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3-09
成文日期:2026-03-09
发文日期:2026-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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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民航系统2026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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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人事科教司
发文日期:2026-03-09
成文日期:2026-03-09
发文日期:2026-03-09
有效性:
名称: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关 2026年度公开遴选公务员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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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9 | 中国民用航空局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委、办、局,区直各单位:《北辰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2026年3月9日 (此件主动公开)北辰区加强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方案为有效推进“大城细管、大城智管、大城众管”,加强我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加快停车设施建设,强化停车秩序管理,提升群众交通出行环境,构建科学高效的停车管理体系,特制订本方案。一、工作目标提高我区机动车智慧管理水平,规范停车秩序,保障城市道路安全通畅,建成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路内停车位为补充的停车设施供给体系,有效解决我区机动车“停车难、停车乱”问题。二、重点任务(一)增加泊位供给,缓解供需矛盾以“挖潜增量、盘活存量”为核心,通过多元方式扩大停车泊位供给,优先保障居民基本停车需求与公共服务场所停车需求,逐步平衡停车供需关系。(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公安北辰分局、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住建委、区国资委、区卫健委、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教育局、区投资促进局、区土地整理中心、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二)强化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以“严管严查、协同共治”为抓手,通过加强违停治理、推动联合管理,遏制违法停车行为,维护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责任单位:公安北辰分局、消防救援北辰支队、区城管委、区教育局、区卫健委、区运管局、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三)深化合规管理,提升运营水平以“依法合规、分步实施”为原则,强化停车运营监督管理,不断优化车位设置,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实现车位供给服务和车位经营效益的双赢。(责任单位:公安北辰分局、区城管委、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四)提升智能管理水平,构建智慧停车体系以“科技赋能、数据驱动”为核心,建设北辰区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平台,汇聚全区停车管理数据,实现全区停车一图统览、一网统管、一码服务、一体协同,服务居民便捷查询停车泊位。(责任单位:区建开公司、区城管委、区住建委、区财政局、公安北辰分局、各镇街、开发区)(五)加强重点片区治理,精准解决停车问题以“分类治理、精准施策”为路径,针对医院等停车需求集中、停车位紧张的点位,积极对接并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分类制定实施专项方案,支持有实力企业建设立体停车设施,系统性缓解停车压力。(责任单位:区城管委、区运管局、公安北辰分局、市规划资源局北辰分局、区教育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卫健委、区国资委、区住建委、区土地整理中心、区建开公司、各镇街、开发区)三、组织保障为加快推动我区智慧停车管理工作,有效提升我区停车管理水平,成立北辰区停车管理工作专班,主要负责传达市级文件要求,统筹协调停车日常管理工作,摸清停车现状和需求,谋划停车布局,制定工作计划,力争于“十五五”期间按时建成停车秩序规范、智慧管理完善的停车网络。同时组织各保障组履行相关职能,加快开展智慧停车工作。该工作专班不作为区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待任务结束后自行撤销。
2026-03-09 | 北辰区人民政府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2026年第3次局长办公会议议题2026年3月6日一、听取关于2026年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征集指南(审议稿)起草情况的汇报二、听取关于印发《2026年商标管理重点工作安排》汇报
附件:
2026-03-06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推动中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行动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3〕32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合成生物创新策源推动生物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3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加快推动医药外包服务行业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24〕2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创新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发〔2025〕1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5〕5号),持续推进我市生物医药领域科技创新发展,高水平组织实施天津市生物医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支撑我市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天津市2026年度生物医药领域科技计划项目需求。一、征集方向1.制药领域。主要包括正在开展临床前研究,Ⅰ期、Ⅱ期、Ⅲ期临床试验,上市后评价、真实世界疗效评价等研究的化学药、中药、生物制品等。2.医疗器械领域。主要包括正在开展研发、检验、临床评价、提交注册(含国内及国外)等环节,上市后评价、真实世界疗效评价等研究的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等。3.合成生物和生物制造领域。主要包括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攻关;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特医食品等领域产业化攻关。4.共性关键技术领域。主要包括创新药械研发、医药外包服务(CXO)、“AI+生物医药”、脑机接口等领域新技术、新方法、新标准;核心零部件、耗材,高端仪器设备研发等。二、征集时间2026年3月6日至3月20日。三、相关要求请各单位依据实际情况,分领域填写附件表格,并发送至市科技局生物医药处邮箱skjjswyyc@tj.gov.cn,请在邮件标题处注明申报方向(药物方向、医疗器械方向、生物制造方向)。四、联系方式1.药物方向:生物医药处 杜芮萱、丁凤霞,联系电话:022-588329092.医疗器械方向:生物医药处 张雨琦,联系电话:022-588329753.生物制造方向:生物医药处 王肖肖,联系电话:022-58326711附件:1.在研药物项目信息表(临床前研究阶段)2.在研药物项目信息表(临床研究阶段)3.在研医疗器械信息表4.产品上市后再评价研究信息表5.合成生物和生物制造信息表6.共性关键技术信息表市科技局2026年3月6日
2026-03-06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以下简称北斗系统)应用,推动时空信息技术赋能“好房子”建设、城市更新、城市治理等工作,现面向全系统征集第二批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条件(一)申报主体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好的经济实力、技术研发和融合创新能力,在质量、安全、信誉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二)案例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和完整解决方案,具有较强的代表性、示范性、创新性和可推广性,能充分体现北斗系统的技术特点和适用场景,具有较强的推广价值。(三)允许以联合体方式参与申报,联合实施单位数量不超过3家。(四)申报主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报案例的产品、技术及相关专利归属申报主体、团队,且无知识产权纠纷。二、工作安排(一)征集工作遵循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原则,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申报工作,每个省推荐的案例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0个。中央企业可直接申报或推荐下属企业申报,推荐的案例数量不超过5个,不占属地指标,可直接报送。(二)各申报主体需填写《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附件1),并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申报材料要求描述详实、重点突出、表述准确、逻辑性强,并做好脱密处理。(三)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中央企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附件2),于2026年3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和申报书(纸质版2份,电子版刻录光盘1份)一并寄送至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四)我部将择优形成《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并进行宣传,支持开展应用示范与宣传展览展示,助力应用复制推广。三、联系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联系人:虞 跃;邹永刚电 话:010-58934535、13488782415;010-58933319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邮 编:100835附件: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申报书 2.住房城乡建设领域北斗系统典型应用案例推荐名单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6年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06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为助力航空航天产业高质量发展,搭建多方协同对接平台,精准解读产业政策红利,帮助企业在技术创新、融资发展等关键难题有所突破,推动产业链上下游资源整合与高效联动,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特举办本次航空航天产业创新对接交流会。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6年3月13日(周五) 下午14:00—17:00
二、活动地点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和平区南市大街与福安大街交口天汇广场C座)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
协办单位: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创业投资协会、天津市科技金融促进会
四、参会人员
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银行、投资机构、券商;科技型企业代表。
五、活动内容
14:00—14:30 活动签到
14:30—14:45 北京银行天津分行致欢迎词
14:45—15:30 创投机构就航空航天赛道发展前景、投资热点、融资策略做介绍;
15:30—16:00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介绍科技金融产品及服务;
16:00—16:30 创新中心介绍创新积分制及首贷研发贷贴息政策;
16:30—17:00 自由交流。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方式
请参会人员于2026年3月10日(周二)17:00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创新中心 赵颖、蔡俊峰
联系电话:15122270426、17898032502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6年3月6日
2026-03-06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各培训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管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天津市民办学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清单》、《市人社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函〔2026〕101号)及有关规定,西青区人社局决定开展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进一步规范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总结办学经验,提升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增强培训机构适应培训市场能力,促进培训市场规范有序和健康发展。二、评估对象及实施(一)评估对象。经行政许可设立,2025年12月31日前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 (二)评估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区人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三、评估内容按照培训机构管理有关规定,对培训机构党的建设、规范办学、办学条件、行政管理、师资队伍、教学管理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估标准总分值为100分,共分四个质量等级:A级:优秀,90分及以上;B级:良好,80~89分;C级:合格,70~79分;D级:不合格,69分及以下。2026年1月1日以后新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可认定为B级;对不参加质量评估的培训机构,按不合格等级评定。四、评估步骤评估分为单位自评、组织评估、梳理报送、汇总分析四个阶段进行。(一)单位自评阶段(3月9日至3月15日)。各培训机构按照评估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开展自查自评。自评结束后,各培训机构将下列材料报送西青区人社局。1. 2025年度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相关表格(附件1-5)。2. 2025年度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职工花名册、财务审计报告、机构章程、管理制度、职业培训机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材料。3.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登记证、开户许可证等副本复印件。 4. 附件1-10电子版(可编辑版)发送指定邮箱。(二)组织评估阶段(3月16日至3月22日)。区人社局成立评估小组,按照评估要求,采取听取报告、审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形式进行评分。(三)梳理报送阶段(3月23日至3月29日)。区人社局在评估结束后,将评估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中心。(四)汇总分析阶段(3月30日至4月10日)。市人社局整理分析各区培训机构信息,形成评估结果名单。五、评估结果运用(一)年度质量评估等级将作为开展政府补贴性培训和开展信用分级评价的重要依据。(二)市人社局根据年度质量评估结果进行信用分级评价后,将信用等级信息在市人社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六、工作要求(一)各机构要高度重视,确保按期完成各阶段工作。(二)各培训机构应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为依据,对非技能类职业工种一律予以核减;对办学许可证中登记的多个长期未开展培训、且无法与专(兼)职教师队伍相匹配的职业工种,结合实际办学情况逐项清理核减。(三)各培训机构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按要求如实报送评估相关材料,对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对材料报送不实、逾期不报的,依规纳入评估结果认定考量。 联 系 人:人才工作科(培训科) 孙婷婷联系电话:27920258政务邮箱:xqqrlsbj24@tj.gov.cn 附件:1.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报告表 2.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表 3.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名册 4.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名册 5.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工作考评表 6.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结果汇总表 7.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党建数据汇总表 8.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专职教师名册汇总表 9.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兼职教师名册汇总表 10.2025年度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培训质量评估基本信息表
2026-03-06 | 西青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做好2026年碳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 有关区生态环境局,各温室气体排放单位:为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部署,做好温室气体排放管理工作,按照《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津市碳达峰碳中和促进条例》《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6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等要求,现组织开展我市2026年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等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天津碳市场(一)确定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全市工业行业以及货运港口、水上货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机场等行业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达到1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量约0.5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企业,其中纳入本市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254家,其他排放单位67家。详见附件1。(二)加强数据质量管理1.编制报告和质量控制计划各排放单位按照国家和本市技术规范要求(附件2),编制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化石能源电力二氧化碳排放因子采用0.8273tCO2/MWh,并同步修订基准年排放量(2024年度单位产品履约排放量和2024年度履约排放量)。排放单位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或其他市场化交易形式购入自用的或自建光伏输出的非化石能源电力不计入净购入的电力量,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七、其他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说明,并提供交易合同、结算发票、《绿色电力消费凭证》等支撑材料。2025年度新增产品种类或新增生产设施的排放单位应在年度排放报告“七、其他要说明的情况”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包括产能、产品产量、试运行及正式投产运行时间、生产负荷率、运行情况,温室气体排放量等,并提供立项文件及环评批复(或备案回执)等支撑材料。重点排放单位在2025年度运输活动中采用清洁能源或新能源汽车及机械(以下统称“车辆”)替代燃油车辆的,可按照《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清洁运输碳核算技术指南》(附件3),编制2025年度及基准年的清洁运输温室气体排放报告专章,并附支撑材料。市生态环境局将据此核查清洁运输碳减排量,并免费发放对应碳配额。2.材料报送重点排放单位将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支撑材料于3月底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月10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其他排放单位将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及相关支撑材料于4月17日前报所属区生态环境局。区生态环境局初步审核后,于4月24日前汇总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各排放单位提交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的盖章扫描件及可编辑电子版。相关支撑材料包括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所填内容的证明文件、原始记录和管理台账等。3.配额调整申请重点排放单位涉及配额调整的,根据配额分配方案,将配额调整申请表(盖章扫描件和可编辑电子版)及支撑材料,与年度排放报告一同提交。(三)开展年度碳排放核查1.核查组织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年度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开展技术审核并出具报告。支持技术服务机构开展远程和线上审核,减少现场核查工作。核查结果将及时告知排放单位。2.核查结果确认排放单位应及时确认碳核查结果,如有异议可在被告知核查结果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所属区生态环境局提交书面材料。区生态环境局核实后报市生态环境局并配合开展复核工作。3.报送材料归档排放单位在核查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排放报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配额调整申请表(如涉及)及相关支撑材料等提交市、区生态环境局。二、全国碳市场(一)确定报告与核查工作范围有关区生态环境局按照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要求,于3月12日前确定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行业2025年度企业名单,并录入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于10月20日前确定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7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并录入管理平台。(二)报送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有关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以及钢铁(钢压延加工)、石化、化工、建材(平板玻璃)、有色(铜冶炼)、造纸、民航等重点行业企业,按照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要求,于3月2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报送2025年度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及其补充数据核算报告。(三)开展月度信息化存证和数据质量控制方案编制有关区生态环境局组织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于每月结束后的40个自然日内,通过管理平台开展碳排放统计核算数据的月度信息化存证;于12月15日前通过管理平台完成2027年度数据质量控制方案制定。其他工作按全国碳市场工作通知相关要求执行。三、其他要求有关区生态环境局要组织排放单位按时完成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和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方案编制与报送,配合开展碳排放核查,完成全国碳市场和天津碳市场配额清缴等工作。积极参加碳数据质量管理、碳配额分配等专题培训,及时总结碳排放管理成效与案例。各排放单位要高度重视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工作,按规范编制年度排放报告,如实准确上报有关数据和资料,及时完成核查不符合项的整改。市、区生态环境部门要通过信息公开、集中培训、工作交流、帮扶指导等方式做好碳排放政策宣传解读。要将碳排放报告与核查、数据质量管理、配额清缴履约等纳入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严厉打击碳排放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附件:1.2025年度天津碳市场温室气体排放单位名单2.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技术规范清单3.天津市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清洁运输碳核算技术指南 2026年3月6日(此件主动公开)
2026-03-06 |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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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3-06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