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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植物园设计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00-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建筑用木塑复合板应用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478—2019,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9年11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高架结构设计荷载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301-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49—2020,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地铁杂散电流腐蚀防护技术规程》(CJJ49-92)同时废止。  本标准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公开,并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出版传媒有限公司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4月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统一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保障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质量,我部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文件编制深度规定》(2020年版)。现予以发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 (2010年版)的通知》(建质〔2010〕21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周平平等3130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周平平等3130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及原因可登录我部门户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3.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的单位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5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关于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公务员录用工作有关规定,现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考试录用公务员面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面试人员名单  见附件1。  二、面试安排  面试将采取现场面试的形式进行。  (一)面试时间要求  面试将于2020年6月29日进行。  面试于当日上午9:00开始,请考生于当日上午8:30前到面试地点报到。面试开始前30分钟没有进入候考室的考生,取消考试资格。  (二)面试报到地点  报到地点(候考室):中工大厦15层会议室。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增光路45号。可乘地铁6号线、9号线在白石桥南站出站,步行10分钟到达,中工大厦总机:010-88516888。  三、体检和考察  综合成绩计算方式:综合成绩 =(笔试总成绩÷2)×50% + 面试成绩×50%  参加面试人数与录用计划数比例达到3:1及以上的,面试后按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1:1确定体检和考察人选;比例低于3:1的,考生面试成绩应达到其所在面试考官组使用同一面试题本面试的所有人员的平均分方可进入体检和考察。  待面试全部结束后,通知有关考生进行体检和考察,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四、注意事项  (一)面试前将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届时请考生备齐复审材料原件。考生应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二)面试当天,考生按规定实行封闭管理,请提前做好准备。  (三)根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参加面试的考生报到进入候考室须提供北京健康宝绿码;对持非绿码的考生、面试前14日内有国(境)外旅居史、与新冠肺炎确诊或疑似病例有密切接触史的考生,须提供内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阴性报告。考生应自备口罩,按要求检测体温,如实填写并提交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附件2),如发现不如实报告个人情况的考生,取消录用资格。凡经现场卫生防疫专业人员确认有可疑症状或者异常情况的考生,另行安排。  (四)请考生尽早与考点附近酒店联系防疫住宿事项,保持通讯畅通,确保准时参加考试。  联系方式:010-58934515(电话、传真)  欢迎各位考生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  附件:1. 面试人员名单     2. 考生健康卡及安全考试承诺书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人事司                                     2020年6月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你委《关于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的请示》(京规自文〔2020〕25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北京市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请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要求,拓宽建筑师服务范围,完善与建筑师负责制相配套的建设管理模式和管理制度,培养一批既有国际视野又有民族自信的建筑师队伍。通过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建筑师及其团队的技术优势和主导作用,提升工程建设品质和价值,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建筑行业转型升级和城市建设绿色高质量发展。试点工作进展和取得的经验请及时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工作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建市规﹝2019﹞11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排查整治突出问题,深入推动“行业清源”,决定开展工程建设行业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聚焦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恶意竞标、强揽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贪污腐败等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强化源头治理,构建长效常治的制度机制,营造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整治重点  (一)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设置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招标人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三)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挂靠、借用资质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投标人以暴力手段胁迫其他潜在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胁迫中标人放弃中标,强揽工程。  (五)投标人恶意举报投诉中标人或其他潜在投标人,干扰招标投标正常秩序。  (六)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及将中标项目违法分包给他人。  (七)党政机关、行业协(学)会等单位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三、实施步骤  专项整治自2020年6月开始,为期4个月,分3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方案制定(2020年6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指导监督各市、县(区)专项整治工作,可针对本地区突出问题增加整治内容,部省市联动共同推进专项整治。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2020年7月—8月)。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各市、县(区)对正在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进行调查摸底,及时发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乱象问题线索,建立工作台账,加强分析研判,对确实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检查和整治,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整顿治理行业乱象,对行业领域中涉黑涉恶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形成有效震慑。  第三阶段:总结巩固(2020年9月)。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总结专项整治工作,提炼经验做法,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制度,巩固专项整治成果。我部将通报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  四、主要任务及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工程建设行业突出问题对市场秩序的破坏和对市场主体切身利益的损害,把专项整治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具体检验,坚决落实行业监管部门监管责任,认真抓紧抓实各项工作,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成效,回应群众期待。  (二)加强组织领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细化工作任务和分工,明确专项整治工作具体内容、目标要求、工作措施、进度安排、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加强工作调度和政策指导,强化过程管理,有序推进落实。要进一步加强与政法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和完善信息共享、线索移交、联动查处、通报反馈的协调机制,推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强化对监察、司法、检察建议和公安提示函(以下统称“三书一函”)的跟踪问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深入稳步推进。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强对群众举报内容的梳理、研判和反馈。要把“三书一函”作为专项整治的切入口,重点从本地区破获的涉黑涉恶案件入手,深入剖析黑恶势力滋生蔓延原因,及时发现前端治理中的问题。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通过现场巡查、档案抽查、专项检查等多种方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监管,及时查找和填补监管漏洞。要加强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监管,引导和督促其依法依规履职。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从严作出行政处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惩戒,直至清出市场。对本地区的突出问题,应当集中力量攻坚克难,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最大限度挤压黑恶势力滋生空间。对发现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政法部门,并配合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对发现的领导干部或工作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四)及时汇总上报。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总结专项整治推进落实情况。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政区域内专项整治实施情况,形成书面总结报告,于2020年9月5日前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报告内容应包括总体情况、工作措施、取得的成效(包含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消除的行业乱象、移送的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等量化指标)、发现的典型案例、建立或完善的制度机制、工作建议等。  (五)强化监督指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任务跟踪督导机制,密切跟进各项工作进展。对整治不积极、效果不明显的地区和单位,要通过约谈、通报等方式督促其履职尽责,确保专项整治工作落实到位。对表现突出、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和奖励。  (六)加强宣传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加强对专项整治的舆论宣传,有计划地宣传报道一批典型案件,广泛发动市场主体和社会群众参与专项整治。要及时向群众公示整治重点,通告工作进展,公布整治成果,做到整治内容直面群众关切,整治过程邀请群众参与,整治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七)建立长效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坚持边打边治边建,研究梳理涉黑涉恶和乱象问题所暴露出的行业隐患和监管漏洞,及时健全完善行业监管制度,切实巩固整治成果。要认真贯彻落实建市规﹝2019﹞11号文件要求,积极推进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强招标投标活动监管,全面推行电子招标投标,推动市场形成价格机制,加快推行工程担保制度,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鼓励各地结合地方实际,创新监管机制,探索实行政府投资工程集中建设管理、评定分离等方式方法,加强对招标投标交易信息的共享、分析和应用,提高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水平,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经验。  请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明确1名同志作为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于2020年6月30日前将本地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和联络员登记表报送我部。各地在推进专项整治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附件: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6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