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中国建设科技集团、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中国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住房改革与发展司、住房保障司、标准定额司、房地产市场监管司、建筑市场监管司、城市建设司、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计划财务与外事司、人事司、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科技与产业化发展中心、信息中心、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建设报社、中国建筑学会、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市长协会、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中国公园协会、建设行业社团第一党委、建设行业社团第二党委: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脱贫攻坚战略、乡村振兴的系列讲话精神,交流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经验,推动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工作,我部决定在湖北省麻城市召开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现场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8年11月15日—16日。 二、会议地点 湖北省麻城市聚豪大酒店(湖北省麻城市金桥大道170号)。 三、参会人员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分管负责同志、村镇建设处处长,部扶贫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学协会负责人。 四、日程安排 11月15日分两组现场考察红安县柏林寺村和麻城市石桥垸村;11月16日上午在麻城市聚豪大酒店会议室召开会议,相关省、县及帮扶技术团队介绍脱贫攻坚和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经验。 五、相关要求 1. 请各参会单位于2018年11月12日下午5时前将参会代表回执(见附件)报我部村镇建设司,并于11月14日(周三)到麻城市聚豪大酒店一楼大厅报到。 2. 会议统一安排食宿费用,交通费用自理。 3. 若乘坐公共交通时间不方便,可联系会务组安排车辆接站。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 陈伟、李华 电话:010-58933186,手机:15289305588,传真:010-58933123;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肖国洪 电话:027-68873391,手机:13886018929; 麻城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黄兵红 电话:13597571818。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定点扶贫县脱贫攻坚工作推进会暨美好环境与幸福生活共同缔造工作现场会参会代表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1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农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以下简称《导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村镇建设司。 《导则》规定的技术条款是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的底线要求,各地在实施中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针对不同结构类型农房,制定既保证安全又不盲目提高建设标准的地方标准。我部将挑选部分地方标准,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领跑者”标准,印发各地参照执行。 联系人:陈伟 卫琳 电 话:010-58933186 传真:010-58933123 邮 箱:nongfangchu3186@163.com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8年3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农村危房改造基本安全技术导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建设与验收,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的基本安全,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本导则适用于一、二层农村C、D级危房改造项目的建设与验收。 第三条 本导则所称危房改造包括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和加固维修。C、D级危房依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确定。应因地制宜开展C级危房加固维修,D级危房确无加固维修价值的,应拆除重建。 第四条 危房改造必须保证改造后农房正常使用安全与基本使用功能。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地震影响时,不致造成农房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第五条 提升农房安全性的同时,宜结合美丽乡村建设有关要求及农户生产生活需求,实施建筑节能、建筑风貌、厕改厨改及其他宜居性和室内外环境改造,保护自然生态环境。 第六条 在安全、经济可行的前提下,鼓励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在农村危房改造中应用和推广。 二、农房重建 第七条 重建农房应保证场地安全。不应在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的危险地段或采空沉陷区、洪水主流区、山洪易发地段建房。 第八条 在严重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分布较厚的杂填土、其他软弱土等不良场地建房,应进行地基处理,并设置钢筋混凝土地圈梁。 第九条 重建农房必须设置基础。基础宽度、埋深可按当地经验确定,且埋深不得小于500mm。 第十条 重建农房应满足基本的功能要求,建筑平、立面应简单规整,结构传力明确。 第十一条 承重墙体最小厚度,混凝土砌块墙不应小于190mm,砖墙不应小于240mm。不应采用空斗砖墙承重。不应采用独立砖柱、砌块柱、石柱承重。 第十二条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及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900mm。 第十三条 6度、7度抗震设防地区的砌体结构,宜在房屋四角和纵横墙交接部位设置拉结钢筋,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宜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配筋砂浆带圈梁或钢筋砖圈梁。8度及以上抗震设防地区的砖混、砖木结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承重墙顶或檐口高度处应设置钢筋混凝土圈梁。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可兼做圈梁。(注:以下6度、7度、8度抗震设防地区简称为6度、7度、8度地区) 第十四条 传统预制钢筋混凝土楼板(空心板或槽型板)宜限制使用,使用时应采取措施保证可靠支承和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禁止使用。 第十五条 6度、7度地区采用硬山搁檩屋盖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支承处稳固,加强檩条之间、檩条与墙体的连接,提高山墙的抗倒塌能力。8度及以上地区,不宜采用硬山搁檩屋盖。 第十六条 木结构房屋木柱应设置柱脚石,柱脚石顶部应高出地面不小于100mm。柱脚与柱脚石之间宜设置管脚榫等限位装置。 第十七条 木构架、木屋盖构件之间应加强节点连接。8度及以上地区,木构(屋)架间应设置竖向剪刀撑。 第十八条 木结构房屋的砖、砌块、石围护墙与木柱、木梁、屋架下弦等构件之间应采取拉结措施。 第十九条 突出屋面无锚固的烟囱、女儿墙等易倒塌构件的出屋面高度,不宜大于500mm。超出时应采取设置构造柱、墙体拉结等措施。三、农房加固维修 第二十条 通过加固维修,应消除农房正常使用危险点,明显改善危房存在的结构体系不合理、传力不明确、构造措施不完备等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墙根积水、渗水房屋,应对散水、外墙勒脚进行维修处理,保持房屋周边排水通畅。 第二十二条 对基础不均匀沉降农房,可采用生石灰挤密桩、扩大基底面积、压力注浆等方式加固地基基础,也可通过加强上部结构整体性的措施提高房屋抵抗不均匀沉降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砌筑质量较差的砖、砌块、石墙体应采用水泥砂浆面层或配筋砂浆带等方法加固。承重墙体出现的受力裂缝、纵横墙体脱闪形成的竖向裂缝应修复补强。墙厚不满足要求或高厚比较大的墙体应采取增设扶壁柱等方法加固。 第二十四条 宜采用内嵌构造柱、配筋砂浆带等措施加强生土墙房屋的整体性。表面出现严重剥蚀、开裂的生土墙体应进行护面处理,墙根碱蚀严重的应进行加固。墙内有较大孔洞或空腔的,应采用草泥或砂浆塞填修复。 第二十五条 局部歪闪墙体应设置可靠支撑进行加固,或拆除重砌。墙体拆除重砌时,应做好楼屋面的临时支撑。 第二十六条 木柱、梁、檩等主要受力构件或木构架出现明显腐朽、虫蛀、挠曲变形、端部劈裂、严重纵向干裂、榫卯节点破损或有拔榫迹象时,应采取局部剔除修补或增设环箍、扁铁、螺栓、扒钉等加固补强和加强连接措施。必要时可落架大修,对不具备加固价值的木构件或木屋架可更换。 第二十七条 混凝土柱、梁、板表面剥蚀严重,或出现明显受力裂缝和变形的,应进行表面处理、裂缝修复或承载力补强。预制板支承长度不足的,应在板底增设角钢或槽钢支托等措施加强。 第二十八条 屋面出现明显塌陷变形、渗水,或椽条、屋面瓦、防水层等损坏的,应进行维修。 第二十九条 应采取措施加强围护结构、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 第三十条 7度及以上地区,应采取增设砂浆配筋带、型钢圈梁、型钢(木)支撑、拉杆(索)紧固、墙揽连接等加强整体性与抗倒塌构造措施。 第三十一条 拱券出现变形、开裂等安全隐患的危窑应采取内衬券或内支撑加固窑体,边窑腿外闪时应增设扶壁柱(墙)加强侧向支撑。同时,通过维修解决危窑存在的防水、排水、防潮问题。四、施工与验收 第三十二条 承接农村危房改造工程的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的技术人员应经过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 改造户与施工方(施工单位或建筑工匠)应签订施工协议,根据改造设计方案明确重建技术要点或加固维修范围、内容等。 第三十四条 建筑材料与成品构件应采用质量合格产品。常用材料应满足以下强度要求: (1)混凝土构件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基础素混凝土垫层可采用C10; (2)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5,加固修复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 (3)烧结粘土砖、免烧砖、混凝土砌块强度等级均不应低于MU7.5。 第三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应有必要的人身安全、用电、防火等安全保障措施。 第三十六条 施工中发现与原检测情况不符,或结构有新的严重危险点的,应暂停施工,封闭现场,并立即报告相关技术人员,采取对应处理措施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三十七条 砖、砌块、石墙应采用水泥砂浆或混合砂浆砌筑。砌筑时应内外搭砌,上下错缝,灰缝砂浆饱满,纵横墙交接处应咬槎砌筑。砖块应提前1~2天适度湿润,严禁采用干砖或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墙体。砖、砌块、料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10mm;毛石墙体,其墙面垂直度允许偏差不应超过20mm。清水墙面应采用水泥砂浆勾缝处理。 第三十八条 施工过程中,不应在楼板和屋面大量集中堆载。 第三十九条 正常施工条件下,砖、砌块墙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00mm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石墙不宜超过1200mm。现浇混凝土强度达到要求时方可拆除模板。 第四十条 当室外日平均气温连续5天稳定低于5℃,或当日最低气温低于0℃时,不应施工。 第四十一条 改造工程竣工后,应由危房改造建设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竣工验收,对改造后的农房基本安全做出总体评价,形成验收意见。 第四十二条 验收内容为危房改造技术方案的落实情况和施工质量,重点检查涉及房屋安全的主要技术措施。验收方法包括现场检查,问询施工方、改造户及乡镇监管人员,查阅施工过程的记录、证明材料,核查材料来源、购买渠道等。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和彦莉等689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准予宋利成等27人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1.和彦莉等689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2.宋利成等27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陈怀坤等505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准予李永军等30人注销房地产估价师注册,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附件:1.陈怀坤等505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2.李永军等30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江苏省科佳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4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延续,北京森磊源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等124家单位工程设计资质延续,北京方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104家单位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未予批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9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我办业务咨询办理电话为58933611,58933701,58933470,58933774,58934587。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经查,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等64家建设工程企业在资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深圳市恒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3家企业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等规定,决定对银广厦集团有限公司等67家建设工程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予以公布。自本通报印发之日起1年内不受理上述企业申请相应行政许可。 附件:1.资质申报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2.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申报资质弄虚作假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实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电子证书的请示》(粤建许〔2019〕152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7项证照(清单见附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附件:同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附件同意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电子证照清单 1. 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 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4. 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5. 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6.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7.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书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李颖等106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孙超等147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张丽莉等226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刘忠孝等93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刘璟等26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李颖等106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孙超等147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张丽莉等226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刘忠孝等93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刘璟等26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丁燕等7892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注册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丁燕等7892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9月19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申请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电子证照的请示》(鄂建设文〔2019〕131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厅负责核发的16项证照(清单见附件)实行电子化管理。 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电子化的意见》(建办质函〔2019〕375号),你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实行电子化管理作出规定。 附件:同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9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同意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推行企业资质和人员资格电子证照清单 1.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 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3.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乙级资质证书 4.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暂定)乙级资质证书 5.工程勘察资质证书 6.工程设计资质证书 7.工程监理资质证书 8.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9.安全生产许可证 10.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1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12.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 1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书 14.二级建筑师注册证书 15.二级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16.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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