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登录
验证码登录
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注册您的账号
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孙晓丹等2675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孙晓丹等2675名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2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密肋复合板结构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275-2013,自2014年6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张松等24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常伟涛等72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吴谨等136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王少朋等43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司瑞等37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张松等24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常伟涛等72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吴谨等136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王少朋等43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司瑞等37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遮阳用膜结构织物》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23-2013,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规委、天津市建交委、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全国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会议的精神、指导各地结合农村实际提高村庄整治水平,我部编制了《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7日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工作,提高村庄整治规划编制质量,根据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庄整治规划是村庄规划广泛应用的重要类型之一,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据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并与土地利用等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 村庄整治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在村庄内予以公示,并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经批准的村庄整治规划应在村庄内予以公布。  第五条 村庄整治规划编制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编制人员应熟悉农村情况。第二章 编制要求  第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应以改善村庄人居环境为主要目的,以保障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治理村庄环境、提升村庄风貌为主要任务。  第七条 尊重现有格局。在村庄现有布局和格局基础上,改善村民生活条件和环境,保持乡村特色,保护和传承传统文化,方便村民生产,慎砍树、不填塘、少拆房,避免大拆大建和贪大求洋。   第八条 注重深入调查。采取实地踏勘、入户调查、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全面收集基础资料,准确了解村庄实际情况和村民需求。  第九条 坚持问题导向。找准村民改善生活条件的迫切需求和村庄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针对问题开展规划编制,提出有针对性的整治措施。  第十条 保障村民参与。尊重村民意愿,发挥村民主体作用,在规划调研、编制等各个环节充分征询村民意见,通过简明易懂的方式公示规划成果,引导村民积极参与规划编制全过程,避免大包大揽。第三章 编制内容  第十一条 编制村庄整治规划要按依次推进、分步实施的整治要求,因地制宜确定规划内容和深度,首先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在此基础上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有条件的可按照建设美丽宜居村庄的要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在保障村庄安全和村民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村庄安全防灾整治:分析村庄内存在的地质灾害隐患,提出排除隐患的目标、阶段和工程措施,明确防护要求,划定防护范围;提出预防各类灾害的措施和建设要求,划定洪水淹没范围、山体滑坡等灾害影响区域;明确村庄内避灾疏散通道和场地的设置位置、范围,并提出建设要求;划定消防通道,明确消防水源位置、容量;建立灾害应急反应机制。  (二)农房改造:提出既有农房、庭院整治方案和功能完善措施;提出危旧房抗震加固方案;提出村民自建房屋的风格、色彩、高度控制等设计指引。  (三)生活给水设施整治:合理确定给水方式、供水规模,提出水源保护要求,划定水源保护范围;确定输配水管道敷设方式、走向、管径等。  (四)道路交通安全设施整治:提出现有道路设施的整治改造措施;确定村内道路的选线、断面形式、路面宽度和材质、坡度、边坡护坡形式;确定道路及地块的竖向标高;提出停车方案及整治措施;确定道路照明方式、杆线架设位置;确定交通标志、标线等交通安全设施位置;确定公交站点的位置。  第十三条 在改善村庄公共环境和配套设施方面,可根据村庄实际重点规划以下内容:  (一)环境卫生整治:确定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方式;引导分类利用,鼓励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利用,实现就地减量;对露天粪坑、杂物乱堆、破败空心房、废弃住宅、闲置宅基地及闲置用地提出整治要求和利用措施;确定秸秆等杂物、农机具堆放区域;提出畜禽养殖的废渣、污水治理方案;提出村内闲散荒废地以及现有坑塘水体的整治利用措施,明确牲口房等农用附属设施用房建设要求。  (二)排水污水处理设施:确定雨污排放和污水治理方式,提出雨水导排系统清理、疏通、完善的措施;提出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的整治、建设方案,提出小型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位置、规模及建议;确定各类排水管线、沟渠的走向,确定管径、沟渠横断面尺寸等工程建设要求;雨污合流的村庄应确定截流井位置、污水截流管(渠)走向及其尺寸。年均降雨量少于600毫米的地区可考虑雨污合流系统。  (三)厕所整治:按照粪便无害化处理要求提出户厕及公共厕所整治方案和配建标准;确定卫生厕所的类型、建造和卫生管理要求。  (四)电杆线路整治:提出现状电力电信杆线整治方案;提出新增电力电信杆线的走向及线路布设方式。  (五)村庄公共服务设施完善:合理确定村委会、幼儿园、小学、卫生站、敬老院、文体活动场所和宗教殡葬等设施的类型、位置、规模、布局形式;确定小卖部、集贸市场等公共服务设施的位置、规模。  (六)村庄节能改造:确定村庄炊事、供暖、照明、生活热水等方面的清洁能源种类;提出可再生能源利用措施;提出房屋节能措施和改造方案;缺水地区村庄应明确节水措施。  第十四条 在提升村庄风貌方面,可包括以下内容:  (一)村庄风貌整治:挖掘传统民居地方特色,提出村庄环境绿化美化措施;确定沟渠水塘、壕沟寨墙、堤坝桥涵、石阶铺地、码头驳岸等的整治方案;确定本地绿化植物种类;划定绿地范围;提出村口、公共活动空间、主要街巷等重要节点的景观整治方案。防止照搬大广场、大草坪等城市建设方式。  (二)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提出村庄历史文化、乡土特色和景观风貌保护方案;确定保护对象,划定保护区;确定村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案。防止拆旧建新、嫁接杜撰。  第十五条 根据需要可提出农村生产性设施和环境的整治要求和措施。  第十六条 编制村庄整治项目库,明确项目规模、建设要求和建设时序。  第十七条 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鼓励规划编制单位与村民共同制定村规民约,建立村庄整治长效管理机制。防止重整治建设、轻运营维护管理。第四章 编制成果  第十八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应满足易懂、易用的基本要求,具有前瞻性、可实施性,能切实指导村庄建设整治,具体形式和内容可结合地方村庄整治工作实际需要进行补充、调整。  第十九条 村庄整治规划成果原则上应达到“一图二表一书”的要求。  第二十条 “一图”主要包括:  (一)整治规划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  村庄用地布局方面:明确村庄内各类用地规划范围。  安全防灾方面:标明地质灾害隐患区域范围、防护范围、防护要求;河流水体防洪范围;村内避灾疏散道路走向、避灾疏散场地的范围。  给水工程方面:标明给水水源位置、应急备用水源位置、保护范围;给水设施规模、用地范围;给水管线走向、管径、主要控制标高;提供给水工程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道路整治方面:标明各类道路红线或路面位置、横断面形式、交叉点坐标及标高;路灯及其架设方式;停车场地的位置和范围。  环境卫生方面:标明环卫设施(垃圾收集点、转运场、公共厕所等)、集中畜禽饲养场、沼气池等的位置、规模、用地范围;提供环卫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排水工程方面:标明污水处理设施规模、用地范围;排水管(渠)走向、尺寸和主要控制标高;截流井位置、标高。标明水面、坑塘及排水沟渠位置、宽度、主要控制标高;提供排水设施建设工程示意图。  电杆线路整治方面:标明电力、电信线路的走向;电力电信设施的用地范围。  公共服务设施方面:标明公共活动场所的范围;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用地范围。  绿化景观方面:标明主要街巷、村口、水体及公共活动空间等重要节点的整治范围;提供重要节点整治示意图、绿化配置示意图、地面铺装方式示意图、水体生态护坡、硬质驳岸等的整治示意图。  文化保护方面:标明重点保护的民房、祠堂、历史建筑物与构筑物、古树名木等的位置和四至;划定保护区的范围;提供保护要求示意图。  主要整治项目分布图:标明整治项目的名称、位置。  村域设施整治方面:标明村域各生产性服务设施、公用工程设施的位置、类型、规模和整治措施。  第二十一条 “二表”主要包括:  (一)主要指标表:包括村庄用地规模、人口规模、户数、各类用地指标。  (二)整治项目表:包括整治项目的名称、内容、规模、建设要求、经费概算、总投资量以及实施进度计划等。  第二十二条 “一书”是指规划说明书,内容包括:村庄现状及问题分析,附现状图,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1000;整治项目内容和整治措施说明;工程量及投资估算;规划实施保障措施以及有关政策建议等。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单位: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管纪忠单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 深圳市建装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2年10月22日,北京市朝阳区东山墅小区62号和63号别墅北侧一违法建设(地下酒窖)在对基坑挡土墙外侧进行回填土作业过程中,墙体发生倒塌,将正在基坑内作业的9名工人埋压,造成6人死亡,3人受伤。  你公司在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以及向物业服务企业报备的相关材料上加盖本公司公章后出具给物业服务企业,致使非法施工人员以你公司名义非法承揽违法建设工程,违反了《建筑法》第26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我部于2013年10月28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3]第40号),于2013年10月30日送达你单位,并于10月31日收到你公司的送达回证,你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66条,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停业整顿90日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到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单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和相关地方标准,我部组织开展了2013年度第十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深圳南海意库3号楼等31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3年度第十四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3年11月2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重庆市园林事业管理局,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有关企业:  根据《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建城[2009]158号),将2014年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延续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资质延续范围  2011年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证书的268家企业(企业名单附后)。  二、申请和审批程序  资质延续申请和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请参阅《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详见建城[2009]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主管部门要按照《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城[2009]157号)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指导服务及初审工作。  各有关企业要在资质延续申请截止日期前完成:  1.网上申报;  2.将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的纸质申请材料及网上申报确认单报送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  三、申请截止时间  2011年1月5日(建设部公告第869号)公告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延续申请截止到2014年2月15日;2011年6月29日(建设部公告第1050号)公告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延续申请截止到2014年6月1日;2011年12月13日(建设部公告第1220号)公告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延续申请截止到2014年11月1日。凡未按期完成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报送的一律视为自动放弃;凡不在到期延期名单之列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提前延续申报。  四、资质证书延期  申请资质延续的上述企业,其资质证书有效期延长到相对应批次资质延续审核结果公告发布为止。上述企业如需办理证书延期,请与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联系。  五、联系方式  1.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100835)  2.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园林绿化处  联系电话:010-58934023   传  真:010-58934690  附件:2011年获得城市园林绿化一级资质企业证书的企业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2014年1月7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现批准《建筑反射隔热涂料》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35-2014,自2014年3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反射隔热涂料》JG/T235-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曹鋆等1454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通知。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