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 现将近期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0月29日。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代表工程业绩等详细情况,可通过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资质申报基本信息公示”进行查询。 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010-58934626; 受理办:010-58933470;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2.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告知承诺申报情况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4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郑重声明,我部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 疫情期间,为避免人员聚集,资质证书将以邮寄方式送达。详见《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请、接收陈述材料、发放资质证书以及证书信息变更等所有业务办理中,均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收取费用;不举办任何有关企业的宣传展示,也未委托任何单位开展企业展示、收费等活动。 受理办咨询电话为010-58933470,咨询时间为国家法定工作日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可咨询企业资质受理材料清单、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材料清单以及资质证书领取材料方面的问题。 58933611、58933701、58933774为内部办公电话,非咨询电话。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万全旺等6044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万全旺等6044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于明东等912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于明东等912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综合展示国内外城市建设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成果,促进美丽城市建设,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将于2021年9月在江苏省徐州市举办第十三届中国(徐州)国际园林博览会(以下简称第十三届园博会)。现将参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展会主题 绿色城市 美好生活。 二、展会时间和地点 时间:2021年9月至2021年12月。 地点:江苏省徐州市。 三、组织机构 第十三届园博会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江苏省人民政府主办,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承办,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建筑学会协办。 四、展览展示内容及主要活动 第十三届园博会展览展示形式包括室外展和室内展。室外展主要设在园博会主展园,综合展示各省(区、市)城市建设发展新成就及园林绿化新成果。室内展分别设在主展园综合馆和淮海国际博览中心,主要展示城乡建设新成就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等优秀实践案例。 第十三届园博会展会期间,将举行开幕式、新标准发布、学术交流、文化活动周、非遗传人技艺展、园林工匠技能大赛、闭幕式等活动。 五、有关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第十三届园博会参展组织工作,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各有关方面积极参展,促进本地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行业与国内外同行的交流合作,推进绿色城市建设。 (二)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承办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及第十三届园博会总体方案,做好各项筹备工作,广泛邀请国际友好城市、港澳台地区及相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优秀设计师参展,并为参展城市、单位和个人做好服务保障工作。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建筑学会等协办单位要组织有关专家加强指导和服务,协助徐州市人民政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共同做好筹备工作。 (三)城市、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按自愿原则参展。要按照《中国国际园林博览会管理办法》(建城〔2020〕25号)有关要求,围绕“绿色城市 美好生活”主题,综合展示本地区新时代城市转型发展和城市美好生活,展示人居环境建设和城乡社区治理的经验做法,展示美丽宜居、绿色生态、文化传承、智慧创新、安全韧性新型城市建设的示范案例。 各参展城市需填写参展回执表(详见附件),并于2020年10月31日前报送至第十三届园博会筹办工作指挥部。其他参展单位和个人可直接与第十三届园博会筹办工作指挥部联系参展。 第十三届园博会筹办工作指挥部联系方式: 地 址:徐州市新城区镜泊西路6号 邮编:221018 联系人及电话:方成伟 0516-66998208 王 震 0516-66998303、15852189985 传 真:0516-66998000 邮 箱:zgxzgjybhcb@163.com 附件:第十三届中国( 徐州)国际园林博览会参展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徐州市人民政府,中国风景园林学会、中国公园协会、中国建筑学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加快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促进建筑品质提升和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现就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发挥政府采购的示范引领作用,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推进建筑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推动经济社会绿色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选择一批绿色发展基础较好的城市,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探索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的有效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强化主体责任。压实采购人落实政策的主体责任,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等措施,切实提高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比重。 加强统筹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强化对政府工程采购、实施和履约验收中的监督管理,引导采购人、工程承包单位、建材企业、相关行业协会及第三方机构积极参与试点工作,形成推进试点的合力。 (三)工作目标。 在政府采购工程中推广可循环可利用建材、高强度高耐久建材、绿色部品部件、绿色装饰装修材料、节水节能建材等绿色建材产品,积极应用装配式、智能化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建造方式,鼓励建成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到2022年,基本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政策措施体系和工作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采购工程建筑品质得到提升,绿色消费和绿色发展的理念进一步增强。 二、试点对象和时间 (一)试点城市。试点城市为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青岛市、佛山市。鼓励其他地区按照本通知要求,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应用。 (二)试点项目。医院、学校、办公楼、综合体、展览馆、会展中心、体育馆、保障性住房等新建政府采购工程。鼓励试点地区将使用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其他新建工程项目纳入试点范围。 (三)试点期限。试点时间为2年,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上应于2022年12月底前竣工。对于较大规模的工程项目,可适当延长试点时间。 三、试点内容 (一)形成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建材产品在政府采购工程中的应用情况、市场供给情况和相关产业升级发展方向等,结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绿色建材产品标准,制定发布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要求》)。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根据试点推进情况,动态更新《基本要求》,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www.mof.gov.cn)、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发布。试点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对《基本要求》中的相关设计要求、建材种类和具体指标进行微调。试点地区要通过试点,在《基本要求》的基础上,细化和完善绿色建筑政府采购相关设计规范、施工规范和产品标准,形成客观、量化、可验证,适应本地区实际和不同建筑类型的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加强工程设计管理。采购人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根据《基本要求》编制设计文件,严格审查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查设计文件中执行《基本要求》的情况。试点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政府采购工程中落实《基本要求》情况的事中事后监管。同时,要积极推动工程造价改革,完善工程概预算编制办法,充分发挥市场定价作用,将政府采购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增量成本纳入工程造价。 (三)落实绿色建材采购要求。采购人要在编制采购文件和拟定合同文本时将满足《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作为实质性条件,直接采购或要求承包单位使用符合规定的绿色建材产品。绿色建材供应商在供货时应当提供包含相关指标的第三方检测或认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等证明性文件。对于尚未纳入《基本要求》的建材产品,鼓励采购人采购获得绿色建材评价标识、认证或者获得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绿色建材产品。 (四)探索开展绿色建材批量集中采购。试点地区财政部门可以选择部分通用类绿色建材探索实施批量集中采购。由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定期归集采购人绿色建材采购计划,开展集中带量采购。鼓励通过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采购绿色建材,强化采购全流程监管。 (五)严格工程施工和验收管理。试点地区要积极探索创新施工现场监管模式,督促施工单位使用符合要求的绿色建材产品,严格按照《基本要求》的规定和工程建设相关标准施工。工程竣工后,采购人要按照合同约定开展履约验收。 (六)加强对绿色采购政策执行的监督检查。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通过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密切跟踪试点情况,加强有关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供应商在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要高度重视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试点工作,大胆创新,研究建立有利于推进试点的制度机制。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共同牵头做好试点工作,及时制定出台本地区试点实施方案,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试点实施方案印发后,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二)做好试点跟踪和评估。试点地区财政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动态跟踪和工作督导,及时协调解决试点中的难点堵点,对试点过程中遇到的关于《基本要求》具体内容、操作执行等方面问题和相关意见建议,要及时向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报告。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试点情况评估,试点结束后系统总结各地试点经验和成效,形成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的全国实施方案。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推广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统一各方思想认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稳定市场主体预期。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推广各地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试点示范效应。 附件: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政府采购基本要求(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3日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南京市、杭州市、绍兴市、湖州市、佛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国知发运函字〔2020〕138号),我司组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有关单位开展推荐申报工作。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拟推荐“一种碳化气化复合炉”等5项专利申报第二十二届中国专利奖,现将5项拟推荐项目信息(附后)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为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2日。对于公示内容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提交书面材料,写明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个人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地址邮编和联系方式等。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姚秋实 电 话:010-58934022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2020年10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管,规范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部组织修编了《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20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2013版)》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我部制定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书示范文本(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9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万喜斌等8539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并可自行打印《申请一级建造师注册不予许可告知书》。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万喜斌等8539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王丽莹等957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申报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王丽莹等957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