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加强全面质量管理,强化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保证工程实体质量,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现就开展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要求,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方针,严格执行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建立企业和工程项目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的质量管理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责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水平。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企业日常质量管理、施工项目质量管理、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工序质量过程控制等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建立工程质量管理长效机制,实现质量行为规范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程序化,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有效提高工程质量整体水平。力争到2020年底,全面推行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 三、主要内容 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从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实行的规范化管理活动。其核心内容是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 (一)质量行为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管理规范》(GB 50216)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按照“体系健全、制度完备、责任明确”的要求,对企业和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承担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方面做出相应规定,主要包括人员管理、技术管理、材料管理、分包管理、施工管理、资料管理和验收管理等。 (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按照“施工质量样板化、技术交底可视化、操作过程规范化”的要求,从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质量控制、施工工序控制及质量验收控制的全过程,对影响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分部、分项工程和关键工序做法以及管理要求等做出相应规定。 四、重点任务 (一)建立质量责任追溯制度。明确各分部、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质量责任人,严格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加强施工记录和验收资料管理,建立施工过程质量责任标识制度,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和竣工后永久性标牌制度,保证工程质量的可追溯性。 (二)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将工程质量责任详细分解,落实到每一个质量管理、操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制定简洁、适用、易执行、通俗易懂的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手册,指导工程质量管理和实施操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质量管理和操作水平。 (三)实施样板示范制度。在分项工程大面积施工前,以现场示范操作、视频影像、图片文字、实物展示、样板间等形式直观展示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做法与要求,使施工人员掌握质量标准和具体工艺,并在施工过程中遵照实施。通过样板引路,将工程质量管理从事后验收提前到施工前的预控和施工过程的控制。按照“标杆引路、以点带面、有序推进、确保实效”的要求,积极培育质量管理标准化示范工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四)促进质量管理标准化与信息化融合。充分发挥信息化手段在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中的作用,大力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大数据、智能化、移动通讯、云计算、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应用,推动各方主体、监管部门等协同管理和共享数据,打造基于信息化技术、覆盖施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标准化体系。 (五)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及时总结具有推广价值的工作方案、管理制度、指导图册、实施细则和工作手册等质量管理标准化成果,建立基于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工程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核心内容的评价办法和评价标准,对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的实施情况及效果开展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企业评先、诚信评价和项目创优等重要参考依据。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质量管理标准化是一项基础性、长期性工作,对夯实企业质量工作基础、落实企业质量主体责任、促进工程项目和地区质量管理水平提高起着重要作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督促参建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 (二)强化措施,有序推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办法,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进度安排、具体措施及检查督办要求等,确保工作有序有效开展。采取指导和激励并重的方式,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激励机制,提高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开展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 (三)加强指导,营造氛围。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促进企业形成制度不断完善、工作不断细化、程序不断优化的持续改进机制。充分利用新闻报道、现场观摩、专题培训等形式,积极宣传质量管理标准化的重要意义,营造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注重统筹,务求实效。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与工程质量常见问题治理结合、与安全生产标准化结合、与诚信体系建设结合,及时总结推广成熟经验做法,培育典型,示范引导,推进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广泛深入、扎实有效开展,实现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不断提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有关规定,现将我部审查认定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附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名单 中铁二院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深圳大学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山东圣凯建筑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青岛市公用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吉林省中北化工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13家工程设计单位资质延续,北京华光工程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11家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大厂回族自治县建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单位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规划委、水务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军事设施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有关单位: 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落实工程建设标准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进节能减排、资源节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工程建设领域技术进步,按照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各行业标准化管理机构共同编制的工程建设规范体系规划,我部组织制定了《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抓紧安排落实。 附件:2018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四川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79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43.2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古代驿道体系、历史文物、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古代栈道、桥梁、关隘等蜀道遗址以及摩崖石刻、历史建筑、汉柏古树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828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248000人次以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加强市域间保护管理工作的协调,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德阳市、绵阳市、广元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强对剑门蜀道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德阳市人民政府、绵阳市人民政府、广元市人民政府。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湖南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审批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沩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沩山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190.12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55.72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炭河里遗址、密印寺、沩山峡谷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强化湿地保护恢复,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830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166000人次以内。加强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省及长沙市人民政府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生态文明观,加强对沩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长沙市人民政府、宁乡市人民政府、沩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重庆市人民政府: 你市关于审批潭獐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经国务院同意,现函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潭獐峡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7—2030年)》(以下简称《总体规划》)。潭獐峡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80平方公里,核心景区面积为19.21平方公里。自规划批准之日起1年内,应完成风景名胜区和核心景区范围的标界立桩,建立健全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徽志。 二、要认真落实《风景名胜区条例》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分级分类保护要求,按照划定的一级、二级、三级保护区范围,严格执行相应保护措施、建设控制要求和环境保护标准。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内的地质地貌、文物古迹、自然水体、野生动植物等景观和生态资源,特别要加强对太白观峡谷、阴河暗道、海螺峡潭、地缝峡潭等重要景观资源的保护管理,维护风景名胜资源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风景名胜区内严禁开山采石、滥伐林木、污染水体、损毁文物古迹等行为。要限期改造、搬迁或拆除影响景观环境的建筑设施,恢复自然环境和景观风貌。要尽快完善环境卫生、污水处理、防灾减灾等保护性基础设施。 三、要按照《总体规划》要求,严格控制利用强度,一级保护区为禁止建设范围、二级保护区为严格限制建设范围、三级保护区为控制建设范围。坚持保护优先、开发服从保护的原则,尽快编制报批详细规划,引导和控制各项建设活动。禁止超容量接纳游客,风景名胜区日合理游客容量控制在33100人次以内、日极限游客容量控制在50000人次以内。严格控制景区内旅游服务设施数量、用地和建筑规模,做好规划设计,做到建筑风格与景区环境相协调。要做好城乡规划与风景名胜区规划的协调衔接,控制居住区规模,优化风景名胜区周边区域的功能定位和用地布局,妥善处理重大项目布局、城乡建设、居民生产生活与景区资源保护利用的关系。加强景区旅游市场整治,引导景区居民有序从事旅游服务。 四、《总体规划》是指导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重要依据,风景名胜区内的一切保护、利用和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总体规划》要求。你市及万州区、云阳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潭獐峡风景名胜区工作的领导,强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职能,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到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我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加强对《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有关部门、重庆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万州区人民政府、云阳县人民政府、万州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处。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7年12月20日至2018年1月4日(10个工作日,12月20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升级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深入推进我部“放管服”改革工作,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3]1号),进一步规范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属地管理制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行属地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一星、二星、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二、推行第三方评价。由具有评价能力和独立法人资格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发布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实施评价,出具技术评价报告,确定绿色建筑性能等级。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参照《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附件1),制定公布本地区评价机构能力条件,供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参考。 三、规范评价标识管理方式。各地要依法依规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结合实际确定评价方式。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评价机构对绿色建筑性能等级进行评价,不得向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收取或转嫁任何费用;由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请单位自主选择评价机构进行绿色建筑评价的,须遵守市场规则,通过合同约定具体评价内容、要求及费用等事项。 四、严格评价标识公示管理。绿色建筑评价结果应在项目所在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公共信息平台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相应等级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证书的样式、规格及编号规则应符合我部统一规定(详见附件2、附件3)。 五、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针对评价机构和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的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信息平台,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归集和共享使用,完善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建立评价机构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承诺情况作为实施事中事后监管、信用分类监管、招标投标管理等活动的重要依据,逐步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市场信用环境。 六、强化评价标识质量监管。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严格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管理,强化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和标识项目实施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构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多种手段相结合的绿色建筑评价质量监管体系。 七、加强评价信息统计。评价机构要及时将完成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报告项目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将汇总数据报我部。各地上报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的数量和面积信息,将纳入国家绿色建筑相关数据统计范围。 八、健全完善统一的评价标识管理制度。我部将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基础上,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研究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建立相关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标准体系;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要求,建立健全全国范围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将有关信息纳入全国住房城乡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相关主体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质量监督,不定期对各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抽查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评价及实施情况。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文件和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 附件:1.绿色建筑评价机构能力条件指引 2.绿色建筑标识证书样式及规格 3.绿色建筑标识证书编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2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天津市、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做好取消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不再受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核定申请和资质变更、更换、补证申请,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将原核定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作为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条件。 二、切实承担物业服务属地管理主体责任,按照业主自我管理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动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要会同城市管理、民政、公安、价格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监督物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加强社区党组织建设、指导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管理活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建立健全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维护社区和谐稳定。 三、建立健全物业服务标准和服务规范,规范物业服务合同行为,明确物业服务企业责任边界,引导物业服务企业增强服务意识,创新服务理念,提升服务品质。 四、进一步落实物业承接查验制度,指导监督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查验和交接工作,厘清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减少开发建设遗留问题,确保物业服务项目交接的平稳顺利。 五、完善物业服务投诉平台,畅通投诉渠道,建立健全投诉反馈机制,明确受理、处理投诉的程序和要求,加强投诉反馈监督检查,及时解决群众有效投诉,预防化解物业服务矛盾纠纷。 六、加强物业服务行业事中事后监管,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双随机”抽查机制,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加大惩处力度。 七、加快推进物业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向社会公布物业服务企业信用情况,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体制。 物业服务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要把加强物业服务市场监管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并将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我部。我部将抓紧研究制定物业服务导则和信用评价体系,适时对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 此前有关物业管理规范性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7年12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