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0月25日(10个工作日,10月12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1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2018〕31号)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报送了2018年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进展情况,我部开展了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一)总体情况。 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345起、死亡402人,比2017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24起、死亡人数增加17人(见图1、图2),同比分别上升7.48%和4.42%。全国有31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8个省(区、市)死亡人数同比上升,其中,宁夏、黑龙江、海南、河北、北京、上海等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事故死亡人数与2017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上升,陕西、山东、辽宁、新疆、重庆、天津等省(区、市)事故死亡人数与2017年同期相比有较大幅度下降(见附件1)。图1 2018年上半年事故起数情况 图2 2018年上半年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8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13起、死亡52人,比2017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6人(见图3、图4),同比分别下降18.75%和10.34%。全国有9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其中,广东发生3起(含1起重大事故),安徽、广西各发生2起,天津、河北、河南、四川、海南、宁夏各发生1起(见附件1)。 图3 2018年上半年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情况 图4 2018年上半年较大及以上事故死亡人数情况 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情况 截至2018年二季度,全国已有17个地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实施细则,占全部地区数量的53.13%。 2018年二季度,全国共组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活动4593次,参与人员396720人次。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活动142次,参与人员38634人次;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活动4451次,参与人员358086人次。四川、广东、山西、江苏、江西等省宣传贯彻力度较大。 2018年二季度,全国企业自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隐患共计182274个,整改完成180101个,整改率为98.81%。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督办重大安全隐患共计10509个,整改完成10398个,整改率为98.94%,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吉林、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山东、湖南、广西、重庆、陕西、甘肃、新疆等省(区、市)整改率为100%。 2018年二季度,各地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共检查工程99427项,查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违规行为3988起,处罚单位3098个,处罚人员1647名,罚款3214.28万元,暂扣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2个。广东、北京、湖南、江西、山东、河南等省(市)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违规行为罚款金额较大,黑龙江、上海、湖北、广西、青海等省(区、市)罚款金额为0(见附件2)。 三、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截至2018年二季度,全国共有24个地区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层级考核工作,占全部地区数量的75%。 各地积极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共享交换工作,其中,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新疆等25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已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交换至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吉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信息、江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信息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陕西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信息尚未交换,上海、湖南、宁夏等3个省(区、市)尚未交换任何信息。 2018年二季度,各地共记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信息13537条,涉及单位7316个、人员4478名,其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857条,涉及单位379个、人员240名;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记录不良信用信息12680条,涉及单位6937个、人员4238名。各地纳入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3529个、人员106名,其中,纳入省级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52个、人员23名;纳入市县级联合惩戒对象的单位3477个、人员83名(见附件3)。 四、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情况 2018年二季度,我部对安徽、河南、四川、重庆、湖北和湖南等6省(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重点检查省、市、县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以及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等专项治理工作开展情况,并采取随机抽取项目清单的方式,现场检查34个在建房屋建筑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其中,房屋建筑工程18个,总建筑面积216.22万㎡,在全部884项检查内容中,符合项695项,不符合项189项,分别占总检查项的78.62%和21.38%;城市轨道交通工程16个,车站建筑面积30.8万㎡,区间长度15.5千米,在全部1737项检查内容中,符合项1399项,不符合项338项,分别占总检查项的80.54%和19.46%。 本次督查共反馈书面意见433条,并对4个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6省(市)均积极制定整改措施,按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见附件4)。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报送情况及我部督查情况看,各地在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上半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双上升,较大及以上事故仍然较多,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二是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力度不够。有的地方未深入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活动,对违法违规行为查处不严;有的企业未建立完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管理体系,不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管理制度,专项施工方案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差,存在与现场作业“两张皮”问题。三是事故责任追究力度有待加大。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及处罚制度落实不到位,全部事故中按规定实施处罚的比例不高;有的地方对较大及以上事故未严格依法追究责任,存在明显“宽松软”现象。四是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健全。有的地方未建立层级考核机制,安全生产责任和压力未有效逐级传递;有的地方信息化建设进展缓慢,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工作质量有待提升;有的地方安全诚信体系建设存在短板,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不健全。五是专项治理行动不深入不扎实。有的地方未制定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有的治理目标、任务和措施与专项治理要求不匹配,有的企业和项目对专项治理要求不清楚、不落实。 六、下一步工作要求 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我部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有效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确保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一是要加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加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宣传贯彻力度,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体系,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论证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常态化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切实加大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特别是对未按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严格依法给予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处罚。 二是要强化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严格落实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及处罚制度,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处罚。对较大及以上事故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员坚决落实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责令停止执业等处罚措施,并向社会公开处罚结果;对相关资质资格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发的,要及时提请我部实施处罚。我部将密切跟踪督办每起较大及以上事故处罚情况。 三是要扎实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层级考核机制,认真履行监管职责,确保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深入推进信息化建设,做好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数据共享交换工作,提升监管效能。进一步完善信用约束机制,加大安全生产违法成本,促进市场自我净化。 四是要强化专项治理行动安排部署。按照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专项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提高各项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行动督查,及时掌握行动开展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附件:1.2018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控情况 3.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4.2018年二季度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督查执法建议书所列项目整改及处罚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9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全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及统计分析系统统计数据,现将2018年9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通报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8年9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66起、死亡79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2起、死亡人数增加4人,分别降低2.94%和上升5.33%(见图1)。 2018年9月,全国有23个省(区、市)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江苏(13起、13人)、四川(8起、9人)、广东(8起、8人)、黑龙江(5起、6人)、河南(3起、5人)、内蒙古(3起、4人)、吉林(3起、4人)、江西(1起、4人)、上海(1起、3人)、重庆(3起、3人)、山西(1起、2人)、辽宁(2起、2人)、山东(1起、2人)、湖北(2起、2人)、湖南(2起、2人)、广西(2起、2人)、海南(2起、2人)、天津(1起、1人)、福建(1起、1人)、贵州(1起、1人)、云南(1起、1人)、宁夏(1起、1人)、新疆(1起、1人)。 图1 2018年9月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7年同期对比 2018年1-9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581起、死亡673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58起、死亡人数增加49人,分别上升11.09%和7.85%(见图2、图3)。其中,事故死亡人数较多的省(区、市)有江苏(80人)、广东(71人)、四川(50人)、安徽(44人)、重庆(34人)、浙江(28人)、黑龙江(27人)、河南(26人)、江西(23人)、贵州(23人)、宁夏(22人)、福建(21人)。 图2 2018年1-9月事故起数与2017年同期对比 图3 2018年1-9月事故死亡人数与2017年同期对比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8年9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死亡7人,与去年同期事故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人,死亡人数上升16.67%。 图4 2018年9月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与2017年同期对比 2018年9月,江西、上海各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9月7日,江西省赣州市经开区创业路1标(新国道-长岭路)地面及高架(K2+604-K4+174)项目发生一起钢模板坍塌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江西赣州高铁新区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项目负责人胡玄);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沈阳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春发,项目负责人刘俊杰);监理单位是宁波交通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乐,项目总监刘自龙)。 9月10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上海科技大学配套附属学校新建工程发生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名施工人员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项目负责人诸惠华);施工总承包单位是上海建工一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飚,项目经理黄路遥);监理单位是上海市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鸣,项目总监唐林海)。 2018年1-9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19起、死亡78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起、死亡人数减少8人,分别下降13.6%和9.3%。(见图5、图6) 图5 2018年1-9月较大及以上事故起数与2017年同期对比 图6 2018年1-9月较大及以上事故死亡人数与2017年同期对比 三、较大及以上事故督办情况 截至2018年9月底,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和《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规定,河南省许昌市“1·24”事故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尚未按要求报送事故查处情况。 附件:1.2018年9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2.2018年1-9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办公室 2018年10月1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有关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更好地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根据地方自愿原则以及公租房发展情况,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现将制定的《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指导督促本省(区)确定的试点市、县认真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8年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推行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方案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发展公租房。随着大量公租房建成和交付使用,公租房运营管理中专业人员不足、服务水平不高、管理不规范等问题日益凸显。为进一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提升管理和服务能力,结合当前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试点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推行政府购买服务,吸引企业和其他机构参与公租房运营管理,不断提高公租房运营管理专业化、规范化水平,不断提升保障对象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财政保障和监督管理。科学制定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政策和管理规范,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2.坚持公开择优。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通过竞争择优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3.坚持注重实效。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绩效评估和全过程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效能,让保障对象享受到更好的服务。 (三)试点范围。根据地方自愿申报,确定在浙江、安徽、山东、湖北、广西、四川、云南、陕西等8个省(区)开展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的省(区)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按照市、县自愿申报的原则,确定部分市、县作为试点城市开展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试点,原则上应覆盖到省会(首府)城市、地级城市、县(县级市),试点城市数量由各省(区)确定。 (四)试点目标。通过试点,在试点地区建立健全公租房运营管理机制,完善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管理制度与流程,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成果,为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支撑。 二、试点内容 (一)明确购买主体。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主体是承担公租房运营管理职责的各级行政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规范购买内容。试点地区要全面梳理现行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由财政支出安排的各类公租房运营管理内容,凡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事项,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购买内容主要有: 1.入住和退出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组织选房,租赁合同签订、续签、变更,办理入住手续,采集新入住住户基本信息,建立住户档案,办理退房手续;不得包括对保障资格的准入和取消。 2.租金收缴和房屋使用管理事项,主要包括租金代收代缴、催缴,日常使用情况的巡查,及时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并采集证据上报。 3.维修养护事项,主要包括公租房项目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管理,不得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工程建设。 4.综合管理事项,主要包括住房保障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信息采集和录入;智能化管理系统及监测平台建设和维护;社会调查、绩效评价及群众满意度测评; 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和公租房运营管理现状,合理确定购买内容,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提供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对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或者应当由政府直接提供、不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不得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三)科学选定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的社会组织以及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但不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二类的事业单位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具备服务提供条件和能力的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承接主体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社会信用,具备从事公租房运营管理所需的设施、人员和技术等能力。试点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承接条件。 (四)做好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与机构改革的衔接。试点地区应理顺住房保障部门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的职能定位,实现政事分开、明确单位分类、规范编制与预算管理后,再按规定参与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试点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政策规定,划为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纳入事业编制管理且经费完全或者主要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暂不作为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或承接主体,不得参与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 (五)完善购买机制。试点地区要建立健全方式灵活、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购买机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公开择优选定具体承接主体。要确定以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购买、项目监管、绩效评价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加强全过程的跟踪监管和对政府购买服务效果的检查验收,并及时进行信息公开。 (六)落实经费保障。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资金应当在政府现有公租房运营管理支出中统筹安排,按要求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和中期财政规划,并结合实际需要调整资金投入。公租房租金收入按照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严格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科学有效。 (七)规范服务标准。试点地区应根据所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内容,制定内容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基本服务标准和规范,方便承接主体掌握,便于购买主体监管。购买主体要及时检查服务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总结经验,逐步完善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标准体系。 (八)全面实施绩效管理。试点地区要建立由购买主体、保障对象以及第三方共同参与的绩效评价机制与动态调整机制。要在购买合同中细化、量化政府购买服务的预期目标、实施效果和保障对象满意度等绩效目标,以保障对象的满意度评价为重点制定评价指标体系。要及时将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结算购买服务资金、编制以后年度项目预算、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试点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督。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有关重要事项,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二)推进试点实施。 1.编制实施方案。开展试点的市、县应结合本地区公租房运营管理情况,依据本试点方案要求,制定具体试点实施方案或办法。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后,于2018年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2.试点实施、跟踪和总结。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试点市、县有关工作的督促和指导。要定期汇总本省(区)试点工作进展、经验做法等有关情况,在每季度末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困难以及意见建议,应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反馈。 2019年7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开展试点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2019年12月底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总结试点工作,形成总结报告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三)注重宣传引导。试点地区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主要内容、政策措施和流程安排,精心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引导,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为推进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畅通投诉建议渠道。试点地区要设立公租房服务热线,开通微信、微博、电子邮箱等网络媒介,畅通群众意见表达和反馈的渠道,主动听取保障对象意见建议,及时解决保障对象合理诉求。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郭敏涛等2421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郭敏涛等2421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1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朱蓓等16270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朱蓓等16270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27日 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福建荣建集团有限公司等6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将我省列为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省份的请示》(陕建字〔2018〕9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你省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请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要求,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健全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培育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推进试点项目的组织实施,积极稳妥地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0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徐连利等51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徐连利等51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2018年第三批申请晋升和延续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进行了审查。现将核准的保定市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119家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核准的房地产开发一级资质企业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0月12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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