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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50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5年2月10日,商务部收到长飞光纤光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提交的关于对美国相关光纤产品发起反规避调查的申请书。申请人主张,美国光纤生产商及(或)出口商,以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请求商务部对此进行反规避调查并采取反规避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书及相关证据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反规避调查立案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3月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可能规避对原产于美国的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反倾销措施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现行反倾销措施2011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1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自2011年4月22日起5年。2017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20号公告,决定自2017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2018年7月10日,商务部发布2018年第53号公告,将美国公司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率调整为33.3%-78.2%。2023年4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23年第16号公告,决定自2023年4月22日起,对原产于美国的进口非色散位移单模光纤继续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对美国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公司:1.康宁公司    (Corning Incorporated)                37.9%2. OFS-费特有限责任公司    (OFS Fitel, LLC)                       33.3%3.德拉克通信美国公司    (Draka Communications Americas,Inc.)   78.2%4.其他美国公司                        78.2%二、被调查产品及调查范围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的进口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英文名称:Certain Cut-off Shifted Single-mode Optical Fiber产品描述: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G.654.C光纤)是G.654光纤或G.654单模光纤的子类。G.654.C光纤在1550nm窗口的典型值为:1550nm窗口的衰减在0.14~0.20dB/km,色散系数不超过20ps/(nm×km)。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90011000。该税则号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被调查产品范围之内。三、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规避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四、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五、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对立案及其他相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六、调查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调查可以采取书面问卷、召开听证会、实地调查、委托调查等方式进行。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作出裁定并发布公告。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利害关系方可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申请举行听证会。七、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八、不合作的后果   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所提供的资料应当为规范中文,非中文资料应提交中文译文及原文,并以中文译文为准。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九、调查期限本次调查自2025年3月4日开始,调查期限为6个月,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十、商务部联系方式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435、65198924传真:0086-10-65198172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25年3月4日附件1:对美国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开展反规避调查的申请书(公开文本).pdf附件2:相关截止波长位移单模光纤反规避调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规定,2024年9月26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商务部2024年第40号公告,决定就加拿大对自中国进口相关电动车辆和钢铝产品采取的加征关税等限制措施(以下称被调查措施)进行反歧视调查。调查机关就被调查措施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所规定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其他类似措施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调查机关认定,加拿大相关被调查措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在贸易方面对中国采取的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相关措施影响了正常贸易秩序,对中国造成严重负面影响。二、反歧视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相关规定,采取反歧视措施,对原产于加拿大的部分进口商品加征关税。相关措施另行公告。三、措施的调整在出现以下情况时,上述措施可以按程序调整、中止或取消,包括:(一)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调整或者取消被调查的措施或者做法;(二)被调查国(地区)政府已经就造成的损害向中国提供适当的补偿;(三)被调查国(地区)和中国通过磋商等方式达成一致解决方案;(四)被调查国(地区)政府进一步采取实质性措施;(五)其他适当情形。四、本公告自2025年3月8日起生效。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加拿大相关限制性措施反歧视调查的裁定.pdf商务部2025年3月8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为进一步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境内再投资,根据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经商市场监管总局,现就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外商投资企业以本企业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增资或购买被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不含多层次投资)时,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信息报告将通过试点方式稳步推进,首批试点地区为江苏、上海、天津、辽宁、河北、湖南、陕西、重庆。登记注册地位于上述试点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实施本公告第一条所列行为时,应通过企业登记系统提交初始、变更报告(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    三、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的其他事项,仍按照《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及商务部公告 2019年第62号(《关于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有关事项的公告》)执行。    四、本公告自2025年7月1日起生效。 附件:外商投资初始、变更报告表(试点地区新增报表)     ——五、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基本情况表                                   商务部                            2025年3月1日2025年12号公告-附件表格.doc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发布单位】外贸司 【发布文号】商务部公告2022年第25号 【发文日期】2022年09月18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工信部信管函〔2025〕28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相关规定,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电信服务有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电信服务重点工作情况(一)提升信息通信服务水平。推进电信业务“明白办、放心用”行动,指导基础电信企业精简优化资费套餐,在售资费公示率达到99%以上;统一电话营销号码,基本建成业务订购集中鉴权核验平台,确保用户知情同意;实现流量超套和业务续订通过短信、电话等方式及时提醒。推广“二次号码焕新”服务,深入推进一键解绑历史互联网应用账号工作,目前已覆盖230余款主流应用,处理解绑申请超2.6亿次,累计服务用户超430万人。(二)做好应急通信保障。组织做好北京、河北承德、甘肃榆中等地防汛救灾和防范台风“竹节草”“桦加沙”等应急通信保障工作,圆满完成抗战胜利80周年纪念活动、上合组织峰会等重大通信保障任务。三季度,信息通信行业共投入应急通信保障人员20.5万人次、应急车辆7.1万辆次、应急油机7.8万台次,发送预警短信46.8亿条,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174起。(三)引导APP规范发展。组织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服务用户权益保护合规管理指南》,引导企业提升经营服务合规意识和服务水平。组织制定《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APP)最小必要申请使用权限》系列标准,指导手机终端企业实现相册、文件、联系人、短信等按需动态授权,确保APP只能访问用户指定的内容,更好保护用户隐私。组织开展APP技术抽测47批次,责令整改1970款,公开通报203款,下架76款。推进建设生成式人工智能隐私意识高质量数据集,提升人工智能产品和服务用户权益保护水平。(四)专项整治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深入推进清理整治营销电话扰民专项行动,组织清理网络违规外呼软硬件推广信息51万条,关停违规语音专线7804条,依法责令整改、督办、处罚违规企业228家次。加大“来电来信免打扰”服务推广力度,依据用户意愿累计为12.6亿用户提供防护服务。深化十三部门联动治理机制,及时转办涉各行业问题线索,曝光违规营销商家38家次,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等部门依法处置违规源头企业19家次。(五)组织客服热线拨测。组织第三方机构对部分重点互联网企业客服热线进行拨测,搜狗浏览器、嘀嗒出行的客服热线未提供人工客服,爱奇艺、转转、搜狐新闻的人工客服无法接通,已督促相关企业进行整改,切实提高服务能力。二、电信用户投诉申诉情况(一)电信用户申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全国电信用户申诉中,涉及服务争议的申诉占比42.1%,涉及资费争议的申诉占比37.3%,涉及营销的申诉占比10.1%。各级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按照《电信用户申诉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对用户申诉进行处理和调解,有效维护了电信用户合法权益。2025年第三季度用户申诉主要涉及的移动转售企业见附件1。图1 电信用户申诉情况(二)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平台收到的互联网用户投诉中,服务功能类投诉占比47.2%,客服渠道类投诉占比18.2%,个人信息保护类投诉占比17.9%,其他类投诉占比16.7%。在接入平台的178家互联网企业中,多点等3家企业投诉处理及时率较低(详见附件2),工业和信息化部已督促相关企业妥善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图2 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情况(三)不良手机应用投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不良手机应用投诉中,涉及网络安全问题的投诉占比49.7%,涉及个人信息及权限问题的投诉占比29.6%,涉及信息安全问题的投诉占比20.7%。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应用商店、安全检测厂商对存在问题的142款不良手机应用进行下架处理。图3 不良手机应用投诉情况(四)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投诉情况2025年第三季度,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用户投诉中,涉及欠款催收、贷款理财推销等金融类投诉占比81.4%,涉及零售推销类投诉占比3.7%,涉及教育培训类投诉占比1.4%,涉及其他类投诉占比13.5%。工业和信息化部督促相关电信企业对有关线索进行核查处置,并将涉及源头营销的问题线索转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处理。图4 非应邀商业电子信息投诉情况三、工作要求及服务提示(一)各基础电信企业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信息通信暖心服务十件实事”落实,进一步精简套餐、优化规则、做好公示,不断提高资费规范性和透明度。同时,畅通线上线下渠道,便捷用户办理,为套餐降档与升档提供同样的办理方式,保障用户的选择权。(二)工业和信息化部提醒广大用户,三家基础电信企业唯一官方外呼营销号码分别是:中国电信10001、中国移动10085、中国联通10016,不要通过任何非官方号码办理业务,不要向任何人提供验证码,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附件:1.2025年第三季度用户申诉主要涉及的移动转售企业名单   2.2025年第三季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投诉处理及时率未达标的企业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0月27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2025年度重点项目名单的公示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征集2025年度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项目的通知》要求,经单位推荐、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就“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2025年度重点项目”予以公示。公示时间:2025年10月28日—2025年11月3日,过期不予受理。公示期间,如对公示项目有不同意见,可以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向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反映情况。反映情况要客观真实,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材料应签署真实姓名并提供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10)82261841  电子邮箱:jlscyc@samr.gov.cn信函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政编码:100088    附件:计量支撑产业新质生产力发展2025年度重点项目名单                                                                                                                市场监管总局计量司                                                                                                                                                       2025年10月28日           
2025-10-28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7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2025年1月7日,调查机关发布初裁公告,初步认定被调查产品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初步裁定后,调查机关对倾销和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继续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最终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最终裁定调查机关最终认定,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存在倾销,国内氯氰菊酯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反倾销税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收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5月7日起,对被调查产品征收反倾销税。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被调查产品名称:氯氰菊酯。英文名称:Cypermethrin,也称Cypermethrin technical,Cipermethrin。分子式:C22H19Cl2NO3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氯氰菊酯是重要的拟除虫菊酯类杀虫剂,外观通常呈黄色至棕色粘稠液体或有结晶的半固体,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杀虫谱广,有效成分CAS号为52315—07—8、67375—30—8和1315501—18—8。主要用途:氯氰菊酯主要用于生产高效氯氰菊酯、杀虫剂制剂等,广泛应用在农业、卫生等领域,用于棉花、果树、蔬菜、烟草、玉米、花卉等害虫防治。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269090。该税则号项下的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对印度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1.印度格达化学有限公司          75.7%(Gharda Chemicals Limited)2.印度联合磷化物有限公司       166.2%(UPL Limited)3.印度塔格罗斯化学有限公司      48.4%(Tagros Chemicals India Pvt. Ltd)4.印度万民利有机化学有限公司   62.0%(MEGHMANI ORGANICS LIMITED)5.布拉特树农(印度)有限公司     62.0%(BHARAT RASAYAN LIMITED)6.印度禾润保工业有限公司        62.0%(HERANBA INDUSTRIES LIMITED)7.其他印度公司                 166.2%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方法自2025年5月7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时,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缴纳相应的反倾销税。反倾销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反倾销税税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反倾销税税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反倾销税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反倾销税的追溯征收对自2025年1月8日起至2025年5月6日有关进口经营者依初裁公告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所提供的保证金,按终裁所确定的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计征并转为反倾销税,并按相应的增值税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在此期间有关进口经营者所提供的保证金超出反倾销税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部分,海关予以退还,少征部分则不再征收。对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之日前进口的原产于印度的氯氰菊酯不追溯征收反倾销税。五、征收反倾销税的期限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征收反倾销税的实施期限自2025年5月7日起5年。六、新出口商复审对于印度未在调查期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被调查产品的新出口经营者,符合条件,可依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新出口商复审。七、期间复审在征收反倾销税期间,有关利害关系方可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向调查机关书面申请期间复审。八、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对本案终裁决定及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不服的,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公告自2025年5月7日起执行。附件: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氯氰菊酯反倾销调查的最终裁定.pdf商务部2025年5月6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现将《住房城乡建设信访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5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高等学校建筑学、城乡规划、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造价专业评估(认证)及土木工程类专业认证工作有关规定,2025年度共有90所学校的102个专业点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现将2025年专业评估(认证)结论及历年通过学校名单予以公布。全国高等学校建筑学专业教育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城乡规划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土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建筑环境与能源应用工程专业评估委员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高等教育工程管理专业评估委员会            2025年6月13日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的请示》(冀建呈〔2025〕62号)收悉。经研究,同意河北省发放的燃气经营企业从业人员专业培训考核合格证书电子化。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5-10-28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