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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1月5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以下称被调查产品或相关白兰地)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4年8月29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中国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并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和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裁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存在倾销,国内相关白兰地产业受到实质损害威胁,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威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二、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5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被调查产品名称:装入200升以下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通常称白兰地)。英文名称:Spirits obtained by distilling grape wine in containers holding less than 200 liters (usually called Brandy)。产品描述:以葡萄、葡萄汁(浆)、葡萄皮渣、葡萄酒等为原料制得的烈性酒。用途:主要作为饮料酒供人消费。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2082000。该税则号项下装入200升及以上容器的蒸馏葡萄酒制得的烈性酒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  初裁后,欧盟有关行业协会和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价格承诺申请,调查机关对价格承诺进行了审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接受上述价格承诺(见附件3),该承诺与本终裁决定同时生效。在价格承诺执行期间,上述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终裁裁定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7月5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消费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与关税、反倾销税、进口数量乘以消费税定额税率之和,再除以(1-进口环节消费税比例税率)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同时以进口数量从量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反倾销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对自2024年10月11日起至2025年7月4日止(含当日)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有关进口经营者依据商务部2024年第42号公告和2024年第50号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或保函,海关按规定退还保证金或解除担保。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欧盟的相关白兰地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7月5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欧盟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的,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间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7月5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白兰地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                   2. 各公司反倾销税税率列表                   3. 适用价格承诺公司名单及价格承诺公开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7月4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1月26日。                                商务部                                2025年8月6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3年第44号公告,决定自2013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19.6%-36.9%,实施期限为5年。2019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2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4年6月27日,应中国甲苯胺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5号公告,决定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起期终复审调查申请,自2024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甲苯胺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6月28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英文名称:Toluidine分子式: C7H9N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Toluidine)、间甲苯胺(m-Toluidine)、对甲苯胺(p-Toluidine)三种异构体。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14300。该税则号项下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和2019年第28号公告的规定,对欧盟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         19.6%           (LANXESS DeutschlandGmbH)2.其他欧盟公司                 36.9%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6月28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甲苯胺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5年6月28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6月27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19年7月22日,商务部发布2019年第31号公告,决定自2019年7月23日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征收反倾销税,并接受株式会社POSCO提出的价格承诺。反倾销税率分别为欧盟公司43.0%,日本公司18.1%—29.0%,韩国公司23.1%—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20.2%。征收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实施期限为5年。2020年1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55号公告,决定对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生产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间复审。2021年11月18日,应印尼广青镍业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8号公告,终止了该期间复审调查。2021年1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1年第3号公告。根据该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3年11月9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46号公告,决定对原反倾销案件进行再调查,执行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关于“中国—对原产于日本的不锈钢产品反倾销措施”争端案专家组报告的裁决和建议。2024年5月8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19号公告,裁定继续按照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实施反倾销措施。2024年7月22日,应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申请,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30号公告,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商务部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复审裁定商务部裁定,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二、反倾销措施依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7月1日起,对原产于欧盟、英国、韩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中文名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英文名称:Stainless Steel Billet and Hot-rolled Stainless  Steel Plate(Coil)。产品描述: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是指除冷轧以外的,按重量计含碳量在1.2%及以下,含铬量在10.5%及以上的合金钢,不论是否含有其他元素。不锈钢钢坯为矩形(正方形除外)截面,或其他不锈钢半制成品。不锈钢热轧板/卷是由不锈钢钢坯经过热轧等工序后制得,呈卷状或板状,不分宽度和厚度。主要用途:通常有两种用途,一种是作为冷轧不锈钢的原料,经过冷轧工艺处理后制成冷轧不锈钢产品;另一种是作为最终产品直接销售,主要应用于船舶、集装箱、铁路、电力、石油、石化等行业。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72189100、72189900、72191100、72191210、72191290、72191312、72191319、72191322、72191329、72191412、72191419、72191422、72191429、72192100、72192200、72192300、72192410、72192420、72192430、72201100、72201200、72223000。税则号72223000项下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以外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征税范围之内。征收反倾销税的税率与商务部公告2019年第31号公布的规定一致。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欧盟公司:所有欧盟公司                              43.0%英国公司:所有英国公司                        43.0%韩国公司:1. 株式会社POSCO                 23.1%(POSCO)           2. 其他韩国公司                      103.1%印度尼西亚公司:所有印度尼西亚公司              20.2%商务部决定对自株式会社POSCO进口的被调查产品继续按照商务部2019年第31号公告执行价格承诺,除非中止或提前终止,价格承诺有效期至本反倾销措施终止之日。在株式会社POSCO价格承诺执行期间,该公司生产的被调查产品以不低于承诺价格向中国出口的不征收反倾销税;如出现违反价格承诺或其他终止价格承诺的情况,则按照该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7月1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英国、未接受价格承诺的韩国公司和印度尼西亚的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本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五、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执行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英国、韩 国和印度尼西亚的进口不锈钢钢坯和不锈钢热轧/板卷所适用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pdf                                                                                                                                                                                                                                               商务部                                                                                                                                                                                                                                                                              2025年6月30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6月17日,商务部发布2024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猪肉及猪副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鉴于本案情况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务部决定将本案的调查期限延长至2025年12月16日。                                                                                                            商务部                                                                                                       2025年6月10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 教师〔2025〕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的决策部署,推动高校青年教师不断适应国家战略、科技变革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发挥建强高等教育龙头的生力军作用,现就加强新时代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全国教育大会精神,坚持党对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高校青年教师成长发展规律,以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强化高校青年教师全链条建设,全面提升青年教师思想政治素质、教育教学水平、科研创新能力、社会服务本领、国际化视野,进一步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的生动局面,为教育强国、科技强国、人才强国建设提供更为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坚持和加强党对青年教师队伍的全面领导,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引导青年教师成长为新时代“四有”好老师。   (二)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坚持师德师风第一标准,完善制度规范,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坚持师德违规“零容忍”,引导青年教师自律自强、爱岗敬业。   (三)提升服务战略能力。聚焦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改革,对准高校办学理念、职能定位、发展赛道,精准选才、精确引才、精心用才,引导青年教师更好体现自身价值和贡献。   (四)促进专业能力发展。完善高校青年教师发展支持体系,提供更多培训学习、承担项目、实践锻炼、海外研修等机会,引导青年教师不断提升教书育人和科研能力。   (五)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深化教师评价改革,强化待遇保障,加强关心关爱,营造良好成长氛围,增强职业荣誉感、成就感,引导青年教师不断激发创新创造活力。   三、主要任务   (一)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大力弘扬教育家精神   1.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强化高校党委对青年教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党委联系青年教师制度,完善青年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定期开展青年教师思想状况调研,准确把握青年教师思想动态。强化政治理论学习制度,加强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五史”)学习教育。定期开展党情国情社情考察,激励广大青年教师厚植爱国情怀,扎根中国大地做学问。   2.加强教师党建引领。选优配强教师党支部书记,注重培育青年教师党支部书记“双带头人”。充分发挥党员教师先锋模范作用,注重从优秀青年教师中发展党员,加强对优秀海外留学归国青年教师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充分发挥教师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坚持党建带群建,使广大青年教师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   3.强化教育家精神铸魂强师。开展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把教育家精神融入青年教师培养发展全过程,引导青年教师将教育家精神作为共同价值追求。强化教育家精神弘扬践行,贯穿青年教师课堂教学、科学研究、社会实践等各环节,引导青年教师潜心育人、锐意创新、服务人民。注重用教育家精神引领激励,加大青年教师中先进人物和典型事迹宣传,引导青年教师见贤思齐、崇德修身。   4.严实推进师德师风建设。落实健全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意见,完善师德教育、典型引领、教师准入、日常监管、考核评价、监督指导、举报核处、责任追究、权益保障、责任落实等十项机制。在青年教师聘用中严格考核把关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要求。加强青年教师师德师风教育,以十项准则规范职业行为,塑造优良教风学风。依规依纪依法查处师德违规行为,坚决将“害群之马”清除出教师队伍。对涉师不实举报及时澄清、依法惩处,维护教师良好形象。   (二)强化人才引育使用,提升青年教师竞争力   5.科学制定引才规划。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规律性、前瞻性研究,结合学校整体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重点,明确人才配置方向、重点、类型,统筹近期和长远,精准规划引才岗位,细化引进标准,以基础学科、新兴学科、交叉学科等为重点,推行分类引才。加强青年人才储备,对有意愿从事高校教师工作的优秀博士后进行引导支持。   6.创新人才引进机制。完善创新人才发现、选拔、培养机制,建设优秀青年人才资源信息库,推进高校、科研机构、行业企业人才共引共享。落实高校人才引进自主权,创新柔性引才机制。引进具有行业企业丰富实践经验的特殊高技能青年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要求。加大平台、项目、经费等方面的资源统筹和协调力度,加快建设一流青年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高技能人才。   7.完善人才聘用机制。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岗位聘用标准,依法依规自主设岗、灵活聘用青年教师。强化聘期管理,做到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实施预聘长聘制的高校,要以培养和留用人才为出发点,科学设置预聘期,设计发展路径,加强过程管理、反馈和指导,强化薪酬待遇、经费投入、科研资源、招生指标等方面的支持,规范科研项目、人才计划管理,激励引导青年人才安心工作、静心科研。   (三)健全教师发展体系,提升青年教师能力素养   8.完善发展支持机制。统筹教师研修、职业发展咨询、学习资源服务等职责,建实建强教师发展中心。鼓励高校与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共建青年教师培训基地,推动高校教师与行业企业人才队伍交流。强化青年教师发展支持引导,配备职业发展导师,强化高水平团队培养支持,在项目申报、学术任职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支持高校教师进行国内外访学研修,开展行业企业实践,鼓励高校设立专项资金等,支持青年教师国际交流合作。   9.提升教育教学水平。实施高校青年教师教书育人团队赋能工程,示范带动青年教师提高课堂教学水平、课程建设能力、学生指导实效等。加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举办教学能力展示活动与竞赛,锤炼教育教学基本功。实施数字化赋能教师发展行动,增强应用数智技术创新教学本领。加强青年导师队伍指导和培养,提升研究生教育水平。   10.增强科研实践能力。长周期稳定支持一批高校青年教师开展原创性、颠覆性科技创新。推进有组织科研,支持青年教师进行跨学科、跨领域研究,积极参与科学、工程和技术创新,助力推动自主知识体系构建和对外话语传播。落实高校产业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和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有关政策,推进双向互聘兼职,提升教学实践和工程实践等能力。引导青年教师将研究实践与创新创业孵化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不同研究成果应用。   (四)改革考核评价机制,激发青年教师队伍活力   11.完善科研考核评价。完善高校教师评价改革,加大对青年教师的引导支持力度,统筹考虑青年教师职业志向、学科领域、岗位角色的特点,突出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导向,科学确定评价指标,科学设置考核周期,客观评估个人与团队贡献,强化激励创新、审慎包容的评价导向。加强青年教师科研项目完成质量和成果应用评价,改变简单以量化指标评价科研水平,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推进代表性成果评价制度。坚持科研自立自强,鼓励青年教师在国内学术刊物上发表论著。合理设置高校评价标准,不把人才称号作为高校评价指标,淡化论文和奖项数量指标,避免层层分解为青年教师考核评价指标。   12.优化教育教学评价。完善教学质量评价制度,通过考评教学规范、教学效果、教学改革等实绩,加强对教书育人实效评价。强化青年教师教书育人责任感,注重教学业绩在聘期考核、职称评聘、绩效分配及评奖评优中的运用,加大课程建设、教材编写、教学改革等成果在教师评价中的权重,促进青年教师将最新科研成果融入教学。健全学校和院(系)两级教学指导与评价机制,系统评价和反馈指导青年教师教育教学工作,推动教育教学质量持续提升。   (五)提高服务保障水平,营造潜心教学科研环境   13.强化待遇权益保障。推进高校薪酬制度改革,扩大高校薪酬分配自主权,支持探索年薪制、协议工资、项目工资等分配方式,鼓励采取多种办法提高青年教师待遇。减轻非教学科研负担,减少安排青年教师从事一般行政事务性工作。将符合条件的青年教师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解决生活困难,关注身心健康,定期组织体检,提供心理健康服务,丰富文体活动,提升青年教师职业幸福感。   14.强化组织保障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把加强高校青年教师队伍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将意见转化为具体工作举措。教育、组织、科技、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在改革发展、人才建设、科研项目、经费支持、岗位待遇、住房保障等方面,明确任务分工,加大工作力度,健全工作机制,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各高校要将青年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校发展的重中之重,统筹青年教师、青年辅导员、青年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狠抓工作落实,确保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教 育 部 中共中央组织部 科 技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10月24日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防治放射性污染,保障公众和工作人员健康,规范粒子加速器的辐射安全与防护工作,现批准《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定》为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的名称、编号如下:   《粒子加速器辐射安全与防护规定》(GB 5172-2025)。   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以上标准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粒子加速器辐射防护规定》(GB 5172-1985)同时废止。   以上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邓志勇会签)   生态环境部   2025年10月3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5年11月5日印发
2025-11-05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厅科函〔2025〕423号各有关单位:按照《2025年工业和信息化标准工作要点》部署,我部编制完成2025年第四批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标准起草单位做好标准制定与技术创新、试验验证、知识产权处置、产业化推进、应用推广的统筹协调。请有关行业协会(联合会)、标准化技术组织、标准化专业机构等单位做好标准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等工作,把好技术审查关。请部机关相关司局做好行业标准制修订过程管理工作,确保标准的质量和水平。计划执行过程中,如需对标准项目进行调整,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2025年10月21日(联系电话:010‒68205241)
2025-11-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卡宾达树皮等物质有毒有害认定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组织山东省市场监管部门查办了食品中非法添加宣称“壮阳”功能非食用物质案。案件查办过程中,根据工作需要,市场监管总局组织专家对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进行有毒有害认定,根据专家意见认定:食品中非法添加的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便于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同类案件,现印发认定意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该意见可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定罪量刑时参考。附件:食品中非法添加育亨宾及其系列衍生物或含有该类化合物的卡宾达树皮等物质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0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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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发布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及执法检验方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近期,总局组织山东、新疆等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办宣称“减肥”功能食品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系列案,发现违法分子在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新型衍生物。根据办案工作需要,总局组织检验检测机构制作了执法检验方法,并组织专家进行了有毒有害认定,根据专家意见认定:食品中的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为严厉打击食品中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的违法行为,便于全国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此类案件,现将有毒有害认定意见和《食品中西布曲明二氯代异戊基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印发给你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等相关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可以采用上述检验方法对涉案食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可以作为案件定性裁量和定罪量刑的参考;认定意见可作为同类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的佐证材料,供司法机关甄别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实施定罪量刑时参考。附件:1.食品中非法添加西布曲明及其系列衍生物的有毒有害专家认定意见   2.食品中西布曲明二氯代异戊基替代物的执法检验方法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0月18日(此件公开发布)
2025-11-04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