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根据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统计数据,现将2018年1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8年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40起、死亡4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5起、死亡人数减少7人,分别降低11.11%和14.00%(见图1)。 2018年11月,全国有21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四川(5起、6人)、天津(4起、4人)、甘肃(3起、4人)、广东(3起、3人)、云南(3起、3人)、辽宁(2起、2人)、黑龙江(2起、2人)、江西(2起、2人)、山东(1起、2人)、广西(2起、2人)、海南(2起、2人)、重庆(2起、2人)、北京(1起、1人)、内蒙古(1起、1人)、江苏(1起、1人)、浙江(1起、1人)、福建(1起、1人)、河南(1起、1人)、湖北(1起、1人)、陕西(1起、1人)、新疆(1起、1人)。 2018年1-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98起、死亡80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55起、死亡人数增加47人,分别上升8.55%和6.24%(见图2、图3)。其中,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省(区、市)有江苏(88人)、广东(78人)、四川(59人)、安徽(45人)、重庆(45人)、黑龙江(30人)、浙江(30人)、河南(28人)、山东(27人)、福建(26人)、江西(25人)、贵州(25人)、甘肃(25人)、宁夏(24人)、湖北(23人)、上海(22人)、湖南(21人)。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8年11月,全国未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 2018年1-11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1起、死亡84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起、死亡人数减少2人,分别下降4.55%和2.33%。(见图4、图5) 三、较大及以上事故督办情况 截至2018年11月底,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规定,四川省成都市“1.29”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按要求报送事故调查报告及相关处罚文件,天津市“6.29”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按要求报送相关事故查处情况。 附件:1.2018年1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2.2018年1-11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2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12月10日8时许,汉中市南郑区圣桦国际城C区1期1-7#楼项目发生一起塔吊倒塌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朱金波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和《关于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核定工作的通知》(建住房[2009]101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了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天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57家企业的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请评审意见为待定的企业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左侧的“办事大厅”栏目,进入“受理发证信息查询”页面查询评审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19日至2019年1月2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2019年1月16日前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4524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申请晋升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3、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合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4、申请延续一级资质专家评审待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8日 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武俊东等101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白树杨等58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高峰等110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化月等43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梁国磊等4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武俊东等101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白树杨等58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李高峰等110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王化月等43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梁国磊等4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建筑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豫建〔2018〕208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5项证照实行电子化(详见附件)。请你厅做好数据对接工作,实现与我部证照数据互联互通。 附件: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发的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广东天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河南、福建、吉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在河南省实行现场专业人员技能人员电子化培训合格证书的请示》(豫建﹝2018﹞117号)、《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在福建省推行从业人员岗位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闽建人﹝2018﹞28号)、《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拟在吉林省内开展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吉建文﹝2018﹞113号)、《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全面推广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证书电子化的请示》(京建文﹝2018﹞141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市)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试点的电子化证书名称详见附件。 请你们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河南等省(市)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相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单位: 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化改革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支撑新时代工程建设高质量发展,适应工程建设“走出去”和国际化需要,现将《国际化工程建设规范标准体系表》(以下简称《体系表》,见附件)予以公布。 《体系表》由工程建设规范、术语标准、方法类和引领性标准项目构成。工程建设规范部分为全文强制的国家工程建设规范项目;有关行业和地方工程建设规范,可在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基础上补充、细化、提高。术语标准部分为推荐性国家标准项目;有关行业、地方和团体标准,可在推荐性国家标准基础上补充、完善。方法类和引领性标准部分为自愿采用的团体标准项目。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推荐性内容,可转化为团体标准,或根据产业发展需要将现行国家标准转为行业标准;今后发布的推荐性国家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性行业标准可适时转化。 《体系表》中工程建设规范和术语标准部分的项目相对固定,内容可适时提高完善;方法类和引领性标准部分的项目,可根据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动态调整更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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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1月9日(10个工作日,12月26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5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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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鼎越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等75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上海大通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等32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12月2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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