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河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豫建〔2018〕149号)、《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报请审定〈四川省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方案〉的请示》(川建〔2018〕82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同意在河南、四川两省开展培育新时期建筑产业工人队伍试点工作。 二、请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协调,认真做好试点工作,积极总结试点经验,努力推动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模式。每季度第1个月的15日前,将试点进展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试点工作中有关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促进城乡燃气基础设施统筹协调发展,保障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质量和运行安全,我部组织编制了《农村管道天然气工程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示范作用,梳理成功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决定开展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实施情况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认定第一批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函》(建办科函〔2017〕771号)认定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 二、评估依据 示范城市依据《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管理办法》和示范城市实施方案评估;产业基地依据《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管理办法》和产业基地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三、评估原则 (一)公正客观原则。评估工作要坚持以客观事实为基础,实事求是地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进行独立评估,做出公正客观的结论。 (二)科学严谨原则。评估工作要采取科学的评价方法,把材料审核、日常监管和实地抽查相结合,准确反映示范工作的成效,保证评估结果的科学性。 (三)注重实效原则。评估注重考察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是否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模式,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装配式建筑规模化发展。 四、评估内容 (一)示范城市 1.本地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政策文件和《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2.《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实施方案》提出的主要任务和各项工作按计划开展情况; 3.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情况; 4.装配式建筑相关的管理机制; 5.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情况; 6.本地区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近三年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情况。 (二)产业基地 1.产业基地申报时提交的《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出的阶段性工作目标执行情况; 2.编制工作计划情况及按计划执行情况; 3.不同类型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能力建设情况; 4.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和建筑信息模型(BIM)应用情况; 5.生产安全事故和各类质量事故等方面情况; 6.装配式建筑工程项目建设、部品部件产品应用、国家或省部级装配式建筑相关科研项目完成情况。 五、评估组织 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评估工作。 (一)组织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开展自评。各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全面总结示范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工作计划的执行落实情况,撰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见附件1和附件2),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见附件3和附件4),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以上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对本行政区内的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工作自评材料和实际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形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包括:示范工作推进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对辖区内各个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考核结论。重点检查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工作自评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报告及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相关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抽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部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对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的工作目标、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实执行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方式为文件资料审核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 (四)形成评估结果。评估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继续认定为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不合格的城市和企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认定。 六、其他 (一)相关附件电子版可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网址:http://www.mohurd.gov.cn 。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评估报告以及示范城市和产业基地自评相关材料报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电子版发送到 lichao@mail.cin.gov.cn 。 (三)联系人:厉超 电话:010-58934561 附件:1.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 2.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实施情况报告编制要点 3.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4.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工作进展情况自评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2018年11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纪凡季等94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陈晨等79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马长明等138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卢飞等37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吴一琼等13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纪凡季等9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陈晨等7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马长明等138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卢飞等37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吴一琼等13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四川兰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四川兰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5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该项行政许可。 附件: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9年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工作。我司在北京举办工程造价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一)介绍2019年《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交流201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务准备工作。 (二)讨论修订《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150号部令),交流加强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监管。 二、培训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承担造价工程造价师考试考务和注册工作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每地不超过2人)。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培训时间:2018年12月11日至12日,12月10日报到。 培训地点:北京国谊宾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电话总机:010-68351166)。 四、有关事项 (一)请参加培训人员于2018年12月3日前将报名回执(见附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 (二)参加培训人员往返交通费用自理,食宿统一安排。 五、联系人及电话 成 明 010-58933231 电子邮箱:kency@mohurd.gov.cn 附件:1.工程造价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班报名回执 2.工程造价管理技术骨干培训班计划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1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2018年三季度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定期报送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情况的通知》(建办市函〔2017〕224号)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18年三季度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查处汇总情况见附件)。各地排查项目80015个,涉及建设单位55817家、施工单位63796家。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行为类别情况。 各地共排查出2564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119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64%;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41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60%;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7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2.88%;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24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0.94%;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230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9.94%。 各地查处有违法行为的建设单位1061家;有违法行为的施工企业2006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39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76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5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16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1860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了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117家,吊销资质的企业5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125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591家;责令停止执业5人,吊销执业资格1人,给予通报批评208人;罚款总额24633.43万元(含个人罚款441.21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情况。 从各地查处的违法工程项目数量看,重庆、四川、江苏3省(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371个、245个、237个(见图1)。 从查处的转包、违法分包等4类违法行为看,湖北、天津2省(市)查处项目相对较多(见图2)。 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河南、重庆2省(市)处罚力度较大(见图3)。 对以上查处工作力度大、位居前列的省、直辖市予以表扬。 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建办市函〔2017〕224号文件要求,继续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督查,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和基本情况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2018年三季度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1月15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园林绿化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水务局,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委、水务局,上海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水务局,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市管理局,海南省水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现将《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23日贯彻落实推进城市安全发展意见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把安全发展作为城市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扎实做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各项工作,全面提高城市安全保障水平,为人民群众营造安居乐业、幸福安康的生产生活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城市安全源头治理。 1.加强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管理。贯彻落实《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严格执行燃气经营许可制度,压实燃气经营企业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城镇供水、供热、道路桥梁、垃圾处理、排水与污水处理等设施的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加强设施设备安全巡查与维护管理,确保正常运转。 2.制定完善安全标准。完善城市高层建筑、大型综合体、综合交通枢纽、隧道桥梁、管线管廊、轨道交通、燃气工程、排水防涝、垃圾填埋场、渣土受纳场等城市基础设施技术标准,提高安全和应急设施标准要求,增强抵御事故风险、保障安全运行能力。 (二)健全城市安全防控机制。 3.强化城市管理日常巡查。针对城市管理工作点多、线长、面广的特点,强化日常巡查,加大对人员密集、问题多发场所、区域的巡查频率。加强户外广告、门店牌匾设置管理,对违规设置户外广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发挥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作用,加强部门协同联动,保障城市运行安全有序。 4.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督促房屋产权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房屋产权人和管理单位加强对房屋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提高应对突发气象灾害能力。加强城市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安全监管。 5.加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贯彻落实《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持续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实管控重大安全风险,严防安全事故发生。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标准化考评覆盖率和考评质量。 6.提升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地震等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响应能力,充实震后建筑安全应急评估专家队伍,落实应急评估管理办法和技术指南。防范市政设施、地下管线毁坏导致的次生灾害,提高供水、供气、救援道路桥梁等设施快速修复能力。 (三)提升城市安全监管效能。 7.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失信约束机制,依法依规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积极参与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严肃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的责任。落实发生事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核制度,依法依规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8.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按照《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继续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严格执行《城市管理执法行为规范》,进一步理顺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推进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动城市治理方式创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城市治理新格局。 9.加强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执法模式,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提升监管执法机构规范化水平。加强监管执法机构建设,保障监管执法力量。强化监管人员教育培训,推动监管部门和人员履职尽责。建设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增强监管执法效能。 (四)强化城市安全保障能力。 10.强化安全科技创新和应用。加强城市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善部门之间公共数据资源开放共享机制。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推动实现安全生产监管与市场监管、信用管理数据信息互联、资源共享。推动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节能、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大数据在建设工程中的应用,推动新型智慧城市建设。 11.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技能培训。通过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等平台,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素质、技能。编制修订职业技能标准,将安全知识作为必备知识单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及相关教材、课件的开发,应突出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内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提高安全生产能力。 12.提升公众安全素质。持续开展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和国家防灾减灾日活动,加大宣传、教育、警示工作力度,提升行业和公众安全生产、抗震防灾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鼓励建设具有特色的安全文化教育体验基地、场馆,积极推进把安全文化元素融入公园、街道、社区,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浓厚社会氛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推进城市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部署,明确责任单位和工作要求,层层督促落实。 (二)强化督促检查。强化对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各项工作的督促检查,形成专门台账,突出问题整改,实行闭环管理,对工作情况及时总结分析。 (三)加大舆论宣传。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全方位、多渠道宣传报道推进城市安全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创造有利于工作的舆论支持氛围。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国土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京华巨建筑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等86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希达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等37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