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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8386)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商办财函〔2025〕4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金融监管总局各监管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商务和金融系统协作,引导金融机构聚焦消费重点领域加大支持力度,助力提振和扩大消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深化商务和金融系统协作(一)完善协作机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与金融管理部门加强沟通交流和分工协作,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解决金融支持扩消费工作落实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与金融机构健全沟通合作机制、推出专门工作方案等,引导金融机构依据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丰富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消费领域的金融供给。(二)细化落实举措。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扩消费工作,加强与金融管理部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进一步调动金融资源,抓好相关政策措施落地生效。金融机构按照《关于金融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展消费金融助力提振消费的通知》等已出台政策要求,统筹内部资源,主动靠前服务,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开展专项行动等,支持提振和扩大消费。(三)强化政策合力。鼓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现有资金渠道,积极开展促消费活动,与金融支持形成合力,更好激发消费潜力。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运用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红包提升促消费政策实施质效。结合地方实际探索运用融资担保、贷款贴息、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加强财政、商务、金融政策协同配合,引导信贷资金加大向消费重点领域投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方式支持参与康养、文旅等消费重点项目和数字、绿色等新型消费领域。鼓励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发挥各自特点,加强优势互补,协同参与促消费活动,促进消费提质升级。二、加大消费重点领域金融支持(四)升级商品消费。加强大宗耐用消费品、数码产品等消费金融服务,挖掘商品消费升级潜能。推动金融机构与平台、重点商户合作,走进商超卖场,完善分期付款、信用卡、手机银行、数字人民币等产品服务模式,更好满足消费者换新需求。根据客户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合理确定贷款发放比例、期限和利率,落实好个人消费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差异化政策,加快推动个人消费贷款业务发展。适当减免汽车以旧换新过程中提前结清贷款产生的违约金。加强金融机构与内外贸一体化重点企业和平台对接,提供境内外交易撮合服务,完善跨境供应链融资模式,支持更多企业内外贸一体化经营,扩大内贸险承保规模,支持更多优质外贸产品进入国内市场。(五)扩大服务消费。完善“1+N”政策措施体系,加大服务消费政策支持力度。结合家政、住宿餐饮、文体娱乐、教育、旅游、养老托育等重点服务消费发展趋向和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更多嵌入消费场景、融入消费生态。用好用足服务消费与养老再贷款,激励引导金融机构在自主决策前提下加强对接服务,积极向服务消费领域和养老领域经营主体发放贷款;建立健全重点企业、项目和活动推介机制,主动向金融机构推送。扩大知识产权、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质押融资服务,丰富适合小微企业的金融产品,发展商业保险年金、商业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产品,提高金融对服务消费的适配性,促进优化服务供给。(六)培育新型消费。因地制宜推动新型消费发展,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积极探索金融支持首发经济、绿色消费、健康消费、数字消费、“人工智能+消费”、“IP+消费”等消费新业态新模式的有效举措,提供更具多样性、差异化的金融服务。引导金融机构与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开展合作,开发适应互联网特点的业务模式。支持金融机构加强与实体零售、电商平台合作,扩大“一站式”金融服务。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合理适度扩大客户范围,下沉服务“长尾”客户,增强可获得性和便利度。支持金融机构、大型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探索扩大消费积分应用。(七)创新多元化消费场景。集成融资、结算、保险等综合金融服务,支持消费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建设,加大对“购在中国”系列活动、国际消费中心城市、步行街(商圈)、特色商业街区、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商品市场优化升级、零售业创新提升、老字号守正创新发展等金融支持力度,提供全产业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结合县域商业提质增效和农村电商高质量发展,探索开发专属贷款产品。促进入境消费,持续提升入境人员支付便利性。鼓励金融机构主动融入城乡消费新场景、新热点,拓宽线上渠道,强化线下服务,积极打造场景化的金融服务品牌。(八)助力消费帮扶。扩大县域消费,配合“新大集 新服务 新消费”县域商业消费季等活动提供信贷支持。升级农村消费,促进农特产品销售,向农产品产销大会等服务乡村振兴相关展会平台提供特色金融服务。支持农村流通发展,积极对接县域物流配送中心、商贸中心等新建改造项目融资需求,更好满足冷链物流设施等项目信贷需求。鼓励开展推荐信贷项目等定点帮扶合作,加大金融机构对定点帮扶县“融资+融智”支持。优化农村信用环境。三、扩大政金企对接合作(九)联合开展促消费活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参与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系列促消费活动,推出专门方案、专属产品、专场活动,通过促消费活动触达更多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扩大金融服务覆盖面。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各地方促消费差异化政策和场景需求,定制和升级数字人民币智能合约红包服务方案,更好满足补贴资金高效周转、精准直达、定向施策等要求。鼓励商家、平台发放消费券,提供更多低息、免息分期等优惠。引导金融机构与商家、平台深化合作,共同开发适应消费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精准获客、灵活促销,形成“政府+金融机构+商家”扩消费合力。(十)开展多种形式的信息共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建立消费领域重点项目清单,依托信贷市场服务平台等平台或机制,加强与金融机构共享,便利金融机构做好精准对接服务。完善消费品以旧换新服务平台,扩大金融机构参与范围。加快消费领域信用建设,促进信用贷款投放。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托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地方融资信用服务平台,积极推动加强与金融机构共享商贸类小微企业信息,促进融资精准直达。加强对消费领域融资情况的监测分析,强化部门间信息共享。(十一)做好宣传引导推广。从供需两端强化合作,定期交流金融支持扩消费工作进展情况。充分利用商务、金融两方面渠道和平台,广泛推介已出台的金融支持提振消费政策措施,积极复制推广典型案例,引导企业和消费者用足用好相关政策红利。同时,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引导消费者合理借贷、理性消费。重要工作进展、存在困难问题和有效经验做法,请及时向商务部(财务司)、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市场司)和金融监管总局(政策研究司)反馈。  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12月12日                                   附件下载: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商务和金融协同 更大力度提振消费的通知.pdf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2020年12月18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60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214.9%—222.0%,韩国公司12.5%—24.5%,欧盟公司14.7%—31.7%,实施期限为5年。根据商务部2021年第3号公告,2020年12月31日英国脱欧过渡期结束后,之前已对欧盟实施的贸易救济措施继续适用于欧盟和英国,实施期限不变;该日期后对欧盟新发起的贸易救济调查及复审案件,不再将英国作为欧盟成员国处理。2025年10月17日,商务部收到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和上海中石化三井弹性体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该反倾销措施。申请人未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三元乙丙橡胶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继续按照商务部2020年第6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自2025年12月20日起,对原产于英国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到期终止。对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美国公司1.陶氏化学公司                        222.0%(The Dow Chemical Company)2. 埃克森美孚公司                      214.9%(Exxon Mobil Corporation)3. 阿朗新科美国有限公司                219.8%(ARLANXEO USA LLC)     4. 美国狮子弹性体有限公司              219.8%(Lion Copolymer Geismar,LLC)      5. 其他美国公司                        222.0%           韩国公司1.锦湖POLYCHEM株式会社              12.5%(KUMHO POLYCHEM Co.,Ltd.)                  2.乐天玮萨黎司弹性体有限公司            21.1%(Lotte Versalis Elastomers Co.,Ltd.)3.其他韩国公司                          24.5%欧盟公司1. 阿朗新科荷兰有限公司                 18.1%(ARLANXEO Netherlands B.V.)2. 埃克森美孚化工法国公司               14.7%(ExxonMobil Chemical France (ExxonMobil Chemical France Société par Actions Simplifiée))3. 意大利玮萨黎司有限公司               16.5%(Versalis S.p.A.)    4. 其他欧盟公司                         31.7%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20年第60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三元乙丙橡胶。英文名称:Ethylene-Propylene-non-conjugated Diene Rubber或Ethylene Propylene Diene Monomer(EPDM)化学结构式:物理化学特性:三元乙丙橡胶是乙烯、丙烯以及非共轭二烯烃的三元共聚物,常温下外观为白色或者微黄色固体,易于混合。三元乙丙橡胶的物理性能、化学特征和加工性能主要因聚合体的分子结构不同而异,而与分子结构相关的因素有第三单体种类、门尼粘度和充油含量等各种要素。三元乙丙橡胶具有较好的耐老化性、耐化学品性、耐低温性及介电性能。主要用途:三元乙丙橡胶用途比较广泛,可用于建筑、电线电缆、汽车工业、交通等领域。建筑方面,主要用于屋顶单层防水卷材等;电线电缆方面,主要用于民用和商用建筑的电力输入线、建筑机械用电缆、矿用电缆、核电站用电缆、汽车点火线、控制及信号电缆等;汽车工业方面,主要用于汽车、卡车和公共汽车非轮胎部件,包括汽车的水箱及耐热胶管、密封条、橡胶带、车身及底盘的部件、挡雨条、底板和环管等;交通方面主要应用于车辆车门窗密封条、减震、止水带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40027010和40027090。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韩国和欧盟的进口三元乙丙橡胶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六、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78)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七、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地区)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八、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2月20日开始,应于2026年12月20日前(不含本日)结束。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四处     电话:0086-10-65198474、65198194传真:0086-10-65198172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附件1:三元乙丙橡胶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 (公开文本) 正文.pdf附件2:三元乙丙橡胶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文本) 附件.pdf附件3:三元乙丙橡胶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12月19日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的规定,2024年8月21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34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补贴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补贴和补贴金额、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补贴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存在补贴,中国国内相关乳制品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补贴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临时反补贴措施根据《反补贴条例》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自2025年12月23日起,采取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形式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实施临时反补贴措施。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                                                                            被调查产品名称:相关乳制品。英文名称:Certain dairy products。产品描述:相关乳制品具体包括鲜乳酪(包括乳清乳酪)及凝乳,经加工的乳酪(无论是否磨碎或粉化),蓝纹乳酪和娄地青霉生产的带纹理的其他乳酪,其他未列名的乳酪,未浓缩及未加糖或其他甜物质的乳及稀奶油(按重量计脂肪含量超过10%)。主要用途:主要作为食品直接或加工后供人消费。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4015000、04061000、04062000、04063000、04064000、04069000。欧盟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在本公告附件2中列明。三、征收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12月23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欧盟的相关乳制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从价补贴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金额=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比率。进口环节增值税保证金以海关确定进口货物的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临时反补贴税保证金作为计税价格从价计征。四、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相关乳制品反补贴调查的初步裁定.pdf   2. 欧盟各公司从价补贴率列表.pdf                                商务部                              2025年12月22日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以下称《保障措施条例》)的规定,2024年12月27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60号公告,决定对进口牛肉(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保障措施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是否增加、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进口数量增加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现本案调查结束,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调查机关作出裁定(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裁定调查机关裁定,进口牛肉数量增加,中国国内产业受到严重损害,且进口产品数量增加与严重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实施保障措施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商务部根据调查结果,决定以“国别配额及配额外加征关税”的形式对进口牛肉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为3年,自2026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保障措施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根据《保障措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之外的进口牛肉加征关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对规定数量(见附件2)之外的进口牛肉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关税,加征关税税率为55%。被调查产品具体描述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牛肉。英文名称:Meat of bovine animals。产品描述:被调查产品活牛(牛属)经屠宰加工后的牛肉产品,包括鲜、冷或冻的整头及半头牛肉、带骨牛肉以及去骨牛肉。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02011000、02012000、02013000、02021000、02022000、02023000。三、执行保障措施的方法自2026年1月1日起,进口牛肉未超出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按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缴纳关税,上一年度内未使用完的配额数量不结转至下一年度。自进口牛肉达到规定数量(见附件2)的第3日起(含当日),进口经营者在进口牛肉时,应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的基础上加征55%关税。保障措施实施期间,《中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中规定的牛肉特殊保障措施暂停实施。四、发展中国家(地区)的排除对于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地区)的产品,如其进口份额不超过3%,且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不超过9%,不适用保障措施。不适用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见附件3。实施保障措施的3年期限内,如被排除适用的发展中国家(地区)某一年的进口份额超过3%,或这些国家(地区)进口份额总计超过9%,可从次年起对其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五、复审保障措施实施期间,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情况的变化,依法审查保障措施的形式和水平。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进口牛肉保障措施调查的裁定.pdf                    2.配额数量及加征关税税率表.pdf                    3.不适用牛肉保障措施的发展中国家(地区)名单.pdf                                       商务部                    2025年12月31日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按照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59号(《2026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公告》)的有关规定,经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审核,15家企业符合2026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资格(企业名单见附件)。第一次招标系数为1.64。                                                                                               商务部对外贸易司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获得2026年蔺草及蔺草制品出口配额招标投标资格企业名单 序号    企业名单1   中艺编织品(北京)有限公司2   上海工艺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3   苏豪弘业股份有限公司4   中国工艺品南京进出口有限公司5   浙江省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6   舟山华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7   宁波兴宁工艺品实业有限责任公司8   宁波新艺蔺草制品有限公司9   宁波中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10  宁波恒泰草制品有限公司11  宁波市海曙华腾工艺品厂12  宁波市海曙昌吉工艺编织厂13  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14  宁波东方席业有限公司15  宁波市海曙金星草制品厂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化肥(目录序号第18和33项)报关时需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目录(乳清除外)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乳清自2026年1月22日起执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4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5年12月10日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目录(2026).pdf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商务部、海关总署决定对《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5年)》(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将部分钢铁产品(详见附件)纳入目录。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出口上述货物,应凭货物出口合同、生产商开具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申领出口许可证。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及部分副省级城市(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签发出口许可证。在京国务院国资委监管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商务部许可证局签发,其他企业申领出口许可证,由所在地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或副省级城市商务主管部门签发。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65号执行。三、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附件:纳入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部分钢铁产品目录商务部 海关总署2025年12月9日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中国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参照国际市场供需情况及各地出口配额执行情况,商务部制定了《2026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第一次分配方案》(见附件),现予下达,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做好供港澳活畜禽、锯材出口配额的二次分配和核查、反馈工作,配额应重点分配给完成率高、经营能力强、货源质量好、品牌信誉度高的企业。统筹本地区出口实际,发挥配额导向作用,合理把握发放节奏。密切跟踪配额使用进度,做好配额动态调剂,提高配额使用率。配额二次分配方案应及时报商务部(外贸司)备案,同时抄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和相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二、请广东省和深圳市商务主管部门将供港澳小麦粉出口配额分配情况通知有关企业,并密切跟踪、及时报告配额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下达供港澳小麦粉出口配额仅限于对香港、澳门市场出口,严禁企业以任何形式转口至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在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加注“限于出口至香港,不得转口”或“限于出口至澳门,不得转口”。三、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配额进行二次分配时,要对企业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审核并监督检查。近三年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不得参与配额分配。对获得供港澳小麦粉出口配额的企业,有关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参照上述要求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四、商务部将结合配额完成情况和各地方(中央企业)申请,在2026年6月底前进行第二次分配。   附件:2026年部分农产品出口配额第一次分配方案.doc                             商务部                       2025年12月15日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商务部2025年第78号公告,经审核,现将2026年甘草及甘草制品出口配额公开招标投标企业名单发布如下:一、符合鲜或干的甘草投标资格的企业(76家)1.亳州市中药饮片厂2.安徽贺林中药饮片科技有限公司3.安徽和济堂中药饮片有限公司4.安徽谓博中药股份有限公司5.安徽省本草国药饮片有限公司6.安徽盛林国药饮片有限公司7.亳州市盛林中药饮片有限公司8.安徽省天和中药材开发有限公司9.安徽协和成药业饮片有限公司10.安徽永光保健品有限公司11.安徽戴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12.安徽凤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13.安徽西农生物药业有限公司14.亳州市万珍中药饮片厂15.亳州市贡药饮片厂16.辰风农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7.辰风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8.辰风天然本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19.美康中药材有限公司20.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21.甘肃迈拓贸易有限公司22.甘肃美迩康进出口有限公司23.甘肃三迪植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24.甘肃亚兰药业有限公司25.甘肃亦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26.陇西奇正药材有限责任公司27.广州市真地生物药业有限公司28.广州至信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9.广州汇鑫诚泰中药投资有限公司30.佛山市源圣意和本草贸易有限公司31.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32.广西宝康源药业有限公司33.广西兴裕药业有限公司34.玉林市森泽中药材加工厂35.河北源发商贸有限公司36.河北源发药业有限公司37.河北和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38.河北汉翼百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39.安国市东润商贸有限公司40.河北祁都本草中药材经营有限公司41.安国市中汇药业有限公司42.河南千村堂医药科技有限公司43.洛阳蓝斯利科技有限公司44.平村众赢(湖北)药业有限公司45.博创生物科技(吉林)有限公司46.吉林龙康药业有限公司47.辽宁成大贸易发展有限公司48.凤城市天源药材有限公司49.通辽市丰源百草农牧业科技有限公司50.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绿峰中药业有限责任公司51.内蒙古大地红经贸有限公司52.内蒙古亿利甘草有限公司53.吉草汉方(宁夏)农业发展有限公司54.宁夏禾安元进出口有限公司55.养真元健康科技(宁夏)有限公司56.宁夏百杞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57.山西振东医药有限公司58.靖边县天润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9.西安妙香园药业有限公司60.四川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公司61.四川新荷花中药饮片股份有限公司62.四川元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63.成都通灵中药饮片精选有限公司64.四川迅特商贸有限公司65.天津利艾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66.盛实百草药业有限公司67.天津友一昌生科贸有限公司68.天津源升药业有限责任公司69.莎车县富源甘草制品有限公司70.浙江省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71.杭州心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72.和本贸易有限公司73.德清博太植物有限公司74.浙江盘云贸易有限公司75.惠远制药有限公司76.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二、符合甘草液汁及浸膏投标资格的企业(24家)1.安徽永光保健品有限公司2.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3.辰风天然本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4.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5.甘肃鼎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6.甘肃迈拓贸易有限公司7.甘肃美迩康进出口有限公司8.甘肃亦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9.广东一方制药有限公司10.洛阳蓝斯利科技有限公司11.江苏天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2.张家港保税区麦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13.内蒙古杜邦国际物流有限责任公司14.宁波玉健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5.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16.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17.青海倍力甘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18.西安妙香园药业有限公司19.上海好康化工有限公司20.新疆隆惠源药业有限公司21.国药集团新疆金兴甘草制品有限公司22.新疆阿拉尔新农甘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23.惠远制药有限公司24.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三、符合甘草酸粉、甘草酸盐类、甘草次酸及其衍生物、其他甘草酸投标资格的企业(28家)1.北京绿色金可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北京兰塔医药有限责任公司3.辰风生物科技(北京)有限公司4.辰风天然本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5.美康中药材有限公司6.中国医药保健品有限公司7.甘肃鼎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8.甘肃泛植制药有限公司9.甘肃迈拓贸易有限公司10.甘肃美迩康进出口有限公司11.甘肃三迪植物化学有限责任公司12.甘肃亦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13.静宁皓天医药化工有限公司14.兰州金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15.珠海威尔凯化工有限公司16.江苏天晟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7.张家港保税区麦福生物制品有限公司18.宁波绿之健药业有限公司19.青岛泰东制药有限公司20.青海省青海湖药业有限公司21.青海倍力甘草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2.陕西富捷药业有限公司23.益萃健(上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24.莎车县富源甘草制品有限公司25.新疆隆惠源药业有限公司26.新疆金硕植物添加剂有限责任公司27.惠远制药有限公司28.浙江惠松制药有限公司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25年第64号)规定,现将拟分配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的企业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19日—25日。公示期内,如对申请企业资格有异议,请将书面意见(含联系方式)送达商务部外贸司。联系单位:外贸司农产品处电话:010-65197761  传真:010-65122427                               商务部外贸司                                 2025年12月19日2026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拟分配企业名单.pdf
2026-02-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