不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基层组织体系以及群防群控机制尚不健全,多部门联动的防灾救灾体系整体功能有待强化,公众自救互救能力不高,全社会气象灾害防御意识和能力亟待提高。
三是大气立体观测能力不足,资料分析产品不精细,气象预报预警的准确率、分辨率、时效性、针对性不够,气象数据处理和共享应用能力滞后,气象基础业务的信息化水平落后,已不适应智慧气象发展需求。
四是针对现代农业、清洁能源、智慧旅游、现代商贸物流等绿色产业发展的专业性的气象服务能力与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精细化、针对性水平还不足。
五是部分基层台站基础设施条件仍不能满足气象现代化建设需求。
二、发展思路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五大发展理念”为统领,深入贯彻“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紧紧围绕沧州市“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发展需求,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全面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大力发展安全气象、民生气象、经济气象、生态气象,建立适应需求、结构完善、功能先进、保障有力的气象现代化体系,为沧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气象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面向需求、服务引领。以经济社会发展、生态文明建设、人民福祉、安全生产提出的气象服务需求为牵引,坚持公共气象发展方向,努力提升气象服务能力和水平。
坚持创新驱动、人才强业。推动气象创新,推动科技和业务紧密结合,发挥人才在事业发展中的核心作用,充分发挥科技第一生产力和人才第一资源作用。
坚持深化改革、开放合作。全面深化气象改革,开创气象工作新局面。加强气象与相关部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高新企业合作,促进社会资源和气象信息充分利用和共享,合力推动全面实现气象现代化。
坚持依法行政、健康发展。扎实推进气象法制建设,科学组织气象灾害防御和气象服务供给,规范社会气象行为,培育和监管社会气象服务市场,营造依法发展气象事业、履行气象职责、管理气象事务的法治环境。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保障有力、稳定高效的基本公共气象服务体系,结构完整、布局科学、功能先进的现代基础气象业务体系,技术领先、支撑有力、素质优良的气象科技创新和人才体系。形成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相适应,具有沧州地方特色的气象现代化体系,气象综合实力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气象灾害组织责任体系,完善突发预警信息发布系统,气象灾害预警信息覆盖率达到100%。
发展“互联网+”气象服务,逐步实现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气象服务满意度稳定在85 分以上。
完善网格化、立体化综合观测系统,地面站点空间分辨率达到城区3 公里、平原10 公里。
24 小时晴雨预报准确率稳定在88%以上。突发灾害性天气预警提前量达到30 分钟以上。
人工影响天气实现年增水3亿立方米以上,防雹保护面积200 万亩以上。
基层台站基础设施条件满足气象现代化建设需求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建设
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体系,全部县(市)均成立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城乡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内容;推进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乡(镇)和气象防灾减灾示范社区建设,加强覆盖城乡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的气象协理员和信息员队伍建设;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地方性法规、预案及标准体系建设;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应急联动机制,落实气象灾害防御主体责任。
完善灾害风险管理体系,发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评估、区划业务,提高城乡规划及重大工程建设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论证水平;建立气象灾害风险转移机制,发展气象指数保险;加强面向中小河流洪水、山洪地质灾害、城市内涝、设施农业风灾等灾害的气象风险预警服务,提高气象灾害监测和风险预报预警能力。
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设功能齐全、科学高效的灾害应急指挥系统,提升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防范能力;完善气象应急移动综合保障系统,针对重大活动服务保障高保准要求,建立气象服务保障长效工作机制,制定灾害性天气应对措施规范,提高对突发环境事件等应急气象保障能力。
(二)加强民生气象服务能力建设
推进气象服务均等化。强化公共气象服务政策保障,将公共气象服务纳入地方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公共气象服务均等化;坚持以需求为导向,优化资源配置,开发多样化、精细化气象服务产品,完善气象信息发布系统,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公众服务满意度。
发展智慧气象。全力推进“互联网+”气象,促进互联网创新成果与气象深度融合,实现观测智能、预报精准、服务开放;以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为突破口,推进气象公共服务数据化、在线化、均等化,实现智慧气象与智慧城市、智慧交通、智慧农业等充分融合,强化供电、供热、供气、交通、城市防涝等城市生命线气象保障服务。
强化农村气象服务。加快气象监测预警等基础设施向农村延伸,实现气象信息服务站行政村全覆盖,提升美丽乡村建设、“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气象保障能力。加强科普宣传,开展气象科普基础设施和示范项目建设,构建多元化气象科普平台,提高气象知识普及率,实现气象科普常态化。
(三)加强经济气象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现代农业、海洋气象服务。完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立农业气象灾害预警系统和业务服务平台,开展主要粮食作物全生育期的系列化农业气象服务,开展农业气象灾害风险评估业务服务,及时发布农业气象灾害预警信息,提升面向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服务能力。建设与海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海洋气象服务体系,提升海洋气象监测、预警服务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为海上运输、滨海旅游、渔业、养殖业、盐业、港口作业等海洋经济活动安全运行保驾护航。
加强交通、能源、物流、旅游气象服务。推进气象与交通部门、公安部门间的信息共享,开展交通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开展基于影响的交通气象预报预警指标体系及技术方法研究,拓宽气象服务信息发布渠道。围绕能源“节约、清洁、安全”发展需求,开展风能、太阳能等气候资源普查和监测评估,强化风电功率、太阳能光伏发电和电网安全运行气象服务。加强物流气象服务,开发物流气象服务系统,实现天气预报产品、路况信息实时共享,提供物流线路的观测预报预警信息。加强旅游景区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开展旅游景区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及特种景观气象预报服务技术的研究,建立信息收集与共享机制,整合加工与旅游安全相关的各类服务信息,完善智能化旅游气象服务系统, 将气象服务融入沧州“智慧旅游”。
(四)加强生态环境气象服务能力建设
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气象服务。加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的机理研究,建立气象条件对污染物扩散模型及重污染发生的气象指标体系,完善空气质量、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系统,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气象评估和城市气候承载力评估服务,提高大气污染防治决策服务能力。
加强空中云水资源开发利用,优化人工增雨(雪)防雹业务布局,加强地面人影作业设施建设,完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指挥 系统,升级作业装备,提高人工影响天气装备保障水平和作业能力。
(五)加强气象观测能力建设
加快气象观测系统建设。提高大气观测数据采集能力,发展网格化、立体化综合气象观测系统;优化天气观测网,实现对天气的立体化、广覆盖观测,重点提升垂直观测能力;完善区域气象灾害观测网布局,站点空间分辨率达到城区3 公里、平原10 公里,提高中小尺度突发灾害监测能力;建立部门间大气观测站网规划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类大气观测设施建设,提升农业、交通、水利、海洋、生态、环境、风能、太阳能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的气象观测能力;统筹应用社会观测资源,加强全社会气象数据收集和共享。
加强装备保障能力建设。进一步提升综合观测系统实时运行监控能力;基于物联网技术构建智能化的探测设备物流保障系统,探索观测设备的社会化保障机制,加强各类观测系统设备级质量控制,实现气象观测站实时运行率达95%,气象观测数据可用率达99%。
(六)加强预报预测能力建设
加强天气预报能力建设。以提高气象预报准确率和精细化水平为核心,建立无缝隙、精准化、智慧型的气象预报业务; 发展基于影响的预报和基于风险的预警业务,完善临近预警、短时预报、中短期预报业务体系;开展精细化气象要素预报业务,稳步提高 24 小时晴雨预报和气温预报准确率;完善灾害性天气监测和短时临近预报预警系统,提高灾害性天气分区预警准确率和预警时效。
加强气候预测能力建设。完善月、年预测业务体系,开展针对极端气候事件和灾害的发生时段、强度、持续时间的预测,逐步开展延伸期预报产品的解释和应用,提高气候预测水平和服务能力。
(七)加强气象信息化能力建设
升级改造全市气象主干通信网络,实现安全、高效、稳定运行。建设“云端部署、终端应用”的“云+端”的气象业务体系新格局;整合各类业务系统,推进气象业务体系向信息化、集约化、标准化方向发展;建立高标准的计算、存储、网络等基础设施资源池,提高计算、存储能力;发展“互联网+气象”,利用“大数据”技术,对气象及相关行业海量数据进行融合分析,实现气象数据跨部门、跨行业集约化共享应用;推进信息化运维体系建设,改造和整合现有运维监控系统及相关机制,实现基于业务流程的智能化、一体化的监控管理。
(八)加快基层台站基础设施改造
依法划定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编制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完善基层气象台站总体建设规划。加快基层气象台站业务用房及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步伐,建设基层综合气象业务平台、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和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平台,提高基层台站对气象现代化的基础支撑作用。
(九)加强科技和人才支撑能力建设
加强气象科技创新。以业务现代化急需的关键科技问题为导向,建立“订单式”科研立项和成果转化评价和业务准入机制;组建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在资料分析、预报预测、灾害评估、人工影响天气等领域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建立气象科技成果转化准入制度,加快科技成果应用。
加强气象人才队伍建设。以创新团队、局校合作等为平台,健全完善气象领军人才、骨干人才、高技能人才、管理人才队伍,建立引智机制,全面提高气象科技人才队伍素质。
四、重点气象工程
围绕河北省重大发展战略和沧州“五城”建设,特别是针对经济转型、生态文明建设、防灾减灾、绿色产业发展、清洁能源等重点领域,着眼气象事业发展重大任务,拟在“十三五”期间开展以下重点气象工程建设。
(一)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
围绕气象防灾减灾需求, 在沿海、城市、低洼区等气象灾害易发区域加密布设地面多要素区域气象站,对两要素区域气象站进行升级改造,在各县新建GNSS/MET水汽站、云高仪、降水天气现象仪等观测设备,建立覆盖全市,立体、连续、自动化的综合气象观测系统;在危化产业园区、雷电灾害多发区、人口密集区等区域布设大气电场仪等雷电监测设备,开展雷电灾害防御,做好气象保障;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完善气象灾害风险隐患点数据库,完成全市主要气象灾害风险精细化区划,建设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服务系统和灾害风险管理业务系统;升级气象灾害防御决策指挥和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完善市、县联动气象灾害防御指挥平台和决策气象服务系统,建设市、县两级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建设标准化气象灾害防御乡(镇)、社区和单位,在雷电多发区的医院、学校、旅游景区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防雷示范工程。
(二)精细化气象预报服务工程
围绕全面小康建设,建设时空分辨率基本满足气象服务需求的精细化预报系统,优化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和强对流天气短时临近预警系统;完善气象通信环境与计算机体系,对计算系统、存储系统、网络系统等基础设施进行升级改造;建设全媒体互动的公众气象服务产品制作与发布平台,实现公众气象服务发布的高频次、广覆盖;推进气象服务均等化,在农村、偏远地区等加强气象服务接收终端建设;建立并完善气象基础信息、生活气象指标数据库;建设城市观测系统,建立城市暴雨内涝风险预警与评估服务系统,优化城市供电、供暖等安全运行气象保障系统,完善城市气候服务系统和智慧城市气象服务系统;加大气象科普投入力度,建设多功能气象科普场馆和基层气象科普示范点;改进电视天气预报节目,开发针对性、服务性强的音视频服务产品,建设新媒体音视频素材采集和应用平台。
(三)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
围绕科学开发空中云水资源、防雹减灾、改善生态环境等需求,建成技术装备先进、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统筹集约、市县协调发展的沧州人工影响天气业务体系,新建X波段移动式多普勒双偏振雷达、全自动激光雨滴谱仪等观测设备,完善云水资源监测网;建设市级业务指挥系统、县级作业应用系统和跨区域联合作业系统,健全人影作业指挥体系;升级改造高射炮,更新和完善火箭作业系统,建设地面人工影响天气标准化作业点,建立市级人工增雨作业效果检验评估系统,优化人影作业体系。
(四)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及生态修复气象保障工程
围绕大气污染防治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需求,建设城市环境气象立体化观测系统,在沧州市区新建垂直大气气溶胶监测站、无人气候观测站、低空超声测风仪、微波辐射计、气溶胶激光雷达等监测设备,建设沧州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完善环境气象业务系统;建设沿海和湿地生态气象观测站,建设生态气象综合分析评价系统,完善生态气象服务体系。
(五)经济转型发展气象保障工程
围绕经济转型、结构调整、绿色产业发展对气象工作的需求,完善现代农业气象观测网,建设省级农业气象分中心,修订农业气象指标体系,完善农业气象服务体系,建立农业气象服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开展县级精细化农业气候区划;增加高速公路、高速铁路等气象观测站及实景监控,完善高速公路气象灾害预警和临近预报业务系统,创建物流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多元化的交通气象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建成适应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要求的交通气象服务体系;加强渤海新区海洋预警中心建设,建设海洋观测岸基站、高频地波雷达、潮位观测站、小型海上气象浮标观测站,完善渤海新区海区综合海洋观测系统,建设海洋气象实景观测系统,完善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预警系统,优化港口、航运、养殖等海洋气象服务系统,完善与海洋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海洋气象服务体系;建设全要素旅游气象观测站,针对景区开展精细化气象灾害预报预警系统建设,建立旅游气象综合服务系统;建设能源气象服务系统。
(六)气象“一流台站”建设工程
围绕实现气象现代化工作任务,加强基层气象台站基础设施建设,对业务支撑条件较差、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的气象台站进行升级改造,对气象探测环境不符合标准要求和难以长久保护的气象台站进行迁址建设。
五、保障措施
为保障“十三五”规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全面实现气象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提出以下政策措施建议: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落实
继续加强和完善气象部门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体制,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气象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目标责任,积极推动各项任务落实。建立本规划与市以及相关行业规划之间的衔接机制。建立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与动态修订机制,确保规划的落实与实施。
(二)明确事权划分,发挥资金效益
进一步完善气象双重计划财务体制,明确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把增强气象能力建设纳入各级财政预算。逐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投入为辅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重点工程项目管理,保障气象规划项目稳定运行,发挥投资效益。
(三)强化人才支撑,创新驱动发展
建设特色鲜明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组建重点领域的科技创新团队,重点实施一批重大科技项目;完善高层次人才、科研业务骨干、青年英才、高技能人才、管理人才梯队建设制度,加大人才培训力度,开展全员岗位培训,提高各类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
(四)健全法规体系,保障规划实施
继续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强气象法规建设,认真贯彻执行气象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气象工作的重要文件,依法加强探测环境和设施保护、预警信息传播、人工影响天气、雷电防护等工作的管理,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对气象事业规划的政策支持作用,为气象事业的发展提供优良的政策环境。
(五)全面深化改革,完善体制机制
全面深化气象服务体制、气象业务科技体制、气象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开放的新型气象服务体系、先进的现代气象业务体系、适应气象现代化的气象管理体系。
(六)加强党的建设,防控廉政风险
加强党建工作,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深入开展党员学习教育活动;加大文明单位创建力度,增强气象文化感召力和气象软实力。强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落实“两个责任”,扎实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加大巡查力度,深入开展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廉政风险防控。
附件:沧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表
附件:
沧州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重点工程项目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年限
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总投资(万元)
资金来源
预期效益
备注
省级投资
市级投资
县级投资
合计
16846.4
8183.4
3020
5643
一
气象灾害监测预警工程
全市
2016年 - 2020年
建设多要素区域气象站60个,大气电场仪14套。建成市、县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中心。完善气象灾害预警评估指挥和预警信息发布,建设气象灾害防御和科普示范乡(镇)10个、社区5个、单位3个,气象灾害避难场所示范工程5个,防雷示范工程9个。建设分灾种的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服务系统和灾害风险管理业务系统。
3802.4
3414.4
90
298
网格化、立体化综合观测系统趋于完善,气象灾害防御组织协调能力明显提升,气象灾害防御知识普及率和气象预警信息覆盖面大幅提高,公共安全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能力进一步强化,最大程度避免或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二
精细化气象预报服务工程
全市
2016年 - 2020年
完善气象通信环境与计算机体系,建设智慧城市气象服务系统。完善精细化预报预警体系,升级改造市、县级会商预报预警平台,建设“新一代精细化公众气象服务平台”、“气象影视节目的新媒体制作与发布平台”。 建设市级气象科普业务系统和基层示范工程,在市级和部分县(市)完成基层气象科普场馆建设。
835
175
450
210
增强气象业务的通讯保障与计算能力,提高气象精细化预报水平和针对性基础上的时效性,满足不同群体的收视需求,实现公众获取服务信息的便捷性,提升城乡公众生活质量。
三
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
全市
2016年 - 2020年
完善市级人工影响天气指挥中心建设,建立市县两级人影指挥系统;增建标准化固定作业点20个,更新流动火箭作业系统8套,建设市级跨区域联合作业系统,升级改造自动化高射炮和固定点火箭作业系统55套;布设移动X波段双偏振天气雷达,建设市级人工增雨作业效果检验评估系统;加强人影业务运行维持。
7691
1641
1875
4175
提高人工影响天气综合保障能力、协调指挥和科学作业水平,确保“十三五”期间每年平均增水3亿立方米以上,防雹作业保护面积达200万亩以上,有效提高人工影响天气在服务农业生产、缓解水资源紧缺、防灾减灾、保护生态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四
气候变化监测评估及生态修复气象保障工程
沧州市、渤海新区
2016年 - 2020年
建设城市环境气象立体化观测系统,在沧州市区新建垂直大气气溶胶监测站、无人气候观测站、低空超声测风仪、微波辐射计、气溶胶激光雷达各1套;完善环境气象业务系统,建设沧州大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预警服务系统;在渤海新区建设自动气象站1套,在南大港湿地建设生态气象梯度观测站1套。
691
291
400
0
可明显提升环境气象业务和大气污染事件的监测、预报预警能力,为政府部门大气污染防治调控、大气污染源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增强对沧州基本气候状态和各类生态环境信息的监测能力,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气候与气候变化分析与研究提供基础观测资料。
五
经济转型发展气象保障工程
全市
2016年 - 2020年
完善农业、海洋、交通、旅游、能源气象服务系统,建设农业小气候观测站6套;建设省级农业气象分中心1个;建设渤海新区海洋气象精细化预报预警系统,完善港口、航运、养殖等海洋气象服务系统;建设新媒体交通气象服务信息发布系统;建立旅游气象预报预警系统;优化风电、光伏、核能数值气象服务系统。
2007
1402
205
400
面向现代农业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直通式服务能力得到明显提升;交通气象服务体系适应京津冀交通一体化发展要求;海洋气象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旅游气象服务覆盖全市主要旅游景区;风电、太阳能、光伏发电、核电、电网安全运行气象服务能力得到进一步强化。
六
气象“一流台站”建设工程
全市
2016年 - 2020年
主要包括7个县级气象灾害防御中心建设、2个台站整体搬迁、 1个台站业务用房建设和1个台站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共计建设业务用房建筑面积1940平方米。
1820
1260
0
560
着力解决县级气象业务用房不足、基础配套设施不完善等实际问题,更好地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优质气象服务。
2025-01-2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30日
沧州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河北省道路运输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照行政区域划分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财政局、市场监督局、商务局、质监局、税务局、网信办、通信发展管理办、人社局、人民银行、信访局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经营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同级财政部门应将网约车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网约车鼓励使用新能源车辆和清洁能源。
网约车的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认为必要时可依法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管理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非本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应当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取得当地工商注册登记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本市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
(三)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监管信息交换平台。
(四)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六)在服务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有关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申请人为非本市企业法人的,还应提供在服务所在地设立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设立备案回执;
(四)办公场所地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级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五)、第(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
第七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网约车平台公司到期需要延续经营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延续经营申请。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批准换发经营许可证件。
第九条 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涉及增值电信业务,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公司,应当交回《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号牌且登记注册的5座和7座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卫星定位、应急报警等功能的车载设备。并接入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三)车辆自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到申请之日不超过3年,车辆的技术要求应当符合《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投保赔付额度不低于50万的第三者责任险及营运车辆相关商业保险。
(四)车辆计税价格应当高于我市同期上牌的巡游出租汽车计税价格。
燃油车辆、清洁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50毫米,排量不低于1.6L或1.4T;新能源车辆轴距不低于2600毫米。
(五)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六)车身颜色应为单一色调,不得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不得粘贴有色车膜。
(七)车辆属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并承诺由本人驾驶该申请车辆提供网约车服务,不得倒卖、转租、转借他人;
(八)平台公司自有车辆应为新能源车辆;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第十四条 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本人或受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安装车载设备。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合格的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申请人本人或受申请人委托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申请人所申请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平台公司代为办理的,需持申请人委托书)。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第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和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企业法人,可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并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网约车平台公司自有车辆的除外)。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等车载设备。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权期限自车辆在登记地车辆管理所首次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或60万公里。经营权期限内不得变更经营主体。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转让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收回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十八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有服务所在地户籍或取得服务所在地有效居住证;
(五)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核查,经考核合格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到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持外地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在本区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应参加本市区域科目考核,取得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到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持本地巡游车《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驾驶员,从事网约车运营,应参加本市区域科目考核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到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注册后方可从事网约车服务。
第二十条 网约车驾驶员在注册期内应当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继续教育由平台公司组织实施。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行为和权益保障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过程中因合并、分立产生新的经营主体的,应当重新申请经营许可。
网约车平台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办公场所等情形,应在10日内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其所提供的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建立车辆技术档案,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服务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备。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记录驾驶员、约车人在其服务平台发布的信息内容、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订单日志、上网日志、网上交易日志、行驶轨迹日志等数据并备份。
第二十四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社会公布确定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乘客投诉处理制度。
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并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接受本市物价部门监督,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签约驾驶员提供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用于运营。
第二十六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网约车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第二十八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投保承运人责任险,并建立先行赔付制度,出险后先行赔付,充分保障乘客及驾驶员权益。
第二十九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加强安全管理,落实运营、网络等安全防范措施,严格数据安全保护和管理,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风险能力,支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通过其服务平台以显著方式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等个人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进行告知。未经信息主体明示同意,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使用前述个人信息用于开展其他业务。
网约车平台公司采集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
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发生信息泄露后,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国家网络和信息安全有关规定,所采集的个人信息和生成的业务数据,应当在中国内地存储和使用,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上述信息和数据不得泄露。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发布与营运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主动采取有效措施过滤阻断有害信息传播,接受公安、网信等部门的监督。发现他人利用其网络服务平台传播有害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依法开展国家安全工作,防范、调查违法犯罪活动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协助。
第三十二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向服务所在地的税务部门依法纳税;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驾驶员拉载乘客过程中,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约车平台,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或使用未经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第三十三条 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应保证车载设备在运营过程中运行良好。
第三十四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经营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接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和指挥调度;按照规定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不得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件,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活动;
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经营;不得使用软件、设备等手段进行刷单、挑单、逃单、甩单、乱收费等作弊、违规行为。
(二)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作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不得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应主动出具统一制式出租汽车发票,并依法向本地税务部门纳税。
(三)不得驾驶网约车辆巡游揽客。
(四)按照乘客要求使用空调、音响等车辆设施设备;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不得运营中吸烟;发现乘客在车上的遗失物品,当及时归还。无法归还的,应当及时送交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公安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巡游车驾驶员从事网约叫车服务的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网络预约服务的相关规定;
(二)按计价器显示金额收费,主动出具出租汽车统一制式发票;
(三)不得超越经营许可范围驻地经营;
(四)不得在网络预约营运中,未经乘客允许载乘他人;
第三十六条 网约车驾驶员有下列行为的,乘客可拒付乘车费用,并进行举报投诉。
(一)驾驶员拒不出具当次有效专用发票的;
(二)对服务质量、行车路线、用车费用等不满的;
(三)网约车驾驶员拒绝乘客使用电子支付的;
(四)网约车驾驶员未通过平台私自揽客的。
第三十七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24小时服务投诉值班平台,公布服务监督电话,畅通网络投诉渠道,安排专职人员负责,解决乘客与驾驶员之间的矛盾争议。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投诉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网约车市场监管,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年对网约车辆及营运情况审验一次。审验内容包括从业人员违章经营记录档案、车辆技术档案、车载设备、车容车貌、保险缴纳等。
第四十条 市、县两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考核记分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考核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并建立以服务质量信誉为导向的管理制度,健全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档案。
平台公司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依法取消经营资格,收回经营权。
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不达标或经营过程中出现重大服务质量问题、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等情形的,应对其进行离岗培训,培训考核后仍不合格的依法取消从业资格,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网约车平台公司上报的驾驶员投诉信息,可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十一条 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劳动用工违法行为;
中国人民银行沧州市中心支行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规定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
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
发展改革委(物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规定对价格违法、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查处;
质监部门应定期对计程计时设备进行检测,依法查处网约车经营中的计量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交通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局、人社局、人民银行、税务局、市场监督局、质监局、网信办、通信发展管理办等部门应当建立信息互通、线上线下监管、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信用公示等联席制度。
第四十三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公安局、交通局、网信办等部门应当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出租汽车行业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依法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治安秩序与社会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有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规定行为的,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于印发之日起6个月后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实施之日起,有效期2年。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沧州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2025-01-27 | 沧州市人民政府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蔡继乐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17号
教育部宣传教育中心:
蔡继乐同志任教育部宣传教育中心副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1月14日
2025-01-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管理规定》解读(2022年10月13日应急管理部令第9号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激励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规定所称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应急管理部门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的人员。应急管理系统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地震工作机构、消防救援机构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根据依法授权或者委托履行应急管理行政执法职责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等组织,监督和保障有关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的,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条 监督和保障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循职权法定、权责一致、过罚相当、约束与激励并重、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做到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第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安排,梳理本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编制权责清单,将本部门依法承担的行政执法职责分解落实到所属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分解落实所属执法机构、执法岗位的执法职责,不得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同时,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部署组织开展有关专项治理,依法组织查处违法行为和举报的事故隐患。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统筹开展前述执法活动,确保对辖区内安全监管重点企业按照明确的时间周期固定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照权责清单,对行政许可和其他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权责事项,制定办事指南和运行流程图,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第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本部门的安排或者当事人的申请,在法定权限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履行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不得玩忽职守、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第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有关行政执法职责,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依法承担行政执法责任。第七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对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的案件不立案或者不及时立案的;(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或者未依照法定条件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对监督检查中已经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未依法予以处罚或者未依法采取处理措施的;(四)涂改、隐匿、伪造、偷换、故意损毁有关记录或者证据,妨碍作证,或者指使、支持、授意他人做伪证,或者以欺骗、利诱等方式调取证据的;(五)违法扩大查封、扣押范围,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间不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未依法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对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或者违法使用、损毁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六)违法实行检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给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损失的;(七)选择性执法或者滥用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行为明显不当或者行政执法结果明显不公正的;(八)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九)行政执法过程中违反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十)违法增设行政相对人义务,或者粗暴、野蛮执法或者故意刁难行政相对人的;(十一)截留、私分、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查封或者扣押的财物以及拍卖和依法处理所得款项的;(十二)对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十三)无正当理由超期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十四)接到事故报告信息不及时处置,或者弄虚作假、隐瞒真相、通风报信,干扰、阻碍事故调查处理的;(十五)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投诉举报不依法处理的;(十六)无法定依据、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十七)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十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msoplaintext"第八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干扰、妨碍、抗拒对其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二)打击报复申诉人、控告人、检举人或者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案件承办人员的;(三)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情形的;(四)违法或者不当执法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九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追究其行政执法责任:(一)能够主动、及时报告过错行为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避免损失、阻止危害后果发生或者挽回、消除不良影响的;(二)在调查核实过程中,能够配合调查核实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行政执法过错情况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问题,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追究有关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一)因行政执法依据不明确或者对有关事实和依据的理解认识不一致,致使行政执法行为出现偏差的,但故意违法的除外;(二)因行政相对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作出错误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三)依据检验、检测、鉴定、评价报告或者专家评审意见等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且已按照规定认真履行审查职责的;(四)行政相对人未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或者登记备案,在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前,应急管理部门未接到投诉举报或者由于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但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除外;(五)按照批准、备案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以及有关专项执法工作方案等检查计划已经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虽尚未进行监督检查,但未超过法定或者规定时限,行政相对人违法的;(六)因出现新的证据致使原认定事实、案件性质发生变化,或者因标准缺失、科学技术、监管手段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未能发现存在问题、无法定性的,但行政执法人员故意隐瞒或者因重大过失遗漏证据的除外;(七)对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者事故隐患已经依法立案查处、责令改正、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等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已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相对人拒不改正、违法启用查封扣押的设备设施或者仍违法生产经营的;(八)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相对人,已经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九)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难以克服的因素,导致未能依法履行职责的;(十)不当执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情形。第十一条 在推进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免予或者不予追究行政执法责任。但是,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线索,依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的程序予以调查和处理。第十三条 追究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责任,应当充分听取当事执法人员的意见,全面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为依据,综合考虑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以及执法人员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行政执法过错行为情节轻微、危害较小,且具有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形的,根据不同情况,可以予以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免予或者不予处分。第十四条 应急管理部门发现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涉嫌违反党纪或者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纪检监察机关和其他有权单位介入调查的,应急管理部门可以按照要求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法履职、是否存在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等问题,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论证并出具书面论证意见,作为有权机关、单位认定责任的参考。对同一行政执法过错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急管理部门不再重复处理。第十五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法定程序或者有碍执法公正的要求。对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单位领导干部及相关人员非法干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活动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其所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机关通报反映情况。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遭受不实举报、诬告陷害以及侮辱诽谤,致使名誉受到损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以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不良影响,维护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声誉,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本人或者其近亲属遭受恐吓威胁、滋事骚扰、攻击辱骂或者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其所在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当地公安机关并协助依法处置。第十七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为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执法装备、后勤保障等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其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第十八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专业培训,建立标准化制度化培训机制,提升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能力。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适应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人才能力提升行动,培养应急管理行政执法骨干人才。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评议考核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将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职尽责情况纳入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范围,有关考核标准、过程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强化考核结果分析运用,并将其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第二十条 对坚持原则、敢抓敢管、勇于探索、担当作为,在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急抢险救援等方面或者在行政执法改革创新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应急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09年7月25日公布、2013年8月29日第一次修正、2015年4月2日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规定》同时废止。
2025-01-27 | 保定市应急管理局
为切实有效提升基层执法效能,市场监管总局启动“1+N”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指南体系建设(即1个案件查办通用指南+N个办案指南),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近日首批制定发布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以下简称两个《指南》)。
《通用指南》对食品安全案件办理程序、规范和技巧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办案指南(一)》对“标签、说明书瑕疵”等6种基层常见轻微违法行为的特点、调查内容及技巧、案件定性及处罚等内容进行详细解读。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时,可以随时查询参考,提升执法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水平,实现“类案同罚”“过罚相当”的目标。基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以引述两个《指南》的内容进行说理,加强对经营主体的教育引导,更好地统筹执法力度和温度。
市场监管总局将以发布两个《指南》为契机,“手把手”为基层提供执法指导,推动实现全国市场监管食品安全领域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执法尺度“三个统一”。持续推动后续执法指南的制定出台,完善“1+N”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指南体系,切实加强对食品安全执法的指导,有效解决“类案不同罚”“过罚不当”等问题,进一步规范涉企执法行为,激发经营主体活力,更好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图读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查办通用指南》和《食品安全执法办案指南(一)》
2025-01-27 | 秦皇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秦皇岛市知识产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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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区和滨湖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衡水市2025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衡水市2025年省定民生工程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2025年在全市继续实施省定民生工程,具体方案如下。 一、棚户区改造工程。建成棚改安置房4个项目,共计1451套。(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改造城镇老旧小区2个。(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三、“四好农村路”提升工程。建设改造农村公路280公里。(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四、农村物流服务提升工程。加快推动农村现代物流体系建设,县级基本建成集客运、物流、旅游、商贸等多功能为一体的综合运输服务站,建设县乡村三级客货邮站点28个,开通客货邮合作线路4条。(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五、中小学生脊柱侧弯防控工程。组织开展全市70万中小学生脊柱侧弯筛查,加强与部门协调联动,组织脊柱健康知识宣传和技术培训,对脊柱侧弯学生开展自愿性干预治疗,保障中小学生脊柱健康。(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 六、孕妇产前基因免费筛查工程。为全市孕妇(含户籍人口和流动人口)免费提供无创产前基因筛查和耳聋基因筛查服务,在孕期开展唐氏综合征和听力障碍筛查、诊断和干预,实现目标人群应筛尽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七、就医购药便民服务工程。全市已开展预约诊疗服务的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预约挂号端口全部接入“河北智慧健康”平台,鼓励支持社会办医院接入平台,实现患者在手机端预约挂号一网通办。实现参保人到定点医药机构就医购药结算时,通过一次医保码展码即可完成医保和自费费用全部结算。(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疗保障局) 八、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支持300户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进行居家适老化改造,改善居家生活照料条件,提升居家养老生活品质。(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九、养老服务能力提升工程。培育标准化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8个、培育标准化街道区域养老服务中心1个。新增养老护理员持证人员160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社会救助扩围增效工程。对全市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实现“应保尽保、应救尽救”。(责任单位:市民政局) 十一、低保特困“两癌”患病妇女救助工程。对符合条件的农村和城镇低保、特困等“两癌”(宫颈癌和乳腺癌)患病妇女实施救助,救助名额由省妇联统筹确定。(责任单位:市妇联) 十二、“河北福嫂·燕赵家政”提质扩容工程。选树五星级“河北福嫂”21名,建立“河北福嫂”进京津基地6个,开展巾帼家政服务进社区(乡村)活动500场。(责任单位:市妇联、市发展改革委) 十三、义务教育学校扩容提质工程。完成新建、改扩建10所义务教育学校。(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十四、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改造农村卫生户厕11475座。(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十五、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提升工程。推进既有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的充电端口加装、车棚建设和视频监控安装,充电端口数和车辆数比例稳定达到1:5以上,充电端口的车棚和视频监控覆盖率不小于85%。(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加大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联合检查力度,预防和减少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单位:市消防救援支队) 十六、就业促进工程。创建规范化零工市场,择优推荐13家参评省级规范化零工市场;开展创业服务2万人次;失业人员再就业7223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文化惠民工程。组织开展文化进基层惠民演出1300场以上。(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十八、体育惠民工程。提升体育公园10个,建设城区街边球类场地8个,开展足球、篮球、乒乓球、广场舞、健步走比赛962场。(责任单位:市体育局) 十九、精准助残服务工程。全年为残疾儿童提供康复救助以及为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辅助器具适配、职业培训、就业、托养、助学、家庭无障碍改造、残疾评定补贴等服务11519人次。(责任单位:市残联) 二十、法律援助扩面提质工程。对重点人群提供无偿法律援助服务2808件,让重点人群享受到优质高效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工程实施过程中,市发展改革委牵头抓总,会同市有关单位定期协调调度,统筹推进各项工作。市有关单位强化业务指导,扎实推动民生工程有序实施。各县市区健全推进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抓好各项任务落实。相关任务目标力争于2025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12月底前高标准、高质量完成。相关解读文件链接:art_101_574837.html
2025-01-27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1-27
成文日期:2025-01-27
发文日期:2025-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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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关于开展2025年春风行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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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7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