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和《关于印发的通知》的规定,2002、2003年为监理企业资质就位过渡期,2004年完成监理企业资质就位。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作要求 1、监理企业资质就位工作结合2004年资质年检一并进行。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严格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对监理企业进行年检,不得随意降低年检标准,并根据年检结论确定企业就位的资质等级。从今年开始,资质年检要对企业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按规定进行检查。对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但不低于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基本合格,仍保留现资质等级,如2005年资质年检结论仍为基本合格的,则降低资质等级一级;对注册监理工程师数量达不到现资质等级标准80%的企业,年检结论定为不合格,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重新核定资质等级。对达不到标准的监理企业,要鼓励其进行合并、重组,使企业逐步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2、原委托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负责年检的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乙、丙级资质监理企业,从2004年起,其资质年检由企业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3、按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应该进行联合年检的,先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进行年检,再将年检结果及有关情况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查。 二、时间安排 资质年检和就位工作应在2004年上半年完成,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6月1日至30日将资质年检的结果报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报送材料包括:年检及就位工作总结、年检汇总表,其中甲级工程监理企业的年检汇总表单列。年检汇总表要通过工程建设信息网上报,具体表式将在网上发布。 经年检对需要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甲级监理企业,请各地区或有关部门将该企业的年检表、年检结论及资质证书报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审定。 2004年工程监理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工作,与年检和就位工作同期进行。请各地区、各部门于2004年6月1日-30日将晋升甲级的申报材料送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非甲级资质监理企业申请乙、丙级资质的,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不需向我部申报。 联系人:燕平,联系电话:68393790,传真:68393530。 三、为加强对监理工作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实现信息资源的共享,2004年资质年检之后,要求所有监理企业将其基本情况上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各地方建设厅(建委)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本部门监理企业的上网工作。上网工作应在2004年8月底前完成。 上网的具体事宜请与建设部信息中心联系: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李哲辉,68394071;李亮,68394400、683942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和香港建筑师学会经过协商,于2004年2月17日在北京正式签署了《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附件一)。双方定于今年上半年进行首批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为了组织好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进行资格互认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内地与香港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精神,加强内地和香港建筑师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两地之间专业人才的共同发展,同时也是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地繁荣。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好本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申报工作。 二、内地一级注册建筑师申请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的申报条件、程序和时间。 (一)申报条件 申请人应满足《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的要求条件。 (二)申报程序 1、个人填报《申请参加与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附件二); 2、所在单位出具推荐意见;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对申报人员的材料汇总后,报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审核; 4、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将审核通过的人员,向香港建筑师学会推荐; 5、香港建筑师学会对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推荐的人员组织进行培训、测试和面试(详细培训、测试、面试办法及费用、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6、通过培训、测试、面试考核通过的人员可申请成为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附件三)。 (三)申报时间 自2004年3月10日至2004年4月10日。 (四)联系办法 联 系 人:蔡晨 联系电话:(010)68313351,68318704 邮政编码:100037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甘家口21号二层 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国际联络处 附件:1、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与香港建筑师学会建筑师资格互认协议; 2、申请参加香港建筑师学会法定会员资格互认报名表; 3、香港建筑师学会会员申请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三月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有关行业协会、中央管理企业: 按照《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单位资质换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2001]18号)和《关于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换证工作的补充通知》(建设[2001]179号)的有关规定,从2001年底,我部按照新的资质标准对原具有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不包括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企业审核换证,对符合标准的企业核发了新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竖版,证书编号为六位)。目前,换证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原有旧资质证书有关使用效力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5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证书、工程设计证书(横版,证书编号为七位)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自2004年5月1日起,除建筑装饰、建筑智能化、轻型房屋钢结构、建筑幕墙、消防设施、环境工程六个专项工程设计证书外,其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三、1998年以前,我部曾批准了少量从事特定行业设计活动的企业作为试点单位,并颁发了工程设计证书或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所有原试点单位具有的旧工程设计证书、专项工程设计证书(横版)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请你们对本地区、本部门及本单位所属企业是否仍有旧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情况进行核查,并于2004年5月20日前收回所属企业已失效的旧资质证书上交原发证机关处理。本通知颁发后,企业仍持失效的旧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证书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召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的通知 建质施函[2004]2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我部今年3月在武汉召开的“全国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分析目前工程质量及监督管理形势,结合《建筑法》修改,研究工程质量监督体制的改革与发展,加强诚信建设,利用信息化手段强化政府监控,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司拟于4月14日在南京召开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4年4月14日-15日开会,2004年4月13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江苏省钟山宾馆(江苏省会议中心) (南京市中山东路307号) 联系电话:025-84818888 三、参加会议人员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主管质量工作处室同志、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同志各1人。 四、其他事项 食宿费自理,请参加会议人员携带本地区执行情况的有关材料到会。 联系人:江苏省建设厅 郝卫华 电话:025-86633694 南京市工程质量监督站 李 强 电话:13805166713 建设部质量司施工处 郭万清 电话:68393293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五月二十一日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纪要 2004年5月15、16日,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在北京组织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内部审查工作会议。各科目考试大纲的主编及有关专家共35人参加了会议。现将会议主要问题纪要如下: 一、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的编写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与现行的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考试应与中等学历教育相结合,面向中专及以上学历的施工管理人员,考试大纲的深度和广度上应予以充分考虑。 2、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 二级大纲的内容设置应与二级项目经理队伍的实际情况相结合,要考虑有利于现有的二级项目经理向二级建造师的顺利转化。 3、与一级大纲的内容、结构和体例相结合 一级和二级建造师考试共同构成了建造师考试制度的整体框架。因此,二级大纲的结构、体例和特点要与一级大纲保持一致,以保证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性。 4、与中型工程建设需要相结合 二级建造师是从事中型工程施工管理的主体,对其应具备的知识能力应与一级建造师有所区别。 因此,各科考试大纲原则控制在100条左右。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中的“目”按“掌握” 、“熟悉” 、“了解”的顺序排列,“条”的比例为“掌握”70%、“熟悉”20%、“了解”10%。各科目应根据上述要求调整。 二、有关综合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会议认为,提交审查的综合大纲难度较大,所涉及的范围过宽,应在内容、结构方面修改,删除设计、工程总承包等方面的内容,强化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的知识。 《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中的法规应着重施工阶段施工管理方面所涉及的法律法规。 三、有关专业考试大纲修改问题 1、各专业大纲从结构上分成两章。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2、第1章“××工程施工技术与管理”可分为两节,第一节“××工程施工技术”,其结构可根据本专业的实际情况划分成若干“目”。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 3、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具有专业特点的施工管理知识,其中包括安全、成本、进度、质量和合同等具有专业特点的内容;第二部分为“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每一“条”用一个案例说明。 案例说明包括三部分: (1)背景:案例的背景描述,情况说明。 (2)问题:根据背景提出问题。 (3)分析:根据问题进行分析。 4、各部分内容比例关系: (1)二级建造师专业考试大纲中“掌握”的比例按“技术”内容占30%、“管理”内容占55%、“法规”内容占15%设置。 (2)第1章第二节“××工程施工管理”中专业管理知识内容占20%,“检验应试者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内容占80%。 5、第2章“××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分为两个部分: (1)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 (2)专业工程涉及的相关标准、规范。 其中法律和法规只包括全国人大和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法律和行政法规;引用法律、法规时要写明全称,并带有书名号;在知识点的表述中,要明确“法规”的具体条款,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6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 等。 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引用方法与“法规”的引用方法相同,例如:“《混凝土结构规范》第8条”。 引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部门规章、制度时,应采用直接表述具体内容的方法,不必出现规章、制度名称,也不必用书名号引用。 6、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的问题: (1)在考试用书中对每“条”的解释不宜过多,应控制在每条3000字以内。 (2)编码层次顺序用1、(1)、①和 表示。 (3)每个专业编写考试用书前言,包括:背景、遵循基本的原则、基本依据、本书的特点。 (4)编委会的名单。包括主编、副主编和编写人员。 (5)内容提要。每个专业提供一份不超过200字的内容提要。 (6)编委会名称统一为“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用书编写委员会”。 (7)关于图 ·图应有图名,分图应有分图名。 ·图号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图时,图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8)关于表 ·表应有表名。 ·表号在表的右上角,表号应加大纲编号(按条编号),并在文中有呼应说明。 ·条中有2个及以上表时,表号后加 -1、-2…… ·表的两边不封闭。 具体格式如下: (9)关于公式 ·公式同行后的单位加括号。 ·式中符号注释最后的单位用括号括起来。 ·公式编号加上大纲编号(按条编号)。 ·条中有2个及以上公式时,公式号后加 -1、-2…… 具体格式如下: m ρ=——— (g/cm3) ( 2A102034-5) V 式中 ρ——材料的密度(g/cm3); m——材料的质量(g); V——材料在绝对密实状态下的体积(cm3)。 (10)关于单位 书稿中的单位一律采用法定计量单位,并用符号表示。如“公斤”用“kg”表示,“毫米”用“mm”表示等。 计算题中数字后的单位不加括号。如:F1=900×80×0.04+12×60=3600元 (11)时间和进度:5月底前大纲修订完毕,并在行业内广泛征求意见;6月上旬各大纲进行修改完毕后报建设部,6月中旬人事部、建设部组织二级考试大纲终审会;6月底前完成二级考试用书编写,并报建设部。 各考试大纲编写单位要按照本次会议确定的各项原则和具体要求,对大纲做进一步的修改。同时,应着手进行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的准备工作,以确保建造师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前言范例前 言 本书由中国安装协会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组织安装行业富有技术和管理实践经验的专家以及大专院校教授编写。 机电安装工程涵盖了机械设备工程、电气工程、电子工程、自动化仪表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消防工程、电梯工程、管道工程、动力站工程、通风空调与洁净工程、环保工程、非标设备制造和设备成套监造等,其施工活动从设备采购开始,经安装、调试、生产运行、竣工验收各个阶段。 本书是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范围内,阐述了从事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应具备的相关知识点,并以突出施工阶段的管理为重点。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检验应试者解决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本书重点突出了对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的能力要求,偏重对机电安装工程施工技术的掌握和运用,侧重对基础理论知识的了解和应用,从而体现了对机电安装工程建造师的能力考核要求。 为便于考生的学习和查阅,本书依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机电安装工程专业)》编写。本书内容丰富、知识点突出,是考生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本书可以作为机电安装工程项目总承包的项目经理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材,也可以作为从事工程管理工作专业人员及大专院校相关专业的教学参考用书。 本书的编写过程中,得到了中国安装协会、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北京市设备安装工程公司、上海市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轻工建设工程总公司、陕西省设备安装工程公司、浙江省开元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系统工程总公司、福建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工业设备安装公司、河北省安装工程公司、重庆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建设部科技委智能建筑推广中心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文稿的审查和修改中,也得到了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北京住总安装公司和中国机械工业建设总公司的支持,在此一并表示衷心感谢。 本书虽然经过论证、征求意见、审查和修改,但仍难免存在有不足之处,希望读者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附件2:内容提要范例内容提要 本书为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机电安装工程考试用书,主要内容包括机电安装工程技术基础与施工技术,机电安装工程项目管理专业知识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实务,有关机电安装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本书对大纲要求掌握、熟悉和了解的相关内容作了准确、详尽的解释,是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应试人员必备的考试学习用书。 本书适合参加全国一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和相关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学习,也可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师生教学参考。 附件3:编委会范例《机电安装工程管理与实务》编写委员会 主 编: 副 主 编: 编写人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有关行业协会,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请有关方面按纪要内容做好准备,有关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监理处联系。 附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有关问题会议纪要 2004年6月19日、20日,我们组织综合考试大纲编委和部分专业考试大纲主编就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编写等问题进行了研讨。人事部考试中心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会议。现将有关事项纪要如下: 一、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问题 一级建造师考试命题必须充分考虑广大施工管理人员脱产培训难的实际状况,结合现有较大规模存量一级项目经理的顺利转化,通过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促进建设工程管理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逐步缩小与国际工程管理先进水平的差距。因此,原则上应保证考题难易、大小、长短、宽窄适中,题目要简明准确。 一级建造师各科目考试时间、题型、题量、分值见下表:序号科目名称考试时间(小时)题型题量满分1建设工程经济2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 60 多选题 201002建设工程项目管理3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130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单选题 多选题单选题 70 多选题 301304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单选题 多选题案例题单选题 20 多选题 10案例题 5160其中案例题120分 各专业即日起着手命题准备工作,选定命题人员,研究命题方案。 二、二级建造师考试大纲问题 二级考试大纲的难度和知识覆盖面应与一级考试大纲有较大的差别。 综合考试大纲和各专业考试大纲编委会应根据二级考试大纲内审会专家意见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建市监函[2004]18号)的安排,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的基础上抓紧修订完善工作。二级考试大纲的终审会拟于7月上旬召开。二级建造师考试用书请于7月20日前定稿并交我司建设监理处。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建设事业各行业的需要,为进一步扩大、充实建设部专家委员会队伍,更好地发挥其决策咨询作用,提高决策水平。依据《建设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和《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有关规定,决定增补周一星等29名专家为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现予以公布。 增补的建设部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随本通知同时在建设部网站上公布(网址:http://www.cin.gov.cn) 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增补专家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九月三日附件:建设部专家委员会增补专家名单 姓名 专家委员会 名称 现职务职称 专业 工作单位 周一星 城乡规划专家 委员会 主任,教授城市地理,经济地理北京大学地理科学研究中心 沈玉芳 院长助理,教授区域规划华东师范大学长江流域发展研究院 Michael Rouse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排水和污水处理专家组 主席,教授机械工程学国际水协 涂逢祥 建筑节能专家 委员会 会长,教授级高工建筑节能中国建筑业协会建筑节能专业委员会 刘加平 所长,教授建筑技术科学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研究所 裴 智 建筑金属应用技术专家 委员会 顾问总工,研究员建筑结构设计山东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周绪红 校长,教授结构工程长安大学 郝际平 主任,教授结构工程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研究生部 詹庆旋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市政设施专家组 教授建筑照明、建筑设计清华大学建筑学院 章海聪 教授级高工城市照明规划上海市照明学会 黄跃辉 高级工程师城市照明规划设计深圳市灯光环境管理中心 马 剑 所长,教授建筑光环境天津大学建筑学院建筑技术科学研究所 石中柱 教授级高工市政工程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王树铎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供热专家组 研究员计量仪器,传感技术中国科学院物理研究所 郑太琪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燃气专家组 党委书记兼副经理,高级工程师城市燃气输配天津市燃气集团输配分公司 张 益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环境卫生专家组 副院长、总工,教授级高工市容环境卫生上海市环境工程设计科学研究院 王 琦 所长,高级工程师环境卫生工程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设计三所 郝芳华 副院长,教授环境科学与工程北京师范大学环境学院 陈世和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环境卫生专家组 教授环境卫生同济大学环境学院 王秉忱 市政公用行业专家委员会城镇供水专家组 顾问总工,研究员,国务院参事水资源、水环境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刘 红 主任,教授级高工节水科技管理北京市城市节约用水办公室 岳舜琳 主编,教授级高工水质检测、水质处理《净水技术》杂志社 刘百德 副总工程师,教授级高工自动化(侧重于城镇给水)北京市自来水集团 洪觉民 高级顾问,教授级高工给水排水杭州市自来水公司 乐林生 总经理兼总工,教授级高工给水排水工程上海市自来水市北有限公司 王秉忱 风景园林专家委员会风景园林专家组 顾问总工,研究员,国务院参事水文地质建设综合勘察研究设计院 陈明松 高级工程师,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风景园林城市建设研究院 徐德龙 新型建材制品应用技术专家委员会 校长,工程院院士,教授无机非金属材料及钢铁冶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顾泰昌 常务副秘书长,教授级高工建筑产品标准化管理及研究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建设部建筑制品与构配件产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我部组织了2004年度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监理企业乙、丙级资质评审。现将经审查批准的16家乙、丙级资质增项企业和2家经年检就位的乙级资质企业的名单予以公布。请按照规定做好有关监理企业的资质换证和上网工作。 附:2004年度国资委管理企业所属的监理企业增项(晋升)乙级资质监理企业名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四年九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徐波、吴慧娟同志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讲话的通知 [2004]建质设函字1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规划委): 现将徐波、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宣贯会上的讲话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工作中参考。 附件一:徐波同志讲话 附件二:吴慧娟同志讲话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四年十月二十日 徐波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讲话 经过了一年多的调研论证和反复的讨论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终于在8月23日颁布实施了,部令的出台对于推动审查制度的健康发展意义重大,贯彻落实好部令是当前施工图审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回顾审查工作的开展情况以及部令的起草过程 在部令出台的时候,我们先来回顾一下施工图审查工作这几年的发展情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审查制度的变化。2000年1月30日,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质量工作的形势下,在国内几个城市试点和大量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设立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把施工图审查作为工程建设管理一个必须的环节。2月份,我部颁发了建设[2000]41号文《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开始在建筑工程中实施施工图审查制度。四年来,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已经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超过2/3的省市开展了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审查制度的实施是勘察设计质量监管方式的重大突破,可以将勘察设计文件中存在的质量问题在工程施工之前发现并及时纠正;同时,这一监管方式相比以往的质量检查其覆盖面更广,科学性和系统性也更强;几年来的实践证明,通过施工图审查有效地避免了安全隐患和质量事故的发生,成效十分显著。根据对2003年审查情况的统计,全国审查了110402项总计8.65亿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共发现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248983条次,13717个安全隐患。审查工作的开展,也使得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贯彻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自觉性逐步提高,约束了建设单位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同时,不少地区充分发挥审查工作的作用,将审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分类汇总并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也极大地提高了当地的勘察设计技术水平,这些成绩都是有目共睹的。 但是,审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发现不少的问题。首先,由于是一项新的制度,大家在认识上和理解上不是很统一,对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审查的委托形式等内容原来只有原则规定,有些内容如审查机构的管理,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责任、主管部门的责任没有明确的界定,也没有具体的处罚规定,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地方管理的差异,具体的工作中也容易产生一些不同的理解。其次,工作中也出现了审查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这主要表现在少数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争任务、抢市场,随意压缩审查周期,忽视审查质量。采取政府统一委托的地区,也出现垄断、拖延、设卡、服务不到位的现象;同时,个别审查机构缺乏对待审查工作的严肃性,人员选择随意性大、后期培训管理不力,造成审查人员素质低下,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审查质量和审查工作的社会形象。 审查工作的开展也遇到了一些误解乃至阻力。有的地方政府和建设单位认为增加了基建投资、延长了建设周期,部分勘察该计单位也反映低水平审查高水平、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有效保证等问题,关于审查制度必要性的争论也一直存在,这些问题客观上有建设各方对这项新制度在理解和认识上不足的原因,也反映了我们审查操作不规范、审查管理不到位的情况。在这次行政审批改革工作中,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曾对审查制度提出过疑问,今年3月份,培炎同志在《解放日报》关于施工图审查的情况简报上作了批示,建设部领导十分关心和支持这项工作,当时王素卿司长组织大家反复研究,对审查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又进行了大量的说明,对当前的问题和今后的发展也做了客观的分析,并给国务院作了正式的报告。经过广泛的调研论证和几年来的成功实践,我们认准了这项制度是政府监管的一个有效手段,使用得好,一定能够极大地推进政府监管的水平,也能够促进勘察设计技术质量水平的提高,真正起到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安全这样一个目的。5月23日,法国戴高乐机场事故发生后,工程界对审查制度也开始有了新的认识,更为重视和关注了。 各省市建设主管部门为审查工作的发展付出了很多的精力和努力,几年来,各地在工作中积累了一些具体的经验,对暴露出的问题都作了细致的考虑,我们也进行了较为充分的调研,因此可以说,出台审查管理办法部令既是客观上的需要,其条件也是比较为成熟的。 部令的起草过程十分认真细致,也经过了一些反复,从2003年3月15日在北京召开部分省市的讨论会到现在,期间我们召开了10多次不同形式的会议,反复听取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勘察设计企业、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等不同层次多方面的意见,并两次书面征求全国各省市的意见,在SARS期间大家也没有停顿,用电子邮件的方式,上下互动讨论修改,我们还对各种辅助资料包括国内的国外的情况都进行了汇总分析,各地也积极组织研究,为我们提供了非常有益而实用的意见,很多思路不停地进行修正。建设部领导对这项工作十分重视,2003年11月,部常务会对部令的草案进行过一次审议,2004年5月,国务院决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转变管理方式后,经部领导同意,我们根据这一精神又做了调整,今年6月29日,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遵照部领导指示,再次在互联网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部里法规司对此项工作也非常重视、非常支持,现在部令终于出台,应该讲很不容易,是严谨和认真的,也体现了社会各界的关注。 二、部令规定的审查管理办法与原有做法的异同 新的管理办法充分考虑了政策的连续性,也兼顾各地现有做法,从审查机构定位、审查工作性质、审查责任到机构设立、任务承接、政府监管等多方面都作了比较系统比较科学的规定: (一)实施主体的转变 审查制度的一个主要转变就是转变审查管理方式,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的由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实施审查并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进行批准的做法,改变为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审查后不需要再经过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可直接作为施工许可的依据。这一方式的转变部里经过了认真研究,并征得审改办和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同志的同意,是符合行政审批改革精神的,主管部门不再从事具体的审查和批准工作也有利于划清审查责任和顺利解决审查收费问题。 (二)关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审查机构的定位 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重要手段,具有强制性,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这一性质体现了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首先,“施工图审查是为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 而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审查,体现了政府对质量的监管。同时,这一性质也体现了审查机构与勘察设计企业作用的不同,施工图审查“是对施工图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法律、法规进行的审查”,属于复核性工作,审查人员需要熟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有一定的工程勘察设计经验,这不同于勘察设计的技术创作特点,勘察设计人员不仅要熟练掌握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还需要有较强的应用能力。 规定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 与审查机构应当承担一定民事和法律责任的原则是一致的。部令没有明确审查机构必须是事业或者企业,也没有明确勘察设计企业是否可以直接从事审查工作,这一考虑是照顾了审查机构的现状,截至去年底,全国854家审查机构中,独立的企业585家、独立的事业131家、勘察设计企业138家,江苏省还专门由财政部门批准了事业收费。但是从审查工作的性质和技术特点看,审查机构作为独立的中介机构应该是发展的方向,各省在认定工作中可予以适当考虑。 关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提法,我认为,这一提法是一个带有导向性的原则,这和审查工作的政府监管特点也是相符的。审查业务由审查机构直接承担,审查工作的技术性强,工作量大,需要必须的费用支持,审查机构的发展也需要合理的盈利,但是审查工作是为了满足政府监管质量的需要由政府强制推行的,审查机构有准公共机构的色彩,就不允许有过高的营利。实际上,部分地区审查收费过高也是目前建设各方对这项制度持有异议的一个原因,因此,我们在部令里明确了这一导向。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认定 办法规定,施工图是由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这里规定审查机构要经过认定而不是资质审批,我理解认定不属于行政许可事项。既然审查是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一种强制性手段,政府就有权力对从事审查活动机构的条件进行查验,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同时,机构数量过多,恶性竞争会严重影响审查质量,影响政府监管的形象,因此有必要对认定的审查机构数量进行适当的控制,这不同于资质审批的概念。因此,法规司提出“认定”这个词,能够比较好地解决这个问题,具体的数量请各地根据当地任务量进行合理的测算后确定。 同样的原因,审查机构不再设级别,而是分为一类和二类,因为甲、乙级的提法资质审批的色彩太浓。一类、二类审查机构承接任务的范围和原来的甲级、乙级是一样的,一类机构承接审查的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承担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再有就是,建设部这次彻底下放了机构认定的权限。所有的审查机构无论一类还是二类,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关于这一改变有的地区也有些想法,一是由地方认定是否会影响这项工作的权威性,二是地方认定会面临更多的压力,我们认为首先这不会影响到一类审查机构的权威性,因为机构的认可条件已经在部令里作了统一的规定;其次,相信各地通过科学地测定数量,严格按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定,公正透明,也一定能够做好机构的认定工作。 (四)关于业务委托 目前,不少地方采取的建设主管部门按不同的建设规模和投资来源指定机构审查的做法,容易产生审查责任不清的问题,与这次审查制度转变的思路是不一致的,在操作中也存在垄断的问题,容易产生“寻租”的嫌疑。新的办法规定,“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审查机构”,这一委托方式的规定,可以避免垄断,促进审查机构服务质量的提高,也尊重了建设单位的权益。很多地方担心直接委托会使得审查机构容易受到建设单位的牵制而难以公正地保证审查质量,应该看到,审查是对建设单位的服务,但同时也体现了政府的监管特点,是政府的强制性行为。因此,我们在办法中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坚持公正、严谨、科学的负责态度,我们在办法中对建设单位和审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也都做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五)关于审查责任 性质和定位明确了,业务委托方式也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查中的责任就划清了,审查责任由审查机构承担,建设主管部门只负责监督和管理的责任。那么,审查责任如何定性呢,以前我们多次提到失察责任,这一提法还是准确的,其实任何工作都是有责任的,为什么我们把审查责任定性为失察责任呢,这主要是要将审查工作和勘察设计工作对勘察设计质量应承担的责任做一个区分。审查责任与勘察设计责任是并行不悖的,审查机构受建设单位委托从事政府的强制性审查活动,勘察设计企业受建设单位委托承担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的监督而非勘察设计的一部分,审查机构为其审查工作的质量承担责任,勘察设计企业为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对其勘察设计质量承担的终身责任不会因为有了审 查而改变。 如何界定审查责任,部令规定了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要对审查机构、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同时在新的办法中也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条款。审查质量出问题,审查机构要受处罚,审查人员也要受处罚,做得不好,情节严重,无法真正为业主、为社会、为政府做好审查工作的,还要取消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六)关于审查内容 为解决小院审大院的问题,除了规定严格的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条件,在机构的认定时严格把关外,还应当将审查限定在有明确的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为依据的内容上,以避免对有关技术问题的扯皮。为此,新办法对审查内容进行了删减,规定了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为主要审查内容,这既保证了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审查原则的有效贯彻,又使得具体的审查易于操作。另外,“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实际上就是指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这一解释在建设部《关于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有过明确的说明。 (七)政府管理理念的转变 办法体现了施工图审查制度由质量把关型向质量监管型转变的理念。建设主管部门不再承担具体的审查事务,而是通过审查机构的审查对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注册执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职责。部令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的对审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管。同时,建设主管部门也通过施工图审查工作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管,办法规定了审查机构对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在退建设单位修改的同时,应当将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将根据审查机构的报告依法进行处罚。 除了这些变化,根据管理的需要,部令还规定了审查的回避制度、不良记录报送、审查人员的培训制度等新内容,也明确了具体审查中的复查、重新审查、审查合格书、审查时限、审查机构的内部管理等要求,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也做了具体的规定。 三、关于大型公共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 部领导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工作非常重视,前不久,黄卫同志专门带队到北京市调研重大工程建设,并发表了重要讲话。我们将讲话记录整理了一下,没有公开发文,但是讲话的很内容对于我们的质量管理工作有很强的指导性,这次拿到会上作为一个内部资料供大家学习参考。应该讲,目前勘察设计质量形势还是比较严峻的,这从我们审查中发现那么多的违反强条的情况就可以看出来,这里既有主观的因素也有客观的原因。在我国经济建设大规模快速发展的时期,建设工程尤其是重大工程建设中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广泛使用,相当一部分工程突破现行技术标准,对勘察设计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同时,一些重大工程建设不切实际地片面追求新颖奇特也客观上使得结构越来越复杂,加大了技术风险。这些工程社会影响大,也往往是政府工程,做好这些工程的质量管理意义重大。今年以来,国外几起大型工程的质量事故对我们的震动很大,不久前我们下发了关于加强大型公共建筑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各地进行了认真的检查,总体看来,大型工程的质量安全还是有保证的,但是也发现了一些质量通病以及程序和管理上的问题,一会儿会向大家做一个通报。 黄卫同志在讲话中指出,工程建设安全的保障要依靠法规制度,要讲究科学,越是重点工程,越是大型工程,越要按程序办事,按科学规律办事,尊重客观规律,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划、工期、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规定,这也是对我们主管部门管理的要求,希望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切实加强监管的力度,严格管理。 会议之前,我们要求各地准备交流材料,总结当地的勘察设计质量状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管理的措施,对产生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了各地的建议,大家都非常认真地完成了这项工作,这些资料对我们全面掌握全国的情况是很有帮助的,各地可以互相借鉴,取长补短。我们也准备在合适的时候召开一次质量形势的分析会,什么样的指标可以反映出勘察设计的质量状况、我们的勘察设计现状怎么样、影响质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还将做针对性的调研。 勘察设计的质量工作做得好与不好直接涉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涉及我国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任重而道远,希望大家继续努力,充分认清当前的质量形势,加强制度建设、加强监督执法,共同做好这项工作。谢谢大家! 吴慧娟同志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宣贯会上的总结发言 大家好 一天半的会议就要结束了,可以看出,大家对这次会议都做了认真的准备,讨论十分激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134号令)在操作中可能遇到的问题也都进行了充分细致的考虑,达到了我们的预期目的,湖北的王处长和江苏的唐处长还利用晚上的休息时间对讨论情况进行了很好的汇总,十分辛苦,在这里,我首先代表司里向大家表示感谢。这个月中旬司领导分工,我分管工程质量监管处和工程技术发展处,勘察设计对我来说以前没有具体接触过,两天来跟大家一起讨论,感觉收获不小,大家在会上对本省的情况和下一步如何贯彻部令都做了充分的探讨,尤其是对一些热点问题和难点问题都提出了很好的建议,下面我想结合会议的讨论的情况,主要讲三个方面供大家参考。 一、会议取得了共识,明确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四个关键问题 134号部令出台是大家盼望以久的,2000年出台《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时候,我是在建筑业管理司搞施工质量管理工作,我记得条例确定了两项新的制度,一项是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一项就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应该说,施工图审查制度在四年多的发展当中,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得到了一定的认可,摸索了很多好的经验,但是也存在着制度不完善和操作不规范的问题,遇到了来自各方不小的阻力。施工图审查作为一项新制度,客观上,大家在认识和理解上还不是非常统一,条例之后出台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对于推动这项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但是其中关于审查机构的组织形式、审查内容只有原则规定,审查管理方式、审查机构的管理、机构和政府的责任没有明确界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增加了地方管理的难度,从这几年的审查工作情况看,我们是既有经验也有教训,昨天上午徐波同志已作了很好的阐述。通过134号令的颁发,明确了这些问题,对于进一步推动审查工作的健康发展是非常有益的。 首先,明确了审查管理方式。国务院国发16号《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明确将施工图审查列为调整行政审批的项目,决定改变管理方式、不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根据这一精神,我们取消了政府对审查合格施工图实施的批准,施工图也不再由政府进行审查,而明确为审查机构的审查,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书作为政府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按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施工图审查作为政府监管勘察设计质量的手段,是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工作,从事审查工作的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技术条件,并须经过政府的认定,这一认定不同于资质审批。对机构的认定也是有数量限制的,各地要根据当地的任务量进行测算确定合理的数量,再在此基础上认定机构,这也是我们这次改变管理方式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 第二,明确了政府监管的内容和分工。审查工作中政府监管的重点是针对审查机构,而不再直接针对勘察设计企业。审查的目的是保证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机构由政府认定,政府一定要加强对机构的监管,机构的条件、管理制度的建设情况、操作是否规范等等在134号令里都有非常明确的要求,对于审查中发现的企业的问题,也要按照质量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因此,我们讲,政府监管的重点由直接审查转变为监管为主,直接管理变为间接管理。 部令同时明确了政府监管职责的分工。在审查工作的管理上,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责任明确,部令给了地方管理较大的权力,尤其是在机构的认定和处罚上,同时责任也很重。建设部除了统一机构设立的标准、统一审查制度的建设外,对于地方管理尤其是认定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也有权责令改正,这些规定在部令中都有明确的界定。 第三,明确了审查机构的地位、性质与责任。我想从这四个方面来考虑:一是审查机构必须是独立法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是非常明确的。我们强调独立法人,就意味着他要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是不以营利为目的。这个问题大家有一些争论,但是审查工作是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管,有一定的公益性质,是由政府强制实施的一项制度,而机构也是由政府来认定,并且有数量限制,认定了机构并且给了特殊的权利让你审查,过高的盈利是不合适的。当然合理的成本还是要考虑的,这一点也请大家做好测算,以便顺利解决收费问题;三是机构要符合一定的条件。我们把机构分成二类,每一类都规定了具体的要求,审查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能力;四是审查责任。我觉得这个责任一个是机构要对审查的质量负责,第二个是审查机构有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和备案的责任,第三个是审查机构对审查质量还负有经济责任,这些在134号令里面都有明确的规定,也有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我们仍然要指出的是这些责任并不替代或减轻勘察设计单位本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明确了审查内容和程序。刚刚我讲过以前的规定在审查内容上比较原则,大家执行起来不是很清楚,尤其是审查标准还是审查条文、政策性内容要不要审查等争论比较多,这次在部令里就明确了审查的内容是限定在以强制性条文为主的技术性审查范围,同时在审查方式和程序也进一步做了规定,明确了由业主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并非由政府指定,政府完全抽身出来,真正做到公正、公平,监管才有力度。 二、关于几个问题的说明 昨天和今天的讨论,大家都提了非常多的建议和想法,我们也会进一步整理,还要征求部法规司的意见,尽量兼顾各地的情况,尽早出台《关于实施的通知》。我想就以下六个方面跟大家进行沟通。 一是关于农民自建房的问题,大家讨论比较激烈,两层以上的农民自建房和规模较小的工程是否审查,确实有其特殊的困难。我想说的是,首先,施工图审查范围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调整范围来确定的,尽管我们规定了审查合格书是施工许可证颁发的条件之一,但是审查的工程范围要比施工许可的范围更广,这在法律依据上是没有问题的。其次,这样一个范围在操作上也有它的现实意义。“三农” 问题,村镇建设问题,不只是施工图审查,包括我们的规划、建设整个过程的管理都涉及到体制上的问题,前不久我分管过抗震,农村抗震工作如何抓也涉及到这一个问题,部里今年已经将村镇建设管理问题作为一个大的问题,如何统筹协调发展,如何从原来城市和村镇的二元化管理变为一元化的城乡管理,也是我们现在要思考的问题。实际上,村镇建设工程的质量形势还是很严峻的,这一次浙江14号台风,农民自建房塌了不少,有些还是90年代后建的。体制上的问题不可能一时半会就解决,但大家能不能换位思考,在服务上多动一些脑筋,农民也想建好房,但是资金的确有困难,作为政府如何为他们服务要多想些办法,比如说向农民提供结构设计的标准图,按照标准图设计的我就不审了;另外对于集中建房是否统一进行勘察,这样既尽量不给农民增加负担又能保证质量;再比如,农民自建房,自己住可以不管,但一旦要改变功能,变成饭店要出租,涉及到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就必须审查。自建但不是自用就必须要审查,既然已经作为经营项目,你就必须对社会公众的利益负责。 第二个热点的问题是关于人员兼职的问题。有注册资格的人员只能在勘察设计单位注册,有注册资格的审查人员固定在审查机构离开了勘察设计单位,只能是取消注册并保留资格,按照注册管理规定,就不能再在勘察设计图纸上签字,因此对于专职的审查人员不存在兼职的问题。 要求审查人员专职从事审查工作,这既是保证审查机构稳定的发展的需要,也是保证审查质量的需要。但是,在技术力量薄弱地区,要求所有的审查人员都专职从事审查工作,也会产生审查人员来源不足的问题,同时,专职从事审查的人员长期脱离设计一线,客观上也容易影响技术水平,因此,134号令在规定了审查机构人员数量后,并没有明确规定是否所有审查人员都必须专职。基于以上考虑,我们在通知中提出了专职人员的最低比例要求,审查机构中专职从事审查工作的审查人员不得低于各专业审查人员要求数量的50%。专职从事审查的注册人员,应当暂停注册执业并保留其注册资格,兼职从事审查工作的注册人员,应当与审查机构签订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审查人员只能在一个审查机构从事审查工作。 大家在会上提到的人员来源问题、人员的利益保证问题、机构撤销后人员的安置问题,我们也做过很多考虑,随着施工图审查的规范化运作,有些问题可以自然得到解决。同时,我们也在研究设立审查工程师制度的可行性,这在德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的经验,这能够比较好地调动审查人员的积极性、增加荣誉感,我们会积极地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随着我们有了一批规范的、稳定的队伍,有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形象,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再提出来也可能更容易操作一些。大家在会上也提出鉴于各地情况的差异,可不在通知中具体规定比例的要求,我们可以考虑,同时,如何对兼职人员进行管理,既要保证从事审查工作相对稳定,又要加强对这种情况下人员的非正常流动的管理,也请各地提一些建议。 第三个就是关于备案的问题。有代表认为告知性的备案不利于管理,我觉得这里头有一个观念和理念的问题,首先,如果将备案与否或备案时发现的问题作为是否通过审查的依据,则又是一个新的行政审批,没有法律依据,其次,告知性备案并不是主管部门就管不了了,通过备案发现了问题,你仍然可以依据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对管理不会造成影响,而且通过备案可以及时地发现问题有效地进行管理。也有同志提出如果是告知性备案,干脆就不备案好了,这也不对,审查环节可以全面系统地反映质量状况,发现问题,对提高政府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很有帮助,所以不仅要备案,还要把备案工作做好。为充分利用审查工作中反映出的大量信息,更好地发挥施工图审查对质量管理工作的积极作用,我们在今年年初试行了《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信息业务系统》,并进行过一次上报工作,大家要注意认真总结,对系统使用中的一些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要对系统进行修改完善,各地可以自行考虑自己的系统建设,但是今后各地对建设部的上报要求统一使用这一系统,通过信息化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四个问题是关于跨地区审查的问题,134号令没有限制审查机构跨省审查,但是又规定了各地根据本省任务量来控制机构的数量,审查也体现了地方政府对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这就隐含了不鼓励跨地区审查的原则。我们在通知中提出,审查机构原 则上不得跨省审查。特殊情况建设单位确需选择本省行政区域外审查机构审查的,应当经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同意;审查机构出具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同时向审查机构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大家在工作中也要注意既不要形成垄断、封锁,又要满足审查工作的实际需要。 第五个问题是关于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的审查问题。我国勘察设计技术力量分布不平衡,中西部地区,尤其是多数县级城市,在勘察设计力量尚不足的情况下,难以按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考虑到一些地区的交通问题,报送和审查困难,会对审查制度的落实造成一定的难度。这一问题我们在起草部令的时候就考虑过,大家在会上也发表了较多的意见,134号令没有考虑三级审查机构的设置,这是因为不发达地区和县级城市建设工程,尤其是规模较小工程的质量正是长期以来的薄弱环节,要使审查工作真正收到成效,就不能因为工程规模较小而降低对审查人员技术水平的要求。当然,如何方便审查,大家也可以多想想办法,比如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的认定条件成立审查机构的地区,是不是可以由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地区设立施工图审查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这样既可以提高服务时效,同时,相信高水平的审查对促进地区勘察设计技术发展也是有利的。 第六是关于收费的问题。目前的思路还是由各地自己定,一是随着审查管理方式的转变,收费有了更为充足的法律依据,通过大家的努力,各地解决收费问题不会再有太大的难度,二是各地情况有所不同,收费性质和收费标准也不尽相同,统一制定标准有一定的难度。当然了,我们也将积极地考虑争取出台全国统一的标准,但是希望大家不要等,因为这也有一个时间过程,大家的测算、各地的标准、各地执行中的问题也会给全国统一标准的出台提供很好的依据。 会上大家还提出了如何对机构进行动态管理、知识产权如何保护、机构认定的有效期以及档案存档等问题,我们在会后将进一步研究。 第三,提几项工作要求 一是大家回去以后要向自己的厅领导汇报,统一思想,要尽快地提出本省贯彻134号令的工作计划和目标,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操作细则,借部令出台的契机加强本地区的管理,加强服务。 第二就是希望各地在机构认定中做好衔接工作,制度本身尽管有些变化但是与以前的做法还是有联系的,昨天上午徐司长讲了七个方面的变化,也讲到部令的规定兼顾了现有做法,因此,对机构的认定工作不是对现有机构推倒重来、重新洗牌,而是在现有基础上对原有机构按照新的认定条件进行考虑,既不搞一刀切,但又要区分良莠,避免出现混乱。2005年1月1日起,原有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统一停止使用,以前经我部发放的许可证,有效期最晚是到年底,各地要查实一下,对于有效期较长的证书,届时要注意证书的回收和销毁工作。 第三个要求是希望大家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继续做好审查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工作。部令是在大家实践的基础上出台的,解决了我们遇到的一些问题,要更好地发挥这项制度的积极作用,提升政府的管理水平,提升本地的勘察设计水平,还希望大家在工作中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创新,共同推动这项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希望大家在做好审查工作的同时,做一些适度的宣传,这对于增加社会对我们的了解,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是很有帮助的。 此外,我们这个会既是一个宣贯会,又是勘察设计质量形势分析的动员会。大家的交流材料,很好地总结了本地勘察设计情况,也对产生的问题和原因进行分析,这对我们掌握全国情况是非常有帮助的,大家也要注意认真学习交流。我们想在合适的时候召开一次勘察设计质量形势的分析会,什么样的指标能够准确地反映我们勘察设计的质量状况、勘察设计质量的现状是什么样的、影响质量的原因是什么、如何通过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来解决,我们会做一些调研工作,先给大家吹吹风,希望各地也积极地考虑一些问题。 最后,会上发给大家黄部长的讲话作为学习资料,徐波同志也做了重要讲话,大家要认真学习,回去后也要向有关领导传达,关于待议文件,我们也会根据大家的意见进行适当修改,争取尽早出台。大家在工作遇到什么样的问题,还有一些建议也希望及时向我们反映,我接触这项工作时间不长,现在大家认识了,有什么问题、有什么情况也可以直接沟通,我们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建质电[2004]61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在加强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深化专项整治、创新管理方式、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必须看到,有的地方和单位安全生产形势仍然比较严峻。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两节”期间建设领域的各项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建设行业承担的城市公共客运、供气、供水、供热、风景区、公园和建筑施工的安全生产工作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任务繁重,责任重大。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今年12月16日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建立和落实做为安全生产的头等大事。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政、房屋管理机构的负责同志,要深入安全生产第一线,认真组织“两节”前的安全检查,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管理中的薄弱环节,一定要摸清和掌握本地区、本行业重大危险源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并对其实施重点监控。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特别是各大、中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情况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内重大危险源名录和监管情况。 二、突出重点,确保“两节”期间生产安全 城市公共交通系统要重点检查公交车辆是否保养完好,站场的安全设施是否完善,城市轨道交通,特别是地铁的供电、信号、报警、通风、消防、疏散等系统是否完好有效。要制定完善的应急预案,并特别注意雨雪天气的公交安全。 燃气系统要重点检查燃气气源厂、输配管网、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特别要对老旧燃气管网进行重点排查;要会同物业管理单位宣传、普及燃气使用安全常识,提醒住户注意冬季特别是节假日外出期间的燃气使用安全。 城市公园、游乐园、风景名胜区的管理部门要重点检查危险地段的安全防护措施,在节前配合有关部门对各项游乐设施进行全面检测检验;要切实控制好高峰时段游人总量,严禁超容量、无限制售票,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件的发生。 房屋管理部门要重点对老旧住宅小区开展检查,对房屋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采取有效预防措施;各物业管理企业要做好宣传,提高居民的安全和防范意识,并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及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的沟通,协助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对于大跨度轻型屋盖结构的各类公共建筑,建筑物管理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要特别注意屋面积雪清理,防止荷载过大造成坍塌。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我部《关于加强冬季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要求,“两节”期间严禁盲目赶抢工期,当前特别要加强对位于村镇、开发区的厂房工程、城市高架桥、跨(高)度较大的建筑物屋(楼)面支撑脚手架和拆除工程的检查。 三、加强安全形势分析,逐步推行各级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 各地要做好今年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在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的基础上,及时做出明年的安全生产工作部署。要在本地区内逐步建立并推行安全生产联络员制度,及时收集建筑安全生产信息,并不断改进信息发布手段和方式,确保各项建筑安全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安全生产会议、文件的要求,能及时、准确地宣传落实到建筑施工企业、工程项目部和一线操作人员。 四、采取措施,做好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各地还要加强对城市轨道交通、水厂、气源等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特别要加强对人流集中的重要时段和重点线路的巡查,把各种防范措施真正落到实处,严防人为破坏。要加强与公安、消防等部门的联系、互动,做到有问题早发现、早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贯彻措施,确保“两节”期间安全生产,保证人民群众度过欢乐、祥和的节日。 建设部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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