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 2006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质[2006]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 2005年工作总结与2006年工作要点 一、2005年工作总结 建设部负责的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主要有建筑施工安全、工程质量安全、城市设施运营安全和城市建设综合防灾。2005年,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和建设部的总体部署,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管理制度、制定技术措施,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的总体水平有所提高。 (一)全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 2005年,全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平稳。据初步统计,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全国共发生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安全和在建工程质量安全事故1010起、死亡1195人,分别比去年下降11.71%和9.74%。 市政设施检修方面,发生1起4人死亡事故,即浙江省宁波市“4.29”泵站检修中毒事故。 城市燃气方面,发生2起较大事故,即河南省濮阳县“2.13”天然气泄露爆炸事故和四川省沪州市“4.7”液化石油气泄露爆炸事故,共造成3人死亡,9人受伤。 城市供水方面、发生1起特别重大停水事故和2起较大事故。即“11.13”吉化公司双苯厂车间爆炸重大事故,致使哈尔滨市供水水源严重污染,造成全市停水4天,“11.25”金信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发生废水池坍塌排污,致使湖南省冷水江市全市停水12小时事故;广东北江镉污染使沿线城市供水受到威胁。 城市轨道交通方面,发生2起事故,即“7.21”广州市海珠城广场工地发生基坑支护坍塌事故,造成广州地铁二号线部分区段停运;“11.21”北京地铁13号线回龙观车辆段一辆列车在调试作业时,冲出试车线土挡,使该区段列车无法正常运行。 另外,工程在役期质量安全问题日趋突出,质量事故呈上升趋势。农房抗震防灾能力较低,在地震灾害中破坏比较严重。 (二)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进展 2005年,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会议精神,按照《建设部2005年安全生产工作要点》(建办质[2005]6号),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并取得了明显的进展: 1、加强各项安全制度建设。定期召开建设部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每季度一次),召开了三次全国建筑安全生产联络员会议,还召开了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会议和村镇工程质量联络员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开展各项安全工作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建设系统安委会组成、安委会办公室设置和安全职责分工。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强化动态管理,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企业立即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加强了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发布了2005年上半年及第三季度全国建筑安全重大事故分析报告。各项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促进了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运转。 2、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两个部令,印发了《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等多个规范性文件;颁发了《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等技术标准。上述规章标准的发布施行,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3、健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建设部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确定了“谁颁发施工许可(或开工报告)、谁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谁负责安全生产指标控制”的原则,初步商定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范围。11月24日,黄卫副部长约谈了部分事故多发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人,督促其吸取重大事故教训,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建立清晰的责任体系,有利于督促有关方面依法履行安全监管职责。 4、强化各类安全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建设部组织了四省市两项安全许可专项检查、十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八地区建筑施工安全层级督查和全国各地区工程质量执法检查等五次全国性的质量安全检查活动,印发了有关情况通报和进一步加强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并就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向国务院办公厅作了专项报告,国务院领导做出重要批示。通过检查促进了各地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 5、加强安全预警工作。针对重大事故和特殊季节,建设部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做好“两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春季和“两会”期间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通知》、《关于做好防暑降温工作保证一线施工人员安全健康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五一”黄金周期间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汛期安全生产与城镇综合防灾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防汛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强国庆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关于认真抓好建设领域今冬明春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安全预警和管理文件。预警工作的开展,促进各地及早制定防范措施,有效控制了事故的发生。 6、启动城乡建设综合防灾工作。进一步转变工作思路,逐渐将工作重心从单纯的施工安全扩展到城乡建设综合防灾领域。开展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研究,起草了《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十一五”规划》,成立城市建设防灾减灾专家委员会。召开部分省市城市综合防灾座谈会,分析总结各地建设系统抵御台风、暴雨、暴雪等自然灾害的工作情况和工作经验。将斜(切)坡作为安全工作的监管重点之一,印发了《建设部关于做好汛期斜坡、高切坡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加强抗震防灾工作,印发了《建设部2004年抗震防灾工作总结和进一步加强抗震防灾工作的意见》,制定了部门规章《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部常务会原则通过)。召开了全国抗震办主任座谈会,交流各地工作经验,提出从城市房屋建筑抗震设防为主转向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并重、超限高层抗震审查与大型公共建筑抗震设防审查并重、城市与村镇并重、新工程设防与使用过程中维持设计抗震能力并重等新的工作思路,指导地震灾区的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 7、推动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出台了《建设部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明确了建设部应急管理工作机构和职责。制定印发了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六个专项应急预案,并指导地方强化了应急制度建设。部里专题研究了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与城市建设防灾工作,要求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强化事故预警提示工作,加强城市建设防灾和应急管理。 (三)主要工作体会 1、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工作全局。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坚持“清洁发展、节约发展、安全发展”。做好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必须充分认识到只有保障安全的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建设事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工人的生命和健康为代价,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确定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各项基本措施。 2、树立责任意识,带着感情、带着责任抓工作。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责任重大,只有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监管职责,以对人民生命高度负责的精神,饱含对人民群众深厚的感情,才能真正全身心地做好工作。 3、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安全生产工作有其特定规律,必须认真研究,遵循和适应这种规律,才能增加安全生产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主动性。安全生产是系统工程,需要各有关方面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同时必须建立起清晰、明确的监管责任体系,才能促使各个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履行监管责任。突出明确质量安全监管重点,实施差别化管理,更加注重抓薄弱环节、抓主要矛盾,进一步加强对大型公共建筑、住宅工程、村镇工程的监管。 4、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在安全生产监管上,必须尽快转变政府职能,更加注重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进一步充实、优化、整合建筑监管资源,将政府有限的监管资源整合到直接涉及到公众利益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方面。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尤其是要发挥市场机制对安全生产的导向作用。 5、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保障安全工作顺利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必须不断趋向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以制度来推进建立安全生产工作的长效机制,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工作顺利进行。2004年以来我部建立的建筑安全生产预警、形势分析、层级监督和约谈等工作制度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要继续健全和完善。 6、紧紧依靠各个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工作格局。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单打独斗”,必须紧紧依靠各个有关方面。通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综合指导,加强与铁道、水利、交通部门在专业建设工程监管方面的分工合作,强化与公安、卫生、质检、劳动等部门在相关领域内的合作、沟通,依靠各级工会组织加大在改善农民工作业生活条件方面的工作力度,发挥协会、学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运用新闻媒体加大舆论监督和宣传力度等。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和成绩,但也存在以下主要的问题: (一)安全法规尚需完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规出台后,有关配套文件还需尽快制定出台。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办法等。 (二)安全监管存在不足。一些地方未能深入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有针对性的采取事故防范措施;未能从资质审查、施工许可、招投标等环节形成安全生产监管的合力;一些专业工程,以及一些开发区、高教园区、科技园区工程、招商引资建设项目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未纳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范围;对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重大事故执法不严、处罚不力,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三)建筑市场环境亟待规范。施工企业之间恶性竞争,低价中标,减少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投入;违法分包、非法转包、挂靠、施工企业以包代管现象仍然存在;一些监理单位未履行法定的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在预防事故发生方面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 (四)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需要进一步理顺。目前,建筑业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尚未随管理体制分解落实到相应的监管部门,共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加大对各类工程的安全监管力度,还需要在有关部门的牵头协调下,尽快确定承担指标控制责任的相应部门。 (五)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体系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城市基础设施的防灾情况底数不清,城市建设综合防灾体系建设滞后于经济发展和公众需求,重大工程、生命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抗灾能力与城市发展不适应,早期城市基础设施防灾能力不强,重要城区及社区的综合防灾体系尚未建立,灾害防御领域的科技支撑不足,宣传、教育、培训管理机制尚不完善,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工作体系、工作职责、工作目标和工作任务需要进一步明确。 (六)建设领域应急管理工作有待于进一步加强。一些地方建设领域应急管理意识不强、应急管理机构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尚未建立应急信息平台,缺乏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城市供水、供气企业应对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不高,技术储备不够,手段落后;尚未全面开展应急资源的普查、储备工作;应急培训和预案演练开展不够,应急队伍建设才刚刚起步。 三、2006年工作重点 搞好安全生产,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建设和谐社会的迫切需要,是各地政府的重要职责。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局之年。建设系统要认真学习、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方位强化安全监管工作,把安全生产和城市基础设施安全运行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健全法律法规、改革体制机制、完善经济政策、增加安全投入、严格责任管理,全面提高建设领域安全生产、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水平,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一)加强施工安全生产监管 1、继续强化施工安全监管。严格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加强监督检查,坚持实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预警、层级督察和约谈制度,督促事故多发地区,从体制、机制上深刻反思,分析事故多发原因,加大处罚力度,促进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2、推动安全生产系统管理工程。大力推动安全生产的系统管理,从资质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现场监管等多个环节,从规范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等多个主体,从发展成建制劳务企业、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深化企业改革等多方面,综合监管、全面把关、共担职责。当前重点是进一步细化监理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并强化对其履行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尽快出台《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 3、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规。深入贯彻《安全生产法》,继续与国家质检总局沟通,尽快以联合部令形式出台《建筑工地起重机械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沟通,抓紧出台《关于在两项行政许可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明确两项许可的动态管理方式、行政处罚的时限要求等,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4、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实际,以《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等为基础,综合评价企业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成效,并严格执行《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保证企业实施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投入。同时,积极研究制订提取安全专项费用的办法。 5、继续推进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会同中国保监会联合出台关于加强建筑意外伤害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深化此项工作的步骤和措施。明确最低赔付标准,实施差别费率,强化保险机构对安全的控制评价能力,大力发展培育安全咨询和服务中介机构。 6、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健康。会同劳动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联合发布关于改善建筑农民工作业和生活环境的指导意见,提出有效措施和办法,并督促企业贯彻执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保障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加强工程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1、加强在役期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对工程建设过程中不严格执行勘察、设计、施工、检测等强制性标准,或工程改扩建、装修、不正当使用、年久失修等原因使工程质量方面存在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分类,落实监管措施。当前重点要加强对房屋建筑、城市桥梁、建筑幕墙(包括玻璃、石材幕墙)、斜坡(切坡)、隧道(地铁)等工程全使用过程质量安全的监管。 2、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明确了建设主管部门在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地质灾害预防和应急等方面的相关责任。要重点推动《滑坡崩塌地质灾害易发区城镇工程建设安全管理指南》的落实,建立斜坡(切坡)安全管理联络员制度,强化斜坡(切坡)安全监管、指导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部的协作、配合,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提高城镇建设工程项目抵御灾害的能力。 3、切实保证市政桥梁运行安全。认真贯彻《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强化桥梁质量安全的检测与维护。建立健全科学的检测评估体系,加大对桥梁工程使用安全的研究,完善《城市桥梁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确保城市桥梁使用安全。 4、加强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的使用安全监管。指导各地重点排查各类危旧房屋和公共建筑,对排查出的危险房屋,要督促相关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依法采取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体拆除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房屋使用安全。 5、加强对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对村镇建设的安全监管。落实《关于加强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研究建立符合村镇建设工程特点的监管体制和机制,为农民建房免费提供技术服务,指导农民依法建房、规范建房。建立村镇质量安全事故上报制度。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运营安全监管 1、加强城市轨道交通监管。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在我部上报国办的地铁督查报告上的批示要求,推动工作方案的落实。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抓紧出台《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进一步贯彻《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尽快出台《地铁运营安全评价标准》,研究建立轨道交通运营安全许可证和初步设计审查制度,开展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评价工作。继续认真贯彻执行九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铁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落实《建设部关于北京等10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督查情况通报》提出的各项要求,确保安全运营。 2、确保城镇供水安全。继续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精神,明确工作职责,切实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工作,在原水、制水和输配水各个环节强化管理,特别注重各类化工企业和各类危险化学品泄漏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细化应急预案,完善应对措施。 3、强化城市燃气安全监管。加大城市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力度,全力抓好燃气安全隐患整治工作。进一步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机制,切实落实预案中各项技术保障条件和措施,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按照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加强城镇燃气用户安全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供水供气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开展燃气安全检查,重点排查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各类事故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提高城市综合防灾与应急管理能力 1、建立、完善城乡综合防灾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继续深入开展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战略研究;加快推进“十一五”城市建设综合防灾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印发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全面开展城市综合防灾工作。研究构建城市建设综合防灾法律法规体系,促进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出台。制定、完善城乡综合防灾技术标准体系,组织制定相关标准、规范。推动城市总体规划中城市综合防灾规划的编制、实施工作,建立健全城市建设综合防灾管理体系,提高城市抵御各类灾害的能力。 2、强化城市和村镇抗震防灾工作。做好《房屋建筑抗震设防管理规定》颁布实施后的宣传落实工作,组织起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研究村镇抗震防灾技术对策,逐步建立完善农村建筑抗震防灾设计技术和管理工作体系。指导地震重点监视区开展对现有房屋抗震能力普查工作,组织专家对部分地区抗震防灾管理现状进行调研,研究制定技术标准,推进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编制的规范化、标准化。 3、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设系统应急管理意识,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强化落实建设部负责的地铁、建设工程、桥梁、供水、供气、地震等应急预案,建立建设领域统一应急管理的指挥协调信息系统,督促、指导各地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健全应急管理机构,做好事故风险调查、隐患分析工作,加强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应急信息披露发布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事故和自然灾害预防、接报与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对各地发生的应急突发事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汇报、及时指导、及时应对,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减少事故损失。 4、加强公众应急管理知识宣传。按照建设部应急宣传工作方案,动员物业管理企业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各种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宣传活动,共同做好应急管理科普宣教进社区、进万家活动。要求地铁运营企业、公共交通公司、出租汽车公司、轮渡企业提供便利,在车厢和流动媒体上增加公益广告的宣传频率,广泛宣传应急知识。各地的市容环境管理部门以及城管监察队伍,在户外广告设置、公共场所张贴公益广告以及设置应急标识等方面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要求施工企业强化对建筑领域工人的应急宣传工作。切实提高全民安全防护、安全自救能力。 (五)加强安全生产、综合防灾和应急管理的基础工作 1、加强基础性调研和前瞻性研究,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广泛开展基础调研,了解掌握当前建筑质量、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掌握基础数据和第一手资料,为制定政策提供事实依据。注重前瞻性、战略性、方向性问题研究,探寻工作规律,增强工作的预见性。 2、发挥专家学者、研究机构和协会、中介机构作用。进一步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和城市建设防灾专家库系统,充分发挥科研机构的技术优势,提高安全生产领域科技自主创新水平。加强对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检测、施工监理、工程咨询等中介机构的培育、引导和监督,充分利用中介机构的技术优势,发挥其辅助管理的作用。充分发挥协会沟通政府,服务企业的作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为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建筑,加强对建设领域技术发展的引导,推广和普及具有节能、节地、节材和环境保障效益的先进适用技术,根据《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规定的原则和程序,以及《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建设部公告第218号)的有关要求,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业协会及单位推荐,我部组织专家评审,编制了《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技术目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有关单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技术目录》的实施,并指导技术依托单位、使用技术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等做好推广应用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和工程建设项目应优先选用《技术目录》中的有关技术,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加快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提高产业化和工程化水平。 二、请按照《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关于推广项目管理的要求,加强对《技术目录》所列技术在本地区推广应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三、技术依托单位要主动与技术应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系,并接受管理;推广应用过程中,应配合技术使用单位及时进行工程化技术总结,制定和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我部将对技术依托单位颁发证书。 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我部将取消其资格并收回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我部委托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编写《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简介汇编》,并开展宣传培训工作。建设部建筑节能中心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能技术的宣传培训;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地、建筑节材、信息化技术的宣传培训;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城市建筑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负责建筑节水、环境保障技术的宣传培训。 《技术目录》自公布之日起三年有效。《技术目录》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部科学技术司联系。 附件:建设部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应用技术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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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有关行业学(协)会: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精神,我部将于年中召开全国建设科技工作会议。会议将全面总结“十五”建设科技工作,并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请各地、各有关单位认真总结“十五”期间的科技工作,并做好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下列单位提交文字总结材料(不少于5000字): (一)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包括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以上管理部门还可选择推荐本地区科技工作突出的推广机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基层单位(建设局)等 (二)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 (三)有关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 (四)被推荐的先进集体 总结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重点工作,主要措施,取得的成绩、经验和体会。 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条件 (一)科技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推进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建设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工作中,在开展科研攻关、技术开发、新技术成果推广转化与产业化,在国际科技合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显著贡献。 (二)建筑节能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在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制定和执行,标准规范编制和实施,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等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实施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做出了显著贡献。 三、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额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的推荐工作,推荐的先进集体数量合计一般不超过5个、先进个人合计一般不超过10人。 (二)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可推荐本单位先进集体数量合计1个、先进个人合计2人。 (三)有关行业学(协)会等社会团体推荐先进集体数量合计3个、先进个人合计5人。 请按要求将总结材料、经过审查并列出推荐排序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名单汇总表及登记表(附件),于2006年4月30日前将文字稿和电子稿各1份报送我司。 联 系 人:牛立平 高雪峰 联系电话:010—58933823、58933282 传 真:010—58934530 邮 编:100835 地 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号建设部科技司 电子信箱:kjbz15@163.com 附件:1. 推荐先进集体汇总表 2. 推荐先进个人汇总表 3. 先进集体登记表 4. 先进个人登记表建设部科学技术司二○○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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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加强对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管理,不断提高注册监理工程师的素质和执业水平,确保工程监理工作质量,维护建筑市场秩序,决定由中国建设监理协会组织开展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 中国建设监理协会要在建设部的监督指导下,按照《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的要求,尽快组织制定有关注册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工作的制度和办法,做好相关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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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北京市、上海市、海南省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情况于7月10日前报我部质量安全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六月二十日 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 最近,我国福建、浙江、广东、广西、贵州等省(区)连降暴雨,造成洪涝和地质灾害频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全面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为做好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自然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要把防汛作为当前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灾害防御和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灾害防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6]23号)要求,把汛期安全生产和综合防灾作为一项重点工作认真抓好。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系统防汛工作体系,认真落实防汛责任制,不断提高建设系统安全防汛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 各地应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针对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系统防汛工作的重点方面和防范环节,认真研究、制定和完善防汛预案,抓好防汛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做到职责明确、预警及时、指挥得当、响应迅速、措施到位、防范有效。 三、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和物资保障工作 要加强防汛抢险队伍建设,结合防汛预案和曾发生过的灾害事故,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和演练,切实提高防汛人员的实际操作能力和防汛抢险队伍对汛情、灾情的处置能力,确保防汛抢险工作快速有效。要提前做好防汛物资的准备工作,建立健全防汛物资储备台帐,建立物资调度平台,注意检查并及时更换不符合使用要求的防汛物资,以保证防汛物资的及时调用。 四、落实防汛责任制度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及其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工作职能,制定防汛责任制度。要明确房屋建筑、建筑施工工地、城市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城市桥梁、供水、排水、供气、市容环卫、风景名胜区等管理部门和单位的防汛责任,完善防汛行政领导责任制和防汛抢险队伍责任制,建立防汛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防汛部门和单位要将汛期抢险抢修值班电话对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突出重点环节,严格做好检查落实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应突出重点环节,结合本地区房屋建筑、建筑施工现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筑高边坡工程和风景名胜区的具体情况,在做好防汛预案基础上,认真做好检查落实工作。有关工作要点,详见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六、密切协调配合,加强防汛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国土、气象等部门的协调配合,认真做好汛情预报、监测、预警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负责同志要亲自带队,深入基层,加强对基层防汛工作的帮助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责成有关责任主体及时进行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核查,确保防汛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及工作人员要坚守岗位,及时了解掌握汛情动态,对发现的紧急情况要迅速上报和及时处置。 七、认真做好防汛总结工作 汛期结束后,各地要从防汛应急体制、机制、政策法规和预案实施等方面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提出加强和改进防汛工作的目标、措施,以及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技术标准和防汛预案的具体意见,为做好今后的防汛工作积累经验。对在防汛工作中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表彰。对于防汛工作不力的,要予以严肃批评;对于玩忽职守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防汛重点环节和重点工作措施 一、房屋建筑 1、汛期到来前,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在指导监督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房屋安全进行自查自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进行重点检查,掌握房屋安全的实际状况。特别是对建筑年代较长、建设标准较低、严重失修失养的直管公房要组织复查,并做好记录和建立台帐。做好简易房、棚户区以及临时性建筑的防汛检查工作。 2、房屋产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的责任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必须跟踪监管,督促房屋产权人在汛期到来前进行有效治理,并做好汛期排险解危的各项准备工作。要在汛期到来前,督促做好房屋的屋面和地表排水、防渗防漏设施等功能性检查工作。督促完成木结构房屋加固,屋面严重破损房屋的翻建挑顶等工程。督促疏通、清掏平房院落的下水设施,疏浚低洼院落的排水明沟,排除可能引发房屋倒塌事故的各种隐患。对整体危险或局部危险的房屋,房地产管理部门要配合有关部门动员住户迁出,确保人员生命安全。 3、有台风、大雨预报时,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要重点对房屋地下室排水设施、附设房屋主体的广告牌、距离房屋较近的高大树木等进行安全性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逐一进行整改。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自行整改确有困难的,应尽快报告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解决。 4、要指导并督促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在汛期加强对房屋的巡查,及时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报告可能出现的险情与处置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发现房屋险情,要迅速组织专业力量赶赴现场抢险,并视险情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5、要加强雨后检查,防止房屋漏雨情况的加重,应充分利用降雨的间隙时间,积极抢修漏雨房屋。 汛期后,对仅采取临时支顶、加固,住户已迁出的房屋,应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认符合安全使用条件后,住户方可迁入。要认真做好汛期房屋住户投诉接待工作,对住户反映的房屋危险、漏雨等问题,房地产管理部门要派人赴现场检查处理,杜绝冷淡、推诿等现象发生。 6、要督促乡镇、村防汛责任人指导房屋产权人及使用人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房,在汛期到来前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各地要结合新农村建设,并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抓紧建设汛期避险场所,落实临时避险措施。要通过电视、广播等多种形式加大防汛知识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广大农民的防汛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把确保汛期的城镇公共交通(含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道路、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正常运行,作为防汛工作的重点认真抓好。要做好易受暴雨侵袭、雨水浸泡的道路、桥涵、地铁、下沉式立交桥和其它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畅通和运行情况的检查,及时检查排水泵站、疏通排水井和地下排水管线,对低洼积水严重区域,配备专门的排水设施。 2、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重点地区、重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巡查制度。各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和单位要设专人巡查地铁、轻轨、供水、排水、供气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引配水、排水闸站,全面检修排涝泵站、机电设备,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有台风预报时,要对行道树、大型广告牌、公交站亭、路灯等公用设施及时检查加固并派专人巡回检查,并布置开展清除枯树断枝工作。对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由各地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实行有效的防台风处置,及时加固或拆除,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4、汛期中对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突发的险情,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管理部门要责成有关抢险队伍及时赶赴现场,积极抢险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将有关险情和处理情况上报有关部门。 三、建筑施工现场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督促施工企业,做好施工现场的防汛工作。汛期要注意根据天气和气候变化,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和工序,确保施工安全。 2、加强对基础开挖、土石方施工的检查、监控。重点检查基坑壁的有效支护,在施工现场要设置观测点,随时观测基坑边坡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的变化,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要配备足够的排水设施,确保排水及时,防止基坑坍塌。 3、搞好脚手架的安全防范,要重点检查立杆基础与排水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拉结状况,做到基础平整、坚固,排水通畅,拉结有效,确保脚手架稳固、牢靠。 4、要强化对施工现场临时建筑和塔吊、施工用电等危险性较大部位和环节的检查,重点检查塔吊等大型机械设备固定状况和各种安全装置灵敏程度,提高设备抗台风、防雨、防雷击和防倒塌性能。 5、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遵守标准规范,尤其要对变(配)电室做好防雨措施,汛期所有施工现场临时用电除照明、排水和抢险用电外,其他电源必须全部切断。在雨后继续施工前,首先要检查所有用电设施和线路的安全性,经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6、做好对施工现场的宿舍、伙房、办公室和仓库等临时设施的安全状况的排查工作。汛期前,要加强施工人员的防汛教育,提高其防护意识,并讲解有关的避险路线、避险地点和避险方法。汛情期间,宿舍要设专人负责,实行昼夜值班。对有安全隐患的临建宿舍的住宿人员要撤到安全地带。 7、要加强对位于学校、集贸市场、城区人行路边等人口密集地段的施工现场临时围墙的安全检查,对存在不安全隐患的,要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对不能保证人身安全的,要坚决予以拆除,以防止发生坍塌和坠物伤人事故的发生。 8、大风、暴雨等恶劣天气结束后,应对施工现场各个部位、各个环节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符合开工条件要求并经总监签发开工令后,方可进行重新施工。 四、建筑高边坡 1、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特别关注强降雨极易引发山洪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的问题,认真做好建筑高边坡工程的防汛工作,提早准备、狠抓落实、有效应对可能出现的汛情、险情、灾情。 2、做好汛期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检查工作。汛前,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专业人员,对本地区已有和在建的建筑高边坡工程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已有建筑高边坡工程安全责任单位和人员是否已落实,有关责任单位是否开展了防汛检查维护,同时要加大对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部位的建筑高边坡工程现场的巡查力度。 3、加强对建筑高边坡工程的动态监测工作。经监测发现建筑高边坡工程有安全隐患或其周围有异常情况时,检查人员和责任单位要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立即部署预防措施,做好紧急避险疏散的各项应急准备,并组织责任单位和有关力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积极预防建筑高边坡工程的滑坡、崩塌事故的发生。 五、风景名胜区 1、风景名胜区要加强对景区(点)内的山体松动岩石、游览道路容易塌方的地段、水域的排险和加固;对一时难以整改的危险区域和场所要增加和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派专人值班;对景区内道路和通往景区道路的危险地段要认真排查,及时清除安全隐患。在汛期,要加大景区公路、游道、危险地段、重点景区、观景台等地点的安全巡查力度,特别要加强因山洪引起的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地段的巡查预防力度,加强安全保卫工作并采取有效的防范和排险措施。做好景区树木(尤其是古树名木)和景区设施的防护加固工作。 2、加强汛期旅游项目的防范和监控。在水位、水流超过警戒线时,有关风景名胜区要立即停止运营水上游览项目。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严禁组织漂流、漂游、登山、攀岩等活动,严禁游客进入山体易发生滑坡地带、低洼地带等危险区域游览。 3、积极进行洪灾骤发时的游客疏导。在洪灾骤发时,对游人集中、情况复杂、危险地段,如水面、出入口、桥梁、通道、阶梯、悬崖、水岸等,特别是对水上游览项目和容量有限、易发生意外事故的风景点,要组织专门力量,加强值勤,紧急疏导。因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游客滞留时,要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并迅速组织抢险和自救,最大限度地减少灾害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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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建立健全建筑安全层级监督制度,加强目标考核,根据2005年课题计划安排,我司委托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开展“建筑安全层级监督与考核指标体系”课题研究。为了解各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监督机构体制运行与目标考核状况,现将《建筑安全层级监督与考核指标体系调查问卷》(可在建设部政府网站www.cin.gov.cn下载)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积极配合,组织所属地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督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于7月20日前传真或发Email至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人:陶为农 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 电 话:021-64038311 传 真:021-63777788 E-mail:twnww@163.com 地 址:上海市小木桥路683号405室 邮 编:200032 附 件:建筑安全层级监督与考核指标体系调查问卷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二○○六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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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科[2006]1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计划单列市建委(建设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加强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提升建设事业整体科技水平,我部组织制定了《建设部关于实施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强协调,统筹部署,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六年七月十日 建设部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意见 《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以下简称《科技规划纲要》)是本世纪头二十年我国科技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切实组织实施好《科技规划纲要》,对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为在建设领域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建设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学习《科技规划纲要》精神,增强自主创新意识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机遇期,同时也是科学技术大发展的战略机遇期,制定这一时期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对于充分发挥科学技术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全面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迅速提升我国的科技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迎接世界新科技革命的挑战,有力支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实现,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科技规划纲要》立足国情、面向世界,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主线,以建设创新型国家为奋斗目标,对我国未来15年科学和技术发展做出了全面规划与部署,是新时期指导我国科学和技术发展的纲领性文件。 为全面实施《科技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了《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国务院制定了《实施的若干配套政策》(以下简称《配套政策》)。《决定》要求坚持自主创新,创新体制机制,制定配套政策,动员全党全社会力量建设创新型国家。《配套政策》从科技投入、税收激励、金融支持、政府采购、人才队伍、教育与科普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配套政策措施。 《科技规划纲要》首次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 列为重点领域之一,充分显示了城镇化与城市发展的重要地位和战略意义。中国城镇化进程加快带来了巨大挑战,统筹城乡发展的机制不健全,城市综合承载能力不强,小城镇发展缺乏活力,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有待加强。资源环境瓶颈问题对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形成制约,城镇水资源和水环境形势严峻,用水安全问题突出,建筑节能任务艰巨。只有抓住机遇,认真研究城镇化与城市发展进程中的重大科技问题和关键技术,进一步改善建设科技发展的政策环境,完善创新机制,才能推动建设领域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促进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实现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的科技方针是我国半个多世纪科技事业发展实践经验的概括总结,同时也符合当今世界科技发展的趋势,必须贯穿于我国建设科技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建设系统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任务,当前的工作重点是根据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进一步理清科技工作思路,明确“十一五” 科技发展方向、目标和重点任务,实施建设科技“十一五” 规划。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负责同志要深刻认识建设系统组织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作为关系全局的大事抓紧抓好。 二、落实《科技规划纲要》部署,明确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 为在建设系统落实《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各项任务,提出如下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总体思路:坚持“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 的科技发展方针,积极推进科技体制改革,以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治理环境污染为重点,以提高集成创新能力为突破口,开展重大关键技术与装备的科技攻关,形成并完善促进建设事业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体系,完善技术标准规范体系,以信息化技术带动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大力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推动建设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十一五” 期间,建立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技术创新体系,集成创新能力明显提高;建筑业、房地产业、市政公用行业科技进步贡献率提高6~7个百分点,传统行业科技水平明显提高;开发和完善多项技术体系并建立与之配套的标准规范体系,科技支撑产业结构调整和增长方式转变的能力明显提高;主要领域取得一批理论研究成果,认识和把握建设事业发展规律的能力明显提高。实施“国家十大节能工程——建筑节能工程”,节约标煤1亿吨。 三、实施《科技规划纲要》优先主题,确定建设系统重点任务 城镇化与城市健康发展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标志。2005年我国城镇化率已达到43%。预计未来15年我国的城镇化水平每年将以0.8~1个百分点的速度增长,城镇人口快速增加,城市规模急剧扩大,在资源、环境、居住和基础设施等方面对城镇形成巨大压力。为了应对我国快速城镇化进程带来的压力,提高城镇综合承载能力,发挥城市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聚集和辐射作用,未来15年特别是“十一五” 期间,主要在以下五个方面加强技术创新,推进科技进步。 (一)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 研究建筑节能技术政策、技术标准、标准体系,建筑能效标识系统,建筑节能优化设计技术;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技术,节能建筑围护结构与部品开发,降低中央空调能耗的关键技术,降低采暖系统能耗的关键技术;绿色建筑结构材料与功能材料、装饰装修材料研究开发,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技术,绿色建筑规划设计方法,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评价技术与方法;建筑施工装备与机具开发,精致建造和建筑施工技术。 (二)城市生态居住环境质量保障 研究开发室内污染控制标准,室内环境综合治理技术;人居适宜性评价与监测技术,居住区噪声、光环境控制技术;城市园林绿化与景观规划技术,城市湿地恢复技术;城市发展的水资源承载力评价技术与方法,居住区最小排放集成技术,城市饮用水安全保障关键技术和设备,城市生活节水技术及器具;城市污水再生利用技术及设备,城市生活垃圾与污泥资源化处置利用技术与装备,城市水环境改善技术。 (三)城市功能提升与空间节约利用 研究城市综合交通、城市公交优先与智能管理关键技术,城市交通规划的理论与技术方法,城市轨道交通关键技术,城市道路桥梁建设技术;城市热岛效应控制与改善技术,城市发展和空间形态变化模拟预测技术;城市土地勘测利用关键技术,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关键技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和重要公共建筑的结构技术;城市给排水、燃气关键技术,城市防灾减灾集成技术,重大生产事故预警与救援技术。 (四)城市信息平台 研究城市基础设施信息共享与服务技术,数宇城市管理技术;城市和风景区遥感监测技术,数字园林技术;城市工程质量、安全和交易监管技术,建筑和房地产企业信用服务技术;城市地下管线运营与监控技术,网格化社区管理技术,居住区智能化服务技术;城市建设公共安全应急管理平台,小城镇综合信息管理与服务平台。 (五)城乡规划与动态监测 研究城镇化发展模式与政策,城乡空间布局规划和系统设计技术,城乡空间识别系统和相应的城乡人口统计口径,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一体化配置与共享技术,城乡规划与人口、资源、环境、经济发展互动模拟预测和动态监测技术,城乡重大自然灾害监测与预防技术,小城镇与新农村规划建设管理技术等。 四、组织实施科技项目计划,攻克行业共性关键技术 精心组织,科学论证,做好科技计划项目的立项工作。围绕国家目标和建设事业发展需要,按照《科技规划纲要》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主题,提出行业发展急需的软科学和关键技术研究项目,组织专家研讨论证,列入国家级和部省级科技项目计划。突出科技计划的引导作用,合理配置科技资源。注重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强化各类科技计划的联动效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科技资源的价值和效益。通过政府指导,市场牵引,金融支撑,构建“产学研” 相结合的科技项目运行管理机制,协力推动科研开发、示范应用、政策标准制定。 实施《科技规划纲要》要以组织实施好重大科技项目为基础。一是通过水体污染与控制、可再生能源利用、建筑节能、人居环境、设计施工、基础设施、绿色建材和建设事业信息化等重大科技项目的组织实施,突破一批制约行业发展的关键技术;二是注重技术集成,以工程、设备和产品为依托,大力推进集成创新,发展科技产业;三是注重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再创新研究,实现技术升级。 五、构建技术创新平台,加强创新能力建设 依托有研究实力和工作基础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型企业组建国家级和部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产业化示范基地。整合资源,优化配置,提升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的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引导产学研各方面积极参与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和产业化工作。 建立健全建设科技创新体系,组织实施好国家和部省级科技项目。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和中介机构等,强化软科学研究,为政府部门决策奠定基础;强化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提高行业技术水平;强化技术开发和产业化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技术经济政策研究,创造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条件与环境。 六、建立完善激励机制,强化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从指导行业发展、规范市场管理出发,制定完善企业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培育和保护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建材及市政公用等企业开发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积极性、主动性,使企业在技术创新中发挥骨干作用。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有利于技术创新的管理机制,鼓励科技人员积极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研发活动。大中型企业要设立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凝聚人才,从事技术创新工作。企业每年应从销售额(产值)中划出一定比例经费用于技术创新,为技术创新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 七、创新成果转化机制,促进科技产业化发展 加强和改进科技成果的验收、评估、奖励和认证工作。对建设系统涉及安全、环保、健康和节能的重大科技成果,严格按规定进行验收、评估、奖励和认证,确保重大科技成果评价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强化建设科技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将知识产权管理纳入科技管理全过程。 建立和完善部省两级技术政策、技术公告、技术目录的成果推广应用机制。定期发布推广应用技术、限制和禁止使用技术,将新技术推广转化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将研究成果尽快纳入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政策、技术公告和推广目录中,在建设部以及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示范工程中积极应用研究成果,精心组织实施科技示范工程。 培育并依靠行业学(协)会、推广中心(站)等科技中介机构,构建社会化、网络化科技服务体系,规范技术市场,加快科技成果推广转化和产业化步伐。 八、实施技术标准战略,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加强对重要工程建设标准的研究,推动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科技管理部门要与标准管理部门紧密配合,对促进行业技术进步显著的重要技术和推广应用前景好的技术,及时提出标准编制建议,列入标准编制计划,协助标准管理部门加强标准的基础研究工作。标准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成熟的科技成果纳入标准之中,不断完善标准管理机制,建立完善科技、标准互动工作机制,加快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鼓励企业和科研院所等积极参与建设领域国际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定,推动我国技术标准成为国际标准,提升建设领域技术标准总体水平,提高国际竞争力。 九、开展国际与区域合作交流,促进建设科技跨越发展 国际科技合作要以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行业科技需求,与国际组织、国外政府机构、民间组织开展多边双边国际科技合作,拓宽合作领域,加快引进新技术并强化消化吸收再创新工作。在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城市交通、污水与垃圾处理及资源化利用等方面,加大国际科技合作的工作力度。开展合作研究,踅瞬藕椭橇Γ嵘谘芯克剑迪种氐憧缭健? 同时,在全国范围内要加强东部与西部、内地与沿海、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交流合作,促进建设科技的区域协调发展。 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为建设科技创新提供人才保障 加大科技创新人才的培养力度,通过项目研究造就和培养一批建设科技创新人才。依托技术力量雄厚的大中型企业及高校、科研院所,结合重点研发项目和重大工程,建立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等,培训培养技术创新人才。实施技师、高级技师培养计划和建设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培养工程,加快技能型人才培养,促进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鼓励企业培养和聘用优秀科技人才,引导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员面向市场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制定和实施人才战略,吸引留学和海外高水平人才为建设科技事业服务。 充分发挥教育在创新人才培养中的重要作用,鼓励科研院所与高等院校合作培养研究型人才。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干部培训、继续教育中,要将科技成果作为重要的培训内容,提高从业人员的科技素质。建设科技管理部门要组织开展科普教育,普及科技知识,提高科技素养,培育创新文化。 十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科技规划纲要》实施 加强和改善对建设科技工作的领导,一把手要亲自抓,领导班子内部要有明确的分工,切实将建设科技工作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做到组织落实、目标落实、计划落实、责任落实、经费落实。严格按照国务院《配套政策》要求,研究建立多渠道、多主体的科技投入机制。吸引境内外的企业、民间团体和个人投资支持技术研发和推广转化工作。 要切实加强管理,将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分解细化,落到实处。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评奖、企业资质、工程招投标审核和执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应体现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要求。 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技术经济政策,完善配套措施,按照《实施意见》的要求,加强协调,统筹部署,调动广大建设科技工作者积极性,认真贯彻实施《科技规划纲要》,推动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工作,促进建设事业可持续发展。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建委、市政管委、园林绿化局、水务局、交通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水务局,天津市建委、市容委,重庆市建委、市政管委、交通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今年以来,我国陆续发生了台风、洪涝、滑坡、泥石流、地震等较大的自然灾害,特别是入汛以来,台风“珍珠”、“碧丽斯”、“格美”、超强台风“桑美”在我国东南沿海登陆,给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城乡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遭到严重破坏。 目前,全国仍处于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的易发时期,防御灾害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06〕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重要批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提高对做好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认识,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理念,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制,把防灾抗灾救灾工作摆在突出位置,切实抓紧抓好。 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做好防灾抗灾救灾的各项工作,及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灾区帮助指导防灾抗灾救灾和恢复重建工作。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沟通,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形成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防灾体系,不断提高建设系统防灾抗灾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立足当前,积极做好灾后重建工作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立足于保障灾区生活安定,积极做好灾后恢复重建,特别是农村房屋重建工作。 一是加强对恢复重建规划的指导。按照重建与防灾减灾相结合、与改善群众生活相统一、与城乡规划相衔接的原则,在村镇规划中充分考虑防灾、应急避难和疏散要求,注意选址安全,使农民建房避开地震断裂带、抗震不良场地和滑坡、泥石流、塌陷、洪水等自然灾害易发生地段,提高抗灾能力。 二是保证灾区的饮水安全。组织对城市供水设施抢修和加强水质监测等的技术指导,保证灾区尽快恢复供水。 三是加强对农村房屋灾后重建的技术指导。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针对各地农村民房和建筑材料的特点,充分考虑农民的经济承受能力,推广应用农居抗震、抗风等实用技术。要有计划地组织对村镇建筑工匠的防灾技术培训,提升农村建筑工匠的技能和水平,提高农民自建房屋的质量。 四是保证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城镇排水保障能力,防止由于排水不畅影响城镇正常运行;加强城市行道树养护加固工作,强化户外广告站牌的管理;做好垃圾清理工作,防止灾后环境恶化。 三、增强防范能力,继续全面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继续强化各项防御措施,狠抓工作落实,有效防范和应对今后一个时期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 一是要认真分析查找防灾抗灾中的薄弱环节,并结合我部《关于加强汛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建质函〔2006〕200号)、《2006年建设系统汛期安全生产与综合防灾工作要点》(建办质〔2006〕4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系统防御台风等灾害性天气工作的通知》(建办质电〔2006〕113号)等文件要求,继续完善各项防灾措施,并落到实处。 二是要加强对建筑业农民工防灾避险知识教育,提高农民工的灾害防范意识。台风多发地区的施工企业应把防范台风工作列入专项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施工现场人员进行演练。 三是要突出重点环节,认真组织安排做好风险排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加以整改。 四、积极探索,建立防御自然灾害长效机制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已发生灾害的评估分析,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建设系统防御自然灾害的长效机制。 一是进一步完善各类防灾应急预案。要结合本地区已发生灾害的具体情况,完善抗震、防台风、防汛抗旱等各类应急预案,并继续抓好预案各项措施的落实工作。 二是加强村镇房屋的设计和施工质量监管。进一步加强村镇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公共建筑的质量监管,建设抗震、防台风等防灾示范工程。要进一步加强村镇防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要把村镇防灾内容纳入村镇建设规划,台风多发地区要适当提高农村医院、卫生所、学校等公共场所的设防标准,为村民提供应急避难场所。 三是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防灾能力。积极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建立有关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特别是地下管线的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完善风险防范预警制度,制定或修订本地区城市防洪规划,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防灾能力。 四是加强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灾害预防工作。制定本地区建筑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安全技术规程和建筑施工气象灾害预警应急预案,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预防工作。 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系统的防灾意识 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大力普及预防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切实提高公众防灾减灾的意识和能力。要将防灾减灾和公共安全的要求贯穿于建设活动的全过程,并将其作为建设系统管理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必修内容。要加强宣传报道工作力度,大力宣传建设系统的防灾抗灾先进人物和事迹。 建设部 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四日 《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 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资质申请和审批的原则 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申请建筑智能化、消防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幕墙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资质(以下简称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2、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实行分级审批。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资质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审批。 3、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和设计资质、施工资质同时并存。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按照相应标准,申请设计资质、施工资质或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 对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在取得所申请的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后,资质审批部门应取消其原有的相应同级别或低级别的设计或施工资质。 4、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最高不超过二级。已具有设计或施工资质的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时,其申请的资质等级可高于企业现有的相应专项的设计或施工资质一个等级。 企业可申请四个专项中的一项或多项资质,申请多项资质的应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5、企业申请多项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的,应达到各项资质标准中同类指标的最高值,并同时满足不同类别资质条件的相应要求。 二、资质申请和审批的程序 6、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一级资质的,应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国务院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一层级的企业申请资质的,应由国资委管理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资质申请的受理(可自行确定本部门负责受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 7、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以下资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受理和审批程序,并负责审批。审批结果在规定期限内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8、资质受理和审批部门负责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准予许可的,发布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 9、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的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需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通过初审部门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资质延续申请。未提出申请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资质发证机关收回资质证书。 三、资质申报的材料要求 10、企业首次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需提交以下材料: ⑴ 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及电子文档; ⑵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⑶ 企业的验资证明或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 ⑷ 企业章程; ⑸ 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简历及任命文件; ⑹ 企业技术负责人简历及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职称证书、主持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⑺ 企业注册执业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⑻ 企业非注册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个人业绩证明(资质标准中要求提供的); ⑼ 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包括注册和非注册人员)与原聘用单位的解聘证明或有关人事管理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证明; ⑽ 企业的工作场所及必要的技术装备证明; ⑾ 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及技术、安全、档案等方面管理制度文件。 11、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 资质证书正、副本; ⑵ 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⑶ 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证明。 12、企业申请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要如实填报《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在申请表上签名,对其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报出后,不得修改。 申请材料要清楚、齐全,出现数据不全、字迹潦草、印鉴不清、难以辨认的,资质受理部门可不予受理。 13、企业申请资质,需报送《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附件材料一份,电子文档一份。附件材料是指除资质申请表以外的其他材料。 附件材料可采用复印件,原件须由资质受理部门进行审查核实,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已审核原件的印章。其中资质证书正、副本须全部复印,不得有缺页。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注册执业人员应加盖个人执业印章(未注册人员除外)。材料中要求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无效。附件材料一律使用A4纸,并分类装订成册。 14、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技术装备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单位审核。 四、资质标准中有关指标解释 15、注册资本金。指企业在工商部门登记并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标明的注册资本金。 16、净资产。指企业总资产减去总负债后的余额。按企业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填报。 17、工程结算收入。指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和向分包单位收取的按规定列作营业收入的各种款项,以及承担设计任务收取的设计费收入。具有施工和设计业务的企业可将两项收入合并计算。按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的工程结算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填报。智能化专业以主营业务收入额为准。 18、独立承担的工程(企业的业绩)。指企业独立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需提供的证明有: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②工程竣工验收证明或质量验收证明,消防专项需提供“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和“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等证明;③工程项目结算证明。 其中,合同文本只需提供有甲乙双方名称、项目名称、规模、设计或施工内容、合同价款及双方签字盖章内容的页面。 19、企业技术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的工程业绩。指由这些人主持完成的专项工程的设计、施工或设计施工一体的任务。由其完成任务的所在单位或业主出具证明(可参照《建办市函[2006]274号》文件中的《技术骨干基本情况及业绩表》)。 20、专业技术人员。指与企业依法签定劳动合同的工程技术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和非注册执业人员。劳动合同只需提供有合同双方名称、合同年限及双方签字盖章的页面。 对注册执业人员只考核其注册执业证书,不考核其职称证明。资质审查时,考核其执业资格证书或注册证书,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及与现聘用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申请变更注册的人员,应提供原注册企业和变更后企业以及原省级注册管理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的证明。 智能化资质标准中要求的自动化、通信信息、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可由相近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其中,自动化相近专业为:电子、仪表、机械、电气、计算机应用等;通信信息相近专业为:有线通信、无线通信、卫星通信、微波、广播电视、计算机应用、公用设备等;计算机相近专业为:计算机系统、网络、软件设计等。 建筑幕墙资质标准中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人数包括企业的技术负责人、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总和。 21、资质标准中要求的注册执业人员,在国家尚未实施注册执业制度的情况下,按照具有相应职称、学历,在本专业从业十年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考核。如注册电气工程师,可由具有电气或相近专业(发电、输变电、供配电、建筑电气、电气传动、电力系统、工企自动化、自控、机电一体化、机电安装、计算机应用等)中级及以上职称的工程师,十年以上本专业从业经历的专业技术人员替代。 专业技术人员同时又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可同时在专业技术人员和注册人员中考核。新设立企业申请资质的,其资质证书有效期暂定为三个月,企业应在取得资质证书三个月内办理完注册执业人员的变更手续,持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证书及有效执业印章,到资质证书发证机关复核后,领取有效期为三年的资质证书。 22、技术装备。指满足企业从事设计、施工生产经营用的主要技术设备。按实际拥有情况在资质申请表中填写。 23、管理制度文件。企业已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的,可提供有效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未获得认证的提供企业质量管理制度文件;企业的技术、财务、经营、安全、人事、档案方面的管理文件,只需提供有文件名称和文号及企业公章的页面,管理制度原件由初审部门在受理和初审时负责核查。 24、固定的工作场所。提供企业办公场地的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湖南、云南省(自治区)建设厅,山东省建管局: 按照《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专项整治督查工作的通知》(建办质函[2006]599号)的工作部署,我部定于2006年10月16日至10月24日对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安徽、山东、湖南、云南省等八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 第 一 组:河北省、山东省 组长兼联络员:邓 谦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调研员 第 二 组: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 组 长:焦占拴 建设部稽查办 副主任 联 络 员:张 强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主任科员 第 三 组:辽宁省、吉林省 组 长:王树平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副巡视员 联 络 员:王天祥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主任科员 第 四 组:安徽省、湖南省 组长兼联络员:邵长利 建设部质量安全司 调研员 请上述各受检地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具体事项请与各组联络员联系。 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六年十月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