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粮规〔2026〕1号各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为规范全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经2026年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6年7月31日(此件主动公开)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粮食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天津市地方粮食储备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粮食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基准。第二条 本基准是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原则性规定或者具有一定弹性的行政执法权限、裁量幅度等内容进行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施行的具体执法尺度和标准。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基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内进行,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遵循处罚法定、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包容审慎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合法权利。第五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明确区分不予行政处罚、减轻行政处罚、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准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一)违法行为人主观恶性;(二)违法金额;(三)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四)违法行为涉及的区域范围;(五)违法次数;(六)违法行为手段;(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社会影响程度;(八)其他依法应予考虑的因素。第六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三)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四)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四)主动供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五)配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依法从重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三)故意隐匿、转移、销毁违法证据的;(四)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五)作虚假陈述或以暴力等妨碍、阻止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六)同一当事人二年内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七)违法行为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八)在发生应急处置时实施违法行为的;(九)其他应当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备不予行政处罚、减轻、从轻或者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原则上给予一般行政处罚。第十条 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行政处罚种类和行政处罚幅度的最高限度实施行政处罚。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裁量后作出决定。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的违法情形可对应不同行政处罚裁量阶次的,按照其对应的最高裁量阶次予以裁量。第十一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违法行为有多个行政处罚种类且规定可以单处或者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单处或者并处;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单处,但减轻行政处罚的除外。第十三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取证时应当客观全面,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时适用不予行政处罚、减轻或从轻行政处罚以及从重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当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第十四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第十五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十六条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以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或者相近。第十七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可将本基准作为选择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的依据,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裁量基准的适用情况予以明确。但是,制作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作出行政处罚时,应援引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不得单独引用本基准作为处罚依据。第十八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行政处罚决定中有关从重、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理由应当予以说明,并告知当事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十九条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执法机构应当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复查,发现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基准及时进行纠正。第二十条 《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涉及适用条件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其余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粮食价值的,已达成交易的按交易价计算,其他按库存成本价或者最近一次采购成本价计算。第二十一条 粮食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要求,按照国家和我市相关规定执行。本基准与新颁布或修改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二条 本基准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7月31日。《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津粮规〔2022〕2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粮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2026-07-31 | 天津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举办“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有关单位: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2026年高级研修项目计划的通知》(人社厅函〔2026〕35号)要求,天津市人社局定于2026年9月7日至9月11日在天津举办“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能力提升”高级研修班,具体事项如下:一、研修内容(一)政策解读与党性修养: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培训政策解读。(二)人工智能发展与治理:人工智能与数据安全、人工智能驱动下的产业赋能变迁与治理变革、人工智能工程技术人员实操案例讲解、中国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的法律问题。(三)人工智能技术与文化融合:虚拟现实与中国社会文化、数智时代下的情绪资本与组织效能。(四)南开精神传承:“允公允能 日新月异”百年南开爱国魂之现场体验教学——南开大学校园参观及校史馆实地学习。(五)学员研讨交流:围绕行业垂直领域人工智能应用落地的关键障碍与破解路径进行分组研讨。二、研修方式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现场教学等形式进行研修,理论联系实际,确保研修效果。三、研修对象及报名方式(一)研修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工智能领域中具有中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计划招生50人。其中,北京市、河北省及天津市对口支援地区优先安排。(二)报名方式请各单位尽快确定参加研修人员名单,并于2026年8月25日(星期二)前将加盖公章的《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附件1)扫描件提交至报名资料中。请研修人员用手机微信识别下图二维码,填写报名资料。(三)报名确认承办单位对报名人员相关材料进行筛选和审核后,发送确认参训信息,研修人员凭身份证报到并参加研修。四、研修时间和地点(一)研修时间2026年9月7日(星期一)至9月11日(星期五),共5天。其中,9月7日下午报到,9月8日开班,9月11日返程。(二)研修地点南开大学紫金山路校区(天津市河西区紫金山路38号)。五、其他事项(一)参加研修人员结合研修内容和工作实际,每人撰写一篇与研修内容相关的论文或交流材料(2000字左右),于研修班结束前提交。(二)研修人员修完规定课程,经考核合格后,颁发《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培训学时记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学员可凭姓名和身份证号在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公共服务平台(http://zsgx.mohrss.gov.cn)查询和打印本人证书。未修完规定课程、未提交论文、论文不合格的学员,不能获得《国家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培训证书》。(三)为保证研修效果,研修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培训纪律,研修期间未经承办单位同意,不得请假。(四)本次研修不收取任何培训费,研修人员往返交通费自理。(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1. 南开大学张老师:13132019359胡老师:136020403742.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赵老师:022-63082701 附件:1. 高级研修班报名回执 2. 高级研修班教学计划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2026-07-31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社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现将《天津市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天津市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全力以赴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稳住高校毕业生就业基本盘,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集中资源、集中力量、集中时段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实施全方位、精准化就业帮扶,现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工作目标以促进2026届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至24岁登记失业青年就业为目标,全面摸清人员底数、就业意愿、培训需求,建立动态管理台账,普遍提供实名登记、政策宣介、职业指导、岗位推荐、能力提升等就业服务,通过多渠道岗位开发、多元化培训赋能、精细化跟踪服务,力争有就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年底前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二、行动主题攻坚促就业 奋进创未来三、行动时间2026年7月至12月四、主要举措(一)公共招聘活动招用一批。搭建官方公共招聘主阵地,按照2026年全市公共就业招聘专项活动安排,线下接续举办百日千万招聘、民营企业服务月、金秋招聘月、全国城市联合招聘秋季专场、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专项行动等活动,线上依托人社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常态化开展直播带岗、直播探岗等活动,结合实际灵活举办专业化、小型化“小而美”、“专而精”特色招聘,加密招聘频次,扩大服务供给,确保日日有服务、周周有招聘、月月有活动。(二)重点企业项目吸纳一批。依托重点企业用工服务保障机制,组织人社专员通过电话联系、入企走访、现场调研等方式,掌握重点企业招聘需求;强化项目建设与就业协同联动,积极对接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动态摸排重大项目用人需求,及时衔接岗位信息发布、专场招聘等工作,加强与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求职信息双向匹配。对招用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的用人单位,加快落实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政策,促进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稳定就业岗位。(三)就业见习锻炼留用一批。新认定一批就业见习基地,动员事业单位、国企、科研院所、优质民企、社会组织等积极申报,扩大管理类、科研类、技术类等高质量见习岗位规模。加大优秀就业见习基地、优质见习岗位宣传力度,组织见习推介会、见习招聘会等,对暂无合适岗位、经验不足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优先推荐进入见习岗位实操锻炼。鼓励见习基地留用优秀见习人员,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留用奖励、剩余期限见习补贴,对留用率超过50%的,按规定提高留用奖励标准。(四)扶持自主创业带动一批。依托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指导师工作室、创业导师队伍,为有创业需求的高校毕业生等青年提供免费创业培训、创业项目推介、创业陪跑等一条龙服务。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办“一人公司”、网店、文创工作室、社区服务门店、涉农创业项目等,入驻创业孵化基地,落实创业担保贷款、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房租补贴等政策。开展“源来好创业”资源服务暨“创业8+N”对接活动,搭建项目展示、交流对接、融资服务平台,以特色创业活动激发创业动能。(五)鼓励灵活就业支持一批。鼓励高校毕业生等青年通过网络零售、物流配送、网络预约便民服务、线上教育培训等互联网平台企业就业,支持从事自媒体运营、线上设计、家教、家政服务、网约车运维、项目兼职等灵活就业。对实现灵活就业的本市高校毕业生,引导其进行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给予最长2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六)职业技能培训赋能一批。坚持“分类推、项目制、促就业”思路,开展“海河工匠 技耀前程”大规模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行动,面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青年等重点群体,聚焦先进制造、数字经济、低空经济等领域,推行“岗位需求+技能培训+技能评价+就业服务”项目制培训模式,符合条件的给予培训费补贴。推广青年求职能力实训,面向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开展简历诊断、模拟面试等互动教学,有针对性邀请企业参与实训末期的专场招聘,帮助提升就业能力、顺利实现就业。(七)困难包保重点帮扶一批。将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防止返贫致贫对象家庭以及残疾等困难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帮扶对象,建立包保责任,组织结对帮扶,优先提供指导服务,优先推荐培训见习。根据帮扶对象个人情况、就业能力,提供匹配度高、稳定性强的就业岗位。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及时认定就业困难人员,指导街道(乡镇)、就业驿站、中小学校等,开发公共环境管护、公用设施运维、公共道路维护、人社就业服务、社区治安巡逻、文化科技体育服务等城乡公益性岗位予以妥善安置。五、工作要求(一)加强组织领导。要将2026年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服务攻坚行动作为做好当前就业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属地责任,细化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进度、责任人,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集聚政策和服务资源,推动攻坚行动早落地、早见效。(二)落实工作举措。要严格落实“1131”帮扶机制,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普遍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介、1次技能培训或就业见习机会。要加强动态监测,对就业状态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对就业转失业的继续跟进提供就业服务。要强化困难毕业生帮扶,确保一帮到底、不落一人。(三)加大宣传引导。要大力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宣传季活动,采取高校毕业生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宣传就业创业政策。要组织开展“平凡岗位、精彩人生”、“青年就业故事”就业典型宣传,总结推广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营造关心支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浓厚氛围。(四)强化风险防范。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管理,确保各项活动安全有序。要严把信息审核关,严格审核岗位信息,坚决杜绝各类虚假、不合理信息。(五)确保帮扶效果。各区要通过数据比对、劳动合同、电话回访、入户走访等方式,对就业状态和服务提供情况进行自查核查。北方人才市场中天人力中心要完善就业去向核查机制,加强抽查检查和工作调度,确保服务措施落实、就业数据真实。市人社局建立工作调度机制,定期汇总情况、通报工作进展。即日起,对各区2026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接收工作和求职登记小程序登记毕业生联系服务情况进行周调度(接收数据期间,每周三报送工作进展汇总表,见附件),对2026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工作情况进行半月调度。行动期间,各区要动态报送工作进展、典型经验和意见建议,行动结束后,要认真总结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措施。 附件: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信息衔接工作进展汇总表
2026-07-31 |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各有关企业:
7月23日,市科技局在官方网站发布了《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研发贷款贴息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市科技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创业投资奖励申报受理工作的通知》,自2026年7月23日至8月28日开展政策申报受理工作,为推动有关企业积极申报,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拟开展2026年度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研发贷款贴息以及创业投资奖励申报线上政策解读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6年8月4日(周二)至8月27日(周四),每周二、周四下午14:30-15:30。
二、活动形式
活动采取线上形式举办,腾讯会议号:495-5333-1871。
腾讯会议室对参会人数及参会时长有限制,请各参会单位尽量集中观看。
三、活动内容
1.解读2026年度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研发贷款贴息政策并解答申报问题
主讲人及联系方式:蔡俊峰、赵颖 022-87895889转8706、8707
2.解读2026年度创业投资奖励政策并解答申报问题
主讲人及联系方式:董晓宁 022-87890573转8702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6年7月31日
2026-07-31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为促进海外侨界高层次人才优质创业项目在津落地转化,更好地解决企业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形成科技企业与金融资本相互赋能、相辅相成的良性发展格局,以金融方式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发展,拟举办第二十五届海外侨界高层次人才为国服务暨“天开路演”专场活动。具体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2026年8月6日(周四)下午14:45—17:30
二、活动地点
天开高教科创园核心区7号楼2层大报告厅(天津市南开区科研东路天津科技广场7号楼北侧裙楼天开高教科创园报告厅)
三、组织机构
主办单位:中国侨联经济科技部、天津市归国华侨联合会、北京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河北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承办单位: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天津天开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四、参会人员
侨联及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海外侨界高层次人才代表;科技型企业代表;银行、投资机构、保险公司、担保公司等金融机构代表。
五、活动内容
14:45—15:00 签到环节
15:00—15:15 邀请南开区投促局作招商推介
15:15—17:00 邀请6-8个海外侨界高层次人才优质创业项目作项目路演
17:00—17:30 自由对接
六、其他事项
(一)报名方式
请参会人员于2026年8月5日(周三)18:00前扫描以下二维码填写报名信息并提交。
(二)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蔡俊峰(17898032502)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2026年7月31日
2026-07-31 | 天津市科技创新发展中心
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1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拟启动开展2026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年度信息填报、认定企业变更备案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新申请认定(含证书期满后申请重新认定)工作(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需为天津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服务贸易类服务(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条件详见《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二)优惠政策: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认定。(三)申报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书面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1.企业注册登记表(系统生成);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系统生成,加盖企业公章);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撰写;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5.2025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3),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6.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7.企业2025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8.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9.其它佐证材料。如: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复印件。(四)申报方式1.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s://hjrz.chinatorch.org.cn,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进行账号注册及资料填写,于9月10日前完成在线提交。2.系统提交后企业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准备纸质材料,并向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各区联系方式见附件4),各区(功能区)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3.企业于9月15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及推荐函报送至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二、已认定企业填报年度信息工作请认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年度财务数据实际情况,登录全国技先平台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5)中相关内容,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提交后打印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8月20日前邮寄至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三、办理企业核心信息变更备案的工作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申请,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并于8月20日前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附件6)及证明文件邮寄至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经审核备案后,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四、联系方式市科技局科创服务处 单迎春 电话:022-58832935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付 萌 电话:022-58661506材料受理地址:天津市科技服务业协会(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园榕苑路15号1-B-1609,邮编:300392)。附件:1.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2.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3.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模板)4.各区科技管理部门联系方式5.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模板)6.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模板)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依据区农业农村委《关于组织申办2026年武清区中国农民丰收节主会场活动的通知》,截止7月29日,共收到1家单位申请承办2026年武清区“中国农民丰收节”主会场活动的申办函件及申办方案,申办单位为武清区河北屯镇人民政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予以监督。举报者务必告知本人真实姓名及所在单位,我们将严格保密,凡匿名电话、匿名信件概不受理。举报地点:天津市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举报时间:2026年7月30日-2026年8月5日联系人:谢万红、张如意举报电话:022-82136297举报邮箱:wqqnyncwxxk01@tj.gov.cn 武清区农业农村委员会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 武清区农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网络,近日,市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华北有色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天津)有限公司和河东区知识产权局共同举办“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天津贸促会工作平台华勘集团工作站”工作站合作备忘录签约暨授牌活动,市知识产权局副局长郭文强出席会议。三方共同签署《共建“国家级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中心天津贸促会工作平台华勘集团工作站”合作备忘录》并举行授牌仪式。华勘集团是全国重点勘查企业,其业务涉及70多个国家和地区,工作站的建立将精准匹配工程勘察行业海外发展需求,织密我市涉外知识产权维权服务网络。按照备忘录要求,三方将围绕联动机制建设、企业精准服务、海外风险防控等方面,明晰职责、凝聚合力,为我市工程勘察企业出海发展提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服务。郭文强副局长对工作站的成立表示祝贺,并提出三点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海外维权服务体系。希望“走出去”企业充分借助我市“1+3+N”服务体系的“4个国家级平台,N个工作站”作用,前置练好知识产权内功、提升走出去能力,发挥知识产权优势提升海外市场竞争力。二是协力做好维权工作。签约三方要落实落细共建协议责任,工程勘察领域海外维权工作站是我市首个工程勘察领域的海外维权工作站,希望三方在“特色服务”上多用心多钻研。三是持续提升海外维权服务成效。各单位要将工作站作为宣传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对企开展专业培训的有力阵地,提升全社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附件:
2026-07-3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为推进全市商标品牌战略实施,加强财政资金使用和监管,督促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7月29日,市知识产权局召开2026年商标地理标志资助项目推动会。我市获得2026年度AAA级知名商标品牌提升、地理标志用标主体培育、地理标志保护运用服务和海外商标预警监测4个资助项目的10家企业相关负责同志,商标管理处有关同志参加会议。本次会议,各资助项目单位分别介绍项目进展和下一步工作安排,商标管理处相关人员对《市知识产权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进行了解读和提示,对各项目单位的项目推进情况提出了具体要求。
附件:
2026-07-30 |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各有关单位:近日,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布了《关于发布煤炭重大专项2027年度公开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请各单位登录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查看项目申报指南,结合自身工作,按照要求积极申报,市科技局将做好本市行政区划内项目的组织推荐工作。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4日17:00,请意向申报单位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完成网上申报材料提交。联系人:市科技局低碳科技处 樊少杰联系电话:022-58832987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