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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我部制定了《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与本标准不符的,以本标准为准。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标准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综合资质、专业资质和事务所三个序列。综合资质只设甲级。专业资质原则上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并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划分为14个专业工程类别(附表2);除房屋建筑、水利水电、公路和市政公用四个专业工程类别设丙级资质外,其它专业工程类别不设丙级资质。事务所不分等级。  一、资质标准  (一)综合资质标准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6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具有5个以上工程类别的专业甲级工程监理资质。  4、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60人,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5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二)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或者具有工程类高级职称。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2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4)企业近2年内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相应专业的二级工程项目,但是,具有甲级设计资质或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申请本专业工程类别甲级资质的除外。  (5)企业具有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健全的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6)企业具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9)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2、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一级注册建造师、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其它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合计不少于15人次。其中,相应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1人。  (4)有较完善的组织结构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技术、档案等管理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6)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企业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  (7)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造成重大质量事故。  (8)申请工程监理资质之日前两年内没有因本企业监理责任发生三级以上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两起以上四级工程建设安全事故。  3、丙级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  (2)企业技术负责人应为注册监理工程师,并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工作的经历。  (3)相应专业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不少于《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附表1)中要求配备的人数。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三)事务所资质标准  1、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具有书面合作协议书。  2、合伙人中有不少于3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合伙人均有5年以上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工作经历。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4、有必要的质量管理体系、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  5、有必要的工程试验检测设备。  二、业务范围  (一)综合资质  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以及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二)专业甲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建设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三)专业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含二级)以下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四)专业丙级资质  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  (五)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以及相应类别和级别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相关服务。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监理业务除外。 附表 1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表(单位:人) 序号 工程类别 甲级 乙级 丙级 1 房屋建筑工程 15 10 5 2 冶炼工程 15 10   3 矿山工程 20 12   4 化工石油工程 15 10   5 水利水电工程 20 12 5 6 电力工程 15 10   7 农林工程 15 10   8 铁路工程 23 14   9 公路工程 20 12 5 10 港口与航道工程 20 12   11 航天航空工程 20 12   12 通信工程 20 12   13 市政公用工程 15 10 5 14 机电安装工程 15 10   注:表中各专业资质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配备是指企业取得本专业工程类别注册的注册监理工程师人数。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高校:  为做好建设系统科技创新工作,根据我部科技工作计划安排,决定开展2008年度建设部科学技术项目计划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申报的技术领域  生态城市建设、建筑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节地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技术、节水与水资源开发利用技术、节材与材料资源利用技术、环境友好与保护技术、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技术、新农村建设先进适用技术、建筑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与综合减灾防灾技术、信息化应用技术和城市公共交通技术。  二、科技项目类型  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划分为软科学研究、研究开发、国际科技合作和示范工程等四类项目。  三、选项原则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  研究建设领域科学发展与改革中的战略性、前瞻性、政策性问题。重点是建设领域宏观形势预测、政策法规制定和体制改革,建设领域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发展战略与规划,企业发展战略与管理方案咨询等重大问题,为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研究开发项目  研究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装备,要求具有一定的前期研究、开发基础,较好的市场前景,有显著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升级,对建设领域整体技术进步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三)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围绕《建设科技“十一五”规划》确定的重点领域和任务,借鉴国外先进技术、理念,通过引进、消化、吸收和再创新,以及示范项目建设,提高我国建设领域自主科技创新能力,为完善我国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新技术、新产品和新材料的研究开发和应用提供支持。  (四)示范工程项目  示范工程项目包括科技示范工程项目、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申报项目可以是拟建、在建或改建以及政府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节能运行改造的工程项目。  1、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符合《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建科[2002]222号)的要求,同时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确定的科技示范工程项目。重点开展节能省地型建筑技术应用示范,以及城镇水务、环卫、供热、市政道路、桥梁等市政公用行业重大工程技术示范。  2、绿色建筑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  依据《关于组织申报绿色建筑示范工程和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项目的通知》(建办科函[2007]479号)的要求,组织“一百项绿色建筑示范工程与一百项低能耗建筑示范工程”(简称“双百工程”)建设工作的示范工程项目。参照《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进行项目管理。  3、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  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分为数字城市示范工程、建筑领域行业管理信息化示范工程、数字社区示范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和建设领域信息产业化基地示范工程。申报项目应符合《城市数字化示范应用工程技术导则》的要求,同时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厅(建委)确定的示范工程。  四、申报与管理  从今年起,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试行通过“建设部科技计划项目网络管理平台”系统申报、推荐。网址: www.cin.gov.cn 。  (一)申报单位根据所申请的科技项目类型下载、填报相应的申报书,并提交有关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单位。  (二)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有关高校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负责组织本地区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查、推荐工作。网上推荐口令将于 2007年11月中旬下发。  (三)电子版申报材料直接在网上提交。由于今年是网上申报第一年,为保证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在试行阶段,申报单位仍要提交纸质申报材料。纸质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和附件)一式4套,报送建设部科技司。  提交和报送材料的截至日期为2007年12月31日。  (四)项目研究开发经费和示范工作经费由各项目申报单位自筹。  五、联系方式  (一)软科学研究项目,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设备和重大装备研究开发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科研开发处,电话:010—58933571  (二)建筑节能新体系、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项目;绿色建筑和低能耗示范工程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建设节能与新材料处,电话:010—58934548  (三)信息化研究开发项目和城市数字化工程示范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与信息处,电话:010—58933823  (四)科技示范工程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综合与信息处,电话:010—58933823  (五)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建设部科技司国际科技合作处,电话:010—58933914  (六)网络系统问题  建设部信息中心 宋叶兵 电话:58933473  建设部科技司通讯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编:10083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〇〇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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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国家级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计划)司,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工程质量和建设管理水平,建设部与深圳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1月22~23日在深圳共同主办 “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现将论坛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论坛的主题  论坛的主题是:质量·和谐·发展。  论坛的议题包括:市场环境与工程质量管理、各方责任主体质量保证体系的完善与落实、技术进步与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与管理等。届时请建设部、深圳市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演讲,并就建设工程质量有关问题进行交流和研讨。  二、论坛时间和地点  论坛时间:2007年11月22~23日,11月21日报到。报到地点:五洲宾馆A座大堂。  论坛地点:深圳市五洲宾馆B座二楼华夏厅(深圳市深南大道6001号,电话:0755-82938000)  三、论坛联系人和电话  (一)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联系人: 朱长喜、丁博涵  电话:(010)58934582  (二)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联系人:李 梅、李海鹰  电 话:李 梅 0755-83293136  13510819223      李海鹰 0755-83272993  13590284110  传 真:0755-83272995  请有关部门、各地主管建设工程质量工作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并将会议回执(附后)于11月15日前传真至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便安排住宿和接站。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参会回执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七年十一月五日   附件:“中国建设工程质量论坛”参会回执姓 名 性 别 职称 / 职务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到达深圳市的航班(或车次) 是否接站    请于2007年11月15日前传真至:0755-83272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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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建设交通委):  为做好2007年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工作总结,请各地认真填写《2007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并于2008年2月29日前,通过“勘察设计质量信息管理业务系统”报我司。  联系人: 张鹏   电话:010—58933293  系统技术支持:任淑芬、尹鹏  电话: 010—88018260转813、831  传真: 010—88018815  电子信箱: renshufen@126.Com,ypilmw@163.com  附件:2007年度施工图审查情况统计表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二○○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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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按照国务院的总体部署与安排,抗击雨雪冰冻灾害工作已转入全面恢复重建阶段。为切实做好春季特别是灾区恢复重建过程中安全生产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恢复重建过程防治次生灾害工作  各地特别是灾区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冰雪融化导致次生灾害的危险性,按照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系统雨雪冰冻次生灾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建办质电〔2008〕14号)的要求,对可能发生的次生灾害,制订应急预案,实行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切实做好重点工程和部位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妥善处理好恢复重建工期紧、任务重和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关系,加强领导,统筹规划,在做好恢复重建的同时,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做好次生灾害防范工作,坚决遏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在建工程施工安全监管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天气特点组织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加强对施工现场的临时建筑、工棚、围墙和工程的基础围护结构、土体的检查维护工作。要认真组织做好工程复工前的安全检查工作,对施工现场的脚手架、井架、用电线路和塔吊等重点部位和环节进行认真排查,及时消除隐患,确保重新施工的安全。  三、确保市政公用事业运行安全  要注重原水、制水和输配水等各个环节的管理和监督,重点加强对原水环节的监控。要特别注意积雪融化造成的水污染对城市供水安全的影响。加强巡查和检修,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由于气温剧烈变化导致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管网破裂事故。受灾地区要加强城市供水、污水处理、供气、道路桥梁、垃圾处理场地等市政公用事业恢复重建过程中的安全监管,加强对容易发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事故的排水管网、泵站和污水污泥处理区域的监测和安全防范,防止恢复重建、维修过程中发生中毒、爆炸等安全事故。  四、认真开展危旧房屋隐患排查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巡查和群测群防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力量加强对危旧房屋的隐患排查,同时加强对房屋产权单位或个人的宣传和指导,指导和督促业主开展自查。对受损严重或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建筑,及时组织安全性鉴定,制定加固或重建方案。  五、做好城市道路桥梁检查、检修工作  城市道路桥梁(包括高架道路以及轻轨高架部分)养护维修等有关单位在做好除(融)雪(冰)工作的同时,要注意检查城市道路、桥梁的受损情况,重点对融雪剂中化学成分对桥梁结构的影响进行检查和检测,一旦发现隐患苗头,要及时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结构强度检测和鉴定,同时制定应急方案和维修方案,充实抢修力量,做好必要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工作。  六、防范建筑边坡工程安全事故  受灾地区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建筑边坡工程安全隐患排查,特别是加强对建筑高边坡以及靠近城乡居住密集区、中小学校等重点区域建筑边坡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在建工程周边建筑边坡和在施建筑边坡工程的安全监管,防止因施工诱发建筑边坡工程的坍塌事故,特别是施工人员的临时工棚要避开地质危险地段。督促房屋建筑产权人或市政基础设施管理单位对其周边建筑边坡进行巡查,一旦发现建筑边坡下陷、裂缝、护面松脱、泥土冲蚀、泥石垮塌或大面积渗水等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七、保障风景名胜区和城市园林绿化安全  各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要组织景区灾后隐患排查,重点做好地质隐患排查工作,发现隐患要及时设置警告标识并组织排险处置,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要加强对公园景点和园林绿化施工的安全监管,加强公园景点巡查,做好游乐设施、冰面、路面的安全防范及公园防火工作。  八、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关应急预案,加强预警预测,做好抢险队伍、抢险机械、疏散措施等各项应急准备,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或次生灾害,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疏散受灾人群,并按职责组织抢险抢修。要加强应急值班工作,按照《关于做好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报告的紧急通知》(建办城电[2008]17号)的有关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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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   为进一步做好企业资质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全国范围内取得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建设工程企业)基本情况,我司决定对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核发情况进行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次调查范围:截止2007年12月31日前,各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的建设工程企业数量。请各省(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附表内容,对于在本地注册并取得资质的建设工程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如实填写,考虑到目前企业有按新旧标准同时持证的情况,因此,本次统计按新标准和旧标准分别统计实际的企业数量,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统计表汇总并加盖公章后报送我司资质处。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  田洪义   联系电话:010-58934319  010-58934488(传真)   电    邮:thy165@sohu.com   附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及招标代理机构资质情况统计表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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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基建营房部,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截止到2008年4月9日,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年龄已超过65周岁,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第十五条规定,决定注销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的注册,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作废。  附件: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人员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章)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潘庆瑞等441名注册监理工程师注销注册人员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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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标准主管部门、主编单位(归口管理单位):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建标[2008]77号)有关健全和完善无障碍建设标准的要求,经研究,拟于2008年5月8日召开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工作会议。请你单位负责相关标准规范管理和编制的同志届时参加会议(标准规范目录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08年5月8日上午9:00开始,会期半天,7日报到。  二、会议地点  北京市国谊宾馆迎宾楼3层第五会议室(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文兴东街1号;电话:010-68316611)。  三、会议主要内容  部署全面梳理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的工作。  四、联系电话    010-58933319  附件:1、有关无障碍建设标准规范目录            2、会议代表回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代章)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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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原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原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第二十二批申请初始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陈德鹏等5725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陈德鹏等5725名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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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建设厅,北京市、重庆市市政管委,上海市建设交通委,天津市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各试点城市人民政府:   2005年以来,建设部在全国分三批共51个城市(城区)进行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工作。目前,大部分城市(城区)已完成了系统建设,部分城市已通过部级验收。2008年是试点工作最后一年,根据全国建设工作会议要求和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安排,现就加快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快进度,确保今年内完成试点城市系统建设并通过验收   各试点城市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查找影响工作进度的原因和问题,加快进度,确保质量,圆满完成试点工作。各试点城市(城区)须在2008年6月30日前完成系统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在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并实现稳定运行,在2008年12月31日前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的专家验收。   二、组织评估,不能按期完成试点工作城市将被取消试点资格   据了解,在试点城市中有部分城市重视不够,方案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因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将在今年5月至6月组织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未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进行专项评估。评估的重点为试点方案、组织设置、资金保障、工作进度等。对经评估确实无法按时完成系统建设和通过专家验收的试点城市(城区),取消其试点资格,并将取消理由及相关情况向省(区、市)人民政府、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及试点城市(城区)人民政府通报。   三、结合实际,鼓励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推广   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积极作用正在被广大城市管理者所认识,有些不是试点的城市也按照建设部的标准完成了系统建设,且运行良好;一些省份还开展了省级试点推广工作。为鼓励各城市推广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决定,在自愿的基础上,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和统一申请,由部里组织专家对这些城市进行系统验收。这些城市的经验作法将作为试点工作成果。   四、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形成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基础   数字化城市管理模式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城市管理工作中的应用,是一种管理理念提升、手段改进、技术革命和体制创新。加强试点工作经验总结,形成系统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是试点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试点城市(城区)要认真总结数字化城市管理新模式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系统分析其运行给城市管理工作效率和管理机制带来的深刻变化和积极影响,提出对策建议,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工作制度、规范、标准,形成系统的数字化城市管理理论。   已通过验收的试点城市在今年8月底前要完成一份总结报告和两篇理论文章;未通过验收的城市也要认真总结,形成思路。部里将组织数字化城市管理论文征集和理论研讨。   五、强化领导,保证试点工作健康发展   各省(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数字化城市管理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导工作,对本省(区、市)内试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调研,提出督导方案和保障措施;对已通过验收的城市(城区)要加强指导,促进其不断改进,完善机制,提高运行效率;对未完成系统建设的试点城市(城区),要严格督导,在5月31日前完成试点城市系统建设评估工作,并将评估情况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各省(区、市)要积极研究数字化城市管理的全面推广工作,探索建设省级平台,逐步实现同各市联网运行;同时要制定(编制)推广计划(规划),组织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工作。   联系人:杨海英 舒亮伟   电  话:010-5893343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建司 (原建设部城建司代章) 二○○八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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