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张巍等163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黄建勇等106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严伟等260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吕汉中等65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朝鲁门等114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张巍等163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黄建勇等106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严伟等260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吕汉中等65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朝鲁门等114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警惕非法骗售活动的声明 近年来,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反映,个别不法分子以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审批为幌子,冒充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物业管理处工作人员,以电话方式骗售邮册、书籍和礼品,或者要求企业进行有偿广告宣传,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对此,我司郑重声明如下: 我司物业管理处及其工作人员从未向物业服务企业推销任何物品和广告宣传,请广大物业服务企业保持警惕,一旦发现有人冒充我司人员进行诈骗活动,请立即报警并与我们联系。 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14年9月3日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我部组织进行了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的初评工作。为保证评审质量,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现将80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2014年9月4日至2014年9月18日,如对所公示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不同意见需要反映的,请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邮寄的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政编码。 来信请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170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 编:100835 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附件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物业服务企业名单(共80家) 1.天津市晓波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天津家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天津豪斯特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4.重庆九里香堤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重庆喜地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重庆金阳骑龙山庄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重庆新东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黑龙江天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9.辽宁中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0.大连意美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11.大连华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2.大连中铁诺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3.内蒙古维邦物业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14.保定市卓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5.河北隆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16.山西昊天诚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7.烟台市中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18.山东银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19.滕州市翔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0.菏泽市嘉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1.莱芜东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2.河南佳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3.杭州品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4.浙江丽晶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5.杭州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6.江苏南徐中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27.常州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8.江苏华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9.昆山卉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0.苏州佳友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1.江苏辰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2.江苏爱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3.晋合物业管理(苏州)有限公司 34.江苏今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35.扬州爱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6.江苏银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7.合肥建兴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8.合肥创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39.安徽省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0.安徽海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1.合肥鸿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2.合肥浩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3.合肥居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4.安徽华地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45.湖南中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6.长沙市华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7.湖南众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8.湖南都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49.岳阳富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0.常德福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51.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2.武汉市美好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3.武汉中南电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4.武汉富丽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55.福建福晟物业有限公司 56.广州通力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57.深圳市莱蒙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8.广州越秀城建仲量联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59.佛山市富宝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60.港中旅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 61.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2.广州利合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3.深圳华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4.广州保利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5.佛山市恒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6.西安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7.陕西省安康市兴科房建集团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68.榆林万家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69.四川衡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0.四川赛奥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1.成都三和佳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2.四川火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3.四川环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4.眉山市天富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75.四川青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76.四川兴力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7.成都市仕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78.四川绿水华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79.成都倍特世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80.成都北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我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8月4日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承发包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有效遏制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和建设工程主要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以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建筑活动实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认定查处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发包,是指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或者肢解发包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发包: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施工单位的; (三)未履行法定发包程序,包括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招标,应当申请直接发包未申请或申请未核准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六)建设单位将施工合同范围内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又另行发包的; (七)建设单位违反施工合同约定,通过各种形式要求承包单位选择其指定分包单位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发包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 (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或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不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费用,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的采购由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的; (五)劳务分包单位承包的范围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劳务分包单位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施工合同关于工程分包的约定,把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 (一)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 (二)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 (三)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 (四)施工总承包单位将房屋建筑工程的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钢结构工程除外; (五)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 (六)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再分包的; (七)劳务分包单位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周转材料款和大中型施工机械设备费用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挂靠,是指单位或个人以其他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行为。 前款所称承揽工程,包括参与投标、订立合同、办理有关施工手续、从事施工等活动。 第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挂靠: (一)没有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施工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相互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包括资质等级低的借用资质等级高的,资质等级高的借用资质等级低的,相同资质等级相互借用的; (三)专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四)劳务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单位或专业分包单位的; (五)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或没有建立劳动工资或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 (六)实际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七)合同约定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负责采购或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挂靠行为。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有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发现分包单位有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建设单位有违法发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均可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并提供相关证据或线索。 接到举报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调查、认定和处理,除无法告知举报人的情况外,应当及时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在实施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按照本办法进行认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一)对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责令其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七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责令其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施工单位或个人,依据《建筑法》第六十五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对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其他借用资质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按照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予以处罚。 (四)对认定有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依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五)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六)对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其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责令停止执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及挂靠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除应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外,还可以采取以下行政管理措施: (一)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致使施工合同无效的,不予办理质量监督、施工许可等手续。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发包的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对认定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违法行为的施工单位,可依法限制其在3个月内不得参加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招标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并对其企业资质是否满足资质标准条件进行核查,对达不到资质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资质审批机关撤回其资质证书。 对2年内发生2次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责令其停业整顿6个月以上,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工程项目。 对2年内发生3次以上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的施工单位,资质审批机关降低其资质等级。 (三)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在认定有转包行为的项目中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且不得再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对认定有挂靠行为的个人,不得再担任该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有执业资格证书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执业资格注册;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吊销其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将查处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和处罚结果记入单位或个人信用档案,同时向社会公示,并逐级上报至住房城乡建设部,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示。 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参照本办法执行。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住房城乡建设部之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经查,马强作为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在申报延续注册过程中,隐瞒其已在另一个单位注册或受聘的事实,提供虚假材料。为加强注册执业管理,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的有关规定,现对马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材料,同时受聘于两个单位并申请注册的违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一年内不受理其注册申请,并将其不良行为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上予以公布,记入信用档案。 附件:取得一级建造师临时执业证书人员申报延续注册弄虚作假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额定电压0.6/1KV双层共挤绝缘辐照交联无卤低烟阻燃电力电缆》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42-2014,自2015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1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吴海龙等1104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实施方案,并于2014年9月30日前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选取1-2个城市作为本地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先行城市,发挥示范带头作用,为高质量推进工程质量治理行动积累经验。 三、督促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加大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的曝光力度,对查处、曝光不力的地方进行约谈、通报。我部将对各地查处、曝光情况进行督办。 四、建立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工作进展月报制度,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包括对违法行为查处、曝光情况)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请各地明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的牵头处室、联系人,并于2014年9月23日前,将先行推进的城市名单、联系人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联系方式:010-58933327,010-58934163(传真) 附件:联系人信息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9月18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局)、交通委: 为科学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提升交通调查数据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交通调查数据在城市交通规划建设与政府决策中的基础性作用,我部组织编制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调查导则》(以下简称《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各地要充分认识城市综合交通调查的重要性,结合当地实际和《导则》要求,建立城市综合交通调查和调查数据库更新维护的长效机制。市区人口50万(含)以上的城市要抓紧建立或更新城市综合交通调查数据库,市区人口50万以下的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创造条件开展此项工作。调查数据库中达到抽样率要求的最新交通调查数据应滚动更新至5年之内。综合交通调查数据库作为政府信息资源的一部分,要注重与其他数据平台的共享与融合,并依法向社会开放。参照《导则》的总体要求,各项交通调查可同时开展,或结合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各类交通专项规划等分项开展。 《导则》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告我部城市建设司。 《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交通调查导则》可在我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2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直连式加压供水机组》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462-2014,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门窗幕墙用钢化玻璃》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55-2014,自2015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9月2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