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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文件(9902)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划委,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  2010年4月7日,我司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座谈会,现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在工作中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日   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  2010年4月7—8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江苏南京召开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座谈会,来自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局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的同志出席了会议。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副厅长顾小平到会致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副司长刘宇昕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期间,介绍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的修订情况,通报了200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年报初步汇总结果和各地上报情况;江苏、内蒙、天津三地代表交流了先进经验和作法;北京建设信源资讯有限公司就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信息管理系统的操作和使用进行了现场演示讲解。与会代表结合新《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和统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并就如何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和建议。通过本次会议,提高了各地对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的任务和思路,对保证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达到了会议预期目标。现将会议有关情况纪要如下:  一、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  会议认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制度是系统反映我国勘察设计行业基本情况和年度发展态势的重要平台,是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研究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状况、制定行业发展政策的重要依据,是广大企业了解市场发展情况、拟定企业发展战略的重要参考。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是提高政府监管和服务水平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建筑市场动态监管的重要依据,是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  会议指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制度作为国家统计局批准的统计制度之一,是政府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高度重视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一是要建立健全勘察设计统计制度,完善统计管理机制,配备专人负责工程勘察设计统计管理工作。二是要加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的宣传和监管,督促本地区、本部门企业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报表,对及时上报的企业要给予表扬,对未能及时或虚假上报的企业要通报批评,并纳入重点监管范围。三是要适时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统计报表制度及统计人员培训,提高企业和行业管理部门统计人员素质,保证统计工作质量。  二、认真做好2009年度统计年报的汇总核实工作。  会议强调,当前是做好2009年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的关键时期,各地和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认真落实。根据2009年统计工作初步汇总实际情况,为保证统计数据齐全、真实、准确,会议决定将今年统计报送截止日期延长至4月25日,未完成上报工作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以上截止时间尽快组织催报和审核。从2010年起,报表统计将严格执行规定的上报期限,逾期不再受理报送数据。  会议指出,由于部分企业上报的2009年统计数据明显不合理或不准确,为保证统计工作质量,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按照会议要求及时督促有关企业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实,并于今年4月25日前将核实结果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三、积极落实季报统计制度。  会议认为,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季报,作为企业生产经营的阶段性统计指标,对适时了解行业发展现状和研究行业发展趋势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但目前工程勘察设计企业生产经营季报报送不及时,甚至不报,严重影响了正常的季报统计工作,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  会议强调,各地要重视季报统计工作,加强对企业季报工作的催报,于4月底前完成今年一季度的统计报送工作。会议决定,从2010年起,各地要加大对季报上报情况的检查力度,并将企业是否及时准确报送统计报表纳入企业市场行为动态监管范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将通过《勘察设计行业发展与市场监管信息》及时通报各地季报的上报情况,对季报报送率较低的地区和部门将予以通报批评。  四、切实做好会议精神的传达和贯彻工作。  会议认为,本次座谈会召开的很及时、很重要。虽然座谈会时间不长,但是会议内容充实,使参会代表受益匪浅,对各地和有关部门做好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作用。  会议强调,参会代表要及时向各地勘察设计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汇报、传达本次会议精神,并希望各地能结合实际情况,以贯彻本次会议精神为契机,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本地区工程勘察设计统计工作,为促进勘察设计行业健康发展发挥更大的基础性作用。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资委直属有关单位,部直属有关单位,部管有关社团: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建科[2009]290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为规范和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年度科学技术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的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部直属事业单位、部管行业学(协)会和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是本地区、本单位的计划项目日常管理单位。请各地、各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计划项目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检查,督促检查执行情况,协调、解决实施中的问题。   二、计划项目中科研开发、软科学研究、科技示范工程(包括产业化基地、技术中心等)、国际科技合作等项目,采取事前约定、事中检查、事后验收的管理方式。   三、计划项目的验收。验收是对计划项目在规定时间内所取得成果的评价和确认。未验收或验收未通过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不得以计划项目的名义挂牌或进行与事实不符的宣传。   四、清理以往的计划项目。为了保证计划项目执行的严肃性,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切实发挥计划项目对行业技术进步的引导和带动作用,请各地、各单位对以往计划项目进行清理,汇总整理本地区、本单位历年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对已超过规定完成时间一年以上仍未提出验收申请的计划项目,督促承担单位尽快完成项目并提交验收申请。对2010年6月30日前仍未提出验收申请,或未因正当理由提出申请延期的计划项目,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取消其计划项目资格,且承担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计划项目。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部建筑节能与科技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申报通知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各申报企业: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组织专家对近期申报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评审。为保证评审质量,增加工作的透明度,现将评审意见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http://www.mohurd.gov.cn)”上进行公示,以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为:2010年4月30日至5月14日。如企业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需在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提供陈述材料,经原初审单位确认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受理办,逾期不予受理(邮寄的陈述材料以邮戳日期为准)。任何有关单位及个人,如对企业申报资质情况有异议的,请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或办公厅受理办。单位反映情况需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需签署真实姓名,并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和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010-58933057       办公厅受理办    010-58933774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  邮政编码:100835  附  件:1、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2、评审待定晋升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评审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北京兆泰置地(集团)有限公司2、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3、国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天津融创置地有限公司5、启东市建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6、云南红塔房地产开发公司7、湖北宇济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8、中建信和地产有限公司9、大连万达商业地产股份有限公司10、华润置地(成都)有限公司11、成都市益民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2、宜宾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13、中房集团山西天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4、山西宏图永盛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15、浙江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浙江天工置业有限公司17、河南亚兴置业集团有限公司18、唐山长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9、秦皇岛顺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1、福州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2、青岛城市建设集团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3、唐山恒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4、融信(福建)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评审待定晋升一级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单1、浙江佳源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2、宁波华丰建设房产有限责任公司3、万国地产有限公司4、时代金科置业有限公司郑 重 声 明  近期,有地方主管部门、企业向我部反映,部分媒体单位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其对初评合格的一级资质房地产开发企业集中进行公告展示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请、受理、评审、公示、补充材料、打印证书各环节均不收取企业费用,也未委托任何单位或个人借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实施细则》(建设部令第167号)规定,经审核,陈峰等78名申报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符合注册条件,准予注册。  特此公告。  附件:陈峰等78名一级注册建筑师初始注册人员名单                           全国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设交通委、北京市规委,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经审核,现公布北京伯尔明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等219家企业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   特此通知。   附件: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延续企业名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联系方式:  010-58933487  58934626(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建筑杂志社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一○年五月七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建设工程类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现将经我部审查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单、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名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机构名单和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名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声明  我司郑重声明,我司在企业资质申报、受理、审查、公示、陈述、公告等工作的各个环节不收取企业任何费用,也从未委托我部机关及直属单位任何部门或个人以资质审查名义开展有关活动向申报企业收取费用。请有关企业提高警惕,避免上当受骗。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可向我司进行举报或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  特此声明。  建筑市场监管司资质处联系方式:  010-58933487  58934626(传)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二○○九年十二月七日       建筑杂志社声明  我社郑重声明,我社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惟一直属杂志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直接主管下主办《建筑》杂志和《城乡建设》杂志。宣传、服务中国建筑业和建筑企业是我社的宗旨。  我社经过国家新闻出版部门和工商管理部门正式批准,在企业自愿的基础上开展正当的广告经营,帮助企业开展市场推广工作。  在此郑重声明,任何以我社名义,以电话恐吓、欺骗等方式借企业资质集中展示业绩公告等活动,强令企业交费,称不交费就无法取证的行为与我社没有任何关系。如发现上述问题和线索,请直接向公安部门报案。或向我社举报,联系电话:010-58934564。我社保留向损害我社声誉和形象的单位和个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建筑杂志社  关于领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的说明  为了规范证书管理,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凡经我部核准的取得甲级或特级、一级资质企业,在我司负责颁发新证书时,需将原乙级或二级旧证书,统一交我司集中销毁,原则上证书领取由初审单位统一领取,因特殊原因,初审部门委托企业领取证书的,需由初审单位出具介绍证明及领证人的身份证明,以防证书冒领。 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一、核准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单      二、核准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名单     三、核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企业名单     四、核准的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机构名单     五、核准的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资质企业名单     六、注销资质的企业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赵传林聘用单位:长沙市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赵传林: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26号),你向我部提出申诉,称系公司申报时错误操作导致误报为一级建造师。经我部复核,认为你以欺骗手段取得注册证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罗国斌聘用单位:安庆市欣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罗国斌: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18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李建方聘用单位:常州方力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李建方: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30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示公告
国家级
被处罚人:王惠民聘用单位:江苏华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王惠民:  经查,你存在利用虚假《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注册证书的问题。我部于2008年12月23日向你发出了《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市罚告字[2008]40号),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申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3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撤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且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通过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理撤销手续。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2025-04-0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