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黄琳等13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黄琳等1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了解各地建设工程质量执法监督情况,请你们将2016年度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行政处罚情况进行统计,填写附件表格(可在www.mohurd.gov.cn网站下载)并加盖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公章,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我司,并将电子版发送至zhiliangsi@163.com。 联 系 人:曹淯博 联系电话:010-58933293 58934250(传真) 附件:1.2016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一 2.2016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二 3.2016年建设工程各方质量责任主体行政处罚情况统计表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7年7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张文涛: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6年6月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期间,受聘于中交上海港湾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单位是芜湖市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2号),你于2017年5月24日签收。对于你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经研究,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2日 抄送: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赵亚宾: 经调查核实,你于2014年11月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期间,受聘于山东海成石化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单位是杭州绿城衡宇环境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 我部于2017年5月4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7]48号)。你于2017年5月16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电气工程师(供配电)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12日 抄送:浙江、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决定取消和简化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延续和变更申报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技术负责人任职文件; 2.造价员资格证书; 3.专业技术职称批准文件; 4.企业为专职专业人员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发票; 5.财务审计报告。 二、简化的申报材料 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对其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承诺: 1.股东出资协议; 2.企业技术档案管理、质量控制、财务管理等制度; 3.固定办公场所的租赁合同或产权证明; 4.专职专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和人事存档证明; 5.企业缴纳营业收入的营业税(或增值税)发票; 6.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 三、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经取消和简化后,企业在申请工程造价咨询甲级(或乙级)资质,以及在申请资质延续、变更时,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申请书(含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2.企业营业执照;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4.工商部门备案的企业章程; 5.专职专业人员的身份证和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证书; 6.企业缴纳社保证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并盖章的企业员工缴纳社保情况表(退休人员提供退休证); 7.营业收入证明:企业开具的工程造价咨询营业收入发票和对应的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的,不需提供)。 四、其他说明事项 《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晋升甲级资质审核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1]2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变更工作的通知》(建标造函[2016]200号)中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我部对安徽省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进行现场核查,同时委托有关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群众举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进行了核实。经查,安徽明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省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庐江县环宇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蓝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方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宏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长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省恒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安徽明宏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等8家建筑业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吴云富等1258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准予吴云富等1258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关于在江苏省内试行从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苏建教[2017]1号)收悉。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同意你厅在江苏省内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三类人员、建筑企业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改革试点。 请你省在试点过程中对相关工作充分研究,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要加强对取得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按照我部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运行有关要求,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维护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开放,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7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徐庆龙等1436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徐庆龙等1436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7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7年7月11日17时20分左右,你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北方民国影视城拍摄区二期建设项目在进行城墙东门木结构门楼安装施工时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名施工人员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陈丽锋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7年7月2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