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规划委、市政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济信息化委员会)、通信管理局、民政厅(局)、残联、老龄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委、民政局、残联: “十二五”以来,我国基本建立无障碍环境建设组织管理体系,依法全面系统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取得显著成效,保障了人民群众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了城乡建设水平提高和社会文明进步。但总体看,我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还存在覆盖面不全、功能不完善,已建成设施不系统、不规范、监管不到位,既有设施改造欠账多、资金缺、进展慢等问题,与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还有较大差距。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力争到2020年实现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机制、地方性法规、规章、标准体系进一步健全,无障碍设施覆盖面进一步扩大,无障碍环境建设水平明显提升,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维护的社会氛围不断增强,农村无障碍环境得到较大改善目标,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决定组织开展无障碍环境市县村镇创建工作(以下简称创建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充分认识新时代开展创建工作的重要意义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内容和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应对人口老龄化战略的必然要求。开展创建工作对于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重要指示,保障包括残疾人、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在内的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融入社会生活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建立健全创建工作机制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民政、残联、老龄等部门共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市、县、镇(乡)、村全面开展创建工作。各市、县应建立由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落实创建工作机制保障、技术支撑责任。各市、县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见附件)要求,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创建工作,编制无障碍环境建设发展规划,制定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创建工作目标,细化任务措施,广泛开展宣传培训,切实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三、统筹开展无障碍环境建设与改造 新建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要求,实现城镇范围内道路、建筑物和相关设施的无障碍建设全覆盖。不断加大农村无障碍环境建设投入,进一步满足农村残疾人、老年人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适应农村残疾人、老年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需要。政府机关、公共服务场所要加强无障碍环境改造。结合老旧小区改造、脱贫攻坚、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等工作,统筹考虑城镇居住区和农村的无障碍环境建设需求。继续培育打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无障碍环境建设与维护的良好社会氛围,进一步推动提升全社会关爱老年人、残疾人的意识。 四、充分发挥典型引导作用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按照创建工作标准要求,积极组织本地区各市、县、镇(乡)、村参加创建工作,并于2018年12月31日前将“十三五”时期创建工作开展好的市县村镇名单(市、县总数为5~10个,镇(乡)或村不超过1个)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联维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将按照相关规定和创建工作标准,于2020年对各地创建工作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并对创建工作成绩突出的市、县、镇(乡)、村予以表彰,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五、开展创建工作“回头看” 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结合“十三五”创建工作,对近年来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表彰的无障碍环境示范市县、先进市县等的创建工作进行总结和“回头看”。有关市县要充分总结本地区在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按照《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开展自查、评估、整改工作,并于2019年12月底前由各省级主管部门将总结和“回头看”情况报告送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残联维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中国残联、全国老龄办将适时对“回头看”情况进行检查评估。 附件:创建无障碍环境工作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11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内外墙用底漆》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10-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内外墙用底漆》(JG/T210-2007)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197-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方桩》(JG/T197-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用钢门窗型材》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115-2018,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原《彩色涂层钢板门窗型材》(JG/T115-1999)、《不锈钢建筑型材》(JG/T73-1999)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北京国道通公路设计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等110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新森智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63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王永盼等971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准予王永盼等971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组织了专家审查,现将专家审查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专家审查意见为不同意的企业可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办事大厅→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查询具体意见。公示时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8年11月28日(10个工作日,11月15日起可查询具体意见)。如企业对专家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通过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软件(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提交陈述申请,经省级主管部门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邮寄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邮编100835)。转专业部门审查的资质仍提交纸质材料。陈述材料由省级主管部门统一上报的,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和陈述申请表一份,企业不应随行。如省级主管部门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省级主管部门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省级主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5、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专家审查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4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唐晓乔等695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唐晓乔等695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经审核,王辙等857人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附件1);翟刚刚等56人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附件2),现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 如对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有异议的,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其书面陈述材料,经省级注册管理机构接收、确认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逾期不予受理。对于多个证书注册在不同单位的人员,如未在公示期内提出书面说明,我们将依法予以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监理工程师注册条件的名单中有问题的人员(包括违法违规、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等不予注册的情况)向我中心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楼三层316室 邮政编码:100037 联系电话:010-68313292,68362887 联系传真:010-68357559 附件:1. 王辙等857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 翟刚刚等56名不符合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18年11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了解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现状,进一步加强质量安全监管,请协助组织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情况调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如实填写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情况调查表(见附件1、附件2,可在www.mohurd.gov.cn网站下载)。 二、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文字材料。包括:1.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总体情况;2.目前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改革情况;3.机构、人员、经费和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4.进一步加强监督队伍建设、发挥监督机构作用的措施和建议。 另请提供省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和1-2家有代表性的地市、县级监督机构的机构、编制、职责文件复印件。 三、请于11月30日前将调查表、文字材料及电子版报我司。 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质量处 费 翔 电话:010-58933293 传真:58934250 zhiliangchu@mohurd.gov.cn 安全处 朱金波 电话:010-58933920 传真:58934250 anquanchu@mohurd.gov.cn 附件: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情况调查表 2.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情况调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