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批准《无粘结预应力筋用防腐润滑脂》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30-2014,自2014年4月1日起实施。原《无粘结预应力筋专用防腐润滑脂》JG/T3007-1993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企业资质、工程设计企业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批准的,我部将通过有关初审部门告知申请人。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6.核准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为贯彻《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做好2014年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重新核定及换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范围和组织实施 全国现持有甲、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单位,均应按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提出换证申请,经核定合格的单位,可相应换发新的甲、乙、丙级《资质证书》。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我部负责组织实施;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负责组织实施,并将核定合格的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报我部备案。 二、核定标准 本次资质核定依据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可在我部网站下载)。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细化标准: (一)关于注册规划师数量认定 1.高、中级技术职称规划专业人员同时又是注册规划师的可以重复计算; 2.注册规划师不可以替代中级规划专业人员; 3.认定注册规划师所在单位以我部网站公布的为准。 (二)关于60至70岁技术骨干认定 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至70岁的技术骨干应提供聘书、原单位离退休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并符合以下分布: 1.具有60岁至70岁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1人,60至70岁注册规划师不超过3人; 2.具有60岁至70岁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2人,60至70岁注册规划师不超过2人; 3.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年龄均在60岁以下的,注册规划师年龄在60岁至70岁的不超过4人。 (三)关于高等院校技术骨干认定 1.高等院校的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兼职教师应符合以下分布:注册规划师不超过3人、高级规划专业人员不超过1人、高级工程师不超过1人、中级规划专业人员不超过3人。 2.高等院校教师在本校规划编制单位专职从事规划编制的,不得在院校承担任何教学任务并由所在院校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四)关于城市规划专业人员认定 1.具有城市规划师系列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人员; 2.技术职称证书上专业名称或所从事专业一栏注明为“城市(镇)规划”、“城乡规划”、“规划设计”的人员; 3.具有本科以上城市规划专业学历证书的人员; 4.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书的人员。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中级规划专业人员;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符合以上一种情况的相当于高级规划专业人员。 三、申请材料目录及要求 (一)加盖单位公章的带条形码的《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需要报送我部),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进行填写、申报、打印; (二)相应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三)工商营业执照等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四)单位法人和技术负责人的证明材料及工作简历; (五)专职人员应由社保部门出具的连续近3个月以上的缴费明细等证明材料;职称评审不在本单位所在城市的人员应有原职称评审单位出具的离职证明(需注明联系人及固定电话); (六)专业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包括职称证书、学历证书、注册规划师注册证书、身份证等); (七)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需提交《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申请表》两份,附件及证明材料(需原件扫描彩色打印)一套,并由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注明原件已核对。 本次以核定技术人员为主,只需上报目录规定的申请材料(本次核定不要劳动合同、设备发票、项目合同),证明材料力求清楚简洁。 四、核定工作程序 (一)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先报本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初审。 2.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核对证明材料原件并进行初审,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及初审意见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住房城乡建设部南配楼104室)。 3.我部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实地抽查。经审核通过的单位,在我部网站予以公示,未通过的告之理由。 4.公示期间,未通过审核的单位可以进行申诉。经复审仍未通过审核的,我部将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公示后无异议,经审查批准后,发布公告,并向合格的单位换发新的《资质证书》。有关单位可携本单位介绍信或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统一到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领取证书。 (二)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工作程序 1.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通过核定拟批准的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名单及基本信息,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报我部确认。 2.经确认符合要求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可到我部领取新版空白《资质证书》。 3.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结果,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批准、公布、发证,并将核定工作情况书面报我部。 五、核定工作重点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城乡规划法》及《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考虑到此次核定及换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应重点作好以下工作: 要充分利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进行人员查重和完善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的统计,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现状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对不符合核定条件的编制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均应按要求在互联网上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按规定程序进行申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将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省级版)向我部进行申报。其表格和操作指南见附件。 六、时间安排 (一)2014年3月20日前,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换证的单位应按程序将申报材料(包括企业电子版)报所在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 (二)2014年4月20日前,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完成对申请甲级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单位的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申报材料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同时,将全省(区、市)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基本信息(省级电子版)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三)2014年5月20日前,我部完成对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工作,公布核定结果。 (四)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核定及换证工作由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安排,但应在2014年12月底前完成核定及换证工作。 七、其他事项 (一)申请核定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申报材料不属实的单位,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视情节,按规定作出处理,并在诚信档案中记录。 (二)参加核定工作的人员要认真负责地按要求开展工作,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严格执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确保核定及换证工作公正、有序地进行。 (三)已与境外企业合资的单位,此次不再换证,应将原有《资质证书》交还给原批准机关。符合《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的,可重新申请外商投资企业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 (四)《资质证书》由我部统一印制,实行统一编号。其编号为: [ ]城规编(******)号。其中,[ ]中由我部颁发的证书是[建],由各省(区、市)颁发的是地区简称,如重庆市为[渝]。()中为六位数,前两位为年份代号,如2014年为14;第三位为资质等级代号,甲级为1、乙级为2、丙级为3;后三位为流水序号。 (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城乡规划编制资质升级的单位必须通过新启用的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申报。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的升级工作应与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核定换证工作同步或完成之后进行。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委)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乙、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程序,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城乡规划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3437 附件: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操作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4日 附件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操作说明 为保证全国规划编制单位和各级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熟练使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以下简称规划系统)开展工作,现将系统操作方法说明如下: 一、申报企业操作流程 (一)注册规划系统网上登录 规划编制单位首次使用规划系统,需先进行“企业注册”,获得系统登录账号和密码,方可进行企业、人员、资质申报管理等操作,步骤如下: (1)进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 打开IE9或以上版本IE浏览器,访问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在“办事大厅”→“企业行政许可事项”(15项)→“城乡规划司(2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在线申报”→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初始注册与登录界面。 (2)企业注册 在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注册与登录界面,点击“企业注册”按钮,进入注册界面,插入网络身份识别锁,填写相应的注册信息,填写时需注意正确填写组织机构代码,注册成功后,用户名固定为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并与身份识别锁绑定,确保信息的唯一性。 (3)企业登录 在登录界面,需注意以下几点:①点击“下载身份锁驱动”安装并运行锁驱动;②将身份识别锁插入USB口;③设置受信任站点(设置方法:菜单栏中“工具”→“Internet选项”→“安全”→“受信任的站点”→“站点”,输入http://www.mohurd.gov.cn/,点“添加”,然后确定退出);④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即可登录。(注意:点击“登录”按钮后,窗口自动关闭则表示您的IE浏览器设置了“弹出窗口阻止程序”,在浏览器中找到“工具”菜单栏,将“弹出窗口阻止程序”设置改为“关闭弹出窗口阻止程序”。) (4)配置身份识别锁 本次系统升级需重新配置身份识别锁(紫色),规划编制单位可联系技术支持单位进行身份锁的配置,联系电话:010-88018266、88018268,或登录北京信源公司(www.ccir.com.cn)官网首页进行配置。 (二)填报电子资质申请数据 企业登录系统后,可参阅“首页”→“帮助”中的“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操作说明-企业版”,先完善“资质申报”中的“企业管理”和“人员管理”这两个基础模块中的内容,然后在“资质管理”→“资质申请”中新增资质申请数据,并进行填写、上报。(注:2014年资质换证申报的“申请类别”填写“延续”,其他申请事项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填写) (三)上报书面申请材料 规划编制单位通过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上报资质申请信息后,还应当向受理机关上报书面申请材料。 (1)访问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在“资质管理”→“资质申请”中,将上报的资质申请数据选中,然后点击“打印资质申请表”,即可打印带条形码的资质申报表。 (2)按照要求准备其它附件材料并装订成册递交受理机关。 二、省级、地市级管理部门使用说明 省级、地市级管理部门可用《授权书》中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及相应的身份识别锁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进行工作。(注:如授权书丢失可与技术支持单位联系010-88018260转841/617。) 各省级、地市级管理部门人员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管理平台,即可查看到企业申报的电子版数据。 (1)登录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网站,登录后可参阅“首页”→“帮助”中的“全国规划编制单位信息系统操作说明-省级版/地市版”,对企业申报的电子数据进行受理、审查、查询、统计和申报。(注:2014年资质换证申报的“申请类别”填写“延续”,其他申请事项按照资质管理规定要求填写) (2)审查申报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 三、联系方式 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技术支持服务电话:010-88018266、88018268 住房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司联系电话:010-58933437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康玉娟: 2013年1月6日,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郑常庄靛厂路北侧华电(北京)热电有限公司生产楼实验综合办公楼进行5层顶板混凝土浇筑施工时,发生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1人死亡,6人受伤。 你作为该工程的项目经理,未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未落实到位,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我部于2013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建市罚听告字[2013]52号)。你于2014年1月10日签收了告知书,且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停止注册建造师执业12个月的行政处罚,同时收回执业印章。请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2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2014年2月8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 2014年,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工作的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按照全国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部署,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技术进步为支撑,以提升工程质量、实现安全发展为目标,完善制度建设,强化责任落实,加大监督执法检查和专项治理力度,促进全国工程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升。 一、改革完善法规制度,构建科学发展长效机制。一是继续研究起草《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二是发布部门规章《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规定》,修订《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起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三是制定和修订《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的意见》、《工程建设工法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标准设计管理规定》、《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二、加强重点领域监管,促进工程质量稳步提升。一是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各参建责任主体及人员的质量终身责任,全面落实建筑物永久性标牌制度。二是完善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制度,进一步明确检测机构定位,加强对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行为监管。三是全面推进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启动专项治理示范工程创建活动,推行样板引路。四是组织开展以在建保障性安居工程、公共建筑等为重点的全国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督促各地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五是召开全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会议,以改革创新精神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六是严格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处理和通报曝光制度。 三、推进监管机制创新,提升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水平。一是重点开展建筑起重机械和模板支架安全专项整治,积极探索起重机械、模板支架“一体化”管理模式。二是实施差别化监管,加大对重点地区、企业和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三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制度,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四是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人员考核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监管行为。五是构建全国统一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管信息平台,推进建筑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六是严格执行事故查处督办通报制度,督促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真做好事故查处工作,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风险防控和专项治理,确保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一是健全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完善和创新质量安全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风险管理专业化咨询服务发展。二是组织开展以工程防水、结构、设备安装调试为重点的质量问题专项治理,督促各地加强对围护结构、模板支架等隐患排查治理。三是实行分类指导,重点开展对轨道交通工程新建城市和存在突出问题城市的检查。四是组织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控制技术要点和操作指南,支持各地开展对一线操作人员的质量安全培训。五是充分发挥专家技术支撑作用,加大对各地技术支持和政策指导力度,做好专家委员会换届工作。 五、强化技术引导和创新,提升质量安全技术保障能力。一是开展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治理,组织开展全国勘察设计质量专项检查。宣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完善施工图审查信息系统。二是制定推动BIM技术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勘察设计专有技术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纲要,促进行业发展模式转变。三是制定提升建筑设计水平的指导意见、城市设计和建筑方案设计技术导则。四是探索研究新形势下民用建筑设计周期定额及劳动定额、绿色建筑施工图审查、工程设计变更和现场服务管理等提高勘察设计水平的关键问题。五是开展第八批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和有关奖项评选工作,引领行业技术进步。 六、加强工程抗震管理,提高抗震防灾和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完善抗震防灾技术标准体系,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抗震勘察设计质量控制要点,建立全国统一的超限审查信息平台,加强超限审查管理。二是推进减隔震技术应用,完善相应的设计、施工、检测、验收和维护等管理制度。三是制定城市抗震防灾规划审查技术要点、城市防灾社区评价技术指南和市政公用地下工程抗灾设防专项论证技术要点。四是推动各地逐步开展既有建筑抗震性能普查、抗震鉴定与加固工作。五是制定震后房屋应急评估专家队管理办法,编制应急评估手册,组织技术培训。开展建筑工程震害调查制度研究。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开展和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请及时告我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14日 附件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提高物业管理师的专业素质、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的权利和义务。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是物业管理师申请注册和持续执业的必备条件。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受住房城乡建设部的委托,开展全国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课程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 必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政策法规水平和经营管理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物业管理新理论、新方法、新技能; (三)物业管理方案及其实施; (四)物业管理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五)物业管理师应当具备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选修课注重物业管理师知识结构的完善和创新能力的提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内外物业管理行业发展动态; (二)科技成果在物业管理中的应用;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设施设备管理、建设工程等专业知识; (四)经济学、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等相关知识; (五)与物业管理师执业相关的其他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 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完成不少于120学时的课程,并通过测试或者考核合格。物业管理师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40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必修课应当不少于20学时。 每一注册有效期的继续教育学时单独计算,不得累计到下一个注册有效期。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每年10学时的必修课继续教育,并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出具本地区物业管理师完成继续教育的学时证明。 第七条 除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以外,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的课程设置、教学大纲、教学形式和培训计划等内容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统一发布。 第八条 下列情况申请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之日前完成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一)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超过一年,申请初始注册的; (二)被注销注册后具备相应条件,重新申请注册的; (三)逾期申请延续注册。 本办法生效前取得物业管理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九条 物业管理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参与以下工作并取得相应证明的,可充抵继续教育必修课学时: (一)参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和修改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二)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立项的物业管理课题研究的,每项按20学时计算; (三)参加全国物业管理师资格考试大纲、参考教材编写以及考试命题、审题、评卷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四)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教学大纲、参考教材编写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五)参加高等院校教学指导机构组织的物业管理专业标准编制、专业教材编写和专业评估认证工作的,每次按20学时计算; (六)在具有国内统一刊号(CN)或者国际刊号(ISSN)的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物业管理专业论文的,每篇论文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公开出版5万字以上物业管理专著或者教材的,第一作者按20学时计算、第二作者按10学时计算; (七)参加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授课工作的,按教学课时计算学时,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20学时; (八)参加省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座谈会、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研讨会或者专业论坛的,每次按5个学时计算,每年充抵学时累计不得超过10个学时。 充抵学时的,物业管理师应当向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有关事项记入物业管理师信用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物业管理师可以通过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站查询继续教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物业管理师申请延续注册或者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提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继续教育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师有下列行为的,取消相应的继续教育学时,记入其信用档案: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继续教育学时的; (二)由他人代替参加继续教育的; (三)以不正当方式通过继续教育课程测试或者考核的; (四)其他违反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的行为。 物业管理师有前款行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督促本单位的物业管理师按照本办法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并保障物业管理师参加继续教育期间享有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采取网络教育和集中面授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继续教育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和从业人员的监督。 第十五条 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质量检查和评估制度,并将年度物业管理师继续教育计划和执行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城乡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现将《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安排好今年的建筑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2014年工作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4年1月20日 2014年建筑市场监管司工作要点 2014年,建筑市场监管的工作思路是: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深化改革、转型升级的总体部署,以解决完善建筑市场监管和制约行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为重点,以完善政策法规制度建设为手段,深化行政审批改革,转变市场监管方式,促进行业转型升级。重点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完善法规制度建设 (一)推进建筑市场法规建设。出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修订);修订《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规章。 (二)规范合同管理。修订《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明确合同签订双方责任,推动地方开展监理合同备案管理,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促进各地主管部门依法行政。 二、创新建筑市场监管方式 (三)推进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改革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招投标方式,赋予建设单位招标自主决策权。合理配置监管资源,重点加强对国有投资工程招投标活动监督,推进招投标监管工作规范化和电子信息化。进一步规范招标代理行为,强化招标代理机构动态监管,研究建立招标代理项目负责人制,明确从业人员行为责任。 (四)实施统一的市场监管。进一步规范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禁止在市场准入中设置排斥外地企业的歧视性条款,给外地企业与本地企业同等待遇,推进建筑市场实现更高水平的统一开放。研究转包、违法分包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标准,严厉查处有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责任人,并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 (五)规范个人执业资格管理。修订《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研究起草《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继续教育暂行办法》,研究监理工程师分级制度,健全注册管理办法,强化注册人员执业责任监管,完善个人执业制度。 (六)加快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和诚信体系建设。完成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融合,推进企业、注册人员、工程项目三大基础数据库和企业诚信信息的关联整合,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对各地审批的企业和注册人员实施动态监管;加大各地对各类企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建筑市场行为信用评价机制,推进诚信奖惩机制的建立。 三、促进行业发展 (七)加强建筑业改革与发展调研。召开全国建筑业改革与发展工作会议,研究出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发展、转型升级的改革措施。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建筑业“营改增”的配套政策。研究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措施,鼓励大型监理企业开展项目管理和工程咨询服务,在大型复杂建设工程中,倡导有能力的设计、施工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提高工程建设效益和水平。 (八)研究改革建筑劳务用工方式。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建筑劳务管理的指导意见》,鼓励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培育发展自有技术骨干工人队伍,落实企业的管理责任,推行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构建有利于形成建筑产业骨干工人队伍的长效机制,提高施工企业的实际施工能力。 (九)研究修订建筑业企业、工程设计、工程招标代理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简化资质标准,对业务范围接近或市场需求不大的资质进行合并或取消,减少资质数量,加强对质量安全、市场行为、信用状况等衡量企业能力指标的考核,弱化企业规模等非关键性要素指标条件。 (十)参加贸易磋商,推进国际交流合作。继续做好促进对外工程承包的相关工作,积极稳妥的参加建设领域相关的贸易磋商和相关承诺的落实工作,推进国际间双边建筑市场的扩大与开发,促进国际交流合作。 四、积极稳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十一)进一步简政放权。结合各类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注册人员管理规定的研究修订,简政放权,做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甲级资格认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认定拟下放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 (十二)推进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组织开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系统,全面推行监理企业资质电子化申报和评审,适时启动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的电子化申报和评审的试点工作。在电子化审查中,编制专家审查规范性文件,推行专家模块化审核。 (十三)建立健全行政审批层级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抽查和复查机制。对下放、委托地方审查的内容和地方审批结论进行定期抽查和复查,重点核查人员重复注册、业绩、初审原始材料及资质延续审查事项的审查结果和审批程序,落实地方初审责任,健全各级行政审批实施部门层级监管制度。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建科[2007]206号)、《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建科[2007]205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建科[2008]113号)、《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建科函[2009]235号)和相关地方标准,我部组织开展了2014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评价工作。经审定,北京王府井大饭店改造工程等26个项目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现予公布。 附件:2014年度第一批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2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实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备案制度的通知》(建标[2000]34号)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地方标准备案工作,提高备案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后30个工作日内报我部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应当在批准发布前报我部备案。 二、地方标准备案应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也可由省级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机构向我部提出申请。 三、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不符合上述制定范围的标准,一般不作为地方标准进行备案。 四、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和要求应符合《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的相关规定。地方标准不得与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矛盾,并应避免重复。地方标准的编写格式应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要求。 五、地方标准的强制性条文应严格遵循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能源资源节约和其他公共利益的原则进行设置,并在标准备案申请材料中逐条进行说明。 六、地方标准备案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发布的通知、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 (二)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备案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标准备案的函、标准报批稿及条文说明、强制性条文汇总表(包括强制性条文及条文说明、设立理由、技术要求和实施要点等)、标准主编人姓名及通讯方式等。 (三)修订的地方标准申请备案时,除应符合上述要求外,还应在申请标准备案的函中注明替代的标准名称、标准号和备案号。 七、地方标准备案可通过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www.ccsn.gov.cn)提交申请材料。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还应报送纸质申请材料,纸质材料内容应与网上提交的材料一致。 八、同意备案的地方标准,我部标准定额司在规定期限内赋予备案号。不含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自收到备案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含有强制性条文的地方标准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备案的,将及时告知延期理由和时间。 九、经备案的地方标准,在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化信息网和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公开备案信息。各级工程建设标准管理机构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标准备案信息,并应按规定在出版的标准封面上注明相应的标准备案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3月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吴小兰等149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吴小兰等149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4年3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