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经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建筑业企业名单、工程监理企业名单、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建筑市场管理司声明 近期,有人假冒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的名义,称建设部委托有关单位开展企业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向企业发放通知,通知内容虽为自愿,但联系人通过电话却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还有人打着建设部资质评审委员会的旗号,在公示期间电话通知企业直接将陈述材料报该单位,要求企业交费。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补充材料、公告、打印证书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所有申报材料和对公示意见的陈述材料,一律经初审单位同意后上报建筑市场管理司资质处。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附件:1、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名单 2、核准的建筑业企业名单 3、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名单 4、核准的设计施工一体化企业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六月三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单向前等1848名申请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现将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单向前等1848名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第二十八批申请初始注册一级建造师的李彦君等4586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李彦君等4586名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七月十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家人防办、总后营房部,各有关协会: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区恢复重建房屋建筑的鉴定与加固工作,我部组织建设部建筑物鉴定与加固规范管理委员会、四川省建筑科学研究院和有关科研院所编制完成了《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 该《指南》主要用于指导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地区房屋建筑鉴定和受损房屋加固的技术工作,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和有关政策要求参照使用。新的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发布后,《指南》中的相应要求以新的国家有关标准规范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地震灾后建筑鉴定与加固技术指南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2004]第278号),经审核,宋学英等1155人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李春祥等611人不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现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和中国工程监理与咨询服务网(http://www.zgjsjl.org.cn)上予以公示,公示截止日期为2008年8月18日。 一、如对不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名单有异议,申请人可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其书面陈述材料经受理的省级注册管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后,连同电子文档一并报送中国建设监理协会,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外文兴街一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010-88385640,88374175。 联系传真:010-88374172。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公示期内均可对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名单中有问题的人员向我司举报,举报或反映的情况应实事求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情况的,应署明真实姓名和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联系电话:010-58933790。 联系传真:010-58933530。 附件:1、宋学英等1155名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 2、李春祥等611名不符合注册监理工程师初始注册条件的人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八月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塑料门窗工程技术规程》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103-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3.1.2、6.2.8、6.2.19、6.2.23、7.1.2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行业标准《塑料门窗安装及验收规程》JGJ103-96同时废止。 本规程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八月五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单独焚烧用泥质》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90-2008,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轨道交通浮置板橡胶隔振器》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85-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魏峰先等50名申报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和李晓润等128名申报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1:魏峰先等5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附件2:李晓润等128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魏峰先等50名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2人) 魏峰先 宋保忠 河北省(9人) 张增勤 刘立军 李万义 黄献辉 张艳玲 刘熙媛 白凤怀张少才 刘 建 辽宁省(3人) 方 森 霍庆文 夏友河 黑龙江省(1人) 徐福贵 上海市(10人) 张虎平 邹学琴 王 浩 杨明义 罗成恒 金宗川 尹小涛杨 杰 姜陈钊 程 义 浙江省(1人) 陈 洪 福建省(5人) 朱清耀 曾旭明 李 涛 方志峰 吴 松 山东省(3人) 许冬贵 姚念民 于克君 湖北省(4人) 姚建伟 华晓滨 王勇刚 顾成权 广东省(7人) 郭建元 陈 刚 张家铭 江木顺 何汉艺 李智英 何庆峰重庆市(2人) 朱兰影 廖乾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人) 华 澄 和润萍 吴文忠 附件2. 李晓润等128名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北京市(15人) 李晓润 李淑珍 周福青 刘 杰 袁长春 崔 卫 周袁凯孙惠敏 王 威 张孝轮 陈大好 叶 瑛 龚艳红 张智浩周继华 河北省(21人) 陈 瑶 赵青山 张小中 万 宁 王 漳 龙建考 朱晓娟郝秀林 侯俊杰 蔡殿忠 张 静 郝树文 王凤东 王 江付明军 于 涛 郭志泽 王金龙 杜彦斌 牟连军 孙海玲内蒙古自治区(1人) 白兴华 辽宁省(6人) 王家刚 张实斌 周 丹 李秀兰 鲍朝晖 李慎华 吉林省(1人) 牛秀艳 上海市(11人) 程 芳 李济南 刘余宏 孙 鲲 杨春菊 魏毅玲 陈小杰成 戎 邓世林 黄海文 沈方忱 浙江省(20人) 张 浩 王国权 董 燕 王新华 姚瑞萍 龚卓蟒 张秀琴周红霞 叶 亮 丁 俊 何 奕 马纯杰 杨体乐 苗莉娟张清华 孙利峰 余凌智 赵 寅 刘 海 赵迪洲 安徽省(3人) 陆文超 范海燕 谭 奇 福建省(12人) 赖东璧 吴小波 丁玉兴 王 维 郭 勇 赖艳芳 刘天乐李 斌 陈 颖 程桂平 白洪涛 苗 伟 湖北省(3人) 黄义维 周书群 宋 辉 广东省(17人) 李菊萍 黄辉辉 梁学文 涂序庆 田中禄 梁冬城 翁大安胡杰伟 容绍章 薛振声 周铭溪 向 忠 徐志宏 丁荣有孟小兵 戴敏翔 梁贻尊 海南省(1人) 冯 江 重庆市(5人) 董方颖 李星平 赵学益 曹烈仿 唐浩峰 云南省(5人) 朱 彤 康泽娟 马泽峰 程 鹏 钟玉柏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6人) 毛建国 张 欣 刘毅斌 崔英栋 张 芸 吴 烨 深圳市(1人) 陈 兵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建设部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工作规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和《关于园林绿化企业资质就位与升级申报的通知》,我部对73家需要进行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的企业进行了审查。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50家企业审查合格,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21家企业审查不合格,石家庄市园林开发总公司等2家企业放弃就位资格。 审查不合格的企业需在2008年9月15日-2009年3月15日期间完成整改,并在2009年4月15日前重新申报,其一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延至整改工作结束。放弃就位资格的企业由企业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资质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资质等级。 特此公告。 附: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审查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九月五日 附件:城市园林绿化一级企业资质就位审查结果一、审查合格的企业名单1、中外园林建设有限公司2、北京金都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3、北京金五环风景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4、北京朝园弘园林绿化有限责任公司5、北京世纪经典园林绿化有限公司6、北京园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7、上海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8、上海园林(集团)公司9、上海春沁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0、上海园林绿化建设有限公司11、上海金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2、上海聚隆绿化发展有限公司13、上海国安园林景观建设有限公司14、天津市绿化工程公司15、天津市北方创业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6、天津市格瑞园林发展有限公司17、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18、唐山豪门园林有限公司19、长春绿地开发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江苏大千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1、南京市园林经济开发有限责任公司22、无锡市绿化建设有限公司23、常州市绿美艺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4、杭州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5、宁波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26、杭州蓝天园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7、宁波滕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8、杭州萧山凌飞环境绿化有限公司29、杭州天开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0、合肥绿叶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31、厦门市厦生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32、厦门鹭路兴绿化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3、江西省城市园林建设有限公司34、南昌市园林开发公司35、青岛园林集团有限公司36、青岛市花木有限责任公司37、胜利油田胜大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8、烟台市园林绿化工程公司39、山东省光合园林科技有限公司40、山东大地园林有限公司41、武汉市花木公司42、广东棕榈园林股份有限公司43、深圳市北林地景园林工程有限公司44、深圳市园林集团有限公司45、深圳市四季青园林花卉有限公司46、广州市花木公司47、广东中科琪林园林股份有限公司48、海南建筑园林工程公司49、云南绿大地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50、陕西红叶园林绿化设计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查不合格需整改的企业名单1、上海申谊教卫绿化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上海浦东花绿园绿化建设公司3、天津泰达生态园林发展有限公司4、大连花卉苗木绿化工程总公司5、大庆市绿化工程有限责任公司6、南京市园林实业总公司7、苏州园林发展股份有限公司8、江都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9、湖州园林绿化有限公司10、浙江红欣园林艺术有限公司11、安徽奥申园林有限责任公司12、江西卓茵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13、济南园林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4、山东华泰庄园园林有限公司15、青岛花林实业有限公司16、郑州市园林绿化实业有限公司17、河南莱泰园林发展有限公司18、广州市绿化公司19、三亚大兴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20、四川易园集团有限公司21、西安市园林绿化总公司 三、放弃就位资格自动降级的企业名单1、石家庄市园林开发总公司2、包头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交回和领取的有关说明 按照我部《关于规范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管理的通知》(建城[2008]85号)要求,现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04号和105号公告所涉及企业的资质证书交回和领取的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对于其中放弃就位的原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企业,需在2008年10月31日前将其一级资质证书原件(一正三副)和《诚信经营手册》原件交回到我部受理办。 二、对于其中经审查合格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包括就位和升级),2008年10月6日起到我部受理办领取新的资质证书。 领证的具体要求如下: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业携带本部门或本企业的介绍信、原一级或二级企业资质证书原件(一正三副)、《诚信经营手册》原件到办公厅受理办领取新的一级企业资质证书。 领证地点: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南配楼104室,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 联系电话:010-58933701;010-58933774. 领证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办公厅受理办 二○○八年九月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