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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房地产估价师初始注册、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刘秋伶等4325人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张秀华等178人符合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条件,予以注销,其注册证书作废。未批准注册的人员,可通过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系统查询不予注册原因。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刘秋伶等4325名房地产估价师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张秀华等158名房地产估价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及有关规定,经审核,张艳杰等56名申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胡妤等83名申请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勇丽等89名申请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刘洋等65名申请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吴海峰等10名申请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张艳杰等56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胡妤等83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王勇丽等89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刘洋等65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吴海峰等10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10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一、总体情况  2012年3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20起、死亡27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32起、死亡人数减少35人,同比分别下降61.54%和56.45%。  2012年3月,全国有10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分别是江苏(4起、6人)、湖南(3起、5人)、浙江(2起、3人)、贵州(2起、3人)、安徽(2起、2人)、海南(2起、2人)、云南(2起、2人)、湖北(1起、2人)、广东(1起、1人)、甘肃(1起、1人)。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2年3月,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及以上事故2起、死亡6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2人,同比分别上升100%和50%。  2012年3月,湖南、江苏各发生1起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具体情况如下:  3月1日,湖南省株洲市株洲县渌湘西苑住宅小区施工现场,在塔吊顶升作业时发生倒塌,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株洲县房产管理局,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湖南东富集团醴陵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王日新,项目经理:张建社),监理单位是株洲华信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周国杰,项目总监:张建福)。  3月4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区长江国际二期工程7#楼施工现场,发生脚手架坍塌事故,造成3人死亡。该工程建设单位是无锡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施工总承包单位是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沈良兵,项目经理:黄兰明),监理单位是无锡市建苑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樊力军,项目总监:李克勇)。  附件:2012年3月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2]30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统一部署,定于2012年6月在全国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以“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精心做好组织部署工作  各地要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结合今年建筑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精心做好“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部署工作。要按照《通知》要求,以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目标,及时制定印发“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指导和督促下级部门和有关企业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并确保取得实效。  二、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  各地要按照我部《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建办质[2012]14号)要求,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各项活动。要认真做好《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的宣传及贯彻落实工作,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理念。要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要求,认真开展预防建筑起重机械及脚手架等坍塌事故专项整治工作,消除施工现场存在的隐患。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地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的有关要求,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不断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保证安全生产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切实担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全面推进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查处督办、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和重大隐患排查治理挂牌督办等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进行督办约谈。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四、持续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各地要督促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结合生产实际,积极主动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意识。要认真开展企业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相应的考核记录工作。要切实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其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能力。要持续开展对施工一线作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有效提升其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要认真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确保其持证上岗。  五、注重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各地要高度重视舆论宣传工作,按照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总体部署,紧紧围绕活动主题,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好事故警示教育、宣讲报告、知识竞赛等灵活多样、各具特色的宣教活动,真正把安全知识、安全文化送到基层,送到一线作业人员。要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引导和文化传播作用,利用电视、电台、报纸、网络等各类媒体,及时报道“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在全行业营造出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月”活动开展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将书面材料于2012年7月6日前报送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2]14号)要求,结合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现就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积极组织宣传、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精神,紧紧围绕“安全生产年”活动,自觉践行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置于重要地位,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实现安全与发展的统一。要指导督促建筑企业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始终把安全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全面提高员工安全意识、技能和素养,以安全发展促进企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要深入推进建筑安全文化建设,大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意识,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要求,督促建筑企业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保证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督促工程建设单位履行安全责任,确保工程合理工期、合理造价,并及时支付安全生产费用。督促监理企业熟练掌握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严格实施施工现场安全监理。要切实履行建筑安全监管职责,加大层级督查和现场检查力度,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定期通报生产安全事故情况,督办约谈工作不力的地区和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部门工作人员,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坚持预防为主,扎实开展隐患排查治理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牢固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的预防理念,充分发挥制度和机制效能,强化事故预防。督促建筑企业加强监测监控和预报预警,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组织工程项目有关人员排查施工现场存在的各种安全隐患,并及时实施治理消除。督促工程建设单位积极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监测等单位,并在资金、人员等方面积极配合做好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肃认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真正发现生产安全隐患,并切实督促企业认真整改。加强对重点工程的监管,特别是保障性安居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等,并强化对事故多发、易发的重点部位和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重大隐患治理挂牌督办制度,督促企业落实责任,积极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工程施工安全。  四、加强“两场”联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积极推进建筑市场、施工现场联动的监管机制建设,进一步落实建筑工程招投标、资质资格审批、施工许可、现场作业等环节的安全监管责任。加大执法力度,完善执法机制,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工程招投标环节中的围标、串标、虚假招标行为,严厉打击转包、违法分包行为,严厉打击肢解发包、恶意压价、压缩合理工期的行为,严厉打击企业无资质证书或超越资质证书范围承接工程、从业人员无资格证书从事施工活动的行为,严厉打击不按强制性标准勘察设计、施工以及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的行为,严厉打击不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法定建设手续的行为。公开违法违规企业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信息,引导工程建设单位选用信誉好、能力强、安全生产状况好的企业,促进建筑市场可持续健康发展。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肃认真查处安全事故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了解核实并报送事故情况。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事故处理意见或建议。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加大对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的处罚力度。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按照《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规定,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报送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材料,同时做好对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工作。切实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及时公布事故查处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注重安全基础,不断推进长效机制建设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长效机制建设,夯实建筑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完善建筑安全生产法规,加快修订制定建筑安全技术标准,积极贯彻落实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加强建筑安全科技政策支持力度,进一步加大建筑安全科研投入,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及装备,强制淘汰落后安全技术及装备。着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促进建筑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注重建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制度,提高施工现场农民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加强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保障工作经费来源,努力改善工作条件。加强调查研究工作,深入了解建筑安全生产实际情况,大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创新。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继续深入扎实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各项工作。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本地区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有关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并于2012年11月25日前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单位: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尹宗民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 中交二公局萌兴工程有限公司(原西安萌兴高等级公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由你公司承建的天定高速公路路面1标段,运营后约有31公里路面发生拥包隆起、坑槽、车辙及桥面铺装破损等严重质量问题,返修费用约1.2亿元。依据甘肃省政府天定高速公路质量问题联合调查组的《天定高速公路质量问题调查报告》,属于一级重大质量事故。你公司作为该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违反规范在低温、降雨等不良环境条件下施工,违反设计要求擅自变更路面上面层集料供应场,使用不合格原材料等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该质量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我部于2012年3月2日向你公司发出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12]11号),并于3月22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陈述。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决定给予你公司降低资质等级,由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一级降为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二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通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资质降级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宁玉波等1393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2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JGJ/T22-98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建筑变形缝装置》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72-2012,自2012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2年5月7日至2012年5月18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          勘察设计、一体化资质:010-58934488;          施工、招标资质:010-58933294;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6、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五月七日 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