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商务部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05年第123号 【发布日期】2006-01-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04年7月16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商务部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05年9月29日发布初裁公告认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本案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商务部做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 经过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产业遭受了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1月16日起,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310000、38249090。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产品名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 英文名称:dimethyl cyclosiloxane或cyclic dimethyl siloxane 分子结构式:产品种类:有机硅中间体 产品描述: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是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以硅氧(Si-O)键为主链,硅原子上直接连接有机基的有机-无机化合物。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分子结构呈现环状,主要包括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以及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含量达到50%以上的无色透明或乳白色液体,可燃,无异味,不溶于水, 溶于苯等有机溶剂。 具体而言,被调查产品范围包括: 1、二甲基二氯硅烷水解物(简称水解物或水解料),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或者在此基础上再经过分离、裂解、精馏后制得的一种以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和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及或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及或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及或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的含量达到50%以上。 2、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再经过分离或者裂解、精馏工序制得的一种以D3、D4、D5、D6为主的混合物,其中(D4+D5)含量≥80%。 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3),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进行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4、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5),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D6),其是一种以二甲基二氯硅烷为主要原料,在经过水解合成工序制得的水解物基础上经过分离、精馏,或者是在水解物经过裂解后或在DMC基础上再分离、精馏后制得的有单独定义的化合物。 以上产品范围的描述并未改变立案公告中所述被调查产品的范围。 产品规格:根据最终加工程度的不同以及实际市场销售的规格,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包括水解料、二甲基硅氧烷 混合环体(DMC)、八甲基环四硅氧烷(D4)等。其中八甲基环四硅氧烷产品中主要成分D4的含量≥95.0%;二甲基硅氧烷混合环体(DMC)主要成分为D3(六甲基环三硅氧烷)、D4、D5(十甲基环五硅氧烷)、D6(十二甲基环六硅氧烷)等,其中(D4+D5)含量≥80%,可进一步精馏成D4;水解料为二甲基二氯硅烷直接水解后的混合物,其中环体(D3、D4、D5、D6)总含量≥50%,可进一步分离或者裂解、精馏成DMC或D4。 物理化学特征: 主要用途: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主要用于进行开环聚合成不同聚合度的硅油、硅橡胶和硅树脂等。这些聚合物进一步加工成制品广泛应用于建筑、电子、纺织、汽车、个人护理、食品、机械加工等各个领域,也有少量直接应用。 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一)日本公司 1、通用电气东芝有机硅有限公司(GE Toshiba Silicones Co., Ltd): 14% 2、其他日本公司 (All Others): 22% (二)美国公司 1、道康宁公司(Dow Corning Corporation): 13% 2、其它美国公司(All Others): 22% (三)英国公司 1、道康宁有限公司(Dow Corning Limited): 13% 2、其他英国公司(All Others): 22% (四)德国公司 1、瓦克化学有限责任公司(Wacker-Chemie GmbH):22% 2、其他德国公司(All Others): 2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 自2006年1月16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 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 对自2005年9月29日起至本决定公告之日止,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决定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商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和与之相应的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补征。 对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之日前,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不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 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 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06年1月16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复审 对于上述国家在调查期内未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 七、期中复审 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商务部书面申请期中复审。 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日本、美国、英国和德国的进口初级形态二甲基环体硅氧烷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2025-01-16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石家庄市商务局等 12 部门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关于推动服务贸易和数字贸易高质量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2025-01-15 | 石家庄市投资促进局
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公告 按照2025年度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要求,现将市场监管总局2025年度考录公务员面试资格复审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格复审形式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考生,本次资格复审采取线上审查的形式进行。入围面试的考生须将资格复审材料原件的电子扫描件或清晰彩照发送至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无需邮寄纸质材料。材料提交截止时间以短信形式通知,请考生注意查收。二、资格复审材料(一)面试确认材料 1.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填写《参加面试确认书》(附件1),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确认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 2.放弃面试的考生请填写《放弃面试声明》(附件2),本人签名后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电子邮件标题为“XXX放弃参加市场监管总局XX司局XX职位面试”。 3.逾期未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不再进入面试程序。未在规定时间内填写放弃声明,且因个人原因放弃面试的,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二)资格复审材料参加面试的考生请将以下材料与面试确认材料一并发送至指定电子邮箱。 1.本人身份证正反面。 2.学生证(应届毕业生)或工作证(社会在职人员)。 3.公共科目笔试准考证。 4.报名登记表(附件3,请如实、详细填写各项信息。个人学习、工作经历等时间必须连续,并注明各学习阶段是否在职学习,取得何种学历和学位;如有在市场监管总局借调、学习锻炼等相关经历须在工作经历一栏中注明)。 5.本(专)科、研究生各阶段学历、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外语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 6.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基层工作经历有关材料。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基层工作经历材料,并注明起止时间和工作地点;在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工作过的考生,需提供相应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保材料。“大学生村官”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县级及以上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材料;“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省级教育部门统一制作、教育部监制的“特岗教师”证书和服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鉴定表;“三支一扶”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各省“三支一扶”工作协调管理办公室出具的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服务证书;“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项目经历需提供由共青团中央统一制作的服务证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鉴定表。 7.报考职位有特定工作经历要求的(如“具备2年以上食品安全相关工作经历”),请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包括:工作鉴定(主要描述工作起止时间和主要内容,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部门章)、考核表、岗位说明书或可公开的工作内容文档(如项目合同书)等,可以证明工作经历和相应年限即可。8.考生按照身份类别(应届毕业生和社会在职人员),提供《报名推荐表》(附件4),待业人员无需提供。现工作单位与报名时填写单位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离职相关材料。9.一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jpg格式),须与办理报名确认手续时提供的照片一致,照片文件名为“姓名-报考职位”。三、相关要求1.我局面试具体时间将另行通知。 2.根据《公务员录用规定》第二十条,公务员考试报考者不得报考录用后即构成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所列情形的职位,也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担任领导成员的用人单位的职位。如进入面试考生有上述情况,应主动放弃面试。在公务员招录后续阶段发现考生有上述情况的,取消录用资格,并记入诚信档案。 3.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材料不全或主要信息不实,影响资格审查结果的,将取消面试资格并视情节轻重记入诚信档案。 4.考生网上报名时填报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如有变化,请在电子邮件正文中注明。 四、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010-82262190(电话) 010-82262165(传真)接电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0-5:30 电子邮箱:rssdphgzc@samr.gov.cn 附件:1.参加面试确认书 2.放弃面试声明 3.报名登记表 4.报名推荐表 市场监管总局人事司2025年1月15日
2025-01-15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刘培俊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5号
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
刘培俊同志任语言文字信息管理司司长,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1月3日
2025-0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王大泉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5〕4号
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党委:
王大泉同志任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主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5年1月3日
2025-0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届高校毕业生“寒假促就业暖心行动”的通知
教就业厅函〔20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为推动各地各高校充分利用寒假窗口期,进一步优化就业指导服务,全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尽早就业,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教就业〔2024〕5号)要求,教育部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2025届高校毕业生“寒假促就业暖心行动”。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就业服务不断线 寒假暖心促就业
二、活动时间
2025年1至2月
三、活动内容
(一)精准推送就业岗位信息。寒假期间,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https://www.ncss.cn/)将持续推出12场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线上专场招聘活动,各地各高校和分行业就业创业指导委员会要积极发动相关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参加。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实施“共建共享岗位精选计划”,推动“双一流”建设高校、“双高”高职学校与国家大学生就业服务平台共享更多岗位资源。各高校要结合书记、校(院)长和校(院)领导班子成员“访企拓岗”“访地拓岗”等,多渠道开拓汇集就业岗位资源。各地各高校要及时了解掌握毕业生求职进展和就业意愿,主动为毕业生推送就业岗位信息。
(二)精细做好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充分利用教育部“互联网+就业指导”公益直播课等资源,结合举办第二届全国大学生职业规划大赛等活动,从政策解读、简历制作、面试辅导、求职技能等方面,为毕业生提供有针对性的“云课堂”“云指导”。各高校要通过学校工作群组、就业管理平台等,为毕业生提供就业问题、就业手续“云咨询”“云办理”。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学校“一站式”学生社区服务功能,为寒假留校学生提供多样化的就业指导服务。各地各高校要结合毕业生求职就业需求,做好就业观念引导和心理疏导,帮助毕业生化解焦虑情绪,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保持平实之心积极主动求职就业。
(三)精心开展就业困难帮扶。寒假期间,教育部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宏志助航计划”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网络平台(https://hzzh.chsi.com.cn/)将持续推出线上培训课程。各地各高校要充分用好平台线上资源和各培训基地(高校),重点组织脱贫家庭、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等就业困难群体毕业生积极参加线上线下就业培训,帮助学生切实提高就业能力。各地各高校要按照“一人一档”“一人一策”要求,建立帮扶工作台账,通过家校联动、走访慰问、经济援助、岗位推荐等多种方式,用心用情做好“一对一”结对帮扶,帮助毕业生增强就业信心,提供便利支持,尽早实现就业。
(四)积极开展就业实习实践。各地各高校要抓住寒假毕业生离校返乡窗口期,积极组织毕业生到企事业单位、科技园区、实习基地、基层一线等参加实习实践、社会调研、志愿服务、职业培训等活动,帮助毕业生熟悉职场环境,了解岗位需求,拓宽就业渠道,增强就业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高校要把做好2025届高校毕业生“寒假促就业暖心行动”作为落实2025届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行动的重要举措,结合本地本校情况,精心谋划部署,细化工作方案,创造性地开展相关工作。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高校促就业工作的指导支持。各高校要坚持寒假就业服务不断线,安排专人值班,并采取多种服务方式,及时解答学生咨询,确保“暖心行动”取得实效。
(二)广泛动员宣传。各地各高校要认真做好“寒假促就业暖心行动”组织发动工作,并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广泛开展宣传,营造积极求职就业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高校开展“寒假促就业暖心行动”相关图片、视频、新闻报道等,请同步提供教育部高校学生司(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司)。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1月8日
2025-01-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已印发施行,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一、制定依据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信访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二、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设过程中和保修期内发生的工程质量投诉,适用本办法。(二)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省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批转、督办质量投诉事项。各市、雄安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质量投诉管理工作,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质量投诉事项,受理、处理本级质量投诉事项,批转下级机关质量投诉事项。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处理本级质量投诉,承办上级机关批转的质量投诉事项。(三)质量投诉事项受理转办应由本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及时核实,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发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受理告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发送《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说明理由;应由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质量投诉事项批转函》批转至下一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理,并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时上报处理结果。(四)质量投诉事项处理期限质量投诉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处理完毕。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处理完毕的,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处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五)质量投诉事项调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质量投诉事项后应确定具体承办人,承办人根据投诉人反映情况向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了解实际情况,必要时实地调查核实。对事实清楚、责任明确、能够确定处理意见的一般质量问题,由承办人责成质量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处理后应满足设计及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由相关质量责任单位进行验收。当质量投诉当事人存在分歧时,承办人应组织召开处理协调会,议定处理方案,形成《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协调会议纪要》。相关政策文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办法
2025-01-15 | 廊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15
成文日期:2025-01-15
发文日期:2025-01-15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2024年度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企业整改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15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的公告 根据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的配方研发、生产实际、临床应用和注册实践等情况,为优化产品注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等要求,按照《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全营养配方食品注册指南》,现予公告。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8日
2025-01-1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的公告《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已经2024年12月30日市场监管总局第3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医药企业防范商业贿赂风险合规指引 市场监管总局 2025年1月10日
2025-01-1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