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陈爱萍等602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陈爱萍等602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11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相关单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推动建筑业改革发展,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经研究,同意北京市、上海市、重庆市、江苏省、浙江省、陕西省、四川省开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从业人员相关证书电子化试点,电子化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电子化试点证书名称详见附件。 请各试点地区做好信息互通共享,对同一试点证书采用统一的电子化证书格式。做好与现有政策的衔接,加强对取得电子化证书人员身份实名信息认证。加强相关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数据管理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可靠。及时做好相关数据的对接、上传,实现证书网上查询和省域互通互认,为下一步全面推行证书电子化工作积累经验。试点中有关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 附件:电子化试点证书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付铁等1777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付铁等177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推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IM应用,提升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水平,现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BIM应用指南》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局、房地局、建委): 根据2018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计划安排,现就201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以下简称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名工作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按照《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建房〔1995〕147号)规定的考试报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8月15日前完成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工作。各地的报名日期由各地根据当地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报名日期、报名地点和咨询电话。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在报名时应明确告知报名人员“报名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认证系统,请上传时慎重选用”,并对上传照片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核。照片具体要求如下:照片文件为JPG或JPEG格式,像素为295px×413px,尺寸为1寸证件照(2.5cm×3.5cm),大小约为10KB,底色为白色。 二、考试安排资格名称考试日期考试时间科目名称房地产 估价师10月13日上午 9:00-11:30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 (含房地产估价相关知识)下午 14:00-16:30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 (自备计算器)10月14日上午 9:00-11:30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 (自备计算器)下午 14:00-16:30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 (开卷、自备计算器) 三、考试方式 (一)《房地产基本制度与政策》科目以填涂答题卡的方式作答;《房地产开发经营与管理》《房地产估价理论与方法》两个科目以填涂答题卡和在答题纸上作答相结合的方式作答;《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在答题纸上作答。考试所需使用的钢笔或签字笔、2B铅笔和橡皮,应通知考生自备。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在各科目考试中为考生统一准备草稿纸。 (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对考生应掌握知识的具体要求,请查阅《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 四、报名信息 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将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附件1)的内容,按照《数据库格式及说明》(附件2)的相应要求建成报名数据库,于2018年8月31日前,将报名数据库以及一式两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附件3),报送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政编码:100835;电子信箱:gjsks@cirea.org.cn)。 五、试卷交接 (一)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根据各地上报的报名数据库和试卷预订单核发试卷,并于2018年10月12日前,由专人将试卷送达指定的交接地点。 (二)考试结束后,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存放试卷、草稿纸,于2018年10月19日前,将所有应考人员(包括实考人员和缺考人员)的答题卡、答题纸、考场情况记录单,以及违纪考生的所有违纪处理材料,一并送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中建大厦B座9001室,联系人:王佳、王韵,联系电话:010-88083150、88565730),或者采用机要方式寄到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835)。 六、收费标准 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重新发布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建计〔2016〕8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8年12月15日前将应上缴的考试费汇入指定账户。 七、合格人员信息上报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改革的要求,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应于2019年1月4日前上报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合格人员的数据库信息及照片。采取资格后审的地方,应合理安排审查时间,确保按时完成合格人员信息上报工作。 八、相关要求 (一)各地考试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严肃考试纪律,保证考试公正、公平。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条件中的房地产估价相关学科,包括经济、建筑、规划和管理类等与估价相近、相关的学科和专业。 (二)根据《关于做好香港、澳门居民参加内地统一举行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5〕9号)、《关于向台湾居民开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78号)和《关于台湾居民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报名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7〕116号)精神,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居民申请参加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在报名时应向当地考试报名机构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从事相关专业工作年限证明和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专业学历或学位证书。 为便于统计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相应考试的情况,各地考试管理部门在上报报名人员信息时,应准确填写“国籍(地区)”栏目信息。 (三)为更好地做好考务工作,保证考试安全,保持考场管理标准统一,各省的考点应相对集中,原则上统一设在省会城市。 (四)《房地产估价案例与分析》科目为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纸质资料,仅限自用,不得与其他考生交换使用。 (五)考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移动电话、平板电脑、电子记事本等移动通讯设备;已带入考场的要切断电源,并与其他物品一同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带至座位。 (六)考生进入考场,监考人员要仔细核查准考证和身份证,并指导考生在答题卡或答题纸的指定位置正确填涂准考证号和姓名。监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记录单上认真填写缺考人员的姓名和准考证号,并在对应答题卡上填涂缺考人员的姓名、准考证号,加盖缺考标志。监考人员不得将“缺考”或“违纪”印章加盖于答题卡填涂信息的区域内,以免影响评卷时读取答题卡信息。 (七)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行为,应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考试期间,各地要有专人值班。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办公室的值班电话为010-88083150、88565730。各地请于2018年10月12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和值班电话传真至010-88083156。 (九)考试期间,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将派有关人员到部分地区巡视检查考试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组织好2018年度房地产估价师考试的实施工作。 附件:1.201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报名申请表 2.数据库格式及说明 3.2018年度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考试试卷预订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5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吴迪等38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吴双双等3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鹏宇等49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峰等63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立锁等7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吴迪等38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吴双双等3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李鹏宇等49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王峰等63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王立锁等7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民用建筑绿色性能计算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49-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5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建工城市更新投资建设有限公司等44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集东建设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4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6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 现将《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 为贯彻落实《全国普法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普法办〔2018〕1号)精神,结合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1.坚持把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作为首要政治任务。学懂弄通做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真正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切实增强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2.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研判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给普法工作带来的新形势、新要求,把普法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内容,把普法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与开展法治实践、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增强人民群众在法治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3.深化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主题法治宣传实践活动。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论述,大力宣传改革开放40周年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新成就,推动全社会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深入学习宣传党内法规,突出学习宣传新修订的党章,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二、大力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 4.根据中央统一部署,在全党全社会深入开展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宣传教育活动。把学习宣传宪法同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紧密结合起来,引导全系统深化对党的十九大精神的理解。大力宣传我国宪法的基本内容和地位作用,大力宣传我国宪法实施的重要成就。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宪法意识。组织开展国家宪法日系列宣传。 5.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宪法宣传教育。落实《关于完善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实施方案》,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传教育,抓住“关键少数”,加强对领导干部的宪法知识和宪法意识教育,牢固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6.结合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把宪法宣传作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共同任务,推动宪法进机关、进工地、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乡村、进网络等,使宪法走进千家万户、融入人民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 三、扎实抓好“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落实 7.大力推进普法与执法有机融合。探索建立全系统“谁执法谁普法”工作示范点。推广“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情况报告评议的做法。 8.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案例库建设,组织开展典型案例征集发布工作。推动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旁听庭审经常化、制度化。 四、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目标标准化 9.根据党的十九大关于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的新要求,指导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围绕工作大局、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调整、充实“七五”普法目标。以需求定主题,以问题为导向,深化分类法治宣传教育,开展精准普法。 10.主动服务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围绕党和国家机构改革,围绕住房城乡建设部2018年的重点工作,加强宪法法律宣传,营造浓厚法治氛围。 五、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考核体系化 11.以注重工作实效为导向,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考核指标体系。推动将普法考核纳入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绩效考核、文明创建考核等内容。 12.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组织开展“七五”普法中期督查活动。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总结本地区“七五”普法规划实施情况,及时将“七五”普法工作中期总结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普法领导小组办公室(法规司)。 六、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指导专业化 13.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切实增强普法依法治理专业能力。旗帜鲜明讲政治,牢牢把握宣传的正确政治方向。 14.转变工作理念和作风。以实行“谁执法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普法责任制为契机,推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普法办从直接普法人转变为普法组织协调人。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普法办“机关化”管理职能向公共服务职能转变,主动作为、创新应变。 15.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提升普法依法治理专业化水平。总结推广宣传各类典型经验,进一步让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学有榜样、干有方向。 16.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研究制定法治宣传教育法稿,推动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统计数据,现将2018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8年5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9起、死亡77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17起、死亡人数减少26人,分别下降19.77%和25.24%(见图1)。 2018年5月,全国有22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江苏(8起,9人)、广东(7起、8人)、安徽(6起、8人)、海南(3起、6人)、福建(4起、4人)、湖南(4起、4人)、四川(4起、4人)、浙江(3起、4人)、甘肃(3起、3人)、青海(3起、3人)、宁夏(3起、3人)、山西(2起、3人)、河南(3起、2人)、内蒙古(2起、2人)、黑龙江(2起、2人)、江西(2起、2人)、贵州(2起、2人)、云南(2起、2人)、新疆兵团(2起、2人)、河北(1起、1人)、辽宁(1起、1人)、陕西(1起、1人)、新疆(1起、1人)。 2018年1-5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64起、死亡31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5起、死亡人数增加5人,分别上升1.93%和1.64%(见图2、图3)。其中,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省(区、市)有广东(42人)、江苏(37人)、河南(16人)、江西(15人)、浙江(15人)、重庆(14人)、四川(14人)、福建(13人)、安徽(13人)、、海南(12人)、湖北(10人)、宁夏(10人)、广西(10人)。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8年5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死亡7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起、死亡人数减少5人,分别下降50.00%和41.67%。 2018年5月,海南、安徽各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5月17日,海南省五指山市颐园小区A栋工程发生塔吊倒塌事故,造成4名施工人员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五指山九宗实业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崔涌);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大冶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正健,项目经理王贤君);监理单位是四川亿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敏,项目总监张爱明)。 5月24日,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新华人寿保险合肥后援中心一期工程发生气体中毒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新华人寿保险合肥后援中心建设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丛临瓯);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世威,项目经理朱礼民);监理单位是上海三维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进才,项目总监毕生)。 2018年1-5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11起、死亡46人,与去年同期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6人,上升15.00%。(见图5、图6) 三、较大及以上事故督办情况 截至2018年5月底,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规定,2017年发生的广东省广州市“7•22”较大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按要求报送事故查处情况。 附件:1.2018年5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2.2018年1-5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6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