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等(以下合称“监管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为客户提供以债券为投资品种的投资建议,且投资建议服务内容包括债券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投资交易的证券投资顾问业务,适用本规则。
依法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为其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管理的产品、其他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提供债券投资建议服务的,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二)建立健全有效的内控管理制度;
(三)业务部门应当配备充足的专业人员,确保专业水平与其服务方式、业务规模相适应。其中,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研相关经验的专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少于3名,具备2年以上债券投资交易合规经验的合规人员不少于1名;
(四)建立具备业务审批、业务要素录入、业务风险监测管理及业务合规审核功能等必要流程全程留痕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信息技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五)支持业务开展的其他必要条件。
第四条 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遵守监管规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为客户提供投资顾问服务。
第五条 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履行信义义务,防范利益冲突,加强合规管理,切实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不得为公司及其关联方的利益、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损害客户利益,不得为特定客户利益损害其他客户利益。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及其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从事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限于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辅助客户进行投资决策,不得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管理、控制操作客户账户或以任何方式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覆盖客户准入、业务推广、协议签订、服务提供、客户回访、投诉处理等全部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流程的管理制度并保障有效运行。
第八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客户,应为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投资者,以及第十一条规定的普通投资者转化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第九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充分尽职调查,了解客户情况,采取要求客户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必要措施,对客户是否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进行核实。
第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严格规范营销宣传行为,强化信息披露、充分揭示风险,切实保障债券投资顾问客户合法权益,严禁误导、欺诈客户。
证券公司推广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对公司服务能力和过往业绩进行虚假、不实、误导性的营销宣传,或刻意隐瞒投资顾问业务风险;
(二)以任何方式承诺或者保证本金安全,或承诺、暗示投资收益具有保障;
(三)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第十一条 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应当告知客户下列基本信息;
(一)公司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投诉电话、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等;
(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姓名、登记编码、所在部门及岗位信息;
(三)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四)投资决策由客户作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得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证券公司还应当通过公司网站,公示前款第(一)、(二)项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监督。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与客户签订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并对协议实行编号管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二)债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三)提供债券投资建议的投资范围和投资限制;
(四)债券投资顾问的职责和禁止性行为;
(五)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相关的利益冲突的披露及管理义务;
(六)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七)提供投资建议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姓名及登记编码等信息,以及业务人员变更时的书面告知义务;
(八)争议或者纠纷解决方式;
(九)终止或者解除协议的条件和方式;
(十)其他必要的内容。
证券公司提供的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内容包括债券交易询价的,应当在协议中明确约定。
第十三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符合监管规则和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的约定,并具有合理的投研依据。投资建议的依据可包括市场分析、行业研究、信用评级、证券研究报告或者基于证券研究报告、理论模型以及分析方法形成的投资分析意见等。
第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建议标的债券产品库,对投资建议标的债券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内部评级,为客户持续关注和监测债券投资建议标的债券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
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的投资建议标的债券,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分级审批机制和差异化的信用跟踪管理机制。
第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逆回购、远期、借贷融出交易的交易对手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建立白名单制度。交易对手白名单应当至少每年更新一次。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涉及的交易要素中包括交易对手方的,应当确保交易对手方符合前述要求。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按照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约定为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询价服务的,应当符合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对债券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等要求。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开展债券交易询价服务时,应当向询价对象充分披露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身份,并使用公司统一配置的询价工具,确保询价记录完整可追溯。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投资建议分级授权审批机制,明确审批人员对拟出具的债券投资建议的审批要求、涵盖内容,并通过管理系统对拟出具的债券投资建议进行审批、留痕。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在投资建议审批完成当日向客户发送投资建议书。投资建议书应当由两名证券从业人员署名,其中至少有一名人员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投资顾问应当对其署名的投资建议书负责。
客户有权拒绝证券公司出具的投资建议,证券公司不得要求客户就拒绝执行的投资建议提供说明。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当向客户提供风险揭示书,并由客户签收确认。风险揭示书应当说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并提示客户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第二十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应当及时向客户跟进了解其采纳投资建议进行交易决策和执行的情况,并在管理系统中及时簿记客户反馈的交易要素。
第二十一条 证券公司不得采用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收费方式,应当按照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则,与客户平等协商并书面约定收取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安排。
债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应当以公司账户收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向客户收取投资顾问服务费用。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指定独立于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的业务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回访,回访客户的比例应不低于上年末服务客户总数的50%,同一管理人的多个资产管理产品视为同一客户。
证券公司的回访内容应当包括投资者适当性匹配机制、客户满意度等内容。客户须配合证券公司如实反馈是否独立开展投资决策,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是否存在操作客户账户、代客户投资决策、承诺客户收益或承担客户损失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证券公司可通过现场、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客户回访,并妥善保存客户回访材料。通过现场或电话方式进行回访的,应当对客户询问情况进行录音,以存档备查。通过问卷调查方式进行客户回访的,应当要求客户在回访材料上加盖公章或者预留印鉴。
第二十四条 负责客户回访的部门及人员应当记录客户回访情况,在客户回访过程中,发现业务部门或业务人员存在或可能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合规部门报告。证券公司发现债券投顾业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当建立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并指定独立于提供投资顾问服务的人员及时、妥善处理客户投诉事项。
第三章 风险合规管理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立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风险管理机制,审慎经营,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确保业务范围和规模与其公司治理能力、人力资源状况和风险控制水平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及时、准确识别证券公司的债券承销、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有效措施管理利益冲突风险。
证券公司应当设立专门的业务部门或二级部门负责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且与债券承销、自营、资产管理等业务在人员、系统权限、办公场所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
负责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应当参照《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建立健全信息隔离墙体系。
第二十八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不得同时担任与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存在明显利益冲突业务的部门负责人。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债券自营、资管、投资顾问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时,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自营交易、资产管理和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及投资决策的讨论会议应当独立开展,避免信息不当流动。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管理系统应当对债券投资建议的审批和出具、风险监测等环节留痕,并依据职责分工设置相应系统权限,实现有效业务隔离。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向客户提供的债券投资建议包含交易对手方的,交易对手方不得为公司自营账户、作为投资顾问的其他账户、公司及子公司担任管理人的资产管理产品账户,有充分证据证明进行有效隔离并且价格公允的除外。
证券公司不得建议客户投资交易本公司发行的债券。证券公司建议客户投资本公司承销的债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事先取得客户同意,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证券公司同时担任同一金融产品投资顾问和代销机构的,代销业务与投资顾问应当严格隔离,金融产品管理人应当主动履行主动管理职责,证券公司应当建立职责明确并覆盖事前评估、持续监督、事后核查的内控管理机制,金融产品管理人应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原则,向客户充分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第三十一条 证券公司应当将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交易询价、客户根据投资建议开展的交易纳入日常债券交易监测,并通过债券标的、价格偏离度、建议交易数量、建议交易日期等因素,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之间的债券投资交易进行监控,防范利益输送、冲突和风险传导。
第三十二条 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应关注投资建议标的债券的集中度风险,原则上不得出具投资建议导致单一债券投资顾问账户投资于同一债券的金额(按买入成本计算)超过该账户资产规模的25%,存在以下情形的除外:
(一)投资建议的标的债券为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境内系统重要性银行同业存单;
(二)投资顾问首次服务该账户的三个月内;
(三)因债券回售、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调整等原因导致集中度管理要求被动超限。在此情形下,证券公司不得继续出具买入超限标的债券的投资建议,并应当建议客户合理有序压降超限标的债券的持仓规模。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债券投资建议涉及的交易要素中包括交易价格的,应当关注交易价格与成交当日市场公允指标的偏离度。建议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市场水平的,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应当向公司内控部门备案并提供合理性证明材料。
市场公允指标和偏离度,参照《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投资交易业务内控指引》执行。
第三十四条 证券公司应确定一个独立部门作为内控部门定期抽取债券投资顾问项目对全部业务环节进行检查,定期对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与本公司自营、资产管理及其他投资顾问业务账户之间的债券投资交易做公平交易检查。对违法违规隐患进行质询或调查,提出具体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债券投资顾问业务的相关资料并存档备查,相关资料的保存期限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相关资料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文件形式予以记录留存。
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书面协议;
(二)投资建议审批流转记录;
(三)向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书的时间、内容、方式和依据等信息;
(四)客户适当性材料及客户回访材料;
(五)债券投顾业务管理系统相关数据;
(六)其他涉及业务开展规范性的材料。
第四章 人员管理第三十六条 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包括为客户出具投资建议的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债券交易询价及就债券品种、价格、数量为客户提供实质意见的人员。
出具本规则所称投资建议的人员应当登记为证券投资顾问。参与债券交易询价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关债券交易市场要求的资质。
第三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按照监管规则在公司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信息。上述人员离职的,应当在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司网站及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公示离职信息,公示期不少于1个月。
第三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薪酬绩效考核制度,重点考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合规展业和客户满意度等,并应将因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未勤勉、审慎出具投资建议给客户造成重大风险和客户投诉的情形纳入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考核管理,不得将客户超额收益直接作为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人员的业绩考核指标。
第三十九条 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接受客户资金或资产委托,直接操作客户账户,或代客户作出投资决策;
(二)以个人名义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私自接受客户委托,提供债券投资顾问服务并收取费用;
(三)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持券优势,单独或者通过合谋,影响交易价格或交易量;
(四)以获取佣金或者其他利益为目的,建议客户资产进行不必要的交易;
(五)为客户提供流动性支持服务;
(六)为协助客户或第三方规避监管,按照客户或者第三方的指令出具投资建议;
(七)利用客户的金融产品从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输送、规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收受任何可能对其独立客观执业构成影响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九)其他输送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五章 自律管理第四十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实施自律管理。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则和协会相关自律规则的,协会可以根据《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协会可以对证券公司债券投资顾问业务进行现场检查或者非现场检查;证券公司及其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接受问询。
第四十二条 证券公司及相关从业人员开展债券投资顾问业务涉嫌违反监管规则或存在风险隐患,情节严重的,协会将按规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构处理。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自2027年2月5日起实施。
2026-08-07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人社局关于天津市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人才考评中心:根据国家和本市关于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经会商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同意,天津市2026年度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各科目合格标准均为试卷满分的60%。请你单位及时向社会公布考试合格标准,并完成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反馈。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5日(联系人:王延东;联系电话:63082699)
2026-08-07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在全市技工院校开展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的通知 各技工院校:为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夯实技工院校思想政治教育建设根基,充分发挥世界技能大赛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在技工院校开展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97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技工院校开展2026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课活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各技工院校要将本次开学第一课活动作为思政教育建设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思政课程与课程思政融合建设,构建协同育人新格局。要深刻把握活动开展的重要意义,紧扣“技能改变世界,技能照亮前程”主题,结合院校办学特色、专业特点,科学谋划、精细部署,制定活动实施方案,细化工作举措、压实工作责任,切实保障活动落地见效、取得实效。二、强化统筹部署,突出世赛主题各院校要将本次开学第一课活动与第48届世界技能大赛宣传推广工作深度融合,充分依托世赛专项教材、教学课件等优质教学资源,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内涵,全方位提升开学第一课活动的吸引力、感染力和传播力,以世赛标杆引领技工教育教学提质增效,助力学生技能素养全面提升。三、创新活动载体,丰富活动形式(一)开展主题授课活动。在秋季开学第一周组织开展开学第一课活动,由院校党委书记、校长带头授课,面向全体师生宣讲活动主题内容。授课过程中,要系统阐释技能对社会文明进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全面普及世界技能大赛相关知识,解读我国参赛代表团备战及参赛成果,充分发挥“以赛促学、以赛促教、以赛促建”的带动作用,引导广大学生树立技能成才、技能报国的理想信念,坚定深耕技能领域、锤炼过硬本领的发展信心。(二)搭建互动交流平台。积极整合优秀技能人才资源,主动邀请高技能领军人才、世赛获奖选手、国家级专家教练等进校园、进课堂,通过主题宣讲、技能实操展示、面对面互动交流等形式,为学生分享技能成长经历、行业发展趋势和工匠精神内涵。组织学生走进世赛集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重点企业实训基地,沉浸式观摩高端技能实操、先进生产工艺,直观感受技能价值,深刻体悟精益求精、追求卓越、持之以恒的新时代工匠精神。(三)营造校园育人氛围。充分利用世赛主题宣传片、新职业科普、技能榜样案例等各类宣传资源,常态化开展主题班会、专题座谈、技能演讲比赛、校园文艺展演等特色校园文化活动。依托校园官网、公众号、宣传栏、广播站等校内宣传阵地,全方位宣传世赛赛事精神、参赛选手拼搏故事、身边技能标兵成长事迹,在全校营造“关注世赛、崇尚技能、勤学苦练、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引导学生树立“一技在手、终身受益、技能赋能美好生活”的职业理念。四、拓宽宣传渠道,强化氛围营造各院校要以本次开学第一课活动为重要宣传契机,整合电视、报刊、广播、新媒体平台等各级各类宣传资源,多角度、全方位挖掘活动亮点、总结特色做法、展示育人成效。加大活动宣传推广力度,讲好技工教育故事、技能成才故事,持续提升技工院校育人工作影响力和覆盖面,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技工教育、崇尚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各院校要及时梳理总结本次开学第一课活动开展全貌,系统提炼工作亮点、典型经验、成效成果,梳理存在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思路。请于2026年9月18日前,将活动实施方案、工作总结(含活动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工作成效、意见建议等)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市职业技能培训研究室。 联 系 人:任晓晶联系电话:13821050808电子邮箱:renxiaojing@tj.gov.cn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8月6日
2026-08-07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主题分类:政策解读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综合司
发文日期:2026-08-07
成文日期:2026-08-07
发文日期:2026-08-07
有效性:
名称:一图读懂丨《民用航空发展“十五五”规划》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6-08-07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有关单位:按照我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等程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审议了2026年科技援助等项目,现将拟立项情况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拟立项项目存在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等实质性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必须明示真实身份,提供书面的异议理由,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标明联系人、联系电话并加盖公章;个人提出的,应当在书面材料上签署(不能打印)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我局将按规定对异议人身份予以严格保密。为保证异议处理客观、公平、公正,保护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的合法权益,凡匿名或未注明有效联系电话的异议不予受理。公示时间:2026年8月6日—2026年8月12日通讯地址: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邮编:300051联系人:市科技局资源配置与管理处 郭田田联系电话:022—58832980附件:2026年科技援助等拟立项项目清单2026年8月6日
2026-08-0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合同编号:技术服务合同 项目名称:2026年滨海新区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项目 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受托方(乙方):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2026年7月20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有效期限:2026年7月至202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填写说明一、本合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二、本合同书适用于一方当事人(受托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三、签约一方为多个当事人的,可按各自在合同关系中的作用等,在“委托方”、“受托方”项下(增页)分别排列为共同委托人或共同受托人。四、本合同书未尽事项,可由当事人附页另行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五、当事人使用本合同书时约定无需填写的条款,应在该条款处注明“无”等字样。技术服务合同委托方(甲方):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住 所 地: 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27楼 法定代表人: 刘海英 项目联系人: 白涛 通讯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响螺湾国泰大厦27 楼 电 话:022-65305021 传真:022-66897314 电子信箱:bhsthjjtrsthjs@tj.gov.cn 受托方(乙方):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三支路5号D座D2区201-202室 法定代表人:张逸卓 项目联系人:王云飞 联系方式:1860****640 通讯地址: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兴华三支路*号*座*区*室 电 话:022-83****95 电子信箱:yjjc_2**1@163.com本合同甲方委托乙方就2026年滨海新区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进行委托的专项技术服务,并支付相应的技术服务报酬。双方经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技术服务的内容如下:1.技术服务的目标:(1) 乙方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要求完成滨海新区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工作;(2) 乙方按照服务内容要求的工作数量组织开展滨海新区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工作任务,成果满足相关技术规范、法律法规和管理部门要求;(3) 协助做好滨海新区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工作服务。 2.技术服务的内容:(1)严格遵循《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污染管控工作指南(试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疑似污染地块布点技术规定(试行)》等相关技术要求,通过人员访谈、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综合考虑污染源分布、污染物类型、污染物迁移途径等,识别疑似污染区域,筛选出最有可能捕捉到的污染区域为布点区域,确定监测点位及监测指标,编制优先监管地块重点监测布点采样方案,并组织至少3名专家开展方案评审。(2)依据经评审通过的布点采样方案实施监测工作,基于监测结果开展系统分析,为精准制定地块土壤污染管控措施提供数据支撑和建议。(3)乙方须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项目优先监管地块全部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基础数据分析等地块调查工作,并向甲方提交完整调查原始资料、监测数据及阶段性调查成果。若阶段性地块调查成果中存在数据异常、污染疑点等情形,乙方可在2026年10月至12月期间开展补充布点、采样、复测等补充监测工作,补充监测工作不得豁免9月30日前完成基础地块调查的合同义务。(4)本项目优先监管地块数量为5个,其中4个为既定实施地块(天津滨海新区增辉电镀有限公司地块、天津金汇利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地块、天津市广厦装饰涂料有限公司地块、天津市滨海新区凌花涂料有限公司地块),1个为备用地块。(5)优先监管地块土壤样品检测项目应包括GB 36600中45项基本项目和优先监管地块企业的特征污染物(如石油烃、pH等),地下水检测项目至少包含优先监管地块企业的特征污染物,根据基础信息调查有关结果选择确定。(6)协助管理部门做好优先监管地块污染防治工作的日常服务工作。 3.技术服务的方式:开展现场勘察、人员访谈、编制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审、开展重点监测、编制优先监管地块监测报告,汇总整理地块数据等。第二条:乙方应按下列要求完成技术服务工作: 1.技术服务地点: 天津市滨海新区 2.技术服务期限:2026年7月*日至2026年12月*日 3.技术服务时间节点要求:在2026年9月30日前完成本项目优先监管地块全部现场调查、采样检测、基础数据分析、报告编制等地块调查工作,若阶段性地块调查成果中存在数据异常、污染疑点等情形,乙方可在2026年10月至12月期间开展补充布点、采样、复测等补充监测工作。 4.技术服务质量要求:承诺满足本项目正式签订合同约定的相关内容。第三条:为保证乙方有效进行技术服务工作,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下列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 1.提供技术资料: (1)按乙方拟定的《资料清单》提供所需材料。 2.提供工作条件: (1)甲方指派相关的技术人员配合乙方进行评审踏勘工作。 (2)甲方对乙方提交的成果物进行书面确认接收工作。 (3)甲方支付技术服务经费。 3.甲方提供上述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的时间及方式:见相关条款。双方在合同外对甲方应提供的工作条件和协作事项做出约定的,则构成对本条款的补充,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乙方等待甲方提供工作条件、协作事项的时间以及甲方履行提供工作条件、协作事项的时间均不计入工期。因甲方不及时提供相应资料或者完成其他配合工作或甲方要求变更约定的服务内容、验收标准等致使的延期,乙方不承担责任。第四条:甲方向乙方支付技术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为: 1.技术服务费总额为:¥2890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拾捌万玖仟元整。 2.技术服务费由甲方分期支付乙方。 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如下: (1)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待资金到位后拨付项目金额为:壹拾万元整(¥100000.00元),具体时间以财政部门付款时间为准。(2)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完成合同规定相关工作内容,形成电子版文档和纸质文档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财政部门提交付款申请,待资金到位后进行拨付项目金额为:壹拾捌万玖仟元整(¥189000.00元)。(3)甲方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发票。因乙方未提供发票而导致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天津**支行 户 名:易景检测服务(天津)有限公司 账 号:030208740******6071 纳税人识别号:91120111M******R18 第五条:双方确定因履行本合同应遵守的保密义务如下: 乙方: 1.保密内容(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甲方提供的与项目相关的商业信息、业务资料、技术资料等全部予以保密,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复制、向他人透露或者使用该资料或数据(甲方应在信息载体上进行保密标识)。 2.涉密人员范围: 所有参与项目人员; 3.保密期限:保密信息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乙方免除保密义务。 4.泄密责任:如发现保密内容外泄,甲方有权向乙方主张因泄密而导致的全部损失。第六条:本合同的变更必须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权利与义务的请求并征得对方同意,另一方应当在5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予答复的,视为不同意: 1.在合同工作内容约定基础上大幅增加或减少工作内容。第七条:双方确定以下列标准和方式对乙方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进行验收: 1.乙方完成技术服务工作的形式:组织人员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编制工作方案、对地块开展重点区域采样监测、编制优先监管地块报告、组织专家评审。 2.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标准:甲方验收电子版和纸质文件无误。 3.技术服务工作成果的验收方法: 甲方审核 。4.验收的时间和地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送达的工作成果后【5 】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地点为【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第八条:双方确定: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利用乙方提交的技术服务工作成果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甲(甲、双)方所有。 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利用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所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归 双 (乙、双)方所有。第九条:双方确定,按以下约定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1.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三、四、八条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中甲方违反第三条的,乙方可推迟提供技术服务报告的时间,因此导致乙方相关成本费用增加的,甲方另行支付、赔偿。2.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 七 条约定未能按期完成验收的,甲方负责协调、安排项目验收时间,因项目验收时间不确定导致项目未能正常进行验收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此导致乙方相关成本费用增加的,甲方另行支付、赔偿。3.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一、二、五、七、八条约定,甲方与乙方协商后,可扣除应付给乙方的部分经费。其中对于第七条约定,甲方认为乙方的成果完全或部分不能通过验收,乙方有异议的,双方可将最终成果和相应的成果交由双方书面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评定,第三方认可合格的,则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技术服务费,并支付委托第三方评定所付出的费用;第三方认为乙方提供的成果完全不能通过验收的,乙方除需支付委托第三方评定所付出的费用外,甲方有权选择乙方限期免费修改或解除合同,同时并要求乙方还应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补齐。4. 乙方逾期交付服务成果的,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合同价款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补齐,但因非乙方原因导致的逾期交付除外。 第十条:双方确定,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指定白涛为甲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022-65305021;乙方指定王云飞为乙方项目联系人,联系方式:1860****640。项目联系人承担以下责任: 1.按双方分工负责实施各自责任; 2.负责双方的协调配合;一方变更项目联系人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一条:双方确定,出现下列情形,致使本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1.发生不可抗力; 2.因一方违约使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没有必要继续履行;第十二条: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应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的,确定按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提交 天津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三条:双方确定:本合同及相关附件中所涉及的有关名词和技术术语,其定义和解释如下:无。 第十四条:与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下列技术文件,经双方确认后,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技术背景资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价报告、技术标准和规范、原始设计和工艺文件及其他)无; 第十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其他相关事项为:无 。第十六条: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叁份,乙方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十七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2026-08-06 | 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
天意(天津)健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5号)天意(天津)健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8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5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5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意(天津)健身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彭肃伦、周旺 联系电话:022-86513960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永丰楼底商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2026-08-06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智泰盈商贸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2号)天津智泰盈商贸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8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2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2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智泰盈商贸有限公司)联系人:彭肃伦、周旺 联系电话:022-86513960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永丰楼底商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2026-08-06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语航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09号)天津语航科技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8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09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09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语航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彭肃伦、周旺 联系电话:022-86513960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永丰楼底商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2026-08-06 | 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津义华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0号)天津义华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局于2026年8月4日依法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0号),内容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你(单位)行政处罚如下:吊销营业执照。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津红桥市监处罚〔2026〕210号),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津义华丰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联系人:彭肃伦、周旺 联系电话:022-86513960联系地址: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一号路永丰楼底商 天津市红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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