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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5)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做好取消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我部负责审批的甲级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和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以下简称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部将按照国发[2016] 9号文件要求,组织修订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初审的相关规定。  二、为方便企业和个人的材料报送,在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订颁布之前,请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企业资质和个人执业资格申报材料,暂按照现有申报途径报送我部,但不出具初审意见。  三、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延续、变更工作程序仍按《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核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标[2015]20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21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资质、工程设计资质、建筑业企业资质、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予以公布。未予核准的单位可登录我部网站(www.mohurd.gov.cn),点击办事大厅中“受理发证信息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特此公告。  附件:1.核准工程勘察资质的单位名单     2.核准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名单     3.核准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4.核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的单位名单     5.核准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单位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3月30日 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审批集中受理办公室声明   我办郑重声明,我办在受理企业资质申报、变更以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工作环节不收取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向有关企业收取费用。  任何以我办名义要求企业交费的行为均与我办无关。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办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87。                         办公厅受理办                         2013年7月16日   关于公告企业领取资质证书的有关说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部机关各单位,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印发给你们,请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依法有序做好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6年3月30日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国务院有关部署和要求,围绕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重大决策和群众关心事项,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统筹考虑、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完善制度机制,依法有序推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扩大群众参与,努力增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动性、实效性,取得切实效果。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一)继续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信息公开源头认定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结合公文办理流程细化信息公开程序,实现了公开属性与公文文稿同步拟定、同步审批(核),公文办理环节责任全程可追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情况通报机制,定期统计分析并通报相关数据,为相关业务工作提供参考。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培训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考核等范围,推动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政府信息公开意识和能力。  (二)推动行政审批事项公开。及时更新行政审批事项目录,并公布设定依据、标准、办理指南等相关信息。设立“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对行政审批事项的服务规范、服务指南、受理单样表、审查工作细则等材料进行了完善。加大投诉举报信息公开力度,完善审批结果告知环节,详细说明未通过审批的原因,推进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公开、透明。公布了甲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认定及造价工程师注册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和审查工作细则,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三)不断拓展公开渠道。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作为信息公开的主渠道。通过中国建设报、《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告》等载体,及时、准确地向社会公布政府信息。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研究建立集12329住房公积金服务热线、短信、微信、微博、手机APP、网上服务大厅等功能于一体的住房公积金综合服务平台,拓展信息公开渠道。组织新闻宣传活动约90余次,及时解读重点政策,回应社会关切。  (四)丰富信息公开内容。按照财政部要求,及时公布2015年部门预算、2014年部门决算,并细化说明了2014年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和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了代表建议、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制度,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置“建议提案办理”栏目,主动公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的建议提案复文,2015年公开建议提案复文44件。推动建立各级城乡规划信息网,深入推进“阳光规划”,扩大城乡规划开放参与程度。按要求公开了水专项“十一五”期间91个课题成果报告、重大建议、关键技术、标准规范、科技报告等材料,发布了《水专项第一阶段专利成果汇编》等相关成果信息。  (五)积极推动监管信息公开。一是推进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公开。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设置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以下简称“两年行动”)信息专栏,及时公开两年行动进展情况。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开展情况的通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全国工程质量治理两年行动一年工作情况的通报》,总结通报两年行动开展以来工作情况。建立月报制度,按月主动公开全国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加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的曝光力度。2015年,公开两年行动中检查的项目550560个,检查企业数821787个(其中建设单位394634个,建筑业企业427153个);处罚企业数6072个,处罚人员数3473人;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新闻媒体等平台,曝光了34起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典型案例,将所涉工程项目的相关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违法违规事实向全社会公开。二是做好住房公积金监管信息公开。会同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制度的通知》,明确规定了住房公积金信息披露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时限、披露方式等。举办4期信息披露专题培训班,讲解相关指标体系,交流各地工作经验;印发《关于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情况的通报》,总结全国2014年度信息披露工作情况,提出下一步工作要求。与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全国住房公积金2014年年度报告》,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中国建设报等向社会主动公开2014年度住房公积金信息。三是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督促各地加快征收信息系统建设,提高征收信息化水平。目前,大部分省(区、市)明确了征收信息系统建设的任务分工、建设标准和进度安排。北京、上海、长沙等城市结合实际,进一步对补偿协议网签、安置房源与市场房源统筹管理等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  (六)推进住房保障信息公开。一是先后印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2015年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15年住房保障网上信息公开检查的通知》,明确棚户区改造建设项目信息、保障性住房分配信息公开工作要求。二是对30个省(区、市)2015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开工、竣工信息公开情况、公租房分配信息公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抽查)。三是专门组织成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规范化研究课题组,对部分城市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进行调研,研究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  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  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登记、处理、告知、寄送、归档程序,严格办理时限,努力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提高办理质量。2015年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1024件,均在规定时限内依法办结;涉及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0件、行政诉讼5件。住房城乡建设部政府信息公开暂未收取任何费用。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2015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大了主动公开力度,拓宽了主动公开范围和渠道,加强了舆论引导和政策解读,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取得积极成效,但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发展、与公众需求还有差距。随着公众关注度的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方式仍需拓展,内容仍需细化、丰富。  下一步,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严格按照《条例》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要求,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水平。一是做好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推进行政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二是推进公开平台建设,分行业、分环节稳步推进业务受理、办理、审批、公示公告等信息公开,推动政务服务向网上延伸;三是加强宣传引导,健全住房城乡建设重大决策、重要政策规章预公开制度,及时、全面、主动公开政策信息,同步安排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目前在工程建设领域,建筑业企业需缴纳的保证金种类繁多,负担沉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精神,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查工作目标  摸清目前建筑业企业所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现状,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现阶段确需保留的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建立依法有据、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的管理制度,切实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  二、清查工作范围  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各类保证金。  三、清查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清查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并加强政策指导、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要联合制定清查的具体工作方案,统筹安排,认真实施。  (二)明确任务分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提出由本部门所设立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的报告,填写《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一并于2016年5月3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对各地上报的各类保证金的处理意见进行审核,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涉及建筑业企业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  (三)严格监督落实。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各负其责,及时跟踪清查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取得实效。对不按要求落实清查工作,不如实清查及瞒报保证金收取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清查建筑业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的情况,关系到经济稳增长,事关建筑业企业发展经营活力和建筑业健康发展。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严格落实责任,强化监督考核,务求实现清查工作目标。  请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信息报送工作,并于2016年4月10日前将《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分别送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和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米凯  电 话:010-58933327  传 真:010-58934163  财政部经济建设司 朱文旭  电 话:010-68552520  传 真:010-68552520  附件:1.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统计表     2.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清查工作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6年3月30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李贺楠:  经调查核实,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在山东高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时实际工作单位为天津大学,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委员会秘书处于2016年1月18日向你发出《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许可意见告知书》(注建秘注撤告字[2016]1号),你于2016年1月27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第四十一条之规定,我委员会决定撤销你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联系人:王育青 沈燕  联系电话:010-68313531,68313587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2016年2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柳军修等32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贺强强等29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燕勇鹏等43名申报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满朝辉等89名申报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孙涛等4名申报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准予柳军修等32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2.准予贺强强等29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3.准予燕勇鹏等43名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4.准予满朝辉等89名注册电气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5.准予孙涛等4名注册化工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规定,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为适应国家税制改革要求,满足建筑业营改增后建设工程计价需要,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了《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调整北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实施意见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6年4月6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及注册监理工程师有关规定,经审核,谢玉军等3384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符合延续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附件:2016年第四批注册监理工程师延续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2016年4月15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于香利:  经调查核实,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在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申请注册时实际工作单位为中国石油工程建设公司,存在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行为。  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23号),佟晓辉于2016年3月17日代你签收,你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的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动力)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天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人:王三星  刘精华  联系电话:010-58934169,58934450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徐小灵:  经调查核实,你隐瞒不在所申请注册单位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我部于2016年2月26日向你发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撤销行政许可意见告知书》(建市行撤告字[2016]16号),并于2016年3月23日送达给你。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我部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我部决定撤销你一级建造师注册执业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到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6年4月14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