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津保社发综执处决字(2026)第042号北京顺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MA008PEJ31 邮编:1013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何益华 职务:法定代表人 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格吉路7-1254号 联系电话:15188802598违法事实及证据:2026年5月11日执法人员巡查发现,你单位在天津市空港经济区中环东路大唐筑雅园小区内有利用机械修理楼体外檐施工时,将设备放置在绿地内进行压踏,造成损害绿化(草坪)的行为,且到期复查结果不合格。2026年5月13日,你单位到我局接受调查,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并承认其违法行为。2026年6月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2026-043),你单位递交情况说明书内容与本案无关,不予采纳。以上事实违反了《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第五十三条第七项的的规定,有现场证据照片、视频、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为证,本机关依据《天津市绿化条例(2022)》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肆佰捌拾元(小写:7480元)整。处以罚款的,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述方式缴纳罚款,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天津港保税区管理委员会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2026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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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7-30 | 天津港保税区社会事业发展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五号《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6日经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局长 申长雨2026年7月28日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第二章 适用条件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四)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第三章 提出请求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依据本办法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三)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第二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2026-07-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党委统一部署,党委巡察二组对天津市中芬乳品研究培训中心党支部开展常规巡察。一、巡察时间2026年7月30日—2026年9月10日。二、巡察内容根据工作职责,巡察二组将认真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和“三定”规定,聚焦党中央和市委决策部署在基层的落实情况,聚焦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情况,聚焦基层党组织建设情况,聚焦巡察、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对天津市中芬乳品研究培训中心党支部进行监督检查。巡察期间,主要受理反映天津市中芬乳品研究培训中心党支部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干部职工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巡察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三、反映渠道1.联系电话:18202551911(工作日8:30至12:00;13:30至18:00);2.电子邮箱:snyncwcgxc02@tj.gov.cn;3.邮政信箱: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市农业农村委党委巡察组,邮编:300061。同时,设置征求意见箱2个,其中一个设置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市农业农村委一楼大厅,另一个设置在天津市中芬乳品研究培训中心。受理信访截止时间到2026年9月4日18:00。特此公告。市农业农村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拓宽行政执法监督渠道,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和《天津市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经履行推荐、审核等相关程序,市农业农村委决定选聘9名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聘期三年,现予以公布。附件: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名单 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按照市农业农村委党委统一部署,党委巡察一组对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党委开展农业行政执法领域作风建设专项巡察。一、巡察时间2026年7月30日——2026年9月20日。二、巡察内容根据工作职责,巡察一组将认真落实政治巡察要求,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对照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和“三定”规定,聚焦马克思主义学风建设、领导干部表率作用发挥、深化改革发展、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重点对思想作风、领导作风、工作作风、清廉作风建设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巡察期间,主要受理反映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党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部门负责人和重要岗位干部职工的来信、来电、来访,重点是关于违反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方面的举报和反映。其他不属于巡察受理范围的信访问题,将按规定由被巡察党组织或有关部门认真处理。三、反映渠道1.联系电话:18202551911(工作日8:30至12:00,13:30至18:00);2.电子邮箱:snyncwcgxc01@tj.gov.cn;3.邮政信箱: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市农业农村委党委巡察组,邮编:300061。同时,设置征求意见箱4个,其中一个设置在天津市河西区黑牛城道177号市农业农村委一楼大厅,另三个分别设置在天津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总队三个办公区。受理信访截止时间到2026年9月14日18:00。特此公告。市农业农村委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按照科技工作总体安排,现将2026年天津市科技服务业研发专项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公布如下(按专家姓氏拼音排序):陈贵锋、程飞、翟富荣、付茜、龚国良、郭容昱、郭义、郭知明、黄亮、康薇、李璐、李书红、梁嘉杰、刘红彪、刘健、漆新华、宋凯、宋宜全、王泽方、魏丽、夏承遗、张上、赵金石、赵良娟2026年7月30日
2026-07-30 |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
根据《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六七五号公告,现就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成绩公布、复查和合格分数线事项通知如下。一、成绩公布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成绩于2026年8月5日9:00公布。为确保广大应试人员顺利查询,现提供四种查询方式。方式一:微信公众号预约成绩查询。可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预约成绩查询,申请功能将于2026年8月1日9:00至2026年8月1日17:00开放。预约申请成功后,系统会在成绩公布后将成绩自动推送给应试人员。方式二:微信公众号成绩查询。可通过“全国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微信公众号进行成绩查询。方式三: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成绩查询快速通道。应试人员可于2026年8月5日9:00至8月5日19:00登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成绩查询快速通道,地址为https://ggfw-dlsks.cnipa.gov.cn/gradequery。方式四: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网页查询。应试人员可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http://www.cnipa.gov.cn)“专题专栏”下的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网页进行成绩查询。二、成绩复查应试人员认为考试成绩有明显异常的,可以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十五日内登录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系统提出复查分数申请,逾期即8月19日之后不予受理。考试成绩复查仅限于重新核对各题得分相加是否有误。不得亲自查阅其答题记录。提出成绩复查申请的应试人员可以通过报名系统查询成绩复查结果。三、合格分数线2026年度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的合格分数线为:法律知识部分(即专利法律知识与相关法律知识两科总和)150分,代理实务部分(即专利代理实务单科)90分。特此通知。国家知识产权局2026年7月29日
2026-07-30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各涉农区农业农村委:为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等六部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25〕4号),支持各类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服务能力,建设现代农事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6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6〕4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财规〔2023〕13号)相关要求,特制定《天津市2026年服务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落实好项目实施各项工作。市农业农村委2026年7月30日(联系人:市农业农村委 周志功;联系电话:022-63083649)(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30 | 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数据局关于组织开展2026年度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财政、国资、市场监管、数据主管部门: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六部门办公厅(综合司)关于开展2026年度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行动的通知》(工信厅联通装函〔2026〕343号)要求,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数据局等部门组织开展2026年度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卓越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卓越级智能工厂重点实施智能化升级,打造全国领先的发展标杆,需满足《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6年版)》(附件1,以下简称《要素条件》)要求。(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2. 申报主体已完成智能工厂建设并获评先进级智能工厂,智能制造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开展了人工智能技术应用探索。3. 申报主体愿意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附件2,以下简称《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3)编制申报书,于2026年8月15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完成线上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于2026年8月17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4),并将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数据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择优推荐卓越级智能工厂申报项目。二、领航级智能工厂遴选推荐工作领航级智能工厂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实现智能化变革引领,打造全球领先的发展标杆,需满足《要素条件》要求。(一)申报条件1. 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石油石化、有色金属等有行业特殊情况的,允许法人的分支机构申报)。2. 申报主体须为本行业本领域领军企业,核心产品具有全球竞争力,且有必要的资金、人才、技术等资源投入领航级智能工厂建设。3. 申报主体须已获评卓越级智能工厂,推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广泛深度应用,探索未来制造模式和新一代智能制造系统架构,加速创新范式方式和管理模式变革。4. 申报主体须配合开展现场核查、技术推广和典型案例交流等工作。(二)组织实施1. 申报主体参考《场景指引》、《要素条件》,按照《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附件5)编制申报书,于2026年8月15日前登录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完成线上申报。并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申报书(内容须与线上填报一致)报送至各区工信主管部门。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确保申报材料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2. 各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区申报项目进行审核推荐,于2026年8月17日前按推荐项目优先顺序填写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附件6),并将纸质版申报书、推荐汇总表(加盖区工信主管部门公章)各1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3.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管委、市数据局等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择优推荐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项目。(三)其他事项卓越级和领航级智能工厂申报依托智能制造数据资源公共服务平台(www.miit-imps.com)开展。 附件:1. 智能工厂梯度培育要素条件(2026年版)2. 智能制造典型场景参考指引(2025年版)3. 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4. 卓越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5. 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申报材料清单6. 领航级智能工厂项目推荐汇总表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市国资委 市市场监管委 市数据局 2026年7月29日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数字化转型处 汪豪联系电话:83608020;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发展处 陈立敏联系电话:23142279;市财政局经建一处 李奕萌联系电话:59032601;市国资委规划处 卓奕丰 联系电话:83607716;市市场监管委标准化处 马蜻联系电话:27182054;市数据局数字经济处 张皓宇联系电话:83858617; 申报平台技术支持: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研究院 吴妍妍,联系电话:18233789322)(此件主动公开)
2026-07-30 |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2026年第1期)为确保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专家组鉴定,现将鉴定结论予以公示。公示期2026年7月29日至2026年8月4日,公示期内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可来电或来信向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举报电话:022-84906142来信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渤海十二南路天津临港商务大厦B座八楼人社局,邮编:300452附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公示名单(2026年第1期)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29日
附件下载:
公示名单第1期.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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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天津港保税区政府网站(www.tjftz.gov.cn)所有政务信息均为受权发布。按照《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转载我区政府网站相关信息时,须注明信息来源,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原意及信息内容。
2026-07-29 | 天津港保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