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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申报企业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0年3月30日至2020年4月13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30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现将2019年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按照我部关于严肃查处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工作要求,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向我部报送了2019年全年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情况见附件)。据统计,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项目319577个,涉及建设单位230289家、施工单位252956家。  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  (一)违法违规行为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共排查出11526个项目存在各类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存在违法发包行为的项目825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7.15%;存在转包行为的项目48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4.21%;存在违法分包行为的项目606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5.26%;存在挂靠行为的项目182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1.58%;存在“未领施工许可证先行开工”等其它市场违法行为的项目9427个,占违法项目总数的81.80%。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查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4396家;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施工企业8786家。其中,有转包行为的企业568家,有违法分包行为的企业614家,有挂靠行为的企业174家,有出借资质行为的企业88家,有其它违法行为的企业7342家。  (二)处罚类别情况。  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分别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资质、限制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执业、通报批评、诚信扣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一系列行政处罚或行政管理措施。其中,责令停业整顿的企业456家,吊销资质的企业4家,限制投标资格的企业205家,给予通报批评、诚信扣分等处理的企业3369家;责令停止执业6人,给予通报批评2416人;没收违法所得总额266.81万元(含个人违法所得8.3万元),罚款总额73977.22万元(含个人罚款1629.72万元)。  (三)各地查处工作情况。  从查处的违法违规工程项目数量看,重庆、四川、江苏3省(市)查处力度较大,分别查处项目1496个、1286个、1282个(见图1)。  从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等4类违法违规行为看,浙江、山西、江苏3省查处项目相对较多,分别查处项目276个、260个、233个(见图2)。  从行政罚款的金额看,重庆、江苏、河北3省(市)处罚力度较大,分别罚款14913万元、8679万元、4327万元(见图3)。  对以上查处工作力度大、位居前列的省、直辖市予以表扬。  请各地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严格按照有关要求,继续严厉打击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加强对市、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的督查,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人,加强数据核实、把关,于每季度结束后10日内及时将本行政区域内统计数据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2019年各地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3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王晓敏等10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聂召等1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陈朝锋等21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翟程远等14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王晓敏等1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聂召等1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陈朝锋等21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翟程远等14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闻京等827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闻京等82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3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9月19日召开的第4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8年9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部署和要求,切实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政府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建办〔2017〕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外,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公布、解释、修改、清理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已经作出明确规定的,现行文件已有部署且仍然适用的,不得重复发文;可发可不发、没有实质性内容的一律不发。确需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要讲求实效,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部内多个司局(含办公厅和机关党委,下同)业务的,由主办司局会同相关司局起草。  第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标题一般采用“办法”“规定”“规则”“细则”“意见”“通知”等。  行政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款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制度。  行政规范性文件使用“建X规”专门字号,其中“X”为主办司局代字。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要内容、施行日期等内容。  对有特定含义或者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含义。  第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事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  (三)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  (四)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五)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六)其他依法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第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  第十一条 主办司局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做好与其他相关文件的衔接。对需要废止的相关文件,应当单列条款予以说明。  第十二条 主办司局起草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对有关行政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按照规定对该文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主办司局应当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论证。评估论证结论应当在文件起草说明中写明,作为制发文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主办司局可以通过部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群众知晓的方式,公布文件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并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调整的,主办司局应当深入调查研究,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特别是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建立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相对集中的意见建议不予采纳的,公布时要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主办司局完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后,应当将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送法规司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说明内容应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法规司收到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后,应当及时组织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法定职责;  (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是否存在不得由行政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  法规司应当在合法性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书面告知主办司局。  送审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若存在不符合合法性审查要求的,法规司可将文件退回主办司局。  第十六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须经部领导集体审议后方可印发。集体审议形式包括部党组会议审议和部常务会议审议,具体审议形式由部长决定。  提请部领导集体审议前,主办司局须将通过合法性审查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送办公厅初核。办公厅对主办司局是否严格依照规定的程序起草、是否进行评估论证、是否广泛征求意见和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所提重大政策措施的协调一致性、可操作性等进行初核。  第十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办公厅初核后,由主办司局就集体审议形式提出建议,连同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报告等,一并报分管副部长、部长审定。  经部领导审核决定提交部党组会议或部常务会议审议的,由主办司局会同办公厅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会议规则》(建办〔2017〕7号)办理。  第十八条 经审议通过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履行核稿、报批、印发等程序。   第十九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备受社会舆论关注,涉及关系宏观经济稳定、市场稳定的重大政策调整以及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主办司局要对政策内容和出台时机,特别是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进行评估或开展第三方评估,并形成书面的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报告。  第二十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前,主办司局应当主动与办公厅沟通协商,研究制订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政策解读应当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步公布。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主办司局应当会同办公厅做好相关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回应工作,对社会关切的热点问题,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第二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主办司局应当会同办公厅及时通过部公报、部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公开向社会发布,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提请以国务院或国务院办公厅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办理文件代拟稿审核时,主办司局应当一并将合法性审查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情况(依法应当保密、未公开征求意见的,应附情况说明)、政策出台评估情况报告、政策解读和舆情应对方案送办公厅。  第二十三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由主办司局负责起草,经合法性审查后报分管副部长和部长审批。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行政规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每两年集中清理一次,主办司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法规司负责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工作。  主办司局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和上级文件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提出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  法规司对提出的清理意见进行审核后报部常务会议审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的,主办司局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涉及重大改革事项、重大政策调整、行业发展规划等的公文的起草、审核、印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8年9月30日起施行,原《住房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建办〔2017〕8号)同时废止。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办公建筑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67-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67-2006)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养老服务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84-2019,自2020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帮助湖北省建设工程企业解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企业生产经营面临的实际困难,确保湖北省建筑业平稳运行,现决定,注册地为湖北省的企业持有我部核发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0年9月30日前期满的,统一延期至2020年10月31日。相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将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自动延期,资质证书无需换发,在此期间仍可用于工程招标投标等活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20年4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经财政部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子项目的目标是在当前大力开展中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背景下,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为契机,提出中国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和典型案例集,以指导中国各地城市老旧小区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希望聘请一家咨询机构,承担该子项目下“中国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研究任务。  一、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开展中国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建设现状、需求和存在问题摸底调查,对现行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相关标准的适用性进行分析评估。  (二)结合国外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成熟经验,提出以适老化设计为核心,覆盖建筑室内、室外空间和社区公共空间的适老化改造关键技术。  (三)对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设计、施工、验收、维修养护提出具体的技术措施规定,结合老旧小区适老化改造各项关键技术形成标准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标准内容,形成经过专家评审认可的草案稿,达到作为我国团体标准发布要求,为各地政府、项目投资和建设企业、老年人群体提供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技术支撑。  二、项目咨询机构及负责人相关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需是具有独立结算能力的合法机构;  (二)能够组成专门从事该项目研究的高效、稳定的研究团队,至少应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科研管理等领域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5人;  (三)具备丰富的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课题研究组织能力,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政策研究类项目,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四)有与国外合作交流经验,拥有与课题相关的国际资源,能够及时掌握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国际发展动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投标意向;机构介绍;完成过的类似任务经验;承担本任务的业务骨干及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并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纸质投标意向书(须加盖公章)邮寄至我司。  (三)评选方式  在收到三家以上公司/机构的信息文件后,我们将按世界银行“基于咨询者资历”的采购方法,评选出一家公司/机构,并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茹飞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电话:010-58933022  公示时间:2020年4月1日-4月15日  附件: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TCC6)“中国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研究”子项目“中国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研究”工作任务大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0年4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经财政部批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正在执行世界银行贷款“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中的一个子项目。该子项目的目标是在当前大力开展中国城市老旧小区改造的背景下,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为契机,提出中国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的技术标准、实施指南和典型案例集,以指导中国各地城市老旧小区开展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为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希望聘请一家咨询机构,承担该子项目下“国内外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典型案例集”研究任务。  一、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  (一)国内外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案例调研。国外研究对象包括荷兰、比利时、德国、日本等国家,国内重点研究典型城市的大、中、小型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及环境的改造、适老化家装改造案例。  (二)分析各案例的基本概况、改造原因、改造前后对比、使用效果等,并从建筑设计、运营管理等方面对各案例改造后的优缺点进行提炼、评价。  (三)编制出版《国内外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典型案例集》。  二、项目咨询机构及负责人相关条件  (一)项目承担单位需是具有独立结算能力的合法机构;  (二)能够组成专门从事该项目研究的高效、稳定的研究团队,至少应包括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房屋建筑、科研管理等领域的副高级职称以上专家5人;  (三)具备丰富的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研究经验和较强的课题研究组织能力,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或政策研究类项目,为课题研究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  (四)有与国外合作交流经验,拥有与课题相关的国际资源,能够及时掌握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国际发展动态。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需提供的相关材料  投标意向;机构介绍;完成过的类似任务经验;承担本任务的业务骨干及具有适当技能的人员名单及简历。  (二)材料提交时间及方式  请尽快与我们联系,并于2020年4月15日前将纸质投标意向书(须加盖公章)邮寄至我司。  (三)评选方式  在收到三家以上公司/机构的信息文件后,我们将按世界银行“基于咨询者资历”的采购方法,评选出一家公司/机构,并就合同事宜展开进一步磋商。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茹飞  邮政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电话:010-58933022  公示时间:2020年4月1日-4月15日  附件:中国经济改革促进与能力加强项目(TCC6)“中国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研究”子项目“国内外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典型案例集研究”工作任务大纲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0年4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