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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899)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根据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和《关于印发 和 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有关规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申请认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人员材料进行了初审,经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对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邓曙光等19,585人通过认定,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具体人员名单由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各申报单位,并在中国建造师网(www.coc.gov.cn)上公布。人事部办公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北京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835人)   附件2.天津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05人)  附件3.河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740人)   附件4.山西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60人)   附件5.内蒙古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52人)  附件6.辽宁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14人)   附件7.吉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29人)  附件8.黑龙江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81人)  附件9.上海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59人)  附件10.江苏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10人)   附件11.浙江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57人)  附件12.安徽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62人)  附件13.福建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87人)  附件14.江西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53人)  附件15.山东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47人)  附件16.河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43人)  附件17.湖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38人)  附件18.湖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68人)  附件19.广东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15人)  附件20.海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5人)  附件21.广西壮族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8人)  附件22.重庆市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61人)  附件23.四川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03人)  附件24.贵州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99人)  附件25.云南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05人)  附件26.西藏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人)  附件27.陕西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94人)  附件28.甘肃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57人)  附件29.青海省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2人)  附件30.宁夏回族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8人)  附件31.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50人)  附件32.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2人)  附件33.交通部水运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9人)  附件34.交通部公路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9人)  附件35.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03人)  附件36.信息产业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4人)  附件37.民航总局基建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人)  附件38.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16人)  附件39.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190人)  附件40.中国铁道建筑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822人)  附件41.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253人)  附件42.中国铁路通信信号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9人)  附件43.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03人)  附件44.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32人)  附件45.国家电网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806人)  附件46.中国冶金建设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91人)  附件47.中国中煤能源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7人)  附件48.中国化学工程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33人)  附件49.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22人)  附件50.中国有色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3人)  附件51.中国地质工程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1人)  附件52.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25人)  附件53.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93人)  附件5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26人)  附件55.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4人)  附件56.中国新兴(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0人)  附件5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交通指挥部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0人)  附件58.中国万宝工程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1人)  附件59.中国机械装备(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5人)  附件60.天津水泥工业设计研究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4人)  附件61.中国纺织工业设计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1人)  附件62.中国葛洲坝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2人)  附件63.中国寰球工程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人)  附件64.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2人)  附件65.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6人)  附件66.中国材料工业科工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58人)  附件67.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73人)  附件68.中煤国际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31人)   附件69.中国有色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人)  附件70.中国海诚国际工程投资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7人)  附件71.中机国际工程咨询设计总院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3人)  附件72.中国中信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人)   附件73.中国航空技术国际工程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人)  附件7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6人)  附件75.中国广播电视国际经济技术合作总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11人)  附件76.中信国际合作公司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合格人员名单(2人)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关于公布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的通报                   建科[2005]37号 各有关单位:   建设部、共青团中央和2006年国际水协第五届世界水大会筹备委员会联合举办的“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工作已经结束。现将参赛作品评选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 二○○五年三月十六日   附件:               “首届大学生城市水情调查大赛”评选结果                       一等奖   最佳调研奖   1.作品名称:上海市水情调查报告    完成单位:同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同济大学绿色之路协会   2.作品名称:城市与水----湿地与人    完 成 人:复旦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Green Footsteps绿色足迹”湿地小组 陈昊雯 杨佳训 丁琪馥 王逸非   3.作品名称:重庆城市水情调查--城镇居民用水状况及付费意愿调查报告    完 成 人:重庆大学城市建设与环境工程学院 姚娟娟 颜合想 刘美丹 王夏敏 段燕惠 皱益辉 马超   最佳组织奖:哈尔滨工业大学团委   最佳行动奖:北京大学自行车协会                       二等奖   最佳调查实录奖   1.作品名称:北京需要什么?----关于水资源的调查与研究     完 成 人:北京工业大学建筑工程学院 梁小田 李硕   2.作品名称:天堂亲水----关于杭州水资源状况的调研报告     完 成 人:中国人民大学环境学院 黄都 何雅琪 周榜元 王晨 刘巧玲 李雪   最佳成果奖   1.作品名称:陕西关中经济开发带中心城市水情报告     完成单位: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环境与市政工程学院   2.作品名称:江苏省小城镇居民用水水量水质调查研究     完 成 人:东南大学环境工程系 吉祝美   最佳科技实践奖   作品名称:土城沟及元大都遗址公园水环境水景观调查报告   完 成 人:清华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系 张超 何思勤 张玮 黄晶晶 谢宇铭   优秀组织奖:沈阳建筑大学                         三等奖   最佳社区宣传奖   作品名称:天津市水情调查   完 成 人:南开大学团委、南开大学绿色行动小组   最佳采风奖   1.作品名称:沈阳市给水处理与污水处理现状    完 成 人:沈阳建筑大学水情调查小分队   2.作品名称:情系沱江--西南科技大学大学生水文调查活动    完成单位:西南科技大学环境工程学院、西南科技大学“承诺自然”环保协会   优秀研究奖   1.作品名称:高等院校学生的水意识调查报告    完 成 人:湖南大学土木学院给水排水专业2001级全体本科生   2.作品名称:南方居民节水情况调查与节水对策探讨    完 成 人:广州大学土木工程学院市政工程系 余小明 郑晓萍 林金銮 熊紫娟 徐展宏 陈展图 陈英希   3.作品名称:北京、成都城市居民水情调查    完 成 人: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环02-2班 丁洋 王璇子   最佳团队奖:河海大学水资源环境学院“1442”骨干赴太湖流域实践考察团   组织奖:华南理工大学市政工程系       武汉大学团委       中国农业大学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抓紧制定并落实工作方案和目标,确保2005年清欠任务的完成。   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代)   二○○五年三月二十九日   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     2005年是落实国务院提出“对2003年年底以前已竣工项目的拖欠工程款,要在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要求的第二年,也是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关键一年,对完成三年清欠总目标的关系重大。今年要继续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宗旨的高度,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7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以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为重点,结合当前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合理控制投资规模。要充分发挥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作用,紧紧依靠地方各级政府,加强领导,明确分工,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健全长效机制,加强监督检查和舆论监督,确保清欠目标按期完成,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经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研究决定,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切实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确保实现“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要在2005年年底前基本完成”的工作目标。其中,东部地区要力争全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中、西部地区要基本完成(75-80%)政府投资项目清欠;省级政府要带头完成本级政府拖欠工程款的清欠任务,加强清欠工作有关政策的研究,并督促本地区完成清欠工作任务。   (二)积极推进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要加强对市场和企业的监管,主要以经济和法律手段,督促债权债务双方加快结算工作,核定欠款数额,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   (三)健全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另一方面要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制度,健全长效机制,从源头上防止新的拖欠。   二、工作原则   各级政府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城市建设工作,决不允许用拖欠工程款的方式搞政绩,要自觉树立“清欠也是政绩”的思想,逐级狠抓落实。   (一)以政府投资项目清欠为重点,带动清欠工作全面开展。突出解决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市政、教育、交通等项目的拖欠工程款问题。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和项目的资金渠道,分别负责中央政府本级投资项目的清欠工作,对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清欠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积极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地方承诺资金。   (二)省级政府对地方清欠工作负总责,统一组织地方各级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清欠工作,要加强对地市一级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鼓励和限制措施,推动清欠工作。对提前和按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要予以表扬和鼓励;凡逾期未能基本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项目。同时,对一些困难地方要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三)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以及必要的行政手段,解决房地产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清欠。对房地产项目清欠,要注意兼顾已支付商品房预付款的购房者等方面的利益,并逐步建立房地产拖欠追偿制度。   (四)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认真抓好已出台政策、办法的落实工作,加强执法检查;同时,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从根本上防止新的拖欠。   三、解决现有拖欠的主要工作措施   (一)地方政府要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1.属于使用中央政府投资的地方政府配套投资项目,因地方政府承诺配套资金不到位造成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项政策性收费等,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落实配套资金,并安排一定比例资金专项用于偿还拖欠工程款。   2.属于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拖欠工程款,由地方政府通过预算内资金、土地出让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资产变现等渠道筹集资金,并按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统筹安排,偿还拖欠工程款。对于竣工未结算或存在纠纷的项目,可参照《通知》中提出的解决中央本级预算单位拖欠工程款的有关办法处理。   3.属于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的拖欠由出资人分别偿还。使用中央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负责落实所承诺的资金;使用地方政府补助投资项目,由省级政府协调解决;企业拖欠的部分,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督促企业采取多种方式筹措资金解决。   4.各级地方政府要统筹安排本级财政用于工程建设的各项资金,从中划出一定比例专项用于清欠。同时将上级财政增加的对本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和本地区本级财政超收收入优先用于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财政困难地区解决政府拖欠确实有困难的,省级政府应给予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二)加强调研,分类指导,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对拖欠比例较高的政府用房项目由发改部门、财政部门牵头,市政工程项目由建设部门牵头,教育工程项目由教育部门牵头,交通工程项目由交通部门牵头,组织专题调研小组,提出具体指导意见和措施,并落实解决。对于已成为呆账、死账的拖欠项目,要区别不同情况,具体分析,提出具体解决措施。   (三)运用经济、法律及必要的行政手段清理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   1.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按《通知》要求,区别不同情况,针对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投资的和民营等非公有制企业投资或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和其他社会项目的拖欠工程款,深入研究有关清欠的政策性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具体解决意见和措施。要做好协调工作,引导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通过市场中介机构核定欠款数额,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按期、足额还款。经协调不能达成一致的,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对企业已经变更、解散的,无法追索项目直接债务人拖欠的,要研究并明确和落实企业出资人等相关方的责任,同时,也要分析施工企业的责任,并提出指导意见。   2.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每季度向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通报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及其清欠状况,对继续拖欠、未按《通知》要求解决拖欠工程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其以自己的名义或投资入股单位的名义参与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及新开房地产项目;禁止其投资方、股东参与政府重点工程投资建设活动,限制其参与政府特许行业的经营活动。对通报不及时或把关不到位的,要依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3.土地管理部门在审核房地产开发用地出让对象资格、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时,要严格审查开发企业项目资本金是否达到法定条件;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不得向其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发放房地产开发贷款。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强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管理制度,严格市场准入。要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的管理,并督促开发企业将开发过程中项目资本金变动情况如实反映在项目手册中。对不按规定定期如实报备项目手册、抽逃项目资本金、拖欠工程款的,要记入其信用档案,通报有关部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四)加大工程结算协调处理力度,加快清欠工作进度   财政部、建设部等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执行和监督力度,积极做好拖欠双方的协调,及时解决因工程结算引发合同纠纷拖延还款案件;要促进质量检测、造价咨询和合同调解仲裁社会中介机构的发展,为解决争议和纠纷等提供条件;督促拖欠双方加快核准拖欠数额,限期办理结算手续,制定还款合同,对到期不结的,要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五)积极支持、配合法院清理拖欠工程款,加快判决案件的执行   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法院落实对已判决案件的执行。中央本级预算拨款项目拖欠的工程款,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协助法院尽快执结。地方政府投资项目拖欠的工程款,有关地方政府要协助法院于2005年年底前执结。对法院在执行中遇到对建筑物拍卖、变卖以及以物抵债变价处理的,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予以配合。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清欠计划落实   1.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组织两次清欠工作大检查,督促地方抓好还款计划,重点是政府投资项目还款计划的落实。第一次检查(4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执行情况,确保每一个拖欠项目都制订清欠计划,落实资金来源;第二次检查(9月)的内容主要是清欠计划的完成情况,确保清欠目标的实现。两次检查结果及时向国务院汇报后向全国通报。   2.按不同工程类别继续选择一批拖欠数额大、社会影响大的政府投资项目作为重点案例,由部际工作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专项督办,分析原因、找出症结,并制定解决相应类型项目拖欠的办法。各地也要结合实际选择一些拖欠情况较复杂的典型项目按行业进行督办,并及时上报督办结果,带动清欠工作的深入开展。   3.加强对拖欠数额较大和还款滞后的重点地区、重点行业的新开项目的专项督察和监管。对不能按计划完成清欠任务的地区和行业,加强检查、抽查,严格审查其新开工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对资金不落实的新上项目一律不得批准,并采取暂停安排或减少国家补助资金等限制性措施。对在建项目要加强监管,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在切实提出并实施资金落实方案前,坚决予以停建或缓建。对违规审批项目的责任单位和人员,要依照规定追究责任。   4.定期通报,加快清欠工作的进度。建设部要改进和完善网上申报办法,建立拖欠工程款进展情况月报制度。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将重点做好报告和通报工作,每季度向各地通报一次清欠进度。同时向社会公布清欠工作进展较快的地区和部门,以鼓励先进,督促进展较慢的地区和部门加快清欠步伐。各省(区、市)也要建立起相应的定期通报制度,加强对地市一级还款计划的监督执行。   5.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政策规定,贻误清欠工作,以及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的,要严肃追究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加快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防止产生新的拖欠   (一)抓好已出台管理办法和措施的贯彻实施工作   1.贯彻落实《关于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推行工程建设合同担保的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开展的要总结经验并逐步完善,切实发挥工程担保制度的作用;其他地区要积极试点,创造条件,全面推行,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预防新的拖欠。   2.建设部要建立和完善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档案和建筑市场监控体系,抓紧诚信体系建设,运用信用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建设方和施工方的市场行为,防止新的拖欠。   3.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加大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执行情况的监管力度;审计署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4.劳动保障部和建设部要以贯彻《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为契机,强化对《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地制定建筑业企业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积极培育和发展建筑劳务企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劳动保障部门要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纳入日常监管工作,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的协助配合工作,防止新的拖欠发生。对举报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要做到有诉必查,逐一落实。   5.建设部和财政部要制定《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推行方案并组织实施。   6.人民银行、银监会要督促商业银行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和银监会颁布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等相关文件与监管规定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信贷审批管理办法,严格房地产信贷管理。   7.要积极引导施工企业运用《合同法》第286条和《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挥工程结算等私权凭证的作用,通过法律手段,推动已结算工程的支付,必要时可申请采取强制执行手段解决拖欠。   (二)进一步加强长效机制建设,重点解决政府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的问题   1.国家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研究制定有关政府投资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可行性研究审批、规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确保切实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并切实加大对违规项目的处罚力度。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加快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和试点,积极推进“代建制”试点工作,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运作的管理体制及运行机制,从源头防止政府投资项目拖欠。   2.国家发展改革委要研究制定政府投资项目超概算的管理办法,财政部要进一步加大推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的力度,减少政府投资项目支付环节,加强付款监管,确保工程款按规定程序及时、足额支付到中标单位。   3.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做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组织修订工作,明确承发包双方在工程款结算、支付程序等方面的法律责任和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研究制定带资施工行为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要求施工企业带资建设,对违规带资施工政府投资项目中的企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   4.审计署要抓紧研究制定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管理办法,提高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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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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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2005年建设系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建办质[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浙江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各项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促进社会安定和谐,按照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2005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的统一部署,现就建设系统今年6月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切实做好“安全生产月”的组织工作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围绕今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主题,即“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活动方案,加强领导,精心策划,切实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要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进一步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提高全社会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意识,推广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管理的先进经验,增强建设系统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树立“不伤害自己、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的安全生产观念,促进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二、突出重点,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定于今年5-6月份在全国检查《安全生产法》实施情况,以进一步推动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配合全国人大开展《安全生产法》执法检查,强化安全生产法律意识,落实安全生产法律责任。各地要结合此次全国人大执法检查,在安全生产期间有针对性地进行自查。检查内容应当包括《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审查制度等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注重实效,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一)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学习培训。要通过举办学习班、研讨班、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对安全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自觉性。   (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管理先进经验。要及时总结交流本地区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通过召开现场会、观摩会等形式,推广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推广使用定型化、工具化安全防护设施,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管理水平,有效预防伤亡事故的发生。   (三)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要紧紧围绕活动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督促引导施工企业在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前,主动依法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安全常识;组织开展知识竞赛、演讲、读书活动或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宣传活动,提高建设系统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强化全社会安全观念。6月12日为全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各地要创新形式、创新内容、创新手段,认真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活动,大力宣传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努力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于7月15日前将2005年“安全生产月”活动总结材料报我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关于请尽早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认定工作的通知                 建质质函[2005]48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截止4月底,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已按要求上报了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情况,统计情况显示,你厅(委)尚未按要求完成对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建设部134号部长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实施之后,我部又以建质[2004]203号文下发了《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审查机构认定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要求各地在2004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审查机构的认定。   完成对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是贯彻134号部长令、改变审查管理方式、加强审查监管工作的重要措施,请你厅(委)抓紧完成该项工作。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政策法规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我国已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的发展时期。如何解决日益紧迫的人口、资源、环境与工业化、城镇化、经济快速增长的矛盾,是我们面临的重要挑战。中央从战略高度提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是新时期转变城乡建设方式,提高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决策。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要求,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重要意义   (一)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人均能源资源相对贫乏。但在城乡建设中,增长方式比较粗放,发展质量和效益不高;建筑建造和使用,能源资源消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地方盲目扩大城市规模,规划布局不合理,乱占耕地的现象时有发生;重地上建设,轻地下建设的问题还不同程度的存在。资源、能源和环境问题已成为城镇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各地要充分认识到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做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以下简称“四节”)工作,是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国家能源和粮食安全的重要途径,是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城镇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转变观念,切实改变城乡建设方式,切实从节约资源中求发展,从保护环境中求发展,从循环经济中求发展,促进城乡建设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工作目标、基本思路和途径   (二)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为工作平台,以建筑“四节”为工作重点和突破口,以技术、经济、法律等为手段,以改革为动力,努力建设节约型城镇。   (三)主要目标   总体目标:到2020年,我国住宅和公共建筑建造和使用的能源资源消耗水平要接近或达到现阶段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   具体目标:到2010年,全国城镇新建建筑实现节能50%;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逐步开展,大城市完成应改造面积的25%,中等城市完成15%,小城市完成10%;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现有基础上力争减少20%;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在现有基础上提高20%以上;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现在下降10%。到2020年,北方和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特大城市新建建筑实现节能65%的目标,绝大部分既有建筑完成节能改造;城乡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增长幅度要在2010年目标基础上再大幅度减少;争取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的节水率比2010年再提高10%;新建建筑对不可再生资源的总消耗比2010年再下降20%。   (四)基本思路和途径   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要立足当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立足建筑“四节” 已取得的进展;要用城乡统筹和循环经济的理念,研究思考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深刻内涵及其之间的辨证关系,认真解决当前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要处理好建筑“四节”工作中点与面、近期工作重点与长远发展目标的关系。既要考虑单体建筑,又要考虑城市或区域的统筹规划和总体布局;既要考虑新建建筑的“四节”,又要研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性质的既有建筑的节能节水问题,注重降低建筑建造和使用过程中总的能源资源消耗。当前要着重从规划、标准、科技、政策及产业化等方面综合研究,积极引进和推广国外日益普及的绿色建筑、生态建筑和可持续建筑等的新理念和新技术,并制定规划和政策措施,多渠道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   建筑节能。要通过城镇供热体制改革与供热制冷方式改革,以公共建筑的节能降耗为重点,总体推进建筑节能。所有新建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加强实施监管。要着力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政策和试点示范,加快政府既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要积极推广应用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要合理安排城市各项功能,促进城市居住、就业等合理布局,减少交通负荷,降低城市交通的能源消耗。   建筑节地。在城镇化过程中,要通过合理布局,提高土地利用的集约和节约程度。重点是统筹城乡空间布局,实现城乡建设用地总量的合理发展、基本稳定、有效控制;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和政策,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相对集中建房,节约用地;城市集约节地的潜力应区分类别来考虑,工业建筑要适当提高容积率,公共建筑要适当提高建筑密度,居住建筑要在符合健康卫生和节能及采光标准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要突出抓好各类开发区的集约和节约占用土地的规划工作。要深入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实现城市的集约用地。进一步减少粘土砖生产对耕地的占用和破坏。   建筑节水。要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要重点强化节水器具的推广应用,要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雨水利用。着重抓好设计环节执行节水标准和节水措施。合理布局污水处理设施,为尽可能利用再生水创造条件。绿化用水推广利用再生水。   建筑节材。要积极采用新型建筑体系,推广应用高性能、低材(能)耗、可再生循环利用的建筑材料,因地制宜,就地取材。要提高建筑品质,延长建筑物使用寿命,努力降低对建筑材料的消耗。要大力推广应用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要积极研究和开展建筑垃圾与部品的回收和利用。   三、主要政策和措施   (五)加强城乡规划的引导和调控。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推进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中的重要作用,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城镇发展用地合理布局。在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村镇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不同层次和类型的规划中,要充分论证资源和环境对城镇布局、功能分区、土地利用模式、基础设施配置及交通组织等方面的影响,确定适宜的城镇发展空间布局、城镇规模和运行模式。加强规划对城镇土地、能源、水资源等利用方面的引导与调控,立足资源和环境条件,合理确定城市发展规模,合理选择建设用地,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充分利用荒地、劣地、坡地和废弃地,充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提高土地利用率。要注重区域统筹,积极推进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和共建共享。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有效降低交通能耗和道路交通占用土地资源。要注意城乡统筹,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加快编制和实施村镇规划,合理调整居民点布局,引导农房建设和旧村改造,减少农村现有居民点人均用地,提高村镇建设用地的使用率,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环境。要对各类开发区的土地利用实施严格的审批制度,促进其集约和节约使用土地。要继续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的监督,严格保护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严格控制土地使用,严格执行建设用地标准,防止突破规划和违反规划使用土地,维护城乡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六)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建筑“四节”标准规范的制订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组织制订更加严格的建筑“四节”地方实施细则。要认真执行建设部《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要求,加强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管,保证节能标准落到实处。加强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和中介机构执行建筑“四节”强制性条文的监管。各地要抓紧制定当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工程实施阶段的监督要点,做好施工图审查、工程实施监管和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要加强对新建建筑特别是公共建筑执行建筑“四节”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七)加快科技创新。要通过科技创新为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提供技术支撑。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努力开发利用适合国情、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适用技术和建筑新材料、新技术、新体系以及新型和可再生能源,鼓励研究开发节能、节水、节材的技术和产品。注重加快成熟技术和技术集成的推广应用。认真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中有关城乡现代节能与绿色建筑等专项规划。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理念和技术,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抓紧编写《绿色建筑技术导则》。加快墙体材料革新,特别是注重解决墙体改革工作中的关键技术和技术集成问题,加快高强钢和高性能混凝土的推广应用工作。建立健全建筑“四节”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尽快把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八)研究制定经济激励政策措施。要探索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推动相结合的方法和机制,研究制定产业经济和技术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新建建筑推广“四节”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示范项目给予贴息优惠政策;研究适当延长墙改专项基金的征收时间,扩大使用范围,促进墙改基金支持节能省地工作;研究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鼓励社会资金和外资投资参与既有建筑改造等。大力推进市政公用行业改革,深化供热体制改革。严格执行污水垃圾收费制度。改革有关奖项的评审办法,把执行建筑“四节”的情况作为评审内容。   (九)抓好试点示范工作。从“绿色建筑创新奖”起步,完善该奖的评价体系,由点到面,逐步推广。要积极开展统筹城乡规划布局,节约用地的试点。各地要研究通过产业现代化促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建设。按照“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原则,确立适合本地区的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产业化发展模式和建筑体系,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工业化结构体系和通用部品体系。要抓好一批供热管网改造、城市绿色照明、政府公共建筑节能改造、新型和可再生能源资源应用工程等示范项目及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体系的试点示范,有条件的城市应当组织成片新建和改造地区建筑“四节”的综合示范。政府公共建筑要率先进行节能改造。   (十)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在提出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建议和制定规章时,要研究建立有利于促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推进建筑“四节”工作的制度。   四、切实加强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工作的领导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把推进建筑“四节”工作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要制定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规划,并争取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认真组织实施。要研究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定专门机构和专人负责,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和沟通,认真研究解决推进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结合对工程质量的执法检查,强化对新建建筑执行“四节”情况的监督。   (十二)切实抓好宣传培训工作。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普及建筑“四节”知识,提高全社会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重要性的认识,树立良好的节约能源资源的意识和正确的消费观,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培训,提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对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政策措施、科学技术的综合水平和能力,总结推广好的经验与做法,逐步深化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有关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   为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考试工作,应部分地方要求,我部拟建立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供各地自愿选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业设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设10个专业,分别是: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矿山工程、冶炼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机电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   二、考试科目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每个专业设3个科目,分别是:《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三、题库建设   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试题库。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从题库中抽题并组卷、组织阅卷,并商当地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合格标准。   建设部、人事部对全国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四、考试费用   各地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考试收费标准。建立题库发生的成本费用由抽题的地方按试卷份数分别向承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支付。   五、考试时间和地点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统一在每年第一季度,具体考试时间根据各地考试计划另行通知。   全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首次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11月19日、20日举行,考点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六、其他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报考标准、考务管理、成绩管理、培训等其他事项,按《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国人部发[2004]16号)的规定执行。   请按本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做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各项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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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广东讯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超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云南辰龙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在2004年度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行为。按照《关于印发〈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招标代理企业资质申报中弄虚作假行为的处理办法〉的通知》(建市[2002]40号)规定,决定对广东讯盈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浙江金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太原市超导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云南辰龙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等4家企业进行通报批评,不批准其资质申请,并在一年内不受理其该类别资质申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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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建管局:   2005年7月15日,我司在杭州市组织召开了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座谈会。现将《王早生同志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座谈会议上的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会议研究的指导性意见和各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司建设咨询监理处联系。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王早生同志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2005年7月15日)同志们:  这次会议,大家非常重视,经过认真讨论,达到了预期目的。下面我就这次会议作一简要小结,以便大家下一步开展工作。  一、目的和背景  我们这次在杭州邀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的同志就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问题进行座谈,目的是为拟选用全国统一试题库的地方研究一些共性问题。按照人事部、建设部颁布的《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的规定,二级建造师管理权限在地方,建造师考试命题和考试也由地方自行组织。但考虑到减轻各地组织命题的压力,避免重复性工作,同时也考虑到建筑业流动性特点,统一二级建造师标准是适应行业流动性特点的前提,而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试题库是保证标准统一的基础。为此,我们商人事部同意,于今年3月25日印发了《关于征求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方式意见的函》(建办市函[2005]147号),征求各地对二级建造师考试命题方式的意见。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同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协商,全国有20多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书面复函表示:愿意使用“由建设部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试题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时间内使用题库中的试题自行组织考试。”为了更好地为各地二级建造师考试提供服务和指导性参考意见,我部于6月23日向有关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荐使用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题库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办市[2005]57号),明确了选用题库试题进行考试的一些问题。但是,我要特别强调的是:二级建造师管理权限,包括命题、考试、注册、执业等职责在地方,我们不予干预,我们提供的试题库仅仅是服务性质的,各地是否采用,完全由各地自行决定。  二、会议达成的共识  这次会议涉及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建设若干问题,大家对下述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充分讨论,达成共识。各地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1、采用统一试卷的考试科目及时间安排。《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考试时间定于2005年11月19日9点至12点举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考试时间定于19日15点至17点举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时间定于20日9点至12点举行。  2、免考条件及免考科目。为体现项目经理向建造师过渡的精神,对取得建筑施工二级项目经理资质及以上证书,符合报名条件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可以考虑免考相应科目:  (1)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考试。  (2)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具有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取得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5年,可免《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和《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  (3)已取得某一个专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选择另一个《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3、学历专业问题。工程或工程经济类大专、中专的学历可参照国人部发[2004]16号的专业对照表执行,不在本科专业目录中的其他专业可与人事部门协商确定。  4、滚动问题。参加全部3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考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考科目。  5、证书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格式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协商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由建设部统一格式,地方自行印制并发放。  6、职责分工。各地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7、考试试题库及合格分数线。建设部负责组织专家建立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库,制定标准答案并提供合格线参考标准。  8、阅卷方式。《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的客观题采用机读方式阅卷,主观题采用人工方式阅卷。各地根据统一标准答案自行组织实施阅卷工作。  9、考试费用立项申请。各地可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389号),申请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立项。  10、试卷供求及费用支付。建设部委托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负责二级建造师首次考试试题库建设的相关服务工作并预先垫支有关费用。选用全国统一的二级建造师考试试题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在2005年9月30日之前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签订试卷需求数量、试卷发送、费用支付等有关协议。  11、近期工作。各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快商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布二级建造师考试实施办法、考务文件、报名通知及明确双方职责分工及费用分担比例。  三、各方职责分工  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命题工作由我司牵头协调,我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负责命题工作的技术指导,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承担组织管理工作及与有关省的合作;选用全国推荐试题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部门)或其共同委托的机构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签订考试试卷使用协议并组织实施本地考试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1、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负责牵头协调研究相关政策,负责组织专家命题,协调各方关系,负责审定二级建造师统一试卷。对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管理二级建造师题库。提供各科目考试合格线参考标准。  2、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受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委托,对二级建造师统一命题工作做具体技术指导:负责编制命题工作规程和命题技术手册,负责组织编制双向细目表和题卡,负责对专家进行命题技术培训,指导专家按命题规程进行试命题、命题、初审、组卷、终审及终校。二级建造师题库由注册中心保管。  3、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在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指导下,承担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统一试卷成卷的相关服务工作。负责相关会议、会务的承办工作,负责与各省协商确定考试试卷的印刷与传送方式,负责与考试命题、试卷成卷、试卷运送、试卷保密等有关工作的全部费用的垫支并与各省签订考试试卷使用协议。负责保管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试卷,负责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提供有关命题、印刷等各项费用支出清单,以成本支出和不营利为基础,按各省选用试卷份数确定费用分担比例。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厅(局)负责协调本地人事主管部门,落实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收费立项、报名、考务、考试、阅卷等相关工作,负责考试成绩统计分析并在建设部提供的参考合格线的基础上确定合格分数线;负责印发考试合格人员通知书;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签订考试试卷使用协议,负责考试试卷的接收,负责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试卷保密工作。  四、工作进度安排  1、2005年8月10日之前,各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组织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职责分工。  2、2005年8月20日之前,各地应完成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立项申请工作,并制定印发《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2005年8月25日之前,各地应公布《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通知》并开始组织报名工作;  4、2005年9月20日之前,各地应完成2005年度二级建造师考试报名的汇总工作;  5、2005年9月30日之前,采用统一试卷的地方与江苏省建筑工程管理局签订有关协议。  各地要充分认识二级建造师考试工作的复杂性、艰巨性和重要性,在时间紧任务重的情况下,要加强领导,专人负责,加强与各方面的协调,抓紧申请考试收费立项。各地要按照工作进度精心部署实施,抓紧完成二级建造师考核认定工作;如未完成二级考核认定工作的地方,建议考试和认定工作同时进行。  最后我要特别强调,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管理权限在地方,各地可以自行组织命题,也可选用全国统一提供的考试试题库,采用哪种方式完全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是,不管采用哪种方式,请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主动与当地人事部门、物价部门协调落实有关工作,保证工作顺利开展。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企业:  经审核,现公布北京市京旅建筑设计有限责任公司等301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定级转为正式级别,北京鸿恒基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80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定级延期一年。  特此通知。  附件:1、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转正企业名单     2、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期转正企业名单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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