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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75)
公示公告
市级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pdf
2025-01-13 | 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202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政府办公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高标准、多举措、全方位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成效。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  市政府机关党组始终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办公室工作的重中之重,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法治保障,扎实推进学法普法、政府立法、行政执法等工作,推动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市政府办公室主要负责同志切实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重点工作亲自谋划,重点环节亲自组织,重大问题亲自协调,多次召开市政府机关党组会议研究法治建设工作,解决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促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依法决策提供坚实基础,提高决策质量。  二、强化法治学习,持续提高法治素养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理论学习中心组的示范引领作用,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专题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党内法规条例等相关内容,带动引导全体党员干部增强法治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全面法治建设决策部署上来。先后组织市政府常务会、市政府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法7次,组织市政府机关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中学法6次,举办法治讲座3次,开展宪法法律知识测试、保密教育线上测试等活动5次。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借助干部网络学院、学法考试系统等平台,全覆盖深入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学习,不断提高全体干部职工学法守法用法意识。  三、坚持目标导向,严格依法依规决策  加强行政决策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依法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决策等法定程序,不断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压紧压实文风整治责任,对各级各部门精简文件工作实行全流程管理,切实担起精简文件、治理“文山”的责任。决策事项主动向社会征求意见,广听民意、善纳民智。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前置合法性审查制度,强化会议材料政治、法规、政策等审核把关,组织集体讨论审议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决策事项,严格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保障市政府依法科学决策。  四、完善工作机制,提升热线服务质量  聚焦企业群众关切,优化完善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办理机制,热线服务质效明显提升。畅通企业诉求渠道,设立民营企业投诉服务中心,办理涉企诉求3015件,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助力优化营商环境。建立领导定期接听热线电话工作制度、疑难问题协调机制、健全回访评价机制、“热线+部门”协调联动机制、“热线+纪委+司法+督查”督办落实机制等,推动职能部门靶向施策,源头解决问题。2024年接听办理群众来电来信94.47万余件次,召开专题协调会29次,下发督办单489件,高标准推动各类问题解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五、深化政务公开,提升政务服务能力  加强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及时转发和发布惠企利民政策等相关文件,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推动政策直达快享。通过衡水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各类政府文件37件,通过“衡水市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和“衡水微讯”公众号发布各类政务信息7100多条,进一步扩大政策解读范围,丰富解读方式。在市政府官网公布配套政策解读文件18件,围绕中央和地方出台的各项重大政策、政府工作报告、民生实事等工作,在“衡水微讯”等政务新媒体图文并茂进行解读,依法依规答复信息公开申请81件。充分运用“政务新媒体监测管理平台”系统,对全市534个政务新媒体账号进行24小时监管,发现问题第一时间向各责任单位发布预警提示,并责令限期整改,发布预警提示1132条。2024年共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83件,已全部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答复工作,答复率100%。  六、加大跟踪督办,做好建议提案办理  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加强与人大、政协沟通联系,力求做到精准办理、有效办理,确保办理质量和效果。创新办理方式,开展集中视察、开门办案等活动,现场沟通交流,共同探讨解决措施,增强办理工作的实效性。完善办理机制,注重办理实效,细化办理工作月度目标任务、方法程序、时限要求和重点督查事项等,高质量完成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交办工作。2024年办理代表建议213件、政协提案359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时办复率100%,答复函规范化率100%,代表、委员满意率100%。  七、坚持宣传引导,切实增强金融监管  突出重要节点,通过悬挂宣传标语、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公益广告片等举措,常态化推进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累计开展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360余场次,发放宣传材料30余万份,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市公安局对我市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了“双随机、一公开”现场执法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适时组织整改复查,防范经营风险。持续加强金融法治人才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专业水平,强化监管效能,积极探索地方金融管理领域可操作、可复制的执法工作经验。  2024年,市政府办公室虽然在法治政府建设方面取得一些成绩,但仍存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还需提升等不足。下一步,市政府办公室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一是加强普法教育,创新方式方法,切实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二是完善决策机制,加强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提升行政决策的质量和效率。三是提高行政效能,优化机制流程,提升政务公开透明化、办事服务便捷化、政民互动高效化水平,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5-01-13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政策法规
市级
一、《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的出台背景是什么2005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导游队伍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对导游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人才供给,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文化和旅游部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订,形成了《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二、修订工作主要依据有哪些此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入境旅游促进工作要求,做好与《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三、此次修订主要包含了哪些方面一是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实施主体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分别调整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名称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使体系逻辑更清晰,语言表述更规范。二是改进考核规则和方式。结合近年实践经验,《办法》明确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将考核组织频次制度化,便于广大导游做好职业规划。结合征求意见中“对中级、高级、特级导游的考核方式应更加多元”的建议,将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笔试调整为“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将特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论文答辩调整为“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增加“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表述,为后续丰富考核方式提供依据。三是加强高等级外语导游供给。导游等级考核重点在于考查导游服务能力水平,考虑到相关部门对于外语能力考核已有成熟认证体系,为解决不同导游等级之间语种数量不对齐的问题,导游等级不再对外语能力进行考核。修订后,导游的外语能力认定与导游等级考核相对独立,导游等级考核不再设置外语科目,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继续予以保留,从而加强高水平外语导游供给,提高入境旅游接待能力。四是优化激励晋升和鼓励措施。此前,导游参加全国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或参加在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的省级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后,可在1年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晋升导游等级。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激励晋升的条件,简化了办理程序,明确导游获得相应奖励表彰后,可在2年内直接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晋升等级。《办法》专门设置“鼓励措施”章节,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行业组织在鼓励支持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各地制定出台激励性措施提供政策依据,进一步增强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积极性。五是合理设置考核报名条件。《办法》参考国家标准《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4313-2017)设置了报名条件,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调整。鉴于近年来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一直同步举行,故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报名条件保持一致。特级导游考核为单独组织,故对其报名条件进行了单独设置。同时,充分考虑导游工作实际,将带团记录要求调整为符合相应天数或次数即可。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还将对带团记录管理进行优化,提高填报便利化水平,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做好填报工作。六是健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为切实维护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保障广大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权益,《办法》针对导游等级考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考生舞弊情形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设置了详细的处置条款。同时,明确了可以取消导游等级的有关条件,健全导游等级退出机制,强化了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求。《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2025-01-10 | 廊坊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库〔2024〕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完善政府绿色采购政策有关部署,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前期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基础上,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进一步扩大政策实施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自2025年1月1日起,在北京市朝阳区等101个市(市辖区)实施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具体城市名单见附件1)。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项目包括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以及旧城改造项目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含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鼓励各政策实施城市将其他政府投资项目纳入实施范围。    二、主要任务    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为目标,运用政府采购政策积极推广应用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大力发展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建设绿色建筑,形成支持建筑领域绿色低碳转型的长效机制,引领建材和建筑产业高质量发展,着力建设安全、舒适、绿色、智慧的好房子,打造宜居、绿色、低碳城市。    (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要求。各政策实施城市要严格执行《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以下简称《需求标准》,见附件2),按照《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项目实施指南的通知》(财办库〔2023〕52号)要求,在纳入政策实施范围项目的可研编制、设计与审查、政府采购、施工、检测、验收、第三方机构(预)评价全流程的相关活动中,落实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鼓励通过验收的项目申报绿色建筑标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示范作用。    (二)加强绿色建材采购管理。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使用的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必选类”的,应当全部采购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绿色建材;属于《需求标准》明确为“可选类”的,政策实施城市可结合自身区域位置、产业发展等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使用性价比高的绿色建材产品,选用种类应不低于建筑项目所涉及的建材种类的40%。各政策实施城市要探索实施对通用类绿色建材的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的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要积极推进绿色建材电子化采购交易,逐步将所有符合条件的绿色建材产品纳入电子平台交易,提高绿色建材采购效率和透明度。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出具所提供建材产品符合需求标准的证明性文件,包括国家统一推行的绿色建材产品认证证书,或符合需求标准的有效检测报告等。    (三)优先开展工程价款结算。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要提高工程价款结算比例,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工程价款的80%。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项目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部门职责。政策实施城市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形成政策合力。财政部门要组织采购人落实《需求标准》,指导集中采购机构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工作,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纳入政策实施范围的工程项目的监管,培育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和高品质绿色建筑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区域特点,因地制宜发展绿色建材产业,培育绿色建材骨干企业和重点产品。    (二)精心组织实施。省级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收到本通知后要及时转发至纳入政策实施范围城市的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切实加强工作指导。政策实施城市要根据政策要求,研究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明确各有关部门的责任分工,完善组织协调机制,积极总结工作经验,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确保扩大实施范围工作顺利推进,取得扎实成效。    (三)强化政策落实。财政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进一步加强政策指导,对部分城市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予以宣传推广。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探索建立激励评估机制,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有关地区和部门要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培训,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调动相关各方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附件:1.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政策实施城市名单           2.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2025年版)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4年12月31日
2025-0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行为,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机构)为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等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独立客观的原则,同时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和资质的从业人员,建立有效的利益冲突审查等风险控制制度。第四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不得有配合公司实施财务造假、欺诈发行、违规信息披露等违法违规行为,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根据工作量、所需资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并与发行人在合同中约定收费安排。第六条 证券公司从事保荐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 证券公司从事承销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综合评估项目成本等因素收取服务费用,不得按照发行规模递增收费比例。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可以按照工作进度分阶段收取服务费用,但是收费与否以及收费多少不得以审计结果或者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作为条件。第八条 律师事务所为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提供服务,应当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收费,并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等部门关于律师服务收费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 (一)在合同约定之外收取费用,或者以临时加价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二)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另行约定等方式规避监管收取服务费用,或者违反规定在不同业务之间调节收取服务费用; (三)违反规定入股,或者通过获取股票公开发行上市奖励费等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收费或者变相收费行为。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开发行上市结果为条件,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第十一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时,应当在所报送的招股说明书或者其他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详细列明各类中介服务收费标准、金额以及发行人付费安排等信息。第十二条 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沟通和协调配合,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加强监管;必要时可以采取联合现场检查等措施,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介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暂停从事相关业务1个月至1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发行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五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将中介机构遵守本规定的情况纳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第十六条 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给予发行人或者中介机构奖励的,应当追回,并由有关机关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十七条 中介机构为公司公开发行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提供服务的,参照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财政、司法行政等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
2025-01-10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本年度报告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由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全文由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行政复议及提起行政诉讼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等6部分组成。报告中所列数据的统计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如对本报告有任何疑问,请与衡水市市场监管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京华路315号;邮编:053000;电话:2362288) 。  一、总体情况  2024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实施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文件精神,我局成立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机关各科室、各分局和各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依申请公开制度、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等各类制度。通过完善工作机制,构建信息平台,保障了部门信息公开工作依法、及时、准确、有序地开展,为社会提供了便捷的信息公开服务。坚持“公正、公平、便民”的总体原则及“及时、准确”的总体要求,不断丰富公开内容,拓宽公开渠道,着力提升公开效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良好的效果。  (一)主动公开  目前,我局主要通过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http://scjgj.hengshui.gov.cn/)和“衡水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公开政府信息。结合工作实际,通过制作政务公开专栏、设立意见箱等多种形式,将《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目录》《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务信息公开指南》和各项行政办理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职责、办事程序、办事标准、办事时限、办事结果向社会广泛公开,不断加大政务公开宣传力度,在方便服务对象的同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2024年度,我局主动公开各类信息2180条,其中,领导信息1条,政策法规10条,通知公告29条,计划总结18条,行政处罚59条,行政许可1条,行政检查36条,财政预决算2条,局微信公众号公开信息2024条。  (二)依申请公开  2024年,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收到公开申请4件,已全部办结,均严格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办理和答复。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坚持信息公开审查发布制度,保障公开信息先审查后发布;二是按照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要求,认真梳理市场监管领域的标准目录,并按条目方式逐项细化分类,确保公开事项分类科学、名称规范、指向明确;三是及时做好相关栏目更新,做到有信息立即更新,注重时效性。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我局形成以政务公开网站为主体,官方微信公众号为辅助的“二位一体”政务信息公开体系,这些平台的良好运行,得到了各方好评,成为对外发布信息、服务社会公众重要平台。在政府网站上,我们从规范政务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入手,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栏目设置,努力提升平台建设水平。同时打造好微信公众号维护工作,并不断提升信息的更新率、准确率和用户满意度。  (五)监督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为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我局认真学习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执行信息发布审核机制、依申请公开审核机制,及时调整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信息发布需经过编辑人员编辑、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三道流程,确保信息发布质量。积极组织各级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开展政务公开工作培训,提升工作人员水平。不断加强药品等重点领域的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范畴,通过严考核,明奖惩,促进政务公开工作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信息内容   本年制发件数   本年废止件数   现行有效件数   规章   0   0   0   行政规范性文件   0   2   6   第二十条第(五)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许可   1   第二十条第(六)项   信息内容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行政处罚   59   行政强制   7   第二十条第(八)项   信息内容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行政事业性收费   0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申请人情况   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总计   商业   企业   科研   机构   社会公益组织   法律服务机构   其他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4   0    0    0    0   0    4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0   0   0    0    0    0   0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一)予以公开   4   0    0   0     0   0    4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0   0    0    0    0   0    0   (三)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   0   0   0   0   0   0   0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0   0   0   0   0   0   0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0   0   0   0   0   0   0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0   0   0   0   0   0   0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0   0   0   0   0   0   0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0   0   0   0   0   0   0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0   0   0   0   0   0   0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0   0   0   0   0   0   0   (四)无法提供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0   0   0   0   0   0   0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0   0   0   0   0   0   0   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0   0   0   0   0   0   0   (五)不予处理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0   0   0   0   0   0   0   2.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0   0   0   0   0   0   0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0   0   0   0   0   0   0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0   0   0   0   0   0   0   (六)其他处理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缴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0   0   0   0   0   0   0   3.其他    0   0    0    0    0    0   0   (七)总计   4   0    0   0     0   0    4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0   0   0   0   0   0   0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结果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复议后起诉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结果 维持   结果 纠正   其他 结果   尚未 审结   总计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0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一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有待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目标考核机制有待进一步健全。二是网站栏目设计有待进一步改进,以利于群众更加便捷查找政府信息。三是宣传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大,持续提升各单位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认识,解决部分栏目内容更新不及时、信息内容与公众的需求存在差距等问题。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无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0日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pdf
2025-01-10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现场审查验收,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饶阳县力润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宋汉光,厂址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经济开发区沱阳西环大道东侧3号,定点屠宰代码A11080403)的生猪屠宰厂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现批准其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准予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特此批复。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2025-01-10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衡水市农业农村局:  按照《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河北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经现场审查验收,征求省农业农村厅意见,安平县老家食品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郑建栋,厂址河北省衡水市安平县郑家庄村东北,定点屠宰代码A11080804)的生猪屠宰厂建设项目,符合相应条件,现批准其为我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准予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  特此批复。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0日
2025-01-10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办库〔2024〕2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知识产权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知识产权局,党中央有关部门办公厅(室),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全国政协办公厅秘书局,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各民主党派中央办公厅,有关人民团体办公厅(室):    为贯彻落实《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有关要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国办发〔2024〕33号)和《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国办发〔2023〕37号)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供采购人参考使用。    各有关方面对本需求标准的意见建议,请通过czbgkszfcgglc@163.com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    财政部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4年12月26日    
2025-0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一、出台背景   2005年,原国家旅游局发布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对加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工作,提高导游队伍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旅游市场快速发展,对导游职业能力和服务水平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导游队伍建设,优化导游人才供给,提升旅游服务质量,文化和旅游部对《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作出修订,形成了《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修订工作开展的主要依据有哪些   此次修订工作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结合入境旅游促进工作要求,做好与《导游管理办法》《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有效衔接。   三、主要从哪些方面作出了修订   一是完善章节结构并规范表述。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将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实施主体由“全国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委员会”“省级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办公室”分别调整为“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名称调整为《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使体系逻辑更清晰,语言表述更规范。   二是改进考核规则和方式。结合近年实践经验,《办法》明确每2年组织一次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每4年组织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将考核组织频次制度化,便于广大导游做好职业规划。结合征求意见中“对中级、高级、特级导游的考核方式应更加多元”的建议,将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笔试调整为“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将特级导游等级考核方式从论文答辩调整为“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增加“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表述,为后续丰富考核方式提供依据。   三是加强高等级外语导游供给。导游等级考核重点在于考查导游服务能力水平,考虑到相关部门对于外语能力考核已有成熟认证体系,为解决不同导游等级之间语种数量不对齐的问题,导游等级不再对外语能力进行考核。修订后,导游的外语能力认定与导游等级考核相对独立,导游等级考核不再设置外语科目,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继续予以保留,从而加强高水平外语导游供给,提高入境旅游接待能力。   四是优化激励晋升和鼓励措施。此前,导游参加全国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或参加在文化和旅游部备案的省级导游大赛取得最佳名次后,可在1年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晋升导游等级。结合征求意见情况,《办法》进一步放宽了激励晋升的条件,简化了办理程序,明确导游获得相应奖励表彰后,可在2年内直接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晋升等级。《办法》专门设置“鼓励措施”章节,明确了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旅行社、行业组织在鼓励支持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方面应尽的责任和义务,为各地制定出台激励性措施提供政策依据,进一步增强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积极性。   五是合理设置考核报名条件。《办法》参考国家标准《导游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4313-2017)设置了报名条件,并根据征求意见情况进行了调整。鉴于近年来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一直同步举行,故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报名条件保持一致。特级导游考核为单独组织,故对其报名条件进行了单独设置。同时,充分考虑导游工作实际,将带团记录要求调整为符合相应天数或次数即可。下一步,文化和旅游部还将对带团记录管理进行优化,提高填报便利化水平,督促旅行社依法依规做好填报工作。   六是健全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为切实维护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权威性、公平性,保障广大导游参加等级考核的权益,《办法》针对导游等级考核过程中可能存在的考生舞弊情形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设置了详细的处置条款。同时,明确了可以取消导游等级的有关条件,健全导游等级退出机制,强化了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要求。   相关链接:《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 附件:
2025-0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