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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77)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试点方案》,现将近期申报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意见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8年12月29日至2019年1月14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审批意见汇总表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8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李鑫等78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杨建刚等54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李军等112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周滢露等42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胡永祥等19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李鑫等78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杨建刚等54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李军等112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周滢露等42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胡永祥等19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建人〔2018〕67号),我们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了《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定,现予印发,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考试大纲可以从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政策发布栏目下载。  请各地和有关单位按照《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抓紧组织开展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教材编写和考试命题准备工作,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相关工作,确保考试平稳顺利进行。  附件:1.全国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2.全国二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18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我部分两批开展了钢结构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有力推动钢结构企业的发展。为进一步推进钢结构企业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试点工作,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经研究,决定批准北京东方诚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等42家试点企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资质延续,有效期限至2023年12月27日。  附件:钢结构企业延续建筑施工总承包(限钢结构主体工程)资质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8年12月28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请示》(闽建许〔2018〕143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  附件: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建筑业企业电子资质证书的实施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边艳秋等669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其中,准予注销注册的田西岳等20人,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准予边艳秋等669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8时50分左右,上海市闵行区七宝生态商务区项目发生一起泥土滑坡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单位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对发生事故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核,并督促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朱金波 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9年1月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员会、城管委、经信委、水务厅、水务局、建设局):  民用水表、电能表、燃气表(以下简称民用“三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部分地区民用“三表”设备老化,造成计量失准,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为进一步加强民用“三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宗旨,以完善监管机制为基础,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民用“三表”的监督管理,积极妥善解决民用“三表”问题,切实提升服务质量水平,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利益为根本。把解决好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用“三表”有关问题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坚持以企业责任为主体。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保障民用“三表”产品质量和计量准确性,提升民用“三表”服务质量和水平。  ——坚持以依法监管为手段。完善法律法规,建立长效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开展民用“三表”监管工作。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坚持以企业为主体,督促民用“三表”制造企业和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增强社会责任感,提高服务意识。民用“三表”制造企业要加强管理,严格按照《计量法》规定,对制造的计量器具进行出厂前检定,保证产品计量性能合格,并对合格产品出具合格证。各供电企业、供水企业、供气企业(均含国企、股份制、中外合资、外资控股、民营、集体企业等)要积极提升优质公共服务供给能力,对在用的民用“三表”的产品信息、安装和使用时间、是否超期使用、轮换情况等方面进行登记造册,摸清在用民用“三表”的详细情况,2019年6月底前完成此项工作,并报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同时,要及时做好计量失准的计量器具的更换工作。  (二)确保新建住宅建筑安装的民用“三表”质量过关。  切实加强新建住宅建筑验收环节计量监管,完善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的计量监管机制。新建住宅建筑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应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对未经首次检定以及首次检定不合格的民用“三表”,不得安装和使用。建设单位要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或组织“三表”安装质量验收,确保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  (三)加强民用“三表”计量监管。  强化对民用“三表”安装使用前首次检定、到期轮换的监督管理。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完善双随机监督检查机制,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落实好民用“三表”轮换制度。要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包括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内的建标、授权、检定等全过程规范管理,提高检定工作质量,提升计量检定机构对民用“三表”的检定能力和水平。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当地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上报的民用“三表”相关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并做好后续的实时更新工作。  (四)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各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要畅通群众投诉渠道,完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妥善处理人民群众反映的计量纠纷并反馈结果。供电、供水、供气服务企业对人民群众举报的失准民用“三表”要及时进行处理和更换。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积极探索建立民用“三表”监管长效机制,落实好监管责任。对发现的已经安装或者使用的未经首次检定的民用“三表”,要求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立即整改,并将情况通报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后续检定或者检查中发现不合格的民用“三表”,要督促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及时予以调换。对民用“三表”的计量违法行为,各地要坚决进行查处,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民用“三表”管理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民生问题。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保障和改善民生要抓住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一件事情接着一件事情办,一年接着一年干。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民用“三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把落脚点落到让人民群众过上更高质量的生活上来,积极作为,敢于担当,把民用“三表”管理工作做好、抓实、管到位。  (二)加强协调配合,切实抓好民用“三表”相关工作。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探索和完善协调配合工作机制,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要积极联合开展民用“三表”检查和执法,对安装的民用“三表”质量不合格的、轮换制度执行不到位等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限期整改,确保在用民用“三表”质量过关、轮换到位。  (三)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高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计量法制意识。  各地要在日常工作中做好民用“三表”的计量宣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向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企业宣传计量法制要求,引导其增强主体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督促企业抄表到最终用户,提升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向广大人民群众宣传关于民用“三表”的计量常识和法制要求,争取对轮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丁其兵等7966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其兵等7966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2月2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为全面提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技能水平和职业道德水平,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健康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国务院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1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精神,现就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行业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相互衔接、系统推进的总体目标,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培育高素质产业工人队伍提供有力支撑。对从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中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人员,按照国家技术技能人才评价政策要求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从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相关职业(工种)人员,按照职业技能标准开展培训,推动建立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机制。职业技能鉴定坚持理论知识与实际操作相结合,分级分类开展评价。按照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职业资格清理规范的新要求,积极探索建立规范化、信息化、高效能的职业技能鉴定体系。  二、建立健全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一)依据国务院职业资格清理规范和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政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成立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总体实施和监督管理,指导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承接机构,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要求统筹管理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建立维护职业技能鉴定管理信息系统,并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信息系统对接;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配合做好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相关收费立项等工作;加强职业资格证书归口管理,指导监督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行政区域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确定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制定配套实施细则。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机构要按照地方财政、物价等部门规定,办理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所需必要手续。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认定标准,做好本地区内拟从事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机构申报、认定工作。结合本地区实际,合理布局,依托大型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发展一批职业技能鉴定站点。  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和考评人员目录,实施动态管理和诚信评价。加大检查力度,对于质量不达标、整改不合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和人员,采取公开信用信息、暂停相关工作直至清出目录清单等措施。  三、有序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建立完善职业技能鉴定相关制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要根据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要求,制定发布职业技能鉴定站点、考评员、督导员等相关标准和配套工作制度,加强考评员、督导员培训,建立全国统一的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鉴定信息服务平台。大力推广“互联网+政务”在职业技能鉴定领域的应用,为相关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提供便利服务。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制定推进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阶段性工作目标,推动工作扎实开展。  (二)积极争取相关经费和补贴。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沟通协调,积极争取财政资金补助,按照相关要求申请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推动完善经费补贴流程,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三)提升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建设水平。鼓励依托技能交流传承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等高技能人才培养基地,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加大资金、人才等方面投入,提高职业技能鉴定组织管理水平和鉴定质量,降低材料消耗等成本,探索符合行业特点的职业技能鉴定方式。  (四)发挥职业技能鉴定引领作用。大力弘扬工匠精神,通过职业资格评价等多种形式,畅通职业技能提升渠道。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部门联系,形成工作合力,落实好中央和地方人才培养、人才激励政策,促进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形成培育技能人才的良好环境,推动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高质量发展。  (五)坚持试点先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选取2-3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开展试点,各省(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和相关文件要求,选取本地区1-2个职业技能鉴定站点开展试点。通过试点,总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经验,力争2019年第三季度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职业技能鉴定工作。2019年12月底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通报各地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