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厅规函〔2025〕46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现将《高标准数字园区建设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3日
2025-1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信部消费函〔2025〕306号根据《关于开展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群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消费函〔2025〕134号),经产业集聚区自愿申报、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专家评审、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确定《“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现予公布。附件:“一县一策”中西部等地区纺织服装特色产业集聚区(县域)重点培育名单(第一批)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18日
2025-1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限量要求与检测方法适用标准的公告 GB/T 26572-2011《电子电气产品中限用物质的限量要求》及其第1号修改单、GB 26572-2025《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要求》等有关国家标准已发布。为确保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工作有序实施,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一、本公告发布之日至2025年12月31日,企业应依据GB/T 26572-2011或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7月31日,应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2027年8月1日起,应依据GB 26572-2025开展合格评定活动。二、2026年1月1日起,已依据GB/T 26572-2011完成合格评定活动且继续出厂、进口的产品,应在2027年1月1日前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完成合格评定转换;2027年8月1日起,已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完成合格评定活动且继续出厂、进口的产品,可采取到期换证、产品变更等自然过渡的方式依据GB 26572-2025完成合格评定转换。三、依据GB/T 26572-2011及其第1号修改单或GB 26572-2025开展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活动的检测方法按照GB/T 39560系列标准中相应部分执行。 市场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5年11月18日
2025-11-20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不 可 靠 实 体 清 单 工 作 机 制公 告2025年 第2号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海岸间电子公司(Inter-Coastal Electronics)、系统研究与模拟公司(System Studies & Simulation)、铁山解决方案公司 (IronMountain Solutions)、应用技术集团(Applied Technologies Group)、阿克西恩特公司(Axient)、安杜里尔公司(Anduril Industries)、海上战术系统公司(Maritime Tactical Systems)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三、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四、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商务部代章) 2025年1月14日
2025-1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不 可 靠 实 体 清 单 工 作 机 制公 告2025年 第3号为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等有关法律,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依据《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有关规定,决定将参与对台湾地区军售的环太平洋防务公司(Pacific Rim Defense)、AEVEX 航天公司(AEVEX Aerospace)、LKD 航天公司(LKD Aerospace)、顶峰科技公司(Summit Technologies Inc.)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并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禁止上述企业从事与中国有关的进出口活动;二、禁止上述企业在中国境内新增投资;三、禁止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入境;四、不批准并取消上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在中国境内工作许可、停留或者居留资格。本公告未尽事宜,按《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执行。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不可靠实体清单工作机制 (商务部代章) 2025年1月15日
2025-11-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教育部关于同意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批复
教发函〔2025〕444号
广东省教育厅: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变更办学地址的请示》(粤教规〔2024〕33号)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办学地址由“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洞路168号”变更为“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埔街锦洞路168号、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城中街道下经济联合社地段1号”。
二、你厅要依法履行管理服务职责,指导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教 育 部
2025年11月15日
2025-11-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题分类:政策发布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发展计划司
发文日期:2025-11-19
成文日期:2025-11-19
发文日期:2025-11-19
有效性:有效
名称:发布 |中国民用航空局关于印发推动“人工智能+民航”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字号:
文号:民航发〔2025〕24 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1-1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聚氨酯泡沫行业含氢氯氟烃淘汰管理计划要求,聚氨酯泡沫行业将全面禁止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的使用。为实现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141b为发泡剂的组合聚醚和聚氨酯产品(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除外)。生产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按《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氟二氯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冰箱冷柜产品、冷藏集装箱产品、电热水器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49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按《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保温管产品、太阳能热水器产品的公告》(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8号)的规定执行。
二、自2026年7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CFC-141b为发泡剂的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
三、本公告所适用的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是指经现场喷涂施工的具有绝热和防水功能的聚氨酯泡沫材料,包括附件中标准所规定的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
四、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聚氨酯泡沫行业HCFC-141b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HCFC-141b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附件: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范围适用标准清单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1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8日印发
附件:
喷涂聚氨酯泡沫产品范围适用标准清单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1
JCT 998
喷涂聚氨酯硬泡体保温材料
2
T/CECS 498
冷库喷涂硬泡聚氨酯保温工程技术规范
3
SC/T 8059
渔船隔热层发泡操作规程
4
GB/T 20219
绝热用喷涂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
注:以现行最新的标准中涵盖的同类内容为准。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聚氨酯产品的公告》《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为履行《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中国履行〈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国家方案(2025—2030年)》要求,家用电冰箱和冰柜行业将全面禁止使用氢氟碳化物(HFCs)作为制冷剂。为履行议定书规定的目标,推动行业向低碳环保的技术方向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禁止生产以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
二、本公告所适用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是指根据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制冷器具》(GB/T 8059—2016)中定义的,由一个或多个间室组成且能够控制在规定的温度下、具有适合家用的容积和结构、使用自然对流或强制对流、消耗一种或多种能量以获取冷量的隔热箱体。包含出口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不含车载冰箱。
三、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督促企业认真执行上述规定,切实做好家用电冰箱和冰柜行业制冷剂用途HFCs的淘汰工作。对违反上述规定使用HFCs的企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1月15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8日印发
解读: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禁止生产以1,1-二氯-1-氟乙烷(HCFC-141b)为发泡剂的聚氨酯产品的公告》《关于禁止生产以氢氟碳化物(HFCs)为制冷剂的家用电冰箱和冰柜产品的公告》答记者问
2025-11-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2025年10月16日 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分配原则及相关程序 第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为1365万吨。其中,尿素330万吨;磷酸氢二铵690万吨;复合肥345万吨。第二条 国营贸易及非国营贸易关税配额2026年化肥国营贸易关税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297万吨,磷酸氢二铵352万吨,复合肥176万吨。国营贸易企业中国中化集团公司、中国农业生产资料集团公司在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2026年化肥非国营贸易配额数量分别为:尿素33万吨,磷酸氢二铵338万吨,复合肥169万吨。非国营贸易企业在非国营贸易总量内申请关税配额。第三条 分配原则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的分配方式。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四条 申领方式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实行先来先领,直至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申领完毕。企业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时,其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根据以往实际关税配额使用情况设定,在起始关税配额数量内企业可分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报关进口后或将未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退回后,可在不超过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范围内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第五条 起始关税配额数量2026年起始数量以2025年起始数量为基础,并按2025年核销率进行调整:(一)核销率在80%以上的企业,上调40%;(二)核销率在50%—79%的企业,上调20%;(三)核销率在25%—49%的企业,维持不变;(四)核销率在25%以下的企业,扣减50%;(五)2025年之前有业绩,但2025年没有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企业,起始量维持不变;(六)新申请企业:起始关税配额2000吨。(七) 2026年关税配额起始申领量最高不超过50万吨,最低不低于2000吨。第六条 申领材料自2022年9月29日起,全国范围试点实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电子数据与报关单电子数据的联网核查。企业向受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表》及申明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二)具有法律效力的进口合同或委托代理的进口合同;(三)银行信用证或其他付汇凭证;(四)提单或其他能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有效凭证;(五)关税配额管理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六)2026年度内首次申领的新申请企业除提供上述规定材料外,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及企业代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需提供批准证书或依据《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取得的备案回执。第七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受理及发放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在5个工作日内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企业签发《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首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可通过各关税配额发证机构以邮寄、快递、现场提交的方式向商务部行政事务服务大厅提交申请和上述第六条第六款所要求材料。经商务部审核备案后,企业即可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第八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有效期和更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有效期3个月,最迟不得超过2026年12月31日。延期或者变更的,需重新办理,旧证撤销同时换发新证,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原证号。第九条 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企业在报关进口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预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预核销的已使用关税配额不计入企业可申领的起始关税配额数量,企业可按预核销数量再次申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企业办理全部付汇、清关手续后,需通过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交正式核销已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申请。正式核销手续应在清关后3个月内完成。对于确需延期付汇的企业,需由企业出函说明情况,并承诺在付汇后,持银行出具的境外汇款申请书(企业联)到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正式核销。第十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退还企业需将未使用或未全部使用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在有效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出退回申请。企业退回的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数量归入全国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总量。第十一条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的监督管理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核销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将分季度监测、公布企业《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核销率,即企业已核销数量(含预核销数量)/企业已申领总量。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督促关税配额发证机构提醒第一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及时交回未用关税配额,对第二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给予警示和警告,对第三季度末累计核销率低于25%的企业,采取扣减50%起始关税配额数量、暂停发放新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等措施。企业全年核销率将作为该企业下一年度起始关税配额数量的设定依据。第十二条 未使用化肥进口关税配额量的公布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量不足年度配额总量20%时,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将每半个月公布一次全国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剩余数量。第十三条 企业的相关责任申请企业应遵守国家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同时出具加盖企业公章的承诺函。企业如有伪造、变造报送材料的行为,将追究其法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关税配额管理机构3年内不受理其《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申请。第十四条 其他自2025年12月15日起,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受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并发放2026年《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第十五条 本公告由商务部负责解释。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附件1 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税率表 税则号列商品类别配额内税率(%)31021000尿素,不论是否水溶液1%31052000含氮、磷、钾三种肥效元素的化学肥料或矿物肥料1%31053000磷酸氢二铵1% 附件2 商务部委托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发证机构 1. 北京市商务局2. 天津市商务局3. 河北省商务厅4. 山西省商务厅5.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6. 辽宁省商务厅7. 吉林省商务厅8. 黑龙江省商务厅9.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10. 江苏省商务厅11. 浙江省商务厅12. 安徽省商务厅13. 福建省商务厅14. 江西省商务厅15. 山东省商务厅16. 河南省商务厅17. 湖北省商务厅18. 湖南省商务厅19. 广东省商务厅20.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21. 海南省商务厅22. 重庆市商务委员会23. 四川省商务厅24. 贵州省商务厅25. 云南省商务厅26. 西藏自治区商务厅27. 陕西省商务厅28. 甘肃省商务厅29. 青海省商务厅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商务厅3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32.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局33. 大连市商务局34. 青岛市商务局35. 宁波市商务局36. 厦门市商务局37. 深圳市商务局38. 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2025-11-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