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齐建民等2158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江苏省水利工程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经核查,你单位仅有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不符合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标准要求。2015年2月15日,江苏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责令你单位限期整改,整改期满后你单位仍未满足资质标准要求。我部于2015年5月2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回行政许可听证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听告字[2015]第21号),并于2015年5月29日送达你单位。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依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回你单位的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甲级资质及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正本及全部副本到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有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19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批准宁波华东核工业工程勘察院等2家单位工程勘察资质换证。未予批准的,申请人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勘察资质换证核准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5年6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政市容委、规划委,天津市城乡建设委、规划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管理委、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市政管理委、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见》(国发〔2013〕3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和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任务,推动全国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工作,加快转变城市建设发展方式,住房城乡建设部决定举办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工程规划编制指引》、《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投资估算指标》。 二、培训对象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地级市及地下综合管廊试点城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相关人员,包括市政工程管理、标准管理、造价管理人员; 2.各地选派的师资人员或市政建设、设计、施工企业的技术负责人。 三、培训时间和地点 时间:2015年7月16-17日,7月15日报到。 地点:银龙苑宾馆(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甲5号,联系电话:010-68351166)。 四、其他事项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有关人员参加培训班,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报名人数不超过10人。 2.本次培训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承办。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参加培训班人员名单,填写报名回执表(附件),于2015年7月8日前传真至010-58933922。 3.培训结束后进行考试,对考试合格人员颁发师资培训证书。请参加培训人员自带一寸彩色照片两张。 4.培训费用600元/人,资料费实收,食宿统一安排,费用自理(报到时请携带身份证)。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 高 鹏 010-58933022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郭 奎 010-58933981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 刘 彬 010-58933180 赵 彬 010-58934115 王 攀 010-58934085 附件: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培训班报名回执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用穿墙防水对拉螺栓套具》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478-2015,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申请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陈玉琴等1846人符合一级建造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陈玉琴等1846名一级建造师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6月23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建标[2014]142号),确保各项改革任务落实,我部决定开展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14]42号)安排的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检查重点见附件。 二、检查工作安排 (一)省级检查: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组织本省(区、市)的检查,并于2015年9月底前将检查报告报我部标准定额司。 (二)抽查:我部将于2015年11月组成3个检查组进行抽查,每组检查2个省(区、市)。 1.人员组成:检查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稽查办公室、标准定额研究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组成(具体人员组成及检查省份另行通知)。 2.抽查程序:(1)听取汇报。听取省(区、市)贯彻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汇报;(2)审核材料。审核落实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的各项材料,包括政策文件、计价依据、会议纪要、情况通报等;(3)召开座谈会。与地方各级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有关企业座谈,了解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工作中存在主要问题及对策。 三、检查要求 (一)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按要求做好检查工作,准确掌握工程造价管理改革各项任务措施落实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督促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检查报告内容应包括附件中重点内容检查情况、各地推进工程造价管理改革的经验、存在的问题及相应政策建议等。 (三)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四、联系人及电话 标准定额司 程文锦 010-58933231 chengwj@mail.cin.gov.cn 附件:工程造价管理改革任务落实情况检查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5年7月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我部对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清理,现决定取消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4个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一体化资质)的行政审批。为做好已取得一体化资质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一体化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届满前继续有效,企业可在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二、已取得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应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换发资质证书(以下简称换证),按简单换证原则分别换领原一体化资质相应等级和类别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资质证书有效期3年,原一体化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企业可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提前申请换证。 三、已取得二级及以下一体化资质的企业,在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可按照工程设计资质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管理规定申请资质升级。 四、申请换证的一体化一级资质企业,应先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换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换领后15日内持原一体化资质证书(正本及所有副本)和已换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到我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换领工程设计资质证书。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企业换证办法,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制定。 五、自2015年7月31日起,各省级及以下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自2015年8月15日起,我部停止受理按原一体化资质标准的资质延续申请。 六、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印发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关于印发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同时废止。 七、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尽快将本通知内容传达至本地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企业。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一、总体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168起、死亡219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减少75起、死亡人数减少68人(见图1、图2),同比分别下降30.86%和23.69%。 2015年上半年,全国有30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其中有7个地区的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见附表1)。 二、较大及以上事故情况 2015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10起、死亡40人,比去年同期事故起数增加1起、死亡人数增加8人(见图3、图4),同比分别上升11.11%和25.00%;未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 2015年上半年,全国有9个地区发生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其中陕西共发生两起较大事故(见附表2)。 三、事故类型情况 2015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按照类型划分,高处坠落事故81起,占总数的48.21%;物体打击事故28起,占总数的16.67%;坍塌事故27起,占总数的16.07%;起重伤害事故16起,占总数的9.52%;机械伤害、车辆伤害、触电、中毒和窒息等其他事故16起,占总数的9.52%(见图5)。 2015年上半年,共发生10起较大事故,其中模板支撑体系坍塌事故4起,死亡21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0.00%和52.50%;土方坍塌事故4起,死亡12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40.00%和30.00%;钢结构坍塌事故1起,死亡4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0.00%和10.00%;外脚手架坍塌事故1起,死亡3人,分别占较大事故总数的10.00%和7.50%。(见图6)。 四、形势综述 2015年上半年,全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并呈现好转态势,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比去年同期均有所下降,但较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出现反弹,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全国有9个地区共发生10起较大事故,其中模板支撑体系坍塌和土方坍塌事故共8起,占总数的80.00%,是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的重大危险源,特别是近3年少有发生的市政管道工程土方坍塌事故,上半年连续发生3起,需认真分析事故成因,尽快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较大事故中有4起是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安全监督手续的非法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需不断完善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联动机制,严厉打击建筑施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季度是全国各地建筑施工活动的高峰期,也是历年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时段,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做好建筑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一是严格按照《关于开展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落实施工方案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在施工企业开展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本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的重点施工环节,特别是模板支撑体系、土方开挖、基坑支护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监督检查。二是指导督促施工企业根据天气情况合理安排施工活动,组织开展汛期安全隐患排查,制定完善事故应急预案,有效防范因夏季高温天气和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引发生产安全事故。三是继续加大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力度,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和其他重大突发事件督办处理办法》(建法〔2015〕37号)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建质〔2011〕66号)规定,坚决执行安全事故处理4项措施,依法依规、从严从快查处事故责任企业和人员,并按时报送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处罚文件等材料。 附表1:2015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附表2:2015年上半年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较大事故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5年7月17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经审核,许清生等128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准予许清生等128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5年7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