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1号公布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12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导游队伍建设,提高导游综合素质和职业技能,促进导游服务水平提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游等级的考核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导游等级分为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四个等级。
第四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掌握从事导游职业所需的知识和能力。
第五条 导游等级考核工作遵循自愿申报、逐级晋升、科学规范和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国导游等级考核工作。
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统一要求,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导游等级考核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核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取得导游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依法申请取得导游证后,即获得初级导游等级。
中级、高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或者激励晋升的方式获得。
特级导游等级通过考核的方式获得。
第八条 导游等级考核的形式包括笔试、面试、论文答辩等。
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笔试形式,每2年开展一次;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原则上采取论文答辩形式,每4年开展一次。根据需要,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面试形式,特级导游等级考核可以增加笔试形式。
第九条 导游等级考核的科目和内容主要包括:
(一)中级导游为导游专题知识和中国语言文学知识等;
(二)高级导游为综合案例分析和导游词创作等;
(三)特级导游为导游词创作和导游相关专业论文等。
第三章 考核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参加中级、高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上一个导游等级满2年,2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二)申请参加特级导游等级考核的,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高级导游等级满3年,3年内在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的带团记录不少于25次或者90天;
(三)2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罚款以上处罚,未被认定为文化和旅游市场失信主体。
第十一条 导游等级考核包括申请、资格审核、考试或者答辩考核、成绩发布等程序,具体要求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二条 初级、中级导游在获得下列表彰奖励2年内,可以通过激励晋升的方式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多次获得或者同时获得多项表彰奖励的,只晋升一次导游等级:
(一)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全国导游大赛一、二、三等奖;
(二)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组织的省级导游大赛一等奖;
(三)省级以上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青年岗位能手、三八红旗手、巾帼建功标兵;
(四)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符合激励晋升的情况。
第十三条 获得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表彰奖励的导游,可以向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晋升一个导游等级;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作出晋升决定后,应当报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十二条第四项激励晋升情况的导游,可以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晋升申请。
第十四条 导游等级证书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委托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发放,其样式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导游等级考核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依法妥善处理导游等级考核相关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 申请参加导游等级考核的人员,对本人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结果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向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复核,并通过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将复核结果告知复核申请人。考核结果复核仅限于复核是否存在分数错登、错加,不再重新评阅申请人参加考核的内容,复核后的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导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次和下次考核资格,已经取得的成绩无效,相关违纪行为计入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导游个人信用信息记录:
(一)在考核中提供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剽窃他人研究成果、论文等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核的;
(三)在考核现场作弊、协助他人作弊、串通作弊或者参与有组织作弊的;
(四)在考核现场不遵守考场纪律或者严重影响考场秩序的;
(五)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导游被吊销、撤销导游证的,获得的导游等级自然取消。
导游激励晋升等级所依据的表彰奖励被取消的,获得的导游等级相应取消。
第十九条 监考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导游等级考核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有关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停止其相关工作,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鼓励措施
第二十条 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不断完善导游等级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等级;加强外语导游人才培养,外语导游晋升等级后,已取得的导游语种予以保留。
第二十一条 鼓励县级以上地方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推动将高级、特级导游纳入人才引进政策范围,在人才培养、行业培训、表彰奖励等工作中对中级以上导游给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旅行社制定实施与导游等级相匹配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激励导游提升导游等级。
第二十三条 鼓励相关旅游行业组织制定激励措施,引导导游提升导游等级,提高服务水平。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导游人员等级考核评定管理办法(试行)》《导游奖励晋升和加分备案办理程序》同时废止。
相关链接:
《导游等级考核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1-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2024年12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8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一、《应急预案》的起草背景依据是什么?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网约车、共享单车、疫情及出行方式多样化等诸多因素叠加影响,出租车从业人员收入下降,出租车行业稳定成为全国普遍性问题。为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工作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二、编制《应急预案》的目标任务是什么?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建设,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三、《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应急预案》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详细阐述了《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分级标准、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了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会商机制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第三章预警机制,阐述了预警级别、预警信息收集、预警发布和预警行动的具体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阐述了信息报送、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第五章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和总结等要求。第六章保障机制明确了信息保障、人员保障、培训保障的具体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了预案管理与更新、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四、《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我内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1-08 | 廊坊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4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廊坊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2024〕8号,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现就相关内容进行如下解读:一、《应急预案》的起草背景依据是什么?近年来,受国家宏观经济形势、网约车、共享单车、疫情及出行方式多样化等诸多因素叠加影响,出租车从业人员收入下降,出租车行业稳定成为全国普遍性问题。为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信访工作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二、编制《应急预案》的目标任务是什么?进一步规范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处置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推进应急处置工作的科学化、法治化、制度化建设,降低事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切实维护全市出租汽车行业稳定。三、《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应急预案》共分为七章,主要内容为:第一章总则,详细阐述了《预案》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分级标准、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明确了应急处置领导机构、组织体系、办事机构、会商机制和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第三章预警机制,阐述了预警级别、预警信息收集、预警发布和预警行动的具体措施。第四章应急处置,阐述了信息报送、应急响应、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第五章后期处置,包括善后处置、调查和总结等要求。第六章保障机制明确了信息保障、人员保障、培训保障的具体要求。第七章附则明确了预案管理与更新、解释部门、预案实施时间等内容。四、《应急预案》的适用范围是什么?本预案适用于指导、预防和处置我内范围内的出租汽车行业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性突发事件。 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出租汽车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1-08 | 廊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件标题: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发布机构:河北省财政厅发文字号:冀财采〔2024〕19号发布时间:2024年12月26日有效性:有效请下载附件: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pdf政策解读:《河北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解读
2025-01-08 | 唐山市财政局
唐发改能源〔2026〕28号关于印发《唐山市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指南(暂行)》的通知行》(1).pdf
2025-01-08 |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1-08
成文日期:2025-01-08
发文日期:2025-01-08
有效性:
名称:解读丨《国际客运航权市场准入和配置规则》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08
成文日期:2025-01-08
发文日期:2025-01-08
有效性:
名称:关于民航专业工程资质核查部分追加核定不达标企业整改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8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国市监认证发〔2024〕124号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发〔2024〕85号),经自愿申报和专家技术评审,现公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见附件)。各试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依据试点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持续完善工作机制和配套政策,及时总结试点工作的有效做法和典型案例,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为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在全国范围推广应用积累经验。附件: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4年12月31日(此件公开发布)附件 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名单序号省(自治区、直辖市)试点产品区域1北京市电子电器(计算机)海淀区2天津市光伏产品滨海新区、北辰区木制品北辰区3河北省钢铁唐山市、邯郸市纺织品保定市(高阳县)4山西省钢铁(法兰)忻州市5内蒙古自治区纺织品(山羊绒产品)鄂尔多斯市、赤峰市、阿拉善盟电解铝通辽市6辽宁省钢铁(菱镁制品)营口市、鞍山市、丹东市、抚顺市7上海市钢铁宝山区电子电器(电机)闵行区8江苏省锂电池常州市光伏产品盐城市9浙江省纺织品绍兴市、温州市(苍南县)木制品湖州市10安徽省锂电池合肥市光伏产品合肥市、滁州市11福建省锂电池宁德市纺织品泉州市(晋江市)12江西省锂电池宜春市13山东省轮胎以东营市、威海市为主导,联合青岛市、烟台市、济宁市、枣庄市电解铝滨州市、聊城市、烟台市、潍坊市14河南省电子电器(防爆电气、电机)南阳市15湖北省锂电池荆门市16湖南省钢铁(粗钢)湘潭市钢铁(轧辊)株洲市17广东省锂电池深圳市、广州市、佛山市、东莞市、肇庆市、汕头市电子电器(空调)佛山市18广西壮族自治区电解铝百色市19重庆市电子电器(笔记本电脑)璧山区、高新区20四川省光伏产品成都市电子电器(新型显示)成都市21贵州省锂电池贵安新区轮胎贵阳市22云南省电解铝昆明市磷铵昆明市23甘肃省锂电池(铜箔产品)兰州市光伏产品酒泉市2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泥银川市2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电子电器(变压器)昌吉回族自治州
2025-01-07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关于对2024年秦皇岛市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提前退休通过人员的公示
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4年度全省企业职工因病提前退休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4〕189号)相关规定,现对2024年申请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通过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自2025年1月7日至1月15日。公示期间如对通过人员有异议,可以进行电话反应。
监督举报电话:
养老保险科电话:3262628
驻局纪检工作组:3262897
2024年秦皇岛市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公负伤)提前退休通过人员公示名单
2025-01-07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周天明同志试用期满正式任职的通知
教党任〔2024〕318号
国家开放大学党委:
周天明同志任国家开放大学副校长,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经研究决定正式任职。
中共教育部党组
2024年12月25日
2025-0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