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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4942)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有关建筑业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14]19号)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不断提高建筑工人素质和技能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现就加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为本,以服务建筑业发展为宗旨,确立企业在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深化体制机制改革,统筹发挥好政府和市场的作用,引导行业技术革新和生产方式变革。注重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加快培养大批高素质建筑业技术技能人才和新型产业工人。  二、基本原则 (一)企业主导,调动企业和工人的积极性。  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引导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与职业培训,探索建立企业自主培训考核机制,增强企业提升职工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的积极性、主动性。探索建立建筑工人工资水平与职业培训等级相挂钩机制,充分调动建筑工人参加职业培训、获得相应等级证书的积极性。 (二)制度保障,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完善培训工作体系,着力营造制度环境,加强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加强市场引导,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充分利用优质职业培训资源,促进行业职业培训与社会需求紧密对接。 (三)产教融合,培养新型产业工人。  发挥建设类职业院校、技工学校的作用,强化校企协同育人,推动教育教学改革与产业转型升级衔接配套。深化产教融合,探索建立建筑业现代学徒制度,开展企业招工即为学校招生试点,加快培养新型产业工人队伍。  三、总体目标  到2016年底,一级资质及以上的建筑施工企业实现自有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0年,实现全行业建筑工人全员培训、持证上岗。到2025年,基本形成以中级技工为主体,高级技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老、中、青比例合理,职业化程度较高的产业工人队伍。  四、重点任务 (一)明确工作职责。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政策措施,指导并监督管理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组织制定建筑业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职业培训考核评价办法、全国统一的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式样和编码规则;组织或委托部属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编写建筑业各职业(工种)培训大纲,协调地方建立并完善考核评价题库,建立并维护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管理信息系统。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配套措施办法,指导并监督管理本地区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 (二)实行分级分类培训。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要求,依据职业技能标准实行建筑工人分级分类培训、全员持证上岗。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工人,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颁布的职业技能标准相应等级要求,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理论知识培训和操作技能培训;对施工现场的普工,应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建筑工人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由施工企业或培训机构核发培训合格证书。对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的人员,应当经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建筑施工企业应有计划地对项目班组长进行重点培训,提升项目班组长的技能水平和综合管理能力。 (三)发挥企业主体作用。  建筑施工企业是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主体,应建立健全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制度,采取自主培训或委托培训的方式,对企业自有工人进行相应职业培训,严格按要求执行持证上岗。积极鼓励支持建筑施工企业建立培训考核机构,自主开展本企业工人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有条件的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应与本企业长期协作的劳务企业共同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做好所承包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建筑工人的岗前培训,并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上岗负监督管理责任。 (四)优化培训资源。  鼓励建筑施工企业通过积极创建农民工业余学校、建立集中培训实训基地、购买社会培训服务等多种形式,提高建筑工人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鼓励行业专业培训机构、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社会团体等教学力量积极参与建筑工人职业培训,按照市场化要求,发挥优势和特色,构建与企业培训基地互为补充的培训网络,扩大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覆盖范围。鼓励建筑施工企业举办或参与举办职业教育,对接职业院校设立学生实习实训和专业教师实践岗位。鼓励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加强软硬件教学条件建设,多渠道扩大招生规模,开展校企联合招生、联合培养的新型现代学徒制试点,推进校企一体化育人,深化产教融合,为建筑业输送更多合格的现代产业工人。 (五)创新考培模式。  针对建筑业生产中操作性强、材料消耗大、成本高的岗位或工种,可采取基地集中培训与施工现场培训、分阶段培训与一次性培训、师傅带徒弟与集中辅导、基地或施工现场阶段性测试与模块化考核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将培训、实操训练、考核评价与现场施工结合起来。要充分发挥网络平台作用,有条件的地方应开设网上培训学校,实现优秀培训教育资源共享,不断探索建立高效实用、成本低廉的培训模式。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学校、自有培训场所等开展安全生产和施工技术交底教育,并根据实际情况利用施工淡季或工闲业余时间开展技能提升培训。 (六)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逐步建立和推行工程项目生产人员配备标准,各工程项目应配备一定数量、比例的相应级别技术工人,主要生产岗位须具有高级工及以上技术工人。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将持证上岗制度与企业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质量和安全监督、施工现场检查、企业信誉等级、工程评优等行业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起来,形成合力,推动建筑工人培训和取得证书。  鼓励施工企业探索工人技能分级管理机制和办法,建立建筑工人职业培训考核等级与基本工资挂钩制度,建立高技能人才技能职务津贴和特殊岗位津贴制度。鼓励施工企业搭建高技能人才成长平台,通过设立相关职业(工种)的专业委员会,让更多的高技能人才参与新项目的研发、技术革新和改造、疑难技术攻关等,推动高技能人才向知识型、研究型、创新型转变,进而带动行业技能水平提升。鼓励开展建筑业职业技能竞赛活动,为建筑工人提供展示技能、交流技艺的平台,促进职业技能水平的提升。 (七)保障培训经费。  建筑施工企业要依法切实履行职工教育培训和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的责任,确保建筑工人培训经费足额合理使用。对不按规定提取和使用教育培训经费并拒不改正的企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提出批评、责令整改。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充分利用政府财政经费补贴,减轻企业培训考核资金压力,帮助建筑类职业院校(技师学院、技工学校)提升软硬件培训实力。 (八)健全监督管理机制。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培训考核全过程实行动态监管,建立工作信息公开的制度和机制,逐步完善建筑施工企业信用体系,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等相关单位做好工作。要重点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培训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凡不承担培训主体责任、持证上岗情况未达到相应要求的企业,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和处理。要加强对职业培训机构的监管,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建立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制止和纠正,严肃追究责任。要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对施工现场建筑工人持证情况实施有效监督。要建立健全培训机构动态管理的认定退出机制,开展培训考核工作的质量评估。 (九)加强信息化管理。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督促施工企业严格落实实名制管理,在施工现场配备专职的劳务员,负责登记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培训技能、诚信状况、工资结算等情况。逐步建立统一的建筑工人培训信息管理系统,规范建筑工人职业培训与考核管理,掌握建筑工人的结构比例及流动情况,引导和推进全员持证上岗,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十)加强组织落实。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狠抓工作落实。要确定推进此项工作的单位和专门人员,充分调动相关部门工作积极性,发挥特点优势,加强协调配合。在拟制本地区建设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时,明确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任务目标。要组织相关单位加强工作交流,相互学习促进,认真总结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树立先进典型,发挥引导示范作用。对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和机构,要及时表扬并纳入诚信体系;对开展建筑工人职业培训工作不力的企业和机构,要及时督促改进。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宣传建筑工人职业培训的重要意义、先进典型和优秀成果,努力形成各级领导高度重视、社会各界关心支持、建筑企业和建筑工人积极参与的职业培训良好局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26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规划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建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海、重庆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中央企业:  为规范工程设计市场秩序,维护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住房城乡建设部、工商总局制定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现将本合同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工商总局市场规范管理司联系。  原《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民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09)、《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专业建设工程设计合同)》(GF-2000-0210)同时废止。  附件: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GF-2015-0209)     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GF-2015-02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2015年3月4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后如何考核建设工程企业注册资本的请示》(粤建许函[2014]1820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一、公司登记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未作为工商登记事项的企业,企业资质审查中不再考核企业实收资本,注册资本金的考核以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为准。  二、打印企业资质证书时,在证书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额,应与企业工商营业执照上载明的注册资本金一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11月21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  (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建立多种渠道,发展租赁市场  (三)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搭建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是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职能所在,是政府引导市场的重要手段。建立政府服务平台,为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明确提示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房地产中介机构备案提供方便,公布经备案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名单,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档案等信息。有条件的城市,要逐步实现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方便群众办事。  (四)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能够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通过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可直接向社会出租;也可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要提供专业化的租赁服务。积极引导经营住房租赁的机构,从事中小户型、中低价位的住房租赁经营服务。探索建立支持经营住房租赁机构发展的融资渠道。  (五)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改变经营方式,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新建商品房项目中长期持有部分房源,用于向市场租赁;也可以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作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的存量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也可以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  (六)积极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REITs是一种金融投资产品,推进REITs试点,有利于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有利于解决企业的融资渠道,有利于增加中小投资者的投资渠道。通过发行REITs,可充分利用社会资金,进入租赁市场,多渠道增加住房租赁房源供应。积极鼓励投资REITs产品。各城市要积极开展REITs试点,并逐步推开。  (七)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房房源,有利于提高安置工作效率,有利于盘活存量住房,有利于解决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难等问题。各地可以通过购买方式,把适合作为公租房或者经过改造符合公租房条件的存量商品房,转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要逐步从实物保障为主转向建设和租赁补贴并重,“补砖头”与“补人头”相结合。鼓励和支持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通过租赁市场解决住房问题,政府按规定提供货币化租赁补贴。  三、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八)加强组织领导。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和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研究制定本地区支持政策,形成政策合力。各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与有关部门配合,切实抓好落实工作。  (九)加强统筹谋划。各市县要结合本地实际,科学规划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明确目标、主要任务、具体工作安排和政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工作机构,明确工作机构,充实人员力量,保证工作有序推进。  (十)加强政策支持。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多个方面,各地要在金融、税收和经营管理等给予政策支持。积极鼓励和引导国内外资金进入住房租赁市场。对于机构、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租赁住房需要办理规划变更、装修改造等相关手续的,积极给予支持。对租房居民需要出具稳定居所证明的,应简化流程,积极办理。同时,各地要加强宣传,正确引导居民住房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本地区落实本指导意见的情况于2015年6月30日前报我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1月6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5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业名单及中期审核专业名单的通知 教师厅函〔202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教师〔2017〕13号)要求,经高校申请、教育评估机构组织专家考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华东师范大学英语专业等17个专业通过第三级专业认证,中华女子学院学前教育专业等576个专业通过第二级专业认证,认证结论有效期六年,自2025年9月起至2031年8月止。经高校提交整改材料、专家审查、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专家委员会审定,北京师范大学化学专业等386个专业通过了师范类专业认证中期审核,继续保持原认证有效期。   现将通过认证及中期审核的专业名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指导和推动高校不断提高教师教育人才培养质量。要强化认证结果的使用,将通过认证情况作为核定生均拨款标准、调整招生名额分配、统筹相关专业设置的重要依据。   二、各高校要充分发挥师范类专业认证的示范带动作用,建强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推动教师教育课程体系、培养模式改革。要服务国家战略需要,强化教育家精神培育涵养,加强科学素养和数字素养培养,提升师范生培养能力水平,支撑教育强国建设。   三、有关高校要高度重视认证状态保持和整改提高工作,通过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要根据认证报告及有关要求,按时提交整改材料。教育评估机构将组织专家对整改材料进行抽查,开展中期审核,并依据抽查和中期审核结果对通过认证专业进行动态调整。   附件:1.2025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的专业名单      2.2025年通过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中期审核的专业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3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委(建交委)、教育厅(教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教育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要求,做好高等学校节能监管体系建设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教育部组织编制了《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从http://www.mohurd.gov.cn下载),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2014年6月4日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确保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建设效果,规范指导验收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到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教育部组织的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的验收。  第三条 验收依据:  (一)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加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建科[2007]245号)  (二)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7]558号)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节能节水工作的意见》(建科[2008]90号)  (四)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的通知》(财建[2011]207号)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高等学校节约型校园建设管理与技术导则》(试行)(建科[2008]89号)  (六)住房城乡建设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及有关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科[2009]163号)  第四条 验收条件:  (一)完成示范项目批复文件中规定的建设内容,并由建设单位完成自查自验;  (二)对按监测50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能耗及水耗监测计量点数总和不得低于1000个(不包括学生宿舍和家属区),对按监测50栋以下建筑核定补助资金的高校,平均每栋建筑能耗水耗监测计量点数不得低于20个;  (三)完成数据中心机房建设、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安装,能够正常接收建筑能耗水耗计量数据和进行统计分析并上传数据;  (四)符合《高等学校校园建筑节能监管系统建设技术导则》(建科[2009]163号)要求;  (五)能耗水耗监测设备连续运行2个月以上,数据采集传输真实、可靠、稳定;  (六)中央财政资金的使用及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节约型校园建设相关资料齐全。  第五条 验收内容:  (一)校园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情况;  (二)数据中心建设情况;  (三)平台软件功能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情况;  (五)配套制度建设情况;  (六)节能节水效果。  第六条 中央部委直属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进行验收。地方高校节能监管体系示范项目由当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教育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七条 高校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后应组织自检,确定达到验收条件后,中央部委直属高校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地方高校向学校所在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和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实施方案及技术要点;  (二)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包括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能效公示以及各级计量监测的建筑栋数、建筑面积和监测点数等;  (三)节约型校园相关制度建设情况;  (四)能耗水耗监测平台运行维护情况;  (五)建设过程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  (六)效果自评估情况。  第八条 验收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对提供的资料进行核查,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后,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九条 验收专家组成应包含:不少于2名信息专业的专家,不少于3名从事建筑节能或高校后勤管理相关工作的专家。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测试监测平台软件功能,形成系统测试报告;  (二)听取建设、运行情况及节能节水效果汇报;  (三)查阅制度建设、工程建设相关文件及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四)检查数据中心和节能节水监测设备安装现场情况;  (五)专家组形成验收结论。  第十一条 对验收合格的地方高校,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填写《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连同验收意见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备案。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会同教育部发展规划司组织专家对已验收通过的地方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检,对全部节约型校园监管体系示范项目运行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抽查。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教育部发展规划司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平台功能测试报告     2.节约型校园节能监管体系建设示范项目验收备案表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天津市城乡建设交通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乡建设管理委、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国土资源房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印发后,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并轨运行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保障对象  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原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和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  二、科学制定年度建设计划  各地应根据城镇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公共租赁住房需求,考虑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进城落户农民和外来务工人员的需要,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政府财政能力,科学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年度建设计划。要创新融资机制,多方筹集资金,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方便群众生产生活。落实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的各项支持政策。  三、健全申请审核机制  各地要整合原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方便群众申请。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落实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和授权审核制度。社会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的分配要纳入政府监管。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到市场承租住房的,可按各地原政策规定,继续领取或申请领取租赁住房补贴。  四、完善轮候制度  各地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即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依申请做到应保尽保。  五、强化配租管理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租赁双方权利义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市场租金的水平确定。已建成并分配入住廉租住房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对已入住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其租金水平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对于新增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应采取租金减免方式予以保障,不宜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水平先收后返。  六、加强使用退出管理  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及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依合同约定,切实履行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经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同意,承租人之间可以互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完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资格复核制度,不再符合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条件但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住房,同时应调整租金。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经审核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七、推进信息公开工作  各地要全面公开公共租赁住房的年度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分配程序、分配过程、分配结果及退出情况等信息,畅通投诉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6月24日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划委,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城乡建设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有关行业协会:  根据《关于开展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市函[2010]9号),2010年4月始启动了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和注册化工工程师(以下简称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注册工作。近期,第一批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即将注册期满,为确保延续注册工作顺利开展,同时明确变更注册办理要求,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每一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注册有效期满需延续注册的,应在注册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三专业注册工程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当在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提出变更注册申请,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原注册有效期届满半年以内的,可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  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的办理程序和申请材料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见附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的,可暂不提供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四、在三专业注册工程师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3年3月25日         附件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化工工程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规程  一、注册程序  (一)申请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军队系统勘察设计单位向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机构,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以下简称“初审部门”)。  申请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网址:http://www.mohurd.gov.cn)进入办事大厅,点击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在线申报,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上免费下载、安装和运行个人版软件,填写和打印相应专业和类型的注册申请表(见附表1、附表3),生成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并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报送聘用单位。聘用单位用《全国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工程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企业版”软件,接收、核对、汇总和上报申报数据电子文档,同时,在申报书面材料上签署意见、盖章后,将书面材料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初审部门。  (二)初审部门在收到申请人申报的注册材料后,应当核实申报材料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并即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初审部门受理后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汇总表(见附表2、附表4)和申报跨省变更注册的材料报相关专业委员会。  (四)各专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初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对外发布。  (五)准予延续注册和变更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根据统一规则进行制作并颁发(在执业签字制度实施前,申请延续注册人员的执业印章暂不重新制作,原执业印章继续有效;申请变更注册人员需重新刻制执业印章)。  二、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和相对应的申报数据电子文档。  (一)延续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延续注册申请表(一份);  2.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5.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二)变更注册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注册申请表(一式二份);  2.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3.新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4.工作调动证明或者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的证明文件、劳动仲裁机构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仲裁文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原单位未返聘证明文件;  5.由社会保险机构出具的近一个月在聘用单位的社保证明复印件,退休返聘人员需提供退休证明复印件;  6.在办理变更注册同时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应当提交在本注册期内达到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在继续教育工作实施前,可暂不提供)。  三、各专业委员会联系方式  (一)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公用设备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云路西里15号楼109室  邮编:100045 联系电话:010-63369167、63454580(传真)  (二)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电气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安德路65号(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  邮编:100120 联系电话:010-82082308 82082308(传真)  (三)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化工专业管理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润枫德尚A座13层  邮编:100101 联系电话:010-64820640、64820640(传真)  附表:1.延续注册申请表(样表)     2.延续注册汇总表(样表)     3.变更注册申请表(样表)     4.变更注册汇总表(样表)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农委):  根据《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为指导各地做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工作,我部制定了《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与情况,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联 系 人:部村镇建设司 褚苗苗、鞠宇平  联系电话:010-58934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9月18日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  为切实加强传统村落保护,促进城乡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编制基本要求(试行),适用于各级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的编制。  一、规划任务  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必须完成以下任务:调查村落传统资源,建立传统村落档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范围并制订保护管理规定,提出传统资源保护以及村落人居环境改善的措施。  二、总体要求  编制保护发展规划,要坚持保护为主、兼顾发展,尊重传统、活态传承,符合实际、农民主体的原则,注重多专业结合的科学决策,广泛征求政府、专家和村民的意见,提高规划的实用性和质量。有条件的村落,要在满足本要求的基础上,根据村落实际需求结合经济发展条件,进一步拓展深化规划的内容和深度。  三、传统资源调查与档案建立  保护发展规划应对传统村落有保护价值的物质形态和非物质形态资源进行系统而详尽的调查,并建立传统村落档案。调查范围包括村落及其周边与村落有较为紧密的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调查内容、调查要求以及档案制作参照《住房城乡建设部 文化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国传统村落保护发展工作的通知》(建村〔2013〕102号)进行。  四、传统村落特征分析与价值评价  对村落选址与自然景观环境特征、村落传统格局和整体风貌特征、传统建筑特征、历史环境要素特征、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征进行分析。通过与较大区域范围(地理区域、文化区域、民族区域)以及邻近区域内其他村落的比较,综合分析传统村落的特点,评估其历史、艺术、科学、社会等价值。对各种不利于传统资源保护的因素进行分析,并评估这些因素威胁传统村落的程度。  五、传统村落保护规划基本要求  (一)明确保护对象  依据传统村落调查与特征分析结果,明确传统资源保护对象,对各类各项传统资源分类分级进行保护。  (二)划定保护区划  传统村落应整体进行保护,将村落及与其有重要视觉、文化关联的区域整体划为保护区加以保护;村域范围内的其他传统资源亦应划定相应的保护区;要针对不同范围的保护要求制订相应的保护管理规定。保护区划的划定方法与保护管理规定可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  (三)明确保护措施  明确村落自然景观环境保护要求,提出景观和生态修复措施,以及整改办法。明确村落传统格局与整体风貌保护要求,保护村落传统形态、公共空间和景观视廊等,并提出整治措施。保护传统建(构)筑物,参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提出传统建(构)筑物分类及相应的保护措施。保护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提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场所与线路、有关实物与相关原材料的保护要求与措施,以及管理与扶持、研究与宣教等的规定与措施。  (四)提出规划实施建议  提出保障保护规划实施的各项建议。  (五)确定保护项目  明确5年内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和资金估算。提出远期实施的保护项目、整治改造项目以及各项目的分年度实施计划。  六、传统村落发展规划基本要求  (一)发展定位分析及建议  分析传统村落的发展环境、保护与发展条件的优劣势,提出村落发展定位及发展途径的建议。  (二)人居环境规划  改善居住条件,提出传统建筑在提升建筑安全、居住舒适性等方面的引导措施。完善道路交通,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的路网规划、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提升人居环境,在不改变街道空间尺度和风貌的情况下,提出村落基础设施改善、公共服务提升措施,安排防灾设施。  七、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成果基本要求  保护发展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传统村落档案。其中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规划说明书的具体要求参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保护发展规划图纸要求如下:  (一)现状分析图  1.村落传统资源分布图。标明村落现状总平面,村落内各类有形传统资源的位置、范围,非物质文化遗产活动场所与线路,村落各主要视觉控制点上的整体风貌等。  2.格局风貌和历史街巷现状图。  3.反映传统建筑年代、质量、风貌、高度等的现状图。  4.基础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现状图。  (二)保护规划图  5.村落保护区划总图。标绘保护范围及各类保护区和控制界线。  6.建筑分类保护规划图。标绘保护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其他建筑的分类保护措施。其中其他建筑要根据对历史风貌的影响程度进行细分。  (三)发展规划图  7.道路交通规划图。提出村落路网、交通组织及管理、停车设施规划、公交车站设置、可能的旅游线路组织等。  8.人居环境改善措施图。提出传统村落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防灾减灾改善和提升的规划措施。  各项图纸比例一般用1/2000,也可用1/500或1/5000。地形图比例尺不足用时,应配合手绘图解进行标绘。
2025-10-20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进一步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现就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市园林绿化作为为城市居民提供公共服务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民生工程,承担着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多种功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促进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载体。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从战略和全局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落实各项措施,积极推进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创造良好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科学发展。要树立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坚决纠正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和自然规律的建设行为。  量质并举,功能完善。要在合理增加城市绿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地品质。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资源节约。要以“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城市热岛效应、减少城市空气和水体污染、减少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能耗”为核心,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得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入园林绿化的运营和养护,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参与度,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和谐发展。  (三)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20年,全国设市城市要对照《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完成等级评定工作,达到国家Ⅱ级标准,其中已获得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要达到国家Ⅰ级标准。  当前园林绿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积极拓展城市绿量的基础上,进一步均衡绿地分布,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紧密结合城市居民日常游憩、出行等需求,加快公园绿地、居住区绿地、道路绿化和绿道建设;继续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不断完善绿地系统综合功能;以保护城市规划区内水系、山体、湿地、林地等自然生态资源为依托,统筹城乡绿化发展。  三、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一)坚持公益性、专业化发展方向  城市园林绿化是重要的公益事业,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不能将城市公园绿地片面视为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内容,违背其公益性质进行经营性开发。城市园林绿化是涉及生态、土壤、植物、城市规划、建筑等多个专业的系统工程,不能简单等同于植树造林,进行粗放式建设和管理。城市园林绿化是唯一有生命的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密不可分,必须统一规划、协同建设、综合管理。  (二)加强科学规划设计  1.增强绿地系统规划的强制性和可实施性。各设市城市、县城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或修订工作,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依法报批。绿地系统规划应根据地域自然条件和历史文化特征,合理设置各类绿地及园林绿化设施,采取点、线、面、环等多种形式,进行科学布局,形成完整有机的系统。绿地系统规划应包括绿地现状分析与评价、规划期限和目标、绿地指标、绿地系统总体结构、各类绿地布局、绿线、区域植物及引种育种规划、生物多样性保护、古树名木保护、防灾避险等主要内容。批准后的绿地系统规划要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检查,督促落实。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地实行绿线管制,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加快划定城市绿线,绿线划定后要在政府网站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2.严格把好城市绿地设计方案审查、论证关。要将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的具体要求落实到设计方案审查要求中,从源头上控制追求高档用材和过大规格苗木、从山区移植古树到城市、引种不适合本地生长的外来植物、滥设粗劣雕塑和小品、使用昂贵灯具造景、盲目建设大广场和大水景等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做法。严格控制城市绿地设计方案中使用的苗木规格,胸径大于15厘米的速生树种乔木数量和胸径大于12厘米的慢生树种乔木数量在乔木总数中所占比例不得大于10%。  (三)提升绿地建设品质  1.积极拓展绿化空间。要对城市边角地、弃置地全部实施绿化,结合市政基础设施积极开展墙体、屋面、阳台、桥体、公交站点、停车场等立体空间绿化。  2.均衡城市绿地分布。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项目,通过拆迁建绿、拆违还绿、破硬增绿、增设花架花钵等形式,加强城市中心区、老城区等绿化薄弱地区的园林绿化建设和改造提升。  3.加快公园绿地建设。要按照城市居民出行“300米见绿,500米见园”的要求,加快各类公园绿地建设,不断提高公园服务半径覆盖率。大力倡导文化建园,加大对地域、历史、文化元素的挖掘,提高公园文化品位和内涵,打造精品公园。  4.完善居住区绿化。要加强对新建居住区绿地指标和质量的审核,并结合居民使用需求,通过增加植物配置和游憩、健身设施,对老旧小区绿化进行提升改造,完善居住区绿地的生态效益和服务功能。  5.建设林荫道路。要加强城市道路绿化隔离带、道路分车带和行道树的绿化建设,增加乔木种植比重,在降低交通能耗、减少尾气污染的同时,为步行及非机动车使用者提供健康、安全、舒适的出行空间,达到“有路就有树,有树就有荫”的效果。  6.增强绿地防灾避险功能。要通过合理利用城市湿地和增加下凹式绿地、透水铺装、路面雨水引流设施等措施,增强雨洪调控能力,滞留和净化雨水回补地下水。结合公园绿地、广场因地制宜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按照相关标准、规范配备应急供水、供电、排污、厕所等设施并保障日常维护管理到位。  7.推广节约型园林绿化。要针对不同城市水质性、水源性缺水的情况,推广使用微喷、滴灌、渗灌、再生水利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等节水技术,探索并推广集雨型绿地建设。绿地铺装地面要使用透水透气的环保型材料,减少硬质铺装使用比例。坚持适地适树,优先使用苗圃培育的乡土植物种苗,通过科学配置,营建以乔木为骨干的复层植物群落,减少单一草坪应用,节省建设、养护成本。  8.实施自然生态保护和修复。要加强城市规划区内的湿地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充分保护和利用城市滨水区域野生、半野生生境构建滨水绿地,推进城市水体护坡驳岸的生态化建设和修复,纠正随意改变自然地形地貌、挖湖堆山、拦河筑坝、截弯取直、护坡驳岸过度硬化等建设行为。强化城市内自然山体保护和绿化,对违法开山采石取土造成的裸露、破坏山体尽快实施生态修复。  9.统筹城乡绿化。要加强城乡大环境绿化,结合城市道路、山体、水系、湿地、林地建设绿化隔离带、绿道、绿廊等,强化城乡之间绿色生态空间的联系。县、镇园林绿化建设不能简单模仿城市,要充分体现对县、镇自然山水资源和人文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四)规范市场监管  1.加强从业单位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的管理。从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要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设计人员、监理人员要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质量和安全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  2.完善工程建设程序。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园林绿化工程特点及管理现状,研究制定规范工程建设程序的相关规定,完善项目报建、承发包交易、项目报监、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对其用材、用工、工艺、施工质量以及绿地指标的落实等严格把关。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投资使用效率和工程建设水平,保障群众利益。  3.严格招投标管理。园林绿化工程依法应当实施招投标的,要按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充分考虑园林绿化的文化性、艺术性和园林植物具有生命力等特殊性,通过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竞争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养护、监理、质检单位,禁止串标、围标、低于成本价的恶意投标、弄虚作假等行为。  4.强化工程质量监督。要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完善对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园林绿化专业技术资格要求,加强对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施工技术指导。  5.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和质量监督机构,定期发布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养护、监理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工程质量、诚信等情况,及时公布违法违规企业名单及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结果。  (五)强化日常管护  1.切实执行绿线管理制度。要在城乡规划中全面引入绿线管理制度,对城市绿线内的用地进行严格管理,对侵占绿地、擅自改变绿地性质等违法行为加大检查和执法力度。确因特殊需要临时占用绿地的,要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缴纳相关费用,并在被占绿地四周明显位置公示占用单位、事由、期限和批准单位、时间及恢复措施等相关信息。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在报规划等有关部门审批时,应征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范,确保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正常使用。  2.严格保护园林树木。在城市建设中要加强原有园林绿化成果的保护,严禁擅自砍伐、移植园林树木。因同一个工程项目需砍伐大树(胸径20厘米以上落叶乔木和胸径15厘米以上常绿乔木)超过2株,或移植大树、实施大修剪超过10株,或需迁移古树名木的,必须在工程规划设计阶段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听证会、公示等形式,就砍伐、移植树木种类和数量、修剪程度等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道路改造要制定对原有行道树妥善保留的实施方案,反对盲目更换树种、随意砍伐和移植行道树。要加大对古树名木及树龄大于50年的树木的保护力度,反对高价购买、移植非生产绿地内的树木,严禁从自然山林或乡镇农村直接采挖大树、古树进行异地移植。  3.加强公园绿地监管。禁止借改造、搬迁等名义侵占公园绿地,确需搬迁的要经过充分论证,搬迁后不得改变公园绿地的公益性质,不得改变原址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和使用功能。禁止将公园用地或园内设施以租赁、承包、买断等形式转交给营利性组织或个人经营。对侵占公园用地进行商业开发的,要限期整改,并恢复用地的公园绿地性质。对公园绿地内不符合规划、未经批准,并且与公共服务、公园管理功能无关的经营性场所,要坚决予以清退。  4.强化专业化、精细化管护。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和养护定额标准,加快培养养护专业技术人员,加大养护资金投入。养护管理资金投入应占当地上一年度园林绿化建设总投入的7-10%,同时不低于当地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定额标准。坚决纠正“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绿地建成后无管养资金、人员保障,造成绿地难以发挥应有景观、生态效益的问题。要结合数字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园林绿化管理信息系统建设,提高遥感信息技术在绿地要素调查、古树名木保护、绿地系统监测、绿地跟踪管护等方面的应用水平。  (六)推动科技创新  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基础调研和应用研究,充实科研队伍,落实科研经费,加大新成果、新技术的推广力度,促进科研成果的转化和应用。要结合风景名胜区、植物专类园、综合公园、生产苗圃等建立乡土、适生植物种质资源库,开展相应的引种驯化和快速繁殖试验研究。要积极推广应用乡土及适生植物,在试验基础上推广应用自衍草花及宿根花卉等,丰富地被植物品种。要促进野生种群恢复、生境重建,满足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需求。  四、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落实地方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要建立健全市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的城市绿化目标责任制,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市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并从管理机构、资金投入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保障,制定完善绿线管理、园林绿化工程管理、养护管理、信息公开及杜绝古树迁移、控制大树移栽、防止外来物种入侵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城市园林绿化管理职能行使到位。  (二)巩固创建成果,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建设  要在巩固国家园林城市创建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提升,将创建活动向县、镇延伸,向居民区和单位发展,向生态园林城市推进。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已获命名的国家园林城市推进生态园林城市创建工作,从实际出发,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目标和工作方案,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从以园林绿化为基础,向市政基础设施、住房保障、绿色出行、低碳交通、绿色建筑、循环经济、建筑节能等全方位的结合发展过渡;从追求外在形象整洁美观向提升城市生态功能、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物种多样性、保障城市生态安全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转变。  (三)以示范项目带动,加强行业指导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确定一批符合节约型、生态型、功能完善型园林绿化发展方向的园林绿化示范项目,向全国推广,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居住区、单位附属绿地和公路、铁路、湖泊、水库、河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加强行业指导,促进其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实施专业化规划设计、建设和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法规标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要严格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评价标准》等国家及行业标准,有条件的城市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制定、修订地方法规,加强对毁绿、占绿等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强化对城市园林绿化的保护。各级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与规划、纪检、监察、财政、审计、房产、执法等有关部门联动配合,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五)加大培训教育和宣传力度  要加强城市园林绿化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培养,定期组织专业知识和技能培训,形成低、中、高级技能型人才梯队,提高行业发展整体水平。建立园林绿化信息发布和社会服务信息共享平台,将园林绿化工程项目信息及移植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等行政审批信息面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加强对社会舆情的收集、研判和处理,营造“政府重视、社会关注、百姓支持”的良好氛围。  (六)组织专项检查  各地要对照本意见各项内容,全面组织开展城市园林绿化专项检查,并对当前存在的问题立即整改。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的问题查找和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2012年12月底前将检查情况和整改方案报我部。  我部将根据各地专项检查开展情况和各省上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对经检查确实存在破坏城市自然生态资源、大规模砍伐移植行道树、移植大树古树、占用公园用地或设施进行经营性开发、侵占绿地等严重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其中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称号的城市,将撤销其称号;已申报“国家园林城市”、“中国人居环境奖”的城市,将取消其申报、考核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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