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市政管委、市容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近年来,各地普遍重视城市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设施和卫生状况有了明显改善,但仍存在着规划不落实、布局不合理、数量不足、设施不完善、管理水平不高等问题。为切实加强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提高城市公厕的管理水平,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加强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一)环卫事业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城市公厕是城市重要的环卫基础设施,体现城市的管理水平和文明程度。加强公厕的建设和管理是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的迫切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加强公厕建设和管理作为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明确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目标 (二)全面落实《全国城镇环境卫生“十一五”规划》,利用5年时间,基本实现一般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3-5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65%;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建成区每平方公里保有4-7座公厕,二类以上公厕达到75%。逐步建立起以固定式公厕为主,活动式公厕为辅,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对外开放的网络格局;形成布局合理、数量充足、设施完善、环境协调、管理规范的城市公厕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城市公厕全部免费使用,有效服务社会公众。 三、完善城市公厕建设规划 (三)城市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环卫专业规划的编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城市公厕的现状调查和评估,依据《城市公共厕所管理办法》、《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规章、技术标准,编制和完善环卫专业规划;城市环卫专业规划中有关公厕的主要内容应纳入各层次的城市规划,并严格按规划实施;要对城市公厕的布局和数量、建设标准、实施计划、投资等做出统筹安排,落到实处,使规划具有可操作性。公厕的具体选址方案要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厕建设用地。 四、加快城市公厕配套建设 (四)公厕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工程报建、施工监管、竣工验收、投资决算、备案归档等建设程序,确保公厕建设质量和标准。 (五)居住小区、商业设施、文化娱乐设施、体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道路广场设施(广场、社会停车场等)、交通设施、公园绿地等建设项目要明确配建公共厕所的数量和建筑面积,所需建设资金要纳入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大型金融网点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应在公共活动空间设置公厕。公厕要与项目主体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参与,对没有按设计配套建设的,不得通过验收。 (六)要按照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进程,及时新建和逐步改造城市公厕。因旧城改造、道路拓宽等原因拆除公厕的,须报经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批,应坚持先建后拆,特殊情况要落实重建资金还建措施,确保公厕的重建。在拆迁和重建过程中,应设立临时公厕,明确公厕还建日期,并向社会公示。 (七)公厕的设计要严格执行《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做到识别性强,与城市整体环境协调,内部设施完善、功能实用,充分考虑男女比例和不同人群的需求,不得盲目追求公厕建筑和设施的豪华。 (八)要加大省地、节能、节水等粪便无害化、资源化等技术的推广力度,鼓励使用“生态、环保、省地、节能、节水”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使公厕成为绿色公共建筑。 (九)加强应急设施公厕建设,在大型广场、减灾避险等场所预留应急公厕供水、排污管道接口。做好移动公厕等设备材料储备,遇有突发事件,能及时提供公厕服务。 五、提高城市公厕管理水平 (十)城市环卫主管部门要督促公厕产权部门加强公厕的维修维护,确保水电管线畅通,保证设备设施齐全有效。 (十一)公厕管理要制定日常管理制度和保洁标准,完善公厕导向系统,明确开放时间、投诉单位和电话等,实现管理规范化,在公厕管理上逐步引入质量认证体系;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服务公司提供服务。 (十二)强化对公厕管理和服务的考核监督。社会公厕的服务应纳入城市公厕统一考核体系,提高城市公厕整体服务水平。 六、加大城市公厕建设管理投入 (十三)各地要完善以公共财政为主导的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融资机制,对公厕建设和管理的投入给予倾斜。按照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总体要求,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引导和鼓励作用,开拓多元化投资渠道,鼓励社会资金和社会力量参与公厕建设和管理。 (十四)城市政府可通过财政补助和奖励等形式整合社会资源,鼓励沿街单位、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加油站、宾馆饭店的内部厕所对社会免费开放。除特殊情况外,沿街公共建筑内厕所原则上必须对外开放。 七、切实加强对城市公厕建设和管理的领导 (十五)城市人民政府要从城市建设的全局出发,把公厕建设和管理真正列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各部门责任,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公厕选址、建设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为城市公厕的建设和管理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六)各地建设(环卫)主管部门要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认真履行责任,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严格建设项目的审批,明确责任主体,抓好各项政策和措施的落实,确保公厕建设和管理目标的实现。 (十七)要把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公厕建设和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充分发挥各类文化宣传媒体的教育作用,结合社会公共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组织以支持公厕建设为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努力营造广大市民关注公厕建设和管理、支持公厕建设的良好氛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分析研究企业资质管理与诚信建设的内容和途径,探索建立符合建筑行业特点的监管模式,我们设立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与诚信建设相结合”的研究课题。现将《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与诚信建设相结合调查问卷表》发给你们,请根据问卷内容,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填写,并于2008年10月20日前将问卷返回建设部市场司资质处。 联 系 人:建筑市场管理司 李雪飞 刘军锋 联系电话: 010-58933294 010-58934319(传) 邮箱地址:zzc@cein.gov.cn 附件:《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与诚信建设相结合调查问卷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电采暖散热器》为建筑工业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JG/T236-2008,自2009年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建住房许(2008)875、建住房许(2008)876、建住房许(2008)877、建住房许(2008)878、建住房许(2008)879、建住房许(2008)880、建住房许(2008)881),准予卫依莉等44人初始注册。 附:准予初始注册的房地产估价师名单 二○○八年九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第三十二批申请初始注册一级建造师的邱国江等3296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邱国江等3296名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部机关各单位、直属各单位,部管社团,各直属党委、总支、支部: 定于2008年10月15日(周三)下午2:30,在世纪国建宾馆二楼多功能厅,举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第一场辅导报告会。仇保兴同志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灾后规划重建工作”的报告。 一、出席人员 部党组成员、三总师、机关司局和稽查办全体干部,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社团党委书记、副书记,各学协会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 二、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组织好参会人员,主要领导同志带队,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 2、提前10分钟入场完毕,按指定区域就座。 3、请各单位于10月15日上午11:30分前,将参加会议人数告直属机关党委办公室。 电话:58933590、58933938 部学习实践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根据《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278号)规定,经审核,第三十三批申请初始注册一级建造师的刘波等1530人符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刘波等1530名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63-2008,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一月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燃气用非定尺不锈钢波纹管及接头》为城镇建设行业产品标准,编号为CJ/T296-2008,自2009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标准出版社出版发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现批准《建筑照明术语标准》为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为JGJ/T119-2008,自2009年6月1日起实施。原《建筑照明术语标准》JGJ/T119-9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