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已经2020年11月1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优化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同时,坚持放管结合,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切实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1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为贯彻落实2019年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李克强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39号)要求,深化建筑业“放管服”改革,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资质,以下统称企业资质)认定事项压减工作,现制定以下改革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按照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大力精简企业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简化资质标准,优化审批方式,进一步放宽建筑市场准入限制,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不合理束缚,持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就业创业,加快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精简资质类别,归并等级设置。为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确保新旧资质平稳过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对部分专业划分过细、业务范围相近、市场需求较小的企业资质类别予以合并,对层级过多的资质等级进行归并。改革后,工程勘察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综合资质、行业资质、专业和事务所资质,施工资质分为综合资质、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工程监理资质分为综合资质和专业资质。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或不分等级),资质等级压减后,中小企业承揽业务范围将进一步放宽,有利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具体压减情况如下: 1.工程勘察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4类专业资质及劳务资质整合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勘探测试等3类专业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2.工程设计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将21类行业资质整合为14类行业资质;将151类专业资质、8类专项资质、3类事务所资质整合为70类专业和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事务所资质不分等级;行业资质、专业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资质只设甲级)。 3.施工资质。将10类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调整为施工综合资质,可承担各行业、各等级施工总承包业务;保留12类施工总承包资质,将民航工程的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施工总承包资质;将36类专业承包资质整合为18类;将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改为专业作业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综合资质和专业作业资质不分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等级原则上压减为甲、乙两级(部分专业承包资质不分等级),其中,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在本行业内承揽业务规模不受限制。 4.工程监理资质。保留综合资质;取消专业资质中的水利水电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农林工程资质,保留其余10类专业资质;取消事务所资质。综合资质不分等级,专业资质等级压减为甲、乙两级。 (二)放宽准入限制,激发企业活力。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统一的企业资质标准,大幅精简审批条件,放宽对企业资金、主要人员、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的考核要求。适当放宽部分资质承揽业务规模上限,多个资质合并的,新资质承揽业务范围相应扩大至整合前各资质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尽量减少政府对建筑市场微观活动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三)下放审批权限,方便企业办事。进一步加大放权力度,选择工作基础较好的地方和部分资质类别,开展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将除综合资质外的其他等级资质,下放至省级及以下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资质的审批权限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方便企业就近办理。试点地方要明确专门机构、专业人员负责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制定企业资质审批相关管理规定,确保资质审批权下放后地方能够接得住、管得好。企业资质全国通用,严禁各行业、各地区设置限制性措施,严厉查处变相设置市场准入壁垒,违规限制企业跨地区、跨行业承揽业务等行为,维护统一规范的建筑市场。 (四)优化审批服务,推行告知承诺制。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加快推动企业资质审批事项线上办理,实行全程网上申报和审批,逐步推行电子资质证书,实现企业资质审批“一网通办”,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公开发布企业资质信息。简化各类证明事项,凡是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证明材料,一律不再要求企业提供。加快推行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扩大告知承诺制使用范围,明确审批标准,逐步提升企业资质审批的规范化和便利化水平。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坚持放管结合,加大资质审批后的动态监管力度,创新监管方式和手段,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方式和“互联网+监管”模式,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责任落实,加大对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强化事后责任追究,对负有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责任的企业、人员依法严厉追究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引导建设单位合理选择企业。持续深化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完善工程招标资格审查制度,优化调整工程项目招标条件设置,引导建设单位更多从企业实力、技术力量、管理经验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自主选择符合工程建设要求的企业。积极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为业主选择合格企业提供专业化服务。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企业依法自主分包。 (二)完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落实注册人员责任。加快修订完善注册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注册人员在工程建设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推动建立个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持续规范执业行为,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为提升工程品质、保障安全生产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监督指导,确保改革措施落地。制定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标准指标说明,进一步细化审批标准和要求,加强对地方审批人员的培训,提升资质审批服务能力和水平。不定期对地方资质审批工作进行抽查,对违规审批行为严肃处理,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取消企业资质审批权下放试点资格。 (四)健全信用体系,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进一步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强化信用信息在工程建设各环节的应用,完善“黑名单”制度,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力度。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作用,规范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风险。 (五)做好资质标准修订和换证工作,确保平稳过渡。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合理调整企业资质考核指标。设置1年过渡期,到期后实行简单换证,即按照新旧资质对应关系直接换发新资质证书,不再重新核定资质。 (六)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合理引导公众预期。加大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及时释疑解惑,让市场主体全面了解压减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各项改革措施,提高政策透明度。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市场主体反映的热点问题,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附件:1.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改革措施表 2.改革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分类分级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政府职能转变办公室,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若干意见》已经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央宣传部 中央文明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科 技 部 生态环境部 农业农村部 商 务 部 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 共青团中央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2020年1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促进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健康发展,维护工程总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20-0216),现印发给你们,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问题,请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市场监管总局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司联系。原《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GF-2011-0216)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0年1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体育局,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体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体育局: 建设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是增加社区活动场地,推动社区足球发展,促进群众体育蓬勃开展的基本保障。2019年4月以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指导武汉、大连等9个试点城市探索建设了一批非标准、非规则社区足球场地设施,积累了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足球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推动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健康中国行动,全面推进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发展群众体育的意见》《中国足球改革发展总体方案》《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以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工作为契机,将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作为重要民生工程和促进全民健身的基础性工程,以解决实际问题,满足社区居民体育健身需要为出发点,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抓紧补齐社区体育设施短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为振兴足球事业、建设体育强国打下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202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建立健全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工作机制和管理模式,按照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实现新建居住社区内至少配建一片非标准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因地制宜配建社区足球场地设施。 2035年,地级及以上城市社区实现足球场地设施全覆盖,具备条件的城市街道、街区内配建一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 二、夯实基础工作,统筹谋划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 (三)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从推进足球改革发展、贯彻全民健身国家战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高度,推进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城市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等工作,建立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推进机制,确定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逐项抓好任务落实。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主管部门要争取将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列入本地重要民生工程、城市更新重点项目,建立政府部门协调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完善支持激励政策,充分发挥区(县)政府、街道和社区的积极性,共同推进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 (四)科学制定方案计划。客观评估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布局和使用情况,摸清家底,找准短板。根据社区人口数量、群众需求、建设条件、服务半径等,因地制宜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计划,科学合理确定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布局和建设要求,明确行动目标、重点任务和建设时序。 (五)简化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发展改革、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文化、水务、园林、城市管理等部门的沟通协调,探索创新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机制,针对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审批“周期长、困难多、协同差”等问题,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优化审批流程,推行审批事项清单制和告知承诺制,提高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三、充分挖潜资源,破解社区足球场地设施选址建设难题 (六)严格执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要求,参照《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技术指南》和《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试点示范图集》(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下载),合理配套建设社区足球场地设施。新建住宅项目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标准和规定,确保社区足球场地设施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 (七)复合利用存量资源。充分挖潜利用现有场地资源,在群众身边“因地建场”。紧密结合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等城市更新工作,在征得居民同意的前提下,通过租赁、购置、置换和改造等方式,合理利用具备条件的城市空闲地、边角地、公园绿地、城市路桥附属用地、厂房、建筑屋顶等空间资源,建设改造社区足球场地设施。 (八)灵活建设场地设施。结合场地条件,灵活建设各类永久性或临时性社区足球场地设施。既有城市社区用地空间紧张的,要因地制宜推动与其他体育项目场地复合利用、综合设置,满足社区居民多样化运动需求。不具备标准足球场地设施建设条件的,鼓励在确保场地安全性的前提下,灵活建设非标准、非规则社区足球场地设施。鼓励推进相邻社区及周边地区联动建设,加强体育设施共建共享。 (九)积极推行适宜技术。注重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筑材料的多样性、适宜性、经济性和环保性。结合足球场地位置、地势、气候和土壤条件,设计场地形式、选择场地材质,科学设计场地排水、喷灌、围挡、照明和标识等,做到安全、便民、实用。 四、健全管理体制,完善社区足球场地设施运营维护机制 (十)探索运营维护模式。积极探索建立社区足球场地设施运营维护长效机制,明确运营维护主体、责任和权益。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用地权属单位、所在地街道等委托专业机构、物业公司、社区组织参与社区足球场地设施运营维护,保障足球场地设施功能和服务水平,提高足球场地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寿命。 (十一)坚持共建共治共享。探索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鼓励政企联动,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建设运营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增加对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资金投入,通过财政补助、体育彩票公益金、开发性金融等多种渠道对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予以资金支持。坚持公益为主,让社区居民用得起足球场地,共享优质的公共体育服务。 (十二)推动场地高效利用。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信息化技术,提升社区足球场地设施智能化管理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智慧社区、智慧足球场地设施服务系统,提供线上、线下服务,提高场地利用和管理效率。探索在保证正常教学秩序和教学安全的前提下,逐步推动校园足球场地设施在节假日、课余时间向学生和社会开放,建立学校和社区场地资源共享机制。 (十三)营造社区足球氛围。围绕社区足球场地设施有效使用,积极培育发展社区居民身边的健身组织,广泛开展各类体育比赛,推动形成全民健身、全民参与足球运动的良好氛围,让更多的社区居民热爱运动、享受足球,弘扬中华体育精神,培养团结协作、顽强拼搏、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体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城市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指导城市建立工作计划、工作台账和考核机制,推进各类社区足球场地设施建设,确保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质量和使用安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体育总局将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监督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体 育 总 局 2020年11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继续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涉及上述资质的重新核定事项不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实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权限下放试点的地区,上述企业资质审批方式由相关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二、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的企业,须保证填报的包括业绩项目及项目技术指标在内的所有信息真实有效,项目符合法定基本建设程序、相关工程建设资料齐全,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承诺书。 三、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的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涉及资质办理的,不适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第一款有关规定,应按照相关资质管理规定中资质重新核定事项办理。 四、我部将加强对通过告知承诺方式取得上述资质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通过遥感卫星照片比对、组织实地核查、委托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抽查等方式核查企业申报业绩。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企业,依法撤销其资质,且3年内不受理其相应企业资质申请事项,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申请企业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五、企业通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上述资质填报的业绩项目应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数据等级标记为A级(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确认)的工程项目。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录入平台工程项目的审核把关,确保数据真实、完整、准确。我部将适时组织对平台工程项目数据进行抽查,发现数据审核把关不严、录入虚假项目信息的,将约谈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情节严重的予以全国通报。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行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建办市〔2019〕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试点的通知》(建办市函〔2019〕487号)停止执行。 附件:1.告知承诺制审批流程 2.企业法定代表人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厅(局)、市场监管局、总工会,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各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民航各地区管理局,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中央和国家机关工会联合会: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工作,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产业工人队伍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筑产业工人是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筑业发展的基础,为经济发展、城镇化建设作出重大贡献。同时也要看到,当前我国建筑产业工人队伍仍存在无序流动性大、老龄化现象突出、技能素质低、权益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制约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以下简称建筑工人)队伍,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夯实建筑产业基础能力为根本,以构建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的建筑工人队伍为目标,深化“放管服”改革,建立健全符合新时代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求的体制机制,为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推进新型城镇化提供更有力的人才支撑。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用工方式基本建立,建筑工人实现公司化、专业化管理,建筑工人权益保障机制基本完善;建筑工人终身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基本健全,中级工以上建筑工人达1000万人以上。 到2035年,建筑工人就业高效、流动有序,职业技能培训、考核评价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权益得到有效保障,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充分增强,形成一支秉承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的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建筑工人大军。 三、主要任务 (一)引导现有劳务企业转型发展。改革建筑施工劳务资质,大幅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劳务企业引进人才、设备等向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企业转型。鼓励大中型劳务企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搭建劳务用工信息服务平台,为小微专业作业企业与施工企业提供信息交流渠道。引导小微型劳务企业向专业作业企业转型发展,进一步做专做精。 (二)大力发展专业作业企业。鼓励和引导现有劳务班组或有一定技能和经验的建筑工人成立以作业为主的企业,自主选择1—2个专业作业工种。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建筑工人服务园,依托“双创基地”、创业孵化基地,为符合条件的专业作业企业落实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提供创业服务。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基地等创业载体应安排一定比例场地,免费向创业成立专业作业企业的农民工提供。鼓励建筑企业优先选择当地专业作业企业,促进建筑工人就地、就近就业。 (三)鼓励建设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引导和支持大型建筑企业与建筑工人输出地区建立合作关系,建设新时代建筑工人培育基地,建立以建筑工人培育基地为依托的相对稳定的建筑工人队伍。创新培育基地服务模式,为专业作业企业提供配套服务,为建筑工人谋划职业发展路径。 (四)加快自有建筑工人队伍建设。引导建筑企业加强对装配式建筑、机器人建造等新型建造方式和建造科技的探索和应用,提升智能建造水平,通过技术升级推动建筑工人从传统建造方式向新型建造方式转变。鼓励建筑企业通过培育自有建筑工人、吸纳高技能技术工人和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下同)毕业生等方式,建立相对稳定的核心技术工人队伍。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首席技师制度、劳模和工匠人才(职工)创新工作室、技能大师工作室和高技能人才库,切实加强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项目发包时,鼓励发包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企业;评优评先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自有建筑工人占比大的项目。 (五)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完善建筑工人技能培训组织实施体系,制定建筑工人职业技能标准和评价规范,完善职业(工种)类别。强化企业技能培训主体作用,发挥设计、生产、施工等资源优势,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和企业新型学徒制。鼓励企业采取建立培训基地、校企合作、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解决建筑工人理论与实操脱节的问题,实现技能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有机结合。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加强建筑工人岗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鼓励各地加大实训基地建设资金支持力度,在技能劳动者供需缺口较大、产业集中度较高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支持企业和院校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探索开展智能建造相关培训,加大对装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BIM)等新兴职业(工种)建筑工人培养,增加高技能人才供给。 (六)建立技能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根据项目施工特点制定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明确施工现场各职业(工种)技能工人技能等级的配备比例要求,逐步提高基本配备标准。引导企业不断提高建筑工人技能水平,对使用高技能等级工人多的项目,可适当降低配备比例要求。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人员技能水平和配备标准的监督检查,将施工现场技能工人基本配备标准达标情况纳入相关诚信评价体系。建立完善建筑职业(工种)人工价格市场化信息发布机制,为建筑企业合理确定建筑工人薪酬提供信息指引。引导建筑企业将薪酬与建筑工人技能等级挂钩,完善激励措施,实现技高者多得、多劳者多得。 (七)加快推动信息化管理。完善全国建筑工人管理服务信息平台,充分运用物联网、计算机视觉、区块链等现代信息技术,实现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劳动合同管理、培训记录与考核评价信息管理、数字工地、作业绩效与评价等信息化管理。制定统一数据标准,加强各系统平台间的数据对接互认,实现全国数据互联共享。加强数据分析运用,将建筑工人管理数据与日常监管相结合,建立预警机制。加强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八)健全保障薪酬支付的长效机制。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落实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依法依规对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失信违法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加强法律知识普及,加大法律援助力度,引导建筑工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九)规范建筑行业劳动用工制度。用人单位应与招用的建筑工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用劳务合同代替劳动合同,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不得安排未订立劳动合同并实名登记的建筑工人进入项目现场施工。制定推广适合建筑业用工特点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加大劳动监察执法力度,全面落实劳动合同制度。 (十)完善社会保险缴费机制。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建筑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工人,由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确保工伤保险覆盖施工现场所有建筑工人。大力开展工伤保险宣教培训,促进安全生产,依法保障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权益。鼓励用人单位为建筑工人建立企业年金。 (十一)持续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各地要依法依规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办理居住证,用人单位应及时协助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保障建筑工人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全面推行文明施工,保证施工现场整洁、规范、有序,逐步提高环境标准,引导建筑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分类管理。不断改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条件,配备符合行业标准的安全帽、安全带等具有防护功能的工装和劳动保护用品,制定统一的着装规范。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避难场所,定期开展安全应急演练。鼓励有条件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岗前、岗中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职工劳动安全防护、劳动条件改善和职业危害防护等纳入平等协商内容。大力改善建筑工人生活区居住环境,根据有关要求及工程实际配置空调、淋浴等设备,保障水电供应、网络通信畅通,达到一定规模的集中生活区要配套食堂、超市、医疗、法律咨询、职工书屋、文体活动室等必要的机构设施,鼓励开展物业化管理。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建筑工人纳入住房保障范围。探索适应建筑业特点的公积金缴存方式,推进建筑工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加大政策落实力度,着力解决符合条件的建筑工人子女城市入托入学等问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充分认识建筑工人队伍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强化部门协作、建立协调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扎实推进建筑工人队伍建设。要强化建筑工人队伍的思想政治引领。加强宣传思想文化阵地建设,深化理想信念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和引导广大建筑工人。要按照《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见附件)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加强监督检查,切实改善建筑工人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劳动保障水平。 (二)发挥工会组织和社会组织积极作用。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着力加强源头(劳务输出地)建会、专业作业企业建会和用工方建会,提升建筑工人入会率。鼓励依托现有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建设建筑工人培育产业协作机制,搭建施工专业作业用工信息服务平台,助力小微专业作业企业发展。 (三)加大政策扶持和财税支持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继续落实在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的相关减税降费政策。落实好职业培训、考核评价补贴等政策,结合实际情况,明确一定比例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专项用于施工现场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对达到施工现场技能工人配备比例的工程项目,建筑企业可适当减少该项目建筑工人技能培训、考核评价的费用支出。引导建筑企业建立建筑工人培育合作伙伴关系,组建建筑工人培育平台,共同出资培训建筑工人,归集项目培训经费,统筹安排资金使用,提高资金利用效率。指导企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用于开展职工教育培训,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对符合条件人员参加建筑业职业培训以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四)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和工匠精神。鼓励建筑企业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技术交流、技能竞赛,扩大参与覆盖面,充分调动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参与积极性,提高职业技能;加强职业道德规范素养教育,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综合素质,大力弘扬和培育工匠精神。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宣传解读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重大意义、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及时总结和推广建筑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好经验、好做法。加大建筑工人劳模选树宣传力度,大力宣传建筑工人队伍中的先进典型,营造劳动最光荣、劳动最崇高、劳动最伟大、劳动最美丽的良好氛围。 附件:1.建筑工人施工现场生活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2.建筑工人施工现场劳动保护基本配置指南 3.建筑工人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基本配置指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 育 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交 通 运 输 部 水 利 部 税 务 总 局 市 场 监管 总 局 国 家 铁 路 局 民 航 局 中华全国总工会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部署要求,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能,优化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持续破解堵点问题推动关键环节改革 (一)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全面梳理当前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事项、环节、条件等,针对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堵点问题,制订切实可行的精简优化措施,最大限度优化审批流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联审机制,按照“一家牵头、部门配合、成果共享、结果互认”要求,细化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运行规则,提升并联审批、联合审图、联合验收等审批效率。统一审批事项办理流程规则和办事指南,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提高审批咨询、指导服务水平,推行帮办代办、“互联网+”等服务模式,形成线上线下联动融合的审批咨询辅导服务机制。 (二)加强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建立完善项目策划生成机制,在“多规合一”基础上加强业务协同,先行完成考古调查等项目前期工作,统筹协调项目建设条件及评估评价事项要求,鼓励通过前期策划生成明确项目建设管控要求、技术设计要点、审批流程、事项清单和材料清单,简化项目后续审批手续。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深化落实区域评估,进一步明确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清单和技术标准,及时公开评估结果。强化评估成果运用,明确项目具体建设条件和要求,以及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具体措施。 (三)精简规范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所涉及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事项,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一律取消。健全完善技术审查和中介服务管理制度,公开办理(服务)指南,明确适用范围、服务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收费和承诺时限。制定公布技术审查事项审查标准,鼓励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技术审查效率,支持开展智能化“电子辅助审批”探索。进一步完善工程建设项目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功能,推动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进驻,实现中介服务网上展示、服务委托、成果提交、监督评价等全过程管理。 (四)优化市政公用服务程序。全面优化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广播电视、通信等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接入流程,可将市政公用服务报装提前到工程建设许可阶段办理,推行“一站式”集中服务、主动服务。市政公用服务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实时获取项目市政公用服务接入需求、设计方案、图档等相关信息,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规范市政公用行业管理,公开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加强服务质量监督和用时管理。 二、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 (五)细化项目分类和改革措施。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工程建设项目分类,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按照工程建设项目类型、投资类别、规模大小、复杂程度、区域位置等情况,制订更加精准的分类改革措施和要求,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建立健全基于工程风险等级的监管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乡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六)推行“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对一般社会投资的工业类项目推行告知承诺制审批,根据项目特点和风险等级,建立并公布不同类型项目的审批事项清单和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事项,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要求,申请人按照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审批部门直接作出审批决定。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对于规划建设条件明确、建筑结构相对简单或采用标准化方案设计的建设工程,探索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三、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在线审批 (七)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网上办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见附件),加强工程审批系统运行管理,不断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水平,2020年底前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公开办理标准和费用。除复杂事项以及需要现场踏勘、听证论证的事项外,加快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从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到证件制作的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办理。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从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数字化图纸闭环管理,各部门在线使用“一套图纸”,并按照电子档案要求实时归集、动态维护、安全管理。精简明确联合验收所需测绘成果,推进联合测绘成果在线共享应用。加强对审批全过程线上监管,实行审批环节亮灯预警管理,及时分析研判审批运行情况,有针对性地优化办事流程,提高审批服务效能。 (八)加强审批全过程信息共享。加快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投资审批等相关部门既有审批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申报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上传、相关评审意见等过程信息和审批结果信息实时共享。建立权威高效的数据共享协调机制,完善供需协调、规范使用、争议处理、监督考核、安全管理等数据共享制度,保障审批事项全覆盖、审批信息实时高效流转、审批全过程自动留痕。统一完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技术标准和基础条件,不断提升数据共享质量、时效性和完整性。推进工程审批系统与建筑市场监管、施工现场监督、房地产管理等相关系统平台协同应用。 (九)提升网上审批服务便利度。建立健全工程建设项目网上审批服务工作机制,明确网上咨询服务、在线并联审批、联合会商等办理流程和服务责任。持续完善工程审批系统网上信息发布、咨询服务、申请、互动、投诉建议等服务功能,鼓励提供智能申报指引,辅助企业快速确定审批流程、事项清单、材料清单,自动关联相关电子证照和前序成果材料。持续丰富移动端信息获取、信息查询等功能,推动实现更多事项“掌上办”“指尖办”,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四、健全推进改革工作长效机制 (十)进一步完善改革协同推进机制。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担负起推进改革的工作职责,健全长效管理机制,坚持统筹谋划,加强部门协同,深入推进各项改革任务落实,及时研判当前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重大改革问题及时报告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十一)健全改革工作评估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评估机制,定期对本地区改革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工作成效进行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持续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现以评促改、以评促管、以评促优。 (十二)建立良好的政企沟通机制。加强国家工程审批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建议和投诉”小程序推广应用,运用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政府门户网站、调研座谈等多种渠道倾听和收集企业和群众意见建议,建立常态化联系机制,及时回应企业和群众诉求。 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各项任务要求,围绕提高市场主体感受度、满意度和获得感,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更多切实有效的改革举措,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及时总结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工作的监督指导,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相关落实情况与每月改革进展情况一并报我部。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网上办理规程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深化“放管服”改革,提升建筑业政务服务质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求,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应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以下简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自2021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全面实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统一电子证照标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发布的《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C0217-2019,附件1)和我部制定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附件2)要求,依托地方政务服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或施工许可审批系统,完善相关信息功能,建立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制作、签发和信息归集业务流程,规范数据信息内容和证书样式,完善证书编号、二维码等编码规则,形成全国统一的电子证照版式。 三、实现电子证照信息归集。地方施工许可发证机关应在发证后5个工作日内,将电子证照文件(含电子印章)及业务信息上传至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工作平台每个工作日应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信息进行汇总,并通过部省数据对接机制上传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归集和存档,并按要求向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报送。 四、加快推进电子证照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及微信小程序向社会公众提供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公开查询以及二维码扫描验证服务,并向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时共享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信息,实现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跨地区的互联互通。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相关办事场景中持续推进电子证照应用,通过相关政务服务系统的数据共享和业务协调,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 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保障,细化职责分工,统筹协调相关信息系统的业务衔接,在国家政务服务平台建设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整体框架下,制定工作计划,落实经费保障,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以及数据接口的技术开发、管理权限认证和数据联调测试,满足电子证照业务开展和信息互联互通的技术条件。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的监督指导,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明确实施主体,细化实施步骤,推动施工许可电子证照业务有序开展和规范化管理。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工作联系人,于2020年7月15日前将《工作联系人登记表》(附件3)电子版发送至邮箱:yangguang@mohurd.gov.cn。各地在推行施工许可电子证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人及电话:杨光 010-58933262 技术咨询电话:010-88018260转805/852 附件:1.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证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标准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电子证照业务规程 3.工作联系人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提高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服务,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 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进一步规范土木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专业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增项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等注册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实行网上申请,申请人登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系统(地址:http://zaojiasys.jianshe99.com/cecaopsys/,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按照提示要求在线填写申请信息,自动生成申请表,打印并签字、加盖聘用单位印章,上传相关材料(材料清单见附件1)扫描件(或照片)。不需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二、受理。管理系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网上申请材料即为受理。 三、审批。我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的材料提出审批意见,并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公示、公告。我部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延续注册、注销注册和遗失补办的一级造价工程师作出决定,申请人可在管理系统中查询审核状态及结果。 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用印,加盖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钢印。 四、增项注册。已注册一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申请第二专业注册时,注册程序按照初始注册办理。第二专业准予注册的,单独核发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两本证书有效期分别计算。 五、变更注册。变更包括变更聘用单位、身份证号码正常升位和变更聘用单位资质证书情况。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在两个月内提交网上变更申请。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到网上申请材料后,10日内通过管理系统作出决定。准予变更注册的,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在其注册证书变更注册登记栏填写变更信息,加盖印章。 执业单位多次变更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申请间隔无时间要求。 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信息发生变化,应同时提交两本证书变更注册申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应合并办理变更手续。 六、注销注册。申请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登录管理系统在线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注销注册申请表扫描件(或照片)。 注销注册申请表无聘用单位签字、盖章的,申请人还应提供与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包括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或劳动仲裁部门出具的仲裁裁决书或法院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注销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机构收回其注册证书。 七、继续教育。一级造价工程师一个注册有效期内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注册两个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继续教育学时可重复计算。 继续教育包括:有关国家机关、行业协会等单位组织的面授培训、远程教育(网络)培训、学术会议、学术报告、专业论坛等活动。 注销注册或注册证书失效后重新申请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自重新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4年继续教育学时应不少于120学时;自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至重新申请初始注册之日止不足4年的,应提供每满1个年度不少于30学时继续教育学习证明。 职业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1年(无签发日期的,自批准之日起18个月)后首次申请初始注册的一级造价工程师,应提供自申请注册之日起算,近1年的继续教育合格证明,继续教育学时不少于30学时。 八、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注册管理。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注册要求及申请程序与内地大陆注册人员一致,外国人还应提供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 二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有关事项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申请材料清单 2.一级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3.一级造价工程师变更注册申请表 4.一级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5.一级造价工程师注销注册申请表 6.一级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补办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