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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107)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组织实施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的通知工信厅联合重装〔2025〕4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各金融监管局,有关中央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的意见》(工信部联重装〔2024〕89号)和《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试行)》(工信厅联重装〔2024〕64号),现组织实施2025年保险补偿政策资格审定和资金申请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2025年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支持范围为《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2024版)》(以下简称《目录》)全部领域。整机装备原则上按照台(套)数方式支持;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配套及基础件原则上按照批次数方式支持。其中高端工业母机、电子专用装备、新型农业机械装备、精密仪器仪表等单台(套)装备价值不高的整机装备可按批次数方式支持;航空发动机、船舶发动机等单件价值较高的核心系统、关键零部件等可按台(套)数方式支持。二、工作程序(一)资格审定企业申报。生产《目录》内重大技术装备的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报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按要求对本地区或集团所属企业开展资格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有效性、产品技术参数的符合性和价值合理性等,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资格,并按装备价值的一定比例核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有效期5年。(二)资金申请企业申请。通过资格审定,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在有效期内,完成装备的制造、交付、投保与全额保费缴纳后,装备制造企业按要求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所属中央企业集团提交申请材料。推荐单位审核。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中央企业集团会同承保单位所在地金融监管局组织审核,审查材料的真实性和一致性,重点关注涉及关联企业交易和保险费率使用合规性,形成审核意见,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和金融监管总局。部门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金融监管总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复核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政策资金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投保企业按照不超过实际缴纳保费80%给予补助。三、其他要求(一)装备制造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加强业务管控,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有效、准确。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骗取保险补偿资格和资金的,3年内不得申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相关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二)各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中央企业集团会同地方财政主管部门、金融监管局要严格审核把关、落实管理要求,按职责和权限逐层审核,维护好政策的严肃性。(三)请各推荐单位确定本次政策实施工作联系人,并于2025年9月20日前将联系人姓名、单位及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反馈至stt@prim.com.cn。(四)请各推荐单位将报送材料排序,在封面加盖公章,于2025年10月20日前报送。可采用邮寄或网上(重大技术装备公共服务平台https://zdjszb.miit.gov.cn)提交方式报送材料,邮寄方式需提供纸质版材料和电子版光盘,网上提交方式需提供电子版材料,不接受现场报送。四、政策提醒(一)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项目资格审定结果,将作为享受首台(套)保险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并在其他首台(套)政策中予以优先考虑。(二)鼓励装备制造企业与承保公司根据装备技术成熟度、应用场景复杂度、历史赔付率等风险特征,自主协商确定保险费率和险种。同时,在有效期内科学合理使用保费补助资金额度,合理把握资金使用进度,确保财政资金平稳有序支出,更好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能。(三)对于已通过资格审定的项目,同一装备制造企业无需重复提出资格审定申报,额度适用范围为同一申报企业所有符合或超过《目录》相应条目技术指标要求的装备以及其改进型装备。(四)获得保险补偿政策支持的装备制造企业,在开展采购活动时,对于已投保质量保障类保险的装备,不应收取质量保证金。五、联系人及电话机械工业规划研究院有限公司李景杨 010-63266678   15132597929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二司葛一凡 010-68205634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薛  雨 010-66286575附件: 填报说明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金融监管总局办公厅2025年9月9日
2025-09-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厅信管函〔2025〕35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为深入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战略,加快推进“5G+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和规模化应用,打造5G工厂中国品牌,各地依据《5G全连接工厂建设指南》(工信厅信管〔2022〕23号)加快推动5G工厂建设,取得积极成效。经地方推荐,专家评审以及公示等程序,确定了2025年5G工厂名录,现予以公布。附件:2025年5G工厂名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5年9月2日
2025-0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8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七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一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9月8日
2025-09-0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电子〔2025〕1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主管部门:现将《电子信息制造业2025-2026年稳增长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8月22日
2025-09-0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宽带林草”建设的通知工信部联通信〔2025〕1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林业集团,内蒙古、吉林长白山、龙江、伊春森工集团: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快提升林区和草原通信网络供给水平,支撑林区和草原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现就推进“宽带林草”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指示精神,以加快林区和草原通信网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强化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要素保障、优化用地用林用草审批为重点,以促进资源双向开放共享为抓手,扎实推进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先进网络和信息技术部署和应用,有力支撑林区和草原生态保护、火灾防控、经济转型,助力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到2027年底,林场(所)驻地通4G/5G网络比例达到90%,人口聚居区、重点防火瞭望塔等重要点位4G/5G网络覆盖水平明显提升,国家级自然保护地等范围内的关键点位基本实现宽带网络覆盖,穿越林区和草原的国道和重点省道沿线按需实现4G/5G网络覆盖。二、重点任务(一)深化重要点位网络覆盖1.深化人口聚居区网络覆盖。持续深化林场(所)驻地、自然保护地管护站点、森林草原防火集中靠前驻防点、20户以上人口聚居区等宽带网络覆盖,加快向5G网络和千兆光网升级。按需拓展20户以下人口聚居区移动网络覆盖。升级扩容林场驻地至外部的传输网络,提升网络综合业务承载能力。2.深化林草防火点位网络覆盖。探索适宜森林、草原、湿地及自然保护地等场景的宽带接入技术和组网方案,充分利用管护站、监测站、生态定位站、防火瞭望塔、森林草原防火靠前驻防点、监控塔等设施资源,按需拓展移动通信网络、移动物联网等覆盖范围,加大森林草原防火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二)加强重点区域网络建设3.加强生产经营区域网络建设。加强林区和草原经营区光缆、基站等设施建设条件保障,灵活采用中频和低频5G基站,逐步推进5G网络向森林和草原牧区、林下种植、养殖、产品采集加工等区域延伸覆盖,提升移动通信网络覆盖广度和深度。拓展偏远山区以数字宽带自组网为主的森林防火专网覆盖范围。4.加强自然保护地网络建设。结合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各类自然保护地,以及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双遗产)、世界地质公园等用网需求和保障条件,合理选择光纤、微波、卫星等传输方式,积极优化移动和固定网络覆盖,提升重要点位网络接入能力,支撑加快数字化管理运营。(三)优化网络建设施工环境5.优化审批流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通信基础设施,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超出标准需要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国家林草局办公室关于推广江苏省、山东省临沂市用地用林联动审批典型经验做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5〕47号)要求,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按照“只跑一次”“一个口进出”的目标,结合实际谋划推动用地用林等审批事项协同办理,优化流程、提高效率。6.加快项目审批。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做好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要素保障工作,主动指导并建立绿色审批通道,畅通沟通渠道,及时办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相关审核审批手续。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的用林用地项目,林草主管部门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审查工作。7.减免相关费用。各地林草主管部门要积极协调森工集团、国有林场等单位减免林区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等费用,不得收取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管理费、资源占用费、通信设备接入和挂载费等不合理费用,降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成本;要积极协调有关林业设计单位减免林区内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及的设计、评估等各类相关费用。(四)提升网络维护和使用水平8.加强运行维护。基础电信企业要加强通信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积极探索共管共维模式,定期开展巡检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故障隐患,为用户提供优质通信服务;可委托林业工作人员开展代维服务,共同做好林区网络日常运行维护。各地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基础电信企业开展应急通信保障,积极配合林草主管部门做好森林草原火灾扑救等重大突发事件处置。基础电信企业在林区组织工程施工、巡检维护等过程中,林区经营单位要精简优化相关流程,提供通行便利。9.发挥网络效能。充分发挥基础电信企业在通信专业运营、系统集成和通信资源等方面的优势,鼓励林区各单位与基础电信企业在信息化建设、通信网络维护、呼叫中心运营管理等方面开展深度合作。鼓励基础电信企业为林区森林防火预警监测系统、森林旅游服务平台、智慧林业云平台等信息化项目提供网络和算力等支持,为提升林区信息化建设水平、实现智慧林草提供保障。三、保障措施(一)建立协调机制。各地通信管理局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及基础电信企业、林区经营单位等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要求,统筹建设需求、加强统一实施,合理安排建设计划,研究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和协调程序,积极解决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林区经营单位结合需求实际,进一步与基础电信企业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开展深度合作,推动林区网络深化覆盖。(二)分类组织实施。各地林草主管部门梳理林区范围内人口聚居区、生产作业区、景区、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防火点位等各类重点场景以及国省道沿线重要点位,明确支持政策,细化电力引入等各项配套措施。各地通信管理局组织基础电信企业梳理上述点位通信网络覆盖情况,并结合林草主管部门和林区各单位已明确的支持政策和配套措施,在合理论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可行性基础上,分类分级明确建设计划,扎实开展施工建设。基础电信企业集团公司要保障“宽带林草”建设项目资金投入,在相关绩效考核中,统筹考虑各地公司“宽带林草”推进落实情况。(三)强化工作引导。各地通信管理局会同林草主管部门建立定期通报制度,重点对本地林区和草原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的有益经验做法和正面案例,以及涉及流程多、审批难、费用高等方面负面案例,及时予以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草局组织梳理全国范围内的典型做法和案例,适时在行业内予以通报。(四)加强配套支持。各地林草主管部门在组织修建森林草原防火道路时,应优先考虑同步组织林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对符合用地条件的公众通信基础设施,落实依规发放许可、开放公共设施等政策;积极推动将“宽带林草”建设项目以及其他涉及用林用草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省级重点项目清单,给予林草要素保障。鼓励地方政府给予资金等各类政策支持“宽带林草”建设项目。(五)促进合作共享。林区经营单位将林区和草原建筑物、防火瞭望塔和微波铁塔等各类资源向通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免费开放,并保障通信设施平等进入;承担瞭望塔加固、引电、供电、用地等配套设施建设,协助报装直供电;在杆塔、机房、传输引接等建设方面予以协调支持;为基础电信企业施工作业提供相应人力、特种车辆等支持和通行便利。铁塔、杆路等通信基础设施应向林业相关单位积极开放,支持加强森林防火、野生动植物保护、有害生物预防等监控检测感知设备建设。支持林区优先开展异网漫游,进一步推动网络开放共享、减少重复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2025年8月28日
2025-09-01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信部信管〔2025〕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序推动卫星通信业务开放,促进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激发商业航天创新活力,培育打造新质生产力,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和数字中国建设,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强顶层设计和政策协同,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稳中求进、先立后破、分类施策、融合发展,以优化业务准入为牵引,丰富应用场景,培育技术产业,优化资源供给,提升治理能力,充分释放我国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潜力,加快构建规范有序、协同发展、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格局,巩固提升我国信息通信业竞争优势和领先地位。到2030年,卫星通信管理制度及政策法规进一步完善,产业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各类经营主体创新活力充分迸发,基础设施、产业供给、技术标准、国际合作等综合发展水平显著提升,手机直连卫星等新模式新业态规模应用,发展卫星通信用户超千万,推动卫星通信充分融入新发展格局,有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有序扩大市场开放(一)支持低轨卫星互联网加快发展加快卫星互联网系统建设和应用服务,推动卫星互联网实现高质量发展,针对低轨卫星通信应用适时开展商用试验,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协同创新,实现全球范围内宽带网络覆盖,为各类用户提供高速卫星互联网服务,持续拓展多样化应用场景。(二)支持开展终端设备直连卫星业务支持电信运营商通过与卫星企业共建、共享等模式,深入挖掘天通、北斗等高轨卫星应用潜力,推动手机等终端设备直连卫星加快推广应用,为广大地面移动通信用户提供基于卫星的话音、短消息业务。鼓励电信运营商依托低轨卫星互联网,在话音、短消息业务基础上拓展高速数据服务,促进信息基础设施天地融合发展。(三)支持探索新型卫星通信业务组织开展卫星物联网商用试验,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依托低轨卫星物联网星座,为天空、海洋、偏远地区等地面网络无法覆盖的区域,提供广域物联网连接服务。研究设立新型卫星通信业务,进一步扩大向民营企业开放。鼓励民营企业依法依规利用各类高低轨在轨卫星资源,通过租用卫星资源、开展增值服务、分销代理业务等多种商业化合作方式,盘活存量卫星资源,丰富业务种类,繁荣卫星通信市场。三、持续拓展应用场景(四)促进应急通信应用促进卫星通信在应急通信等领域的应用,优先满足国家应急通信需求,综合利用天通、高通量卫星、北斗短报文、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卫星通信资源,为应急处置提供统一调度、高效供给和融合应用的卫星通信服务保障。进一步深化卫星通信在洪涝、火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应急处置,以及安全生产、野外作业、搜寻救援等领域的应用。(五)推进数字惠民服务鼓励通过高通量卫星、低轨卫星互联网等方式为偏远地区、边疆地区和地形气候复杂地区等提供多样化网络接入服务,进一步提高我国网络覆盖水平,降低覆盖成本,助力电信普遍服务,推广普及高品质数字化产品,推进数字惠民,促进社会公平,增进民生福祉。(六)强化融合应用创新鼓励卫星通信在工业、农业、交通、能源、城市治理等各行业、各领域创新应用,加强与工业互联网、车联网、航空机载通信、低空智联网、算力网络等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交叉融合,推动汽车、船舶、飞机等直连卫星,大力发展大众化、规模化卫星通信应用。推进北斗短报文与公众通信网互联互通和融合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培育壮大北斗短报文产业生态。四、培育壮大产业生态(七)加快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持续开展卫星通信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研制,增强基础元器件、芯片、关键终端设备产品等供给水平,提升卫星通信技术性能,降低用户使用成本,推动我国卫星通信技术持续迭代演进。促进卫星通信、5G/6G、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通信技术深度互融,加快推进非地面网络(NTN)等卫星通信技术创新发展。(八)构建开放共享标准体系凝聚行业力量共同构建开放共享、天地融合的卫星通信标准体系,制定和完善卫星通信技术、产品和建设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鼓励链主企业发挥积极作用,推动卫星通信系统在发展中逐步实现标准统一、体制兼容,促进不同经营主体卫星通信系统开放共享,形成发展合力。积极参与国际电信联盟(ITU)、第三代合作伙伴组织(3GPP)等国际标准组织、区域性标准组织工作。(九)培育互利共赢产业生态充分发挥我国地面移动通信在技术、标准、产业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带动卫星通信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企业围绕卫星及地面设施开展资源共享和商业合作,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成立卫星通信相关产业组织,搭建产学研用交流合作平台,培育开放协同、互利共赢的产业生态。五、优化电信资源供给(十)科学规划卫星通信码号资源持续跟踪卫星通信产业发展态势,面向专用终端科学规划卫星通信专用号段,支持卫星互联网、卫星物联网等新业态高质量发展。面向手机终端创新“不换卡不换号”模式,深入挖掘存量号码使用潜力,支持开展手机直连卫星应用,促进卫星通信与地面移动通信深度融合。支持企业申请卫星通信国际码号,积极拓展国际市场。(十一)推进频轨资源创新管理指导企业积极参与卫星无线电频率的国际规则制修订,开展频率轨道资源申报协调及登记使用工作。结合低轨星座特点,创新卫星无线电频率轨道资源管理方式,批量颁发空间无线电台执照和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支撑我国低轨星座高效建设和快速发展。六、加强卫星通信监管(十二)加强卫星通信业务监管进一步优化市场准入、设备进网等许可审批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构建统一开放、有序竞争的卫星通信市场体系。提升卫星通信系统服务能力,持续优化用户体验,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优化电信业务分类目录,研究设立相关新型业务,为进一步向各类经营主体开放提供制度保障。健全完善监管平台,加强卫星通信业务全链条闭环管理。(十三)促进网络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持续优化网络布局,制定卫星关口站管理办法,指导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置符合国家要求的关口站,加强卫星关口站建设运行监督管理。按国家安全和电信网间互联互通等相关要求建设星地互联中心,推进天地基础设施高效互联互通。提高卫星互联网国际互联能力,建立国际海陆缆和卫星互联网协同机制,形成陆海互补、天地统筹的国际通信通道,降低关键区域国际通信风险。(十四)筑牢网络和数据安全防线指导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国家安全主体责任,在相关系统的设计、建设、运行中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通信网络安全防护、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以及个人信息保护等要求,建设信息安全技术措施,保障网络、数据和信息安全,加强用户实名制管理,做好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相关技术保障措施。(十五)扎实做好无线电保障加强空间无线电台、卫星地球站规范化管理,加大卫星无线电监测和干扰查处力度,及时消除有害干扰,保障卫星无线电业务有序开展,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七、提升协同推进合力(十六)加强组织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完善工作推进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合作,推动形成卫星通信业务开放工作合力,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突出重点、务求实效,确保各项工作有序推进,推动重点任务落实落地。(十七)加强资金保障综合利用多种资金渠道,支持卫星通信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提高关键技术自主可控水平。充分发挥制造业转型升级基金等产业基金的引领作用,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卫星通信领域重点企业。鼓励有产业基础和优势的地方加大支持力度,设立卫星通信专项资金。(十八)加强宣传推广加大对卫星通信业务开放政策法规的宣贯力度,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和典型案例,宣传推广一批可借鉴、可复制的先进经验和举措,营造卫星通信产业发展良好氛围。(十九)加强国际合作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提升全球服务能力,优化全球市场布局,探索将卫星通信国际合作纳入共建“一带一路”、金砖国家、亚太空间合作组织等合作机制框架,鼓励我国卫星通信服务“走出去”。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8月25日
2025-08-27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消费函〔2025〕3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为深入践行大食物观,推动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加快研发成果产业化、市场化,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开展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征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征集要求围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食品及饮料加工制造等领域,征集合成生物学、发酵工程、酶工程等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和可能取得突破的优秀实践案例。应用方向应符合“构建多元化食物供给体系”要求,对产业发展具有较强推广应用价值,可参考《食品加工用遗传修饰微生物安全性评价申报材料要求(试行)》。应用方向还应满足以下条件:1.相关产品国内研发完成,已进入小批量试产或规模化生产阶段;2.相关产品有充分研究成果证明其安全性,或在其他国家(地区)已通过相关审批,允许用于食品加工生产;3.相关产品已达到或即将达到国内“三新食品”(即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申报条件,但尚未获批。二、推荐单位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全国性行业协会等,具有良好的生物制造研发生产能力或研究基础,各项管理运行制度健全,近3年无重大安全和环境污染事故等问题,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每家单位最多推荐5个产品。三、工作程序(一)材料准备推荐单位自愿填写《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推荐表》(见附件),随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推荐单位公章。推荐材料应详实有据,无知识产权纠纷,不涉及商业秘密等内容。(二)材料报送请于2025年9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推荐材料(限1份)通过EMS寄至工业和信息化部(消费品工业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长安街13号),扫描版以及可编辑的电子版推荐材料发送至邮箱(spc@miit.gov.cn)。(三)汇总整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推荐材料进行汇总,形成一批战略意义突出、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应用前景广阔的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重点应用方向。后续,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单位以重点应用方向为基础,支持相关企业开展规模化生产及“三新食品”申报工作。附件:食品加工领域生物制造创新技术应用方向推荐表.docx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2025年8月11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周 靖,010—68205639)
2025-08-19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25年度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函〔2025〕198号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工业母机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通知》(财税〔2023〕25号)要求,为做好2025年度享受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清单制定工作,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清单是指财税〔2023〕25号文中提及的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先进工业母机主机、关键功能部件、数控系统企业清单。二、申请列入清单的企业(含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于2025年8月31日前在信息填报系统(www.gymjtax.com)中提交申请,并生成纸质文件加盖企业公章,连同必要佐证材料(电子版、纸质版)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称地方工信部门)。已列入2024年清单的企业,拟继续申请进入2025年清单的,须重新提交《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附件1)中第2、3、6、8、9项。三、地方工信部门根据企业条件(见财税〔2023〕25号文第一条、第二条及附件《先进工业母机产品基本标准》),对企业申报信息进行初核推荐后,于9月15日前将初核通过名单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四、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申报信息开展资格复核。根据第三方机构复核意见,综合考虑工业母机产业链重点领域企业情况及诚信纳税记录,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进行联审并确认最终清单。五、企业可于10月31日后,从信息填报系统中查询是否被列入清单。清单印发后,企业可在当期一并计提前期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列入    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月1日起享受政策;已列入2024年清单但未列入2025年清单的企业,于2025年10月31日停止享受政策。六、清单有效期内,如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主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应于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45日内向地方工信部门报告,地方工信部门于企业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60日内,将核实后的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附件2)和相关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确定发生变更情形后是否继续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条件。企业超过本条前述时间报送变更情况说明的,地方工信部门不予受理,该企业自变更登记之日起停止享受2025年度相关政策。七、地方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对清单内企业加强日常监管。在监管过程中,如发现企业存在以虚假信息获得减免税资格,应及时联合核查,并联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进行复核。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复核后对确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函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按相关规定处理。八、企业对所提供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申报企业应签署承诺书,承诺如申报出现失信行为,接受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九、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对符合政策的企业条件进行调整。附件:1.享受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工业母机企业提交证明材料清单.wps   2.企业重大变化情况表.wps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5年8月11日
2025-08-1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24年应急通信装备创新揭榜挂帅入围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联信管〔2025〕39号各有关单位: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应急通信装备创新揭榜挂帅工作的通知》要求,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应急管理部面向社会开展应急通信产业创新揭榜挂帅工作。经公开申报、专家评审、会议评审等程序,10项任务榜单共遴选出46个单位入围,现予以公布。请入围单位按照要求开展揭榜攻关工作,严格实施项目管理,及时报送工作进展。附件:应急通信装备创新揭榜挂帅入围名单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5年8月5日   
2025-08-12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正文内容: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推进化工园区规范建设和高质量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原函〔2025〕317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应急管理主管部门:化工园区是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以来,各地积极推进化工园区认定工作,化工园区安全环境风险显著降低,发展质量明显提升。为持续做好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和认定管理,推动化工园区由规范建设向高质量发展迈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做好化工园区规范化建设和认定管理(一)开展省级化工园区认定办法复核。有关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于2025年8月15日前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报送本地区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级细则),抄送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应急管理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对照《化工园区建设标准和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对省级细则进行复核,重点核查是否存在缺项漏项、放松要求等问题,于9月15日前将整改意见反馈有关省份。(二)严格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反馈的整改意见,于10月30日前修订完善省级细则。修订工作完成前,暂停认定化工园区;对已认定的化工园区,要按照修订后的省级细则,于2025年底前完成复核。(三)加快化工园区问题整改。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对化工园区认定、复核等环节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工作台账,明确任务单、时间表和责任人,督促指导有关化工园区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依法依规停止办理新建、改扩建化工项目相关手续(安全、环保、节能和智能化改造项目除外),逾期仍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取消化工园区认定资格。同时,对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前期组织开展的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回头看”反馈的问题、生态环境部门排查调度发现的化工园区污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运行不到位等问题、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化工园区安全整治提升专家指导服务发现的问题建议,要加快推进整改,确保按期完成。二、开展化工园区评价及改造(四)开展分级评价。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组织已认定化工园区对照《化工园区竞争力评价导则》(HG/T 6312-2024)、《化工园区智慧化评价导则》(HG/T 6313-2024)(以下简称“两个导则”),开展竞争力、智慧化分级评价,经园区自评、部门审核,于10月31日前将评价结果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园区自评可采取专家组评价、第三方评价,也可依托行业协会搭建的化工园区竞争力、智慧化评价管理系统进行。(五)推动改造提升。有关省级化工园区认定管理机构要组织竞争力三级、智慧化初始级化工园区诊断剖析短板弱项问题,于2025年底前制定专业化改造方案,督促指导有关化工园区对标改造、提级进步;支持竞争力二级、智慧化提升级化工园区在创新驱动、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智慧化转型等方面进一步完善提升。三、保障措施(六)加强组织领导。有关地区要高度重视,控量提质推动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发挥化工园区认定管理工作机制作用,按照时间节点和任务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确保取得实效。(七)加大政策支持。有关地区要通过产融合作、产业转移对接活动等,引导要素资源向优质化工园区汇聚;在用地保障、资金扶持、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优先支持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智慧化提升级及以上化工园区。实施扩区的化工园区原则上应达到较低安全风险等级(D级)、竞争力二级及以上。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改造提升项目予以支持。(八)强化服务指导。有关行业协会、标准研制单位等第三方机构要加强“两个导则”宣贯,不断健全化工园区标准体系,加强标准的培训解读和实施推广;持续完善化工园区竞争力、智慧化评价管理系统,为化工园区提供分级评价、问题诊断、改进咨询建议等公共服务;聚焦化工园区高质量发展需求,总结化工园区在产业耦合、科技创新、智慧化建设等方面的典型经验做法,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验交流。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材料工业司)联系。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2025年7月31日(联系人及电话:韩敬友 010-68205568)
2025-08-0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