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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4)
申报通知
省级
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天津重要讲话和全国新型工业化推进大会精神,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深入实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行动,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3〕4号)有关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织开展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一)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1.支持工业企业高质量投资(附件1)。2.支持高端装备发展(附件2)。(二)提高产业能级3.激励单项冠军(详见附件3)。4.发展专精特新企业(附件4)。(三)促进制造业转型升级5.建设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场景(附件5、10、12)。6.支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附件6)。7.推进工业设计发展(附件7)。(四)提升制造业创新能力8.支持创新平台发展(附件9、11)。9.支持卡点技术攻关(附件8)。(五)强化制造业要素保障10.强化数据要素支撑(附件13)。二、项目申报(一)申报条件1.单位依法经营,具备承担完成项目的能力。2.项目符合本通知的支持方向。3.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不得申请本专项资金。每个年度内,同一个项目仅享受一次支持,同一个主体可享受最多3次支持。4.符合申报方向对应附件的要求。(二)申报程序附件1—8为工信方向,附件9为发改方向,附件10—11为科技方向,附件12—13为网信方向。1.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按上述方向分别组织本区内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申报。2.项目申请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按上述方向报送至所属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或科技主管部门。(1)申报附件1—8工信方向,请项目申请单位登录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xmps.tjiiti.org.cn/),注册账号,按照页面指引填报项目信息,通过系统生成《项目申请书》,上传有关申报材料及承诺书、推荐意见、配套承诺盖章页的扫描件;同时,报送各区工信主管部门纸质申报材料。申报截止日到期后,系统将关闭申报和修改功能。(2)申报附件9—13方向,请项目申请单位按照附件要求申报。3.各区工业和信息化、网信、发展改革、科技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会同区财政部门将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对口市级主管部门;各区财政部门承诺配套。必须确保推荐文件企业名称、项目名称与项目申报材料一致。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通过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对所负责的本区项目进行初审和推荐。系统推荐应与推荐文件保持一致。(三)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中所有复印件要求真实、清晰,加盖单位公章。项目申请单位对提供的全部资料应完整保存以备查。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1.项目申请书(附件14)。(1)申报附件1—8工信方向,项目申请单位须通过系统生成项目申请书,请勿直接填报附件14。直接填报附件14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将退回申报材料。(2)申报附件9—13方向,按照附件要求填报。2.申报方向对应附件中要求的材料。3.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复印件。4.信用信息。在信用中国(https://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并下载本单位信用信息报告;在天津市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credit.scjg.tj.gov.cn/gsxt)网站查询本单位信用信息,并打印本单位“信息类别分类”下“行政处罚信息”和“信用监管名单信息”页面。5.项目申请单位完整202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含附注)。6.项目申请单位法人(或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四)材料要求1.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按上述顺序装订,左侧胶装成册,书脊处注明申请单位名称、项目名称、申报方向。2.全套申报材料电子文档。请各区工信主管部门以“推荐区+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形式命名,将推荐项目申报材料刻在一张光盘内,盘面标注推荐单位。文档格式详见各附件要求。(五)申报时间地点1.附件1—8方向项目,项目申报单位应于2026年9月4日前完成系统填报,2026年9月4日24:00将关闭系统项目申报功能。2026年9月14日前,各区工信主管部门将项目申报材料(纸质一式两份)、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河西区友谊路35号城市大厦14楼1401)。不接受邮寄。2.附件9—13方向项目,各区网信、发改、科技主管部门按照附件要求,报送对口市级主管部门。具体要求以附件为准。3.逾期不报不再受理。三、相关要求(一)各项目申请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如实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科学合理测算新增投入产出情况(详见《项目投入产出情况表》)。对于项目申请单位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恶意串通等骗取专项资金的违法行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二)申请材料所有财务数据均填报项目申报单位个别财务报表数据,不得填写合并财务报表数据。(三)项目申请单位如有问题,请电话咨询与申报方向对应的附件后相关业务处联系人。我们不委托任何机构提供项目咨询服务,不承诺评审结果,不索要项目申报材料或企业信息,请项目申请单位注意甄别。四、联系电话 序号 计划类别 项目类别 重点领域 处室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 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 支持人工智能试验区重大平台建设 AI+应用验证平台 市科技局 智能科技处 刘  晓 022-63082302 2 AI训推场 王星宇 022-58832916 3 AI OPC创新社区 4 智能机器人创新服务平台 张耀祺 022-58832807 5 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 支持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 市科技局 实验室工作处 彭天琦 022-58832857附件:10.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人工智能试验区重大平台建设项目申报指南11.2026年第一批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支持市级重点实验室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指南14.天津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书2026年8月11日
2026-08-12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公示公告
市级
一、合同名称:沙窝萝卜品牌系列宣传节目摄制全媒体推广项目服务合同二、合同主体:甲方:天津市西青区农业农村发展服务中心地址:天津市西青区柳口路10号联系方式:022-27****71乙方:天津天视文艺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东路355号创研大厦752房间联系方式:022-****2349三、合同主要信息服务名称:沙窝萝卜品牌系列宣传节目摄制全媒体推广工作单价:98880元合同金额:98880元履约期限:2026年8月10日-2027年2月28日采购方式:自行采购三方比选四、合同签订日期:2026年8月10日五、合同公告日期:2026年8月12日六、其他补充事宜:无附件:沙窝萝卜品牌系列宣传节目摄制全媒体推广项目服务合同
2026-08-12 | 西青区农业农村委员会
政策法规
省级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12日(联系人:吕若冰;联系电话:28051621)(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的管理工作,保证专家库高效有序运行,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的选聘、使用、监督、评价等工作。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家是指符合本办法的条件和要求,由市应急管理局选聘和管理,具有应急管理领域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为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事故防范、防灾减灾救灾等提供决策咨询、技术指导的专门人才,以及为开展业务培训、学习教育等聘请的专家学者。第四条 专家分为专业技术专家和决策咨询专家,并分别成立专家库和咨询委员会。根据工作需求,相关专家可以交叉任职。除明确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专家为专业技术专家。决策咨询专家的使用管理遵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专家的主要职责、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专家主要职责:    (一)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方面的法规、政策、标准、规范、规划、预案等研究、论证和编制修订工作;    (二)参与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及应急救援领域的各类专题调研、会商研判、课题研究、科技创新、评审论证、教育培训、舆情分析、应急演练等活动;    (三)参与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救援、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等工作,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    (四)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隐患排查整治、安全督查、执法监督、项目安全审查、评估、评审、验收等工作;    (五)参与应急指挥体系、预案体系、救援体系及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的指导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及决策咨询服务;    (六)市应急管理局交办的其他任务。第六条 专家享有以下权利:(一)受邀参加市应急管理局的技术服务活动、专业会议和专题活动;(二)参与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专项督查等活动,有权进入现场调查、调阅有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对调研、论证、评审、咨询等项目有知情权,根据需要按规定查阅相关文件,认为信息不充分时可以要求补充材料;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中,有权查阅企业相关技术资料;(三)充分发表个人独立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并有保留个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四)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应急管理活动的劳务报酬;(五)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可向委派任务处室(单位)反馈;(六)有权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申请;(七)对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专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专家应熟悉并严格执行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并对其作出的技术结论或提供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终身负责;(二)接受市应急管理局的管理,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不得无故不参与市应急管理局组织的技术服务活动,不得委托他人参加;(三)围绕全市应急管理领域重点工作,主动开展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向市应急管理局提交工作建议或提供相关任务资料;(四)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守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在开展委派工作任务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和资料,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对外泄露;(五)严格遵守专家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明并回避:本人是服务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本人或近亲属与服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服务事项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其他需回避的事项;(六)严守纪律,不接受与所参与工作相关的单位或个人的任何馈赠和超出工作需求的接待;遵守交通规则和服务单位相关制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七)未经市应急管理局批准,不得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活动;(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专家的选聘 第八条 市应急管理局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九条 专家选聘的基本条件、专业条件和程序等要求遵照《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选聘实施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市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可根据业务需求对专业进行优化设置,在每次选聘工作开始前报规划财务处统一调整。第十条 专家选聘遵循自愿申报和推荐申报相结合的原则,各有关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申报,专家所在单位和市应急管理局机关相关处室负责推荐。经局内部审核程序审查并公示后,在市应急管理局官方网站公布专家库人员名单,每届聘期为2年。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因年龄、工作调动、健康或其他等原因,不宜再担任专家的,调整退出专家库,规划财务处定期对专家库调整情况进行公示。 第四章  专家的管理 第十一条 局规划财务处承担专家管理日常工作,天津市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协助规划财务处承担专家管理事务性工作。(一)负责专家库的动态管理,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调整专家队伍;(二)负责专家管理相关制度的制订和解读,组织局机关有关处室开展专家的选聘、调整、审核、培训等工作;(三)配合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抽取专家执行任务或参加有关活动;(四)对专家参与工作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备案,组织开展使用专家费用结算工作;(五)组织召开专家组长工作会议;(六)受理、核实有关专家违纪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七)会同局网信办维护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家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八)其他有关事宜。第十二条 专家推荐处室依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选聘实施办法(试行)》推荐符合条件的专家纳入专家库,每年组织相应组别专家至少召开一次专家工作会议,研究本组别专业领域及专家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和重要工作。第十三条  市应急管理局鼓励专家结合专业特长参与相关检查监督、调查研究及咨询会商等工作并提交调研报告、咨政建议等,供市、区两级应急管理系统领导干部参阅,同时择优向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部进行推荐。市应急管理局鼓励专家依托所在单位科研资源,针对应急管理领域技术短板,凝炼科研项目,开展技术攻关,推动成果转化应用。市应急管理局将按照应急管理部及市科技主管部门等有关部署,择优推荐申报科研项目或纳入相关目录清单。第十四条  专家接受委派从事相关工作,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半年内暂不派遣工作任务。(一)接受任务后,无故缺席委派任务的;(二)不遵守专家回避原则,与受指派任务单位存在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工作公正性时,未主动提出回避的;(三)无故拒绝在审查结论上签字的;(四)向他人透露评审类任务结果或结论性工作任务结果或不符合项以及与工作有关的其他信息的。第十五条  专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专家资格。(一)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认真、工作不负责任或不能胜任工作,导致意见结论明显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二)违反保密规定,擅自记录、复制、携带任何任务资料的;(三)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名义从事推销产品或服务、吃拿卡要、与被检查(评审)单位进行利益交换等不正当活动的;(四)专家被举报、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五)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3次无故不接受派遣任务的;(六)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2次委派任务被评定为一般或较差档次的;(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经调查专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八)专家在一个聘期内,发生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况累计2次的;(九)委托他人代为参加任务或以他人名义参加任务的;(十)其它不宜继续从事专家工作的情况。第十六条  专家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取消专家资格并永不聘用。(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二)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相关任务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等结果的;(三)执行任务过程中有影响公正性的不正当行为,干扰、暗示、诱导或向其他专家施加压力,影响其独立工作的;(四)对发现的安全生产有关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不及时按程序如实告知监管部门或企业,通过本人或授意他人举报相关问题,获取举报奖励的;(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个人隐私和执法情况以及其他不宜公开信息情况的;(六)故意刁难、打击报复被检查单位和管理服务对象,影响、干扰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七)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有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第十七条  专家库管理实行“限制名单”制度,将暂不派遣工作任务、取消专家资格及永不聘用的专家纳入“限制名单”管理。属于暂不派遣工作任务情形的半年后系统自动移出“限制名单”;属于取消专家资格情形的5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属于取消专家资格并永不聘用的将永久不得申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专家推荐处室提出纳入“限制名单”管理申请并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提交审批流程,规划财务处负责“限制名单”的管理与日常维护工作。第十八条  专家使用处室(单位)要加强对专家的使用管理,根据使用情况对相关专家提出不再派遣新工作任务、取消专家资格、永不聘用等措施建议,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规划财务处按程序落实。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在提出措施建议时,应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专家在接受委派从事相关工作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市应急管理局声誉和财产损失等情形,应依法予以赔偿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第五章  专家的使用及审批 第十九条 专家使用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专家时应根据专业类别需求从局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并按照以下程序审批后使用。(一)专家使用处室(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提前3个工作日(应急处置类除外)按照任务需求在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提交专家使用申请,报经使用处室分管局领导审批、规划财务处备案后开展工作;(二)抽取的专家由于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参加派遣任务或中途需要临时更换专家的,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应从局专家库中另行抽取,并重新提交专家使用申请后履行审批、备案流程。原任务要及时在专家管理系统中撤销。  第二十条 库外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及审批。(一)库内专家的专业不能满足任务需求或因应对突发、紧急事件等特殊情况不具备担负任务条件时,可使用库外专业技术人员。拟申请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符合《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选聘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的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要求。如遇特殊情况,使用的专业技术人员不能满足基本条件或专业条件要求的,应写明原因。(二)政府采购项目评审、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专题讲座(如应急管理大讲堂)等所邀请的学者、专业技术人员不纳入专家库,由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参照天津市有关规定及本办法库外专家进行使用管理。(三)专家使用处室(单位)通过专家管理系统提交使用库外专业技术人员的申请,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使用;(四)规划财务处对库外专业技术人员的使用情况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使用处室(单位)履行费用结算手续。第二十一条 专家所在单位应积极支持专家参加应急管理技术服务的各项活动,并在工作中给予方便。 第六章  专家的考核评价 第二十二条  专家的考核评价实行“一事一评”。由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在每次专家结束任务后,根据实际工作效果并结合专家的反馈情况,全面、详细、客观评价专家任务完成情况。第二十三条  专家使用处室(单位)依托专家管理系统,按下列标准对专家每次任务进行考核评价,满分100分。(一)工作态度(10分)专家确认参加委派任务后,应按通知要求按时到达任务地点,并积极配合支持使用处室(单位)开展工作。迟到或早退的,视情扣1-5分;接受委派后因不可抗力无法参加任务且任务开始前至少1天未向使用处室(单位)请假的,视情扣5-10分;接受委派后无故不参加任务的扣10分;工作不积极主动、不担当,推诿、扯皮的,视情扣5-10分。(二)业务水平与工作实绩(50分)专家应根据执行任务内容提出专业的意见建议。在执行委派任务时提出的意见建议不专业、不符合被检查单位或管理服务对象实际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扣10-30分;因不熟悉行业规范要求导致工作失误的,视情节轻重扣30-50分;在执行委派任务时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或评审办法出具结论的,扣50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审查意见、专家总结报告等材料的,视情节轻重扣10-20分。(三)职业道德(10分)专家接受任务后,应及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未提前熟知有关审查材料的,扣5-10分(因任务保密等要求,需要现场告知专家任务内容的,此项不扣分);专家应公平、公正的出具工作意见建议,对违反职业道德发表倾向性意见的,扣10分。(四)工作纪律遵守(30分)    专家应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的,扣30分;将委派任务信息透露给相关单位或利害关系人的,视情节轻重扣10-30分;将委派任务的相关资料(含摘抄的资料)外泄的,视情节轻重扣10-30分;向他人透露任务结论或不符合项内容及其他有关情况的,视情节轻重扣10-30分。第二十四条  综合评定定级标准分为四个等级: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对应评价考核分数分别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一般60-79分、较差60分以下。第二十五条  库外专业技术人员不参与考核评价。 第七章  专家费用结算 第二十六条 专家费用结算手续通过专家管理系统办理。(一)库内专家费用结算。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填写专家费用结算信息,核对专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及行号等信息无误后,下载并打印《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补贴表》,经使用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将原件报送规划财务处,由规划财务处每月统一办理报销,将费用支付到专家本人的银行卡账户内,专家使用处室(单位)留存复印件备查。(二)库外专家费用结算。使用处室(单位)填写专家费用结算信息,核对专家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开户行及行号等信息无误后,下载并打印《其他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费用补贴表》,经使用处室(单位)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原件交规划财务处按规定支付专家费,专家使用处室(单位)留存复印件备查。第二十七条 由相关处室牵头组织的、分为多个工作组开展的综合性工作(如巡查、督查、推动等),由牵头处室梳理整体情况,统一履行报批、评价、结算手续。第二十八条 专家使用处室(单位)原则上要按照月度进行专家费用的审批及结算。专家使用处室(单位)要安排专人整理《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补贴表》《其他学者、专业技术人员费用补贴表》等完整资料并留存备查,定期与规划财务处核对专家费支出情况。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及要件要求使用专家的,不予结算专家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津应急〔2022〕5号)同时废止。 
2026-08-12 |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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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选聘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市应急管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选聘实施办法(试行)》业经市应急管理局2026年第9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6年8月12日(联系人:吕若冰;联系电话:28051621)(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选聘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的选聘工作,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专家(以下简称专家)的选聘工作。 第二章 专家的任务类别 第三条 专家的主要任务类别:(一)应急处置类为应对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提供现场技术指导和救援服务。(二)咨询服务类1.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应急救援等工作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2.为本市应急管理政策、制度、法规、规章、标准的制定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3.为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4.其他调查研究及咨询服务类工作。(三)监督检查类1.参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各类安全生产督查、巡查活动;2.参与防汛抗旱、地质灾害和森林防灭火专项督查活动;3.参与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检查活动;4.其他监督检查类工作。(四)评审评估类1.参与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技术审查工作;2.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评估;3.参与各类自然灾害风险调查、灾情核查、灾害评估和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4.参与执法监督工作;5.参与应急管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工作;6.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及使用中的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7.参与应急管理科技项目评审及成果推广应用工作;8.参与生产安全事故与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调查和评估工作;9.参与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培训训练及测评评估工作;10.其他评审评估类工作。(五)宣传培训类1.参与应急管理领域专业能力培训工作;2.参与编写应急管理培训教材、题库等工作;3.为应急管理新闻宣传、舆情应对等提供技术支持;4.参与安全文化创建工作;5.其他宣传培训类工作。 第三章 专家选聘的条件 第四条 专家选聘的基本条件:(一)政治立场坚定,对党忠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无党纪政纪处分记录和违法犯罪记录;(二)热爱应急管理事业,坚持原则,认真负责,自愿从事专家工作;(三)熟悉应急管理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全市相应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力;(四)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65岁,必要时可适当放宽条件;(五)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技能一级/高级技师资格,且从事本专业相关工作10年以上,专业业务能力突出者可适当放宽条件;(六)在职公务员原则上不能聘请为专家。第五条 专家选聘的专业条件:专家选聘除满足第四条所规定基本条件外,根据所申报专业类别,还应具备下列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条件之一。(一)应急处置类1.有较强的安全生产、自然灾害现场应急处置能力;2.近5年内参加过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二)咨询服务类1.近3年内在省市级及以上刊物发表过应急管理领域专业论文;2.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的制定;3.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重大问题的专题调研;4.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应急预案体系建设;5.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信息化系统研发、政策咨询和技术评审;6.为省市级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提供过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及其他重要法律服务。(三)监督检查类1.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和运用安全技术标准,具有较强的现场发现、分析和解决事故隐患与问题的能力;2.近3年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自然灾害专项督查等相关工作;3.监督检查经验特别丰富的,经市应急管理局相关处室推荐,可适当放宽条件。4.熟悉财务管理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财务处理流程,具有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监督检查能力。(四)评审评估类1.近3年参与省市级及以上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审查、现场评审及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执法检查监督等相关工作;2.从事应急管理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或在省市级及以上学术组织中任中高级职务;3.承担过财政支持的省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或国家科技奖励获得者;4.在应急管理标准化委员会或分标准委员会担任委员,从事过相关的标准制修订工作;5.从事通信、计算机科学、软件工程等科技研发或项目管理工作,近3年在安全生产或应急救援信息化建设领域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项目评审工作;6.近3年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应急科普作品(产品)的专业审核和质量评定工作。7.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或者中央企业集团驻省级公司所属单位、权属企业或者省属国有企业总部应急预案编制、评审、修订及演练评估工作。(五)宣传培训类1.近3年有应急管理相关领域的讲座及授课经历,受到培训组织单位高度认可或课程曾被推荐为“干部教育培训好课程”;2.参与编写应急管理相关培训教材、题库在相关部门范围内应用或教材曾被推荐为“干部教育培训好教材”;3.近3年内参与过省市级及以上政府部门的新闻宣传、舆情应对、安全文化建设等工作;4.近3年内参与过应急科普类视频录制、文章撰写、线上线下应急科普知识宣讲等工作;5.具备连续3年及以上从事危险化学品、水域、地震、火灾等领域应急处置技能培训、社会普及或宣传工作经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市应急管理局是专家选聘的主管机关,成立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局领导担任,成员由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第七条  局规划财务处和天津市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分别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并负责申报人员基本条件的审查。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负责申报人员专业条件的审查。 第五章 专家选聘的程序 第八条  专家选聘的程序分为推荐申报、基本条件审查、专业资格审查、专家资格审定、人员名单公示和通告发布等。(一)推荐申报:局规划财务处根据本办法发布专家选聘通告,面向全市征集符合条件的专家人选。各处室(单位)可结合实际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申报。申报工作通过专家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人员登录天津市应急管理局官网(http://yjgl.tj.gov.cn),通过选聘通告中的专家管理系统链接网址进入专家管理系统,按照要求填写《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申报表》。依据《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专家任务类别与专业能力对照表》(附件)在申报专业项目栏中勾选最多不超过5个专业(根据专业设置情况动态调整)。由申报人员所在单位(或返聘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扫描上传;退休且无返聘单位人员无需填写单位推荐意见表。所有证明资料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或照片,并按照要求上传专家管理系统。选聘人员提供的所有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并对其真实性作出承诺。(二)基本条件审查:局规划财务处和天津市应急管理科学技术研究院对申报材料进行基本条件符合性审查。(三)专业资格审查:经基本条件审查合格的,由局相关处室进行专业资格审查,形成专家推荐汇总名单,同时推荐本处室专业领域内专家组长及副组长的候选人(组长1名、副组长若干名)。(四)专家资格审定:局规划财务处组织召开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会议,审定专家组组长、副组长和拟入库专家人员名单。(五)人员名单公示:局规划财务处将局专家资格审查委员会审定后的拟入库专家名单,按照局内部程序报审后,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六)发布通告:局规划财务处将公示后无异议的专家库人员名单按照局内部程序报审后,在市应急管理局网站上发布《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成员名单的通告》,成立新一届市应急管理局专家库,上一届专家库即自动废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和天津市有关法律法规及市应急管理局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家遴选实施办法(试行)》(津应急〔2020〕17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专家任务类别与专业能力对照表  附件 天津市应急管理局专业技术专家任务类别与专业能力对照表  序号 专家任务类别 业务范围 专业能力要求 1 应急处置类 安全生产 非煤矿山;化工;工贸;民爆;综合交通;建筑工程;城镇燃气;电力;特种设备;消防;应急指挥;应急救援技术;应急救援工程实务等 自然灾害 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农林牧渔;森林防灭火;灾害救助等 2 咨询服务类 综合防灾减灾救灾 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农林牧渔;森林防灭火等 政策法规 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 地方标准 应急体系建设;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减灾救灾等 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应急预案编制及修订;应急演练;应急救援队伍等 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 通信技术;信息产业与投资;电子政务;网络工程、信息安全;软件工程;物联网工程;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测绘工程;遥感科信与技术;地理信息工程等 其他咨询与服务 3 监督检查类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非煤矿山 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采掘施工、地质勘探类,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 化工 油气管道运输(油气储运、工艺设备与控制、自动化仪表、防腐);石油加工业、化学原料、化学品及医药制造业(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自动化);煤化工;危化品仓储等 工贸 冶金;机械;有色金属;建材;轻工;烟草;纺织;商贸;涉氨制冷;涉爆粉尘;有限空间作业等 民爆物品 炸药及火工品;防火防爆安全技术等 其他 综合交通(道路运输、公路水运工程、水路运输、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建设工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建筑安装、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城镇燃气;电力(电力安全、电力供应);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附件);消防;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监督检查等 自然灾害专项督查 防汛抗旱专项督查 气象(暴雨、冰雹、冰雪、沙尘暴、大风、大雾、高温、低温、雷电、台风及其他气象灾害);洪灾;旱灾;城市内涝;海洋(海浪、海啸、风暴潮、海冰、赤潮及其它海洋灾害) 地质灾害 崩塌、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沉降、地面塌陷等 森林防灭火 森林防火、林学、气象、公安、通讯等,有森林防火灭火相关实战经验的不限专业 4 评审评估类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 化工工艺;化工机械;电气;安全;自动化等 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机械;电气;采矿;通风;地质;水工结构等 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安全;机械;电气;冶金;有色金属等 安全评价机构现场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一级安全评价师,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现场评审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十年以上 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评审、应急演练评估 自然灾害 风险调查、灾情核查、灾害评估,参与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调查评估; 地方标准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术等 科学技术成果 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安全性能参数评价;安全设备、安全器材、安全装置的技术鉴定工作;应急管理科技成果评审及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调查评估 生产安全事故 化工;工贸;非煤矿山;民爆;综合交通;建筑工程;城镇燃气;电力;特种设备;消防等 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水旱;气象;地震;地质;海洋;农林牧渔;森林防火等 其他评审评估 5 宣传培训类   应急管理与安全生产专业能力培训 熟悉应急管理和安全生产方面形势、相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应急管理新闻宣传 各种新闻传媒 培训教材、题库编写 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技术、自然灾害救助等 安全文化建设 其他宣传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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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8-12 成文日期:2026-08-12 发文日期:2026-08-12 有效性: 名称:关于追加中建筑港集团有限公司等2家企业进行资质核查的通知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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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8-12 成文日期:2026-08-12 发文日期:2026-08-12 有效性: 名称:关于云南建投第四建设有限公司等1家企业民航专业工程资质动态核查整改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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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8-12 成文日期:2026-08-12 发文日期:2026-08-12 有效性: 名称:关于北京泰豪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核定意见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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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6-08-12 成文日期:2026-08-12 发文日期:2026-08-12 有效性: 名称:关于北京天羿机场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1家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整改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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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38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59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8-10 发文日期: 2026-08-1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59号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各相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现将完成《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的企业名单(见附件)予以公告。       附件: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                                                                                                                                           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                                                                                                                                                                        2026年8月10日 附件: 附件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变更公告.xlsx 原文下载: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网络销售告知》审批公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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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滋仕汉堡店等6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 索引号: 319-9915-2026-00439 发布机构: 区市场监管局 文  号: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60号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许可信用 成文日期: 2026-08-10 发文日期: 2026-08-12 有效性: 有效 津滨市场监管政务〔2026〕160号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滋仕汉堡店等6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各有关单位: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70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39条、《京津冀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第43条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滋仕汉堡店等6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予以注销(名单见附件)。从即日起,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编号停止使用。       各有关单位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或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附件: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滨海新区市场监管局2026年8月10日 附件: 附件 注销《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者名单.docx 原文下载: 关于注销天津市滨海新区好滋仕汉堡店等67户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的通告.doc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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