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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859)
公示公告
市级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2020年颁布的《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沧政办字〔2020〕56号)同时废止。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31日         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1.保护我市海域的生态环境和资源,维护生态平衡,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2.建立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体系,组建应急队伍,配备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控制、降低或消除船舶污染事故损害; 3.保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得到必要保障; 4.履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等。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河北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交通运输突发事件应急管理规定》《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河北省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办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重大海上溢油应急处置预案》《国家危险化学品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河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河北省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及有关国际公约等制定本预案。 (三)制定、发布和备案 1.《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由市政府组织编制并发布实施,报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备案。 2.本预案所辖区域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以及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和环境保护主管机关备案。 3.中国籍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照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制定的应急预案编制指南,制定或修订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应急预案,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四)权利和义务 1.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有关作业单位发现船舶污染事故均应立即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启动应急预案紧急应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船舶和港口污染险情或事故时,均有义务尽快向当地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或者船舶沉没,可能造成沧州海域污染的,沧州市人民政府、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可以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船舶和防治污染设施、设备、器材以及其他物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在使用完毕或者应急救援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财产被调用、征用或者调用、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3.涉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沧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的要求及国家有关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污染防范措施。 (五)适用范围 1.适用于沧州海域内发生的下列船舶和海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工作: (1)沧州海域内发生的较大船舶污染事故; (2)沧州海域内发生的海上设施污染事故; (3)发生在沧州海域外,已经或者将要对沧州海域构成较大污染威胁的船舶污染事故; (4)超出沧州海事局处置船舶污染的能力范围,需要市政府组织协调进行紧急应对的船舶污染事故。 2.适用于参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行动的单位、船舶、航空器、设施及人员。 3.沧州海域范围: (1)下列A、B、C、D、E、F、G点顺序连结与海岸之间的海域: A:38°36′44″N  117°33′20″E B:38°38′38″N  117°51′05″E C:38°40′47″N  118°23′40″E D:38°30′27″N  118°35′29″E E:38°23′27″N  118°10′42″E F:38°22′28″N  118°00′19″E G:38°15′51″N  117°50′45″E (2)黄骅港综合港区进出港航道 (六)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2.坚持依法处置,职责明确,协调联动; 3.坚持依靠科技,提高素质,持续发展; 4.坚持平战结合,专兼结合,资源整合。 二、组织体系与职责 (一)组织体系 沧州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指挥机构、现场指挥部、专家咨询组和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二)指挥机构 1.沧州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 沧州市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沧州海域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工作。市应急指挥部与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合署办公。 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总指挥由沧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沧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市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包括沧州军分区、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海洋和港航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沧州海事局、市气象局、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沧州海警局、沧州渤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空军95949部队、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人民政府、海兴县人民政府、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冀海港务有限公司、津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黄骅港泰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海丰油码头有限公司、河北鑫业船务有限公司、河北海联船舶污染物清除有限公司等单位和各海上设施。 市应急指挥部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本预案,组织指挥应急行动,指派现场指挥员; (2)研究制定应急情况下的政策和对策; (3)批准船舶污染事故的信息发布; (4)决定应急反应终止;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工作; (6)当应急能力超过本市范围时,对外请求援助。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沧州海事局,办公室主任由沧州海事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沧州海事局危管防污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值班室设在沧州海事局指挥中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 (1)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接收船舶污染事故报告;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市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3)汇总并向市政府和河北省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部上报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进展情况; (4)组织落实市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部署,向成员单位发布预警信息; (5)组织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及信息发布工作; (6)组织确定市沿海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 (7)组织清污行动记录汇总工作; (8)组织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效果评估; (9)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演习、演练; (10)组建船舶污染事故应急专家咨询组; (11)组织召开市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12)定期调查可用于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力量的社会存量及分布情况,并确定预备调用的对象。 (三)现场指挥部 现场指挥部由市应急指挥部指派的现场指挥、市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船舶污染清除单位负责人、涉事生产企业(船舶)负责人等组成。 现场指挥部主要职责: (1)全面收集船舶污染事故信息,及时报告市应急指挥部; (2)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各项指令,实施具体应急行动; (3)组织开展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做好工作记录并及时总结和上报工作进展; (4)合理调配应急现场的各类资源,及时报告需要增援的应急物资情况; (5)为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提供安全保障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6)每日应根据应急行动进展情况对应急行动效果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保障应急行动高效进行。 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必须服从现场指挥部的指挥。 (四)专家咨询组 成立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应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由海事、海洋和渔业、生态环境、气象、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部门和航运、造船、法律、石油和化工等行业推荐的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为船舶污染事故的防治对策、应急反应、清污效果和污染损害评估、索赔和赔偿等提供咨询。 (五)应急救援队伍 应急救援队伍由政府和社会应急救援队伍组成。政府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成员单位应急队伍、消防应急队伍、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卫生医疗应急队伍、驻沧部队、武警部队等;社会应急救援队伍包括船舶污染清除单位、石油化工企业、港航企业应急力量和志愿者等。 (六)市应急指挥部联席会议 联席会议由市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或常务副总指挥召集,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成员及各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可与沧州市海上搜救中心联席会议合并召开。 (七)成员单位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预案规定,各司其责,制定应急指南或操作手册,切实做好船舶污染应急反应工作。 1.沧州军分区:负责依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和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队参加海上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救援。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将船舶污染应急体系纳入市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3.市公安局:负责实施陆上交通管制;负责维护事发地沿海社会稳定和群众疏散工作。 4.市财政局:负责按照市政府安排部署,组织筹集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专项资金。 5.市海洋和港航管理局:提供海区海浪、潮汐情况,预报近期海况;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开展清污工作;协助开展海洋资源、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参与重大溢油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6.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配合海上污染监测;指导回收废弃物处理;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工作;配合开展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7.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公路运输车辆保障。 8.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指导沿海A级景区人员协助污染监视、清除;协调相关县(市、区)做好沿海旅游区的保护;指导A级景区人员疏散;协助有关部门核实旅游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 9.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市沿海主要环境敏感资源优先保护次序提出建议;协调渔业资源保护;核实渔业资源污染损害,提供有关数据;组织渔船、渔民协助污染监视、清除;协助开展渔业船舶和渔港水域内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行动和善后处置;参与法律规定的有关污染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10.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事发地卫生部门开展伤病人员的医疗救治。 11.市应急管理局:组织协调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会同市发改委协调救援物资的调拨。 12.沧州海事局:负责协助成立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实施污染海域现场警戒和交通管制,发布船舶航行警(通)告和安全信息;组织实施海上污染围控和清除作业;协调事故船舶堵漏、污染物过驳作业和岸滩清污工作;组织开展海上污染监视、检测;协助开展污染损害评估和索赔;依法进行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 13.市气象局:负责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气象预测预报信息。 14.市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应急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15.沧州海警局、沧州渤海新区消防救援大队、空军95949部队:负责依据有关规定权限参与调查处理海洋环境污染事故,处置海上突发事件,参与海上应急救援。 16.沧州渤海新区黄骅市政府、海兴县政府:负责组织协调政府各职能部门和其他方面的力量,全力支援船舶污染应急反应行动;组织做好本海域可能受到船舶污染损害的水产养殖、盐业等资源防护工作;定期召集政府办公会议,商讨和部署在行政区域内支持本预案实施的各方面工作。 17.国能黄骅港务有限责任公司、沧州港务集团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矿石港务有限公司、沧州黄骅港钢铁物流有限公司、河北冀海港务有限公司、津冀国际集装箱码头有限公司、黄骅港泰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沧州渤海新区海丰油码头有限公司、河北鑫业船务有限公司、河北海联船舶污染物清除有限公司等单位:负责调集防污器材和设备、船舶、车辆、防护用品等,供海上应急使用;接受应急指挥部指令,组织人员参加污染应急反应行动;根据应急指挥部安排,做好污染应急反应的后勤保障;做好污染应急行动的各项记录;核实本单位污染损害情况。 18.海上设施:发生污染事故时,根据各自职责及时处置,按照相应程序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并报市应急指挥部;发现海上污染事故时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并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调派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19.其他单位(部门):根据市应急指挥部要求,在职责范围内为应急反应提供必要的支持。 三、防备和预警 (一)应急防备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值守,定期开展应急演习、演练,确保应急通信联络畅通,通信方式如有变更应及时通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守,接收事故信息和报警。事故报警电话号码为“12395”。 (二)事故报告 接到船舶污染事故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应立即将有关信息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成员单位。 1.报告方式: (1)海上人员报告以甚高频、海事卫星电话、海岸电台、手机为主; (2)陆上人员报告可直接拨打应急指挥部24小时应急值班电话; (3)拨打12395国家海上救助专用电话。 2.报告内容: (1)船舶的名称、国籍、呼号或者编号; (2)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的名称、地址; (3)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 (4)事故原因或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5)船上污染物的种类、数量、装载位置等概况; (6)污染程度; (7)已经采取或准备采取的污染控制、清除措施和污染控制情况及救助要求; (8)有关规定要求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 报告船舶污染事故后出现新情况或应应急指挥部要求,船舶、有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及时补报。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发现或收到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上报事故发生和初始评估情况。 (三)信息核实 接到事故报告后,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尽快核实信息,包括:船名、国籍、呼号;船东或代理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相关气象和水文情况;船上货物种类和数量以及装载位置;事故原因和性质、人员伤亡情况;泄漏位置、泄漏污染物种类和数量;船上已采取的应急措施等。 (四)初始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核实事故信息后应尽快根据提供的货物信息和事故信息进行初始评估。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事故有火灾、爆炸、毒害、腐蚀、污染的一种或几种的结合,首先应甄别是否具有火灾和爆炸、中毒、腐蚀等危险事故的可能性,危险源存在于气相还是液相,任何情况下对安全的考量应优先于环保。 (五)报告预警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对事故信息进行核实、初始评估后,确定应急响应级别,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通知有关成员单位和应急队伍,并将有关信息通报给可能遭受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以便做好污染防范准备。 初始评估为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工作,按要求向市政府、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有关成员单位通报,市政府按要求报告省政府。 初始评估为Ⅳ级应急响应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或发现、发生重大情况时应随时上报,并每24小时间隔上报事故信息和应急响应情况总结;应急响应终止20日内,应书面上报整体应急响应情况总结。 四、应急响应 (一)事故等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四级: 1.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Ⅰ级),是指船舶溢油1000吨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的船舶污染事故; 2.重大船舶污染事故(Ⅱ级),是指船舶溢油500吨以上不足10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不足3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3.较大船舶污染事故(Ⅲ级),是指船舶溢油100吨以上不足5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4.一般船舶污染事故(Ⅳ级),是指船舶溢油不足100吨,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不足2000万元的船舶污染事故。 (二)响应分级 按照船舶污染事故等级和可能造成的影响,市级预案应急响应分为四个级别,超出本级预案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在启动本级预案同时请求启动上级部门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Ⅰ级响应) 由中国海上溢油应急中心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2.重大污染事故响应(Ⅱ级响应) 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市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并组织落实上级相关指令。 3.较大污染事故响应(Ⅲ级响应)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 (1)迅速启动市级预案; (2)保持与事发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指挥部和市内相关单位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工作进展情况和事态发展情况; (3)召集专家咨询组评估,研究应对措施,为应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4)组织协调市内应急救援队伍赶赴事发地参加应急反应工作; (5)必要时,及时向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出支援申请。 4.一般污染事故响应(Ⅳ级响应) 在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督导下,由肇事船舶及其协议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按照相关预案实施。当应急救援力量不足或未达到预期清污效果时,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可协调其他清污力量参与救援。 五、应急程序 (一)应急对策 1.油污应急对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1)监控。跟踪受风流影响溢油漂移的位置和方向。 (2)围控并回收。用围油栏控制油后用撇油器回收、用围油栏保护敏感区域、用吸油毡吸油并回收等,使用这些设备和器材前应考虑风、流和海况条件。 (3)使用消油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有效地使用,同时避免二次污染,在溢油到达岸边前将油消除。 (4)生物降解。回收的污染物运送到废物处理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2.化学品污染应急对策应根据化学品的特性制定,同时需监控其对环境的影响并告知公众。 (二)现场管理 1.现场指挥部执行市应急指挥部各项决定,组织实施应急行动。具体包括: (1)明确应急作业方案、作业计划、作业组织形式、作业要求、作业安全、卫生规定以及作业期间的联系沟通方式; (2)监督、收集作业情况并每天进行评估,以便调整作业方案和作业计划; (3)监督、指导应急救援队伍的行动和作业计划的落实; (4)检查现场安全和卫生制度的执行情况; (5)对投入的船艇、飞机、车辆、人力、设备、器材等情况进行管理,并进行记录和核实,应经过肇事方当事人签字确认; (6)对于污染事故以及应急响应有关的更新信息应及时汇总上报。 2.现场警戒与交通管制 根据污染物的易燃性、毒性、挥发性、污染危害性及扩散等情况划定警戒区域,迅速撤离警戒区内无关船舶及人员。 对警戒区域、事故现场周边海域及陆地发布警告,实施交通管制。海上警戒区域要定时发布航行警告,陆地警戒区域的边界应设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警戒,无关人员严禁进入警戒区。 3.人员疏散与保护 当污染物可能对现场或附近的公众构成威胁时,市应急指挥部应当通报当地政府采取防护或疏散措施,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组织所有可能受到威胁的人员从危险区域转移到安全区域。 4.人员防护与救护 参与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应急响应队伍应配备对处置污染物性质适用的全身防护服、呼吸器、护目镜等安全防护器具和防护装备。应急队伍进入事故现场前,应明确事故性质、范围、个人防护措施、事故紧急处置方法或控制措施,确保没有火灾、爆炸、中毒、腐蚀等威胁,不会造成人身伤害方可进入,进入或离开应急响应现场时需要履行登记手续,并确认人数。应急人员离开现场后应进行医学检查,对造成人身伤害的应立即采取救治措施。 5.监视、监测与检测 在确保工作人员安全的情况下,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尽快启动监视、监测和检测工作,评估污染物在空气和水中的分布形式、扩散范围及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市应急指挥部根据监视、监测与检测结果制定调整应急对策。 (三)响应评估 应急过程中,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响应开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事故损害情况;污染扩大或减小的趋势;环境敏感区域和优先保护次序;对公共安全、生态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影响;应急措施是否适当并充分,专家咨询组根据评估结果提出应急改进建议等。 (四)行动记录 应急行动中,各应急救援队伍对投入的人员、物资等进行如实记录并留存证据。 (五)新闻发布 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新闻发布有关规定起草新闻发布内容,经市政府审核后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发布人由市应急指挥部指定。 (六)应急终止 市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可适时宣布应急处置行动终止,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应急行动终止应考虑下列因素: 1.事故现场已得到有效控制; 2.事故造成的污染危害已得到控制或消除,没有继发可能性; 3.对环境敏感区域的污染威胁已得到排除; 4.对周边地区构成的环境污染已得到排除; 5.预期的控制或清污效果已达到。 六、后期处置 (一)事故调查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和检测单位对事故进行取证、汇总,调查结果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二)行动评估 在应急行动终止后,由市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开展总结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事故总体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和环境污染损害;应急行动的具体措施和效果;应急行动是否合理、适当;应急终止后的其他相关措施的合理性;应急行动产生的索赔费用是否合理;关于应急工作改进的建议和意见等。 (三)污染损害赔偿 受到事故污染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应对受损情况进行评估,收集保存相关证明材料。有关成员单位应依据法律规定的职责为索赔和赔偿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 (四)恢复 当受船舶污染事故损害的场所(旅游、海水浴场、娱乐场、重要自然保护区等),需要经过较长时间的人工或自然恢复才能基本消除所受到的污染影响时,由市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应急行动结束前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提出适当的恢复方案及跟踪监测建议。 (五)污染物处置 污染物回收处置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 (六)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应急指挥部对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在事故应急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失职渎职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设备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应推进《沧州市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能力建设规划》落实,推动应急设备库建设,配备设备、器材,并整合有关企业资源,确保满足当地的污染应急需求,为其他海域的污染应急提供支援。 2.码头、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过驳、油料供受、污染物接收、清(洗)舱等有关作业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营运和防治污染的管理制度,按照国家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的规范和标准,配备相应的防治污染设备和器材。 3.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配备相应的污染应急反应设备、器材。     4.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行政区域内已储备的污染应急设备、器材建立污染应急设备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二)队伍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和成员单位应本着面向社会、整合资源、政策扶植的原则,加强社会化应急救援单位和队伍建设。 2.各沿海县级以上政府要以消防队伍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建立“一专多能”的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当应急救援队伍不足时,当地政府应动员本行政区域内机关、企事业单位、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污染应急行动。 3.沿海化学品仓储、运输单位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 4.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依托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并根据海运污染危害性物质性质,加强应急救护知识培训。 5.港航企业应按照预案要求组建污染应急队伍,为海上污染应急提供船艇及码头设施保障。 6.沿海海水冷却发电厂、海水淡化厂以及石油、化学品生产、仓储或运输单位等涉海经济开发单位,应组建污染应急救援队伍。 7.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就本行政区域内已成立的船舶污染清除单位、港航企业船艇应急力量等建立资源数据库,并定期进行更新。 (三)技术保障 市应急指挥部负责组建市船舶污染应急专家咨询组。 (四)物资保障 1.市应急指挥部按照我市海域货物种类、运输量、敏感区域分布、事故风险分析等情况,编制完善防治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应急能力建设规划;鼓励研发海上污染事故应急监测、处置技术以及设备。 2.市应急指挥部应建立应急处置设备和物资数据库,列明本责任区内可供使用的应急设备和物资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信息。 3.各成员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相应的应急设施建设,配备先进的救援装备、器材设备,建立现场救援和抢险装备数据库,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调用等物资管理制度。 (五)交通运输 各相关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运达。 (六)医疗救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医疗卫生救援队伍,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七)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治安维护和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要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八)资金保障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安排部署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用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宣传、召开联席会议、人员培训、应急演习和演练等方面支出。 八、预案管理 (一)预案评估 市应急指挥部每2年组织对预案进行一次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实现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管理。 (二)预案演练 市应急指挥部应至少每2年组织1次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演习,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响应水平,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与沟通,增强应急队伍的应急响应和安全防护的实战技能。 市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和部门预案,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应急演习、演练,熟练掌握应急处置要求,能够快速、协调、有效地开展应急工作。各单位通过演习演练发现本预案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提出改进和完善建议。 (三)预案修订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修订应急预案: 1.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事故应急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九、区域协作 船舶污染应急区域协作依照《渤海海域船舶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备忘录》开展。 十、附则 (一)名词术语 船舶: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移动式装置。 海上设施:指水上水下各种固定或者浮动建筑、装置和固定平台,但是不包括码头、防波堤等港口设施。 船舶污染事故:指船舶在航行、靠泊和作业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船体或设备损坏等原因导致污染物入海,从而造成危害公众生命财产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的污染事故。 应急响应:指在控制、清除、监视、监测、交通管制等防治船舶污染所采取的任何行动。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6-01-05 | 沧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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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的通知 沧州渤海新区管委会、黄骅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沧州开发区、沧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沧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5-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本文有删减)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2月26日         沧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5-2027年)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发展数字经济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沧州市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7年,全市数字经济发展实现量质齐升,力争将我市建成算力为基、数据驱动、智能融合的数字经济发展新高地。数字经济占GDP比重进一步提升,应用场景更加丰富;全市算力规模超过8000PFlops,智能算力占比达到50%以上;累计建成2.18万个5G基站;可信数据空间突破3个;在重点行业按省要求进行数据分类分级并探索开展企业数据编目;通信器材、电子机柜、软件信息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规模突破200亿元;培育50个智能工厂;上云企业突破1.5万家。 二、筑牢数据基础设施 (一)完善算力基础设施 1.强化算力多元供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现有数据中心和新建数据中心引进智能算力,实现多元算力融合发展,形成规模化先进算力供给能力。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技术和产业发展需要,重点推动任丘市华北智算中心项目建成落地。(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配合建设全省数据中心直连网络,部署超高速、大容量数据传输通道。积极对接全省算网监测机制,配合打造河北省一体化算力网,融入互通共享的京津冀算力资源池。(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通信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推进算电协同,完善河北省碳达峰碳中和公共服务中心功能,强化为化工、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行业企业开展“双碳”数字化服务。引导督促年均PUE(电源使用效率)超过1.5的数据中心进行节能降碳改造,配合推广数据中心全生命周期绿色算力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推动数据中心与可再生能源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数据局) (二)打造数据流通利用基础设施 推进可信数据空间、数场、数联网、数据元件、隐私计算、区块链等数据可信流通技术路线探索。加快推动沧州市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北斗行业可信数据空间、世窗健康行业可信数据空间3个省级创新发展试点完成探索任务,形成可复制推广的经验,支持更多重点行业龙头企业、研究机构和行业组织建设行业、企业可信数据空间。(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三)升级网络基础设施 打造基于5G、窄带物联网高低搭配、泛在智联的移动物联网体系,有序推进5G网络向5G—A升级演进。持续推动千兆光纤网络升级改造和IPv6规模部署应用。(责任单位:市通信办) 三、强化数据要素赋能 (一)加强数据要素供给 配合制定数据资源调查指标和分类分级标准规范,常态化推进公共数据编目归集并探索开展企业数据编目。挖掘产业链高价值数据,依托沧州本地优势绿色化工、管道装备、生物医药及制造等“2+8”重点产业,打造行业高质量数据集。建设完善全市一体化政务大数据体系,依托河北省公共数据开放平台,编制公共数据共享开放责任清单,提升公共数据共享开放水平。(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二)培育数据要素市场 1.加快推动市级数据运营机构建设发展,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数据交易业务。提升政务数据与公共数据、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水平。打造一批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创新应用场景,重点突破化工、金融、医疗等优势行业应用场景。(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 2.推进数据产权界定、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实践探索工作。探索推动数据资产入表、数据资源价值评估,支持金融机构探索数据资产质押融资、保险、证券化等金融创新服务。培育数据要素流通和交易服务生态。(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财政局) 3.加强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全生命周期保护,探索推动安全防护由静态保护向动态保护、由边界安全向内生安全、由封闭环境保护向开放环境保护转变,鼓励企业制定分类分级保护措施。支持数据流通安全技术和产品创新,探索建立安全审计和溯源机制,探索融合应用数字水印、数据指纹、区块链等技术手段支撑数据流通过程中的取证和定责。(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三)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 1.支持企业打造智能工厂和5G工厂。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精特新”及产业集群领跑者企业数字化转型实现全面覆盖;择优遴选优质项目纳入智能工厂、5G工厂培育库,新增一批国家5G工厂,力争到2027年底先进级以上智能工厂达到50家,以标杆示范带动广泛应用。(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信办) 2.推动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深入开展企业上云工作,引导企业通过平台获取工业软件、大数据、交易、融资等方面的技术支持。构建企业上云本地化服务体系,完善企业上云服务生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发展智慧农业 推进先进技术农业全链条应用,建设1—2个智慧农(牧、渔)场。加强北斗、5G、机器人等技术集成应用。持续开展“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发挥国家盐碱地综合利用技术创新中心旱碱麦特色产业创新基地作用,开展旱碱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为推进全市盐碱地综合利用工作提供科技支撑。(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科技局、市农林科学院) (五)赋能现代服务业 大力发展跨境电商,加快建设中国(沧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推进北方(沧州)跨境电商物流基地建设,打造内外联通的数字化物流体系。支持景区、文博场馆、休闲街区应用 XR(扩展现实)等技术建设沉浸交互式体验空间,结合沧州特色培育“IP+内容”文旅消费场景。(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 四、推动数字产业全面发展 (一)培育数字产业 1.持续完善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数据中心河北分中心功能,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北斗规模应用试点城市为契机,不断深化北斗在各行业领域推广应用,打造北斗行业数字产业集群。推进“数字低空”产业发展,支持无人机及各类低空飞行器零部件、整机、操作系统等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着力推进沧州低空运行管理服务平台等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交发集团) 2.大力发展数据产业,鼓励行业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设立数据业务独立经营主体,支持数据采集汇聚、计算存储、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技术创新型企业做强做优做大。以高新区数智园区为基础谋划打造数据产业集聚区,促进京津冀区域数智产业协同发展。(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壮大电子信息产业 打造创新融合、应用广泛的电子信息产业,加快集成电路、电子化学品、能源电子等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积极推进渤海新区黄骅市高端电子化学品产业园建设。着力推进高新区明珠锂电隔膜有限公司年产12亿平米湿法锂电隔膜、沧县远景动力智能电池产业基地二期等重点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布局数字经济新赛道 开展“人工智能+”行动,围绕绿色化工、管道装备、生物医药及制造、政务服务等重点领域打造标杆示范项目,持续推动垂直大模型智能体应用落地,重点推进鑫海化工大模型向智能体演化,建设融合化工知识图谱、人工智能和执行工具三位一体的化工智能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数据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五、提效数字化治理 (一)建设数字政府 优化便民惠企数字化服务,依托河北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推动更多高频事项网上办、就近办、自助办、掌上办,不断丰富“高效办成一件事”应用场景。围绕沧州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探索推行“一类事一次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数据局) (二)构建数字社会 1.加快推进数字校园、互联网医院、智慧社区、数字住房、数字化就业服务体系建设,提升教育、养老、医疗、住房、就业等领域数字化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加快公共设施数字化改造,推动经济运行、公共安全、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领域数据融通,深化“一网统管”建设。持续完善智慧沧州时空大数据平台功能,推动平台共建共享、数据互联互通、应用协同创新,为城市精细化、智能化治理提供更强有力的基础支撑。(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 3.提高乡村网络基础设施水平,推动5G和千兆光纤向有条件有需求的行政村延伸,深化国家智慧教育公共服务平台在乡村的应用赋能。推广电子社保卡普及应用。(责任单位:市通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数据局) 六、优化数字经济生态 (一)推动数字技术创新突破 1.瞄准新一代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空天信息等前沿领域,探索通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河北),推进探索性和应用性基础研究。积极组织申报京津基础研究合作专项,参加场景创新赋能产业系列活动,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 2.积极对接国家数字经济领域高端创新资源,争取来沧设立分支机构或新型研发机构。支持企业、研发机构牵头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和技术创新中心,承担产业链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推动燕赵绿色化工实验室、京津冀再制造产业技术研究院、河北省膜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平台开展研发中试,推动京津冀科技成果在沧州孵化转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3.聚焦人工智能、数据产业等新兴领域,加快培育和招引一批数字经济领军企业。鼓励行业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前沿技术、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市投资促进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 4.深入实施“数据要素×”行动,在重点领域遴选打造一批示范性强、显示度高、带动性广的创新应用场景。加强“数据要素×”大赛成果转化。(责任单位:市数据局) (二)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支持培养复合型数字人才和数字技能人才。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的常态化对接机制,助力企业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加大高端人才引进力度,谋划建设数字人才孵化器、产业园。开展数据产业等数字领域新职业规范化培训和社会化评价。(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数据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国资委) 七、保障措施 充分发挥沧州市推进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的协调作用,统筹推进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探索开展数字经济监测分析、常态化监管,健全促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制度。发挥好各类政府投资工具作用,谋划推动数字经济项目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数字经济产业信贷投放力度,拓宽融资渠道。构建覆盖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防护体系,强化基础设施、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   政策图解|一图读懂《沧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沧州市数字经济发展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2026-01-05 | 沧州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关于推荐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的通知》(工信厅联电子函〔2025〕240号),经各地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推荐、专家评审和网上公示,确定了86项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请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知识产权局结合本地区实际,在技术创新、应用落地、政府服务等方面对入选案例加大支持力度,推动优秀成果规模化应用。附件:2025年度视听系统典型案例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办公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办公厅2026年1月5日
2026-0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5〕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行动方案》,按照《“十四五”智能制造发展规划》任务部署,打造智能制造“升级版”,经省级有关部门推荐、专家评审、网上公示等程序,现将2025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印发给你们,请加强指导、监督和服务,鼓励给予相应政策支持。附件:2025年度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揭榜挂帅”项目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2月26日
2026-0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市级
冀科资规〔2025〕1号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完善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体系,规范和加强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12月5日     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国家及我省关于财政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政策要求,提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效能,优化财政科技经费分配、管理和使用机制,保障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规范高效实施,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主要任务是:筑牢创新基础,统筹推动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战略科技力量组织,加速创新要素集聚;做强创新主体,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发挥创新联合体产学研用融合作用,强化高水平人才团队引进培育;完善创新机制,健全完善跨区域、跨部门协同创新机制,优化创新生态,加强科学普及。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主要包括:平台人才类专项、创新联合体专项、科普及软科学专项、省地(部门)联动专项等,专项设置根据当年的任务动态调整。第三条 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原则上按照“专项—项目”两个层级管理。专项是科技计划组织的载体,专项设置以目标为导向,注重全链条设计和组织实施。项目是专项实施的基本单元,按照专项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发任务,服务于专项目标。第四条 专项及项目管理要以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发展为主线,坚持科学规范、职责清晰、公正透明、监管有力、绩效导向的原则。要围绕科技计划管理改革重点任务,转变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创新科技资源配置方式,完善以诚信自律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切实提升项目实施绩效,全面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催生新质生产力。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五条 专项及项目组织管理的主体为省科技厅和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及评估评审专家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项目组织实施的主体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含法定代表人,下同)和项目负责人。第六条 省科技厅的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订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管理规定和规范;(二)组织编制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和发布项目申报指南,确定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向;(三)负责项目立项、调整、终止和撤销,协调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四)组织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统计、档案管理及信息公开工作;(五)实施科技报告制度,建立项目成果库;(六)建立科技成果汇交制度;(七)推动项目成果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八)统筹科技计划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监督检查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九)建立和完善项目保密责任体系,对涉及科技敏感信息和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其成果,按照有关规定分级分类做好信息安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七条 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包括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国家级高新区管委会,省直有关部门和经省科技厅批准的其他单位,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审查和推荐本地区、本系统的项目;(二)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科研诚信管理;(三)督导项目承担单位按时启动和实施项目,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根据项目执行情况提出项目调整、终止及撤销建议,督导承担单位执行调整、终止及撤销工作;(四)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验收,受省科技厅委托主持项目验收;(五)协调推动项目成果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第八条 项目管理机构受省科技厅委托,参与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协助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开展项目申报受理;(二)制定评审工作规程,加强科研诚信审核,组织项目立项评审;(三)组织项目启动会,围绕项目管理开展培训;(四)协助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监测、绩效评价、经费使用情况监督评估。第九条 评估评审专家在专项方案论证、项目立项评估、验收评审、绩效评价等项目管理工作中承担评估评审任务。评估评审专家应是在相关领域具有丰富经验、客观公正的高水平专家,其选取与管理应符合专家库管理及专家参与科技领域公共决策行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规定。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一)根据项目指南组织申报项目,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二)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足额匹配项目自筹经费,及时拨付合作单位经费,为项目实施提供所需的保障条件,确保项目科研人员有足够的时间投入研究工作;(三)建立健全科研、财务等内部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使用项目经费,监督合作单位经费使用,真实报告经费决算,按规定提交项目经费审计报告;(四)接受指导、监督、检查并配合做好评估等工作;(五)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六)建立健全诚信管理、科研伦理审查等制度,负责对科研失信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七)及时登记项目验收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履行转化主体责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八)负责项目的原始科研记录和档案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保密制度和相关规定;(九)负责项目科研成果知识产权、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等保护与管理;(十)结合任务需求,合理设置科普工作任务,充分发挥社会效益。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人(负责人)是项目申报和实施的直接责任人,主要职责是:(一)恪守科学道德准则,发扬科学家精神,坚守科研诚信底线,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和实施,严格履行项目任务书,按时完成项目任务,按时开展验收;(二)按规定合理使用项目经费,真实报告项目经费决算(项目专项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配合编制项目经费审计报告(项目专项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三)强化诚信自律,履行诚信审核和学术把关职责;(四)完整、真实地填报项目管理相关材料,按要求提交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科技报告、成果登记等相关材料,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和问题,配合提出项目调整、终止申请,配合执行调整、终止、撤销工作;(五)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第十二条 除保密、敏感项目外,实行全过程网络信息化、电子档案化管理。项目的指南发布、申报、立项评审、过程管理、验收、科研诚信等管理流程及科技专家库均纳入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集中管理,所有项目管理相关纸质材料实行“一次报送”制度。第三章 立项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指南编制、项目申报、项目评审、签订任务书四个基本环节。省科技厅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需求组织项目,以竞争择优、定向委托等形式组织,积极采用“揭榜挂帅”“赛马”“链主制”等组织方式。对特别重大的创新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组织。项目立项及组织实施的时间原则上应符合当年省财政厅有关要求。第十四条 构建科学合理的项目指南生成与发布机制。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科技委确定的战略重点、科技发展规划等,突出技术预测和需求调研,在设立专项的基础上形成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保密、敏感项目指南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对需要采取“一事一议”的项目,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立项工作方案,适时组织实施。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项目承担单位一般应为河北省所属的或者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可作为合作单位参与项目;(二)项目承担单位具备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和能力,具有健全的科研、财务等管理制度;(三)项目负责人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和市场动态及发展趋势,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四)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成员无不良社会信用和科研失信记录;(五)符合项目申报指南及限项有关要求。第十六条 项目申报要求。申报的项目应符合项目指南要求。同一单位研究内容相同或相似的不得多头、重复申报。第十七条 项目申报程序(一)申报单位根据项目指南要求,组织在线填写项目申报书及附件材料,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申报。涉密项目或另有要求的除外。(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后报省科技厅。第十八条 项目评审(一)省科技厅可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开展项目立项评审,提升评审质效。(二)项目评审可包括项目初审、网络(会议)评审及综合复审等环节,重点审查项目实施是否符合目标要求、是否具备相应的创新条件和能力、经费预算是否合理、技术路线是否切实可行、是否能产出重大成果等。(三)项目立项。省科技厅根据评审结果,审定年度项目立项建议,确定资金分配方案。对拟立项项目,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介向社会公示。(四)下达计划。省科技厅编制下达项目计划。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接到项目立项通知后,与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并提交有关承诺书。第四章 实施管理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加强政策协调和条件保障,可委托项目管理机构优化管理方式,通过设置“里程碑”节点考核、编制专项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及总结报告等,严格把控项目进度和风险。第二十一条 建立以项目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的过程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认真履行项目任务书的各项约定,切实履行项目组织实施和自我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过程管理工作制度,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动态调整制度。(一)项目执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调整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1.因工作变动、出国(境)、伤病及其他原因导致项目负责人需要变更的;2.项目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目标任务,需要延期的;3.技术、市场、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及其他不可抗拒原因需变更任务书内容的。(二)除上述情形之外,在项目执行期内,发生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合作单位和项目参与人员变化的,项目承担单位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在确保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任务指标和绩效指标、与涉及调整的人员、合作单位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可以自主调整,并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及时备案。(三)因客观原因,单位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根据实际情况,由单位管理员在项目平台进行变更备案,并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单位基本信息变更不包含由原单位变更为另外一家单位的情况(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依据)。单位应在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自主进行变更,避免影响项目立项或项目管理。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项目终止管理制度。在项目执行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应督导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申请,并做出终止建议,报省科技厅审核。1.实践证明所选技术路线不可行、他人已取得知识产权保护、国内已有相当或更高水平同类科技成果,致使项目实施不再必要的;2.国家或我省的产业政策、科技政策、市场等发生重大变化,项目无法继续正常执行的;3.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项目不能正常实施以致难以完成任务书考核指标的;4.因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或兼并、重组、改制等原因,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5.其他不可抗因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执行、失败等情况。第二十四条 项目调整、终止审批程序(一)项目需要调整或终止的,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及时提出申请,通过省级科技计划管理信息平台报批。申请项目执行期变更的,应在到期前90天提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年,最多延期1次;申请项目负责人变更的,新任负责人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和资格;申请项目任务书内容调整的,应提出调整后的任务及安排。申请项目终止的,应对已开展的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做出经费决算或审计报告。(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加强督导,并在受理申请15天内提出处理建议,报省科技厅。(三)省科技厅根据项目执行情况做出调整、终止决定。(四)省科技厅同意进行调整的项目,要按调整后的内容组织实施项目。终止的项目,结余资金按有关规定处理。(五)承担单位应将带有“河北省科学技术厅”水印的“变更备案表”或“变更核准表”与项目任务书合并存档,作为验收考核时的依据。第五章 验收管理第二十五条 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项目实行验收结项制度,项目须通过验收的方式结项。第二十六条 验收时限(一)提前验收:在项目执行期内,已全面完成任务书约定的各项指标,可申请提前验收;(二)按期验收:在任务书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提出验收申请,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完成验收程序;(三)逾期验收或不验收:在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内,未完成验收证书审核的,将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按照科研诚信管理规定予以惩戒。第二十七条 验收形式。验收由省科技厅组织。根据专项项目不同类型,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采用会议验收、函审验收、自主验收等形式开展验收,灵活运用同行评议、用户测评、研发目标实现程度比对等多种方式。(一)专项资金1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自主验收;(二)专项资金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结合实际申请函审验收或者会议验收;(三)专项资金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会议验收。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专家组应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等领域的专家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且须包含至少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中,来自同一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第二十九条 实行项目综合评价验收制度。以项目任务书为基本依据,对项目完成情况、经费预算执行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知识产权、科技人才培养、组织管理等做出客观评价,得出验收结论。第三十条 验收程序(一)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按各专项要求提交自评价报告、科技报告、专项经费决算报告(或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二)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完成审核并报省科技厅。(三)省科技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批复验收申请,确定验收专家、验收形式和验收主持部门。(四)验收主持部门组织项目验收,做出综合评价,形成验收意见。(五)承担单位向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报送项目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六)省科技厅应在受理之日起15天内做出验收结论。第三十一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暂缓验收、不通过验收。(一)通过验收。项目已按照任务书规定要求完成考核目标和任务,经费足额到位且使用合理合规,为通过验收(含整改后通过)。(二)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视为暂缓验收,限期整改:被验收项目因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或成果资料未按要求进行归档和整理,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可暂缓通过。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并重新申请验收。暂缓验收最多1次,验收期限自暂缓之日顺延6个月。(三)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不通过验收:1.主要任务指标未完成的;2.未经批准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的;3.未按要求执行项目调整的;4.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不予验收通过的情形;5.科技报告不符合有关要求的;6.提供不真实验收文件、资料、数据的。第三十二条 承担单位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2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复核申请。第三十三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结余的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等,应标注“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资助”(英文标注:“S&TProgramofHebei”)字样及项目立项编号。标注成果作为验收或评估的确认依据。第三十五条 项目实施形成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等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项目撤销制度。(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对项目做撤销处理:1.因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请或实施、经费使用等方面出现违纪违法行为,或违反科研诚信及社会信用实施联合惩戒,项目面临重大风险的;2.不按项目任务书执行、项目实施进度严重滞后、执行期结束后6个月未申请验收的;3.未按要求终止项目的;4.项目未通过验收且不能继续实施完成的;5.抽查评估结果认为应予撤销的;6.其他按规定应予撤销的。(二)按规定予以撤销的项目,省科技厅在做出撤销决定后15天内通知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承担单位。(三)撤销的项目,须对已开展工作、阶段性成果等情况进行总结;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失信行为记录,并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相应惩戒措施;专项经费按照省级财政资金有关规定处理。第六章 经费管理第三十七条 项目经费必须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履职尽责,建立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第三十八条 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指南中明确。项目申报单位应当本着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原则申请和使用资助额度,无需编制具体项目预算。第三十九条 建立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经费自主调剂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调增、调减均不再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及时办理调剂手续。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项目间接费用预算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以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经费支出进度可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掌握。对科研活动产生的确实无法取得发票的费用,简化审批、据实报销。第四十条 项目结余经费留归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对因故终止、撤销、验收不通过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照有关要求原渠道退回结余经费和不合规使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强对结余资金跟踪管理,注重结余资金盘活利用。对于结余资金占项目总经费比例30%及以上的项目,应由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说明结余资金产生原因以及后续经费使用计划。第四十一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项目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督。第四十二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省科技厅委托项目管理机构对项目执行和实施结果进行绩效评价,重点围绕科技创新质量和实际贡献,评价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和规范性。根据需要对有关已验收项目进行跟踪评价。第四十三条 注重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优化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四条 严格科研诚信管理。项目承担单位、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和项目管理机构等所有项目参与主体发生科研失信行为的,按照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予以惩戒。第四十五条 建立项目管理信息公示制度。除涉密项目外,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项目管理环节公正透明,接受社会监督。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按照国家保密及有关规定管理。第四十六条 建立项目容错机制。对探索性强、风险性高的项目,因关键技术、市场前景、产业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项目验收未通过的,且原始记录能够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已经履行了勤勉责任义务的,不记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第四十七条 省科技厅、项目归口管理部门、项目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违规列支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八条 河北省创新能力提升计划中各专项的管理,可根据专项特点,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等中央科技专项资金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冀科规〔2020〕1号)同时废止。相关政策解读:https://kxjsj.chengde.gov.cn/art/2026/1/5/art_11001_1098510.html
2026-01-05 | 承德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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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建设新时代创新驱动经济强市、生态宜居美丽沧州,提升人民生活品质和建筑能效水平,根据《河北省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抓住京津冀协同发展和新型城镇化发展机遇,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适用、经济、安全、绿色、美观”的要求,坚持“统筹规划、政府推动、市场引导、全面推进、突出重点”的原则,在新建建筑中大力推进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二)目标任务 1.2019年,全市全面启动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工作。 2.到2020年,超低能耗建筑占新建居住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以上。 二、工作重点 (一)强化特定市场引导。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建筑项目要带头采用超低能耗建设方式;总建筑面积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品住宅项目,规划条件须明确建设一栋以上的超低能耗建筑,且面积不低于总建筑面积的5%;由多个单体建筑构成的组团式公共建筑项目要选择部分单体项目采用被动式超低能耗方式建设,以起到示范引领作用。 (二)加强建设监管。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管理职能,在立项、规划、土地供应、设计、图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等环节,明确责任,加强监管,确保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落实到位。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文件应符合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273-2018)和河北省《被动式超低能耗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T263-2018)等相关标准,并编制超低能耗建筑设计说明或者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在项目审批和备案环节,对未按要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审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核准、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大力推广应用高效节能门窗等新型绿色节能建材。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要根据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绿色节能产品推广目录》,选用高效节能门窗、低辐射镀膜玻璃、节能环保漆等新型节能建材。大力推广节能环保、资源综合利用水平高、功能良好、品质优良的新型绿色节能建材。提高绿色节能建材在超低能耗建筑中的应用比例,支持相关企业转型升级,带动、提升全市绿色节能建材产业。 (四)提高建筑节能水平。支持超低能耗建筑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研发,鼓励引入国际国内超低能耗建筑权威认证机构参与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认证,着力增强建筑节能领域研发、检测和实验能力,全面提升建筑节能技术水平,切实为建筑节能新材料研发和新兴产业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三、政策支持 (一)优化办事流程。为超低能耗建筑项目报建手续开辟绿色通道。对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造的单体建筑,投入开发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和施工进度达到主体动工(已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二)鼓励未开工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已取得土地、规划等审批手续,具备改建超低能耗建筑条件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有关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三)容积率扶持办法。符合超低能耗建筑标准建设的居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的地上建筑面积9%不计入项目容积率。 (四)鼓励开展高品质示范项目。装配式超低能耗建筑可享受装配式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在整个地块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装配式建筑建设的,可不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在整个地块全部工程项目按照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的,可不建设装配式建筑。未全部建设装配式建筑的,须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未全部建设超低能耗建筑的,须按沧政办发〔2017〕13号文件要求建设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在办理商品房价格备案时,最高可上浮30%。 (五)公积金购房优惠政策。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且为超低能耗建筑的自住住房,可贷额度在不超过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且符合国家关于住房贷款首付比例政策的情况下上浮15%。 (六)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鼓励农村建设超低能耗建筑样板房,以发挥引领示范作用,各地可自行制定奖励(鼓励)政策。 四、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分工。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目标,认真履行职责,确保落实到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应采用超低能耗建筑方式建设的项目,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建设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的配建比例和要求,并纳入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和规划条件核实。 市发改部门负责在可研论证和立项审批中提出超低能耗建筑建设要求。 市住建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的施工许可审批、质量安全监督、工程验收备案等环节的全过程监督管理。 市住房公积金负责落实超低能耗建筑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制定本地区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和扶持政策,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完善论证机制。征集超低能耗建筑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负责参与研究和制定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科技项目选题论证、试点项目评估、新技术和新工艺论证等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服务指导工作。专家委员会论证意见作为项目享受各项优惠激励政策的主要依据。 (三)加强业务培训。加大对工程技术人员、施工人员在超低能耗建筑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升业务水平,着力提升行业从业人员素质,为超低能耗建筑的长远发展打下坚实的技术和人才基础。 (四)广泛深入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电台和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超低能耗建筑的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发展超低能耗建筑的支持政策,引导企业和市民树立良好的节能意识和消费观念,提高社会各界对超低能耗建筑的认知度。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取得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书的建设项目按照本意见实施。   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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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工信科〔2025〕19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雄安新区工信科技数据局: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和支持我省工业企业普遍建立研发机构,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工作实际,依据《河北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工作指南》。现将《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工作指南》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培育工作指南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12月31日
2026-01-05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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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发布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文字号:财建〔2025〕484号发布时间:2025年12月31日有效性:有效财建〔2025〕4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税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方案》相关要求,进一步激发消费需求,释放消费潜力,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决定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目标  (一)政策目标。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提振消费的决策部署,支持试点城市结合当地消费形势及工作基础,探索开展有奖发票活动,进一步提高消费者积极性,激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领域消费潜力,为巩固拓展经济稳中向好势头提供有力支撑。  (二)支持范围。试点城市申报范围为地市级及以上城市(包括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各省、自治区省会或首府城市,地级市、州、盟)。支持50个左右城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向人口基数大、带动作用强、发展潜力好的城市倾斜,同时兼顾地区间政策平衡。政策实施期为6个月。  二、支持方向  试点城市对个人消费者以本人名义向零售、餐饮、住宿、文化艺术、娱乐、旅游、体育、居民服务业等行业的经营主体购买商品和服务,且取得的票面金额在一定额度以上的发票组织抽奖。试点城市自行确定中奖发票最低票面额度(不低于100元)、中奖比例和奖项设置,及时兑付补贴资金。单张发票奖项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元。  三、工作程序  (一)地方组织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认真摸底,指导工作基础好、积极性高的城市申报试点。申报城市要立足自身实际,编制实施方案。实施方案要系统梳理相关工作基础,全面分析提振消费方面存在的问题短板,明确工作目标、组织实施方式和保障机制。  申报材料要行文简洁、逻辑清晰、数据详实、支撑有力,不得印制豪华材料。各地不得委托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和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署名或者不署名)参与项目的实施方案编制等申报工作,如有违反,一经查实,取消项目申报资格,已经通过竞争性评审入围的取消入围资格,已经获得相关资金支持的将资金予以收回。  (二)评审确定试点。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通过竞争性评审的方式择优确定本省份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各省(自治区)可推荐1个城市参加试点。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12名的省、自治区可额外推荐1个城市,居民消费支出排名前3名的可额外推荐2个城市。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不占所在省份名额)单独申报。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于2026年1月9日前将加盖公章的试点城市推荐名单及实施方案纸质版和电子版(PDF格式,光盘刻录)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逾期或未按程序要求报送的,视同放弃。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将根据政策目标、抽奖规则、信息系统建设、资金安全保障措施、宣传推广考虑及舆情监控举措等,组织专家综合评估实施方案成熟度。方案成熟一个实施一个,对于不符合条件的方案,将退回有关省份补充完善。有关省份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试点城市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并于5个工作日内按程序上报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如仍不符合条件,则相应核减本次试点名额。实施方案是后续绩效评价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原则上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应按程序重新报送。  (三)下达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分档安排奖补资金。其中,超大特大城市不超过3亿元,大城市不超过2亿元,其他城市不超过1亿元。补助资金将于实施方案评审通过后按程序一次性拨付。  (四)做好绩效评价。试点期满后,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试点城市开展绩效自评,出具书面意见,并于2026年8月底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组织进行整体绩效评价,并就发现问题组织地方整改。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健全绩效指标体系,指导督促试点城市制定试点资金管理办法,落实既定任务,加快预算执行进度。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是试点工作的直接责任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把开展有奖发票试点纳入提振消费重点工作任务,完善部门协同、责任分工等工作推进机制,加强跟踪调度,严格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时间表、路线图统筹谋划推动,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资金监管。试点城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手段,组织开展发票抽奖、奖金兑付,并按照统一要求与全国有奖发票数据监测平台对接;税务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发票信息共享和核验。试点城市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确保消费行为真实,财政资金安全,政策有力有效。有关补助资金仅限于兑付消费者奖金,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补助资金。  (三)落实监督管理。坚持安全原则,确保发票电子数据信息安全、数据加密传输安全、资金兑付安全。坚持公平原则,确保抽奖规则符合公平性原则、开奖数据随机产生。坚持公开原则,通过适当方式公开开奖过程及结果,保证结果透明,依法依规接受社会监督。坚持便捷原则,借助信息化手段使消费者便捷参与试点活动。试点城市要加强对参与试点工作相关人员的监督管理,防范徇私舞弊、人为操纵等违法违规问题。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省级商务、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要会同试点城市广泛利用各种渠道,全方位、多角度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激发消费者参与热情,为活动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于2026年8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典型经验做法报送商务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特此通知。  联系方式: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010-68554524  商务部消费促进司 010-85093057  税务总局征管科技司 010-61989832  附件:附件1:有奖发票试点工作方案编制提纲.docx                       附件2:有奖发票试点绩效指标表.docx财政部 商务部 税务总局2025年12月31日政策解读: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 《关于开展有奖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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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令第13号公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已经2025年6月30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适用本办法。涉及纪检、监察、审计、信访等事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党内法规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履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职责,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第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是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复议机关,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文化和旅游部法制机构是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机构(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应诉有关事项。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根据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的内容,指定专人参与办理涉及本司局业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应诉事项。第二章 行政复议申请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办法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一)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不服;(三)申请行政许可,文化和旅游部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四)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五)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赔偿决定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不服;(六)认为文化和旅游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七)认为文化和旅游部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八)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履行法定职责,文化和旅游部拒绝履行、未依法履行或者不予答复;(九)认为文化和旅游部不依法订立、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行政协议;(十)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十一)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管辖的行政复议范围:(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文化和旅游部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文化和旅游部对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文化和旅游部的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对该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前款所列规范性文件不含部门规章。部门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第八条 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第九条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人数众多的,可以由申请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代表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申请人发生效力,但是代表人变更行政复议请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承认第三人请求的,应当经被代表的申请人同意。第十条 申请人以外的同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行政复议,或者由行政复议机构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第十一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者其他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申请人、第三人变更或者解除代理人权限的,应当书面告知行政复议机构。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文化和旅游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文化和旅游部是被申请人;文化和旅游部与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文化和旅游部与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行为作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行政复议机关和申请期限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的,文化和旅游部不予受理。第十四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书面申请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可以通过邮寄或者文化和旅游部指定的互联网渠道等方式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也可以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文化和旅游部通过互联网渠道送达行政行为决定书的,应当同时提供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的互联网渠道。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对两个以上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分别申请行政复议。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对文化和旅游部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二)认为文化和旅游部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情形;(三)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文化和旅游部不予公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其他情形。对前款规定的情形,文化和旅游部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文化和旅游部申请行政复议。第三章 行政复议办理第一节 受理第十六条 向文化和旅游部提起的行政复议,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受理。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各机关司局收到书面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及时登记记录,并于一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对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进行登记。第十七条 文化和旅游部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予以受理。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行政复议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文化和旅游部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文化和旅游部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无法判断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一次性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应当自收到补正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交补正材料。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补正的,文化和旅游部可以延长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并记录在案。文化和旅游部收到补正材料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第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第二节 审理第二十条 文化和旅游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依照《行政复议法》适用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行政复议人员负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人员对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第二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对其以文化和旅游部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负有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据:(一)认为文化和旅游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文化和旅游部履行法定职责的证据,但是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申请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除外;(二)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据,但是因文化和旅游部原因导致申请人无法举证的,由文化和旅游部承担举证责任;(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五条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按照规定查阅、复制相关书面答复、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的情形外,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同意。第二十六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制作行政复议答复书,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复议答复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作出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及有关的证据材料;(二)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条款;(三)对申请人具体复议请求的意见和理由;(四)作出答复的日期。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第二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当面或者通过互联网、电话等方式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并将听取的意见记录在案。因当事人原因不能听取意见的,可以书面审理。第二十八条 审理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认为有必要听证,或者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听证。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听证的,听证程序按照《行政复议普通程序听证办法》执行。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第二十九条 文化和旅游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为存在《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除《行政复议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以外的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三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五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书面审理。第三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经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批准,可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或者文化和旅游部在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中止行政复议,并于三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以下处理:(一)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文化和旅游部制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在十日内就相关条款的合法性提交书面答复及相关材料;(二)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是由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制定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在七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处理。第三十三条 文化和旅游部接到其他行政复议机关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转送的对规范性文件或者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的有关材料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于五日内将有关材料转送制定该规范性文件或者依据的司局。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于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行政复议机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六十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第三节 决定第三十四条 文化和旅游部依法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机构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三条至七十二条规定,以文化和旅游部的名义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过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审查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五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文化和旅游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应当遵循合法、自愿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签章,并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文化和旅游部应当依法审查或者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和解内容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后,由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构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文化和旅游部决定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愿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和终止决定书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签发,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变更、撤销、确认违法、确认无效、维持和驳回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行政复议调解书,由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签发,加盖文化和旅游部行政复议专用章并依法送达。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第四章 行政应诉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送达的以文化和旅游部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传票等材料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文化和旅游部公文接收部门、各机关司局收到前款所列文书或者材料的,应及时登记记录,并于一日内转送行政复议机构。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机构对应诉通知、行政起诉状副本进行登记后,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办理并及时拟定答辩状,整理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第四十一条 在行政应诉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指派专人负责案件调查、收集证据材料,提出初步答辩意见,协助行政复议机构组织开展应诉工作。第四十二条 在行政应诉中,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应当确定一名诉讼代理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审核后,报请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决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律师共同担任诉讼代理人。行政复议机构根据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决定,办理授权委托书等材料。第四十三条 在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送达后,行政复议机构应当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提出是否上诉的意见。决定上诉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拟定上诉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对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提出是否申请再审的意见。申请再审的,由行政复议机构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拟定再审材料,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法院。第四十四条 行政诉讼案件结案后,诉讼代理人应当及时将案件材料交行政复议机构立卷归档。第四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建议书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书,由行政复议机构统一接收。行政复议机构对检察建议书、司法建议书进行登记后,组织文化和旅游部相关司局办理并及时拟定答复意见,经报文化和旅游部负责人审定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文化和旅游部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除《行政复议法》另有规定外,本办法中有关“一日”“三日”“五日”“七日”“十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休假日。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和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依照《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送达的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文化和旅游部办理行政复议裁决、民事应诉工作参照本办法第四章办理。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文化部行政复议工作程序规定》(文化部令第44号)、《国家旅游局行政复议和应诉办法》(旅办发〔2016〕339号)同时废止。
2026-01-05 | 河北省文化和旅游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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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政策发布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发文日期:2026-01-05 成文日期:2026-01-05 发文日期:2026-01-05 有效性:有效 名称:发布丨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民航公共数据 资源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字号: 文号:民航函〔2026〕6 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6-01-05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