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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公布2026年货物出口配额总量及配额管理有关事项如下:  一、2026年,甘草及甘草制品、药料用人工种植麻黄草、活猪(对港澳)、活牛(对港澳)、活鸡(对香港)、锯材、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分别为520万千克、102.89万千克、160.54万头、2.2万头、300万只、15万立方米、1600万千克。  二、出口上述货物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向商务部申请取得配额(全球或者地区配额),凭配额证明文件或者配额招标中标证明文件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为出口许可证),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三、2026年出口配额(以招标方式分配的配额除外)申请时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5年11月15日止。申请人需将申请材料提交给所在地方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并转报商务部。  四、商务部依法对受理的申请进行审查,于2025年12月15日前将配额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五、甘草及甘草制品、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通过招标的方式进行分配,有关申请的条件和程序等事项另予公布。六、2026年继续暂停磷矿石、白银出口配额管理,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符合条件的出口磷矿石或白银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可凭有效的货物出口合同申领出口许可证(加工贸易项下出口白银按规定办理),凭出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货物出口报关验放手续。  七、本公告所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附件:货物出口配额总量(2026年).pdf                    商务部               2025年10月29日
2025-10-3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贸易救济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15号 【发文日期】2025年03月22日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年10月30日 来源:关税司   近日,财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完善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自2025年11月1日起完善免税店政策,旨在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通知》从以下四个方面完善了免税店政策:一是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鼓励免税店引入更多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二是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将更多便于携带的消费品纳入经营范围,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热销商品,丰富旅客购物选择。三是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四是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商务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通知(商自贸发〔2024〕29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国家粮食和储备局、国家能源局、国家数据局、国家移民局、国家外汇局:《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的批复》(国函〔2024〕168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 商务部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20日 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方案 为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浙江自贸试验区)建设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持续推动大宗商品投资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有效发挥浙江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开放综合试验平台作用,全面提升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以浙江自贸试验区舟山离岛片区、舟山岛北部片区、舟山岛南部片区为基础,统筹宁波片区,加强区内区外联动。力争到2030年,围绕大宗商品全产业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特色功能岛,储运规模稳步扩大,精深加工链条不断延伸,贸易交易生态趋于完善,海事服务国际市场竞争力日益增强,粮食、能源资源等大宗商品资源配置能力和产业链供应链保障能力显著提升,初步建成功能完备的大宗商品储运、加工、海事服务基地和贸易、交易中心,打造具有区域竞争力和国际影响力的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二、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储运基地(一)完善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统筹舟山海域海岛资源,保障重大项目建设需求,加快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分层设立土地使用权,在不改变地表原有地类和使用现状的前提下,探索设立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加快构建区内原油、天然气、成品油管网体系,加快建设鱼山至宁波化工品管道。研究沪舟甬通道等交通配套设施前期工作。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根据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商业性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源配置,支持大宗商品储运和相关重点产业发展。鼓励金融机构通过股权投资、债券、私募基金、保险资管产品等多种方式,依法合规为大宗商品储运基础设施建设提供长期稳定的资金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储运重点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二)健全大宗商品储备体制机制。支持创新构建灵活高效的储备运行管理机制,发挥好储备的应急和调节能力。(三)构建国际化大宗商品企业商业储备体系。吸引相关企业到浙江自贸试验区开展商业储备。加强保税商品登记系统建设,支持利用储存在海关保税监管场所的大宗商品开展仓单融资、交易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行政许可程序申请调整保税仓、出口监管仓、内贸仓属性。三、建设国际大宗商品加工基地(四)推动石化产业延链补链强链。加快推进浙江宁波石化产业基地和舟山拓展区建设,延伸发展高端化学品和化工新材料等中下游产业。对新建项目依法实施煤炭减量替代,优先使用非化石能源和天然气满足新增用能需求。坚决遏制高耗能高排放项目盲目发展,依法依规推动落后产能退出。(五)加快拓展铁矿石中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铁矿石中下游加工产业,建设辐射亚太地区的国际混配矿分销中心。(六)促进有色金属加工产业发展。支持开展进口粗铜、再生铜打包、破碎、铸轧等加工业务,开展有色金属矿产及中间品分装业务,打造有色金属矿产混配加工及分销中心。支持开展新能源相关原材料仓储业务。(七)提升粮食精深加工水平。推进粮食加工产业链向纵深延伸,培育优质蛋白国际供应链和相关产业生态体系。谋划建设粮食产业功能岛。四、建设国际大宗商品贸易中心(八)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在舟山港综合保税区基础上,研究在衢山及周边岛屿建设大宗商品特色型综合保税区,加强综合保税区内外联动,推动全产业链发展。大力推进保税监管创新,结合智慧海关建设推进大宗商品监管模式创新。推动更多大宗商品等领域外贸主体使用电子贸易单据,带动贸易数字化发展。给予经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办理工作许可、居留等手续便利。(九)提升贸易金融服务水平。推广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优化单位本外币银行结算账户服务。鼓励金融机构基于电子贸易单据系统进行新型离岸贸易真实性核验。鼓励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支持有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组建大宗商品专业性服务团队。支持符合条件的大宗商品领域重点企业在境内首发上市,支持相关企业依法合规赴境外上市、融资。为境内出租人开展跨境融资租赁业务向承租人收取保证金提供支持和便利。五、建设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中心(十)构建多层次的期现货市场。支持以铜精矿、新能源相关金属及中间品为主开展现货交易、海运提单交易、数字仓单交易等业务。支持舟山建设现货大豆保税交易库,开展大豆进口现货实物交收试点,支持相关经营主体通过大豆交易中心出售、转让保税交易库内现货大豆。(十一)建立高水平的期现货交易模式。加快完善大宗商品保税交割体系,推动境内期货交易所研究布局扩容交割库。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境外经营主体参与区内现货交易平台产品交易及相关资金进出。六、深化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十二)提升保税燃料加注国际竞争力。允许浙江自贸试验区内企业以保税物流方式开展以船供为目的的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业务。支持在舟山符合监管条件的场所内,以加工贸易方式开展进口燃料油和沥青、生物柴油以及其他既不属于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也不属于出口国营贸易管理货物的商品混兑调和、出口业务。支持参照保税燃料油加注管理模式,开展生物燃料油、绿色甲醇、液氢、液氨等新型绿色船舶燃料加注试点。支持依法依规以管道直供模式开展船用保税燃料岸基加注业务。(十三)加快综合海事供应体系建设。支持舟山优化船舶、货物、人员进出境等管理,推动锚地供应服务从单一供油向物料补给、船舶维修等一站式服务拓展。允许开展锚地航修试点。完善物料保税仓供应模式,对保税仓库内专用于供应国际航行船舶的保税货物试行先供船后报关。培育海事服务电商平台,构建船供通关线上监管新模式。(十四)构建国际航运服务体系。授权“浙江宁波舟山港”为浙江自贸试验区国际船舶登记船籍港。支持船舶与海洋工程装备产业转型升级,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相关企业优化整合。授权浙江省开展国际散装液体危险品船运输业务审批。(十五)促进和便利大宗商品数据跨境安全有序流动。浙江自贸试验区内经营主体因大宗商品业务需要,可按照国家数据跨境传输安全管理规定,向境外提供数据。支持浙江自贸试验区在国家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框架下,自行制定区内需要纳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范围的大宗商品数据清单,履行批准、备案程序后,清单外数据可按规定出境。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浙江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专项方案,强化风险防控,加强风险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风险防控体系,有序稳妥推进建设。深入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完善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法,全面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牢牢守住风险底线。分步骤分阶段压茬推进落实任务事项,确保将本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落实到位。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给予积极支持,形成工作合力,为大宗商品资源配置枢纽建设创造良好政策环境。商务部要加强统筹协调,充分发挥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推动各项改革任务落实。需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本文有删减)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商务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方案》的通知(商自贸发〔2025〕162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应急管理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医保局、国家网信办、国家移民局、中国民航局、国家药监局:《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国务院关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方案的批复》(国函〔2025〕80号)有关要求,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商务部                       江苏省人民政府2025年8月25日                      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方案为全面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支持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江苏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全产业链开放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扎实推动高质量发展,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以高水平开放为引领、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开展首创性、集成式探索,推动生物医药全产业链集成创新发展,将江苏自贸试验区打造成为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地、更具国际竞争力的生物医药创新发展高地。力争到2030年,江苏自贸试验区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快速增长,创新生态持续优化,产业链现代化水平明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大幅提高,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关键技术取得突破,在大分子生物药、细胞和基因治疗、创新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培育形成具有特色优势的产业集群。二、增强生物医药研发创新能力(一)开展生物医药和医疗器械技术创新。支持布局实施一批生物医药领域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发挥新型科研组织作用,着力突破创新药、高端医疗器械关键核心技术。加强大数据、人工智能在药物靶标筛选、药物分子设计、医疗器械设计制造等方面的应用。支持企业参与细胞和基因治疗产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生物医用材料、体外诊断试剂等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二)发挥重大创新平台引领作用。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苏州片区建设国家生物药技术创新中心,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探索完善健康医疗类数据管理使用标准,推动健康大数据资源共享应用。支持加快建设全国高校生物医药技术转移转化分中心(江苏),促进高校生物医药科技成果转化。(三)提升临床研究水平。支持江苏自贸试验区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建设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支持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增加临床研究资源,组织开展多中心、大样本临床研究,探索开展去中心化临床试验试点,参与临床研究国际标准和通用规范制定。鼓励医疗机构按规定开展免疫细胞、干细胞和基因治疗等领域临床研究,支持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支持开展真实世界研究。试点设立涉及人的区域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委员会,推动医疗机构伦理审查结果互认。(四)推动国际协同研发创新。优化临床试验中涉及国际合作的人类遗传资源活动审批程序,完善审批管理服务体系。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医疗器械企业,支持其在境内商业化生产过程中的产品测试环节按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本土人源性材料。支持国内高校与世界知名医学院在江苏自贸试验区内开展医学类高水平中外合作办学。三、提升产品审批服务水平(五)优化审评审批服务。支持药品审评服务机构加强与国家药品审评机构交流,优化对申请人的技术指导和服务,推动审评审批资源更多向临床急需的重点创新药和医疗器械倾斜。支持按规定为人工智能医疗服务诊断软件系统申报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生产许可证。(六)提升检验检测和核查能力。加强省级药品审评机构及检验检测机构建设,提升生物制品(疫苗)批签发能力。统筹省市两级药品检验检测资源。合理简化医疗器械注册质量管理体系核查,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可免于现场检查。四、构建生物医药生产流通体系(七)做强做优上下游产业链。加快建设生物医药及高端医疗器械先进制造业集群。加快发展合同研究组织、生产外包服务、定制研发生产等产业形态。在保证产品质量和充分评估风险的前提下,探索开展化学原料药、生物制品分段生产试点。支持企业开发应用连续制造等先进生产工艺。加强合成生物技术研发应用,推动生物制造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支持对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且不在中国境内销售和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免予加贴中文标签,并可根据产品最终去向加贴符合目标国要求的产品标签。(九)创新出入境监管模式。完善高风险特殊物品入境联合监管机制。支持进出境实验动物监管模式改革,对使用经批准进口的境外人类遗传物质改造生产的模式动物,申报出口时按实验动物出口模式监管。拓展生物医药研发用物品进口“白名单”制度试点范围。五、完善生物医药产品采购使用政策(十)探索率先使用创新药械。推动符合条件的创新药纳入国家医保药品目录,优化创新药物挂网流程,提高挂网效率。(十一)提升医疗服务供给水平。探索开展人工智能医学影像辅助诊断技术购买服务试点,将门诊诊查等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适用范围拓展到引入辅助诊断技术服务的情形。六、加大要素支持保障力度(十二)完善人才评价激励政策。允许江苏自贸试验区根据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需求制定急需紧缺人才评价标准,试行市场化评价机制。实施生物医药国际职业资格与相应职称比照认定,支持组建生物医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十三)推进工作许可和出入境便利化。支持境外医师按规定在江苏自贸试验区内医疗机构短期行医或从事相关服务。研究推进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口受理、并联审批”工作模式。(十四)强化对产业发展的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创新型企业通过在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鼓励引导产业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等发起成立生物医药产业投资子基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生物医药产业园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建立完善市场化生物医药领域研发攻关风险保险补偿机制。(十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运用。加快建设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积极运用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探索推进生物医药产业知识产权证券化。(十六)支持数据跨境流动。支持研究制定生物医药领域数据出境负面清单。支持搭建数据出境安全公共服务平台。七、守牢安全发展风险底线(十七)强化重点领域重点产品风险防控。加强生物医药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强化重大安全风险源头管控。加强细胞和基因诊疗技术开发应用等生物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活动的安全管理,强化重点实验室生物安全、人类遗传资源国际合作监督管理,完善风险评估、预警及应急处置机制。督促企业对细胞治疗产品等重点产品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加强对高风险品种、新上市产品等检查核查,推进数字化智慧监管。加强研发、生产、进出口等环节的生物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建设,支持重点企业建立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十八)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加强监管能力建设。支持对标国际人用药品监管协调组织、国际药品检查合作计划等国际监管协调机制,率先提升药品和医疗器械国际化监管能力。加强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队伍和能力建设。加强与主要贸易伙伴药品监管交流合作。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江苏省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制定专项方案,加快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加强协同监管,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给予支持,加强指导服务,形成工作合力。商务部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充分调动地方和部门积极性,抓好重点改革试点任务落实。需调整现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按法定程序办理。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请示报告。(本文有删减)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出借资质违法行为有关查处问题的请示》(渝建文〔2020〕118号)收悉。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出借资质供他人承揽工程,但未中标、未签订合同、未进场施工的施工企业或施工单位,属于《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中的“施工单位”。  二、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对前述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罚款的,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时,该工程项目有中标单位或已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以项目中标合同金额作为工程合同价款;没有中标单位,也未重新招标投标确定中标单位的,可以招标投标中最高投标限价或招标控制价作为参照。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2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发布单位】办公厅【发布文号】商办财函〔2025〕207号【发文日期】2025年02月25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外贸中心: 2017年以来,商务部利用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广交会)等展会平台,设立乡村振兴特色产品展区,免收展位费用,积极拓展特色产品国内外销售渠道,培育农产品品牌,展示商务服务乡村振兴成果,受到脱贫地区普遍认可,央视新闻联播进行专门报道,助力乡村振兴影响力不断扩大。为更好适应脱贫地区参展需求,进一步发挥广交会作用,推动商务服务乡村振兴提质升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升乡村振兴展区参展服务请外贸中心对现有乡村振兴特色产品展区进行优化升级,通过完善展区设计、提供特装服务、增加引导标识、扩大广告宣传、线上线下引流、提供翻译服务等措施,进一步优化服务、提升展区形象;继续保持展位费减免力度,同时对乡村振兴特色产品展区免收配置费,更好帮助脱贫地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扩大广交会服务乡村振兴影响力。 二、统筹用好展位服务乡村振兴请各交易团尽量满足脱贫县参展商多样化参展需求,适当预留展会一期、二期部分展位,根据参展商行业类别提供相对应的展区和展位,展位安排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和脱贫县倾斜,展位增加商务帮扶等标识,帮助脱贫县培育和提升产品品牌形象。 三、进一步明确脱贫县参展要求请各交易团加强对脱贫县参展商的指导,掌握参展需求,增强参展商对广交会国际化展会平台定位的认知,优先满足有出口潜力和国际化经营需求的参展商,使脱贫县参展商与展会定位更加适配。 四、完善脱贫县参展统计请外贸中心在现有乡村振兴展区统计工作的基础上,分商品、地区等口径统计832个国家级脱贫县、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参展的相关数据,为进一步分析、优化广交会服务乡村振兴成效夯实数据基础。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外贸中心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商务服务乡村振兴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发挥广交会平台作用,不断完善强农惠农富农的工作举措,推进商务服务乡村振兴走深走实。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于3月31日前书面反馈商务部。 联系人:财务司 冷荣霞 侯波电话:010-65198807,65198676 邮箱:lengrongxia@mofcom.gov.cn                                                                             商务部办公厅                                                                                                                                      2025年2月25日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财关税〔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厅(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商务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   为进一步发挥免税店政策支持提振消费的作用,引导海外消费回流,吸引外籍人员入境消费,促进免税商品零售业务(以下称免税零售业务)健康有序发展,国务院决定完善免税店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国内商品退(免)税政策管理,积极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国产品    (一)鼓励具有免税商品经营资质的企业和经国务院批准允许参与免税店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加大优质特色国内商品采购力度。有关企业采购国内商品,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视同出口,退(免)增值税、消费税。    (二)进一步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退(免)税监管和操作手续,便利国内商品进店销售。    1.对于有关企业以含税价格统一采购并进入免税商品仓库专供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海关按照免税商品进行监管,对已销售的国内商品,企业可向海关申请办理出口报关手续。    2.有关企业按照规定,凭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等向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税手续。退税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出口退税率执行。    3.口岸出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国内商品具体监管和退税管理办法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三)优化国内商品通关流程,进入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销售的国内商品为国内已上市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内经营有关规定,出境时按个人自用物品监管,无需出口检验检疫,报关时无需填写“检验检疫电子底账数据号”。    (四)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应加大对国产品的推介力度,提升国产品的影响力和吸引力,引入老字号产品、文创产品、非遗产品等能够体现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特色优质产品,增加国产品在免税店的销售。口岸出境免税店、市内免税店用于销售国产品的经营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其经营面积的四分之一。    二、进一步扩大免税店经营品类,丰富旅客购物选择    (一)进一步扩大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新增手机、微型无人机、运动用品、保健食品、非处方药、宠物食品等商品。整合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清单。上述三类免税店具体经营品类见附件。    (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优化进口免税商品监管方式,加快境外已上市热销商品在我国免税店的上架进度。    (三)支持有关企业持续提升议价能力和经营水平,鼓励通过联合采购等方式,吸引更多国际品牌将最新商品、热销商品等投入我国免税店销售,扩大免税店实际销售商品种类。    三、放宽免税店审批权限,支持地方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    (一)下放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审批权限。    1.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统筹安排本地区口岸出境免税店的布局和建设。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由口岸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审批。    2.在同一口岸既有口岸出境免税店又有口岸进境免税店,可分别进行招标。如果不具备招标条件,比如在出入境客流量较小、经营面积有限等特殊情况下,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核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竞争性谈判等其他方式确定经营主体。    3.中国民用航空局直属机场的口岸出境免税店设立、口岸出境免税店及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主体确定方式变更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4.经营主体确定后,向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备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店经营许可等事宜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二)优化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确定方式。    1.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面积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但须符合海关监管要求。    2.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经营期间,需变更经营面积的,由招标人或口岸业主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后,再由经营主体提出申请报海关核准。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商务、文化和旅游、海关、税务等部门,结合出入境旅客流量、旅游业发展状况等因素,因地制宜整合优化免税店布局,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主题购物场景,持续改善和提升免税店形象,推动免税店吸引入境消费。    四、完善免税店便利化和监管措施,持续提升旅客免税购物体验    (一)支持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提供网上预订服务。    1.旅客可根据出入境行程安排,提前在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和市内免税店网上窗口预订免税商品。    2.有关免税店根据旅客出入境时间准备货物,旅客本人凭出入境有效证件及购物凭证等,按规定前往相应的口岸出境免税店、口岸进境免税店或免税商品提货点提货。    (二)允许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在口岸进境免税店提货。对于市内免税店所在城市有口岸进境免税店的,旅客在市内免税店预订后,进境时在口岸进境免税店付款提货,视为在口岸进境免税店购物,按口岸进境免税店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有关部门和免税商品经营企业持续优化免税购物流程,提升便利化水平,充分满足旅客免税购物的消费需求,并加强对免税商品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五、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有关政策尽快落地见效。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开展国货“潮品”品牌推介,做好国产品直接进店销售、网上订购免税商品等措施的宣介工作。海关总署组织做好免税商品通关、监管等工作。税务总局组织做好退税等工作。    (二)免税店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作为本地区免税店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大对本地区免税店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力度,持续发挥免税店政策促消费作用,并做好风险防控。    (三)本通知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旅游局关于印发〈口岸进境免税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8号)等有关政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内容,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口岸出境、口岸进境和市内免税店经营品类  财政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5年10月29日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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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为贯彻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推动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相关规定,现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禁止、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清单.pdf商务部     2025年7月15日
2025-10-3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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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飞行标准司 发文日期:2025-10-30 成文日期:2025-10-30 发文日期:2025-10-30 有效性:有效 名称:解读|《目视进近程序图制作指南》宣贯材料 字号: 文号: 有效性:有效 部号:
2025-10-30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