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了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培育发展专业化的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现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一、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国际通行的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是深化我国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措施;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调整经营结构,增强综合实力,加快与国际工程承包和管理方式接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新形势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关于“走出去”的发展战略,积极开拓国际承包市场,带动我国技术、机电设备及工程材料的出口,促进劳务输出,提高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有效途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健康发展。 二、工程总承包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总承包是指从事工程总承包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竣工验收)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 (二)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向业主负责。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依法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企业;分包企业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企业负责。 (三)工程总承包的具体方式、工作内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总承包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主要有如下方式: 1、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总承包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是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业务和责任的延伸,最终是向业主提交一个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2、设计—施工总承包(D-B) 设计—施工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企业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设计和施工,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工程总承包还可采用设计—采购总承包(E-P)、采购—施工总承包(P-C)等方式。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方式 (一)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与该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但可以按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工程项目的总承包企业或勘察、设计、供货、施工等企业签订合同,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合同的履行。 (三)工程项目管理的具体方式及服务内容、权限、取费和责任等,由业主与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项目管理主要有如下方式: 1、项目管理服务(PM) 项目管理服务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在工程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可行性分析和项目策划;在工程项目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服务,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进度、费用、合同、信息等管理和控制。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一般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2、项目管理承包(PMC) 项目管理承包是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按照合同约定,除完成项目管理服务(PM)的全部工作内容外,还可以负责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等工作。对于需要完成工程初步设计(基础工程设计)工作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工程设计资质。项目管理承包企业一般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一定的管理风险和经济责任。 根据工程项目的不同规模、类型和业主要求,还可采用其他项目管理方式。 四、进一步推行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勘察、设计和施工企业,通过改造和重组,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提高融资能力,发展成为具有设计、采购、施工(施工管理)综合功能的工程公司,在其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也可以组成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 (二)鼓励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企业,通过建立与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相适应的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充实项目管理专业人员,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工程项目范围内开展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 (三)打破行业界限,允许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取得其他相应资质。 (四)工程总承包企业可以接受业主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承担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承担工程总承包或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另一方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五)对于依法必须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具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可不再另行委托工程监理,该工程项目管理企业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没有相应监理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进行项目管理,业主应当委托监理。 (六)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大力发展对外承包工程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2号)精神,使有关融资、担保、税收等方面的政策落实到重点扶持发展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增强其国际竞争实力,积极开拓国际市场。 鼓励大型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与国际大型工程公司以合资或合作的方式,组建国际型工程公司或项目管理公司,参加国际竞争。 (七)提倡具备条件的建设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工程项目管理方式组织建设。 鼓励有投融资能力的工程总承包企业,对具备条件的工程项目,根据业主的要求,按照建设—转让(BT)、建设—经营—转让(BOT)、建设—拥有—经营(BOO)、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T)等方式组织实施。 (八)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高等院校的作用,进一步开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培训,培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人才,适应国内外工程建设的市场需要。 有条件的行业协会、高等院校和企业等,要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的理论研究,开发工程项目管理软件,促进我国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 (九)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1992年11月17日建设部颁布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总承包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建设[1992]805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二月十三日
2025-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提高工程设计质量,强化结构工程师法律责任,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经建设部、人事部研究决定,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实行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现将《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一九九七年九月一日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结构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水平,保障公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执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制度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结构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和注册证书,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第四条 建设部、人事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由建设部、人事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及工程设计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成立相应的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可依照本规定及建设部、人事部有关规定,负责或参与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考试和注册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 考试与注册 第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拟定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编写培训教材、组织考前培训等工作;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考试并负责考务等工作。 第八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由基础考试和专业考试两部分组成。通过基础考试的人员,从事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满规定年限,方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具体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加盖建设部和人事部印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 取得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者,要从事结构工程设计业务的,须申请注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处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三)因在结构工程设计或相关业务中犯有错误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不予注册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二条 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决定不予注册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若有异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 各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应将准予注册的注册结构工程师名单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与注册规定不符的,应通知有关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 第十四条 准予注册的申请人,分别由全国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核发由建设部统一制作的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注册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全国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结构工程师管理委员会撤销注册,收回注册证书: (一)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在工程设计或者相关业务中造成工程事故,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撤职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自行停止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满2年的。 被撤销注册的当事人对撤销注册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建设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被撤销注册的人员可依照本规定的要求重新注册。 第三章 执业 第十八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结构工程设计; (二)结构工程设计技术咨询; (三)建筑物、构筑物、工程设施等调查和鉴定; (四)对本人主持设计的项目进行施工指导和监督; (五)建设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的执业范围不受工程规模及工程复杂程度的限制。 第十九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一个勘察设计单位。 第二十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行业务,由勘察设计单位统一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一条 因结构设计质量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勘察设计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有权向签字的注册结构工程师追偿。 第二十二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执业管理和处罚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有权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非注册结构工程师不得以注册结构工程师的名义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 第二十四条 国家规定的一定跨度、高度等以上的结构工程设计,应当由注册结构工程师主持设计。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修改注册结构工程师的设计图纸,应当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但是因特殊情况不能征得该注册结构工程师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维护社会公众利益; (二)保证工程设计的质量,并在其负责的设计图纸上签字盖章; (三)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和个人的秘密; (四)不得同时受聘于二个以上勘察设计单位执行业务; (五)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行业务。 第二十七条 注册结构工程师按规定接受必要的继续教育,定期进行业务和法规培训,并作为重新注册的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全国实施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之前,对已经达到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水平的,可经考核认定,获得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考核认定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 外国人申请参加中国注册结构工程师全国统一考试和注册以及外国结构工程师申请在中国境内执行注册结构工程师业务,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三十条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依照本规定的原则执行,具体实施办法由建设部、人事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建设部、人事部在各自的职责内负责解释。
2025-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建管局,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加大建筑业推广应用新技术力度,加强对全国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的管理,我部制定了《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建筑新技术在工程上的广泛应用,进一步做好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新技术是指建设部当前重点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深基坑支护技术、高强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和预应力混凝土技术、粗直径钢筋连接技术、新型模板和脚手架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新型墙体应用技术、新型建筑防水和塑料管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大型构件和设备的整体安装技术、企业的计算机应用和管理技术。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经建设部公布的、采用6项以上建筑新技术的工程。 第三条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实施与监督,以及应用成果评审工作。示范工程管理的具体工作委托中国建筑业协会(以下称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承办。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上述工程已经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并可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按立项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方可申报示范工程。 第六条 申报单位填写《示范工程申报书》(申报书格式见附件),连同批准列为省(部)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文件,一式两份,经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建设司审核后,报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第七条 经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列为示范工程,并由部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建设部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八条 有关地区或部门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九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工程。 第十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示范工程申报书》中提出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一式四份(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格式见附件),按隶属关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提出申请。经其初审符合标准的,向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申请应用成果评审。 第十一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一)《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四)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六)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七)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八)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的主要内容: (一)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二)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三)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四)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示范工程委托管理单位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5~7人组成。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10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次。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 第十六条 示范工程通过评审,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国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国内先进水平。 第十七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会同科学技术司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各类优质工程的评选应优先从“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中选取,以提高优质工程的科技含量。 第十九条 对已通过评审的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取消其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全国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验收办法》(建建技[1996]20号)同时废止。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申请书 示范工程名称: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 地区(部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二年制示范工程名称 开工、竣工时间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名称 联系人姓名、电话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工程概况 应用新技术名称、应用部位、数量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单位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地区(部门)意见 (签单) 年 月 日 建设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目录一、建设部示范工程申报书及批准文件 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三、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四、单项新技术应用总结五、工程质量证明六、效益证明七、其它有关文件、资料 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书 示范工程名称: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 申报地区(部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二年制示范工程名称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名称示范工程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示范工程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工程概况 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 拟组织技术攻关和创新的项目及内容 工程进度计划 预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申报地区(部门)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建设部审批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2025-10-1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进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减轻企业负担和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经研究,决定对我部负责审批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现通知如下: 一、2014年10月10日起,报我部审批的工程监理资质的新申请、升级、增项和重新核定事项,均须通过我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系统(下载地址:jsb.justonetech.com,以下简称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申报。2014年11月10日起,我部不再受理本通知要求提供申报材料以外的纸质材料。 使用自行开发管理系统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需要与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对接的,应按照我部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的数据交换文件标准进行。 二、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资质的申报材料如下: (一)省级初审部门同意报送企业申报材料的公函; (二)加盖省级初审部门公章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及《初审部门审查意见表》; (三)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生成的带条形码的企业资质申请表1式2份。 除上述书面材料外,企业资质申报所需其他附件材料均需通过资质申报和审批系统进行电子化申报。 三、报我部审批的铁路工程监理资质和航天航空工程监理资质,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和审批。 四、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网上申报材料真实性查验工作。我部将进行抽查,对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建市[2011]200号)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请各地区高度重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和审批工作,安排专人负责,尽快组织开展学习宣传培训,保证有关工作的顺利开展。工作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34626 技术咨询电话:13661412711,1356436291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4年8月1日
2025-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集团公司,总后基建营房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第九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受理”的规定,为规范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查部门受理工作,现将受理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请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定期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和时间 (一)范围 1.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2. 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二)时间 1.2003年12月1日至12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 2.自2004年起,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受理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和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二、随时受理企业申请的资质范围 新设立企业申请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按《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管理办法》(建设[2000]285号)执行,其中申请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事务所资质不受指标限制;申请工程勘察、设计暂定资质转为正式级别;已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企业因改制、重组发生的资质变更。 三、其他 1.为了促进建筑工程专业设计事务所健康发展,允许取得建筑工程建筑、结构、机电专业设计资质的设计事务所根据工程的类别和性质作为承包方对建筑工程项目的设计实行总包。承包方应当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并在保证整个建筑工程项目完整性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将其他部分专业设计业务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方。 2.鉴于当前工程勘察、设计的实际情况,为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的队伍结构,对新设立企业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质暂缓受理。何时受理将另行通知。 3.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的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2025-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享受车船税优惠的节能 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4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科技部关于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的公告》(2017年第17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0号)、《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2023年第32号)等有关规定,现将许可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以及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的《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予以公告。附件:1.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99批).doc 2.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 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八批).doc 3.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二十二批).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2025年10月14日
2025-10-1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4年1月20日,商务部发布2014年第5号公告,决定自当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为美国公司53.3%-57%,韩国公司2.4%-48.7%,实施期限为5年。2017年11月21日,商务部发布2017年第78号公告,决定将原产于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税率调整为4.4%-113.8%。2020年1月1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决定自2020年1月20日起,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和2017年第78号公告公布的税率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2020年5月29日,商务部发布2020年第21号公告,决定由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继承韩华化学株式会社在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中所适用的税率及其他权利义务。2024年11月18日,商务部收到四川永祥多晶硅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代表国内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交的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书。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对中国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维持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有关规定,商务部对申请人资格、被调查产品和中国同类产品有关情况、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被调查产品进口情况、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及相关证据等进行了审查。现有证据表明,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关于产业及产业代表性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太阳能级多晶硅产业提出申请。调查机关认为,申请人的主张以及所提交的表面证据符合期终复审立案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商务部决定自2025年1月14日起,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继续实施反倾销措施根据商务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期间,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继续按照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告和2020年第1和21号公告公布的征税产品范围和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对美国和韩国各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税率如下: 美国公司:1. REC太阳能级硅有限责任公司 57%(REC Solar Grade Silicon LLC)2. REC先进硅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57%(REC Advanced Silicon Materials LLC)3. 赫姆洛克半导体公司 53.3%(Hemlock Semiconductor Corporation)4. MEMC帕萨迪纳有限公司 53.6%(MEMC Pasadena,Inc.)5. AE Polysilicon Corporation 57%6. 其他美国公司 57% 韩国公司:1. OCI株式会社 4.4%(OCI Company Ltd.)2. 韩国硅业株式会社 9.5% (Hankook Silicon Co.,Ltd.)3. 韩华思路信株式会社 8.9% (HANWHA SOLUTIONS CORPORATION)4. SMP株式会社 88.7%(SMP Ltd.)5. 熊津多晶硅有限公司 113.8%(Woongjin Polysilicon Co.,Ltd.)6. KCC Corp. and Korean AdvancedMaterials(KAM Corp.) 113.8%7. Innovation Silicon Co.,Ltd. 113.8%8. 其他韩国公司 88.7%二、复审调查期本次复审的倾销调查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三、复审调查产品范围复审产品范围是原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4年第5号公告、2017年第78号公告和2020年第1号公告公布的反倾销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一致,具体如下:被调查产品名称:太阳能级多晶硅。英文名称:Solar-Grade Polysilicon。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以氯硅烷为原料采用(改良)西门子法和硅烷法等工艺生产的,用于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棒状多晶硅、块状多晶硅、颗粒状多晶硅产品。被调查产品电学参数为:基磷电阻率300欧姆·厘米(Ω · cm);基硼电阻率2600欧姆·厘米(Ω · cm);碳浓度1.0×1016(at/cm3);n型少数载流子寿命500μs;施主杂质浓度0.3×10-9;受主杂质浓度0.083×10-9。主要用途:主要用于太阳能级单晶硅棒和定向凝固多晶硅锭的生产,是生产晶体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料。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8046190。该税则号项下用于生产集成电路、分立器件等半导体产品的电子级多晶硅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四、复审内容本次复审调查的内容为:如果终止对原产于美国和韩国的进口太阳能级多晶硅实施的反倾销措施,是否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五、登记参加调查利害关系方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日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期终复审调查。参加调查的利害关系方应根据《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提供基本身份信息、向中国出口或进口本案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及金额、生产和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及金额以及关联情况等说明材料。《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本次反倾销调查,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本公告所称的利害关系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个人和组织。六、查阅公开信息利害关系方可在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电话:0086-10-65197856)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文本。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方可通过相关网站查询案件公开信息,或到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找、阅览、抄录并复印案件公开信息。七、对立案的评论利害关系方对本次调查的产品范围及申请人资格、被调查国家及其他相关问题如需发表评论,可于2025年1月14日起20天内将书面意见提交至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八、调查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商务部可以采用问卷、抽样、听证会、现场核查等方式向有关利害关系方了解情况,进行调查。为获得本案调查所需要的信息,商务部通常在本公告规定的登记参加调查截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可以从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下载调查问卷。利害关系方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完整、准确的答卷。答卷应当包括调查问卷所要求的全部信息。九、信息的提交和处理利害关系方在调查过程中提交评论意见、答卷等,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etrb.mofcom.gov.cn)提交电子版本,并根据商务部的要求,同时提交书面版本。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内容应相同,格式应保持一致。利害关系方向商务部提交的信息如需保密的,可向商务部提出对相关信息进行保密处理的请求并说明理由。如商务部同意其请求,申请保密的利害关系方应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其他利害关系方对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理解。如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说明理由。如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未说明需要保密的,商务部将视该信息为公开信息。十、不合作的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进行调查时,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利害关系方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商务部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十一、调查期限 本次调查自2025年1月14日开始,应于2026年1月14日前(不含本日)结束。十二、商务部联系方式 地址:中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 邮编:100731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 进口调查一处 电话:0086-10-65198435、65198757传真:0086-10-65198172网站:商务部网站贸易救济调查局子网站(http://trb.mofcom.gov.cn) 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公开版).pdf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期终复审申请书--附件(公开版).pdf太阳能级多晶硅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登记参加调查的参考格式.wps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25年1月10日
2025-1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24年5月19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发布2024年第18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初步裁定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存在倾销,中国大陆共聚聚甲醛产业受到实质损害,而且倾销与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二、征收保证金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采用保证金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调查范围: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被调查产品名称:共聚聚甲醛,又称聚氧亚甲基共聚物,或聚氧化甲烯共聚物英文名称:Polyformaldehyde Copolymer,或Polyoxymethylene Copolymer,或Copolymer-type Acetal Resin,或Acetal Copolymer等,英文名称通常被简称为POM Copolymer化学分子式:-[CH2-O]n-[CH2-O-CH2-CH2]m-(nm)物理化学特性:共聚聚甲醛是由甲醛合成的,具有-CH2-O-主链及-[CH2-O-CH2-CH2]-嵌键(按重量计-CH2-O-含量大于50%)的热塑性树脂,且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性能指标:溶体质量流动速率 (190℃,2.16㎏)/(g/10 min)≤44<·≤77<·≤1111<·≤1616<·≤3535<·≤60>60熔融温度/℃160≤·<170密度/(g/cm3)1.38~1.43屈服应力/MPa≥58≥60断裂标称应变/%≥20≥15拉伸弹性模量/MPa≥2400简支梁缺口冲击强度/(kJ/m²)≥5.5≥4.5≥3.01.8 MPa负荷变形温度/℃≥85主要用途:共聚聚甲醛具有机械强度高、高耐疲劳性、高耐蠕变性等良好的力学综合性能,可以部分替代铜、锌、锡、铅等金属材料,可直接用于或经改性后用于汽车配件、电子电器、工业机械、日常用品、运动器械、医疗器具、管道管件、建筑建材等领域。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39071010、39071090。这两个税则号项下的均聚聚甲醛、改性聚甲醛等其他产品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对各公司征收的保证金比率如下:美国公司:1.泰科纳聚合物公司 74.9% (Ticona Polymers, Inc.)2.其他美国公司 74.9%欧盟公司:1.塞拉尼斯生产德国有限及两合公司 42.0% (Celanese Production Germany GmbH & Co. KG)2.其他欧盟公司 42.0%台湾地区公司:1.台湾宝理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3.8% (POLYPLASTICS TAIWAN CO., LTD.)2.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4.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3.其他台湾地区公司 32.6% 日本公司:1.宝理塑料株式会社 43.7% (POLYPLASTICS CO., LTD.)2.旭化成株式会社 33.9% (ASAHI KASEI CORPORATION)3.其他日本公司 43.7% 三、征收保证金的方法自2025年1月24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共聚聚甲醛时,应依据本初裁决定所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率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以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审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比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四、评论各利害关系方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可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评论意见。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美国、欧盟、台湾地区和日本的进口共聚聚甲醛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pdf商务部2025年1月16日
2025-1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应中国机电产品进出口商会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24年7月10日发布2024年第28号公告,决定就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现本调查结束,根据调查结果和《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商务部认定,欧盟依据《外国补贴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国企业调查中采取的相关做法存在《对外贸易壁垒调查规则》第三条所规定的情形,构成贸易投资壁垒。附件:关于就欧盟《外国补贴条例》相关做法进行贸易投资壁垒调查的最终结论.pdf商 务 部 2025年1月9日
2025-10-13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体裁分类:
办文单位:机场司
发文日期:2025-10-13
成文日期:2025-10-13
发文日期:2025-10-13
有效性:
名称:关于工程设计民航行业乙级资质企业动态核查材料的公示
字号:
文号:
有效性:
部号:
2025-10-13 | 中国民用航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