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的通知工信部联规〔2026〕186号国家消防救援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中国地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有关单位:现将《安全应急装备产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部2026年8月6日
2026-08-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2026—2027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5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40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八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十三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6年8月12日
2026-08-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围绕“九五”普法工作目标,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2026年度普法责任清单,具体如下:
序号
重点普法内容
普法对象
责任部门
具体措施
完成时限
1
习近平法治思想
全局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部门
1.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
2.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纲要》、《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资料汇编》等权威读物和系列材料。
3.通过微信公众号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内容、权威解读以及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生动实践。
全年
2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等党内法规。
全体党员干部、全局工作人员
党群工作科
1.纳入局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及各党支部、党小组学习计划。
2.开展党支部党小组专题教育培训,定期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全年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全局工作人员、行政相对人、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部门
1.组织开展“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等主题活动。
2.纳入全局工作人员学习内容,加强法治培训。
3.通过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转发推送宪法和民法典解读文章、普法视频、漫画图解等内容,积极面向公众开展公益宣传。
“12·4”国家宪法日等重要时间节点、
全年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国家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全局工作人员
局机关各科室及所属事业单位各部门
1.组织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主题普法宣传活动。
2.通过开展应知应会测试等方式,开展教育培训和答题活动。
3.利用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平台,依托“三会一课”等形式,转发、观看国家安全及保密法宣传影片,影响带动社会公众广泛学习。
“4·15”国家安全教育日等重要时间节点、
全年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局内承担行政执法及法制审核职能的科室、部门及工作人员
劳动关系促进科
社会保险科
监察事务中心
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行政执法全员普法和全过程普法,增强执法人员法律意识和业务能力。
全年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天津市就业促进条例》等促进就业创业法律法规。
各类劳动者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就业促进科
就业管理部
1.通过各类招聘会、宣讲会等活动,边服务边普法。
2.利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开展多种形式现场宣传。
3.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开展新媒体宣传。
全年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及各类涉及劳动者权益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各类劳动者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农民工群体
劳动关系促进科
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监察事务中心
1.结合劳动监察和劳动仲裁工作实际,推行边执法边普法、边服务边普法。
2.扎实开展以案释法,及时整编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开展“阳光仲裁公开庭审”活动。
3.结合农民工根治欠薪专项行动,开展农民工群体及用人单位专项普法。
4.利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多渠道开展现场宣传和新媒体宣传。
全年
8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和人才工作法规。
各类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科
人才服务部
档案部
1.通过调研、深入企业服务、宣讲培训等方式,开展多形式现场宣传。
2.利用微信工作群、微信公众号平台等渠道,开展新媒体宣传。
全年
9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天津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等社会保障法律法规。
各类劳动者
用人单位、管理服务对象、社会公众
就业管理部
社会保险科
保险服务部
1.利用各类宣讲会、培训会等活动,边服务边普法。
2.利用服务大厅和服务窗口,开展多种形式现场宣传。
3.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开展新媒体宣传。
全年
2026-08-13 | 河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近日,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一、制定背景《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本市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制度。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法享有专利权的,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并合理确定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为贯彻《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二、主要内容(一)《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讲的什么内容?《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共五章19条。第一章总则,明确制定依据、基本原则、专利公开实施的定义、实施主体以及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第二章实施范围,规定了专利成果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条件,要求相关单位建立专利公开实施清单,以及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的情形。第三章实施程序,明确了资助声明、清单确定、信息发布、意向达成、登记备案以及动态调整等内容。第四章保障措施,明确了专利公开实施撤回情形、方式、追溯力及争议解决途径。第五章附则,明确了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要求,以及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日期。(二)专利公开实施是什么?专利公开实施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专利权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出公开要约、允许任意方按照要约条件承接专利实施的行为。(三)专利公开实施有哪些方式?专利公开实施包括以下方式:1.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2.专利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开放许可等;3.专利权作价入股;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四)哪些专利在公开实施范围内?专利公开实施范围包括:1.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五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2.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自行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3.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参与公开实施,视情况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五)专利公开实施信息如何发布?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对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应通过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实施信息。(六)专利公开实施可以撤回吗?专利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专利权被宣告无效、通过其他途径已实施或暂缓纳入专利公开实施等情形的,应通过公开交易平台提出公开实施撤回声明,撤回不影响在先专利公开实施权利。(七)专利公开实施发生争议如何解决?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26-08-1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公开实施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开放、高效便捷”的原则,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服务产业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公开实施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专利权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出公开要约、允许任意方按照要约条件承接专利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1)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2)专利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开放许可等;(3)专利权作价入股;(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的是设立在天津行政区划内,接受市级以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承担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全市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会同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第四条之规定建立专利公开实施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依各自职能指导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专利公开实施的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五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第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自行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参与公开实施,视情况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第八条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级以上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一)存在权属纠纷的;(二)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三)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资助声明。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第十条 清单确定。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建立公开实施专利清单,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开实施专利清单应及时更新,滚动管理。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对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应通过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实施意愿、实施方式和实施费用等信息。具体包括: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实施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实施费用以及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信息。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确定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第十二条 意向达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专利权人在公开交易平台声明的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专利实施合同并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在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转让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第十四条 动态调整。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连续6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可经科学评估后,合理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后再次发布,以促成转化实施。 第四章 撤回与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专利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应主动撤回公开实施信息:(一)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施的;(四)发生前述第八条可以暂缓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情形的。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开交易平台提出公开实施撤回声明。专利公开实施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专利公开实施权利。第十七条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26-08-1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政策解读各区知识产权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制定《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8月10日(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专利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利公开实施行为,加快高价值专利转化运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天津市专利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建立财政资助科研项目形成专利的声明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公开实施遵循“依法合规、公平开放、高效便捷”的原则,促进专利技术转化运用,服务产业发展。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利公开实施是指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专利权人通过公开交易平台发出公开要约、允许任意方按照要约条件承接专利实施的行为,具体包括:(1)专利权或者专利申请权转让;(2)专利权许可,包括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和开放许可等;(3)专利权作价入股;(4)法律法规明确的其他实施方式。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指的是设立在天津行政区划内,接受市级以上教育、科技、医疗卫生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承担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事业单位。第五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统筹全市专利公开实施工作,会同市教委、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根据第四条之规定建立专利公开实施主体名录,并实施动态管理,依各自职能指导开展专利公开实施工作,区知识产权局负责辖区内专利公开实施的服务和指导工作。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六条 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依法享有专利权的,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五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且发明人、设计人也未申请实施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应当将其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第七条 鼓励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提出自行参与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允许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将已提交专利申请但尚未获得授权的专利参与公开实施,视情况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清单。第八条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市级以上教育、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暂不纳入公开实施清单:(一)存在权属纠纷的;(二)与国家利益或者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存在冲突的;(三)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的;(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实施的情形。 第三章 实施程序 第九条 资助声明。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项目所形成的专利,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时,应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网址:http://cponline.cnipa.gov.cn)中,对该专利申请所依托的项目类型、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等信息进行声明。第十条 清单确定。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章之规定建立公开实施专利清单,并报市知识产权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公开实施专利清单应及时更新,滚动管理。第十一条 信息发布。本市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对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应通过天津市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开实施意愿、实施方式和实施费用等信息。具体包括:专利号(或者专利申请号)、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名称、专利实施方式(包括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专利实施费用以及其他专利公开实施需要发布的信息。专利公开实施的方式和费用确定应科学合理,符合实际。第十二条 意向达成。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纳入公开实施清单的专利有意愿实施的,以书面方式通知专利权人,并按照专利权人在公开交易平台声明的实施方式和费用标准,与权利人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专利实施合同并实施该专利。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在专利实施合同签署后,应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转让登记、许可合同备案等相应手续。第十四条 动态调整。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清单连续6个月以上未达成实施意向的,可经科学评估后,合理变更实施方式或者降低费用后再次发布,以促成转化实施。 第四章 撤回与争议处理 第十五条 专利公开实施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应主动撤回公开实施信息:(一)专利权期限届满或终止的;(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三)通过其他途径已实施的;(四)发生前述第八条可以暂缓纳入专利公开实施情形的。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实施主体应通过公开交易平台提出公开实施撤回声明。专利公开实施声明被撤回的,不影响在先专利公开实施权利。第十七条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区级以上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专利公开实施过程中涉及国有资产处置的,应同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2026-08-12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根据《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有关规定,即日起,凡申请参加2026-2027年度天津市冬小麦品种区域试验的,请按本通知要求办理。一、申报条件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遗传性状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名称;已完成同一生态类型区2个生产周期以上、多点的品种比较试验;能提供足够的种子用于品种试验和标准样品留存。二、参试组别冬小麦组(含特殊类型组)三、申请材料(一)申报单位须提交《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材料(材料2至7从填报系统内下载模板):1.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表。2.品种选育报告。包括亲本组合以及杂交种的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世代和特性描述;杂交种亲本 DNA 指纹信息、常规种品种DNA指纹信息;栽培要点;品种主要缺陷及应当注意的问题等。3.品种比较试验报告。品种比较试验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试验点数量:品种比较试验每年不少于5个点。(2)试验年限:不少于2年。(3)试验代表性:所有试验点均应与我市处于同一生态类型区,且我市试验点比例不少于60%。该生态类型区要与国家品种区试组别一致。(4)报告内容包括试验品种、试验设计、承担单位、抗性及品质表现、产量结果及各试验点数据、汇总结果等。4.非转基因品种承诺书或转基因检测报告。5.品种信息真实性承诺书。6.品种既往审定证书和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7.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二)所有材料均需盖申报单位公章,育种单位为两家(含)以上的,所有育种单位均需盖公章。申报单位为个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四、申报时间和要求本次申报需进行纸质版材料提交并填报“天津市农情指挥调度平台”。1.申报时间截至2026年8月28日。2.“天津市农情指挥调度平台”上传材料为盖章版PDF文件或照片。3.试验过程中发现非转基因品种含有转基因成分、种子不纯以及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情况,终止该品种试验,两年内不受理该申报单位、育种单位品种参试申请。4.各申报单位严格控制申报数量,并对申请参试品种自行排序。5.各申报单位提交《天津市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一式三份装订成册,于2026年8月30日前寄送至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植保植检部(种子技术服务部)。地址: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6号,邮编:300061。联系人:梁晨,022-28450800。6.试验系统填报登录“天津市农情指挥调度平台”(http://www.nyzxywcloud.com:8001/)使用手机号进行账号注册,由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植保植检部(种子技术服务部)审核。具体操作方式见附件2。联系人:信心 联系电话:010-86392449附件:1.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申请书 2.天津市农情指挥调度平台用户操作手册天津市农业发展服务中心2026年8月12日
2026-08-12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津市场监管竞〔2026〕5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提升全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水平,充分发挥专家人才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加强我市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的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根据《市市场监管委关于遴选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专家的通告》,市市场监管委开展了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专家遴选工作,通过对申请入库的专家进行认真遴选、审核,并经公示,决定聘任陈兵等38名同志为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专家,名单详见附件(排名不分先后,按姓氏首字母顺序排列),聘期三年。 附件:商业秘密保护专家库成员名单 2026年8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8-12 | 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八六号依据《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九条,对“天和核心舱飞行任务标识”等4件特殊标志予以延期,有效期延至2030年7月19日。附件:“天和核心舱飞行任务标识”等4件特殊标志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7月31日
2026-08-12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有关企业和单位: 根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要求,为做好本次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天津港保税区(含海港、空港、临港)内注册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园区内实际经营的相关企业或单位。 二、申报要求 1.请申报工信方向(附件1—8)的企业于2026年8月28日17:00前,将电子版材料发送至邮箱bsqznzz@126.com,邮件注明“企业名称+申报方向+项目名称”。同时请做好8月31日现场评审准备,评审包括项目简介(不超过5分钟)及专家提问,具体评审时间另行通知,准备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加盖公章),项目评审时带到现场。请登录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于9月4日之前线上提交材料(网址:https://xmps.tjiiti.org.cn/) 2.请申报发改方向(附件9)、科技方向(附件10—11)、网信方向(附件12—13)的企业准备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五份,申报材料电子文档光盘一张(word、pdf版)于2026年8月28日下班前报送至相应部门,报送地址请咨询下方联系人。 附件:1.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项目申报指南 2.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高端装备发展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机器人相关方向) 3.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单项冠军项目申报指南 4.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发展专精特新企业项目申报指南 5.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应用场景建设项目申报指南(电子信息方向) 6.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 7.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工业设计项目申报指南 8.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卡点技术攻关项目申报指南 9.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创新平台发展项目申报指南(工程研究中心方向) 10.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人工智能试验区重大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11.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 12.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建设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项目申报指南(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元宇宙方向) 13.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强化数据要素支撑项目申报指南 14.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 联系方式: 工信方向联系人:陈 杨 84912817 138-2033-8065 发改方向联系人:王源慧 84906317 177-2007-6146 科技方向联系人:张玲军 84906012 188-1267-1407 网信方向联系人:安佳慧 24896077 159-2225-3142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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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8-12 | 天津港保税区工业和信息化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