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3年小麦、早籼稻、油菜籽等夏季粮油收购(以下简称“夏粮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深刻把握抓好夏粮收购工作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粮食工作、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夏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首战,抓好夏粮收购是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各地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把夏粮收购摆在突出位置,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多措并举、担当作为,确保夏粮收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着力激发市场化购销活力
加强收购统筹组织,更加注重以市场化方式和手段谋划推进夏粮收购工作,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扎实做好收购仓容准备、资金筹措、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为夏粮收购提供有利条件。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巩固提升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使用成效。持续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加强政府间战略协作,办好各类产销洽谈活动,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长期稳定、高效精准、顺畅衔接的产销合作机制。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实施“六大提升行动”,不断提升粮食收储保障能力。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在改善环境、优化政策、搭建平台等方面下更大功夫,发挥好龙头骨干企业的引领带动作用,巩固强化多元主体积极收购良好局面。
三、认真抓好政策性收购,坚决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中储粮集团公司要严格落实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2〕189号)和《关于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3〕39号)要求,精心组织政策性收购工作,切实发挥政策托底作用。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公布有关信息,做好收购准备工作。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单位,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及时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要严格执行质价标准,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相关地方要切实承担起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对可能出现的不符合标准的粮食,必要时采取地方临储等方式妥善处置,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政策性收购资金要及时足额供应,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优化为农为企服务
紧贴农民售粮实际,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举措,帮助农民便捷顺畅售粮。指导收储库点落实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台等要求,做好咨询讲解、接卸引导、账款清算等工作;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有条件的地方和企业要更多探索使用预约收购方式,推广应用手机客户端、微信小程序等,实现少排队、快售粮。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及时提供清理、干燥、收储等服务;加强农户科学储粮指导,促进农民减损增收。指导粮食收储企业改善仓储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规范仓储管理,提高粮食储存保管水平。认真总结收购企业备案工作经验做法,进一步完善制度、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同时,督促指导企业排查粮食出入库、烘干、熏蒸等各环节风险隐患,加强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严格遵守“一规定两守则”等操作规程,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强化监测预警和预期引导,全力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增强系统观念和全局思维,强化粮食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把夏粮收购与粮源调度、储备管理、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工作统筹安排,形成保供稳价合力。加大粮油市场监测力度,密切跟踪主要品种市场形势变化,妥善解决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优化信息发布机制,适时通报工作部署、收购进度、价格走势、供求形势等相关情况,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预期,引导企业均衡收粮、农民有序售粮。因地制宜修订完善粮食应急保供方案,持续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结合形势变化和调控需要,科学把握中央和地方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加强两级储备协同,发挥好吞吐调节作用。
六、严格执法监管,进一步规范收购市场秩序
把粮食收购执法监管作为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举措,严厉打击涉粮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和粮食经营者合法权益。督促粮食收购企业认真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粮食收储政策和法规制度标准,强化收购流程管控。加强粮食收购企业备案、政策性粮食收购库点审批、仓储管理等关键环节的事前事中监管,及时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充分发挥12325、12315监管热线作用,综合运用“四不两直”“飞行检查”“交叉检查”“信用监管”等手段提升监管效能。严肃查处未按规定告知、公示粮食收购价格,收购粮食压级压价,未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虚假收购”“先收后转”“以陈顶新”“以次充好”“转圈粮”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涉粮资金监管,强化警示震慑作用。持续巩固拓展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成效,政策性粮食收购要全面使用信息化系统,确保粮库信息系统通过省级平台或央企平台与国家平台互联互通。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合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措施不折不扣落到实处
今年冬小麦播种面积稳中有增、长势好于上年,油菜面积扩大较多,早籼稻面积保持稳定,夏粮生产形势总体较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健全粮食收购协调机制,层层压实各方责任,扎实推进夏粮收购各项工作。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在全党大兴调查研究的工作方案要求,把调查研究贯穿夏粮收购工作全过程,深入基层、沉到一线,广泛听取种粮农民、收购企业、基层部门等各方面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收购政策措施。强化底线思维,对收购中可能出现的困难问题,加强前瞻性谋划和针对性安排,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到心中有数、应对有方。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11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厅、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各监管局,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各有关商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2023年秋粮收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重大意义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抓好粮食收购工作、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秋粮收购涉及品种多、范围广、数量大,是全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重中之重。抓好秋粮收购,是认真落实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学思想、强党性、重实践、建新功”总要求的应有之义,是增强粮食供应保障能力、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现实需要,是守牢农民“种粮卖得出”底线、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必然要求。各单位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切实增强抓好秋粮收购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化认识,主动担当、狠抓落实,确保秋粮收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激发购销活力,精心组织市场化收购
要进一步强化市场化理念,集中精力做好仓容准备、资金筹措、优化服务、规范管理等工作,引导各类主体积极入市,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粮食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确保“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要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加强政府间战略协作,拓展第五届中国粮食交易大会成果,举办形式多样、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产销洽谈活动,推动粮食跨区域高效顺畅流通;鼓励支持粮食企业和种粮农民通过订单收购、代储代销等方式,建立健全粮食购销长效合作机制。要加快构建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巩固提升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使用成效。要充分发挥国务院物流保通保畅工作机制作用,加强粮食铁路、公路、水路运输需求与运力供给对接,着力提高粮食流通效率。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快实施“六大提升行动”,不断提升粮食收储保障能力。有关企业要主动服从服务国家宏观调控,发挥仓容、资金、渠道等资源优势,合理把握收购节奏,切实发挥引领收购、稳定市场的重要作用。
三、强化底线思维,认真抓好政策性收购
中储粮集团公司要切实履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主体责任,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3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3〕39号)有关规定,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公布有关信息,提前做好政策性收购准备。要加强市场监测,及时申请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切实发挥政策托底作用。要严格执行质价政策,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不得损害种粮农民利益。必要时各地可采取地方临储等方式,确保农民售粮顺畅。要严格把好质量关口,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流入口粮市场和食品生产企业。政策性收购资金要及时足额供应,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四、践行宗旨意识,持续提升为农服务水平
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贴农民售粮需要,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要优化收购现场服务,按规定明码标价,做到价格上墙、标准上榜、样品上台,做好咨询讲解、接卸引导、账款清算等工作。要加大预约收购探索推广力度,灵活运用手机APP、小程序、公众号等多种方式,让售粮农民少跑腿、少排队、快售粮;已实行预约收购的要完善运行机制,未实行预约收购的要借鉴先进经验、加快探索实践,不断提高收购工作质量和效率。要统筹考虑稻谷、玉米、大豆等秋粮重点品种生产形势、市场走势以及天气变化等多种因素,综合评估对收购工作的影响,提前研究制定应对预案;发生雨雪等极端天气的,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满足农民售粮需求,最大程度减少灾害影响。要充分发挥粮食产后服务中心作用,及时提供清理、干燥、储存、加工、销售等服务;指导农户科学储粮,助农减损增收;指导收储企业改善仓储设施条件,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提高粮食储存保管水平。要以“时时放心不下”的责任感抓好安全生产,督促企业严格遵守“一规定两守则”和《粮食仓储企业安全生产作业指南》等操作规程,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和安全作业教育管理,严防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五、抓好保供稳价,保障粮食市场平稳运行
要持续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密切跟踪粮食市场动态变化,紧盯重点品种、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环节,加强分析研判,丰富政策储备,掌握工作主动。要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采访等多种形式,解读收购政策,通报工作成效,定期发布粮食收购进展、价格等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帮助农民有序售粮、企业均衡收粮。要强化粮食产购储加销协同保障,统筹做好粮食收购、粮源调度、加工销售等各环节工作,科学把握中央和地方储备轮换时机节奏,发挥好吞吐调节作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充足和平稳运行。要加强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持续完善粮食应急保供方案,切实提升应急保供能力。
六、严格日常监管,加大检查执法力度
要严格落实粮食收购监督检查工作要求,围绕粮食收购质量检验、支付售粮款、政策性粮食定点和执行水杂增(扣)量标准等问题易发多发环节,突出检查重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及时消除风险隐患。要充分发挥12325、12315热线作用,拓宽群众投诉举报渠道,建立问题线索快速响应机制,严肃查处“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虚假收购”、“压级压价”、“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违规问题;加强涉粮资金监管。强化多部门协同配合,健全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形成监督检查合力。要严格落实粮食购销领域监管信息化建设和应用要求,政策性粮食收购全面应用信息化系统,确保数据实时互联互通、准确反映业务实际。粮食行业协会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七、强化组织保障,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实落地
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完善收购方案,明确任务分工,层层压实责任,扎实推进秋粮收购各项工作。要发挥好粮食收购相关协调机制作用,强化跨层级、跨区域、跨部门上下联动和横向协同,妥善解决收购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认真落实大兴调查研究的部署要求,把调查研究贯穿秋粮收购工作全过程,主动深入田间地头和收购一线,广泛听取意见建议,不断优化收购政策措施。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交 通 运 输 部     农 业 农 村 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        
   2023年9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11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委)、市场监督管理厅(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级分行,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扎实做好2021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立足发展大局,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
今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强调,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扛起粮食安全政治责任,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当前粮食市场形势错综复杂,做好粮食收购工作,既有利于保护种粮农民利益、提高重农抓粮积极性,又有利于保障粮食市场稳定、端稳端牢中国饭碗,意义十分重大。夏粮收购是全年收购的首战,组织做好夏粮收购工作至关重要。各地一定要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的政治高度上来,严格落实粮食安全责任,不断提升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切实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夏粮收购工作,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二、激发市场活力,抓好市场化收购
各地要按照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要求,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提前做好各项收购准备;要不断增强市场化理念,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多元主体积极入市,搞活市场流通。中央企业、大型骨干企业要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新粮上市后均衡有序开展收购。各地和中储粮分(子)公司要加强工作沟通,组织实施储备粮购销轮换计划,根据市场形势和调控需要适时组织粮源轮出,有序安排粮源轮入,共同维护区域粮食市场平稳运行。要深入推进优质粮食工程,加强粮油品牌建设,树立优粮优价导向,引导农民通过市场实现增收。要建立健全粮食收购市场化融资支持机制,积极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用好粮食收购贷款信用保证基金,缓解企业收购融资难、融资贵压力。要进一步深化粮食产销合作,发挥粮食交易平台作用,精心组织区域洽谈活动,确保粮食顺畅流通。
三、实化细化举措,组织做好政策性收购
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要严格落实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采取有力措施扎实抓好托市收购。中储粮集团公司要承担政策性收购执行主体责任,认真执行《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276号)和《关于2021年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1〕42号)规定,切实发挥好政策托底作用。要根据农民售粮需要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就近售粮。要加强收购进度监测,严格按照预案规定和有关通知要求启动、停止收购。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压级压价、抬级抬价,不得拒收符合标准的粮食。政策性收购资金要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要加强入库粮食质量安全检验,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有关规定。要加强收购粮食的质量安全监测,发现不合格粮食的地区,要及时妥善处置、清杂降水,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要加强收购现场管理,确保各项作业安全。仓容紧张地区要及早采取措施,通过新建或维修、腾仓并库等方式,扩大有效仓容,提升收储能力,确保粮食安全储存。
四、严格执行条例规定,优化为农为企服务
各地要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坚决贯彻《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许可相关规定,严禁变相审批,不得“明放暗不放”,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变相搞收购许可,不得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加强粮食收购管理和服务,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效能,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要优化收购现场服务,在醒目位置公示收购粮食的品种、质量标准和价格,标准上榜、价格上墙、样品上柜,有条件的库点要主动为农民提供风选、筛选、色选等整理服务,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做到随到随收。要创新开展“互联网+”收购,积极推广预约收购、上门服务等方式,并指导粮食企业和售粮农民做好必要防护,尽量减少收购现场人员聚集、排长队,做到疫情防控和粮食收购两不误。
五、依法依规从严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要求,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加强国家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出库监管的有关规定,依法履职尽责,做好粮食收购市场监管。要建立收购监管协调机制,压实具体收储企业直接责任、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地方行政监管和属地监管责任。要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方式,加强“四不两直”暗查暗访,发挥12325监管热线作用,严肃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未严格执行质量标准等损害群众利益,以及“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维护好收购秩序。要适时开展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专项整治,保护好种粮农民利益。国家有关部门将对各地开展粮食收购监管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加强行业自律,引导企业诚信经营、依法经营,主动维护好正常的粮食流通秩序。
六、强化监测预警和宣传引导,稳定市场预期
各地要充分发挥新型粮食市场监测预警体系作用,适时研究会商夏粮生产、收购形势和价格走势,做到心中有数、成竹在胸。要扎实做好夏粮收购进度统计和价格监测工作,调度了解掌握购销情况,密切跟踪市场动态,加强形势分析研判,及早发现并妥善解决收购过程中的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有效发挥统计信息服务宏观决策的基础关键作用。要及时发布夏粮收购进度、价格等信息,让售粮农民与收粮企业形成有效对接,推动形成农民有序售粮、企业均衡收粮的良好局面。要善用媒体,强化收购政策宣传解读,多渠道积极发声、正确导向,密切跟踪掌握粮食热点舆情态势,及时回应群众关切,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七、大力推进节粮减损,坚决反对粮食浪费
各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指导粮食行业落实好节粮减损各项政策举措。要着力推进粮食产后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粮食产后服务中心运营管理,发挥服务功能,促进粮食提质进等,帮助农户降低损失、增加收益。要支持开发、推广先进的节粮减损技术,减少粮食收购、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损失浪费。要指导和帮助农民开展农户科学储粮,因地制宜推广适用于农户的储粮装具,并提供科学储粮技术培训和服务。要全面推进爱粮节粮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爱粮节粮的浓厚氛围。粮食行业协会以及中介组织要倡导企业增强爱粮节粮意识,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争当爱粮节粮表率。
八、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工作实效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坚持底线思维,强化风险意识,细化措施安排,层层压实责任,及早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沟通协调,确保国家各项收购政策落细落实。要坚持问题导向,充分考虑收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周密制定工作方案和应对预案,做到有备无患、防范未然。要压实企业安全储粮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力度,坚决防范重特大粮食储存和安全生产事故发生。要加强督导调研,夏粮售粮高峰期,组织精干力量,深入基层一线开展专题调研,现场解决收购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收购工作顺利开展。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国家有关部门报告。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财  政  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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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夏粮收购准备已基本就绪 优粮优价特征将更加明显
2025-11-11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黑龙江省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供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中化集团有限公司、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为扎实做好“六稳”工作、全面落实“六保”任务,全力抓好疫情防控常态下的粮食收购工作,确保农民余粮顺畅流通,经商国家有关部门同意,现决定将黑龙江省受疫情影响的市县2020年中晚稻最低收购价预案执行截止日期延长至2021年3月31日。其他事项仍按照《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发〔2018〕99号)、《关于完善稻谷最低收购价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粮粮〔2020〕41号)和《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国粮粮〔2020〕243号)等有关文件执行。
请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在当地党委、政府和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强化协调沟通,创新方式方法,优化为农服务,特别是紧盯重点地区、重点时段和重点环节,细化应对预案,做到有备无患,牢牢守住农民“种粮卖得出”的底线。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11 |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工信厅科函〔2025〕4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部属各单位、部属各高校:为落实《制造业中试创新发展实施意见》(工信部联科〔2024〕11号),进一步推进制造业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加强高水平中试平台建设,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推进新型工业化关键任务,坚持科学布局、因地制宜、标准引领、梯度培育的原则,统筹推进中试平台做优做强,有效发挥中试连接创新链、技术链和产业链的关键节点作用,加快推动产业科技创新成果工程化突破和产业化应用,为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提供有力支撑。到2027年底,高水平中试平台力量进一步壮大,现代化中试平台体系基本建立,多主体参与、多领域布局、多层次服务的全国制造业中试服务网络初步形成。二、主要任务根据《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附件2),按照“做强一批、激活一批、补齐一批”的推进思路,突出公共服务性质和功能,明确建设路径,系统化推动中试平台建设发展。(一)做强一批中试平台。坚持梯次推进、培优育强、以点带面,引导中试平台围绕战略定位、基础能力、技术优势、运行机制、服务成效、未来潜力等方面建设发展,按照“储备中试平台—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的路径向更高水平迈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条件和管理要求建设储备中试平台,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基础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遴选符合条件的储备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名录,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中坚力量。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重大工程实施需要、产业发展关键领域、重点产业链攻关任务需要,推动符合条件的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向国家级制造业中试平台升级,打造高水平中试平台的核心力量。(二)激活一批中试平台。坚持分类施策、精准扶持、提质增效,推动中试平台增强内生发展动力和竞争力。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面向属地内具备公共服务属性但能力有待提升、作用发挥有待增强的中试平台,组织开展智能诊断、靶向提升、培训交流、经验赋能等系列活动,或鼓励通过战略性重组、专业化整合等方式,指导中试平台“看样学样”、以学促改、以改促建,突破发展中的痛点、堵点、难点,不断向高水平迈进。对于发展仍然低效的中试平台,引导开辟发展新领域、新赛道,进一步增强检验检测、试验验证核心功能,盘活资源、释放潜力,围绕优势业务方向转型发展。(三)补齐一批中试平台。坚持需求导向、分业施策、因地制宜,稳步有序布局建设一批中试平台,不断充实高水平中试平台新生力量。聚焦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量子科技、清洁低碳氢、生物医药、工业母机、仪器仪表以及重大技术装备、新材料、信息技术等关系未来发展、关乎产业安全、中试供给紧缺的关键行业领域,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结合特色优势选择补齐领域,依托产学研用等主体布局建设中试平台。同等条件下,工业和信息化部优先支持补齐领域中试平台纳入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管理。三、工作安排(一)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11月28日前依据《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附件3),动员符合条件的中试平台依托单位登录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http://zhongshi.ceprei.com)填报上传《储备中试平台申报信息表》盖章扫描件,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遴选出储备中试平台,于12月15日前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上传《2025年储备中试平台汇总表》盖章扫描件。已纳入2024年度储备库的中试平台(首批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培育中试平台除外)须参照上述要求填报更新相关信息,由各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每年6月、12月最后5个工作日内将属地内储备中试平台名单动态调整情况、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附件4)和补齐情况信息表(附件5),在制造业中试数字化管理服务平台填报并上传盖章扫描件。四、工作要求(一)请各方高度重视中试平台体系化布局和高水平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多元稳定的投入机制、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精准高效的支持机制,加大资金、土地、人才等政策供给和资源支持,促进中试平台不断提升发展效能,带动区域和行业中试能力整体性提升。(二)要遵循产业发展规律,坚持从实际出发,立足资源禀赋、产业基础和科研条件,推进中试平台布局建设,实现功能互补、资源互享、业务互促,防止一哄而上、盲目推进,避免重复性建设、“内卷式”竞争。(三)要推动中试平台建设与科技创新平台基地现有中试功能协同,与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等创新成果策源地和产业发展集聚区建设一体化推进,形成叠加效应、聚合效应、倍增效应。五、联系方式联系人及电话:郑国文 010-68205256平台技术支持:周威荣 13512747863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附件:1.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指引(2025版) 2.制造业中试平台重点方向建设要点(2025版) 3.储备中试平台基本条件和管理要求 4.制造业中试平台激活情况信息表 5.制造业中试平台补齐情况信息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1月10日
2025-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等33项行业标准已经商务部审核,现予公布。相关标准文本待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有关备案公告后,可在商务部相关网站查询下载(网址:https://ltbzh.mofcom.gov.cn/ltbz/view/bzfk/listBzfk.jsp)。 商务部 2025年6月16日33项行业标准编号、名称、代替标准及实施日期 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代替标准实施日期国内贸易行业标准1SB/T 10805-2025零售门店盘点管理规范SB/T 10805-20122026年1月1日2SB/T 10669-2025连锁超市营运关键绩效指标(KPI)体系及考核评估SB/T 10669-20122026年1月1日3SB/T 10807-2025专业零售店店长岗位要求SB/T 10807-20122026年1月1日4SB/T 10620-2025零售业品类管理指南SB/T 10620-20112026年1月1日5SB/T 10800-2025国际货运代理多式联运提单SB/T 10800-20122026年1月1日6SB/T 10599-2025购物中心建设及管理技术规范SB/T 10599-20112026年1月1日7SB/T 10409-2025商业服务业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SB/T 10409-20072026年1月1日8SB/T 10375-2025零售企业信息化水平测评指标SB/T 10375-20042026年1月1日9SB/T 10636-2025零售企业服务质量评价准则SB/T 10636-20112026年1月1日10SB/T 10856-2025团餐操作服务规范SB/T 10856-20122026年1月1日11SB/T 11252-2025住宿企业ESG管理体系 要求-2026年1月1日12SB/T 11253-2025酒店数字化运营和服务规范-2026年1月1日13SB/T 11254-2025餐饮外送服务与管理要求-2026年1月1日14SB/T 11255-2025绿色展馆-2026年1月1日15SB/T 11256-2025全渠道零售运营效率指标体系-2026年1月1日16SB/T 11257-2025家电产品售后服务顾客满意度测评规范-2026年1月1日17SB/T 11258-2025供应链管理服务企业分类与评估-2026年1月1日18SB/T 11259-2025数字化供应链管理咨询服务指南-2026年1月1日19SB/T 11260-2025废塑料回收指南-2026年1月1日20SB/T 11261-2025互联网+回收服务管理规范-2026年1月1日21SB/T 11262-2025再生资源绿色回收规范-2026年1月1日22SB/T 11263-2025零售企业绿色采购规范-2026年1月1日23SB/T 11264-2025托盘循环共用系统货物码盘及交接要求-2026年1月1日24SB/T 11265-2025循环共用系统托盘质量要求-2026年1月1日外经贸行业标准25WM/T 11-2025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实施指引-2026年1月1日26WM/T 12-2025中国企业境外可持续基础设施项目评价规范-2026年1月1日27WM/T 13-2025出口房间空调器能效碳效等级-2026年1月1日28WM/T 14-2025进口蒙古分梳山羊绒交易指南-2026年1月1日29WM/T 15-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 术语和定义2026年1月1日30WM/T 16-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综合管理通用规范-2026年1月1日31WM/T 17-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高质量发展评价导则-2026年1月1日32WM/T 18-2025境外经贸合作区规划编制指南-2026年1月1日33WM/T 19-2025光伏组件出口产品低碳评价要求-2026年1月1日
2025-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工信部通装函〔2025〕294号各乘用车企业:为适应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根据《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质检总局令 第44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53号)、《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64号)等规定,现就2026—2027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和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6年度、2027年度的新能源汽车积分比例要求分别为48%和58%。二、对核算年度生产量2000辆以下并且生产、研发和运营保持独立的境内乘用车生产企业,进口量2000辆以下的获境外乘用车生产企业授权的进口乘用车供应企业,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较上一年度下降达到4%以上的,其达标值在《乘用车燃料消耗量评价方法及指标》(GB 27999)规定的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要求基础上放宽60%;下降2%以上不满4%的,其达标值放宽30%。三、乘用车企业核算新能源汽车积分达标值时,低油耗乘用车生产量或者进口量按照其数量的0.1倍计算。四、2026—2027年度的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按照《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见附件)确定。五、2026—2027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循环外技术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继续给予其燃料消耗量减免一定额度。新的循环外技术/装置积分核算规定发布前,按《关于2024—2025年度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特此通知。附件:新能源乘用车车型积分计算方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1月7日
2025-11-1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72号
【发文日期】2025年11月09日
2025-1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局)、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决策部署,总结推广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好经验好做法,我部组织遴选形成《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二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11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1-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六五〇号根据《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生产宝坻大葱等765个产品的3502家企业,分别向产品所在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经有关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认定,现予注册登记。自即日起核准上述企业在其生产的地理标志产品上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附件:3502家核准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企业名单国家知识产权局2025年10月28日
2025-11-10 | 国家知识产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