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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各有关企业:  按照《行政许可法》及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我部对近期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的申报材料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予以公示。请有关主管部门通知企业查阅。  本次资质审查意见的公示内容包括:企业申报材料中的人员情况、代表工程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点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主页→建筑市场监管→建设工程企业申报资质基本信息公开栏”,即可查询企业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审查意见分为同意和不同意两种)。公示时间为:2012年9月28日至2012年10月17日。如企业对申报的人员、业绩情况及审查意见有异议,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我部办公厅,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陈述材料由初审单位统一上报,并附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企业不应随行。如原初审单位委托企业报送的,陈述材料应由初审单位密封并加盖印章,同时携带初审部门报送陈述材料的公函。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均可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反映情况,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凡对公示意见不清楚或不理解的,请直接向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咨询。  联系电话: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010-58934626;       办公厅受理办:010-58933701。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2.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3.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4.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升级、新申请、重新核定评审意见汇总表;     5.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6.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升级评审意见汇总表;     7.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8.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新申请评审意见汇总表;     9.工程设计与施工企业资质延续评审意见汇总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7日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的名义,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北京市官园公寓3号楼等12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9月24日   附件2012年度第十七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 项目类型 项目名称 申报单位 标识类型 标识 星级 1住宅建筑北京市官园公寓3号楼北京天太金海置业有限公司设计标识★2北京市温泉镇C07、C08地块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北京宝晟住房股份有限公司★★3邯郸市馆陶县柳湖胜景小区14号住宅楼河北辰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沧州泰和世家住宅小区7号、21号楼沧州隆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沧州万泰丽景2~5号、8号、16号住宅楼沧州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沧州荣盛·兰亭苑二期9~15号住宅楼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7邯郸市宝盛世纪名苑B区6号、10号住宅楼磁县安居宝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8广州岭南新苑项目C1~C11栋广州市越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9韶关信合昌三江紫园项目A~F栋韶关市信合昌置业有限公司★10公共建筑北京市马连洼竹园住宅小区综合楼北京亿城山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公共建筑北京市丰台区长辛店北部居住区一期(南区)B54地块北京万年基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计标识★★12清华科技园广州创新基地A1栋科技研发楼广州市番禺创新科技园有限公司运行标识★★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陈召明等53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陈召明等53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我部组织开展了2012年度第十八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大厦等11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2年度第十八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0月15日   附件2012年度第十八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编号项目类型项目名称申报单位标识类型标识 星级1公共建筑苏州工业园综合保税区综合保税大厦苏州物流中心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运行标识★★★2第七届世界草莓大会配套设施培训中心(北京)北京市昌平区农业服务中心设计标识★★★3郑州二七万达广场购物中心郑州二七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4萍乡市人民医院三期建设工程江西省萍乡市人民医院、浙江联泰建筑节能科技有限公司★★5苏州国际财富广场苏州工业园区万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6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淮安)基地综合楼江苏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天津分院★★★7苏州金鸡湖大酒店二期8号楼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大酒店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8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行政楼江苏省常州建设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深圳市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9住宅建筑中铁·秦皇半岛一期31-37号楼秦皇岛中铁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北京首都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设计标识★★10赤峰万达广场可售物业及城市配套-C区C1-C5号楼赤峰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上海分院★11大连南关岭工矿旧区改造地块B6、B8号楼北方沿海房地产开发(大连)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透水沥青路面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190-2012,自2012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8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9日,你省南通市港闸区永兴大道西延(芦泾河—长泰路)含通扬运河桥工程施工现场发生中毒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2年12月9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2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2年10月17日,你省萍乡市人民医院三期扩建工程,施工人员在4#电梯井内施工过程中,发生高处坠落事故,造成3人死亡。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的规定,现对该起事故查处工作,启动督办程序。  请你厅依照有关规定,组织本部门及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要求做好事故查处事项,并于2012年12月17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部(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  联系人及电话:楼孝荣,010-5893392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                                     2012年10月2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3年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工作,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范围和类别  (一)申报的科技项目,应体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重点技术。即属于下列技术之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开发应用技术,新能源建筑应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城镇供水节水与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技术,新型建筑材料开发与利用技术,城镇垃圾处理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新农村建设适宜技术,新型建筑结构、施工技术与质量安全技术,城市道路交通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  (二)科技项目分为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和国际科技合作4类。  1.申报软科学研究类的项目,应重点研究与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等密切相关的,能够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的问题。  2.申报科研开发类的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住房城乡建设行业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3.申报科技示范工程类的项目,根据示范的主要内容,具体分为: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建筑工程与市政公用科技示范、绿色施工科技示范、绿色照明科技示范、信息化工程示范。  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应以技术集成和单项关键、先导性技术工程应用为重点,突出整体效果,具有带动作用。  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科技示范项目,应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其中建筑工程科技示范应在开展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境保护及信息化技术应用的基础上,突出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复杂施工、地基基础、建筑遮阳等重大专项内容。市政公用科技示范应是城镇水务、环境治理、道路交通等市政公用行业重大工程技术示范。  绿色施工科技示范项目,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绿色施工的要求,做好施工的全过程管理,积极开展绿色施工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绿色照明科技示范项目,应在工程建设中,通过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在保证照明质量的基础上最大限度的节约资源并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绿色照明项目。  信息化工程示范项目,应符合《城市数字化示范应用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包括数字城市、数字社区和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行业管理信息化、企业管理信息化示范等。  选用我部发布的技术公告及重点推广领域的技术,或者是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示范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立项。  4.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类的项目,应有与国外合作机构的合作协议,且协议双方应为独立法人。申报国际科技合作的项目,不重复申报软科学研究、科研开发、科技示范工程等项目。  二、项目申报程序和管理  科技项目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网址:http://kjxm.mohurd.gov.cn)进行申报、审批、实施和验收等的工作。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本通知要求,登录“管理系统”进行注册、填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试用期间注册填报过2012年科技计划项目信息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仍然按照原名称和密码登录,如有问题请与“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联系。项目申报单位填报完成相关内容后即可提交,由当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单位)审核。  (二)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和部直属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关于加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0]13号)要求,突出重点,注重实效,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2013年度科技项目的在线审核、推荐工作。  (三)各申报单位在线提交的申报材料经主管部门(单位)审核通过后,打印申报书及附件一式4份,送主管部门(单位)盖章。各主管部门(单位)将推荐项目名单连同经盖章的申报材料于2013年1月15日前一并报送至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四)“管理系统”受理项目申报截止日期为2012年12月31日。  三、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申报单位自筹。  四、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  通讯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282  “管理系统”技术支持单位:住房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 李洁  联系电话:010-880836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2年1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李林红等5800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李林红等5800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环氧涂层预应力钢绞线》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387-2012,自2013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9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