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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8年3月21日 附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为着力点,加快推动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和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着力解决工程质量安全领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全面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政府对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健全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全面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一、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推动建筑业质量变革  (一)健全质量保障体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健全工程质量保障体系。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政府监管,保障监督机构履行职能所需经费,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加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和抽查抽测力度,督促质量责任落实。  (二)推进质量管理试点。指导和督促试点地区因地制宜、积极稳妥推进监理报告制度、工程质量保险等试点工作,创新质量管理体制机制,探索质量管理新方式方法,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  (三)推行质量管理标准化。指导和督促各地以施工现场为中心、以质量行为标准化和实体质量控制标准化为重点,强化全过程控制和全员管理标准化,建立质量责任追溯、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推行样板引路,创建示范工程,建立质量管理标准化评价体系,促进工程质量均衡发展。  (四)夯实质量管理基础。加快修订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加大对出具虚假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推进工程质量保险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通过市场手段倒逼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落实。  二、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推动建筑业安全发展  (一)加强危大工程管控。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危大工程安全管理体系,全面开展危大工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各级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管控好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  (二)强化事故责任追究。以严肃问责为抓手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严格执行对事故责任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规定,加大事故查处督办和公开力度,督促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三)构建监管长效机制。研究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考核机制,促进各级监管部门严格履职尽责。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模式,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各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四)提升安全保障能力。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升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研究制定标准化建设指导手册。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开展部分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人员培训,促进提高全行业安全素质。  三、提升勘察设计质量水平,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一)加强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组织修订《建设工程勘察质量管理办法》。深入开展勘察质量管理信息化试点工作,进一步规范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开展部分地区勘察设计质量专项监督检查。开展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后评估试点,促进设计质量提升。  (二)推进施工图审查制度改革。研究制定施工图数字化审查数据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数字化审查试点工作。总结地方经验,推进施工图联合审查,提高审查效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强化建筑业技术创新。落实建筑业信息化发展纲要,开展建筑业信息化发展水平评估,进一步推动BIM等建筑业信息化技术发展。继续开展建筑业10项新技术的宣传推广,加强建筑业应用技术研究,推动建筑业技术进步。  四、完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风险防控机制,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一)加强全过程风险管控。强化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关键节点风险管控,开展关键节点施工前条件核查工作。研究制定盾构施工风险控制技术指南,组织开展轨道交通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试点。  (二)完善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全过程管理,落实单位工程验收、项目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研究制定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土建施工质量标准化控制指导意见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新技术应用指导意见。  (三)加强监督检查和事故督办。组织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专项检查,加大事故督办力度,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提升事故预防和管控能力。  五、加强工程抗震设防制度建设,提高抗震减灾能力  (一)推动建设工程抗震立法。加快推进《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研究起草工作,健全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制度体系,推动建立政府、个人、社会共同参与抗震管理的机制。  (二)加强重点工程抗震监管。组织开展部分地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和隔震减震工程抗震设防监督检查,加大抗震设防质量责任落实力度。完善隔震减震工程质量管理体系,探索建立隔震减震装置质量追溯机制。  (三)积极应对重大地震灾害。根据地震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灾害应急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协调联动,提高应对能力。完善国家震后房屋建筑安全应急评估机制,开展评估人员培训,规范评估工作。  六、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提高队伍素质  (一)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严格规范党内政治生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谋划各项工作。  (二)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在制定工程质量安全政策、履行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开展工程项目和专业人员评审、经费使用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扎牢不能腐的笼子,增强不想腐的自觉。  (三)加强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求,紧紧围绕工程质量安全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基层开展调研,改进工作作风,务求工作实效。增强责任意识,增强专业精神,增强改革创新能力,培养既有担当又有本领的干部队伍。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申请甲级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核意见予以公示(http://www.mohurd.gov.cn),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从2018年3月27日至2018年4月10日(清明节放假期间2018年4月5日-7日系统关闭暂停上报)。  任何单位及个人如对审核意见有异议,均可向我部城乡规划司或办公厅反映,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凡是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在公示期内直接向我部城乡规划司电话咨询,如有申诉材料或补充材料请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申报。  联系电话:城乡规划司  010-5893343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审核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思路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以解决建筑业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为目标,以深化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提升工程质量安全水平为核心,以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为重点,优化企业营商环境,推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全面落实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的工作任务。  一、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一)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持续推进民间投资的房屋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继续探索在采用常规通用技术标准的政府投资工程实行提供履约担保基础上的最低价中标。研究起草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的意见,加快推行电子招投标和网上异地评标。加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推行信息报送和公开制度,完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管理。配合做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工作。  (二)推动工程建设组织方式变革。推进工程总承包,出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健全工程总承包管理制度。继续修订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研究制定工程总承包设计、采购、施工的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完善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出台推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指导意见,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准和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出台关于进一步推进建筑师负责制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建筑师负责制项目合同示范文本,继续在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中推行建筑师负责制。  (三)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健全建筑工人培训使用管理机制,引导和支持大型施工企业与建筑劳务输出大省合作建立劳务基地,建立以劳务基地为依托的稳定的工人队伍,构建以总承包企业自有工人为骨干、专业作业企业自有工人为主体的新型用工体系。出台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工人队伍指导意见,推进建筑劳务用工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建设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制定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办法,加快推行建筑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明确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  二、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体制机制  (四)优化企业营商环境。继续推动建立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地区壁垒问题进行督查,严厉查处设置歧视性限制条件或隐性障碍等行为。简化施工许可管理,推动“互联网+政务服务”,进一步压缩施工许可证办理时间。持续开展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出台进一步推行工程担保的指导意见。以银行保函和保证保险为重点,推行履约担保和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修订出台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及诚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数据标准,提高平台数据质量。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完善信用信息归集、报送和公开机制,实施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制度。研究建立建筑市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签署联合惩戒备忘录,加大联合惩戒力度。  (六)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继续加大对资质资格申报弄虚作假、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举报案件的查处力度。依托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适时开展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的动态核查,强化市场清出管理。  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七)简化企业资质管理。修订建筑业、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资质标准,继续简化市场准入条件,减少专业类别,推动资质标准与注册执业人员数量要求适度分离。开展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改革试点,进一步合并部分专业承包资质,减少资质等级。研究放开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领域外商投资准入限制,对外商投资工程设计和建设工程服务企业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八)完善个人执业资格管理制度。研究调整勘察设计工程师制度总体框架及实施规划,优化专业划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强化执业行为监管,落实个人执业责任。推动建筑领域国际交流合作,探索开展个人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九)创新行政审批工作机制。总结试点经验,推进企业资质审批承诺制试点,完善企业资质审批工作机制。研究制定企业业绩实地核查工作管理办法,规范现场核查行为。开展计算机标准化、智能化审查试点。研究推进企业资质证书电子化。  四、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  (十)全面加强党的建设。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严格落实《建筑市场监管司关于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办法》,着力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为人民服务本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央国家机关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实施方案》,加强党支部建设,把党建作为全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统筹安排、定期研究,做到党建工作和业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  (十一)持续改进干部作风。贯彻落实部党组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纠正“四风”的实施办法,深入查摆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新表现,制定整改措施,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加大服务群众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和反映强烈问题。深入基层,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提高调研的广度、深度,提升调研质量,及时解决建筑业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  (十二)深入开展党风廉政教育。深入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扎实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专题教育,坚持党员干部学习制度、“三会一课”制度、月度廉政提醒和典型案例通报制度,广泛开展理想信念、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强化宗旨意识、群众观念,增强抵御和纠正不正之风能力,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钢板桩》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 JG/T196-2018,自2018年11月1日起实施。原《冷弯钢板桩》JG/T196-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2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依法有序做好2018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细则》)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重点工作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不断完善制度机制,进一步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加强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公开平台建设等工作,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取得切实效果。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将“五公开”要求落实到公文办理和会议办理程序。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属性认定机制,要求公文拟制时即明确公开属性,实现与公文同步拟定、同步审批(核)。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公开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以规章形式发布的政府信息,在规章印制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切实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程序,落实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主体责任,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及时公布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情况。切实做好会议公开工作,建立利益相关方、专家、媒体列席有关会议制度,增强决策透明度。在开展重大改革制度研究时,广泛听取主管部门、专家学者和群众代表意见,并及时通过有关媒体公开相关内容等。定期统计分析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为开展业务工作、应对热点难点提供参考。  (二)建立主动公开基本目录。为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编制了《住房城乡建设部主动公开基本目录》,将涉及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政府信息列入主动公开基本目录,明确了公开方式、公开时限和公开渠道,强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主渠道作用,确保信息发布权威、准确、全面,努力扩大公众参与,提高公开时效。  (三)推进“放管服”改革信息公开。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公布设定依据、标准、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 民航局关于进一步开放民航行业工程设计市场的通知》,及时公布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格认定行政审批、简化企业资质标准等信息。开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查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及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电子化申报审批,简化申报材料,提高审批效率。继续完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及时对外公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许可准予、延续、撤销等信息,完善常见问题解答内容,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  (四)强化政务公开平台建设。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并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告》《中国建设年鉴》、中国建设报、“大城管”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政策文件信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增设“政务咨询”专栏,公布咨询电话、政务邮箱等,建立公众互动平台,对标准规范编制、行政许可事项等进行解答,增强政务公开工作主动性;指导各地建立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微信、微博等功能于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住房公积金信息公开渠道,打造一体化的政务服务网络。  (五)推进预决算及统计信息公开。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公布2017年部门预算、2016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2016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及时公开2016年《城市建设统计年鉴》和《城乡建设统计年鉴》,编发2016年城乡建设统计公报。  (六)主动公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不断完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制度,主动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栏目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复文,其中2017年公开建议提案复文159件,较2016年多83件,办理结果公开比例为19.6%。  (七)积极推动行业监管信息公开。一是落实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通报制度,及时公布事故基本信息及相关企业名称。对较大以上事故,通报相关企业名称及负责人姓名,公布查处督办通知书,接受社会监督。二是推动工程质量安全检查信息公开,主动公开2017年工程质量提升行动违法违规典型案例,通报违反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的单位和项目主要负责人信息。三是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截至2017年4月,有关省(区)、设区城市均按时披露了2016年住房公积金年度报告;5月底,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6年年度报告》,全面披露了机构概况、业务运行情况、业务收支及增值收益情况、资产风险情况、社会经济效益以及其他重要事项。四是加大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开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定期通报典型案例。2017年共对资质资格申请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75家企业和76名个人给予行政处罚或通报批评;对涉及安全事故责任的2家企业和4名注册人员给予行政处罚;发布违法建设专项治理信息34条并及时将查处情况记入行业不良行为信用档案。  (八)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一是指导地方主动公开2017年住房保障信息,重点是棚改和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信息。进一步强化市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主体责任,梳理棚改建设项目、保障性住房房源信息等,及时公开年度建设计划。二是加强农村危房改造信息公开。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督促各地建立建筑工匠质量安全责任追究和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有质量安全不良记录的工匠黑名单。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加强和完善建档立卡贫困户等重点对象危房改造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制作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并免费发放到每一户改造对象,利用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公开力度。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规范答复意见,严格办理时限,做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7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5924件,较2016年增加3700余件,主要涉及历史遗留问题、房屋拆迁、物业管理、企业人员资质资格、标准规范、房屋登记、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等,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未收到信息公开举报投诉。因政府信息公开引发行政复议案件28件,较2016年增加10件;引发行政诉讼案件47件,较2016年增加14件,复议、诉讼结果均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驳回复议、诉讼请求。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暂未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任何费用。  三、政策解读回应工作  一是不断加强新闻宣传。组织参加国务院新闻办发布会、吹风会5次,圆满完成党的十九大记者招待会新闻发布工作;举办行业重点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气会16次;在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发表相关文章200多篇,通过《新闻联播》播发有关报道或简讯34条。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例行新闻发布制度,建立制定预案、拟制口径、组织专家解读、加强与主管部门和新闻媒体协调沟通、做好事后评估等全链条工作机制。二是不断完善舆情监测处置机制。建立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热点事件处置报告制度,压实舆情监测处置责任,落实通报批评和约谈制度。及时回应有关媒体关于“国家中心城市”的不实报道等重要舆情,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三是不断健全政策解读机制。按照“谁起草,谁负责”的原则,在重要政策文件制发过程中,同步进行新闻解读,向社会解疑释惑,正面引导舆论,为政策实施创造良好环境。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7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仍需不断丰富和细化,公开方式、内容仍需不断拓展等。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将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按照《条例》《意见》《细则》要求,不断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水平。一是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公共资源配置领域信息公开,突出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二是推进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不断规范公开工作流程、公开方式和渠道;三是加强政策解读回应,主动解疑释惑,着力提升政策解读的权威性和针对性,切实增强政策解读的传播力和影响力。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务与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白宏涛等14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耿华龙等33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董丹等27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齐志强等46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任少科等12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白宏涛等1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耿华龙等3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董丹等27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齐志强等46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任少科等12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2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李晓东等1195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李晓东等119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3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导则》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各地在实施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农房,制定既保证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的地方标准。我部将挑选部分地方标准,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领跑者”标准,印发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陈伟 卫琳  电 话:010-58933186 传真:010-58933123  邮 箱:nongfangchu3186@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 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二、农房重建  第七条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条 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 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注:以下6度、7度、8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6度、7度、8度地区)  第十四条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6度、7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之间、檩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能力。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第十六条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第十七条 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第十九条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三、农房加固维修  第二十条 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第二十二条 对基础不均匀沉降农房,可采用生石灰挤密桩、扩大基底面积、压力注浆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础,也可通过加强上部结构整体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砌筑质量较差的砖、砌块、石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配筋砂浆带等方法加固。承重墙体出现的受力裂缝、纵横墙体脱闪形成的竖向裂缝应修复补强。墙厚不满足要求或高厚比较大的墙体应采取增设扶壁柱等方法加固。  第二十四条 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生土墙房屋的整体性。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生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墙内有较大孔洞或空腔的,应采用草泥或砂浆塞填修复。  第二十五条 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楼屋面的临时支撑。  第二十六条 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的,应进行表面处理、裂缝修复或承载力补强。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施加强。  第二十八条 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第三十条 7度及以上地区,应采取增设砂浆配筋带、型钢圈梁、型钢(木)支撑、拉杆(索)紧固、墙揽连接等加强整体性与抗倒塌构造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拱券出现变形、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危窑应采取内衬券或内支撑加固窑体,边窑腿外闪时应增设扶壁柱(墙)加强侧向支撑。同时,通过维修解决危窑存在的防水、排水、防潮问题。四、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施工中发现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砖块应提前1~2天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第三十九条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1200mm。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条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不应施工。  第四十一条 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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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8年3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2018年工作要点  2018年,建筑节能与科技工作总体思路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战略支撑作用,以绿色城市建设为导向,深入推进建筑能效提升和绿色建筑发展,稳步发展装配式建筑,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增添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新要素,提升全领域全过程绿色化水平,为推动绿色城市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一、全面提升建筑全过程绿色化水平  整合创新成果,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提升标准,开展试点示范,构建符合新时代要求的绿色建筑发展模式,推动绿色建筑区块化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  (一)推动新时代高质量绿色建筑发展。整合健康建筑、可持续建筑、百年建筑、装配式建筑等新理念新成果,扩展绿色建筑内涵,对标新时代高质量绿色建筑品质,修订《绿色建筑评价标准》,满足人民群众对优质绿色建筑产品的需要。开展绿色城市、绿色社区、绿色生态小区、绿色校园、绿色医院创建,组织实施试点示范。引导有条件地区和城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扩大绿色建筑强制推广范围,力争到今年底,城镇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40%。进一步完善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构诚信管理制度,加强对绿色建筑特别是三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的建设及运行质量评估。  (二)深入推进建筑能效提升。研究制定建筑能效提升2020年、2035年以及到本世纪中叶的中长期发展路线图。修订《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做好建筑节能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建筑环境等全文强制标准研编,制修订严寒及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近零能耗建筑标准。引导严寒寒冷地区扩大城镇新建居住建筑节能75%标准实施范围,夏热冬冷及夏热冬暖地区有条件城市提高建筑节能地方标准。开展超低能耗建筑及既有居住建筑节能宜居综合改造科技示范。深入开展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建设,推进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做好建筑能效提升及可再生能源清洁采暖工作,研究编制北方地区农村建筑能效提升技术手册和标准图集。开展建筑能效评级对标和公示研究。实施分布式建筑一体化光伏电站及城市级分布式建筑光伏电站示范工程。开展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及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专项检查。  (三)稳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研究编制装配式建筑领域技术体系框架,组织梳理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发布第一批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关键技术公告;推动编制装配式建筑团体标准,提高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装修等环节工程质量,提升装配式建筑技术及部品部件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的引领带动作用,积极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全过程应用,推进建筑工程管理制度创新,积极探索推动既有建筑装配式装修改造,开展装配式超低能耗高品质绿色建筑示范。加强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建设,培育专业化企业,提高全产业链、建筑工程各环节装配化能力,整体提升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水平。评估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定第二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四)加快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扩大绿色建材评价认证范围和种类,着力推进新型墙体材料和装配式部品部件认证,发布相关技术标准和导则。研究构建绿色建材数据库,搭建绿色建材信息共享服务管理平台,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结果采信和推广应用机制建设。发挥绿色建筑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带动作用,提高绿色建材在工程建设中的应用比例。  二、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完善科技创新体系,增强行业科技创新能力,紧密跟踪科技发展新动向,推动现代科技成果与行业业务的深度融合,促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  (一)完善科技创新环境。总结行业科技创新和绿色城市建设的好经验好做法,开展构建市场导向的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绿色技术创新体系专题研究,研究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机制有效发挥的科技创新发展新机制新模式。开展住房城乡建设行业科技管理人才培训,依托科研项目、基地建设、国际合作,加强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建设。  (二)深入实施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实施“水体污染控制与治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梳理饮用水安全保障技术示范典型案例;组织开展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维关键技术研究与应用示范,编制海绵城市和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程实施、验收评估、监测等技术指南。总结高分专项城市精细化管理遥感应用示范系统(一期)项目技术成果。依托“绿色建筑及建筑工业化”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开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等科研攻关和技术示范。  (三)加大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力度。加快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制定科学的评价和考核指标,推动领先者技术标准上升为行业和国家标准。加强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总结梳理项目研发示范应用成效,积极开展支撑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智慧发展的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工作,组织编制推动行业技术进步的技术公告、指南。  (四)推进行业大数据的普及应用。充分发挥大数据在城市发展科学决策、高效运行、精细治理和精准服务中的辅助作用,以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行业大数据应用示范为引导,全面推动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智慧化发展。开展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示范,推动建筑全生命期信息化,积极探索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向城市治理、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的拓展应用。  三、深化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强化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建设,以城乡绿色低碳发展、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等为重点,加大开放合作力度,持续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国际科技交流合作和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一)拓展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继续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的对象、范围和领域,征集行业及地方国际科技合作需求,对接有关国家和国际机构,搭建科技交流合作平台,策划设计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低碳生态城市、应对气候变化等重点领域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国际科技交流与合作。  (二)组织实施好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组织实施中美清洁能源联合研究中心建筑节能合作项目,推进净零能耗建筑研究及试点。组织实施中加多高层木结构建筑、低碳生态城区试点示范。继续组织实施全球环境基金五期“中国城市建筑节能和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启动六期“可持续城市综合方式项目”中国子项目。加快实施中欧低碳生态城市合作项目。积极推进中德城镇化伙伴关系项目绿色城市、城市更新政策研究及产能房试点示范。  (三)深入开展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应对气候变化。编制推广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有关技术导则。与亚洲开发银行共同组织实施气候适应型城市技术与政策研究项目。组织实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领域国家适当减缓行动项目,确定试点城市,推进相关政策、技术研究。  四、打造政治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坚定不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两个责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着力建设对党忠诚、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纯正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一)加强党的建设。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加强纪律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  (二)改进工作作风。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转变工作作风,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绿色发展、科技创新等重点工作部署,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深入基层,开展深入细致专题调查研究,总结地方好经验、好做法,将基层成果上升为国家政策,增强政策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三)提高工作执行和落实能力。加强学习培训,更好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提高干部队伍综合素质,增强学习能力、改革创新能力、科学发展能力、狠抓落实能力,依法依规办事,勇于担当,把各项重点工作落实好,抓出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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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批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00-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技术规范》CJJ100-2004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7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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