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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75)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2024年度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政府网站工作年度报告.pdf
2025-01-07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01-07 成文日期:2025-01-07 发文日期:2025-01-07 有效性: 名称:关于公布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部分追加企业核定结论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运输司 发文日期:2025-01-07 成文日期:2025-01-07 发文日期:2025-01-07 有效性: 名称:国际航线审批结果公开(C2024012)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01-0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相关链接:旅游行业标准 LB/T 089-2024 红色旅游融合发展区等级划分 附件:
2025-01-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
公示公告
市级
为明确今后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发展路径和重点工作,加快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2024年12月23日,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廊坊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以下简称《规划》)。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一、出台该《规划》的背景是什么?2023年6月,倪岳峰书记在全省电子信息产业座谈会上的讲话指出,“今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亲临河北视察,发表重要讲话,做出重要指示,为我们做好工作提供了政治引领和科学的行动指南。总书记在这次视察中,就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提出了重要要求,为我们带来新的重大机遇……要优化区域发展重点,石家庄、廊坊要把电子信息产业作为重点,瞄准通信设备、半导体、新型显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产业持续发力,率先突破千亿产值”。同年6月29日,时任廊坊市人民政府市长李国勇主持召开全市电子信息产业重点企业座谈会,明确提出为加快发展我市电子信息产业,要委托国内高水平咨询机构为我市编制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省、市领导要求,深入分析我市电子信息产业结构、优势短板、产业发展趋势,明确今后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发展路径和重点工作,并以此作为全市2024年-2030年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实现对廊坊电子信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科学引导,形成了本《规划》。二、《规划》主要内容有哪些?《规划》主要包括5个方面内容:(一)基础与条件。主要包括发展基础、存在问题和面临机遇。从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数字化转型三方面阐述当前产业发展形势,总结了我市电子信息产业整体情况,提出了产业链发展水平不高、企业发展层次相对较低、产业资源要素支撑不强等三方面不足。(二)总体思路。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定位和目标。以“龙头带动、区域协同、集聚资源、重点突破”为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市2025年和2030年两个阶段,产业发展规模目标和发展格局等内容。(三)空间布局。主要包括总体空间布局和区域产业布局。总体上,依托产业基础及区位优势,打造“两带三组团”产业空间布局(“两带”:新型显示产业发展带和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带,“三组团”:北三县组团、中部城区组团和南三县组团);区域上,发挥园区产业基础优势,提出了产业园区重点布局,引导电子信息产业企业向国家级和省级园区集聚发展。(四)发展方向。主要包括优先推动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提质发展、大力补链延链促进光电产业发展壮大、以市场应用引领挖掘终端产业潜力三个方向。(五)重点任务。主要包括全面优化发展环境、推动产业补短锻长、建设企业成长矩阵、推动集群集聚发展、构建产业正面形象、落实规划保障措施六项任务。三、突出的我市特色是什么?《规划》在编制过程中,充分结合了我市独特区位优势和产业基础,牢牢把握京津冀协同发展等战略机遇,以提升电子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为目标,夯实基础、优化存量、培育增量,改造升级传统产业,巩固提升优势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完善电子信息产业生态与空间布局,推动京津冀产业协同发展,扩大开放合作,吸引优质资源汇聚,形成特色鲜明的产业体系,为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四、《规划》出台的意义是什么?《规划》立足我市电子信息产业基础,聚焦特色领域,高位推动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在产业规模、产业集聚、企业实力、创新能力等方面大幅提升,指导我市实现电子信息产业综合实力新跨越,形成“两带三组团”协同发展的电子信息产业格局,打造京津冀区域具有较强影响力的电子信息产业集群,构建廊坊特色新名片。相关政策文件: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划(2024—2030年)的通知
2025-01-06 | 廊坊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计量人才改革工作的通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为落实中央区域协调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第二批改革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市场监管总局决定组织开展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计量人才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创新引领、坚持统筹协同、坚持系统集成、坚持底线思维,充分激发计量人才活力,破除制约计量人才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加快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设提供必要的计量人才支撑。二、范围和措施此次改革范围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包括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具体改革措施为:(一)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参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为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企业技术人员提供注册渠道,满足企业对注册计量师注册的实际需求。(二)扩大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跨区域互认范围在二级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跨区域互认基础上,将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跨区域互认范围扩大至一级注册计量师。对注册计量师取得的计量专业项目考核合格证或原计量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计量检定员证书也同步进行跨区域互认。三、保障措施(一)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要完善政府引导、行业自治、企业自愿参与的工作机制,扎实做好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工作。要共同确定与计量相关的学协会(以下称指定实施机构)作为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实施机构,强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管约束,加强对获得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人员和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要有效控制廉政风险,指定实施机构不得收取或变相向企业收取注册费用,注册对象范围要面向社会放开,不能仅限于注册实施机构的会员单位。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名称为“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二)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要精心组织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跨区域互认,统一平台、标准和政策,确保示范区内注册计量师在专业知识、技能水平等评价标准上保持一致。要加强沟通合作,增进信息互通和资源共享,简化互认程序,优化服务流程,方便注册计量师跨区域接受查验和办理互认手续。要强化对注册计量师执业行为的全过程监管,在扩大互认范围的同时确保注册计量师队伍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三)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抓紧推进改革,确保改革成效。请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牵头,会同江苏省、浙江省市场监管局,联合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共同形成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和注册计量师注册资质互认工作指南,包括工作流程、相关证书和表格等,于2025年1月26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经同意后再正式实施。改革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4年12月30日
2025-01-0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委),中国计量协会:为深入贯彻落实《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充分发挥计量人员在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加强企业计量人才队伍建设,在总结重庆市、四川省试点的基础上,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在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和中国计量协会扩大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改革试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试点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在现有法律法规框架下,参照《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注册计量师注册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积极开展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服务试点,为充分发挥计量职能和技术优势帮扶企业发展,强化企业计量创新能力建设,完善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提供实践经验。同时,请试点单位结合注册计量师注册工作,充分发挥计量人才的技术引领作用,探索建立计量人才支撑企业产品创新和高质量发展的方法路径。二、试点期到2025年12月31日,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委)和中国计量协会要深入研究、周密制定试点具体实施工作方案,形成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工作指南,包括工作流程、相关证书和表格等,于2025年2月20日前报送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经同意后再正式实施。三、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委)和中国计量协会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政府引导、行业自治、企业自愿参与的工作机制,督促企业注册计量师实施机构严格遵守计量、人力资源管理、财务、审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推进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试点工作合法合规、可持续发展,强化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行为监管,为满足企业计量需求,促进企业计量人才作用有效发挥,完善企业计量体系,提升企业计量能力提供计量人才政策供给。四、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委)要在本行政区域内确定与计量相关的学协会作为企业注册计量师自愿注册试点实施机构,同时强化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监管约束,加强对获得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人员和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避免出现只“放”不“管”。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委)指定试点实施机构和中国计量协会要有效控制廉政风险,不得收取或变相向企业收取注册费用,注册对象范围要面向社会放开,不能仅限于注册实施机构的会员单位。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书名称为“企业注册计量师注册证”。五、天津市、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黑龙江省、山东省、河南省、甘肃省市场监管局(委)和中国计量协会要尽快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风险机制,及时加强试点政策解读,注重舆论引导,及时解决注册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实施中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市场监管总局请示报告。市场监管总局      2024年12月18日    
2025-01-0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国卫科教专项便函〔2023〕18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强化科技创新对卫生健康的支撑作用,依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科技创新2030-“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疾病防治研究”重大项目(下文简称“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定向委托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拟安排中央财政经费约0.3亿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申报,申报项目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每个研究方向支持1项项目;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项目可下设一定数量课题;原则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类项目下设课题不超过4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临床研究类项目应由医疗机构组织申报,下设课题不超过6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5家;政策与管理类研究项目下设课题不超过6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2.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开展集成攻关。鼓励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3.项目申报评审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申报书。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项目牵头申报单位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课题参与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专业机构受理正式申报书并组织论证。专业机构对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论证后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注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不限年龄。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本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参与本重大项目“十四五”实施计划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申报。 5.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超过2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6.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分项目实施联合限项。对于本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7.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获批延期后执行期)到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8.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聘用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9.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10.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 四、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8:00至2024年2月1日16:00。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相关材料经专业机构形式审查后组织论证。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2月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业务咨询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010-88387329。   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申报指南材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2023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5-01-06 |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国卫科教专项便函〔2023〕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十四五”国民健康规划》,强化科技创新对卫生健康的支撑作用,依据《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组织实施管理暂行规定》,根据科技创新2030-“癌症、心脑血管、呼吸和代谢性疾病防治研究”重大项目(下文简称“重大项目”)实施方案的部署,按照《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的相关要求,现将2023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拟安排中央财政经费概算约8.2亿(基础前沿约1.97亿、临床研究约5.3亿、其他约0.93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按照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一、项目组织申报工作流程 1.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为单元整体申报,申报项目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除特殊说明外,每个研究方向支持1项项目;项目设1名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项目可下设一定数量课题;原则上基础研究与前沿技术类项目下设课题不超过4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6家;临床研究类项目应由医疗机构组织申报,下设课题不超过6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5家;政策与管理类研究项目下设课题不超过6个,项目参与单位总数不超过10家;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2.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指南任务,开展集成攻关。鼓励女性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承担任务。 3.项目申报评审包括预申报、正式申报两轮(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项目除外)。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预申报。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以下简称“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以内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 预申报书应包括相关协议和承诺。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应与所有课题申报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牵头申报单位、课题申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课题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项目牵头申报单位及所有参与单位要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杜绝夸大不实,甚至弄虚作假。 预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受理项目预申报书并组织首轮评审。为确保合理的竞争度,对于公开竞争的项目,若申报团队数量不多于拟支持的项目数量,该指南方向不启动后续项目评审立项程序,择期重新研究发布指南。专业机构组织形式审查,并根据申报情况开展首轮评审工作。首轮评审不需要项目负责人进行答辩。根据专家的评审结果,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答辩评审。对于未进入答辩评审的申报项目,及时将评审结果反馈项目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正式申报。申报单位在接到专业机构关于进入答辩评审的通知后,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项目正式申报书。受理时间为30天。 专业机构受理正式申报书并组织答辩评审。专业机构对进入答辩评审的项目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网络视频答辩。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4.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项目根据指南申报要求,直接进入正式申报。项目申报单位通过国科管系统填写并提交正式申报书。从指南发布日到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50天。正式申报书须经相关单位推荐。各推荐单位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报材料审核把关,按时将推荐项目通过国科管系统统一报送。 专业机构对受理的正式申报书进行形式审查、组织评审,并根据专家评议情况择优立项。 二、组织申报的推荐单位 1.国务院相关部门的科技主管司局;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厅(委、局)、卫生健康委。 各推荐单位应在本单位职能和业务范围内推荐,并对所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等负责。推荐单位名单在国科管系统上公开发布。 三、申报资格要求 1.项目申报单位和参与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机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单位,注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前,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国家机关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参与单位以及项目团队成员诚信状况良好,无在惩戒执行期内的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和相关社会领域信用“黑名单”记录。 申报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能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课题)负责人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原则上不超过60周岁(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保证充足的工作时间。 3.项目(课题)负责人原则上应为该项目(课题)主体研究思路的提出者和实际主持研究的科研人员。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及港澳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包括行使科技计划管理职能的其他人员)不得申报项目(课题)。 4.本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限申报1个项目(课题);参与本重大项目“十四五”实施计划或本年度项目指南编制的专家,原则上不能参与申报。 5.项目(课题)负责人、项目骨干的申报项目(课题)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在研项目(课题)总数不超过2个;中央财政专项资金预算不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项目和“战略性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港澳台项目,不在限项范围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的在研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项目骨干不得因申报新项目而退出在研项目;退出项目研发团队后,在原项目执行期内原则上不得牵头或参与申报新的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 6.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部分项目实施联合查重。对于本重大项目的项目(课题)负责人,需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限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基础科学中心项目(限学术带头人和骨干成员)、国家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限部门推荐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具有高级职称的主要参与者)实施联合限项,科研人员同期申报和在研的项目(课题)数原则上不得超过2项。 7.项目任务书执行期(包括获批延期后执行期)到2023年12月31日之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8.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项目(课题)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材料,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材料,并作为项目预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9.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10.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详见项目申报指南。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科管系统查询相关科研人员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等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情况。 四、项目管理改革举措  原则上青年科研人员担任项目(课题)负责人和骨干的比例不低于50%。通过设置青年科学家项目、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项目,鼓励青年科研人员承担(参与)重大项目,为青年科研人员“增机会”。 1.设置青年科学家项目 采取部分指南方向下平行设置的方式设立青年科学家项目。临床研究类项目限45周岁以下(1978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类项目限40周岁以下(1983年1月1日后出生)青年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申报。  2.设置青年人才培育计划  青年人才培育计划项目不下设课题,实行经费包干制,不编制项目预算,重在培养青年科研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激发青年科研人员的创新思维。申报人限从未作为负责人承担或作为骨干参与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年龄不超过35周岁(1988年1月1日后出生)。 五、具体申报方式 1.网上填报。请各申报单位按要求通过国科管系统进行网上填报。专业机构将以网上填报的申报书作为后续形式审查、项目评审的依据。申报材料中所需的附件材料,全部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项目申报单位网上填报预申报书的受理时间为:2023年12月19日8:00至2024年2月1日16:00。进入答辩评审环节的申报项目,由申报单位按要求填报正式申报书,并通过国科管系统提交,具体时间和有关要求另行通知。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于2024年2月5日16:00前通过国科管系统逐项确认推荐项目,并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以电子扫描件上传。 3.技术咨询电话及邮箱: 010-58882999(中继线),program@istic.ac.cn 4.业务咨询电话: 国家卫生健康委医药卫生科技发展研究中心,癌症:010-88387177;心脑血管疾病:010-88387329;呼吸系统疾病:010-88387360;代谢性疾病:010-88387296。   请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在“公开公示-申报指南”菜单栏中查看申报指南材料。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2023年12月13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2025-01-06 |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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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卫科教发〔2024〕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我们研究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2024年9月1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临床研究管理,提高临床研究质量,促进临床研究健康发展,提升医疗卫生机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疾病的能力,根据《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以下简称临床研究)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以人(个体或群体)为研究对象(以下称研究参与者),不以药品、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等产品注册为目的,研究疾病的病因、诊断、治疗、康复、预后、预防、控制及健康维护等的活动。第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是为了探索医学科学规律、积累医学知识,不得以临床研究为名开展超范围的临床诊疗或群体性疾病预防控制活动。临床研究过程中,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要充分尊重研究参与者的知情权与自主选择权。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及其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应当具备相应的能力和必要的资金保障。第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是临床研究实施的责任主体,开展临床研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和技术准则、伦理规范的要求,制定切实有效的临床研究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保障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临床研究的组织体系、质量体系、利益冲突防范机制和研究参与者权益保护机制,加强对临床研究的质量保证和全过程管理。积极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自身实际,合理判断临床研究的风险,结合研究类型、干预措施等对临床研究实行分类管理。第六条  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对临床研究的科学性、伦理合规性负责,应当加强对其他研究者的培训和管理,对研究参与者履行恰当的关注义务并在必要时给予妥善处置。临床研究的主要研究者和其他研究者应当遵守科研诚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技术准则、伦理规范及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规章制度要求,加强对临床研究过程的自查,及时如实报告有关事项。第七条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设立专家委员会或遴选有关专业机构,全面掌握并定期梳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通过专业学术指导、伦理审查监督、研究资金支持等方式,加强对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和统筹协调,支持和组织开展临床研究学术交流和培训,促进临床研究的质量提升和效能提高。第八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期间,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范围,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或其确定的专业机构,可以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牵头组织省域范围内或全国范围内的临床研究。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与上述研究发生冲突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完成上述研究,同时暂停医疗卫生机构自主开展的临床研究受试者新入组。 第二章  基本分类及原则性要求第九条  根据研究者是否基于研究目的施加某种干预措施(以下简称研究性干预措施),临床研究可以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第十条  开展观察性研究,不得对研究参与者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不得使研究参与者承担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健康(疾病)风险或经济负担。除另有规定外,观察性研究应当通过伦理审查。研究参与者因参加观察性研究接受超出常规诊疗或疾病防控需要的额外检查、检验、诊断等措施,可能造成的风险超出最小风险的,按照干预性研究管理。第十一条  开展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应当符合医学的基本理论和伦理规范、具有扎实的前期研究基础、制定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案和风险预案、通过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对干预性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具备与风险相适应的处置能力,妥善保护干预性研究的研究参与者(以下简称受试者)的健康权益,不得违反临床研究管理规定向受试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对于受试者在受试过程中支出的合理费用还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研究性干预措施为临床干预措施的,应当建立多学科研究团队,成员必须包括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研究过程中涉及的医学判断、临床决策应当由其作出,原则上主要研究者须具备相应的医师执业资格。第十二条  以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应当使用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并在产品批准的适用范围内或在符合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开展。第十三条  以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临床研究,一般在遵循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的前提下开展。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对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可以超出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临床诊疗指南和说明书开展干预性研究。(一)由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牵头开展。(二)针对严重危害人的生命健康或者严重影响生存质量且目前无确切有效干预措施的疾病,或者虽有确切有效的干预措施但不可获取或者研究性干预措施具有显著的卫生经济学效益。(三)有体外实验手段、动物模型的,相关实验研究结果应当支持开展临床研究;或者观察性研究结果提示确有必要开展干预性研究。(四)使用方法不超过现有说明书的用法用量,预期人体内药物浓度(或生物效应)可以达到有效浓度(或有效水平);或者使用方法虽超过现有说明书用法用量但有充分证据证明其安全性、耐受性良好,或者具有明确的风险获益评估证据且具有良好风险控制措施。第十四条  对已经得到充分验证的干预措施,不得开展无意义的重复性临床研究。 第三章  组织管理第十五条  开展临床研究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有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并明确专门部门(以下称临床研究管理部门)负责临床研究管理。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明确临床研究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条件保障。第十六条  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由医疗卫生机构相关负责人、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临床研究专家代表组成,负责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的协调、服务、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在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指导下,负责临床研究的立项审查、过程管理、质量管理、合同管理、结项管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协调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研究科学性审查管理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对干预性临床研究组织开展科学性审查。第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涉及人的生命科学和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要求,建立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健全工作制度,提供工作条件,保障伦理(审查)委员会独立开展伦理审查。 第四章  立项管理第二十条  临床研究实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制度,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不得实施。根据法律法规要求,临床研究涉及行政审批、备案等法定事项但未依法办理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批准研究者开展临床研究。第二十一条  主要研究者应当制定临床研究方案,并按照要求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提交临床研究方案和相关资料,接受全程管理。第二十二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制度、细则和工作程序,独立开展科学性审查。科学性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研究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研究目的、研究假设、研究方法、干预措施、研究终点、研究安全性、样本量等。科学性审查的专家应覆盖临床研究所属专业领域和研究方法学领域。干预性研究的科学性审查一般应当有医疗卫生机构外专家参加。第二十三条  医疗卫生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按照工作制度,对临床研究独立开展伦理审查,确保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规范。第二十四条  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要求的;(二)干预性研究未通过科学性审查的;(三)伦理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四)违背科研诚信规范的;(五)研究前期准备不足,临床研究时机尚不成熟的;(六)临床研究经费不足以完成临床研究的;(七)药品、器械等产品不符合使用规范的;(八)临床研究的安全风险超出实施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可控范围的;(九)可能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的。研究者应当签署利益冲突声明并与研究方案等一并提交医疗卫生机构审查。第二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受其他机构委托、资助开展临床研究或者参与多中心临床研究的,应当与委托、资助机构或多中心临床研究牵头机构签订临床研究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及责任分担等。牵头机构对临床研究负主体责任,参与机构对本机构参与的临床研究内容负责。参与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情况对多中心研究中是否采用牵头机构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意见进行规定。第二十六条  在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通过时,临床研究的有关信息应当在国家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要求完成上传。鼓励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在临床研究提出、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立项审核等环节,实时在系统上传临床研究有关信息。研究者应当如实、准确、完整填写临床研究信息,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等应当分别在系统填写并上传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和医疗卫生机构立项审核意见。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并对相关内容负责,医疗卫生机构审核后完成信息上传。在系统填写临床研究信息,应当使用规范汉字,涉及专业术语的应当符合学术规范。完成信息上传的临床研究由系统统一编号。在临床研究结果总结、结项报告、论文发表时应当注明系统统一编号。第二十七条  多中心研究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的研究者在系统填写,牵头机构和参与机构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伦理(审查)委员会根据要求在系统上确认或上传有关补充材料、提交审核意见,并分别对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二十八条  完成信息上传的临床研究有关信息,通过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委明确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 第五章  财务管理第二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文件要求,建立临床研究经费管理制度,对批准立项的临床研究经费纳入单位收支进行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医疗卫生机构内设科室、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收受临床研究经费及物品。第三十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执行本医疗卫生机构规章制度,合理使用研究经费,不得擅自调整或挪作他用。第三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或研究者严禁违规向研究参与者收取与研究相关的费用。 第六章 实施管理第三十二条  研究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开展临床研究,稳慎、积极推动临床研究开展,如实记录临床研究过程和结果并妥善保存,配合医疗卫生机构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完成对临床研究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  在研究过程中,研究者需要对已立项的临床研究项目进行变更的,应当向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审查和伦理审查制度组织评估,对涉及研究目的、研究方法、主要研究终点、统计方法以及研究参与者等实质修改的,应当重新进行科学性和伦理审查。对需要重新审查的,应当及时启动审查。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可以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申请暂停或终止临床研究的,应当向临床研究管理部门报告并说明原因。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临床研究全过程管理制度,作出是否同意暂停或终止的决定。暂停或终止的干预性临床研究,已经有受试者入组的,医疗卫生机构及研究者应当制定方案,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第三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临床研究给予必要的人力、财力和其他资源方面的支持;同时对临床研究实施全过程监管,定期组织开展核查。主要研究者应当对负责的临床研究定期自查,确保临床研究的顺利进行。第三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的安全性评价,制定并落实不良事件记录、报告和处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标准,根据不良事件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作出继续、暂停或者终止已经批准的临床研究的决定,并妥善保障已经入组受试者的权益。第三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争议和投诉的处理机制,科学判定是否有损害及其产生的原因,合理划分责任,按照约定或有关管理规定,对受到损害的受试者进行合理的补偿或赔偿。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受试者和研究参与者损害风险预防、控制及财务保障机制。第三十八条  临床研究过程中出现如下情形之一的,在充分考虑受试者安全的前提下,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暂停或者终止研究。(一)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存在违背伦理原则或科研诚信原则的行为;(三)研究过程中发现相关药品、医疗器械可能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四)发现临床研究存在严重安全风险;(五)存在商业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关系;(六)违规使用研究经费的行为。第三十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临床研究源数据的管理体系,鼓励集中统一存储,保障临床研究数据在收集、记录、修改、存储、传输、使用和销毁等全生命周期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规范性、保密性,确保数据可查询、可溯源。第四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研究档案管理,如实记录并妥善保管相关档案。自研究结束之日起,档案保存年限不少于10年。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实行电子归档。第四十一条  临床研究发生启动、方案调整、暂停、终止、完成等情形时,医疗卫生机构和研究者应当在系统及时更新临床研究信息。第四十二条  临床研究实行结项报告制度。临床研究终止或完成时,研究者应当及时分析研究结果,形成全面、客观、准确的研究报告,并如实声明利益冲突情况。临床研究管理部门应当对研究报告进行审核,并对该临床研究结项。结项后的研究报告应当在系统上传,并向同行公开,加强学术交流。 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依托系统加强辖区内临床研究的监测、评估、分析,实施监督管理。跨省域开展的临床研究的监督管理,由牵头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实施,参与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实施。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发现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要求其立即改正,停止违规开展的研究、妥善保护研究参与者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过程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要求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及处分。有关监督检查情况,应当定期通报。被要求停止的临床研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系统更新该临床研究有关行政监管信息并予以公布。第四十四条  省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委员会或其遴选的专业机构,应当依托系统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的临床研究进行技术核查,对科学性不强、伦理不合规、研究过程管理不规范以及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建议其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或终止相关研究、妥善保护有关受试者的合法权益;发现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研究技术管理体系及临床研究技术管理存在系统性、结构性问题,应当建议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所有临床研究,进行整改。有关技术核查情况,应向有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反馈并提出处理建议,定期向辖区医疗卫生机构通报。第四十五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加强本机构开展临床研究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实质性调整研究方案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第四十六条  未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研究者擅自开展临床研究、调整已批准研究方案或者违规收受临床研究经费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医疗卫生机构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由相关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七条  干细胞临床研究按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研究者发起的体细胞临床研究等参照《干细胞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管理。第四十八条  中医临床研究的管理办法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另行制定。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相关链接:《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5-01-06 | 国家卫生健康委科教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