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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6171)
公示公告
省级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 现将《202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2月25日 202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要求   为切实做好2026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以下简称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办法》《河北省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政协河北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压实办理责任 各承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纳入本单位总体工作部署,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原则,建立工作台账,明确责任分工。根据办理任务分解情况填写《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责任分解表》(见附件1),书面反馈提出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代表委员并沟通确认。《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责任分解表》于2026年3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严格时限要求,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答复代表委员。分办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由各分办单位分别答复代表委员。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分别答复联名的各位代表;对委员联名提出的提案,只答复领衔委员。会办单位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之日起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送达主办单位。主办单位于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交办之日起3个月内答复代表委员。全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按照省政府办公厅交办要求办理。 二、开展调查研究 各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每一件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分析研究,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准确把握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所反映的真实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案,切实增强承办工作的实效性。 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重点,加强对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前综合分析,从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和批评意见中,抓住热点难点和代表委员关心关注的焦点,找准、提炼出宏观性、普遍性和前瞻性的问题和信息,拿出落实意见,拟定工作方案,形成专题报告报单位负责同志,充分发挥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对决策的参考作用。综合分析专题报告于2026年3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三、突出办理重点 各承办单位要结合本地本部门中心工作,聚焦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反映的突出问题,筛选确定1至2件重点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填写《重点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登记表》(见附件2),于2026年3月1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对确定的重点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开展“开门办案”活动。承办单位负责同志要包案办理,认真研究谋划;深入实地调研,加强协调督导;注重推动落实,提高办理质量。通过举一反三、抓点带面、整体推进,确保解决一方面实际问题、推动一个领域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将确定的重点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开门办案”情况形成专题报告,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四、深入沟通协商 各承办单位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办理方案,通过电话联系、座谈调研、登门走访等方式与代表委员进行沟通。推行现场办案、联合办案、会商办案等做法,积极采取登门拜访、邀请视察调研和交流座谈等方式,共同协商解决问题。与代表委员的走访沟通要确保实现100%,努力取得代表委员对承办工作的理解和满意。走访代表委员必须由承办单位直接组织进行,坚决杜绝委托下级和基层单位走访。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任务合计在10件以下的承办单位面对面走访率要达到100%,11至49件的要达到50%,50件以上的要达到30%。走访过程中,要请代表委员如实填写《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见附件3),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五、规范办理程序 各承办单位要严格审核责任,逐级审核把关,确保答复内容客观详实,解决措施明确具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文字精炼,格式规范(答复格式见附件4、5)。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结果要在答复函首页右上角标注类别: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所提意见和建议(本年度能够基本解决),标注A类;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意见建议得到采纳,所提问题列入规划、计划逐步解决的,标注B类;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所提问题因与法律和政策规定不符或目前条件不具备,确实无法解决的,标注C类。 承办单位要依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在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主办件答复函和会办件办理意见首页右上角标注是否公开。未作标注的,均视作同意公开。会办单位要主动明确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应与会办单位沟通确认公开情况。主办单位要在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委员之日起15日内,通过本单位门户网站或新媒体等平台将答复函向代表委员和社会公开。 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参阅件,承办单位要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告知代表委员有关研究参考情况。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情况填写《参阅件联系沟通情况登记表》(见附件6),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六、加强督办落实 各承办单位要将承办工作纳入督查工作重要内容,突出督帮一体,做到督研结合,全力抓好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落实。对日常承办工作实行台账管理,实施动态调度和过程控制;对重点处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及影响承办工作整体进展和平衡发展的问题,开展专项督查;对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综合性较强的难点问题,实行联合督导;对反馈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逐项挂账督办。对代表委员反馈不满意或提出异议要求进一步研究办理的,要加强与代表委员联系沟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并按要求重新办理答复。 各承办单位对本年度办理的省代表建议政协提案,要全面进行“回头看”,逐件梳理复查答复意见落实情况。对办理结果标注为A类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看是否落地落实;对办理结果标注为B类的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看是否推进实施,是否取得工作进展;对没有落实或进展不力的,要加大督导力度,努力破解难题。根据复查落实情况,认真填写《202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复查表》(见附件7),于2026年10月30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 七、重视宣传总结 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办理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河北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和省政府办公厅《承办工作通报》等大力宣传承办工作的典型案例。要结合本年度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认真做好年度承办工作总结,并于2026年11月15日前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在本单位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附件:1.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责任分解表       2.重点处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登记表       3.走访代表委员专用卡       4.承办单位答复省人大代表行文格式       5.承办单位答复省政协委员或党派、团体行文格式       6.参阅件联系沟通情况登记表       7. 2026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复查表       8.省政府系统承办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
2026-02-27 | 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市级
播音 测绘 畜兽兽医 档案 党校教师 地质勘查 电子 纺织 工业设计 国土 环保 机电 技工院校教师 建材 建筑 交通 教练 粮食 林业 煤炭矿山 农业技术 轻工 群文 石油化工 实验技术 食品药品 水产 水利水电 特种设备 图书 文博 新闻 冶金 艺术 智能制造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
2026-02-27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标准化计量质量 播音 测绘 畜牧兽医 档案 党校教师 地质勘查 电子 高校(开放大学) 公证 广播电视艺术 环保 会计 机电 技工院校教师 建材 建筑 交通 经济 林业 律师 农业工程 农业技术 农业技术推广 轻工 群文 石油化工 食品药品 水产 水利水电 特种设备 统计 图书 卫生 文博 文学创作 新文艺群体 新闻 冶金 艺术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 中小学教师(定评定用) 中小学教师(正常申报) 中医 自然科学研究
2026-02-27 | 秦皇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发展改革局、市直有关部门:按照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印发的《河北省定价目录》,对我市执行政府定价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进行了认真梳理,形成《唐山市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现予以公布,请认真执行。附件:唐山市本级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xls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6年2月24日
2026-02-27 | 唐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示公告
市级
语音播报   为保证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衡水市人民政府决定,对“低慢小”航空器(升空物)实施临时管控。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控对象:“低慢小”航空器(升空物)是指“飞行高度低、飞行速度慢、雷达反射面积小的航空器具”,主要包括轻型和超轻型飞机(含轻型和超轻型直升机)、滑翔机、三角翼、动力三角翼、载人气球(热气球)、飞艇、滑翔伞、动力滑翔伞、无人机、航空模型、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气球、风筝、孔明灯等。  二、管控时间:2026年3月1日0时至2026年3月12日24时。  三、管控区域:衡水市行政区全域。  四、管控原则: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单位、组织和个人利用“低慢小”航空器(升空物)进行各类未经批准的飞行活动。  五、管控措施:对于违反临时管控规定升空的,相关部门将依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安全管理规则》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7日
2026-02-27 | 衡水市人民政府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新型建材研发应用,我部总结各地在政策引导、体制机制、技术支撑、发展创新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形成《新型建材推广应用可复制经验做法清单(第一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学习借鉴。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2-2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善专利优先审查制度,更好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充分研究的基础上,聚焦重点产业领域,针对创新主体加快专利审查授权确权工作的合理诉求,形成《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将《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修改说明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26年3月30日前,将修改完善的具体意见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shenchazc@cnipa.gov.cn。附件:1.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修改对照表 2. 关于《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2026年2月26日
2026-02-26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现将《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6年2月24日(此件公开发布)         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规范检验检测活动,健全行业诚信体系,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及其实施细则、《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指引。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对获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章 主体责任第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执业档案管理、信息公示等管理制度,落实“谁出证,谁负责;谁签字,谁担责”。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从业人员实施全过程管理,确保其能力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和工作需要。  鼓励从业人员参加国家推行的检验检测管理工程技术人员专业能力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第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数量、结构、受教育程度、专业技术背景、工作经历、实际操作能力、职业素养、资质资格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不得聘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的人员。前款所称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指在检验检测机构中从事技术、质量管理及检验检测操作的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以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第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与从业人员建立合法的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并以任职文件、授权文件、岗位责任书等形式明确其岗位职责、授权范围。第三章 行为规范第六条 从业人员从事检验检测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标准、技术规范,遵循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恪守职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维护行业公信力。从业人员依法独立开展检验检测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当对其在检验检测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息予以保密。第八条 从业人员应当独立于其从事的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利益相关方,不受任何可能干扰其专业判断的因素影响,保证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报告(以下统称检验检测报告)真实、客观、准确。从业人员与委托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检验检测公正性的,应当主动回避,并向所在机构报告。第九条 从业人员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拒绝,并立即向所在机构报告:(一)他人授意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二)样品的采集、储存、标识、制备以及检验检测的环境、设施等基础条件不符合规定,可能影响检验检测结果准确性或者导致安全生产风险的;(三)所使用的仪器设备未按规定检定或者校准,或者检定、校准结果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四)超出本人检验检测能力或者授权能力范围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拒绝的其他情形。第十条 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二)授意、误导、引诱他人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三)使用他人名义出具检验检测报告,或者在本人未参与工作的记录、报告上签名;(四)伪造、篡改检验检测数据、记录、档案或者其他材料,隐瞒、涂改、销毁有关证据;(五)伪造、变造、冒用、买卖、租借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印章或者检验检测报告;(六)违反规定同时在两个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七)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四章 信息管理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检验检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从业人员监管效能。鼓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设统一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第十二条 检验检测机构最高管理者、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等关键岗位的下述信息纳入信息管理范围:(一)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二)学历及专业、专业技术职称或者职业资格;(三)现从业机构名称、工作岗位、从业经历、授权签字领域;(四)用工形式、劳动合同期限;(五)培训考核、奖惩及能力确认记录;(六)失信记录;(七)其他需要纳入的信息。其他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纳入信息管理。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信息通过系统录入、数据交换、机构报送等方式进行归集、更新与管理。关键岗位从业人员信息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完成机构资质认定或者人员备案后及时纳入信息管理。在双随机抽查、能力验证、执法办案等工作中形成的从业人员信息,可以从信息化系统共享的,通过数据交换纳入信息管理;暂时无法共享的,由信息产生部门录入。需要纳入信息管理的其他信息,在从业人员确立劳动或者聘用关系,发生岗位调整、资质资格变更或者离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检验检测机构向负责信息管理的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第十四条 检验检测机构或者从业人员发现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人员信息存在缺失、错误的,向负责信息管理的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补充、更正申请,并提交有关佐证材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属实后,及时予以更正。第十五条 检验检测机构未按照规定报送从业人员信息,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记入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可依法向社会公开。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十六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从业人员能力监督检查制度,通过资料核查、能力测试、能力验证、技能竞赛等方式,对从业人员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记入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并作为信用风险分类管理、资质认定评审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监督检查等工作时,可以对从业人员的能力条件、聘用关系、培训考核、行为规范等材料进行核查或者抽查,并视情况对从业人员开展现场能力测试。第十八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组织开展覆盖相关专业领域从业人员的集中能力测试。集中能力测试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检验检测机构按要求组织本机构从业人员参加集中测试,不得无故拒绝、拖延。第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信用风险分类、监督检查、风险监测等情况,将从业人员能力监督检查内容纳入能力验证统筹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照要求参加前款规定的能力验证,不得替代、作弊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二十条 从业人员在省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技能竞赛中获得优秀等次成绩的,其本次竞赛成绩在两年内或规定的期限内可以视为其个人能力持续符合要求的监督检查结论。第二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从业人员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依法责令检验检测机构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不应当安排其从事相关检验检测活动。第六章 信用监管第二十二条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辖区检验检测机构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制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立案查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等违法违规行为时,应当查明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将其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记入执法档案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第二十三条 从业人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其所在机构列为高风险监管对象,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一)因检验检测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受到开除处分的;(二)被认定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直接责任人;(三)两年内因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四)依法依规被实施从业限制的;(五)其他严重损害检验检测行业声誉和公信力的行为。第二十四条 从业人员有权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授意、误导、引诱其违法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主动举报并提供关键线索或者证据、协助案件调查的从业人员,如其本人参与相关违法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其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配合调查表现等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及举报信息严格保密。 第二十五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适时建立全国统一的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禁止从业名录(以下简称禁止从业名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业人员依法作出禁止从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禁止从业名录。禁止从业名录应当载明:(一)姓名、性别、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护照号码);(二)原从业机构名称;(三)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依据;(四)禁业期限及起止日期;(五)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  禁止从业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禁业期限届满或者因法定事由提前解除禁业的,应当在期限届满或者决定作出后5个工作日内更新名录状态。第二十六条 被禁业人员对名录信息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书面答复;信息确有错误的,及时更正。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指引仅对检验检测从业人员监督管理作出一般性指导,供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参考。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6-02-26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市级
 张发改价格〔2026〕81号  各县、区、管理区、经开区发展和改革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提高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的透明度,根据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河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的通知》(冀发改公价〔2026〕143号)精神和上级有关规定,对省授权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进行了梳理,制定了《张家口市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 版)》,现予以公布。此次公布的目录清单内收费标准均为我市现行收费标准,不涉及价格调整。附件:张家口市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6版)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6年2月26日张家口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xls关于公布张家口市市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6版)的通知(张发改价格〔2026〕81号).pdf           
2026-02-26 | 张家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政策法规
市级
语音播报 关于印发《2026年内部联合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2026-02-26 | 衡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